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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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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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新版)

1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1规范内容的界定

1.1.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2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1.1.

2.1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1.

2.2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1.1.

2.3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电信、仪器(表)、容器、

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1.1.

2.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1.1.

2.5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1.1.

2.6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

1.1.3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

1.1.4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1.1.5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

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1.1.6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1.6.1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

A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1-2人。

B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C轻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1.1.6.2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

A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B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C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2.1安全监督处

2.1.1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2物资装备处

2.2.1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2.3人事教育处

2.3.1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

3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3.1.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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