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决定立案之后,为查清涉嫌违法行为人是否确有违法行为以及有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展开的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证据的工作。

调查取证是执法人员执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执法人员通过依法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提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物证检验或鉴定等活动,依法收集各种相关证据,用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是办案人员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办案的关键所在。在法治社会,无论是刑事侦查人员还是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审判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从不同角度认定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离开了证据,认定或证明案件事实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证据是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本源,收集证据、保存证据、审查证据、运用证据是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最基本的工作。一言以蔽之,“办案”就是“办证据”。

一、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农业行政处罚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调取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具有法定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根据。证据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证据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据以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和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证据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直接决定当事人行为的性质、情节,决定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决定和依法裁量。另一方面,证据也是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得以维持或撤销的关键。当事人不服农业行政处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时,法院会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判决。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特征。若不能满足上述特征,则该证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真实性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其本身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不是人主观想象的,也不是伪造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真实性要求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或者人们的想象、假设、推断和感受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对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的判断往往需从其是否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进行认定。

2.合法性

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关联性

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仅必须是该案件的事实,而且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办案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仅要从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结果去调取相关证据,还要从法律对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方面调取证据。这种关联性的证据越多越有利于办案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证据的种类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第3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与《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据此,农业行政处罚中,法定证据种类如下:

1.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这些物品大致可以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

农业行政执法中常见的书证有: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材料(身份证、营业执照、任职免职的文件)、账簿、凭证、产品质量的检验文书、农业行政处罚文书、各种许可证、各种文件、合同等。

书证在取证时应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注意在调取书证时应当注明出处,经相对人核对无异后签名或盖章。报表、图纸、账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性等外部特征证明案件真实。

农业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物证主要有:抽样取证的商品、包装物、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等。

物证在取证时应尽量调取原物,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如抽取的样品或其照片、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而,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其证据高于没有经过登记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但是,无法与原物核对的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想、想象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证人证言应作文字记载,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实际执法中多为签名、摁手印);注明出具日期;办案人员应当调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真实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陈述包括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自述材料等。询问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形式。

当事人陈述在可信度上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情况了解得最全面,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所作的陈述往往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掺入虚假的成分,因而又具有主观性和片面性。

鉴于当事人陈述的上述特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往往需要借助其他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陈述本身的真实性,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

视听资料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一般来讲,视听资料比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但是,对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是鉴别、认定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也是农业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执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7.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实物收集保存的证据就地进行勘察、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工作人员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的形成环境一般是农业执法检查的现场,《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把二者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各自的特点如下:

首先,就制作主体而言,勘验笔录既可由行政机关制作,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中由司法机关制作,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特有的证据,只能由行政机关制作。

其次,就所反映的事实而言,勘验笔录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现场进行勘察、检测、测量、拍照、绘图后所作的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现场笔录则是农业行政机关对执法现场的当时情况所作的记录,其一般是动态的事实,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当时的情况。

无论是勘验笔录还是现场笔录都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勘验笔录,尤其是现场笔录是农业行政执法重要的形式,一般认为其效力要高于当事人的陈述。当然其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必须注意调取其他的相关证据与其相印证。

二、调查取证的原则和技巧

(一)调查取证的原则

1.合法

所谓合法,就是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取证主体、程序和方法,证据来源和形式等都应当符合法律要求,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检验。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执法办案人员的主体资格要合法。调查取证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依法进行,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关键。

(2)取证程序要合法。调查取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农业部规章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条规定“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第27条第2款规定“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这些规定都从办案人数、方式等方面规定了取得证据的条件,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否则就会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取证手段要合法。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58条的相关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取证中一定要保证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否则,一旦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将得不到人民法院的认定。

2.全面

所谓全面,就是要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既要收集违法事实中基本要素的证据,又要收集查明重要情节、作案手段的证据;既要收集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行为合法或者应从轻处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通过收集全面的证据材料来还原真实的案件事实。

由于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嫌疑人为逃避行政处罚,常常隐匿证据,设置障碍,因而农业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当得到传来证据时,必须追根溯源,寻找原始证据;当得到言词证据时,必须深入调查,力求获取与之相印证的书证、物证;等等。在必要时,还应对所有涉案人员、涉案地点进行全面突击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尽快全面掌握违法嫌疑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的关键证据。

3.客观

所谓客观,就是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调取证据,了解案情,不夸大,不缩小,不事先主观定框框,定调子,违背客观事实。全面和客观是紧密联系的,只有保持客观的态度,反对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才能保证不从主观愿望出发,只注意去收集那些符合自己设想的材料,而不注意收集与原来设想不符合的反证;同样,只有多种形式正反两方面全面收集证据,才能还事实以本来面目,做到证据所认定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程度的符合,使当事人接受处罚心服口服。

(二)调查取证的技巧

证据不确实不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制作实务——听证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处罚,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各方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依据的陈述和辩解,由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对违法事实和适用处罚的法定依据进行辩论的活动。作为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听证程序并非是所有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特定种类的行政处罚才可能启动听证程序。

一、概述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在农业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三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如吊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登记证》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吊销”才属于适用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较大数额的罚款。关于何为“较大数额”的罚款,不同地区、不同的处罚主体,其认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公民罚款超过3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 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地方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根据《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1997年11月25日发布),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

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 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 000元以上的罚款”;而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9年11月15日发布),较大数额的

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 000元以上罚款”。所以不同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各自地方的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之所以只针对特定类型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其原因在于农业行政管理所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的权衡。听证程序相较于一般程序的相应环节,其无疑更加正式、严谨和公正,但同时其程序也较烦琐、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因而效率较低。所以,法律仅规定对于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处罚,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便充分保障处罚的合法和公正。对那些于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小的处罚和数额较低的罚款,法律则没有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规定,以便保证行政管理的快捷和高效。

(二)听证程序的特征

听证程序不是与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完整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的调查处理程序,并不包含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全过程。与一般程序的调查取证程序相比,它只是对比较重大的处罚案件适用的特殊方式的调查取证程序而已。听证程序完毕以后,仅仅是完成了调查取证,案件仍应按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最后决定权仍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的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阶段性。听证只是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全部过程。

2.局部性。听证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程序,而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案件。

3.选择性。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才启动,主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

4.准司法性。听证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争辩,对案件事实和处理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

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属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我国1996年施行的《行政处罚法》是国内最早规定听证程序的法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业部2006年修订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39条及第42至51条对农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中设置听证程序,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但是其与复议、诉讼不同,复议与诉讼是一种事后监督程序;而听证程序是一种事先、事中监督程序,是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程序。

二、听证程序的启动

(一)申请听证权利的告知和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有提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告知听证的法定方式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见上一章“事先告知”)。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至此,听证程序正式启动。

(二)听证准备阶段的工作和要求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举行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1.确定听证的组织机构和参加人员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6条的规定,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当指定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相关人员主持听证,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案件承办部门不得主持听证。其他听证员和记录员亦应当执行前述规定。

2.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听证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发布听证公告

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浅议农业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6-05-23 17:37:44 来源:作者: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傅世宗点击数:1937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笔者根据多年来收集总结的经验,对部分调查取证文书提出如下观点。一、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调查取证最重要的文书之一,是固定违法现场、违法情节和涉案物品基本情况的文书,应当是每案必用。

(一)《勘验检查笔录》应记录的内容:

1、简要记录告知情况,如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等内容。

2、记录相对人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3、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经营人员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

4、详细记录涉案物品的各项特征,包括:

①物品的摆放场所、位置、方式;②物品的标签标注的名称;③物品的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

④物品的规格型号;⑤物品的生产日期、批号;⑥物品的数量,等等。

(二)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1、勘验检查所针对的应当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场所。

2、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认定,不要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3、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词语,计量单位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涉案物品的查验、清点、记录要认真、细致,避免将不同批次、不同名称的物品混为一谈。

5、对于包装有破损等特殊情况的要予以说明,对于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

6、现场拍照种类、数量等要与现场检查笔录相统一,使其互为印证,互为补充。

二、抽样取证凭证

《抽样取证凭证》是固定物证的文书,一旦发现有涉案物证,建议使用该文书。使用时应当注意:

1、物证一定要原件;

2、物证要粘贴“样品认定单”。

三、调取证据清单

根据办案需要,我省一些地方设计了《调取证据清单》(格式见《福建农业信息网》),《调取证据清单》主要是针对书证的文书,一旦发现有涉案书证,建议使用该文书。书证最好调取原件,无法调取原件的,复印(或者照相)后由当事人签“此复印件(像片内容)与原件相符”。

四、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是固定物证的文书,同《抽样取证凭证》。

五、询问笔录

一般情况下,经现场调查取证后,通过综合审查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确认有些事实利用其他渠道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下才制作《询问笔录》,当然,有时基于办案技巧需要,可以利用《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予以引导、说服,使之提供涉案证据。笔者认为,在所有文书中,《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是最低的。

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

1、所询问的对象应当是最熟悉案件事实的当事人;

2、应体现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内容;

3、笔录的开头部分应当先询问被询问人的身份、职务、业务范围,以及其掌握涉案事实的途径等;

4、不要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用语要客观,不要使用不定词语。表达时尽量按照当事人的原话,但不能过于口化。

5、记录时一句话不要太长,尽量避免岐义。

6、要体现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内容,可在结尾部分要问“你还有没有其他补充说明?”等内容。

六、协助调查函

根据办案需要,我省一些地方设计了《协助调查函》(格式见《福建农业信息网》),借此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以图转换举证责任。

(一)使用《协助调查函》的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若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行政相对人举证,相对人持有或者应当持有该证据而拒不提供,则其在诉讼程序提供该证据的,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使用《协助调查函》应注意的事项。

1、应当是基于初步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明确、具体;

3、所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当事人掌握的,或者通常情况下应当掌握的;

4、应当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期限。

七、做好调查取证文书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1、要查清并记录现场陪同检查、签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被检查方的陪同检查、签名人员可能是企业法人、代理人(财务人员、仓库保管员、办公室人员等),由于他们的职务不同,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认知度也就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检查方经常会以某某人不了解情况为由,对文书所记录的情况不予认可,因此,如果财务人员在现场,那么获取的生产、销售情况将更加客观、真实;如果质量检验人员在现场,那么他对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抽样基数等情况的认同,将大大提高文书的证明力。

2、在案件调查取证中,要把《勘验检查笔录》和《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调取证据清单》)配合使用作为调查文书的重点,并及时审查这三种文书,发现新证据或者遗漏涉案证据的,尽量使用这三种文书予以补充。并认真总结利用这三种文书尚不能固定的涉案证据,列出提纲,然后找最熟悉事实的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3、所有文书最好找涉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若找其代理人(即业务员)签字,要注明代理权限(即所负责的业务范围),注明其身份证号,并最好加盖其单位印章。

4、所有文书执法人员签字要本人签字,不要代签。

5、一份文书有多页的,要请当事人捺骑缝印。

6、所有文书若出现涂改,要请当事人在涂改处捺印。

7、调查取证所针对的应当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场所,通常情况下,在文书上记录为“成品仓库”、“经营部”、“门市部”,经营部、门市部所附属的仓库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场所,在文书上记录为“经营部仓库”、“门市部仓库”,不能简单地填写为“仓库”。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概念和作用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制定使用与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以及反映案件查处过程的活动材料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一是制作机关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制作,否则是不合法的;二是制作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能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是违法;三是适用范围,仅限于林业行政机关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的内容和过程,即从受理案件开始,经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违法行为人、决定处罚或者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为止;四是由林业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而制作的一种司法文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不同于民间使用的文书;五是同其它司法文书一样,是代表国家意志,忠实地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它是为维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惩办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森林资源服务。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林业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字凭证,是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重要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即法无明文规定不罚,体现了在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条款去处罚;其二在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行政处罚规定的程序办案规则去做二者

2019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 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 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完整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请下载执法大师APP获取。

目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 抽样记录 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 责令改正通知书 26. 责令退款通知书 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 案件审核表 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 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 送达回证 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 结案审批表 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 卷内文件目录 44. 卷内备考表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简练、严谨、平实。 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行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行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八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 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或户口簿上的;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草案)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职权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有统一执法服装或执法标志的应当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法标志。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处罚效率。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并集中行使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沿海、大江大湖、边境交界水域单独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应当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应当在设立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农村农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本部门设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渔政执法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交通行政处罚案卷范本

卷宗目录 本卷宗共有19页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武路罚(2017)治015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3月6日16时14分,武穴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鄂二轴货车装运沙石行驶至武穴市盘塘治超检测站,经该站执法人员检测,车货总重吨,超限吨,属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前述事实由《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车辆检测单予以佐证,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益兴支行,账号为:8200,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武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行机关(印章) 2017 年 3 月 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2 立案审批表 鄂武路罚案(2017)治015 号

3 询问笔录 时间: 2017 年 3 月 6日 16 时 15分至 16 时 25分第一次 询问地点:武穴市盘塘治超站

询问人:记录人: 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 性别:男年龄: 48 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_ 联系地址: 我们是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 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 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答:精楚,不申请回避。 问:请介绍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请问你所驾车辆的简况 答: 问:我们在盘塘治超检测站对你所驾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车货总重吨。超限吨,你知道吗 答:看到你们检测知道了。 问:你车上装运的什么货物 答:车上装的是沙石。 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 4 询问笔录 问:你从什么地方运到哪里去 答:从梅府运往田镇。 问:你车辆超限运输有没有办理公路部们超限运输许可证 答:没有办理。 问:为了你的行车安全和公路安全畅通,对你超限部分实行卸载,你有何异议 答:没有异议。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文书目录 1.违法线索登记表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抄告单 4.立案呈批表 5.接受调查通知书 6.询问笔录 7.现场勘测笔录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0.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1.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3.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 14.行政处罚告知书 15.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6.行政处罚决定书 1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18.非法财物移交书 1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20.强制执行申请书 2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2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结案呈批表 25.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1.违法线索登记表 编号: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你(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3.抄告单 编号: (单位名称): (填写当事人、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的规定,我局(厅)已于年月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的文件名称)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0年修订)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指导、建议等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申请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与案卷综述

行政执法文书与案卷综述 一、绪论 ?某法院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 ?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忽视行政执法程序。 ?二是消极应诉,不履行举证责任。 忽视行政执法程序 ?1、主体违法。法律规定适用一般程序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个人进行,而败诉行政个案中调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往往系独人实施调查取证。如某县公安局在调查处罚莫某、余某案件中,案件记录中现场收集证据仅有一个工作人员参加。 ?2、相关程序环节缺失。如在行政文书中应告知而未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或是行政文书作出后,长期未送达当事人;或是行政文书虽有送达,但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的人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不予认可的,很难证明行政机关已经送达。 ?3、对重大的行政决定,没有组织听证。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的概念及其含义 ?执法文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总称。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一是执法文书制作主体是拥有法定执法权的执法部门。 ?二是执法文书适用范围是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它和执法活动是同步进行的。 ?三是执法文书制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创设文书种类、形式和内容。?四是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执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不能朝令夕改;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当事人签收后,执法文书对其就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执法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 ?(二)执法文书的特点与分类 ?1.执法文书的特点。 ?一是制作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制作主体的合法性和制作文种、要求、时限的合法性。 ?二是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三是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四是语言表述的准确性。 ?五是生效执行的权威性。执法文书一旦制作完毕并送达到当事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如需改变或撤销,必须由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执法文书的分类。 ?(1)按执法文书用途,以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指在执法活动过程中执法机关为行政管理活动需要而制作的在行政机关内部运转的书面文件,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结案报告等。外部文书,指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制作的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或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员、组织参与的文书,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相对而言,执法机关对外部文书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内部文书。 ?(2)按执法文书制作主体,可分为以个人名义制作的文书和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所谓以个人名义制作,指以执法人员个人的名义制作,由执法人员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所谓以执法机关的名义制作,指执法人员以所在执法机关的名义制作的文书,由该执法机关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封扣押通知书等。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数执法文书都是属于以执法机关名义制作的文书。 ?(3)按执法文书作用,可分为执行类、证据类和工作类文书。所谓执行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时操作的法律文书,如决定书、许可证等。所谓证据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调查取证时形成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所谓工作类文书,指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决定适用某种程序、内部请示报告、研究讨论等所形成的执法文书,如行政处罚审批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 ?(4)按执法文书形式,可分为填写式、书写式和笔录式文书。填写式执法文书的格式相对固定,如当场处罚决定书等。书写式文书是根据需要来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笔录式文书主要是详细记录当事人违法的客观事实及执法人员的调查结果,如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三)执法文书制作应注意的问题 ?(1)违法事实描述不清。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描述太简单。对违法事实的描述缺少内容,或者不能全面反映内容。 ?二是使用结论性语言。 ?三是违法事实记载不全面。 ?(2)证据反映不充分。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合法没有反映清楚。 ?二是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本身的特性没有反映清楚。 ?(3)处罚失当。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1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本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

目录 1. 行政处罚委托书 (1) 2. 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2) 3. 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 4. 询问笔录 (4) 5.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 6. (行政机关名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 7. 抽样取证审批表 (7) 8.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通知书 (8) 9. (行政机关名称)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9) 10.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0) 11.(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1) 12.(行政机关名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12) 13.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3) 14.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4) 15. 行政处罚审批表 (15)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6) 1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7)

18.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18) 1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9) 20. 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21) 21. 述(申辩)笔录 (22) 22.(行政机关名称)案件移送函 (23) 23.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26) 25.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28) 26. 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29) 27.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30) 28.(行政机关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

1.行政处罚委托书 委字〔〕第号 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受委托机关: 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地址: 根据(法律依据名称及条、款、项具体容) 的规定,经××局与××(单位)研究,现由××局委托××(单位)实施:(处罚事项和实施围)。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期间,××(单位)必须以××局的名义,在委托围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局承担。××(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机关(印章)受委托单位(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农业局行政执法工作职责及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行政执法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按照《种子法》实施下列执法事项: 1、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2、依法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3、依法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三、依照《农药管理条例》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进行核准,对农药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四、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依据《农业行政处程序规定》对应予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农药、肥料,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动态检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于日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本 目录 一、法定部分 1.案件来源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移送书 4.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5.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现场检查笔录 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12.查封(扣押)决定书 13.封条 1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15.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6.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17.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8.案件合议记录 19.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20.责令改正通知书

21.撤案审批表 22.听证告知书 23.听证通知书 24.听证笔录 25.听证意见书 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28.行政处罚决定书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30.没收物品凭证 31.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3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4.述申辩笔录 35.述申辩复核意见书36.( )副页 37.( )物品清单 38.送达回执 39.( )审批表 40.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二、建议补充部分 1.立案通知书; 2.涉药案件移交清单; 3.案件审核表

三、其他文书的制作 1.案件协查函; 2.指定管辖决定书; 3.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4.授权委托书;

表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 (周)食药监食案源〔20xx〕×号 (按格式要求填写,分局或派出机构关联上级主管局,序号为自然顺序)案件来源:□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 □监督抽验□移送□其他 当事人: XX市XX区XX饭店(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执照 为准,个人填与一致的名字) 地址: XX市XX区XX街XX号(按营业执照核准的地址,个人可以填写地址或实际住址) 邮编: 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 (执照核准的、。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同一人的,将 负责人划去)联系: XXXXXXXXXX(核实后填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人: XXXXXXXXXXXXXXXXXX 登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基本情况介绍:(负责人,案发时间、地点,重要证据,危害后果及其影响等) XXXX年xx月xx日,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xxx在xxxx地址,未办理《餐饮服 务许可证》擅自营业已经3天,做的饭菜有可能不安全,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举报登记表(编号:(X)食药举登[20XX]XX号)、举报材料(1页)。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处理意见: 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请XXX、XXX 进行核查。(容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适用 举报投诉、移送、交办、其他的线索) 建议立案调查(容确实,可以直接立案查处。适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的线索) 本案可调查后立案(初步判断容比较确实,比如不合格药品协查函的办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说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所登记的案件,不一定每件都立案,有些案件需进一步核查。不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31日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机关。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 未设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农业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管辖全国或所辖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九条渔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渔业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的;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查获地不一致的。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 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一)询问笔录 1.适用范围 本文书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当事人时使用。 2.制作规范 (1)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2)地点:制作笔录的具体地点。 (3)询问人和记录人:填写负责询问和记录的两名执法人员姓名。 (4)被询问人: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资料,被询问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必须填写;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

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5)正文的第一句:写明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 (6)询问记录内容:询问时要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进行,重点是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原因)和结果等方面;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7)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 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或者捺指印予以确认。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10)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我已阅,与我所说一致”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 (11)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二)勘验检查笔录 1.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一)格式:必须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格式统一文书名称,统一编制文号,每一部分要写清必备的要素,准确引用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 (二)容:第一,文书的项目填写要齐全。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时,文字中的项目都必须按要求填写齐全,不能空缺。若有空缺,可能会丧失某种重要信息,严重时则可造成所作的文书无效,例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没有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签字就不能成为有效地笔录。第二,文书的正文(实体容)书写要严谨。描述事实要客观真实,引用法律要准确完整,行政决定量罚幅度要适当。 (三)语言:第一,要使用公文语体。语言必须规、严谨,使用准确,不能渲染、虚饰、比喻和夸,应直截了当,文字平实。第二,语言要庄重、严肃,力求“法字法语”,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如将假劣药品表述为伪劣药品,前者是法律用语,后者是口头用语。第三,语言要科学。由于行政执法文书是具有较强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文书,在制作过程时应适当地运用法律名词和专业术语,使其更加严谨科学和规。第四,语言要完整。文书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或当事人名称以及物品名称等应使用全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第五,文书结构要有逻辑性。一是要注意叙述事实本身的逻辑性,事实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要层次分明,使人看得清楚。其次要注意事实、理由、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理由和结论之间要互相印证,一环扣一环,使其顺理成章,无懈可击,同时防止前后矛盾、牵强附会。第六,标点符号如使用不当,会引起容歧义或改变原意。 (四)填写:在不具备微机打印的情况下,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文本)

行政处罚文书 二0一0年三月

目录 一、立案阶段文书 1、举报记录表…………………………………………………………………第页 2、立案报告表…………………………………………………………………第页 3、指定管辖通知书……………………………………………………………第页 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 4、检查勘验笔录………………………………………………………………第页 5、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第页 6、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第页 7、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第页 8、涉案物品核价表……………………………………………………………第页 9、询问笔录……………………………………………………………………第页 10、调查终结报告………………………………………………………………第页 11、证据复制单…………………………………………………………………第页 12、公告…………………………………………………………………………第页 13、案件移送函…………………………………………………………………第页 14、案件移送回执………………………………………………………………第页 15、移送财物清单………………………………………………………………第页 16、协助调查函…………………………………………………………………第页 17、撤销立案报告表……………………………………………………………第页 三、审理决定阶段文书 18、阅卷笔录……………………………………………………………………第页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第页 20、听证告知书…………………………………………………………………第页 21、听证通知书…………………………………………………………………第页 22、听证公告……………………………………………………………………第页 23、听证笔录……………………………………………………………………第页 24、听证报告……………………………………………………………………第页 25、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第页 26、案件处理审批表……………………………………………………………第页 27、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第页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29、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30、行政处理决定书……………………………………………………………第页 3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 四、送达执行阶段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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