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权理论

一:赋权的定义:

1.字典中的定义

(1)《韦伯斯特新世界词典》:赋予权利或权威;赋予能力;使能;允许。

(2)《韦氏大学字典》:授予权威或法律权利;使有能力;帮助自我实现或增强影响。

(3)《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使有权利。即指人们对自己的生活和社团重新获得权利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个人也是集体所经历的过程。

(4)《社会工作词典》:帮助个人、家庭、团体和社区提高他们个人的、人际的、社会经济的和政治的能力,从而达到改善自己的状况的目的的过程。

2.学者的解释:

(1)Solomon(1976):强调这是一个“减少无权感”(reduce the powerlessness)的过程,方法是通过发掘“无权的一群”的权力障碍 (power blocks),协助他们消除非直接权力障碍(indirect power block)的效果与直接权力障碍(direct power block) 的运作。

(2)Rappaport(1981、1984、1987):赋权是一个过程,是一个人们、组织和社区对其事物获得控制的机制。

(3)科福(1984):赋权是指发展积极的自我能力意识,对周围的社会政治环境有一个批判性的、分析性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可以增强个人和集体的资源。

(4)Torre(1985):赋权是一个过程,透过这个过程,人们变得够强壮而足以去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事件与机构,以及在这些事件与机构的控制下进行分享,并努力改变他们。

(5)Swift & Levin(1987):赋权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对权力的再分配、一个过程以及一个目标。

(6)斯坦堡(1991):赋权指获得权力、发展权力、夺取权力,或者说是帮助使用权利或能够行使权力的过程。

(7)uiterrez(1998):赋权是一个增加个人权利、人际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使个人能够采取行动来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



综上所述,赋权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其定义涵盖了三个层面:

(1)个人层面的赋权,发展一个更加积极的更有影响力的自我意识。

(2) 社区层面的赋权,获得知识,提高能力,以便对个人周围的社会政治环境有一个更加具有批判性的理解。

(3) 社会层面的赋权,获得更多的能力和资源,以实现个人和集体的目标。
二.社会工作中赋权的历史演进
1.“赋权”一词的使用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者Solomon提出对被歧视的美国非洲裔黑人增能的工作,从而把赋权注入了社会工作。

2.1976年Solomon出版了《黑人增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标志着赋权取向的实践在社会工作专业中的诞生。

(1)第一阶段(1893-1917):

美国社会受工业化、移民潮、劳工运动影响,劳工期待获得经济安全及政治自由;社

会工作者成为新兴的“科学慈善”取向的专业人员

这一时期的特色:

a.提供具体及社会性的支持;

b.传授技巧;

c.重视案主参与;

d.公开分享机构信息。



(2)第二阶段(1917-1945)

罗斯福“新政”重建美国经济与社会,社会工作专业中的干涉主义和赋权取向同时找到了发展空间。

协助缺少权利的案主的方式:

a.建立社会安全制度;

b.注意母亲及儿童的健康照顾议题;

c.构建美国本土黑人的社会工作学校。



?(3)第三阶段(1945-1994):

n二战后,受多元化与全球化思潮影响,社会工作取向呈多样化趋势,赋权的观点与此时

进入反复而厚实的建构。

n
?发展特色:

a.社会工作的介入必须以回应案主认定的需求为归依;

nb.鼓励案主参与建立同辈网络;

nc.强调机构的工作中心在于增进与维系改变。 不同面向 赋权的目标 对权力的看法 相关的社会运动/意识形态
第一面向:弱势社群本身 增强能力、信心、自我 1.减低无力感,令案主有权力、 功能主义 (functionalism)
有力量去掌握自己及环境; 人权/民权运动:公民权利
2. 权力=个人适应能力; (citizenentitlement)
3.注重提高案主-自我意识及主体意识

第二面向:弱势社群 改变权力关系中的角色 权力是压迫者(dominator)与被压迫者 工团主义:强调工人自治
所处的社会权力关系( (dominated)之间的社会关系。 黑人意识运动 (black

而阶级、性别、族群是社会分层中权力 consciousness movement)
分配的重要原素

第三面向:整体社会 建立一种新的世界观和 改造权力成为正面的力量 女性主义
以及弱势社群的世界观 价值观,从而建立一套 强调平等和合作 绿色运动
价值观和新的权力关系 以关怀替代压迫和竞争关系



摘 要:本文在分析赋权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历史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赋权理论的运用方法和操作模式,进而围绕赋权理论的论争简要讨论了它与社会工作其他理论的矛盾与配搭。最后,文章还对赋权理论与个人道德抉择的矛盾与关系进行了反思。

关键词:赋权;权力;弱势群体;激进社会工作



赋权理论(empowerment theory)是根植于社会工作传统,成长于20世

纪60年代的社会维护观点、市民权利和妇女运动,加上草根组织运动的孕育而形成的一种实务工作取向。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这一理论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探索逐渐活跃起来。该理论的价值取向与社会工作一贯追求的目标基本吻合,而且以该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模式亦表现出明显的可行性和建设性。本文在分析赋权概念的内涵及其发展历史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探讨了赋权理论的运用方法和操作模式,进而围绕赋权理论的论争简要讨论了它与社会工作其他理论的矛盾与配搭。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对赋权理论与个人道德抉择的矛盾与关系进行了反思。

一、“赋权”的概念及内涵

1、关于“赋权”的概念

“赋权”是现代社会工作理论的重要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挖掘与激发案主潜能的一种过程、介入方式和实践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维权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如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再分配,走赋权的途径。这里的“权力”是指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能力,是对外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强调的是人们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正如迈克尔·曼所说的那样:“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权力是通过支配人们的环境以追逐和达到目标的能力。”而古铁雷斯、莱维斯、莱夫、马塞斯和理查、平德休斯等西方学者在讨论赋权理论和实务时也分别对“权力”进行了界定。张时飞博士将他们的界定概括为三种方法定义的权力:(1)个人权力——得到某人需要的东西的能力(Bandura,1981);(2)社会权力——影响其他人如何思考、感受、行动或信任的能力(Dodd&Gutierrez,1990);(3)政治权力——在社会系统如家庭、组织、社区和社会中,影响资源分配的能力(Pinderhughes,1983)。[1]除此之外,这种能力还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觉,即权力感。正是这种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感、福祉感及重要感。因此,赋权应该主要指从人本身的能动性出发,唤醒其权力观念,增加其权力和能力,从而达到改善其状况的目的的过程。在这种不断地唤醒和持续地赋权进程中,扩大同一赋权的人群规模,从而逐渐改变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最终使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达到一种稳定和均衡。

需要强调的是,赋权概念的假设前提在于: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权力是变化和发展的,无权或弱权的地位状况通过努力是可以改变的,弱势群体可以在适当的协助之下,提升自己的权力和能力。赋权的价值基础是充分实现人类需要、促进

社会公平、正义,关注社会环境保护、消除各种歧视、强调案主自决和自我实现。正是赋权概念这种特有的价值功能,使得它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整个社会福利、社会政策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目标和介入过程。

2、“赋权”理论及实践的演进

赋权理论及实践的源流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2]但其兴盛和发展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它的一部重要的先驱性著作是1976年Solomon出版的《黑人赋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这标志着赋权取向在社会工作专业中的诞生。所罗门在书中明确使用“赋权”一词来描述美国社会中黑人少数民族因长期遭受同辈团体、优势团体与宏观环境的负面评价而倍感深切、全面的无权,因而建议社会工作的介入应致力于增强黑人民族的权力,以解除社会中的“制度性种族主义”所加诸的压迫与疏离,以增进案主个人的自我效能与社会改革的力量。由于赋权理论避免了社会行动与个体化视角之间的那种简单两极化的缺陷,并且将对个人或家庭的工作放置于对社会目标的追求过程之中,[3]不论是传统还是创新的社会工作取向很快地就接纳与融入了这种观点,使之成为社会工作实践中重要的参考知识体系,且延续至今。

同Solomon一样,Russel-Erlich&Rivera(1986)也认为,压制性社区环境中的赋权实践,是应对政治经济生活带来的压制性趋势的实质性对策。Rojek(1986)指出,尽管与激进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紧密关系,赋权战略还是具有自身不同的目标。赋权属于理性主义范畴,它们认定根据案主的需要来改变环境是完全可能的。而激进理论则属于唯物主义范畴,它们认为社会制度的广泛变革是实现真正赋权的前提,而不是如理性主义社会工作那样去直接改变社会。Rose(1990)在一系列相关研究基础上归纳出赋权实践的三个原则。Rees(1991)对赋权理论作了详尽的描述,他特别强调赋权在社会工作中的政治角色。在Rees的论述中,他向人们揭示了赋权概念的五个核心观念:传记、权力、政治性理解、技巧、政策与实践的相互依赖性。按照Rees的观点,赋权的基本目标在于通过互助和知识共享等有利于实现更大目标的小步骤,去实现社会正义并给予人们更大的安全和政治、社会方面的平等。Anderson等人(1994)提出过一个为促进非洲社会发展的赋权模式。这个模式主要指向实践过程中的五个层面:个人、社会、教育、经济与政治,将这五个层面看成是相互关联的存在。Ntebe(1994)主张,社会工作这个专业,必须发展一个为受压制社区倡导的角色,并且将这个角色视为激进的实践模式中的赋权的一部分。Simon(1995)认为

,赋权取向社会工作的特点在于:第一,和案主、案主群、社区领导人等建立互相合作的伙伴关系;第二,强调案主和案主群的能力而不是无能力;第三,支持着眼于个人及其社会和物质环境的双重工作焦点;第四,承认案主和案主群是积极的主体,具有相互关联的权利、责任、需求、要求;第五,利用自觉选择的方式,把专业的能量指向在历史上被去权(disempowered)的群体及其成员。Kondrat(1995)指出,对赋权理论的理解需要我们思考谁拥有的知识才是重要的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地方性知识,特别是从案主那里获得的指示。Gutiérrez等人(1995)对美国社会工作者的赋权观进行了研究。在这些社工眼中,赋权通常涉及下述概念:对自身生活的控制,对自己解决重要问题的能力及信心,认识并发展自身行动能力的能力,在作出决定与具体行动过程中对可能的选择与自己独立性的意识与使用。在另一项研究中,Gutiérrez(1995)发现,启蒙团体的存在,可能增强少数民族的成员在种族问题上的政治积极性。这项研究也有力地支持了意识唤醒可能导致赋权的研究假设。Gutiérrez、Parsons和Cox(1998)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赋权》一书中,提出了一个由价值基础、介入认可、指导实践的理论基础、有关案主和工作者相互关系的指引,以及把助人活动组织起来的一个架构等组成的赋权取向的社会工作模型。

总之,经过近30年的发展,赋权理论及实践已经成为社会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在学术、政治和专业层面被广泛地运用。

二、赋权理论的操作方法与模式——以农村扶贫工作为例

赋权的途径和模式有哪些呢?陈树强(2003)在总结评述大量的国外和港台文献后,比较详细地研究了赋权理论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操作等等。[4]国内学者范斌(2004)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提出了赋权的两种模式和三个层次。[5]两大模式是个体自身的主动赋权和外力推动的赋权;三个层次指个体层面的赋权、人际关系层面的赋权和社会参与层面的赋权。在具体的赋权途径上,她主要以社会工作的辅导模式进行探讨,如在个体层面,可以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和小组工作方法,唤醒其正确的归因意识,纠正其心理和行为偏差,激起其自我的能动性;在人际关系层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和中介服务,帮助其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层次;在社会参与层面可以依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和社会行动技巧,帮助其通过有序合法的集体行动,合理合法地争取自身的权力和权利,并努力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政策。在模式上,“个体主动”模式强调个人在赋

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其假设前提是权力存在于案主之中,而不是案主之外(张时飞,2001);赋权的关键在于个体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个体若无赋权意识,所有努力都是白费。“外力推动”模式则强调赋权过程中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张通过外力去激活弱势群体主体性,并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赋权的目的(范斌,2004)。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在理论层面上,赋权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下面,笔者将通过一个农村扶贫工作案例来具体说明赋权的这种模式和途径。

笔者的案例来自2004年3月15日《文摘周报》的报道。案例描述如下:

湖北监利是“中国稻米第一县”,该县黄歇口是湖北省出名的“产粮第一镇”。记者看到的却是:——房前屋后,干枯的河岸上,随处可见凌乱的垃圾堆,红色、黑色、白色的塑料薄膜碎片随风四窜,农药瓶、废电池、包装盒混杂在食物残渣的异味之中。原野里,不少地方扑面而来的,已非泥土的芳香。—灌溉渠内,隔不远就有一个竹竿与渔网编织成的“迷魂阵”,大大小小地封堵了整个渠道。这“迷魂阵”可将水中的小鱼小虾悉数收罗网中。这种竭泽而渔的手段之下,野生物种怎么存活?经过涵闸时,汽车总要小心翼翼躲避坑洼和窟窿;有些涵闸上,还残留着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标语。这些苟延残喘的水利设施,不知道还有多少能力去抵抗洪涝。

在江汉平原,类似的原野村庄比比皆是。我们所到的新熊村,围上来谈情况的,大部分是女人,男的多去打工了。农户张首英家,大儿子去年到福建打工,没挣到钱,别说接济家里,还让家里寄去200元钱,否则年关都没法过。说到伤心处,这位农妇真掉泪。此时我们还想起前一天造访洪湖市老沟村时村支书刘继章的一段话:我们村除了一个高音喇叭外,没有任何集体财产。像这样村镇两级欠下巨额债务的,记者所到之地可说比比皆是。欠债原因,五花八门,归纳起来主要是当年搞“普九”达标,给乡镇企业贷款担保等,有的居然是干部放高利贷造成的。有个村子的农民反映,去年他们那儿的农业税没按时收齐,村干部就通过私人关系借了多少万元的高利贷交税,其中有的是借乡镇干部的。借乡镇干部的,一是能给他们高息,可以献媚讨好;二是按时交税了,自己还能得奖。

监利县近两年来曾以“农民真穷、农村真苦、农业真危险”而出名。走过其附近的几个县市后,觉得江汉平原上差不多都是这个样子。再联想淮河两岸和黄泛区,其实农户穷、农村破、农业危险的现象,在中国粮食主产区很普遍。虽然其中不乏“三

农”问题解决得特别好的农户和村镇典型,但“盆景”不能代表一般,大多数地方不是那么回事。在鄂州工作了26年的湖北省农办主任刘田喜说,中央这次颁布的“一号文件”含金量很高,但能否变成金子,能否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是关键所在。上边的钱拨下去了,但一路蒸发,到农民那里连个气泡都没了。比如,今年中央财政扶持三农要拿出300亿元资金,可能就没有经济学家来研究:300亿,真正进户落实到农民手上的有多少钱?如果部门、系统和地、县、乡、村,巧立名目,层层克扣,本应给三农的钱,就不知道变成什么钱了。

在此,笔者打算运用上面的分析方法和具体操作步骤对这一案例中的农民贫困及其赋权进行剖析。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反映的是中国产粮区农村的经济萧条、农村衰败问题;涉及到的人群有当地农民、镇村干部等,其实质问题是:因为国家有关的富民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贯彻,负担过重,干部腐败等问题,这些地区的农民空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发展“权利”而没有权力。因此,以赋权理论的视角进行表述和分析是非常合适的一个案例。

造成这些产粮区农村的农民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农民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可资利用和调动的资源极其有限,这就造成了他们的弱势地位,在权力的分配上也必然处于弱权地位。而一定的权利是要靠强有力的权力进行维护的,这一权力可以是直接权力(即个人拥有的),也可以是间接权力(即借助其他人或者组织机构)。尤其对于弱权群体来说,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和组织是维护他们权利的有效保障。一旦这些权力缺失,他们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在上述的案例中,政府自身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监管也不到位;而致力于农民维权的组织的工作目前也主要是在城市展开。可见不管是直接权力还是间接权力,在农民那里都是缺失的。第二,从权力结构层面看,镇村干部拥有强权力,而农民由于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而处于权力下位。在这一案例中,农民的权力意识仍沉睡于传统之中。在这一情况下,需要另一种权力介入以调和这一矛盾,改变现有的权力状况,这一权力必然是代表公众利益的上级政府部门。然而,上级政府是采取观望、不作为甚至是克扣拨款的态度,在事实上形成了与镇村干部的权力共谋,在客观后果上他们维护并强化了强权力者的权力,进一步使权力结构向相异的两极发展,产生了“马太效应”。因此,这一案例的根本原因在于强权力、监管权力和弱权力之间的极度不平衡发展,对弱权力进行有

效的增权是很有必要的。第三,从农民文化和观念层面看,农民受教育程度一般较低,自我学习能力较差,难以认识新的环境条件,更难以把握新的机会。农业经营无法扩大规模,又无力开展非农经营事业。一些农民外出打工,但收入和地位都很低。许多农民心中充满无力感和失败感,对自我的评价亦比较低,缺乏自力更生和积极求变的意识,认为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生活和生存困境,只能“靠党、靠政府”。

如果社会工作者介入这个案例,该如何展开工作呢?

第一,在介入模式上,应该是“个体主动”模式和“外力推动”模式二者的结合。应该从回应农民的需求开始,设法帮助他们应对生活中的挑战,使其恢复自我控制的能力和信念。从赋权理论的视角看,当地农民面临的问题不仅有经济上的困难,而且还面临社会、文化、心理、制度等方面的困境,所以,问题的解决不能只针对经济的改善,还必须重视培育农民的自我发展意识和能力,重视农民自身需求和利益的表达。在外力推动方面,就是强调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政策、社会公正、社会支持和保护的外部因素对农民的影响。

第二,在具体介入方式上,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从个体层面的赋权。所谓个体赋权,是指个体得以控制自身的生活能力以及对所处环境的融合与影响能力,包括实际控制能力和心理控制能力两个方面。个体赋权聚焦的是个体自身的生活能力和影响社会环境的能力的提高,注重个体主观心理上的控制感、自我评价和满足感的提升,以及改善、改变环境和自我的行动。就贫困农民而言,其个体赋权的基本目的是发展适应环境的能力和在各种不利环境下表达需要的能力,故个体赋权的主要元素除了自我意识、自我效能的提高外,还包括获取和控制资源的能力、反思(批判)意识、主动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交往技巧等。具体来说,发展贫困农村的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项目应该是一项重点工作。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言,农村儿童的教育成本过高,导致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成为农民问题的重要原因。赋权工作的开展,可以结合具体地区的自然特点和社会环境,选择合适的农业和非农业科技向农民提供培训,并提供相关的信息支持,帮助贫困者以知识、技能来改变观念,增强信心,争取更多发展机会。此外,在农村还应加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和普及。迫于生活的压力和眼界的限制,农民与其他社会群体之间有很大差距。许多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了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又习惯逆来顺受,不去想亦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上助长了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在贫困农村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普通农民了解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有效的维权方法,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亦可帮助他们发展对自身与社会关系的批判性反思。

其次是人际关系层面的赋权。人际关系在赋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一方面,弱势群体(整体或个体)通过与他人的互动而结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这些社会资源或社会资本既可以帮助对他人施以更强的影响力,也可以帮助自身改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的赋权过程及结果,又可以使得他们在与其他群体互动的过程中提升自我形象,改变对自身群体的不利评价,争取公平、平等的社会环境。普通农户因为太分散而缺乏代言人,不利于他们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削弱了他们的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为此,在当前的形势下,赋权工作的开展,应该引导农民逐步走向新的联合,尤其是发展农民的经济性合作组织,以便真正代表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在市场中合理享受他们创造的价值,逐步增强农户的经济实力和农村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另外,这种合作组织也为农民提供了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能够帮助他们在参加联合的过程中发展与他人平等交往的能力。

再次是社会参与层面的赋权。与前两个赋权层次不同,社会参与层次的赋权大多直接以群体的整体性活动出现,目标指向于对社会决策的影响。从赋权的角度来看,弱势群体对社会决策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一能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参与社会资源再分配,从而改善自己的困难处境;二能争取到与健康社会和进步文化相匹配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待遇。目前农村的民主、法制观念还比较淡泊。这方面的赋权工作的开展,除了要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和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外,还应不断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使农民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充分享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民主,能够运用民主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愿望,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

当然,从我国的现实来看,主动赋权模式有着相当的困难:从个体的层面来看农民由于缺乏自我生活的控制力以及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一般没有能力和信心去改变自己的困难处境;从人际关系的层面来看,由于个人资源匮乏,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极其有限,农民大都难以通过人际关系的网络去争取和创造就业机会和其他竞争机会;从社会参与的层面来看,目前的农民并无属于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一般无法参与到经济与社

会发展的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即使是关系自己群体利益的社会政策,大多也是以非正式的社会参与为主。上述制约因素决定了,如果没有外部力量的推动和帮助,仅仅依靠农民的自我赋权实践,极容易陷入“赋权困境”。

因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这一外部力量以辅导和协助农民的赋权过程。例如,在个体赋权的层面,可以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和小组工作方法,纠正农民的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让他们掌握重新评价自己的机会,并借以分析自己“弱势”或失败的原因及自我发展的机遇和可能性,增强自我发展的信心、控制生活的能力和社会交往的能力。在人际关系赋权的层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的中介服务,帮助农民成员摆脱原有狭窄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将人际交往扩大到层际之间的交流,从而把握获取丰富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持的机会与能力。在社会参与赋权的层面,可以依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运用社区工作的方法和社会行动的技巧,帮助或协助农民通过有序合法的集体行动,合理、合法地争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学会掌握和控制自己的命运,提高群体及个体自身的形象并努力去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政策。

三、反思

1、赋权理论与社会工作其他理论的矛盾与配搭

赋权理论的基本价值及目的,不是力求把案主提升到专业水平,也不是引导案主达致专业人员早先独立描述的目标,而是企图发动与维持和案主及案主群的一种互动,这种互动将会鼓励案主及案主群一步步地为自己界定一个目标,相信他们这样做是有价值的并可以达到这个目标,与此同时,在相互之间以及和提供技术与情感支持的专业指导者之间保持互惠性的联系。这种价值取向与社会工作一贯追求的目标基本吻合,而且以该理论为指导的实践模式亦表现出明显的可行性和建设性。时至今日,在后现代的语境和权力观下,赋权这一概念吸引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当然,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的,赋权理论同样如此。赋权集中关注的是发展案主的能力,而不是寻求压制性社会的直接改变。因此,它可能将促进社会变迁的责任归置于案主身上。而对于案主来说,他们的力量可能得到增强,但依然需要面对巨大的社会障碍。对赋权的实践规定,也没有明确指出该如何处理那些根本缺乏足够能力去主导自己生活的无权势的案主。因此,社工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所有的个案都能达到高度的赋权。必须说明的是,赋权理论也有实用范围的限制。


赋权理论面临的另一个困难在于赋权对象与更大的社会生活与社会网络的关系问题。一个已经“赋权”的个体,可能仅仅从他们所在的被压制的生活环境中的其他同样被压制个体那里获得权力与资源,去改变自己的弱势状态,而没有从更大、更广阔的社会结构中去寻找权力与资源。如果这样,在一个社会或政治资源有限的地方,赋权过程不仅不能将受压迫的无权势者团结起来,还可能导致他们的相互倾轧。[6]

正是由于以上的缺憾,赋权理论受到诸如系统生态理论、标签理论、行为主义甚至是马克思主义等理论的批评非议。系统生态理论把人与生活环境看作是由功能上相互依赖的各种元素组成的系统整体,协调、均衡是系统运行与维持的基本条件,也是个人生存与发展的必需条件。个体的问题的形成就是由于各个元素之间不能有效配合,系统均衡受到破坏。社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帮助恢复各个子系统或元素之间的平衡,使之重新有效配合。这与赋权理论的通过协助案主争取权力、增进权力意识的工作理念是有区别的。就系统理论而言,这种“赋权”取向肯定是不全面的,至少它缺乏对环境的系统分析和重视,更何况,如前所述它还有可能导致新的不均衡(无权者之间的倾轧)。标签理论认为许多人的问题来源于周围环境的错误定义和标定,要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定是具有问题的人恢复“正常”。可见标签理论比较侧重说明外部社会环境对个人问题的影响,这与赋权理论也是截然不同的。后者主要关注的是发展案主的能力,而不是外部环境的改变。行为主义认为,个体面对当前环境的不适当行为是造成其问题的主要原因,社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服务对象的不适当行为进行矫正和治疗。赋权理论的关注的则是服务对象的“弱权”、“失权”和“无权”状态,围绕的是案主和案主群体权力的增长和观念的增强。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平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是个体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只有协助案主推翻现行社会体制、社会结构才能彻底解除其困境。赋权理论虽然也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倾向,但它并不主张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只协助服务对象向现存的社会结构争取权利,促使现存的社会结构做出一些有利于服务对象的制度或政策安排。显然,这在马克思主义眼中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当然,由于赋权理论的独特视角和对“助人自助”社工原则的忠实贯彻,也使得它受到广大社会工作者的重视,许多其他流派也或多或少借鉴了赋权理论的理念和方法。例如,激进理论和反歧视理论已经使用赋

权去开展它们有关政治行动的逻辑分析。[7]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赋权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们的无权问题,但在宏观的社会变革未发生之前,马克思主义理论某种程度也认为赋权是一种可以接受的介入模式和方法。

反过来说,由于赋权的特点和局限性,客观上也需要它在运用时与其他理论结合。前文提到“赋权困境”的问题。赋权的能力与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掌握和控制生活的知识水平、生活技能、抗风险能力密切相关,越是缺乏能力,则越容易陷入弱势;越是弱势则越没有能力为自己主动赋权,这是一个恶性的循环。即使个体具备部分的赋权能力,但由于制度、环境、政策的制约以及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也使得大多数成员的主动赋权成为可望不可及的东西。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外力(包括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推动。就社会工作而言,为保证推动力的发挥,需要结合运用社会工作的其他理论。例如,在个体层面,为纠正弱势群体成员的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让他们重新拥有理性评价自己的能力,需要运用心理分析理论、认知理论等;在人际关系层面,为帮助弱势群体成员摆脱原有狭窄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将人际交往扩大到层际之间的交流,需要运用系统理论和沟通理论等相关知识;在社会参与层面,为帮助或协助弱势群体通过有序合法的集体行动,掌握和控制自己的命运,提高群体及个体自身的形象并努力影响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政策,可以运用激进理论和反歧视理论的理念和途径。

2、赋权理论与个人道德抉择的关系

社会工作自成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来,一直致力追求的共同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一是改变和提升个人的社会功能,再则是改变社会环境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8] 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道德实践活动。

赋权理论强调个人对自己生命的控制权和决定权,倡导个人通过一些中介系统如学校、邻里或其它自愿组织对自己生活的社区进行民主参与,透过自我实践增强能力(权力),实现个人生存状况的改善和环境的变迁。赋权取向的社会工作模式将焦点集中在服务对象的能力和优势上,而不是将焦点放在他们的弱势和问题上,强调工作过程是工作者和案主的集体共同参与而不仅仅是为案主工作,并透过这一过程达到发展和提升案主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目标,最终达至个人生存发展状况的改善,同时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产生影响。其实践模式,有两点尤其需要注意,一是与案主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防止工作者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其所掌握的资源造成对案主的压迫,否则会严重影

响案主的能动性,阻碍能力的发展;第二,必须确实取得实现目标所必需的物质与非物质的各类资源,才可以促进赋权的发展,得到有效的赋权结果。赋权的理论视角和实践模式体现了尊重个人、相信个人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信念,并从人与环境相结合的角度发掘资源,有效实践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如与工作对象共同工作的伙伴关系可以激发他们的自尊和改变动机,让他们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发展批判性反思;将工作的重心由解决问题发展为提升能力,避免了标签效应的负面影响,具有建设性;工作过程可以提供给工作对象成功和有效的实践经验,发展他们搜集资源和机会并加以利用的能力,等等。赋权理论的视角和实践模式对分析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当然,赋权理论也会造成工作者道德抉择上的困境。例如,前面提到,赋权理论的前提是假设每个人都有潜能,每个人的权力是变化和发展的,无权和弱权地位状况可以通过努力改变。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优势视角。但这可能会使社工错误地认为所有案主都能达到高度的赋权,从而忽略了那些根本缺乏足够能力去主导自己生活的无权势的案主。这与个别化原则是相违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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