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捐赠与赞助的区别许多人弄不清捐赠和赞助的区别,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区分,有人特意将它们分别表述为“公益捐赠”和“商业赞助”。关于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则更加明确表述为“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拿这些规定与人们熟悉的赞助相比较,二者的区别一目了然。

1.捐赠是自愿的、无偿的。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赞助则以彰显自身、扬名立万为条件,以达到企业或者品牌营销的目的。

2.捐赠的类型和对象往往由国家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并有相关政策加以调整。公益性捐赠面向的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商业活动;而对赞助,似乎没有什么刚性约束。

3.国家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捐赠公益事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对捐赠部分予以税前扣除;而企业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则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4.捐赠可以直接实现,但更多的是交付依法设立从事公益事业的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往往不针对特定对象;而赞助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必须与受助对象牢牢绑定。

5.捐赠者不拘巨细,在国外,公益事业的捐赠者大多是普通个人;而拉赞助则主要面向企业,尤其是瞄准声威赫赫的大企业。

6.募集公益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时时接受善举;赞助也有长年的,不过更多的是一把一利索。

7.国人对赞助已经习以为常,对捐赠却不大了解。正是这最后一点差别,致使公益捐赠的迟迟火不起来。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 办法

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 (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 (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 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 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

(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 (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 (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 (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 (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 (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 (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 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 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 (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企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竞赛赞助企业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XXXXXX面向社会企业开展合作,为关心XX 行业、XXXXXXXX发展的企业提供展示平台。XXXX赞助企业合作事宜以本管理办法为框架,由XXXXXX负责组织实施。 一、赞助企业合作的宗旨 1.保证和推进项目进程的贯彻执行与落实。 2.提升项目水平,提升影响力与知名度。 3.为竞赛获得更加充足、稳定的组织经费和全面可靠的技术、服务支持。 4.为赞助企业提供独特的展示平台,通过竞项目宣传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品牌,展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赞助企业的分类 赞助企业分为三个类别: 1.主冠名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并与竞赛长期合作。每年度项目只选一家作为主冠名企业。 2.协办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同时提供实物赞助或一定规模的服务。 3.支持企业。每年度向竞赛提供不低于XX万元的现金赞助,同时提供实物赞助或一定规模的服务。 三、赞助企业的基本条件 1.以社会效益和公益性目标作为参与竞赛的首要目的。 2.在产业、行业中具有良好的声誉,企业的品牌和形象与竞赛的理念和宗旨不相抵触。 3.财务与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合作内容所涉及的产品、技术或服务。

4.能在自身市场推广方面为竞赛宣传做出积极努力。 5.具有与往届全国技能竞赛行业比赛合作的经历、贡献且表现良好。 6.同一领域,产品功能类似的企业,在同等赞助费的情况下,按照先后顺序确定赞助企业,赞助过上一年度竞赛的企业具有优先权。 四、赞助企业的内容 1.经费赞助。赞助企业按照组委会的要求,将赞助经费按时划拨到秘书处指定账户。 2.赛项主要通用器材: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杀毒软件、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常用工具、考试软件、信号屏蔽仪、比赛用耗材、办公设备及用品、通讯设备、计时设备、评分工具等。赞助企业按照竞赛组委会的要求,将设备按时送达指定地点。 3.赛项主要专业设备、软件等(根据赛项技术要求确定)。 4.赛项用品:奖品、纪念品、赛项服装、赛项资料制作、赛项证件等。 5.赛项宣传:网络或平面媒体支持、赛项形象策划、广告宣传。 五、赞助企业的荣誉 1.奖项荣誉 授予竞赛承办单位特别贡献奖; 授予竞赛协办单位贡献奖; 授予竞赛支持单位支持奖。 2.赞助企业领导进入竞赛组织委员会和竞赛专家委员会,参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拟定的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单位、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企业对外的公益性捐赠一般只限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等中间机构的捐赠,不得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捐赠;(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不允许以赞助支出的名义开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合理支出。

(四)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决策机构集体决议,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第六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当有拖欠的债务时,应当首先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后还有能力时,再向公益事业捐赠。 第七条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它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威海职业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校企合作资金。 第三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中央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允许和规定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四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该专项资金进行总体规划和分配。 第五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把下月用款计划报给专项资金管理组~用款计划必须要经过对应建设组审核。各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内容和经费限额~对各项目建设的资金运用、效益分析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并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实现预期效益目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组~在项目建设办公室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建设年度资金预算。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支出设置明细帐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 ,三,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并对项目资金安全负责。 ,四,按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年终决算~定期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五,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审计与检查。接受项目监控办公室的监控检查。 第七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是项目建设监控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督导总体项目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编制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管理。项目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予调整。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捐赠管理系统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 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 3. 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 严格规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

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加强与市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 3,、以多种渠道、多样形式筹集本院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8、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 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 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经双方协商同意在捐赠管理委员会进行捐赠登记。 第八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院将以下列方式致: 1、捐赠管理委员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引导公司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政府倡导为前提,遵循自愿无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下属各管理处、监控中心等单位的对外捐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企业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当年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九条公司为宣传企业形象、引车上路、推荐服务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对公司内部职工的救济、补助性支出,由公司和工会另行制定规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 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和XX股份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 第三条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条 XX股份对外捐赠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预算控制, 分级负责,逐笔报批”的管理模式。 1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股份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第二 对外捐赠的原则章 第六条自愿无偿原则。各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直接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权责清晰原则。各公司经营者或者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个人捐赠。 第八条量力而行原则。各公司对外捐赠应与本公司的财力状况相适应。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对外捐赠规模应当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 不得对外捐赠。 第九条诚实守信原则。各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维 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2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含奖学金,、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大额资金管理办法四篇

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国资[2010]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公司在项目建设、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大额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年度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及年度资金追补预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企业委托理财、企业对外借款等; 3、公司的对外融资活动,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等; 4、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包括对外担保、代开信用证等; 5、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 6、公司对外的大宗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7、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8、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决策形式 第三条对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在遵守国家相关财经 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公司内部应实现集体决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权限划分的不同分别以办公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第四条办公会议在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内容时,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正确意见,按多数领导人员意见做出决策。 第五条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 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前,相关业务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重大资产项目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阅后提交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 第八条上会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地区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对外捐赠的管理,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毕节地区烟草商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0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局(公司)及各县(市)分公司、烟叶营销中心。 3.0执行政策 执行省局(公司)中烟黔财[2009]9号文件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关于印发《贵州烟草商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四节”对外捐赠的管理规定。 4.0管理要求 4.1各单位的对外捐赠,必须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列上报,没有预算的不予开支。 4.2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单位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4.3 对外捐赠项目由政工部门提出捐赠意见,列明捐赠的理由、金额、受益主体,按审批权限报批。 5.0对外捐赠的审批 5.1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单笔捐赠金额在

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权限的上报地区局(公司)审批。 5.2地区局(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捐赠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对外捐赠,超过5000元的经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5.3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主体捐赠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5.4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对外捐赠额度,由地区局(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上报省局(公司)审批。 6.0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6.1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负责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的日常监督检查。 6.2地区局(公司)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全区烟草商业对外捐赠办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7.0附则 7.1本办法由地区局(公司)政工科、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7.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集团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成员公司,各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公司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救济和公益事业。 第四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应当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促进各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条对外捐赠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全资成员公司实行报批制度,控股成员公司实行报备制度。成员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的,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六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遵循“自愿无偿、量力

而行、程序规范、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捐赠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对外捐赠范围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或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和特困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且为本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集团及各成员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十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集团及各成员公司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公卫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管辖区域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区卫生局和社区中心的要求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工作成本补助。 第三条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体现两个结合,一是经费管理采取预算和项目管理相结合;二是经费核拨以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 第四条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根据本年度区卫生局对我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数额,结合辖区实际服务人口,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第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 第七条按照有关规定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对于按规定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居民收费。 第八条对下拨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明确专人负责。项目不得相互混用,确保全面、真实地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参考标准,将补助资金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所需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不得与其他经费混用。 第十条补助资金用于为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事业经费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规范支出项目的规定: 1、允许支出的项目:用于相关的人员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支出。人员补助、查体材料费、成本、宣传的成本、宣传单、印刷费。 2、不允许支出的项目:人员工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十一条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对每笔经费实行跟踪管理。对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第十四条凡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信息化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中国出台新医疗卫生捐赠管理办法

中国出台新医疗卫生捐赠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9日 食品和药品 / 反腐败 2015年10月20日,中国医疗卫生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卫计委”)--出台新规定,对较前适用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捐赠管理规定做出了重大修改。该类卫生计生单位包括向百分之九十的中国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立医院和诊所。新出台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新捐赠管理办法,”点击这里参阅科文顿英文翻译文本)取代2007年《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2007捐赠暂行办法”),并立即生效。该新办法用于指导各类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1同时,该新捐赠管理办法也为有意向各级医院、医疗卫生相关的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团组织提供慈善性捐赠的各类单位和自然人提供合规守则。 相比较2007捐赠暂行办法,该新捐赠管理办法在适用范围和限制性规定做出更加广泛和细致性的规定。首先,新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捐赠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涵盖向医院以及其他卫计委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作出的捐赠。其次,新捐赠管理办法对允许及禁止性捐赠的情形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再次,该办法还首次引入了捐赠预评估制度,要求受赠单位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和捐赠人做出评估。另外,卫计委还对作出及接受捐赠行为做出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限制性程序规定,比如要求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来源做出合法性承诺并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捐赠资金等。最后,该办法还增加了信息公开规定以增强透明度,具体包括要求接受捐赠的卫生计生单位主动公开本单位接受捐赠的程序及情况,接受公众问询和监管部门的审计。 在本电子通讯之后我们附上2007捐赠暂行办法与新捐赠管理办法重要条款的区别参照表。 扩大“捐赠”的适用范围 新捐赠管理办法规定“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卫生计生单位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虽然该定义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涵盖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和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对于卫生计生单位的范围,新捐赠管理办法表示其适用于包括医院在内的各类各级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受卫计委及中药管理部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中国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实践中,绝大多数 1该办法已于2015年8月26日生效,但是国家卫计委直到2015年10月20日才将其公开于其网站。

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 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 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 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 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 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 3、50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

1 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 1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2、技改及工程项目支出 50万元—2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2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5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 100万元—3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 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非公募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XXXXX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陕西省民政厅同意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其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募集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各类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受捐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不论多寡都给予以相应形式的鼓励褒扬。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二、捐赠种类 本办法所指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XXXXX公益基金会捐赠财产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种类分为: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三、捐赠管理的组织协调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工作,并行使以下工作职责: (一)广泛联系社会各界,建立健全信息平台,为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信息服务以及政策建议。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基金会所接受的各项社会捐赠工作,审核、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三)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以及募捐奖励等规章制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不同时期策划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监督、保证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负责制定捐赠致谢办法以及制作与发放各类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 四、接受捐赠办理流程 (一)现金捐赠 1、各单位或个人作为联系方在办理基金会接受有关社会捐赠的事宜时,应先与基金会秘书处取得联系。

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模版

技术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引导所属单位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x…2013?10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本部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部。 第二章捐赠定义与对象 第四条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臵的法人合法财产(资金、 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生产经营用的固定 资产; (二)未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的涉密设备;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四)国家特准的储备物资;

(五)受托管财产、已设臵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 产; (六)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 第五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备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七条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捐赠原则 第八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遵循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净资产在50亿元以下的单位,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应控制在20万元以内;净资产不足1亿元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对外捐赠活动,确需开展的应根据相关程序逐级报批。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正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本部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股份公司其他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职责分工: 1.计财部门负责办理对外捐赠资金支付及对外捐赠统计上报工作; 2.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实施捐赠项目的部门作为主办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履行各项决策审批手续。股份公司对外捐赠,主办部门为股份 - 1 -

公司安排的对口承办部门;所属公司对外捐赠,统一由股份公司总裁办会同董秘处根据所属公司对外捐赠具体情况确定股份公司对口主办部门。所属公司主办部门由本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以实物资产进行对外捐赠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章包括对外捐赠的基本原则、范围及规模、审批程序、日常管理。工作流程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流程图》(附件1)。 第一节对外捐赠原则、范围及规模 第五条 主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无偿: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2.量力而行: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3.程序规范: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4.诚实守信: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 2 -

募捐管理办法

XXX公司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捐行为规范操作,加强对外募捐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职责,积极参与救助募捐活动,有效维护捐款人权利,督促受益对象发挥募捐的最大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捐”,是指公司以公司工会名义倡议,发动公司员工,自发的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个人财产的行为。 第二章募捐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组织倡议募捐后,全体员工自发参加活动,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对募捐额度、数量不做要求。 第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募捐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募捐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募捐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六条公司工会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组织募捐: (一)公益性捐募捐,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募捐,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重大疾病、生活特困救助捐赠。 (三)其他募捐,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四章募捐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募捐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衣物、书籍、生活用品等)。捐赠人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危险、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办法

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1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

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三条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二章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捐赠票据一般应设置为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账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七条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 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国资发〔〕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机关、事业部和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拒绝。公司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量力而行。公司对外捐赠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公司,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六条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已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对外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随意许诺行为。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类型、资产及受益人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类型包括: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其它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向其它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对外捐赠的资产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不具处分权的财产(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等)、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它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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