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汁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是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医院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审计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医院内部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第三条医院审计人员在医院纪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医院法人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医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根据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

第五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第六条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审计人员每年原则上保证一定时间的培训、进修时间,

并有相应经费保证,所需经费应列入财务预算。

第八条审计室对医院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对医院基建、修缮、装饰、安装等项目实行审计监督;

(四)对药品、库存物资材料、医用耗材、维修配件等实行审计监督;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医院所属二级法人单位及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医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医院、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审计室对于因工作(量)满负荷或技术力量限制而无法进行的审计项目,经医院授权,应由审计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由审计室出具审计意见或下达审计决定。

第十条审计室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相关的财务资料。

(二)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针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可以向院领导请示,决定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权。

第十一条审计室根据医院领导的意见,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要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专案审计可不提前通知。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所负责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有关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四条基建、修缮、安装工程项目在审计时,基建、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工程招标书、建筑施工合同或协议书、设计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

料、工程变更签证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决算书等资料。

第十五条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情节较轻的由审计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审计室可提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院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上述条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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