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条款解读-8—11工期管理

“时间就是金钱”,对工程管理建设的各方来说再恰当不过了。从工程实施进程来看,与工期管理有关的内容:开工、进度、竣工、缺陷通知期以及工程延期。

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

本条的重点:

1、关于开工具体规定,尤其是开工日期确定;

2、承包商的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提交;

3、承包商索赔工期的权利和条件;

4、业主方对承包商延误工期的管理方法以及收取拖期损害赔偿费的规定;

5、工程暂停的条件以及暂停的后果。

时间的节点要求,对于开发商来说有如生命线一样。这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因。

a)开发商的银行贷款是与工程进度直接挂钩的。正常的项目进展,才能够保证开发商稳定的资金供给链。而稳定的资金供给,对开发商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b)国家对于项目开发的销售现在有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上海,住宅楼的预售条件是主体结构必须完成2/3。进度如果不能保证,其结果就是直接导致开发商资金回笼时间受影响。现在市场压力非常大,资金回笼速度再受影响,开发商不骂娘才怪。

c)一般来说,项目开发都会有一个承诺使用的日期。不论是住宅这种产权二次交易还是基础设施对公众的承诺,投入使用日期的改动对于雇主来说都会非常被动。房产开发商可能要面临小业主的索赔,而政府工程领导就可能承担公众谴责的风险而导致仕途受损。投入使用最终日期的完成,都是由中期节点完成来保证的,所以在工程的管理上,有时就会表现为开发商宁可牺牲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标准,而要求承包商无论如何保证工程进度的事情。8.1 工程的开工

1、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开工日期。

2、开工日期的重要

1)工期从该日期起算

2)对于工期紧迫或误期损害赔偿金巨大的项目影响大。

3、开工日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之后的42天期间内,也就是说,过程呢格式最迟必须在承包商收到中标行之后的第35天签发开工通知。

在我国,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最好是在中标通知书中直接写明,否则工程师有可能由于进场时的有序混乱一不小心遗漏这个重要的时间确认。通常情况下,中标通知书中的开工日期就定在比发中标通知书晚7天的时间上。由于中标通知书一般都会先行进行电话一类的提前通知,所以这个样子的规定一般都不会有问题。

对于中标通知书中无法直接写明开工日期的。比如桩基仍在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桩基何时完工何时移交场地很难确定。这个时候中标通知书通常规定为“接雇主书面进场通知后七日内”。有时雇主会忘记书面的通知,而以口头通知代替,这个时候承包商就要注意办理

开工日期审批。当然,承包商开工进场后应办理的手续除了进场审批外,还应该包括一个一揽子的有关开工场地控制点水电接头等的接收手续。

4、 FIDIC并不把合同签署作为缔约的必然行为——以中标函为基准日。则完全有可能发生工程师发布开工指示先于合同协议书(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内)之前。

5、前两项规定是约束业主的,最后一项明显是约束承包商的,即:承包商在开工日期之后应立即行动起来,开始实施工程,并在之后的工期内恰当施工,不得延误。“尽可能合理的快”?如果承包商由于自己的原因,迟迟不能开工,业主有哪些权利处置承包商?参见8.6款进展速度和15.2款业主提出终止。

8.2 竣工时间

与开工相比,FIDIC合同在竣工交接的细节规定上要比开工细得多,这与竣工后工程各项权利移交直接相关。中间过程如果出现什么问题,还可以要求承包商返工或重做,基本工程权力并没有发生转化。到了移交就完全不一样了,在确认同意的同时,意味着工程权力的转移,这中间发生的任何事,都会对工程所有者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合同对此进行详细规定,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8.3 进度计划

——投标时进度计划的具体化

1、两个时间界限:(最好对要求修改的进度计划坐时间限制)

1)开工通知后28天——提交(第一次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

2)21天——回复

2、编制的注意:

1)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可能规定的时间限制(2.1款)

2)业主方是否规定了编制进度计划的使用软件,如P3;

3)进度计划编制的方式和详细程度,如网络图、横道图,要达到哪一级或层次;

4)在编制进度计划时,承包商最好采用“两头松,中间紧”的原则。

3、进度计划的作用:

1)作为施工的依据:

A、工程实施的总体规划;

B、指导工程实施进程的纲领性文件。承包商应随时对计划进行修订。

C、确定施工方法;

D、资源配置;

E、协调工程师及业主的行动;

F、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准备解决方案;

G、协调承包商和其他承包商的工作。

2)如果在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业主向承包商移交现场的具体日期,那么承包商就有权按照进度计划的安排要求业主逐步移交现场(2.1进入现场的权利)。

3)有助于承包商索赔时计算工期和费用。当承包商向业主和工程师证明工期延误及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时,他必须把进度计划作为参照的依据;而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时,会参照进度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确定承包商索赔的理由是否成立、索赔时间早晨的实际影响的大小,并据此确定承包商是否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4)对业主方来说,进度计划是其监督承包商工程进度的一个“标杆”,便于即使发现承包商进度方面的问题,并要求他即使采取赶工措施(8.6进展速度)

4、问题:

1)进度计划是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吗?

否定的!由于进度计划是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由承包商编制提交给工程师的,经过工程师的同意,它只是一个承包商据此实施工程的一个程序性文件,它并没有改变双方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2)如果承包商没有按时提交进度计划怎么办?

本款没有规定。可以利用8.8暂停工作和15.2业主的终止,但是这样做太极端。根据2.1款,承包商丧失索赔的权利。为了激励承包商按照本款的规定即使递交进度计划,可以考虑将提交进度计划作为业主支付进度款或预付款的一个条件,即:在承包商递交进度计划之前,业主不必支付承包商任何工程款项。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业主方的过错;外部情况

1、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一般这种增加需要按关键线路法确定实际可索赔的天数。并不是所有确认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都可获得支持。此时就显出承包商详细申报进度计划的好处了。

根据13.1款,变更涉及的范围很广,从工程的标高、位置、性质、质量、数量到施工顺序及时间的改变和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注意:工程量的改变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有两个方面的标准来衡量:A、涉及的项目必须是主要项目,比如说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格至少占合同总价的2%以上;B、该项工程量的改变超过一定的百分比,比如25%。

2)根据本合同的某些条款。这些条款有1.9、2.1、4.7、4.12、4.24、7.4、8.5、8.9、

9.2、10.3、13.7、16.1、17.4等。

3)异常不利的气候。

A、注意:气候不同于天气。天气是局部的、暂时的;而气候是区域性的、具有一

定期限的。

B、案例:某工程项目中,承包商在结构物基础开挖时正逢雨季,该雨季雨量大、

时间长,基坑季度被洪水淹没,导致坑壁严重垮塌。承包商在抽水、清理淤泥

和支撑坑壁等方面花费巨大的代价,而且施工进度也受到严重影响。承包商从

当地气象部门查阅5年来的降雨资料,发现该雨季的降水量和将于强度均超出

了以往年份。承包商以本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向工程师提出索赔。工程

师指出基坑被淹没即坑壁坍塌主要是由于承包商的抽水设备不足及排水方法不

当造成的。

分析:当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损害与承包商自身工作缺陷的因素重叠时,一

旦确认索赔时间的外因确属异常恶劣的气候,即使存在承包商自身工作的缺陷,

工程师也不应全盘否定承包商的索赔。

C、有时合同双方也会直接商定共同接受的“异常不利的气候”,比如高温40度或

低温-10度,或者暴雨大暴雨连续三天等。这样“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就比较

明确了。

4)流行病或政府行为。

如果流行病的爆发导致某一区域被封闭,完全可能造成承包商运输线的中断从而形成物资短缺;如果爆发的区域临近施工现场,承包商也可能因此无法招募所需的劳工。此外,如果工程所在国政府对某国的进口物资进行抵制,而承包商恰恰需要该国的某种产品,就会造成该产品(至少是暂时的)短缺。同理,如果外国政府或国

际组织对工程所在国实行报以禁运,也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所需的材料和物资。

SARS是必然要给承包商以工期索赔的,承担多少就在协商了。政府行为主要体现政府短期经济政策上,比如突然宣布给予某项进口货物以惩罚性关税,或者直接停止某项进口等。此时的工期影响,雇主应予承包商考虑。此外,美国动不动就给中国来个贸易禁运,也有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国内政府行为也可能影响工程,比如突然的戒严等。

注意:这里所说的流行病或政府行为并无地域的限制,即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政府行为或全球何处爆发流行病,只要给承包商造成了不可预见的人员和物资短缺,都能索赔工期。

5)雇主人员与雇主的其他承包商。

但雇主的承包商是不是包括指定分包商,由甲方指定引起工期延误,承包商是不是可以依据这一条款的规定拿到工期索赔?

一般情况下,该“承包商”不包括指定分包商;

但当承包商反对后,业主强行要求签订合同的,这时指定分包商的妨碍施工进度的行为,承包商可以索赔。

2、合同规定了索赔程序。没有严格完成这个程序的索赔文件,不可能获得索赔支持。

3、对连续性事件:总的时间延长,只可增加不可减少。

8.5 当局造成的延误

承包商索赔工期延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承包商已经积极遵守了施工所在国的合法当局制定的程序;

2)这些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

3)延误或打扰是承包商无法提前预见的。

当局延误或打扰了承包商的工作,这在工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尤其是公用工程当局,如供水供气、供电、电信等部门可能因工程施工的原因需对通过施工现场的管道或线路进行拆除、改建、重建等,难免与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形成交叉干扰。

是否可预见?一般情况下,当通过施工现场的公用设施需要拆迁或改建时,业主在投标阶段的数据资料中有相应的描述,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考虑相应的费用(暂定金额项),在制定实施计划时也要保留一定的余地。所以不能说是“无法预见”,不能索赔。但下面这个例子不同:

在建工程中,承包商突然接到地方当局的通知,称出于市政规划的考虑,承包商的放奖惩的铁皮屋瓦应一律为绿色,不得使用其他颜色。其时,承包商已按设计图纸向厂家订购了红色屋瓦,且部分已到货。工程师与市政当局交涉无效,最终工程师正式签发变更指示,将原设计的红色改为绿色,承包商由此拖延的工期和额外的费用一并通过变更得到了补偿。

8.6工程进度——工程师管理承包商施工进度(承包商导致延误)

1、加速施工的两个条件:

1)实际进度太慢不能在竣工期限内竣工;

2)根据现行计划,工程进度已滞后,并非承包商有权延期所致。

2、误期对承包商的不利影响及解决途径

1)不利影响;

A.承担因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延长期费用(与时间相关的费用),如设备租赁费、

保函手续费等。

B.支付本款所述业主的额外费用;

C.承担工程进度加快而增加的工程直接费投入;

D.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有可能丧失进行价格调整的权利(13.8款)

E.若不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F.拖期及加快进度必然打乱承包商的整体施工计划和工作步骤,增加施工管理和

技术管理的难度;

G.严重误期会影响承包商的信誉、实力和士气;

H.严重误期可能导致业主终止合同。(15.2款)

3)解决途径:

A.寻求索赔工期延长以抵消误期的时间;

B.若误期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的时间赶回来(延长

工作时间、改进施工方法等),还可通过业主可以接受的方式对工程进行变更,

以求达到简化作业程序、缩短工期的目的。

3、工期延误的原因

1)由于业主方或外界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

2)由于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本款主要对承包商负责的延误)

加速施工可以基于以上两种原因,基于1),承包商可以索赔费用和竣工时间延长;基于2)承包商自行承担加速施工的费用。判断的标准为:

1)承包商是否有权提出工期延长;

2)承包商是否已经申请了工期的延长;

3)工程师未能全部或部分的比准承包商本应得到的延期索赔,或工程师严重的拖延了延期的批准;

4)工程师明示或暗示的提出了加速施工的指令;

5)承包商是否发生了加速施工的费用。

注意:承包商为了提前完工得到将来而导致加速施工费用,不可因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4、业主的附加费:监理费+其他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加班加点时对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监理以外的其他业主方人员(加快进度付出的额外劳动)

5、关于工期延误的雇主索赔费用,应该只有误期损害赔偿费,依据是第8.7款的“承包商

为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赔偿费”。

6、问题:

1)如果承包商不停工程师的指令怎么办?15.2款终止合同。

2)工程延误,承包商提出了工期索赔,工程师没有批准延期,而工程师要求承包商赶工,承包商按其要求也进行了赶工。但问题是,如果经过承包商的赶工,工程按时

完成了,而最终仲裁员裁定承包商有权延期,那么承包商在次情况下能否为其赶工

得到补偿?

根据变更,承包商可以将工程师要求赶工的通知看作一项可推定的变更指令,即工

程师变更了新的合同工期(等于原工期加上裁定的延期工期),进而按变更的原则

提出经济赔偿。

依据1.3款,如果最后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这证明工程师“没有正当的原因”

而扣发了给予承包商的延期决定。

英国的工程合同管理专家William Harris曾发表下列观点:“如果业主方迫使承包

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但最终裁定承包商有权获得延期,此情况下,业主就

会面临承包商索赔赶工费的危险。”

8.7误期损害赔偿费

国内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名称叫“延期罚款”,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按投标书附录中的数额计取的,有时也规定最高限额。误期损害赔偿费是承包商对雇主唯一的关于工期的赔偿费。

1、标准: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其额度为每天的标准乘以拖期的天数;

天数:为合同竣工日期到接收证书上书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之间的天数;

最高限额:投标函附录中规定。

2、性质:非惩罚性。

合同中的损害赔偿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害赔偿和特殊损害赔偿。误期损害赔偿中的一种,专指承包商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误期,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向业主作出的损害赔偿。而固定违约金的概念则较为宽泛,它不仅可以指合同双方约定的误期损害赔偿,也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固定金额违约赔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可以是“固定违约金”中的一种,而固定违约金未必仅仅是“误期损害赔偿”。

3、特别是时间

A.误期损害赔偿的计算时间区间应从合同的竣工日期起,到移交证书中书明的实际竣

工日期为止。这一规定暗示,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内,业主无权向承包商收缴误

期损害赔偿费,除非合同中对某些部分或区段单独规定了竣工时间并明确了误期损

害赔偿的金额。

B.由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应包含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长,因此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收

缴往往会引起业主与承包商的争执。案例:在某项过程中,虽然合同规定的竣工日

期已过,但工程的部分主要工作仍未完成。当业主欲从承包商的进度付款中扣除误

期损害赔偿时,遭到了承包商的强烈反对。承包商认为,A、在延长工期的索赔尚

未审定之前,竣工日期是不确定的;B、若工期问题作为一项争议进入争议解决程

序,在裁决人或仲裁人做出决定或裁决之前,并不影响业主收缴误期损害赔偿的权

力。但值得一提的是,诉求得到了裁决人或仲裁人作出决定或裁决人的支持,那么

业主就必须偿还错误扣除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包括由此而产生的财务费用。总之,工

程师要证实,承包商是否还有未觉得延期工期的权利。在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期延

长索赔作出确定之前,业主不宜提出此赔偿要求。

4、问:当合同中没有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明确规定时,业主是否有权收缴此项费用呢?

在某项大型工程,对包括业主雇员及工程师的住房等附属工程的区段,合同中未有误期损害赔偿的规定。由于工程一再拖期,工程师及业主雇员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入住而不得不在工程区域附近的村镇租房居住,业主因此从应付隔日承包商的款项中分月扣除了租房发生的费用。此举遭到了承包商的拒绝,认为业主无权在合同没有相应的规定,收缴事实上相当于误期损害赔偿的费用,而业主则认为承包商在该部分工程的误期已给他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因此理应作出适当的赔偿。

按红皮书的规定,业主按照误期损害赔偿的名义从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房租显然是欠妥的,正确的做法是按2.5款依照合同或合同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5、误期损害赔偿费并不解除承包商完成工程的义务及根据合同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宁愿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也不愿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因为那样做可能使他付出更高的代价,如果工期拖延的状况得不到改善,业主还可以动用合同中的其他制裁手段,直至15.2款规定终止合同。

6、相对于误期损害赔偿,实际过程中,还有奖金,激励承包商提前完工,每天或每周奖励

多少,或规定在规定的某月完成可获得一笔固定奖金。

获得此奖金的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2)或证明由业主违约妨碍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竣工,通过违约追索获得。

问:如果业主增加额外工作下,承包商仍然提前竣工,显然承包商可获得奖励,但提前竣工奖金的时间基数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还是实际提前竣工日期加额外工作时间呢?

如:每提前竣工1周,奖金1万,承包商完成业主增加的额外工作时间为2周,承包商提前5周竣工,奖金应是5×1=5万,还是(5+2)×1=7万?

答:只能获得5万,法官认为,对于额外工作给予时间延期是为了让承包商避免误期损害赔偿,而不是获得额外的奖金。

8.8 停工

——工程师指示停工

1、暂停的原因很复杂。比如承包商质量问题,工程师可能会要求停产整顿。又比如雇主要

在现场举办某项活动,要求暂时停工,最常见的莫过于等待设计问题的确定了。政府也会由于某些事项要求临时停工,比如高考。

1)承包商自身的原因:如因承包商的材料、工艺的质量或施工安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被工程师勒令停工;

2)业主方面的原因:如业主方面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或业主提供的设备或材料未能及时到场,或业主雇佣的其他承包商造成了干扰与阻

碍等。

3)发生了17.3款业主的风险及8.4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不可抗力时间。

2、无论何种停工,停工导致的工程特定的照管责任,比如砼施工到一半时的照管,属于承

包商合同义务。

3、“通知”,发生3),工程师未必主动发布停工指示;

发生4)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

4、停工由承包商造成,承担一切后果。

8.9 暂停的后果

1、费用规定的计算:依据投标报价,进行价格分解(停工期间,设备和人员是闲置,业主不会同意按工作时的费率来支付——与时间相关的费用70%合同单价)。

2、暂停期间的费用,由承包商导致,自行承担。

8.10 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付款

1、已经到场的设备和材料的价值——纳入期中付款;

未到场的,停工已超过28天且这些设备和材料与停滞的工作相关;这些设备事实上已成为雇主的材料——(基本条件)供货商已得到支付并可能已交运。

2、由于暂停一般是无计划的,所以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资金事项必然受到影响。比如,暂停导致承包商已付款设备材料交付延期,则雇主至少要保证部分付款,以免发生更多的附加费用,比如由于承包商设备付款延期而导致设备供应商对承包商的误期损害补偿及晚付款的高价格(很多供应商都有回款期价格优惠的,如果回款期拉长,价格就会自动失去优惠)等。显然,避免这种损失,也就是避免雇主自己的损失,所以付出部分款项对雇主是有利的。具体付多少,一般的原则是按原付条件扣减未完事项,再打折付款的方式。比如一台设备进场应付100万,由于雇主暂停,设备在途中临时存于某仓库。仓储费另算,设备款应该按100万扣减设备运输费,再以3~5折或更少(协商解决)支付。具体应该考虑承包商方面付款的

状况。此笔费用实际功用应该是“安抚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以换取承包商及承包商的供应商可能发生的更大索赔。

8.11 拖长的暂停

1、终止合同——112天

2、承包商的选择1)删除;2)停止

8.12 复工

1、复工首先需要解决停工的索赔事项及复工所必需的重新开工动员及必然的停工造成的工程缺陷修复。从造价角度说,较长时期的一个停工,几乎需要与承包商做一个简化结算。

2、修复费用

1)承包商未能按8.8款保护——承包商承担;

2)非承包商原因(不可抗力;业主风险;业主造成的损失)——承包商索赔。

第9条竣工检验(质量管理条款)

国内工程的竣工试验国家有规范性的要求,承包商与雇主完成相关的工作一般都不会有什么问题。FIDIC合同的竣工试验要求提供竣工文件并提供“操作和维护”手册。“操作和维护”手册的要求,是FIDIC合同的一个特殊要求,国内合同提到的比较少。

9.1 承包商的义务

1、准备好竣工检验前至少21天——通知;准备好的那天后14天内完成竣工检验。

2、4.1款,承包商文件“操作和维护手册”。

3、雇主预先使用。

如我国,国内完成竣工试验稍复杂些的情况是雇主先使用。雇主如果先使用工程的某个部分,则竣工试验可能就不能体现整个试验系统的状况,最终的竣工试验就会出现问题。不过操作中都是可以想出解决办法的。最常见的方法是个别评定。即,对于能够分割的竣工试验,则在先交付工程部分以竣工试验标准进行试验,达标后单独评定此一部分,或者记入验收账,到最后总验收时与总体工程同时确认其结果。前一种处理方式应该是比较合法的,而后一种更是一种“从权”的处理方式。对于不能分割的整个系统需竣工试验的情况,一般的处理是先完成部分单独进行可保证质量的先期试验。到竣工试验时,不论先期系统现状如何,一律并入总系统内试验。由雇主负责保证在使用状态下的试验核查条件。这个时候,一般是要拆开一些装饰工程的。当然,以保证试验顺利进行,但尽量少为标准。

9.2 延误的检验

1、业主延误——承包商自行检验,视作在场,费用、工期索赔。

2、如果承包商延误检验,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按工程师“重新指定”的时间检验,否则自行检验,承担费用风险,接受检验结果的正确性。

3、雇主有权硬性地在承包商不竣工试验21天之后独立进行试验,试验风险与费用由承包商承担。FIDIC强制进行竣工试验,从工程实际的规律出发来解决问题。这样最合理。

对于实际的工程,到了竣工试验的阶段而不安排竣工试验,承包商必然有一些苦衷在的。比如自己的工程质量问题,或者雇主付款问题。这个时候只要尽快安排竣工试验,则所有的问题就会明朗化,对于工程问题的解决是最为有利的。

A.国内一般没有可能出现雇主独立去进行竣工试验的情况。质监等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验

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相关竣工试验也必须由施工单位申报。由雇主方直接申报的工程验收,不大会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支持。报验主体不作为,非报验主体申报,政府监管部门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所以雇主申报竣工试验在国内不大会成立。

B.工程师必须这么做,消极等待,从合同角度来讲,由于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竣工检

验,意味着承包商不能及时拿到验收证书,承担一切后果责任。

C.国内解决竣工试验误期问题的办法是把竣工试验列入工程进度计划,把竣工试验作为完

成工程必须的一个工作环节。相当于一个常规的施工过程。竣工试验需要承包商完成政府申报,所以这种安排才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

9.3 重新检验

未通过——拒收——修复——再检验

1、为规定重复的次数;

2、工程师和承包商有权要求进行重复检验。

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再次竣工检验通不过,则,

1)在重新检验

2)拒收(发生在“工程主体结构内出现无可修补的重大修补或承包商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终止合同或无法使用部门。

3)签发接收证书,合同价格扣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FIDIC规定是最后可以接收工程,但雇主将按自己的损失索赔此一块的损失。在国内,这种情况就不大能成立了。过不了竣工试验就是不合格产品,通不过质监审批,也就拿不到相关的证书,工程也就不可能正常使用。所以国内情况下无论如何都是必须通过竣工试验的。至于是最终是如何通过法子,就是承包商的问题了。

第10条业主的接受

学习要点:

1、业主接收工程和区段的前提条件以及承包商获得接收证书的程序;

2、业主接收部分工程的限制条件和处理条件;

3、业主阻碍承包商按时进行竣工检验的后果责任。

10.1 工程和区段的接受

1、业主接收工程

A.除一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扫尾工作之外,工程按合同已经完成,通过竣工检验;

B.接收证书已颁发或已视为签发。

2、申请接收证书,准备好移交前14天内(不必等到工程已全部完成,只要基本完成)

3、签发接收证书,收到接受申请后28天内

4、视为签发接收证书,28天期限内无任何行动。

(1)接收证书对承包商的意义:

1)划分工程阶段:由施工阶段到缺陷通知期;

2)解除承包商的照管责任;

3)工期认定的基本依据,作为承包商计算误期损害赔偿费或活的竣工将来的依据(接收证书上注明实际竣工日期)

4)归还承包商50%的保留金(无区段划分)或归还承包商在这一区段或部分价值相对应的一定比例的保留金(有区段划分)。

5)资源的再投入。

(2)“基本符合合同要求”:——技术功能

(3)问:缺陷通知期从竣工日期开始起算,此时,签发证书的日期不等于竣工日期(通常,竣工日期早于签发日期),这时,怎么开始算?——申请证书时。

5、工程验收的大致程序:

A.准备好竣工检验;

B.申请竣工检验;

C.提交竣工资料;

D.开始竣工检验;

E.通过了竣工检验;

F.申请接收证书;

G.签发接收证书;

H.业主接收工程。

10.2 接收部分工程

1、业主决定

2、颁发移交证书前,业主不得使用

3、若提前使用:1)开始使用时已被业主接收;2)照管责任转移;3)承包商要求,签发接收证书。

4、对“使用”的索赔“利润”。一般来说,雇主会要求对“part”工程移交的相对自由的移交权。所以招标合同会要求承包商将任何部分的已完成的工程,无费用无附加条件地按雇主的安排移交雇主,同时要保证好与相邻部分的分隔处理。这个会作为招标要求提出来。投标人要考虑这种“无费用无附加条件”的风险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可能雇主最可能想接受哪个部分的“part”,一般无非是商业部分的先期使用,部分办公的先期使用等。只要把这种风险考虑进报价,投标人接受“part”工程的移交,就应该不成为问题。

5、误期损害赔偿的按比例递减,这种递减机制并不影响误期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6、提前使用并未解除承包商的竣工检验的义务。按本款规定,业主应当提供机会而承包商应该尽快完成委婉的竣工检验。注意:当业主提前使用的那部分工程不具备竣工检验的条件时,承包商自然无法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该部分工程的竣工检验。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1)由承包商和业主根据被使用的那部分工程完成的程度另行商定检验的方法、条件、标准和程序;2)取消该部分工程的竣工检验,即认为该部分工程已经通过竣工检验。

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干扰的举例:

这一条显然是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导致竣工试验受干扰,雇主当然承担相关责任。比如,由于雇主要求先接收“part”工程,这个“part”的先行移交导致其他另外的“part”工程的竣工试验受到干扰,则这个干扰产生的后果显然应由雇主承担。

雇主对竣工试验的干扰,也有可能以增加竣工试验内容的形式表现出来。比如我们在第1.3.1.1条中说到的增加小业主、物业及销售验收的问题。由于交房的要求,雇主有可能会在竣工交接时提出这种增加的试验内容。这显然会对合同原定的竣工试验有干扰。所以这块费用雇主应该承担。当然,这种雇主增加的试验内容,更可能以“招标要求”的形式被明确为承包商“合同义务”。这个情况下,承包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工程价格内。

1、由于业主的原因

1)施工中检验:商定时间,自行检验,视为在场,认可结果的正确性——检验证书。

2)竣工检验:干扰超过14天,在14天内(9.1那个日期,“承包商已准备好竣工检验”)在最后一天,认为接收工程——接受证书,导致费用利润索赔,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检验。

工程移交对承包商具有的重要性和竣工检验作为竣工和移交的前提条件。由于业主的原因使竣工检验拖延的时间超过14天且造成承包商误期或招致费用,承包商可以获得相应的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包括合理的利润,但本款并未因此解除承包商完成竣工检验的义务。即使工程师按本款的规定颁发了移交证书,但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缺陷通知期内完成竣工检验或工程未能通过竣工检验,那么承包商根据9.2款拖期的检验及9.4款未能通过竣工检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仍维持不变。

2、工程移交对承包商的重要性而竣工检验作为竣工和移交的前提条件。8.2竣工时间,完成工程(工程移交):通过竣工检验;颁发接收证书。

10.4 需要复原的地面

1、恢复地表(开挖)

2、不进行现场清理——与老红皮书不同。将现场清理安排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履约证书颁发之后。

4.23款,颁发整个接收证书之时,承包商应以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走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废物、垃圾及临时工程,仅在现场保留“通知期”业务所需设备、物资。

11.11款,缺陷通知期结束,履约证书颁发后,将任何剩余的承包商的设备、多余材料、弃物、垃圾及临时工程运出现场。

问:先颁发接收证书后检验的情况:提前使用;业主原因致使检验不能进行。

第11条缺陷责任——工程师缺失的情况下,业主与承包商直接打交道

学习要点:

1、承包商在缺陷责任通知期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2、修复缺陷的费用由何方承担

3、在什么情况下延长缺陷通知期

4、在履约证书签发的条件以及有谁签发

5、收到履约证书后承包商还应注意什么事项

缺陷通知期从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其算;

一个工程可以有多个接受证书,但只能有一个履约证书。

注意一下几个时间段

0:颁发中标通知书;

1:签订合同;

2:开工日期;

3:竣工日期;

4:颁发接收证书;

5:颁发履约证书;

6:结清单

合同有效期:0——6;

施工阶段:2——3

缺陷通知期:3——5;

决算期:5——6;

承包商义务结束:5

业主义务结束:6。

(合同工期=原计划合同工期+索赔成功工期;

颁发中标函后28天内提交履约保函;颁发履约证书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函;

颁发接收证书之日返还50%保留金;另外一半保留金在颁发履约证书后返还。)

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1.合理时间内完成扫尾——承包商主动。

意义在于:尽快完成零星未完工作及必要的缺陷修复,既是合同的要求,也符合承包商的利益。也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和开支。在工程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当缺陷通知期结束时,由承包商会同业主方人员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开列出那些正常磨损以外的缺陷和问题,然后由承包商动员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一次集中处理。当业主对各方面的工作表示满意后,承包商即可获得履约证书,承包商的履约业务便正式宣告结束。

2.缺陷修补——业主通知。雇主应将相关缺陷或损害通知承包商。这个程序未完成,视为

对方放弃相关责任。承包商视为放弃缺陷责任,雇主视为不认为工程有缺陷。

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

1、修补缺陷:

1)承包商负责的原因——承包商自负费用和风险(承包商主动)

2)其他原因(如,自然原因,业主人员操作失误等等)——业主承担(业主通知)

2、责任认定:由哪一方来判断问题发生的原因?

从本款的措辞来看,似乎是业主因为本款规定“如果工程缺陷不是由承包商负责的原因造成的,业主方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并且在后面的11.8款中也仅仅规定“承包商只有在业主方要求时,并在工程师指导下来调查事故原因”。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实践

中,除非个别原因特别清楚的事故,否则,业主不太会主动这样做,因为这样做就意味着业主方要承担责任。工程发生了问题,原因常常比较复杂,本款只是要求业主在“得知”工程发生的问题不是由于承包商负责的原因引起时才通知承包商,如果这样的话,业主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愿意去“调查得出”这样的原因的,因此,本款的规定可能将承包商置于不利的地位。比较且之可行的方法是,如果工程发生了问题,业主方和承包商一方组成事故原因调查小组联合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来判断事故原因是属于哪一方负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按本合同中的而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

4、如果缺陷的修补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么此类工作可能以工程变更的方式来实施。

1)在工程师的职能缺失时,可以由业主直接向承包商发布变更指示;

2)在缺陷通知期内,工程变更仍可能发生。

5、合同外的缺陷修补则按工程变更处理。变更的索赔费用应包括缺陷修补责任所需要的费

用。承包商在按雇主变更提出“新”合同单价时,应被视为单价已包括了相应的缺陷修补所必须的费用。

6、问:若业主未通知才把,就自行修复(缺陷通知其内),最后确实为质量缺陷?

答:1)业主违反程序性规定,但不能解除承包商的维修责任;

2)由承包商来做的合理费用作为支付。

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缺陷通知期是雇主有权索赔的事项之一

1、延长的前提:承包商应对缺陷和损坏负责的情况

2、最长延长2年(即。最多为3年)

3、缺陷通知期不受停工的限制。如果工程曾经停工,那么工程的竣工时间及缺陷通知期的

结束时间就会相应推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缺陷通知期延长,承包商对缺陷和损坏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缺陷通知期正常结束(即扣除停工时间)后的两年。比如一个项目的某个部分陷通知期为两年,雇主原因暂停了二个月后复工。一年后工程整体竣工。但由于各种原因雇主索赔缺陷通知期二年。则到三年头上,停工部分的工程缺陷通知期到期。停工的二个月不被计入缺陷通知期延长,原因就是这两个月是雇主责任造成的。

11.4 未能修补的缺陷

1、未能修补缺陷的后果:

不但是承包商保函收回、保留金收回以及面临工程师请第三方进入随意开价修补费用的风险等实质性经济损失,也直接意味着承包商“售后服务”能力的低下。对于一个有着“服务低下”坏名声的承包商,在行业中的生存能力就要被怀疑了。所以一般来说承包商都会认真仔细地处理好缺陷修补。当然,当缺陷很大,多次修补无效,也有承包商扔下“保留金”不要,而任由雇主去处理相关修补事项的事情出现。不过,这种事项相对要少得多,毕竟商誉无形资产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比较而言,放弃修补责任的情况更在国内无保函制约的情况下发生,主要原因还是雇主对承包商的后期制约能力不足。

2、在工程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有以下三种可能:

1)缺陷或损坏的修复超出了承包商的经验和专业技术范围。

2)承包商来不及为缺陷修复进行动员或不屑于为修补某些微不足道的缺陷进行动员而交由业主自行处置。

3)业主和承包商就缺陷和损坏的原因产生争议,承包商拒绝对缺陷的修补承担责任。

3、三个时间概念:

1)承包商修补缺陷或损坏的合理时间

2)当承包商未能字啊上述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的情况下,业主确定的修补期限;

3)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上述期限通知承包商——事实上是业主向承包商发出的最后通牒。

4、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如何处理?

1)雇佣第三人,业主想承包商进行索赔;

2)扣减合同价格;

3)终止合同。

采取以上方法的前提:

1)提前通知承包商,告诉其完成修复工作的截止日期(合理)

2)造成的缺陷或损坏由承包商负责。

问:如果承包商不来修复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缺陷,如何处理?

17.3款延长缺陷通知期;11.9款拖延履约证书。

5、对1)、2)方式,承包商只承担费用,无需对修补工作负责。3)方式,是FIDIC合同下一个比较特殊的雇主索赔事项。即,由于工程缺陷过大,使得整个项目失去了雇主开发的项目的主要利益,整个项目趋向于失败。这种情况下,雇主拥有几乎是对承包商的“无限索赔权”。雇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一切由于项目开发失败而招致的费用。包括融资及证照等费用,也包括土地购置费等的合理摊销。

终止合同的前提:

1)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补缺陷;

2)这一缺陷使业主丧失了对于对工程享有的利益(发现的错误是无法补救的)

由雇主提供设计由承包商完成施工的工程完全因承包商施工缺陷而招致失败,这种事在建筑界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各国设计规范一般都会有相当的结构承载余量,而且相对来说施工工艺都是以保守成熟为惯例的,所以FIDIC合同对于这种失误的规定不是特别详细。但对于一些特种施工的项目,比如跨海大桥,高原铁路等项目,不排除施工风险招致工程失败的可能。此时,承包商就会以“项目保险”的形式来保证自己的利益。羊毛出在羊身上,“项目保险”实质也是以措施费的形式出现在投标清单内的,说到底还是雇主出钱,承包商何必承担“由于项目施工失败,导致雇主的项目开发全部费用的索赔”呢?如果项目施工的风险足够大,雇主甚至会要求施工方投保相应的保险。比如海底隧道项目,就可能在特别危险的区段雇主要求承包商投保。费用可能增加了,但整个项目投资失败的资金风险就小得多了。

7、比较15。2款业主终止合同,业主利益全部丧失,经济损失更严重,整个工程回归为0.

虽然第15条业主提出的终止所述的终止合同夭折,但承包商的已完工程或提供的工程设备仍符合合同要求,至少没有导致业主利益的全部丧失,因此存在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对已完工程的价值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问题;但当业主丧失了对全部工程享有的利益后,其结局似乎变得简单化:承包商赔偿业主的全部开支和损失,整个工程回归于零点。从经济后果方面比较,本款的终止对合同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比15条所述的终止结果更加严重。

11.5 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某些设备需要专用设施来修复,此时可能需要将设备移出到场外。由于设备的产权属于雇主,而移除到场外修复是由承包商完成,因此需要承包商对雇主产权有相应的资产保护措施。办法就是增加保函的保证额度,也即本条款的规定。

增加的履约保函的额度=移出的永久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

11.6 进一步实验

1、7.4,7.5 施工过程中再检验:承包商承担费用及业主的附加费

9.3:未能通过竣工检验的再检验

11.6 缺陷通知期内修补工作后的检验(对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检验):由责任方承担风险费用(结果不利方承担)

2、若承包商不检验

1)承包商的原因的损失:9.2拖延的检验

2)非承包商的原因:11.3 延长通知期

11.7 进入权

指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应有的进入工程权。缺陷修补工作基本都是在雇主使用工程情况下进行。工程正常使用状态下的维修工作一般影响面较大,除特殊的安全措施及施工工艺之外,雇主有可能会顾虑修补工作给自己的“信誉”带来影响。因此雇主可能会对承包商提出“超越合理”的维修措施要求,甚至会要求承包商以“空中楼阁”式的方法来完成维修工作。这时,承包商可以以本条“进入权”向雇主提出合理的进入要求。

11.8 承包商的调查

区别于缺陷通知期后“业主自行调查”

缺陷通知期:1年:只要工程师要求,承包商有义务来调查质量事故的起因——“责任认定”保修期:50年

如果工程发生需要追究责任的缺陷调查时,某方单独得出的调查报告,其合法性并不能得到支持。所以本条款规定的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调查报告的情况,多出现在多次修复仍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者工程师有“怀疑”的情况时。这种调查性工作,显然是合同内没有规定的。如果发生费用,谁的责任谁来承担调查费用就是必然,这与法律诉讼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是一个道理。

11.9 履约证书——工程师向承包商签发

履约证书颁发的意义:

1)返还承包商50%保留金;

2)权利义务终止,只剩下财务、管理方面的交接。

1、接收证书——基本完成了工程

履约证书——彻底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2、承包商获得履约证书的前提条件

1)如果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完成了扫尾工作,没有发生工程缺陷,或发生了工程缺陷,但及时在该期间完成并得到认可,那么,工程师应在缺陷通知期届满后的28天内将履约证书签发给承包商(扫尾、缺陷都完成——期满后28天内)

2)如果在缺陷通知期届满时,承包商还有些工作没有完成,如提交文件,修复缺陷等,那么,工程应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后尽快签发履约证书给承包商(还有未完的(如提交文件、修复缺陷)——“尽快”——从上下文来看,这个时间绝不会超过承包商完成所有剩余工作后的28天)

3、问:如果在条件达到后,工程师不签发履约证书,该如何处理?

由于履约证书签发问题涉及承包商的利益,如保留金和履约保函的退回等。因此如果发生拖延签发的情况,承包商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失。尽管承包商可以通过1.3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但是约束力太软,因此,如果在合同行文中增加以下类似措辞“如果在整个工程达到上述履约证书签发的条件后,工程师无故拖延签发履约证书,则视为在本该签发履约证书的截止日已经签发。”

4、可分次获得相应部分的接收证书,但是注意:履约证书只有一个。

11.10 未履行的义务

履约证书颁发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但不意味着合同义务完全结束。特别是一些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比如国内要求的结构质量担保是其设计寿命,以及雇主可能在合同中列明的“缺陷通知期后以有偿服务的形式继续保修相关项目”等超越缺陷通知期期限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显然在履约证书颁发完毕后应该继续履行。

1、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如主体保修50年(上海英国建筑发通知其不再保修)

在履约证书颁发之后,合同任何一方仍有责任履行履约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为了确定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若无效,承包商就不用尽义务了。

合同法律中所指的后合同义务。后义务有如下基本特点:它不一定属于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可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习惯所产生的义务;它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目的是维护给付效果或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如11.9款所述,当履约证书颁发时,承包商的履约义务以告终止。因此,这里所说的“履约证书属于上述任何一个方面,都必须得到有效的履行。我国的《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8条还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中对后合同义务做出规定十分必要。从财务方面来看,第14.11款(申请最终付款证书)规定承包商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然后由工程师对该草案予以证实并进行修改以使双方能够最终达成一致;此后承包商应再行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已同意的“最终报表”。对于这一时间阶段的长短,合同中未做具体规定,按14.13(签发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清单后的28天内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按14.7款(支付),业主应在收到最终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该证书证明的款项。则:56天+不定时间+28天+56天,即140天+不定时间。因此就正常的财务程序而言,合同至少要在上述时间阶段内保持有效。

【申请最终结算证书(56)+签发最终结算证书(28)+业主义务支付(56)=140】

3、还有考虑索赔争端的情况,时间可能更长。至少在争端解决之前,合同必须保持有效。

4、问:缺陷通知期后的发生损害,谁承担责任?

答:1)法律中是否有规定,若没有规定,则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2)法律中通常有规定,如我国“质量保证期”为50年,超过质量保证期后补偿但责任(如上海许多英国建筑,通知说不承担);

3)对于质量缺陷也应承担责任,但与缺陷通知期不同。

缺陷通知其——合同责任;质量保证期——民事责任(业主自行找证据)。

11.11 现场清理

业主在承包商收到履约证书28天后对不清理的可自行处理——多退少补

若承包商不补,怎么办?

4.2履约证书21天内退回履约保函(虽可扣留,但已退回,无用!)

14.7、14.13 最最终支付中扣除

14.9 保留金扣发(尽快,无具体时间限制)

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学习FIDIC施工合同的心得体会 FIDIC合同条件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享有权威地位,被称为“土木工程合同的圣经”。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市场的扩大开放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的需要,我国的众多工程项目将按照国际惯例采纳FIDIC合同条件。 要理解FIDIC合同的特点和理论基础。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FIDIC合同的理论基础是:承包商可以不考虑自己不知道的事情,例如:材料的上涨、下降或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法令修改造成的费用变更等导致损失的因素。我们做投标报价的时候,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包括工程市场,劳务市场,交际礼仪,合同条件,以及政治、经济、宗教、外汇政策等等,“以供领导决策只用”),尽量做到合理报价。 要在合同、企业管理上下功夫,中医安全、注意质量。纠正观念的差异,一般说来绝对不提倡“超质量标准,提前工期“,单更不允许偷工减料,要讲规范,多看图纸,要仔细研究合同,以合同书跟业主进行交流和合作。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中文译为“菲迪克”。他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FIDIC是一种先进的合同管理形式,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上百年的经验,是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合同条件。它的合同条件一般分为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组成。 通用合同条件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

性的条款五大部分。其中的25大项分别是:定义与解释、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转让与分包、合同文件、一般义务、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暂时停工、开工和误期、变更、添加和省略、索赔程序、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计量、暂定金额、制定的分包商、证书与支付、补救措施、特殊风险、解除履约合同、争端的解决、通知、业主的违约、费用和法规的变更、货币与汇率。当然,还有考虑补充的条款,如贿赂、保密、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 仅有通用合同条件还是不够的,具体到某一工程项目,有些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还必须考虑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所在地区的情况予以必要的变动。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的出现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辞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说明的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则合同条件就不完整。(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琦完整性。(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4)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的条款有所变更。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合同包括以下几种:红色封皮主要是土木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海外通常叫红皮FIDIC合同;黄色封皮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常叫黄皮FIDIC合同;白色封皮是涉及咨询方面的,正式名称为《业主与咨询工程师模式协议》,也叫白皮FIDIC 合同;另外,交钥匙项目专用的一个橙皮的FIDIC合同,正式名称为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应,就是总包照管费。 总包照管费我在操作招投标时经常这样解释“就是我们常见的总包配合费”。实际这是一个取巧的说法。我 也是在现场经过了一个阶段后,才认识到FIDIC合同下分包“照费费”的合同义务有比国内常说的“总包配合费” 多得多的内容。按常规,总包配合费应该至少包括总包必然要提供分包以各种场地条件、施工便利、提供免费运输、要求遵守总包安全文明管理,以及施工组织总协调,及最后综合报竣等内容。但FIDIC的分包照管 费涵盖了总承包商对分承包商“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的合同义务。这个定义的内含,首先是要求承包商“将分包商的事,当自己的事来处理”,其次才会提到与分包的配合等等工作。 这显然地增大了总包对任何一个分包在工程管理全方位方面的监管责任。最简单的一个应用: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即视为如承包商自己一样的工程不合格。承包商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细心的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我在解说承包商对分包商责任时,引用了第 4.4款,而按我对第4.4款的解 释,那应该是适用于承包商的分包的。这个就要说到FIDIC施工合同关于这个条款定义的“小小问题” 了。关 于FIDIC合同的这个“小小问题”完全是个人理解,写出来供大家探讨。 按FIDIC自己的解释,第4.4款确实是定义承包商的分包商责任事项的(详〈〈专用条款编写指南》第5条的说明,〈〈施工合同条件》第177页)“根据第4.4款,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约束选择分包商。第5条规定了 雇主可以选择分包商的特定情况”。这说明第4.4款的定义,与第5条是完全分立的,这符合FIDIC合同案例法体例编制的原则,即特定条款只限定特定的事项。但是后面冒出来的一句,就带来问题了“但是第 4.4款第 二句仍应适用”,而这个第二句定义的就是“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为与违约一样的负责”。 按案例法体例的编制原则,FIDIC合同根本用不着如此费劲地从第5条绕到第4.4款,再从第4.4款绕回 到第5条。最简单的处理方法就是把这句“承包商商应对指定分包商的一切行为或违约如同承包商自己的行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1.1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1.1.1.1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

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规定是很严格的。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仍然不能算是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是不能作为送达证明的。只有拿到这样的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有一个词的翻译我觉得不太好,“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虽然涵盖面足够了,但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岐义。在中国人的感觉中,资料一般都只是做参考用的,通常不认为资料也会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什么样的“资料”才能算得合同“资料表”不大会理解的错误,但毕竟在感觉上有点不理想。“schedule”一般是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表式,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感觉要好一些。 第1.1.1.2条合同协议书 解读:合同协议书,简单了理解就是给合同当事人一个签字的地方。设计这样一个文件,将合同主架构搭起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 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 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工程师 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第二,与业主和承包商单独地或共同地进行磋商,鼓励业主和承包商进行谈论,尽可能就索赔问题达成一致。第三,严格遵守达成协议或

2020咨询师继续教育-FIDIC合同条件介绍及要点分析95

2020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FIDIC合同条件介绍及要点分析【试卷总题量: 13,总分: 100.00分】用户得分:95.0分,用时1678秒,通过 字体:大中小 | 打印 | 关闭 |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6道题】 1.关于DAAB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成员的报酬应由雇主承担 B.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C.做出的裁定是终局的,但对双方没有强制约束力 D.做出的裁定对双方产生约束力,需要得到立即的遵守,不管不满意通知是否发出 用户答案:[D] 得分:5.00 2.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 A.期中支付 B.保留金 C.最终支付 D.预付款 用户答案:[B] 得分:5.00 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额度应在()中规定。 A.合同数据表 B.投标人须知 C.通用合同条件 D.专用合同条件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4.FIDIC合同条件范本中,红皮书是指()模式。 A.Short Form of Contract B.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C.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D.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用户答案:[D] 得分:5.00 5.FIDIC合同条件下,下面说法中()是错误的。 A.工程师有权修改合同。 B.工程师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 C.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同意不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责任。 D.工程师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签发指令。 用户答案:[A] 得分:5.00 6.承包商按照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交详细的进度计划。当原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或承包商的义务不符时,承包商还应提交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 A.7 B.14 C.28 D.26 用户答案:[C] 得分:5.00 二、多选题【本题型共4道题】 1.下述关于预付款的规定,哪项是正确的()。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讲解学习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 一、FIDIC合同主要文件构成 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包括: (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新红皮书) FIDIC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新增) 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or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Employer); (黄皮书)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 (新黄皮书) FIDIC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新增)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

注:《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全称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ed-Build for Electrlcal and Mechanical Plant and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Works Designed by the Contractor)。 (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 Build and Turnkey (银皮书)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 (白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1998年第三版)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绿皮书)合同的简短格式 Short Form of Contract 二、FIDIC主要合同文件的适用性 国际承包工程涉及到的FIDIC合同主要有四种: 常见的是土木工程施工方面的,正式名称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由于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叫做“红皮书”;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正式名称为《机电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Works),常叫“黄皮书”;

FIDIC合同条件 案例分析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院系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成绩评定

月6年2015. 《FIDIC合同条件》成绩评定表 学生姓所在班 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FIDIC合同条件》案例分析结课作业 1、案例正文: 案例一:承包商为实施AA公路项目而进口的第一批机械设备于2005年6月24日抵达J国JBT港口,集装箱装运的物资于2005年7月5日抵达J国J耵港口。此时,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了大量的化肥和粮食.造成J国JBT港异常拥挤和堵塞。为此,E国公路运输局下达行政指令:要求所有E国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必须优先运送E国农业发展部进口的化肥和粮食。这使原先给承包商运送上述物资的车辆都不得不给E国农业发展部运送进口的化肥和粮食。由此致使承包商进口的机械设备和物资一直滞留在J国JBT港口,而不能如期运抵现场,这给承包商造成了严重的工期和资金损失,究其原因如下: 1)由于进口物资不能按时运抵现场,影响到现场工作不能按计划进行,从而产生了项目进度的偏离; 2)由此而引起巨大的滞港费、超预算的管理费以厦其他费用的额外支出,调整数据表的调整。 案例二:我公司在非洲马里共和国以预期利润为1%报价夺取了一项总价为3 000万美元的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工期为36个月(扣除了雨季),施工期间,该国发生了较大范围的骚乱,即有政治目的的民族矛盾。一伙武装分子闯进了工地营房,进门就开枪疯狂扫射,大肆抢夺,幸未造成中方人员伤亡。当时是星期天,中方31人就在营地。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扫荡,抢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一辆三菱双排坐匹卡车、一套光学测量仪、一台电源稳压装置和部分放于车上的一些日常所用的劳动工具。政府出动了正规部队进行了围剿事件得到平息。工地停工一周,调整施工计划,对内安抚,对外协调。 2、案例分析: 案例一: 条款内容: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或将(已)或(遭受延误和

(完整版)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一) 本期针对FIDIC合同条款第1条中“一般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 定义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说明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包括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与之无关。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则容易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此款项有严格限定,它与工程直接相关,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忽视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容易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 合同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把合同组件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其好处是无论何时查合同,只需拿出一本资料即可。而且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避免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的失误。 关于“合同”定义的外延,应明确其组件涵盖范围。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有依据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的一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其内容也非合同范围。 合同文件能否成为合同组件,还有个法定生效的问题。在法律意义上此规定很严格。比如某个文件,图章完备齐全,但文件没有完成送达程序,就不能算有效合同文件。完成文件送达程序需要法定证据,比如传真记录、签收证明、邮政收据等。一般快递公司的收件证明不能作为送达证明。只有拿到快递公司送达对方的签收复印件,才算法定送达证明。这种名词定义外延边界上的细节把握,才真正体现了对合同名词理解的准确度。一点点的理解出入,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合约工程师千万不要忽略这种细节的研究与把握,包括定义与程序,否则很容易犯错误。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本条款中把“schedule”翻译成“资料表”,这个说法容易引起歧义。按国内一般理解“资料”是做参考用,通常不认为其具有法定意义而成为合同依据。虽然“schedule”涵盖范围有明确定义,但“s chedule”一般指先期提供,后期用来执行的用表,所以不如直接翻译成“图表”,或者“工作表”取工作用表之意。这样翻译虽然与图纸定义有重叠,但涵盖面与理解上更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7)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 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 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那么相反面,能不能不定义“承包商对任何分包承包一切责任”,而按工程实际来把 分包照管责任分类处理呢?不行,因为这会产生难以解决的至少两个方面的合同问题: 1) 如果雇主以合约的形式承认总包对于各型指定分包的照管差异性,那就意味指定 分包的相关责任在总包承担工程照管责任上的差异性,这也就等同于承认总包对指定分包 工程责任只具有部分责任。这个“部分责任”的定性与责任分配,按合同义务的定义恐怕 没人能分得清。事实上最正常的情况是根本不允许有人说得清。比如配套工程公司的行业 垄断,比如雇主关系式的指定分包。如果这些分包责任都是可以说得很清楚的,那某些人 不是要跳楼了吗?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 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总分包的责任关系现实是定义不清楚,合同却不能不定义清楚。特别是交叉责任部分,如果要形成一个总包与分包“各负责各的”的合同局面,那工程就很可能面对两个承包商 顶牛而干不下去的情况。事实上,国内工程中甲方指定分包与总包之间的不作为导致工程 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事例并不少见。FIDIC也必然曾经面对过这种情况。显然,要避免此 类情况的出现,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彻底消除“总包与分包各负其责”的合同可能。将 分包所有的责任都归入总包责任。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鉴于以上原因,个人认为,FIDIC就搞了这样一个在第4.4款“混说”了一个对于 “任何分包”的总包照管职责,然后在第5条指定分包里不说总包照管,而到了《专用条 款编写指南》中又强调第4.4款第二句可 以用于第5条的曲里拐弯的合同表述,以保证既达到将所有分包责任全部归入总包责 任之中,又不直接撕破分包与雇主之间说不清楚的关系的合同目的。《专用条款编写指南》不是合同文本的组成,所以这里的“第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 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Fidic 合同(中文翻译)

合同协议 本合同协议书(下文以及本文所有附件和组成部分均简称为“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1年.............................签订。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业主”) 代表姓名:...................................................................................................................................... 职位:道路桥梁改造开发项目分项项目经理(PPK) ………………………………………………………………………. 地址:............................................................................................................................................ 根据公共工程部长于日期........................颁布的编号为..............................的法令,被授权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公共工程和住房部公路局(以下称为“业主”)。 和 姓名:.................................................................................................................................... 职位:............................................................................................ 联营体代表 地址:.................................................................................................................................... 被授权代表根据于日期........................在雅加达签订并经……………….公证的编号为……………………的联营体协议书正式成立并按照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存续的.......................................... (以下简称“承包商”)。 就 工程包编号….:...................................................(以下简称“工程”),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路桥基础设施发展项目(RBIDP)提供的贷款…………………

FIDIC合同协议书主要条款解读完整版

F I D I C合同协议书主要 条款解读完整版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 第1条一般规定 定义 解读:很多人对合同的名词性定义不重视,“不就是我们天天见到的一些项目上的事物吗”天天见到的事物,未必认识的透彻,把握的精确。 定义,其目的是要清楚地规范事物的内涵与外延,特别是要规范其外延。只有清楚地说明了名词的涵盖范围(也即其外延)及与其他相关名词之间的边界,才能够清楚说明哪些事情是与本事物关联的,而哪些事情又是与这本事物无关的。对名词外延范围及外延边界理解有误,搞不清楚这个边界的精确位置,则必然导致合同理解的错误。 比如国内合同工程款(非FIDIC定义)定义,很多人第一感觉就是把它当作一种合同款项,是一笔费用,一笔钱,所以在处理工程款相关事项时,就按款项事件来处理。实际上呢这个款项有着严格的限定,它是与工程直接相关的,只有对应于款项的工程相关事项成立,才会

有工程款这笔费用成立。忘记工程事项与工程款的对应关系,只说费用,导致超付等事件发生,就是没有清楚理解合同名词定义所致。 第条合同 解读:本条主要讲明合同组件。与国内合同不同,FIDIC合同要求最好是把合同组件都装订在一起,包括投标人的中标投标书。这个装订过的合同有时会有数千页之厚。这样装订的好处是无论何时要查合同,只需要拿出一本东西就可以了。不象国内合同,到结算时搜集一个个合同组件有时都会成为一种麻烦。在合同装订准备正式签订时,合同组件包含哪些具体文件,应该反复核查,确保准确无误。如果发生本应该是合同组件的文件最终没能进入合同文本,那这个失误就太低级了。 关于“合同”这个名词定义的外延,应该以其组件涵盖范围来理解。合同规定哪些文件算做合同组件,那么这个文件就是合同的一个部分,这个文件涵盖的范围也就是合同涵盖的范围。如果可以有依据地推断出某个文件不是合同组件一个部分,那它就不是合同。它的内容,也就不是合同范围。

FIDIC合同条款介绍

一、FIDIC合同文件和最新动向 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引发了许多在建设管理领域行业内的同志加紧学习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的指导性合同文件。本文想对此主要是其动向作一般的介绍。 从历史上来说,国际工程师联合会,其原文是Federaion Internatoinale des Ingenieurs Conseil(英译为: Internat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所以简称FIDIC。它成立于1913年,是由法国、比利时、瑞士等国发起。在早期,他没有完整地定型下来,且到两次大战结束,它还只是一个欧洲大陆的组织,说不上真正的国际组织。此后英国于1949年签字参加,成为会员国。美国也在1958年签字加入。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逐步加入,这样一来才使FIDIC真正成为一个国际组织而不是一个欧洲组织。现有会员国68个。它的成员,必须一国一席。个别咨询企业或个人都不能参加成为会员。参加国的一个组织的专业人士学会,如建筑师,咨询工程师可代表本国学会参加联合会,但联合会并不限定他们必须是工程师或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有兴趣于联合会宗旨的律师或保险专业者也可参加。这样一来它就有广泛的基础,而不仅仅是代表咨询工程师,而且它的著名度,主要来自于内部的专业团体以外,特别是各种委托人的组织,国际金融机构,法律界,建筑业人士。下面就是它的合同系列目录: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包括: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包括招标和协议书格式。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者编制第二部分合同条款指导规则的条件。 2、机电工程包括现场就位的合同条件(黄皮书)。包括招 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特殊条件。 3、设计施工和交钥匙合同条件(桔皮书)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者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招标书和协议书格式。 4、土木工程施工分包施工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第二部分:有特定要求编制合同条件的指导规则要约和协议书格式。 5、招标程序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应用方式 摘要: FIDIC合同被称为“国际工程行业的圣经,是国际工程咨询业通用的语言”,FIDIC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已被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世行、泛美开发银行、亚行等绝大多数国际金融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承认和采用,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相关行业的国际规则。FIDIC合同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国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参照、等同和等效采用了FIDIC合同的模式。1996年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加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为正式会员。FIDIC 授权中咨协会翻译出版了大量的FIDIC文献。 本文介绍了FIDIC组织、FIDIC合同条件体系及其最新发展,讨论了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强调了学习FIDIC合同条件的意义和重要性。 关键词:FIDIC;合同条件;合同管理 绪论 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政府、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 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一些大型国际工程采用FIDIC条款进行管理,如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京、津、塘高速公路采用FIDIC条款第三版;二滩水电站采用FIDIC 条款第四版.这些项目在建设周期、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均收到理想效果.二滩水电站由于采用FIDIC条款节省建设资金5.5亿元人民币.FIDIC条款第四版的《应用指南》指出,只要把专用条款中的条款结合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特点和工程的专业特点进行编写,同样适用于国内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1 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着全球范围内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 FIDIC下设2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成员协会(ASPA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FIDIC还设立了许多专业委员会,用于专业咨询和管理。如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合同委员会(CC);执行委员会(EC);风险管理委员会(ENVC);质量管理委员会(QMC);21世纪工作组(Task Force 21)等。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3)

FIDIC合同主要条款的解读(13) 第4.10. 现场数据 解读:此款是承包商接受现场数据责任事项。 本条体现了FIDIC合同单价包干的特性。“承包商应被视为已取得对投标书或工程产 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承包商应被视为在提交投 标书之前,已对现场视察,并对现场相关事项与资料感到满意”。这个说法的本质含义是 承包商在现场方面所可能产生的问题与费用“已完全明了”,相关费用已在报价中明确, 并对相关义务费用包干。 此项事项及费用,包括了现场地表情况,包括进入现场后的施工开展条件,也包括了 承包商依据雇主提供地下管线图、原地形地貌图、地质勘探资料及现场实地勘察而得到的 对地下情况的合理判断。国内合同以签证来确定的“地下障碍物清除”“现场必要的清理 及平整”“各项现场施工条件的具备度”等的合同义务,有相当多的部分是包含在其中。 具体包含多少以合同规定为准。但不论合同如何规定,此项内容按合同精神显然要以中标 价包干使用,不能以某种“签证变更”形式再行增加。 FIDIC清单中的这种貌似“打包混包”的包干方式是最常见的,体现了单价合同最重 要的“综合单价包干使用”宗旨。工程施工中很多工程内容的施工现场确认是非常困难的。比如场地基坑挖土无法堆土的土方外运及±0.00完成后回填的大场地土方平衡(后挖前填)。此项工程如果现场签证的话,极难签得准。如果在招投标期间以数家单位竞标的形式,要 求投标人以措施费用包干土方平衡量与价,反倒容易形成某种比较接近现场实际的土方工 程价格。只要最终土方工程的包干投标价量满足雇主自己的心理价位,满足雇主对此项工 程的经济技术测算。在心中有底的前提下签订这样的包干价雇主就不会担心。对于天天做 工程的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报一个相对有利的土方包干的价量,也不会是大问题。这样,就可以形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相对 合理的“打包包干价”。这个包干价量经招投标程序竞标的竞争“优化”,最终会达 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土方平衡总价。由于费用合理,大家也都可以接受;由于费用包干,合 同风险就小。达成了合同管理的目的。 第4.11. 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解读:合同价充分性事项。 此条款的措辞,又一次表现了FIDIC单价合同强调义务费用一一对应,费用处处包干 的原则。“中标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句中的“全部”,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句中的“全部”,这两 个“全部”所涵盖的费用范畴,体现了单价合同包干的合同本质。

浅谈对FIDIC合同的理解

浅谈对FIDIC合同的理解 随着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在我国工程项目中的日趋广泛应用,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正在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因此,如何依照国际惯例,对实行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有效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管理,维护国家及其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的解决工程造价中的各类争议。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DIC属于普通法(Common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FIDIC合同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它是签约双方为共同达到一定目的、建立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确定的文字协议。FIDIC的本意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FIDIC合同条款是在长期的国际工程实践中形成并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国际工程惯例。他是国际工程中通用的/考试大/,规范化的,典型的合同文件。任何要进入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参加国际工程投标竞争的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以及面向社会招标的工程业主都必须精通和掌握FIDIC合同条款。中国建筑市场、房地产业要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与国际顺利接轨也必须要熟悉掌握运用FIDIC条款。 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合同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工程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科学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

FIDIC合同条件它虽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但FIDIC条款齐全,内容完整,对工程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做了描述和规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方法都规定的非常具体和详细。明确规定了业主的风险、承包商的风险、承包商的索赔权、工程量计算程序、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竣工结算、争执解决程序等。它是全世界公认的一种国际惯例。它伴随着世纪的进程经历了从产生到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它的主要精髓是:公平、公正、公开。 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于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但是,FIDIC又坚持要形成买方市场,主张在“买”(业主)“卖”(承包商)双方的交往中,利用经济的约束手段,维系对买方的有利条/考试大/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没有绝对的平等而言。 FIDIC条款适用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较长的建设工程项目。问题在于,应用FIDIC条款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采用无限制招标选择承包商; (2)合同履行中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3)施工承包合同采用单价合同。 FIDIC适应国际工程承包方式的新发展,结构体系统一,其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FIDIC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FIDIC具有科学性和严密性;其适用范围广;FIDIC条款

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1)FIDIC简介 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Des lnginieurs—Conseils)的缩写。它于1913年在欧洲成立。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 合同条件体系。 (2)FIDIC系列合同条件适用范围 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4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 for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Works)。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竞争性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 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O{Contract for EPC

Turnkeyh由ects,简称“银皮书”}。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橘皮书(原来的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Design-Build and Turnkey,简称"桔皮书")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是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 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简称绿皮书)。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 (3)FIDIC系列合同条件特点 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bnsOfParticular Application)两部分。 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 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fidic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篇一:FIDIC条款《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摘要 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是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配套使用的分包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条件可用于承包商与其选定的分包商,或与业主选择的指定分包商签订的合同。分包合同条件的特点是,既要保持与总包合同条件中分包工程部分规定的权利义务约定一致,又要区分负责实施分包工作当事人改变后两个合同之间的差异。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 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 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 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

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3.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条件中包括了以下条款: 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根据总包合同要求承包商负责的损害赔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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