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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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案)

民法(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权利及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免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种类。

能力方面:培养民警运用民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觉悟方面: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使民警能自觉地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教学重点]

民事责任

[教学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对象]

新录用干警

[教具准备]

多媒体

[教学方法]

实例法、提问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

4课时

[教学过程]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调整的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基本原则:是贯穿民事立法、司法以及民事活动的指导方针,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

1、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诉讼时效

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某些特殊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但《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3、诉讼时效的计算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6、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已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适当延长的制度。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规范所调整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反映国家和平等主体的双重意志。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4、民事法律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具体民事法律关必须

具备的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公民、法人、国家和其他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规范所能享有的具体权益。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以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经济利益的物质财富。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是法律关系成立后民事主体所为;

②必须是为实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为;

③必须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承担的民事义务的直接体现。

(四)公民(自然人)

1、公平的民事权利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①平等性;②内容广泛性;③真实性。

(3)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时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未出生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未来公民的利益,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和条件

根据:公民有无认识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辩认自己的行为,并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

条件:①达到法定年龄;

②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

(3)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

①年满18周岁的公民;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

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它包括两种情形: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律制度。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③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4、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②下落不明的时间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③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④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①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代管;

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③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5、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具备法定条件的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

②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

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但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人身方面:配偶再婚的维护现有婚姻,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子女被他人收养的,维持收养关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财产方面:第三人合法取得财产的,可不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应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成立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法人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合法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不合法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

(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3)是一种合法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实质要件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益

(4)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

(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有效条件,因而自始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主要有几下以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经济合同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2、效力: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2、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在理解上有重大错误,从而作出与自己的真实意识不相符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四)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实施了一定民事行为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民事行为。

(五)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实施有损于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它包括: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串通代理。

(六)代理中应负连带责任的几种情况:

1、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民事权利: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一)财产所有权

1、概念: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特征:

(1)所有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2)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

(3)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利;

(4)所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并存时,还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

3、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2)使用权;(3)收益权;(4)处分权。

4、财产共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而形成的一种财产共有关系;

(2)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如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二)债权

1、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

(4)无固管理;(5)其他法律事实。

(三)知识产权

1、概念: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2、特征:

(1)是创造者通过创造性劳动取得的;

(2)需要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

(3)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民事权利;

(4)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5)知识产权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3、种类:知识产权主要有(1)著作权;(2)专利权;(3)商标权;(4)发明权;(5)发现权;(6)其他科技成果权。

(四)人身权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2、特征: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紧密相联,不可分离;

(2)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3)人身权具有专有性质;

(4)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

3、分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需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民事责任

(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自己的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补偿性为主的法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包括: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四)免除民事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存在法律规定事由,行为人对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不可抗力;

2、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五)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特征:

(1)以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

(2)以财产责任为主要内容;

(3)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民事责任。

(六)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1)是由法律规定的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由当事人约定。

(2)主体具有广泛性;

(3)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是财产责任方式,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方式。

2、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3、一般侵权民事责任成立要件:

(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2)有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七)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1、概念:是指行为人不一定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因法律上的特殊规定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的一种民事责任。

2、特征:

(1)主体具有限定性;

(2)致害原因具有特殊性;

(3)适用法律的专门性。

3、种类: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装置明显标志或者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场,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受害人自己过错造成的除外。由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民法学(1)综合练习电子教案

民法学(1)综合练习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马晓燕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学 2.民法 3.人格关系 4.身份关系 5.平等原则 6.公平原则 7.自愿原则 8.民事法律关系 9.民事主体10.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1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12.民事权利13.民事义务14.公民1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7.监护18.住所19.宣告失踪20.宣告死亡21.个人合伙22.法人23.联营24.物25.不动产26.民事法律行为27.要式法律行为2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30.无效民事行为3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2.无效民事行为33.代理34.法定代理35.无权代理36.表见代理37.期限38.时效39.诉讼时效的中止40.诉讼时效的中断41.善意占有42.恶意占有43.原始取得44.传来取得45.共有46.共同共有 47.按份共有48.相邻关系49.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填空题 1.民法是调整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我国民法只是调整的财产关系;即发生在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 4.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5.根据《民事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的原则。 6.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救济;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救济。 7.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主要有:(1)之诉;(2)之诉;(3)之诉。 8.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9.我国民法确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10.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事由。 11.在民法上死亡分为和。 1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和正常的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 13.我国《民法通则》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14.《民法通则》规定,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或者征得他的的同意。 16.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相应分为、、三类。 18.《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19.《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形式,也可以用形式。法律规定用的,应当用。 20.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承担民事责任,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课程教案

《合同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合同法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合同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 一是合同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学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以及各种具体的有名合同,能够使学生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生活中去。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内容 合同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合同法学课程主要包含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分类、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与担保、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15中有名合同。本课程一共有29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 其中重点难点部分主要在第三章合同的订立以及订立的程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认真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第六章中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使用,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八章合同的担保,第十五章买卖合同,第十七章赠与合同。

民事权利教案

《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的 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三、作业及讨论: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案例一: …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案例二: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试分析: 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B.李三要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 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其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制度。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

民法学(2)教案之三

民法学(2)教案之三 (2003年5月24日上午) 第二十四章商标权 第一节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 我们知道商标权与专利权共同组成工业产权制度。什么叫商标?这个概念,我们经常看到。比如,“苏泊尔”压力锅,“苏泊尔”就是商标。“玉环”文旦,“玉环”也是商标。在服务行业,如“良子”足浴、“上岛”咖啡店等均属于商标。商标最初目的是在于区别厂家,而现代意义上商标上有树立商品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作用。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装上及其宣传品上面的,用于区别不同企业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一种专用标记。 我国的《商标法》于1982年8月通过,于1993年2月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对原来《商标法》的修改很大。1993年的商标法总为43条,而2001年修改条文47处,现行条文为64条。我们的教材是根据1993年的《商标法》而编,所以这教材内容已经过时。这对于我们学习带来一定困难。 所以本教案只能简单些,讲一些原理东西,涉及到具体制度,法律规定就不一样了。今后如果考试重点内容确定,我们再来学习。 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法已经作了修改,教材中认为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新法律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二)商标与其他相邻标记的区别 1.商标与商品装璜。商品装璜是商品的外观设计,如有显著特点的,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而不受商标法保护。 2.商标与商号区别。商号实际上为企业的名称。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一般企业商标与商号是不同的,而有些企业把商号主要内容以商标名字命名,如我县苏 泊尔公司,就以商标命名。 3.商标与产地标记。产地标记现行商标法已经把它作为证明商标。比如,我们玉环的“玉环文旦”就作为证明商标,证明玉环县内生产的文旦。 4.商标与工业外观设计的区别。外观设计受专利法保护。 (三)商标的分类 1.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可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 2.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来划分,可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指由一些企业组成的社团所有和使 用的商标。 3.按商标的用途分类。可分为营业商标、等级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这些概念均不属于重点内容) 4.按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可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管理局核准。国家对于商标的注册实行自愿原则,使用某商标的,不申请注册 国家也是允许的,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他人用这个商标权利人就不能请求法院 保护。 5.按商标的知名度可分为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是一个重点内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理学概论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在中国先秦时期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以后称之为“律学”。在我国广泛称之为“法学”或“法律科学”则是近代以后的事情。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于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本来意思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学定义为:“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法学等许多学科。社会科学总体上以各种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 我们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也就是说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社会的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学可以分为不同的体系。法学体系通常从两个角度来划分: 一是从法律部门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二是从认识的角度来划分,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英国《牛津法律指南》进一步将法学分为:法律理论和哲学;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比较法研究;国际法;国内法;跨国家法;附属法学,比如法医学。 日本学者将法学分为:公法,比如宪法;私法,比如民法;刑事法,比如刑法;基础法学,比如法哲学。 二、法理学概念 在西方,英语LegalPhiloso-phy通常译成“法哲学”;Jurisprudence通常译成“法理学”。 在前苏联,由于强调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所以,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 在旧中国,有的称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主要是介绍西方的法学理论,介绍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学流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受意识形态和前苏联的影响,国内法学基本上也将它称之为“国家和法的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从内容上看,不仅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也研究国家的基本理论,而且是以国家理论为重点,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物重要性,没有将国家学说的理论与法学的理论分开来研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人们逐步认识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法学与政治学的区别,一些高校也开始恢复设立法律系,开始法学研究和教育,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也就逐步发展起来了,起初是使用“法律基础理论”,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才恢复使用“法理学”这一概念。 那么,到底什么法理学呢? 国外法理学家的定义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学说。它是对法进行一般性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的最普遍的问题。 国内法理学家的定义也比较多,目前比较通用的观点是: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的学说。从研究的内容上看,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创制、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大学法理学经典教案

按:这是本人从网上收集到的中南民族大学的法理学教案,具体编定者不明。因为不论从资料的详实上,还是问题的讨论深度上,这个教案都吸收了各教科书的成果,可以说很有特色,故推荐于此。当然,有些观点尚需进一步讨论! 第一章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词源 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其词源历史悠久,但中国与西方不同。 关于法律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汉代始有“律学”。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名”进行辨析。律学主要是对现行的律例进行注释,关注法律的应用技术,而不关注正义等价值问题。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曾引孔稚的一句话:“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然而,孔白二人所用的“法学”的含义,仍然接近于律学。宋代以后,律学成为通词。总的来说,在中国,法学或法律科学的名称,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学东渐、西方文化大量传入时才广泛使用。 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正如法一词一样。“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由IUS(法律、正义、权利)和PROVIDERE (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到公元2世纪罗马帝国前期,该词已被广泛使用。当时罗马的五dafa学家之一乌尔比安(Ulpianus,公元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后来,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拉丁文JURISPRUDENTIA这一词语在欧洲各国广泛传播。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等语种,都是在该词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含义日渐深刻,内容不断丰富。(有人,如德国学者莱布尼茨说:法学者,权利之科学也。有的说:法学是自由的科学。有的说,法学是正义之学。) 二、法学的性质和对象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复杂。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如神学和科学。 关于科学,也有多种分法。传统的划分方法是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即研究自然现象的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社会科学即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哲学、心理学等等。现在有一种划分方法,把科学分成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综合科学、人文(精神)科学、边缘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的科学,凡是与人类社会生活有关,与人类社会关系有关,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有关的现象,都是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员。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特性的社会科学,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它以法、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试图把握人类进入文明时代各种法律现象发展的一般过程和规律性,藉以明了法律作为社会现象、文明现象的独特性,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重要性和独特性。与其它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学是一门特殊的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一样具有普遍性,主要研究法及法律现象(包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学探索所有法律现象、整个法律现象,在类别上包含各个部门法,在运作上涉及各

民法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一):课程说明(2010-02-28 21:13:01)转载▼ 标签:民法总论讲义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教育分类:教案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 授课人:朱庆育 授课时段:201003-201007 授课对象: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本科生课时数:54 授课时点:周一0945-1210/1330-1600 授课地点:明203 教学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877266625.html,/kanqiaoshangfengjing 课程说明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又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罗素自传·序言》:“我为什么而活着?” 一、基础观念 (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批判性观念 (三)惯性原理 (四)一以贯之 (五)问题意识 (六)小心求证 二、教学目的 通过教义学,超越教义学。 三、教学思路 (一)“如果不要求学生做不会做的事情,他就永远不会去做能做的事情。” ——约翰·密尔《自传》 (二)“凡是能运用自己思考得出的东西父亲从不教我,只有尽我努力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才给与指点。” ——约翰·密尔《自传》 (三)“我无意让我的作品省却他人思考之负累,相反,可能的话,希望它能激发别人自己的思想。”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 四、教科书推荐 (一)基础教科书 1.佟柔:《佟柔中国民法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定价36元; 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定价34元; 3.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59元; 4.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定价66元; 5.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定价38元;(二)专题教科书 6.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定价28元; 7.梁慧星:《民法总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定价24元;

10.1《民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教案

鲁人版九年级道德与法治10.1《民法: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教案课型:新授设计者:日期:授课人:__________________ 政治教研组: 教学目标: 1、知道民法的含义及涉及范围。 2、懂得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享有的各种权利:;遵守民事法律话动的基本原则, 3、增强民法意识,尊重民法,自觉遵守民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培养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意识。 教学重点: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教学难点:我国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 导学过程: 一、复习提问,巩固就知:(每组轮流回答一个问题) 1.国家司法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的重要性有哪些? 2.司法机关怎样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司法公正? 3.我们应该怎样理性维权? 二、导入新课: 仔细阅读漫画,思考问题: 上面两幅漫画告诉了我们什么? 三、幻灯片出示教学目标,学生读出。 四、幻灯片出示自学导航,学生自学,教师巡视指导: 自学指导:要求同学们认真阅读课本110-114内容,结合导学案思考下列问题,并在课本上做标记,时间5分钟。教师巡视,随时回答学生的问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2、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3、我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哪些? 4、进行民事法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五、师生合作探究: 1、仔细探讨下列生活中的相互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关系、合同关系、婚姻关系, 思考探究:处理好这些关系,涉及哪些法律? 2、民法典的编撰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引发坊间与学界的广泛关注。2018年4 月28日,梁慧星与王泽鉴两位法学泰斗相约鹏城,作客“歌乐山大讲堂”,纵谈民法典编撰的一些核心问题。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翔实的民事权利指南,更以其蕴含的自愿、公平、公正的法则,促进人们之间正常有序交往,指引每个人更好地安身立命。 结合上述材料,运用相关知识,思考问题: (1)什么是民法? (2)我国民法赋子自然人哪些民事权利? 3、《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身患重病的杨某在购买终身保险时,隐瞒自己的病情,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杨某因重病死亡,保险公司与杨某的儿子因保险赔偿问题发生齐争执,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他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你认为法院是否会支持杨某儿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六、课堂小结: 学生说出自己学会了什么?教师归纳总结本节内容。 七、课堂达标: (一)轻松选择,我能行 1、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等一切日常活动,都离不开民法,一个企业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也都离不开民法。这表明( ) A.民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B.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C.民法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宣言书 D.民法赋予民事主体所有的民事权利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教案

参考教材:民法(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教案 王鑫 政法系 2015学年度第2学期 第一编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民事权利 第八章物 第九章民事行为 第十章代理 第十一章期限与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一、主要参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7.法国民法典 8.德国民法典 9.日本民法典 10.台湾民法典 10.苏俄民法典 二、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凯湘:《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3.郭明瑞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4.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5.高圣平/梅夏英:《物权法教程》,人民大学出版社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的市民法,罗马法奠定了现代民法的基础,而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蓝本。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在法律体系上也是诸法合一,但在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万民法),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市民法),即罗马法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在查士丁尼制定《国法大全》时,两法已经合并,罗马法主要以私法为主。近代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事立法均为私法,从词源上看,民法是调整民间社会关系的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民事立法可追溯到1911年清政府的《大清民律草案》,(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本义正等人起草该民法,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古代文献中便有“民法”一词,如《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这是我国刑、民分立的第一个民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覆亡了。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于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南京国民党政府以上述两草案为基础,借鉴法、德、瑞士、日本等国民法某些原则和条款,于1928年5月到1930年底制定民法典,分五编(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陆续公布。它是我国历史上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民法典,至今仍施行于台湾省。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法》第2条)。“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 (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无民法典,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市民法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5年《中华民国民法草案》 1929.5.23公布《民法》总则

《民法学》教案{T}详解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三、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法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二、民法为私法 在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产生利益多为私的利益,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且带有私密性,国家无法也不能一一规范,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是其必然选择。 三、民法为权利法 私的利益以法律术语表达即为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四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学说 1、一定范围说 2、商品关系说 3、公民说 4、平等关系说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财产关系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2、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人身关系的范围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二)事后调整 第五节民法的效力范围 一、对时间的效力范围 二、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三、对人的效力范围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 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 四、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法意解释 4、目的解释 5、其他解释 (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漏洞补充 2、价值补充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民事司法 3、指导民事活动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物权法教案

民法通选课一、关于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物权的特征 第一,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第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这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特别是与同样作为支配权的知识产权区别开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体的智慧成果。 第三,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是支配权,意味着其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无须他人的行为,而债权得通过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才能实现。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所在;物权作为一种对世权、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人都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实现物权的义务,是不特定的。 这一点使物权与债权区别开来,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因此,债权则是只能由特定的权利主体对特定的义务主体享有,其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产生的,债权也被称为相对权、对人权。 也是由物权的这一特征推导出物权的优先力、排他效力和妨害排除力。 (二)物权的种类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以物权的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客体——物 1、物的概念及特征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特征:(1)物是人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 人体作为人的组成部分是主体,而不能作为客体,物是作为客体的因此不包括人体的组成部分。但是若人体的组成部分与人体相脱离并脱离其控制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成为物,如血液分离下来以后并卖出去时便成为物。(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作为物权的客体,而物权是支配权不能支配的当然无法成为支配权的对象。(3)能满足人的需求.因为民法上的物是要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而权利则是人的一种利益,因此若一项客观存在的物体对人而言没有任何利益可言就无须受法律的保护了。(4)具有经济价值 依据经济学的研究,只有具有稀缺性的东西才有价值。(5)物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 只要构成民法上的物必须依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独立成一体。若依据生活常识不能独立成一体则无法构成民法上的物,只能作为其他物的组成部分。 2、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 第一,所有权人限制。动产原则上任何人均可成为其所有权人;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 第三,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第四,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不动产由于不能移动,相邻的占有人之间如因不动产的利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以,民法上有专门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条文,以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五,地域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第六,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一般要求具备书面行使,而以动产为标的的则没有此限制。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 二、关于物权法(一)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 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2、一物一权原则 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 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 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教案 华侨大学法学院罗大钧 一、课程目标及要求 本课程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基础课中的核心课程,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四年的学习中,其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民事法律科学领域及形成民法思维模式的作用。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成为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具有独立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能力的法律专业初级人才,为以后进一步学习、掌握各门民事特别法,全面提升民事法律素养打下基础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公民和法人行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基础性法律部门。民法学是法律科学中的一门重要的基础性学科,民法总论是民法学中的基本理论部分,是法律系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学习本门课程,第一要特别重视基础理论的学习,准确把握民法的基本性质、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规范、基本制度,达到融汇贯通。第二要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整个民法、乃至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法等课程的基础和前提。 三、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1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2、民法的基本原则问题。3、民事法律关系问题。4、民事主体制度问题。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问题。6、时效制度问题。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1、民法的性质问题(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上多有分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这是理解法律规范作用于客观事物的关键所在)。 4、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主张)。 5、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结构和表现形式的复杂多变)。 四、课程的学时分配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设计

《侵权责任法》课程教案 一、课程设置 工业管理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立足于高职院校主要培养高素质技能性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根据这一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课程定位于高职法律类专业设置的一门必修的实践性很强的专业主干课。通过该课程的系统学习,能够培养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素质,成为适应基层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更好为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课程总目标 本课程是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学科,该课程的开设,旨在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培养学生运用侵权责任法理论和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的能力。概言之,教学目标有二:一是侵权责任法基本知识的掌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相关规定;是学生能够认识实际生活中所遇到的侵权行为以及怎样使自己的损害得到合适的赔偿。 二是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课程教学设计的重点应围绕这两个目标进行。 三是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律素养 ●培养学生较强的职业和社会责任感 ●培养学生守法护法意识 ●培养学生辩证思维能力 三、重点、难点章节及容 侵权责任法是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完整的学科体系。侵权责任法学课程主要包含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本课程一共有27章,其中的重点章节有: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二编、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二十一

《民法学》教案

《民法学》 教案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之语源和起源 (二)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 (三)中国民法之演变 三、民法的分类 (一)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二)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市民法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二、民法为私法 在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产生利益多为私的利益,其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且带有私密性,国家无法也不能一一规范,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是其必然选择。 三、民法为权利法 私的利益以法律术语表达即为权利。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并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鼓励和引导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以实现对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渊源 一、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 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三、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决议、命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四、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指导性的指示和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习惯 第四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学说 1、一定范围说 2、商品关系说 3、公民说 4、平等关系说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财产关系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 2、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人身关系的范围包括人格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事前调整 (二)事后调整 第五节民法的效力范围 一、对时间的效力范围 二、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三、对人的效力范围 第六节民法的解释和适用 一、民法解释学的概念 二、民法解释学的特征 三、民法解释学的目标 四、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一)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可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文义解释 2、体系解释 3、法意解释 4、目的解释 5、其他解释 (二)在法条的可能文义范围内不能解决问题时的方法 1、漏洞补充 2、价值补充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民法各项制度的本质,在民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性: (一)反映了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贯穿于民法始终,对各种民事活动均有指导作用。 1、指导民事立法 2、指导民事司法 3、指导民事活动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法学导论(教案整理稿)

迈入法学之门的课程:法学导论 第一讲何谓法学? 1、法学是什么? 所谓法学,简言之,以法律为对象形成的知识体系。 从世界上看,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从中国看,法学是一门年轻并至今仍显稚嫩的学问。 成熟的法学渊源于古代罗马,当今世界的主要文明法律制度,都离不开罗马法制度和精神的哺育。 2、如何学习法学? 法学的基本形态: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历史法学、制度法学。 自然法学强调自然法,主张法律应当合乎正义,恶的法律不是法律。 实证主义法学主要强调实在法,强调实际存在的法律所具有的效力。 社会法学从十九世纪发展起来,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历史法学将法律与历史、民族精神等联系起来,认为法律与历史之间存在某种深刻的关联。 制度法学认为,法律是一种制度,试图在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之间寻找到第三条道路,其口号是: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 从法学的历史演变来看,自然法学最为古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与自然法学形成对立的是实证主义法学。 法学的不同基本形态实质上体现不同的法学思维模式。 附1、安提戈涅 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他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流亡者波吕涅刻斯为了抢夺哥哥忒拜王的王位,率外邦军队前来攻打自己的祖国忒拜城。两军交战时两兄弟自相残杀而死,他们的舅父克端翁被长老们推为新国王。克端翁王指责波吕涅刻斯“想要放火把他祖先的都城和本族的神殿烧个精光,想要喝他族人的血,使剩下的人成为奴隶。这家伙,我已向全体市民宣布,

不许人埋葬,也不许人哀悼,让他的尸体暴露,给鸟和狗吞食,让大家看见他被作践得血肉模糊!这就是我的魄力!”“谁要是违反禁令,谁就会在大街上被群众用石头砸死。” 这时候,有一位美丽的少女——流亡者波吕涅刻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勇敢地站出来埋葬了她的哥哥,并因此而获罪而死。 当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与世所公认的“神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人们面对着服从“神律”,还是服从现存的律令的两难选择时,正义站在哪一边? 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其实很简单: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就是天性和公理。她把国王的世俗权力、法令与世所公认的“神律”、“天理”区别开来,告诉人们,国王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天性和公理,那它就是恶法,甚至连恶法都算不上,而对于那些伤天害理的恶法,人民没有必要去服从。 安提戈涅胆敢藐视人间的法令,“以身试法”,克端翁王自然非常愤怒。剧本是这样描写的: 克瑞翁:“你敢违背我的法令吗?” 安提戈涅:“我敢!为什么不敢?你说的话也能算是法律吗?宙斯从来没有向我们宣布过这样的法律,正义之神也没有制定过这样的法令让人们遵守,一个凡人的命令就能废除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律条吗?它不是今天和昨天才出现的,而是永久的!我不会因为害伯别人而违背天条,我不愿意在神的面前受到惩罚。我知道我会死的,我遭遇这命运并不感到痛苦,但是,如果哥哥死后得不到祭奠和埋葬,我才会痛苦,痛苦到到极点!” 附2、苏格拉底之死 公元前399 年,正值华夏战国时代的初期(周安王三年),古希腊雅典的三位罗织罪状的检查官:墨勒托斯,一位拙劣的悲剧合唱歌曲的作者;安尼托斯,一位制革的匠人;一位演说家,一起指控当时著名的学者、哲学家苏格拉底有罪。 他们对苏格拉底指控的基本内容如下:“苏格拉底违反法律表现在他不尊敬城邦所信奉的诸神,而且还引进新神;他的违法还表现在他蛊惑青年,使之误入歧途。” 不知道这三位检察官用了些什么证据,竟然说服了雅典的公民,让他们认为城邦应该判苏格拉底死罪。这样,苏格拉底就被宣判为有罪,定为死刑。但是没有随即行刑,推迟了一个月以后才执刑。 在这段时间里,苏格拉底有充裕的时间与机会出走逃避。他的朋友克里同曾多次劝说他远走高飞,但他不为所动。因为苏格拉底自认是一名雅典公民,就要遵守雅典所制定的法律,以身殉道,甘愿受死。苏格拉底还认为,如果在他的朋友及学生的协助下越狱逃走,是“以错对错”,这种办法不可取。最终,苏格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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