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区罪犯管理

论监区罪犯管理
论监区罪犯管理

内容摘要监狱监区是整个监狱的前沿和基础,是我们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监区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第一线,直接而又具体地担负着执行刑罚、监管改造罪犯和组织劳动生产的艰巨任务。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计划要靠监区去贯彻,司法部关于“监管改造环境规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要靠监区去落实。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搞好监区是基本条件。如果说整个监狱工作是一座高楼大厦,那么监区工作就是大厦的基石。所以说,监区在整个监狱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整个监狱工作而言,监区工作是薄弱五一节,监区方面理论研究也还很不够。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在国际人权的激烈斗争以及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过程中,监狱监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监区的领导和管理。监区罪犯管理是在监狱领导下,对监区所属罪犯的招待刑罚管理和监区行政管理。监区罪犯管理是监狱监区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有关执行刑罚和监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计划、组织、监管、控制活动。

关键词:监区管理、罪犯控制

一、监区行刑管理1.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监区行刑管理是监区依据监狱的性质和要求依法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监区的管辖范围内,具体执行限制自由,惩罚和管制以及对罪犯具体实施改造的管理活动。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具体表现在:(1)惩罚的具体性罪犯是国家刑律的触犯者,国家对其科以刑罚,最终要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作为刑罚监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罪犯施以军事管制,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刑罚措施,使罪犯具体体验了国家刑罚的惩罚性。(2)防御的现实性将罪犯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罪犯失去了自由,割断了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监区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避免了罪犯的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发生,使罪犯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条件。监区对罪犯严格的管理惩罚,也强化刑罚的警戒作用,即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成为现实。换言之,监区与监区之间封闭式管理,以及严格的监规纪律和管理标准化,将罪犯的劳动教育、生活按行刑管理的目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组合,使罪犯动有辙、行有轨,防止了狱内重新犯罪和“纵向感染”,从而使防御工作卓有成效。(3)教育的针对性监区行刑管理的整个过程始终贯穿着教育,监区行刑管理中通过严格地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矫正罪犯恶习,强化了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2.监区行刑管理结构监区刑管体系也包含行刑主体、行刑客体、行刑介体三个要素。即监区干警监区服刑罪犯、监区精神和物质环境。监区虽小,但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监区行刑管理都不能成立,它们结合成监区相对完整的行刑管理结构。(1)监区行刑管理主体一般情况而言行刑管理主体是指国家行刑机关,其执行形式是监狱,监区是行刑主体中最基本的组织机构。就监区而言,监区干警是监区行刑的主体。在监区,干警是以自己的主体地位并通过介体影响行刑客体——罪犯。因此,监区干警是现实行刑的真正主体。从行刑管理操作来看,罪犯从入狱时起,就投入到中队,直到刑满。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都是在监区渡过全中服刑时间的。所以,监区行刑管理的主体具有独特的属性和内涵,既然监区干警是直接执行刑罚的主体,那么监区干警执行刑罚的水平就直接影响或代表着整个监狱行刑的质量。监区行刑主体的职责,在于准确地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区行刑主体包含行刑权。监区行刑权是监狱行刑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属性是动态权力。中队行刑权对罪犯而言是监狱行刑权的具体化,从功能来看中队行刑权主要有监管功能、矫正功能、生产组织功能。为准确执行监管监区行刑管理主体不断调整自己与刑事法规、行刑规律、行刑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最终提高矫正的有效性。从社会角度看群众把监区干警看作是监狱的化身;从罪犯的角度而言,干警是国家刑罚的化身。干警行为是国家对罪犯的态度和意思的表达,干警在整个行刑管理活动中,是国家力量和思想的象征。(2)监区行刑的客体监区行刑管理客体是指正在监区服刑的罪犯而非所有罪犯。准确地说:应当是指监区罪犯的犯罪主观构成而非肉体。这是犯罪的根本所在,也是矫正的目的。从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监区罪犯,不能系统地否定罪犯的全部。也就是说作为被

矫正手段作用的对象,并非系统意义上的罪犯,而仅仅是指罪犯反社会性精神结构样态的主观构成。(3)监区行刑管理介体监区行刑管理介体是指连接监区行刑主体与中队行刑客体的精神媒介和环境媒介。监区行刑管理介体是监区执行刑罚的内容、方法和物质条件,是传递通道。所谓中队改造手段就是监区精神媒介和环境媒介以不同的方法和不同形式组合的结果。监区精神介体是指以矫正罪犯主观恶性为标准的,用国家主文化内容影响、培植罪犯的意识形态内容,使之同化于国家主文化。在监区对罪犯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履行内容,方法是多方面的。不仅内容上有伦理道德、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等,而且方法上有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分类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等。3.监区行刑管理制度监区行刑管理制度内容与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此,监区行刑管理制度内容是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制度主要有:(1)以变更受刑人的法律身体和人身状态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包括收押、释放以及有关的刑事诉讼能力。(2)以变更刑期、刑种等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减刑、加刑、死缓、变更执行,以及有关的刑事诉讼活动。(3)以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受刑人人身状态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包括假释及有关的刑事诉讼活动。监区在执行上述行刑管理制度中主要工作是准确、真实地记录和考核罪犯的改造情况,及时掌握、收集整理、申报罪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以及重新犯罪的材料,使罪犯得以相应的奖惩。此外监区行刑管理制度还包括:罪犯申诉、控告制度。二、监区分管、分教分押、分管、分教育是我国罪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区来说,“三分”工作主要涉及的是分管分教工作。分管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在监区所押罪犯实行分类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罪犯具有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二是分级处罚。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发挥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也就是说不同级类的罪犯享有不同的管理内容和待遇,并依罪犯改造程度由低级到高级,逐渐改善其处罚,促使其唆悔,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分教,即分类教育。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同时考虑罪犯的恶习程度和接受教育能力,实施类中分层、分级编班、分类施教,注意发挥监区环境对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功能,强化行为矫治的养成教育,着重于矫治不同类型的罪犯和不同深度的恶习,这是一种针对性极强的教育。1.监区分管工作分管,即分类管理。它是监区“三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关键的一环。监区分管包含两方面内容:(1)分类管理。即所谓的“横向分类”。(2)分级处罚。即“纵向分级”。(1)监区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犯人应在系统的认识某一类罪犯的性格、气质、犯罪原因、改造中的心理、行为特点、改造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一套系统的具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对策,并注意将分级处罚、分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1)对于同一刑期档次中惯犯、累犯、危顽犯和刑期、危顽犯即分类化,从严管理的罪犯的管理。对这类犯人一般在集中后的半年或一年内要加大监管力量严格管理,在监控设备上重点保降。在人力上配备年轻、素质高的干警;在方法上做到以动制静、以静制动、动静结合;在思想上注意人际关系的系统教育和思想疏导;在环境上注意环境色调平和,能抑制兴奋的色彩,物品布局中不允许有可做凶器的器物;制度上针对严管类罪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2)根据中队所押罪犯的类型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要给予不同侧重和限制。比如对性犯罪的罪犯在管理上要严格限制文化生活中性刺激作品,在管理上监区应通过监狱制定相应制度。对暴力型犯罪要运用以静制动的原则,严格限制其可能发生暴力犯罪的各种机遇,严禁私藏棍棒、刀具、易燃、易爆物品,防止他们行凶杀人和闹事。(二)分级处遇中监区分级处遇主要是通过解决不同级别把人的待遇问题激励罪犯努力回归社会,难点是制定罪犯升降级的标准和考核。确定级别条件。从实践上看应从五个条件考虑:(1)刑期。长刑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对刑期要求可以放宽,因为处员是在狱内,不涉及安全和法律问题(2)计分。即考核计分。(3)恶习深浅(4)中队安全(5)改造表现,最后一条龙为重要。确定升降级依据,这是犯人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

也是分级处遇能否激励犯人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因此,干警必须的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亲自保存,核算犯人分数,允许犯人提出疑问和质询以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升降依据的客观、公正、严格审批权。监区对不同级别犯人的处遇标准,应当与监狱的处遇设置相结合,需要说明的是监区处遇设置实际上是监狱处遇设置的延伸和具体化,两者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2、监区分类教育我们认为监区的分类教育相对监狱的分类教育来说,监狱分类教育属于“粗加工”;而监区分类教育应属于“深加工,而精加工”阶段,监狱实施分类教育是粗线条的针对某类在押犯的教育,应属于对某类罪犯的共性教育,监区对所押类型和所押类型犯人基础上的分类、分教、是针对性的细化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中心工作。因此,对监区分类教育应提出如下要求:首先,分教的目标明确,即对什么类,什么级,什么层次的犯人的教育要弄清楚,不同的犯人的教育内容应有区别。其次,分类教育要深挖犯罪根源,矫正恶习,以提高对某类罪犯的改造效果,其三,监区分教的形式一定要灵活多样,切忌呆板,枯燥,要让犯人愿意听,干警乐于教,其四,监区分类教育要解决好与特殊学校教育的关系,与中队生产的关系。其五,在教材安排上要按照监狱下发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结合监区实际进行。监区内部不同类、层、级的犯人,要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组织针对监区不同类、不同层、不同级罪犯制定不同的教育内容。三、监区罪犯控制1、监区罪犯控制制度(1)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监区干警“四知道”基本功制度。这项制度要求监区干警对分管的犯人要做到“四知道|”,建立“四知道”考核制度,能督促监区干警从了解犯人的基本情况到向深层次的罪犯思想认识。这项制度不仅便于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或罪犯发生问题后起到活档案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对预防监区重大问题的发生起着超前防范作用。(2)监区碰头会和敌对情分析会制度碰头会是指监区干警每天抽出较短的时间集中交流、分析犯人的情况和问题,实现对问题提前发现,提前明确,提前防犯的一项制度。敌情分析会制度一般是在日碰头会的基础上,以星期为时间进行对犯人情况更全面,更深刻的检查分析会,如果说“日碰头会”是防范工作的初级阶段,那么敌情分析会则是防范工作的中级阶段的开始,这项制度实质是解决防范控制的一个“早”字。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0731班姚佳慧 内容摘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理的影响这四个方面生动形象的来说明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拥有怎样的心理特征,什么样的罪犯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管教民警遇到该类型的罪犯应该怎样做。 关键词:罪犯心理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罪犯在被判入狱以后,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①了解罪犯应该从了解罪犯的心理开始。 一罪犯心理的形成 罪犯心理的形成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有符合犯罪的实施,这样犯罪就形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衰亡的过程。罪犯心理也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成为服刑人员之后产生的,它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主题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罪犯心理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②1初始阶段。罪犯心理其实就是正在接受惩罚和矫正的犯罪人员的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又不能和罪犯的心理相提并论。比如某人已经有了要杀害仇敌的思想,但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放弃了该念头。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成功,但该人员已经有了犯罪的心理,所谓罪犯心理的形成就是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开始的,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初始阶段。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犯罪嫌疑人被确定为罪犯的时候,在该过程中,他们的心里也在起着不同的变化:随着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的实施,最后沦为监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或审查的过程中,渐渐的变成罪犯。想着自己接下来的几年或十几年都会在监狱度过,承受刑罚,矛盾的心里逐渐成熟起来。 3定型阶段。由于罪犯经过了整个诉讼和审查阶段,已经被判刑进入监狱进行改造。经过了长期的监狱生活,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某些权利之后,他们的心里也会有所变化,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后一个阶段——定型阶段。 (二)罪犯心理形成的原因 1自身的原因。据了解,许多犯下特大杀人案的罪犯都是性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论对罪犯的矫正教育 王能干 [内容提要]对罪犯的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视作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存在着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之间的较大矛盾与冲突,监管安全的重压也制约了矫正教育的长远发展,同时,矫正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也不很科学,直接导致了基层民警在对罪犯的矫正教育缺少针对性的方法。本文试图通过引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着力解决上述问题。矫正教育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矫正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科学认识罪犯和对罪犯的矫正教育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矫正教育的质量,不断创新矫正教育工作。只要监狱领导、监狱民警在矫正教育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矫正教育工作,不断创新矫正教育机制,就一定能在最大限度内提升矫正教育的质量,从而推动监狱工作不断地向前发展。 [关键词]矫正教育科学发展观教育改造罪犯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对罪犯的矫正教育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矫正教育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矫正教育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矫正教育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与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部门。“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社会安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 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 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

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 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对策:1、尽快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手中(至少每小组2本)并加强宣传、组织学习,让全体罪犯熟悉《细则》,理解《细则》并按此规范各自的改造;2、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新的办法,以便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公正、文明、正确执法; 困惑(三)新《细则》第24至38条对相继对罪犯的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进行了量化考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对罪犯的进档仍套用以前模式,以劳动产值为主要依据,其他方面不够重视,使大部分罪犯仍认为只要生产搞得好、其他改造行为都不重要等思想,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和监管改造。 对策:加大对罪犯在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教育改造方面的管理和考核力度,强化这四项内容考核底分的管理,如在对罪犯违规存在可酌情从轻处理情形时,可在行为养成底分方面核减; 困惑(四)目前对罪犯的月考核进档中,一直沿用以前的“底分-扣分“模式,而根据《细则》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34条、第37条之规定,罪犯在符合所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但我狱在对罪犯的考核奖励(特别是单项奖励)方面一直未能突破;当然,这其中存在具体操作难度大、奖励量化细化尺度难以确认等原

《狱政管理》复习题(8)

一、名次解释: 1、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进行的刑罚执行过程中所实施的刑务和狱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 2、狱政管理的组织机构是指监狱机关为了实现狱政管理工作内容的宗旨和目标,而将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的要求分设为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机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形成分工协作的专门工作系统。 3、依法管理原则指狱政管理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监管法规对罪犯实施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刑,依法规范管理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4、狱务公开就是监狱将执法的主要依据程序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公布并接受广泛监督的一种执法制度。 5、严格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制度和纪律,通过严格有效的方式、方法,并采取严谨的防范措施,实现标准化、规范法、制度化管理目标的基本准则 6、科学管理的原则,是指狱政管理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 7、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文明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措施,确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人文环境,实施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8、直接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监狱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对罪犯的学习、劳动和生活上的组织、指挥和领导,必须由监狱的人民警察亲自进行,不允许,罪犯管罪犯的工作准则 9、收监,是指监狱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且符合收押条件的服刑人员,依照法律程序收押入监的刑事执行活动 10、服刑人员控告是指服刑人员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或者其他国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控诉,并要求依法处理的活动 11、释放,是指监狱对服刑的服刑人员,在具备法律规定的释放条件时,依法解除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及其他相关权利,使之回归社会所进行的活动 12、现场管理是指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在罪犯劳动、学习、生活场所,对罪犯行为、语言、表现、态度等直接实施的组织、指挥、监督、控制、激励等具体管理活动。是监狱警察直接管理罪犯的具体体现,是监狱警察积极主动行为 13、狱政管理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等技术,结合先进的管理理念对罪犯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信息,如罪犯的基本信息、考核奖惩信息、处遇信息、生活卫生信息及医疗卫生信息等进行采集、处理和管理,实现罪犯改造状况管理的计算机化,从而提高狱政管理效率的过程。 14、狱政管理的执法监督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狱政管理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所在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和遵规守纪情况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15、涉黑犯罪类罪犯是指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或者当地的恶霸团伙进行犯罪活动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被法律制裁后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张易阳 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 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 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 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有很多服刑人员当初就是因为心理健康出了问题而走入歧途,在消极内在因素和外在不良环境的支配下,他们犯了罪,被关进监狱,在监狱改造中又形成了罪犯心理,即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是刑罚承受者在受刑过程中的特殊心理现象。那么,对罪犯的这些心理问题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 ①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②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doc

监所在押人员管理的思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随着我国一系列刑事法律的发布和实施,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但治安形势仍然严峻,刑事案件呈上升势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有增无减,看守所的关押量居高不下。在在押人员多,工作量大,监管情况复杂的情况下,从监所检察和监管工作的角度,随时研究掌握狱内动态和在押人员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教育。对于促进在押人员遵守监规,认罪服法,思想改造;对于保证监所安全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在押人员基本状况、心理状态和管理对策谈谈笔者的粗浅见解,以供思考。 一、对在押人员状况分析宝安区看守所属特大型看守所,近二年来月平均关押量达3000人,居全市六区之首,占全市在押人数三分之一。搞好这么多在押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是一件不易事。我认为要完成这么庞大的工作量,必须研究掌握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宝安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是:1、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从犯罪主体身份看,90%属外省人员,95%属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90%属于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从年龄上看18岁至30岁的占90%,犯罪呈年轻化趋势。大部分在押人员他们抱着赚钱、“淘金”的心理从较贫穷的内地来到深圳,进不了关内就滞留在宝安区。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找工作不容易。生活无着落时,凭年青,精力过剩,就疯狂进行盗抢等犯罪活动。2、犯罪类型方面。盗窃、抢劫、抢夺、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居多,占案件总数的80%。

作案者经受不了经济特区繁华和高消费环境的诱惑,贪图享乐,嫌打工辛苦,收入低,妄想一夜致富过上好生活,继而进行各种侵犯财产型的犯罪,破坏特区的繁荣和稳定。3、犯罪原因方面。一是满足个人生活享受需要而犯罪。他们错误地认为,要想不辛苦干活,也能很快地“享乐”、“过上快活日子”,通过作案获取财物是唯一的捷径,因而为了生活享受而作案。二是法律观念淡薄。作案者大多是法盲,有的触犯了刑法,还问为什么要把他抓进看守所,更不知是犯了什么罪。有的为了获取财物,铤而走险,疯狂作案,以至成为“二进宫”、“多进宫”的人物,养成一种犯罪癖。三是他们的行为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们看到他人高生活标准享受,“看不惯”,进而要他人“出血”,“分”出些财物。有的组成团伙,多人或十多人共同进行暴力犯罪,肆无忌惮,使社会不安宁,作案后群众仍心有余悸。有的引导他人犯罪,成为团伙头目,教唆犯,对社会危害更大,这些人实属应当严厉打击。 二、对在押人员心理状态剖析从上面对在押人员情况分析来看,看守所关押着各种各样涉嫌犯罪的人员,他们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各个在押人员心理状态会随着诉讼阶段或其他原因的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这给管理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驻所检察官配合看守所干警注意研究和掌握在押人员心理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有利于监所管理工作的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在押人员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心理状态。 1、恐惧心理。当在押人员被关进看守所后,看到高墙铁网,武警荷枪,看守禁严,才体会到法律的威慑力。关押使他们精神

监狱基础知识试卷及标准答案

监狱基础知识模拟试卷 一、判断题(共 40 题,每题 0. 5 分,共 20 分。) 1.预防和减少犯罪并非监狱工作的应有之义,而只是做好监狱工作所带来的一种客观的结果。() 2.社会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 3.监狱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管辖的执法部门,狱政管理是一项特殊的司法活动。() 4.罪犯的居住面积不多于每人3 平方米。() 5.监狱工作方针是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6.监狱人民警察应通晓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劳动法、伦理学、形式逻辑、普通心理学等社会规范人文科学知识了解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 7.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8.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9.对同一类型的罪犯,应采用同一的教育手段。() 10.罪犯劳动是监狱行刑的一个要素,不执行《劳动法》的规定。() 11.我国监狱工作历来坚持劳动是改造罪犯的必要途径和手段。。() 12.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3.《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明确地将 "三个为了"确定为监狱工作方针。() 14.凡警员晋升警司的,由各监狱负责培训,警司晋升警督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培训。() 15.狱政管理的实质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16.监舍建设的要求是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17.罪犯出工,必须由人民警察亲自带领。() 18.在实施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但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已满 18 周岁的不属于未成年犯。() 19.监狱是与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刑事执法机关。() 20.随着国家的政治形势、经济形势和监狱工作的发展,监狱工作方针需要适时调整,以指导监狱实践工作。() 21.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就在于代表政府对罪犯行使刑罚执行权,行使特殊的管理职能。() 22.公民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的罪犯身份就被确立。() 23.收监是监狱的一项特有的权力。() 24.申诉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而提出的一种主张() 25.特赦是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议,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全部刑罚的制度。() 26.普通教育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理论,而教育改造则是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27.心理咨询可以提高罪犯对服刑生活的适应性和应付各种事件的能力起到促进矫正的作用。() 28.人类社会进从 20 世纪以后监狱逐步摆脱了野蛮、残酷、无序的形象出现了行刑社会化、法治化、人道化等趋势,监狱管理朝着更加理性、文明的方向发展。() 29.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一种塑造人的过程。() 30.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始终处于统治者的地位。() 31.王夏是一个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今年 20 岁至今未治愈。 2007 年 1 月 2 于日用自家菜刀杀死了邻居家中 4 岁的女孩子,则他应当被判入狱成为罪犯。() 3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种类上的一个独创,也是我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行之有效的制度。() 33.实行分押时,应当把同一犯罪类型的偶犯与累犯分开,以避免交*感染。() 34.17世纪开始,近现代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开始逐步形成() 35.不称职,警察是指监狱人民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差,只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 36.狱政管理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被动性强。() 37.监狱必须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38.监狱常设监管区域内的围墙外作业现场,由狱警负责外围警戒。()39.从教育的效果来看,单纯对罪犯进行教育的效果比组织罪犯参加劳动教育的效果要好。() 40.假释附有考验期,能宣告多次。()二、单项选择题(共 35 题,每题 1 分,共 35 分。) 41.要求罪犯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痛悔给社会和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服从法律的判决,真心诚意地接受惩罚和改造。这属于()。 A.法律常识教育 B.认罪悔罪教育 C.认罪悔过教育 D.社会公德教育 42.罪犯通过回顾总结改造生活,针对监狱在改造、组织罪犯劳动、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材料是() A.改造总结 B.建议书 C.意见书 D.综合评估 43.能对罪犯恶习起到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使他们的不良行为习惯随时受到提示、警戒、揭露和批判,而不得不有所约束和收敛。这体现的是改造劳动的()。 A.养成作用 B.转化作用 C.矫正作用 D.习艺作用 44.下列关于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方法说法错误的是()。 A.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 "学员 "称谓 B.在未成年犯的生活卫生方面予以优待 C.要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帮助 D.为了避免未成年犯与外界接触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尽量隔断与外界的联系 45.对未成年犯的日常考核由()直接考核。 A.未成年犯管教所人民警察 B.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 C.人民检察院 D.未成年犯的教师 46.离监探亲的性质是()。 A.特许离监制度 B.刑事奖励 C.狱政奖励 D.物质奖励 47. ()不是罪犯劳动场所检查的重点。 A.生产工具的使用情况 B.危险品的藏匿情况 C.生产工具的保管情况 D.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 48.关于狱政管理原则的表述不准确的一项是()。 A.严格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准则 B.科学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揭示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C.文明管理原则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D.直接管理原则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49.( )的饮食标准,不可以高于一般罪犯。 A.病犯 B.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罪犯 C.关押禁闭的罪犯 D.从事高温、有毒作业的罪犯 50.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这所体现的是()。 A.因人施教原则 B.分类教育原则 C.以理服人原则 D.注重实效原则 51.监狱人民警察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 A.通过执行刑罚发挥实现刑罚目的的作用 B.保障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C.维护国家的安全 D.维护和巩固国家的政权 52.公安、司法警官院校或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年龄一般应在。() A.25周岁以上 B.25-30周岁 C.18周岁以下 D.25周岁以下 53.监狱在罪犯刑满释放前要进行出监教育,出监教育的期限为()个月。 A. 1 B. 2 C. 3 D. 4 54.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监狱应提请罪犯所在地的()裁定。 A.高级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基层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55.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年。 A. 10 B. 15 C. 18 D. 20 56.决定监狱人民警察任务艰巨性的因素是()。 A.工作场所 B.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素质 C.工作对象 D.监狱人民警察的心理素质 57.在对监狱人民警察基础知识的要求方面,要求任职人员应具备的文化水平是()。

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

论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 杨旦 摘要:随着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不断加强,以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 为平台的监区文化建设也日新月异。监区文化有与社会其他文化所不同的特征,监区文化建设作为矫正罪犯的手段之一,对罪犯起着心理调节、抑制、矫正、激励和提高罪犯素质的作用。在监区文化建设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通过对监区文化建设的完善,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监区文化建设罪犯矫正作用完善 文化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明成果的展示,监区文化作为文化中特殊的一部分,其内涵是丰富的,外延是抽象的,而监区文化建设对罪犯的矫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监区文化的概念与特征 (一)监区文化的概念 对于文化的概念有很多的观点,对于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也有很多的理解,总体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我认为监区文化①②是包括监狱内为了使罪犯接受积极地文化熏陶,丰富罪犯的改造生活,规范罪犯的行为,使罪犯改过自新,从而一定程度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化活动和以此营造出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 罪犯之所以会犯罪,一方面是因为自身的意识因素、心理因素、人格 ①中国监狱网发布时间:2005年11月10日 ②章礼海,《监区文化建设之我见》,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发布时间:2009-02-07

因素、生理因素等。另一方面是由于自身所处环境的影响。监区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为矫正罪犯的不良习气,培养罪犯健全人格,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开展了旨在丰富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同时,监狱还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使罪犯以合理的需要占领不合理需要的空间,以良好的行为习惯取代自身的恶习。 监区在绿化、美化监狱物质环境方面的工作,营造了监狱内和谐友好的人际环境和改造氛围,使罪犯通过良好的人际交往缓解紧张压抑的情绪,消除继续犯罪的心理,养成良好的习惯,选择正确的行为,从而更好地融入到改造生活中,积极改造。 (二)监区文化的特征 1.内容的综合性 监区文化是在罪犯服刑,监狱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是社会文化缩影的一部分,反映着社会各层次的文化,既包括监狱开展的正规的文化、技术教育,也包括监管活动中的规范化管理,队列训练等,同时还涉及到罪犯劳动生产中的环境规划、成品展示等。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各类文化娱乐活动,所以其内容具有综合性。 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监区文化在罪犯积极意志基础上很好地将科学性,教育性,社会性,娱乐性等相融合矫正罪犯。另一方面,监区文化中也包含着一些在消极意志基础上产生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行为方式、特有的语言和不良的文化信息,对罪犯产生消极有害的影响,从而阻碍着矫正。 2.形式的多样性 文化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监区文化作为文化的特殊组成部分,它的形式也具有多样性。一方面监狱通过高墙上的文字,监区内的条幅,宣传栏的宣传,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引导、矫正等,使罪犯意识到什么行为是正确的,选择正确、规范的的行为。另一方面,罪犯为了个人利益,也私下形成监区亚文化团体、帮派的等,罪犯个体在服刑的时候,出于本能保全自己,被迫加入这些团体接受此类文化的影响,对罪犯的矫正也有着不利的影响。 3.作用的辅助性 监狱矫正罪犯的手段有很多,有劳动改造,监管教育等,监区文化虽然占用的是罪犯的业余时间,但其积极方面对于提高罪犯的素质,增强罪犯的能力,丰富罪犯的服刑生活,促进罪犯改造,矫正罪犯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监区文化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多方因素共同驱使,其起到的作用还远不能和劳动改造、监管教育等主要手段相比,所以监区文化作用具有辅助性。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几点思考 李周斌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如何在各种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是一个难以给出标准答案的问题。邓小平曾说过:“不管白猫黑猫,抓得老鼠就是好猫”。可见,在不违背法的前提下,不管我们采用什么方法,只要它能够调动得起罪犯劳动的积极性,能够唤起罪犯自觉、自愿的改造意识,营造一个有序、安全、稳定的改造环境,取得实实在在的劳动改造效果,寓有形于无形,实现监狱的长治久安,就是好办法,就应该坚持并推广。 思考一:适时开展劳动竞赛,营造你追我赶的竞争氛围。 劳动竞赛是近几年来,监狱为调动罪犯劳动和改造两个积极性而开展的一项竞赛活动。从开展的效果来看,罪犯劳动积极性确实空前高涨,效果明显。一是制定《劳动竞赛方案和奖励方案》。将劳动竞赛与激励机制有机结合,加大超产奖励力度,提高超产提奖比例,科学合理定制具体的奖励分配方案,体现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注重利益协调,讲究公平正义。并做好劳动竞赛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张贴标语、印发竞赛和奖励方案、广播、开会动员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竞赛,让罪犯了解劳动竞赛和激励措施,做到“家喻户晓”,让罪犯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得到的过程和吸引力,跃跃欲试、迫不及待地投入到劳动竞赛当中来。二是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开展劳动竞赛。可以视生产货源充足情况决定监区或分监区每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次数,货源充足,可以多开展几次,开展形式也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对批量大、价格高、订单足的情况还可以果断组织罪犯进行“技能大比拼”。鼓励罪犯或各班组开足马力、使出浑身解数,多生产、多超产、抢超产,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劳动潜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不断刷新纪录,多创产值,多拿奖励,多捞好处,“你追我赶”,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劳动氛围。同时,在“大比拼”等竞赛活动中还可以培养罪犯团结、协作、互助、合作的精神,增强集体荣誉感。三是讲究诚信,及时兑现竞赛奖励。监狱只有做到“说话算数”,才能赢得罪犯的信赖

罪犯心理矫治

对在押犯中的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 对策探折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断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幕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 在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 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监内在钾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 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基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娇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 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娇治与犯罪习性娇治进行有机结合, 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 消除其主观恶性, 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关键词]:暴力型罪犯心理特点矫治对策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1.1、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

关于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监狱押犯数量持续上升,罪犯结构日趋复杂,监管压力日益加大,如何确保监管持续安全与稳定,积极履行监狱首要任务,为监狱工作科学发展大局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永恒的课题。认真分析近年来全国、全区和我监狱发生的各起监管事故的原因,绝大部分就在于互监制度未落实到位。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讨论如何完善和落实罪犯互监制度,充分发挥互监组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共同提高的作用,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一、罪犯互监制度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 罪犯互监制度,是监狱机关为了预防和减少狱内的监管、生产等安全事故,便于监狱民警对罪犯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而在罪犯中实施的旨在促进罪犯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共同进步的一项管理制度。我们通常称之为“互监小组”,其内容包括对互监小组进行编制、调整、评估考核、执行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方法。 在实践中,民警通过对罪犯表现的综合评估后,进行互监小组设置,并明确一名表现好的罪犯作为互监小组组长。其主要职责就是及时阻止其所夹管的其他罪犯的违规事件,报告违规行为和思想动态等。在互监小组模式中,任何一名罪犯的违规将影响其他罪犯,比如被扣分、降低处遇甚至取消获得的减刑假释资格,即一人违规,集体受罚。互监制度贯穿于罪犯的整个服刑过程(除非其被单独监禁、外出就医、假释等)

,并覆盖其生活起居、生产劳动、教育、娱乐活动。互监小组因罪犯的变动、表现变化、零星活动等情况经常性的调整。在管理层面,监狱还要对互监制度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奖惩考核办法。 二、罪犯互监制度在管理教育罪犯中的功能和作用 罪犯互监制度是强化对罪犯的监管、控制,促进罪犯改造的一种有效形式和方法,有以下功能作用: 1.从刑罚执行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内容之一。刑罚的目的之一就是剥夺罪犯的自由,将罪犯在监狱内的活动,限定在某一区域并处于严密的监控和强制组织活动中,是监狱剥夺罪犯自由内容的一部分,是将罪犯羁押在围墙之内后对刑罚的进一步延伸。监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行对罪犯自由的剥夺。 2.从教育改造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可以促进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拓展帮教层面。监狱通过强制构建互监小组,指定互监小组成员,可以为罪犯建立有利于教育、矫正的狱内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同时,互监小组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有利于培养罪犯的羞耻感和责任感,使罪犯在改造中,不仅要确保自身改造达到要求或有良好的表现,还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投入到对其他罪犯的告诫、劝说、鼓励和批评的工作中去,可以充分调动罪犯在监狱管理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3.从狱政管理层面来讲,监狱执行互监制度细化了监狱的防范层级,能有效地防止罪犯脱逃、打架、逃避劳动等违规行为。由于民警警力不足、精力有限、警囚比例的不对称等,必

不同在押期限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其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不同在押期限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及其与人格特质的关系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罪犯心理健康作为评估罪犯个体改造质量的一大标准,深入了解罪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所叙述到的长刑犯意指一次性服刑期限长或多次服刑期限累计时间长两个方面。本文采用中国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分别对长刑犯和短刑犯进行测量。结果:长刑犯在攻击性、报复性、同情心和犯罪思维模式四个维度上得分和人格异常比例高于短刑犯,且有统计学显著意义。结论:长刑犯人格异常现象较为突出,长刑犯的心理健康水平往往要低于短刑犯的心理健康水平。 关键词:罪犯心理健康罪犯心理健康罪犯心理健康标准人格特质 引言: 随着中国司法体制的不断改革,监狱本质职能逐渐纯化,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地位日益凸显,监狱工作的视野也开始聚焦于教育改造质量。目前,在制约教育改造质量提高的因素中,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完善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价的体系乃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创新手段之一,同样缺乏完备的评价体系。而罪犯心理矫治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则是罪犯心理健康的评估。 罪犯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毋庸置疑。2003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规定》就强化了有关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并专章加以论述。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内容。近几年,不少省、市的监狱局把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列为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内容,但这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大多停留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普及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上。换句话说,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虽然是开展起来了,在一些地方甚至是轰轰烈烈的开展了,但活动的效果和质量究竟如何?有哪些经验和不足?活动又将如何进一步深化和提高?这些问题却被人们忽视了,而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一套科学的、完备的罪犯心理教育评价体系,缺乏一种规范化、可操作化的罪犯心理健康评价标准。教育评价的目的就是实现改造价值的增值。它能起到鉴定、诊断、改进与发展作用。教育评价除了对效果的判断这一价值外,更重要的是改进,就如评价学家斯塔弗尔比姆所言:“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缺乏评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 论文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行刑罪犯教育理念罪犯教育目的 论文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一、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哲学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

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老病残罪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由于年龄和身体上的客观因素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全体,管理好老弱病残罪犯,对减少和预防狱内案件及非正常死亡,实现“四无”目标,有直接影响,因此,研究和探索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破解管教老病残罪犯的难点,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2009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67亿,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中国的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据首届中国昆明养生养老高层论坛统计,中国的老年人口现以每年约800万的数量增长,这个群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这个全体人口基数的增大,也可能会使老病残罪犯人数增加,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把他们改造成为合法公民,时我们面临的社会挑战,结合本监狱实际,对这一问题浅谈一些认识。 一、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 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低,生理上的不健康、文化水平总体偏低等特点直接导致了管理教育中的难点,具体如下。 (一)、管理方面 1、老病残罪犯心理健康指数偏低,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四无”目标。对老病残罪犯(不包括精神病罪犯)心理测试结果进行了统计,心理健康罪犯的比例仅在5%左右,老

年犯的悲观、混泡、得过且过心理,病犯的自卑心理、报复社会心理,精神病犯的思想及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根本谈不上心理健康。老病残罪犯的不健康心理导致的畸形行为严重威胁着监管安全。 2、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质量与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冲突,以精神病罪犯为例:精神病罪犯兼具两种身份,罪犯和精神疾病患者,从罪犯的角度讲,需要对其执行刑罚,从精神疾病患者的角度讲,精神病人的言行、情感、思维、意志活动出现异常,对自我及环境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一旦发病,“治病”和“控制”存在着冲突。 同时,生理上的不健康使老病残罪犯拿病说事,消极改造。《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罪犯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是,由于医疗条件有限,有些疾病在社会上都难以治愈,而罪犯却认为,如果不允许保外就医,监狱就得给其治好病,对改造有抵触情绪。 (二)、教育方面 1、施教者普通化,从生理角度看,55%左右的罪犯存在这样那样的疾病,而监狱干警中,学习医护管理专业的干警仅占病犯总数的1.4%,远远不能满足病犯的就医需求,从心理健康看,按照监狱心理测试结果平均数,95%以上的重病残罪犯、老年罪犯都存在心理健康(不包含精神病犯)。

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

论在押罪犯的心理特征作者:冯兴平 内容提要:目前,心理学应用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关于在押罪犯心理的分析与研究已是新形势下教育改造罪犯的基础性必要工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是关押处遇中严峻的客观现实和犯罪主体各种心理、需求之间种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是一种复合的、充满矛盾斗争、错综复杂的心理。罪犯心理既是一种个体的心理现象,同时也是同一改造场所罪犯群体的共同反应。本文主要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构成罪犯心理特征的成因以及罪犯服刑期间三个阶段的基本心理特征进行了客观的阐述。研究罪犯心理,还要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与分析,才能更深入的把握罪犯心理特征,为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切入口。 罪犯世界观的转变是一个根本的转变。要了解罪犯、转变罪犯的世界观,改造好罪犯,就必须剖析罪犯,掌握了解罪犯的基本心理特征,我们才能更好的对症下药,实现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目标。 一、关于罪犯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 从犯罪人角度看,犯罪人既然选择犯罪的方式去满足需

要,这说明他(她)对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持蔑视、敌视或轻视的态度;之所以有这种态度,是与其人格缺陷有密切关系的。罪犯的心理特征的特殊性质也正在与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1、罪犯的社会化缺陷与罪犯群体的特性。 罪犯群体是一个复杂的特殊群体。首先,从社会和社会心理学的意义上来讲,个体违法犯罪是社会化过程的缺陷和障碍导致的。犯罪本身就是一种社会适应不良行为。罪犯之所以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知、情、意方面的偏差及个性上缺陷是不可忽视的内在原因。他们对人、对社会多怀敌意,情绪不稳定,攻击性较强,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缺乏社会责任感,个性上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判刑入狱后,他们为了多减刑,早出狱,互相排挤,损人利己。许多个性严重扭曲的罪犯,甚至混淆黑白,颠倒是非,捏造事实,欺骗管教民警和陷害他人,以抬高自己,致使群体内部关系紧张,相互设防,缺乏正常的交往和友谊。其次,是他们原来的职业、社会地位、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环境差异较大,因而其生活习惯和观念上存在较大的差别。这些给罪犯的正常交往带来重大障碍。罪犯人际交往的障碍,必然导致他们之间的人际交往带来的紧张和失调,对他们的心理、身体和服刑环境适应能力造成严重危害。因而,罪犯的心理特征与正常人相比就有了其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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