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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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

此论文为本人刑事政策课课程论文,时间紧急,行文多有不足,仅供学习参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侵权必究,欢迎批评指正,有兴趣可共同探讨。

浅谈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

摘要:弗兰茨?冯?李斯特是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其刑事政策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德国、甚至当时的世界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对于今天的中国,依然极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犯罪犯罪原因刑罚目的刑罚个别化

李斯特是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有《德国刑法教科书》(1881)、《刑法的目的论》(1882)、《德国和外国执行刑法的比较情况》(1906-1909)、《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刑法的刑事法制》(1894-1899)和《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1898)等著作,本文主要从《德国刑法教科书》(第26版徐久生译),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并由此思虑其对当今中国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

一、李斯特对犯罪的界定

“犯罪,就其形式来看,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作为和不作为。”对于犯罪构成,李斯特提到了以下三点:首先,犯罪永远是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不能实现犯罪构成;其次,“犯罪”这种否定评价只能与违法行为有关(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再次,犯罪是一种有责的行为(刑法的罪责问题涉及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李斯特将犯罪界定为一种特别严重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不法行为,即是指对法益的破坏或危害,其不仅仅是针对国家,最终目的还是针对社会。也就是说,犯罪本身,就具有一种反社会意义。

二、犯罪原因二元论

关于对犯罪原因的阐释,李斯特以犯罪原因二元论著称,认为“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质变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景况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李斯特把犯罪理解为在素质、环境的支配下,必然的、不得不陷于犯罪的宿命的和决定的存在,并同个别刑罚主义相结合,将犯罪分为偶犯(激情犯,

指由于一时激情或者在危急情况下不由自主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状态犯(“性格犯”、“倾向犯”,分为可矫正的和不可矫正的两种)和习惯犯(职业犯、专业犯,指犯罪频率特别高,危险特别大的犯罪的亚种),其虽然承认生物学因素对人的行为有重要影响,但更加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即“外界因素是主要诱因”,“个人的因素是重要的诱因”。

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一)刑罚的目的

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刑罚是刑事法官根据现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给予犯罪的惩罚,以表达社会对行为及行为人的否定评价。”而这仅仅是对已经成为犯罪的事件采取措施,为了保护法益,很多时候可以使用保安处分(当这种危险性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能动用刑罚——即需符合罪行法定原则;而当人的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根据各个方面的象征已经明显地充分地暴露出来,但是还尚未成为罪行时,在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保安处分或者其他社会防卫措施)。“保安处分是指这样一些国家处分,其目的要么是将具体之个人适应社会(教育性或矫正性处分),要么是使不能适应社会者从社会中被剔除(狭义的保护性或保安性处分)。”

因而,在李斯特看来,刑罚的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法益。“一切法律均是为了人的缘故而制定的。制定法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存利益。保护人们的利益是法的本质特征;这一主导思想是制定法律的动力。”而法益,根据李斯特的解释,即为由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有的法益,归根结底,都是生活利益,法律的保护将生活利益上升为法益。

此外,教育影响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刑罚的执行方式层面。“通过执行自由行,犯人应当习惯于秩序和劳动,不再重新犯罪。”其主张,对于可矫正的犯罪人,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使其能够重返社会。

(二)刑罚的功能

根据李斯特的阐述,刑罚的功能主要表现于以下三个方面:

1、对全体公民

对于全体公民,“一方面通过威慑力量抑制犯罪倾向;另一方面通过反复的和日益强烈的责难,强化和稳定公民的法律意识”,即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2、对被害人

对于被害人,“它确保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一定会受到制裁”,即对法益的保护和肯定,与刑罚目的的报应论有一定的重合,而非简单地将“报应论”全盘否定。

3、对犯罪人

对于犯罪人,刑罚的影响尤其重要,即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刑罚执行对于罪犯的作用随着刑罚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而不同:刑罚的任务是将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之才(非自然的、人工的对社会适应),”“刑罚的任务还是可以永远地,或者于一定期限内,从身体上剥夺那些对社会无用的罪犯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将其从社会中剔除(人为的筛选)。”

四、刑罚个别化

在量刑的根据上,李斯特特别强调主观主义,提出了“应受刑法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著名口号,主张刑罚的轻重不能仅仅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事实,而应以犯人的性格、恶性、反社会性或者危险性的强弱为标准来对犯人进行分类,并据此实行所谓的“刑罚个别化”(即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刑罚价值评价,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刑罚个别化具体又可以分为立法上的个别化、量刑上的个别化以及行刑上的个别化),以期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

上文已经提到,在李斯特看来,刑罚并非预防犯罪唯一有效的工具,因其局限性,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或者尚未犯罪但其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已经明显充分地已经暴露出来的人,结合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能矫正的予以矫正,使其重返社会:对于纯粹受外界影响的偶发犯或激情犯,采取缓刑的处遇进行威慑;对于有矫正可能的情况犯,采取监禁等自由刑,以劳动教育改造(即连续的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来根除其犯罪倾向。而对于不能矫正的状态犯,为保护法制,则应将其永远隔离,使其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五、笔者的思考

(一)可借鉴的几点

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思想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引起热议的“醉驾”是否应入罪、应否取消13个经济犯罪死刑,以及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八种暴力性犯罪被减为无期或二十年有期徒刑后能否减刑的问题。

1、“醉驾”应否入罪?

这个问题,其实不仅仅涉及到一个罪名的法律规定。首先,我国一直奉行的,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即有犯罪才有刑罚。那么“醉驾”究竟是不是犯罪呢?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对什么是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一定是以一定的社会危害的发生为前提的。而“醉驾”,如果没有因此而发生侵犯法益的结果,如交通肇事等,则没有产生实质上的社会危害,那么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则当然不属于犯罪。

然而,根据李斯特保安处分制度的理论,“醉驾”则理应受罚。我们知道,目前,德国对于“醉驾”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一旦被发现,则终身禁驾。原因是什么?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醉驾”本身就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威胁,“醉驾”者的人身危险性已经暴露无疑,其对于法益的侵害发生的可能性远大于正常驾驶。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借鉴李斯特的观点,对于人身危险性已经暴露的行为人采取保安处分的方式,提前预防其对法益的侵害,这样也不致于违反罪行法定的刑罚基本原则。

2、应否取消13种经济犯罪的死刑?

刑罚报应论中有一种理念,即刑罚的意义和本质在于报应犯罪行为所造成

的恶害,用刑罚所施加予犯罪人的痛苦来均衡犯罪行为的恶害和犯罪人的罪责,以实现社会正义的要求。笔者对于此种观点虽持反对的态度,但是,以与犯罪侵害社会法益相同的方式来侵犯罪犯的利益为刑罚方式却不失为一种不错的选择。13种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公私财产,而生命是无价的,不论其侵犯的财产数额多么巨大,死刑都是不可取的。

很多人认为,取消这13种经济犯罪的死刑,就是为贪官污吏扫除障碍,减少白领犯罪的犯罪成本。对于这一点,笔者持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死刑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刑罚方式,刑罚的严厉性并不仅仅在于其残酷性,过于残酷的刑罚反而会引起人们对于生命的淡漠,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的道德缺失。连续的长期的惩罚,可能会比刑罚更能达到惩罚的效果,更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我国贪污腐败的根源,并非在于刑罚不够严厉,而是社会制度本身的问题。一个制度如果不能将权力加以制衡则不能称之为好的制度。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社会上确实有好人存在,有大公无私的人存在,但是我们也不能侥幸地期待所有人都能在金钱权力面前依然保持正直,更何况是在自己的权力没有足够的约束的情况下,因而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更加完善制度。而非单纯地报之以残酷的刑罚。再次,我国对贪污腐败历来都是采取的严厉打击的政策,如今这种情况之所以依然如此严重,我想更多的原因不在于法律对贪污腐败的规定是否足够严厉,而在于对法律的贯彻执行做得不够。最后,我国这么多年以来对经济犯罪保留死刑却依然无法控制经济犯罪的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这13种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并非不可取,关键在于以其他的方式加大犯罪成本,并同时坚持对制度的完善。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八种暴力性犯罪被减为无期或二十年有期徒刑后能否减刑?

刑罚修正案八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我想,提出这一点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即八种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而且也有利于法制一体化,这一点确值得思考,但是笔者不认同以这种方式。“不得再减刑”,实际上就是给接受劳动改造的罪犯一种绝望或散漫的生活态度。即使是真正想要经历过劳动改造后尽快回归社会重返社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人,也会因为此“不得再减刑”而绝望或干脆对生活无所谓,因为未来的生活或至少20年的生活轨迹已经被确定,不可能改变,只要不再犯罪或有重大过错。而一个人的人生能有几个20年呢?这个时候的刑罚,对犯罪人有什么样的教育或改造意义?无非就是给他们一种惩罚而已。

(二)笔者的几点疑义

1、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最大的基础?

李斯特在分析犯罪原因时提出了这样的一个论断,这不禁使我想起2004年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马加爵犯罪的真正原因,难道就是贫穷?几年前我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情况下,我不这么认为,几年以后的今天我依然不这么认为。我绝对赞同李斯特对犯罪原因二元论中,社会因素是犯罪的主要诱因的观点,但是却并不赞同他的上述论断。在我看来,作为犯罪主要诱因的社会因素,也是

与犯罪人的个人因素相结合的。真正使一个人想要去实施犯罪的,不是这个社会给了他多少犯罪的理由(否则就属于李斯特所言的偶犯或激情犯了),而在于这个社会给他的教育和培养使他形成的特殊的人生价值观念和性格。马加爵也不例外,或许诸多媒体连同他自己,也一直将他的犯罪原因归结为贫穷,而笔者认为他的个人观点和性格才是罪魁祸首。

2、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结局映射的刑罚悲哀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最后,服刑几十年的老人终于被释放了,可是却再也难以融入社会,因而选择了自杀。他已经习惯了监狱的生活,对外界一无所知,即使给他安排了工作,他还是无法真正“回归”社会。从他进监狱到他走出监狱,这个世界改变了太多太多,尽管在接受劳动改造和教育时他看过报纸,听说过外界的变化,知道了一定的时事,但这些远远不够。对一个人的刑罚改造,最终造成了这个人的自杀,这对于刑罚是一个怎样的悲哀!

3、保安处分的标准如何确定?

李斯特在阐述保安处分制度时提出,保安处分只有在当人的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根据各个方面的象征已经明显地充分地暴露出来,但是还尚未成为罪行时,在有限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保安处分或者其他社会防卫措施。那么对于这个“人的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根据各个方面的象征已经明显地充分地暴露出来”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采取保安处分的标准才足够清晰,却是保安处分制度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浅谈李斯特与他的匈牙利狂想曲第

浅谈李斯特与他的《匈牙利狂想曲第二号》 赵芳达 摘要:李斯特的作品《匈牙利狂想曲》系列,是一部不朽的作品,这部作品无论是从技巧性、表演性还是欣赏性来说,都是一部不可多得的经典之作,许多学习钢琴达到了较高水准的,都会选择其中的一两首进行学习,并作为自己的一个演奏水平的标志。但由于每个人对于乐曲的理解不同,所以弹奏的方法和方式也略有差异,在这里我将自己在弹奏《第二号匈牙利狂想曲》时的一些感想和方法列出。 关键词:创作匈牙利狂想曲倚音节奏 一、李斯特简介 弗朗兹·李斯特(Franz Liszt,1811-1886),着名的匈牙利作曲家、钢琴家、指挥家,伟大的浪漫主义大师,诞生在匈牙利埃斯特哈齐公爵腹地管家的小屋里。这座府邸曾经留下过海顿、莫扎特、贝多芬的足迹。或许,这也是一个征兆,在这里降生的李斯特成为了三位音乐巨人的后继者。 不满六岁的李斯特开始跟亚当学习钢琴,七岁开始作曲,儿时的他便已展现出对音乐无比的狂热。他的才华使得六位匈牙利贵族联合起来送给他6年求学费用,让这位天才少年到维也纳深造。十六岁的他定居巴黎。 他将钢琴的技巧发展到了无与伦比的程度,创作中开拓性的大胆革新手法和娴熟技巧不但代表他特别的创作风格也使之在浪漫主义的众多艺术歌曲中独树一帜,极大地丰富了钢琴的表现力,在钢琴上创造了管弦乐的效果,他还首创了背谱演奏法,本人则具有超群的即兴演奏才能,他受意大利小提琴演奏名家帕格尼尼的启发,决心在钢琴上创造出同样的奇迹。他的演奏风格继承了克列门蒂、贝多芬的动力性钢琴音乐传统,发展了一种19世纪音乐会的炫技性演奏风格,他也因此获得了“钢琴之王”的美称。 作曲方面,他主张标题音乐,创造了交响诗体裁,发展了自由转调的手法,为无调性音乐的诞生揭开了序幕,树立了与学院风气、市民风气相对立的浪漫主义原则。 青少年时期的他是以钢琴演奏家的身份活跃在欧洲各国舞台的,令人眼花缭乱的旅行、复杂多变的生活与创作环境和异常频繁的各种社会活动使李斯特有机会广泛了解各国风土人情,接触各种思想和潮流。这一切都大大的丰富了他的音乐创作,创作中也体现出明显的兼收并蓄的特点,渗透着各种影响因素。他的作品涉及多个领域,其中给我们留下印象极为深刻之一的即是匈牙利的狂想曲。 他的主要钢琴作品有《12首高级技巧练习曲》、《6首帕格尼尼练习曲》、《旅行岁月》钢琴曲集和《19首匈牙利狂想曲》实际上是依据匈牙利境内的吉卜赛音乐创作的。 二、《匈牙利狂想曲第二号》的创作背景 “狂想曲”这一词来源于一段古希腊诗rhapsdia,狂想曲通常取材于民族民间或一些流行于民间的旋律。19世纪以来,狂想曲作为一种音乐体裁,时常用来描写一些具有英雄气概、鲜明民族特色、史诗般的器乐作品。其中第二号(升c小调)、第六号(降D大调)、第十一号(a小调)和第十五号(a小调,又名《拉科奇进行曲》)流传最为广泛。 在李斯特的作品中,有19首《匈牙利狂想曲》,大多取材于作者在1839至1847年编选出版的《匈牙利民间曲调集》,还有一首题为“匈牙利”的交响诗。在浪漫主义艺术世界中,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涉林渎职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林业是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进生态旅游城市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作用。五指山市位于海南岛中部,全市森林面积140.27万亩,森林蓄积量969.46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83%。市委、市政府对林业发展高度重视,提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实现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发展,生态安全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与此同时,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时有发生,林业监管领域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多发,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和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现将我市近年来涉林领域渎职犯罪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3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林领域渎职犯罪3件3人,法院均做有罪判决,查办案件数及人数均占当年查办渎职犯罪的100%。涉林渎职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主要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在我院立案查处的3件3人中,犯罪主体都是基层林业管护人员,其中2人为专职护林员,1人为基层林业站站长。涉林渎职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与林业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的专职护林

员也可构成该类犯罪的主体。该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职务级别低,工资待遇不高,但责任却非常重大。如护林员负责管护的防护林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如遭到砍伐,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二是犯罪罪名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规定,涉林渎职犯罪的罪名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四种类型。而从我院近三年查处的涉林渎职犯罪情况来看,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该类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监督过失,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或轻视国家林业资源;客观上由于自己的监督过失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后果。在我院查处的3起涉林渎职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公益林被滥伐,对国家林业资源均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是涉林渎职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近年来,每一起涉林渎职犯罪案件都致使大量林木被乱砍滥伐。如原通什林场场长王德斌在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擅自授意黄有京雇人进入省级公益林21号小班砍伐,致使省级公益林被毁数量达32.923立方米;护林员王兴民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莺歌岭自然保护生态公益林被滥伐11.2亩,活立木蓄积达48.248立方米。原护林站站长黄洪强、护林员黄景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国有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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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 1、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的出发点 是以爱国、治国为目的的“法律救国”论! 原因: 近代中国,是民族矛盾、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的时代。是华夏各民族与西方列强之间的矛盾,是保国保种与亡国亡种之间的矛盾。所以抵御、反抗外来侵略,保国保种,救亡图存,成了所有中国人的共同目标。而沈家本是一个忧国忧民,具有民族自尊心和爱国心的封建开明官僚。他生活在中华民族遭受列强欺凌的年代。沈家本身上也具备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爱国救国思想。 而沈家本从青年时期即入清朝刑部学律,并“以律鸣于时”,尽人皆知。沈氏在治理律中,比同时代法学家的视野要宽,考虑的问题要深。在研读旧律的同时,早就究心对外的法律问题。他的“法律救国”思想种根于此。 奉命修律以后,沈家本非常赞誉子产“救世”之苦心。效法子产,在“国弱邻强”的时代,负起修律救世的重任。由于他的“法律救国”,以采西法改造旧法为归指,所以,这个时期他的大量奏疏、论说、序跋等等,处处强调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采西法之善,去中法之弊。 2、沈家本的中西法律观 (1)究其真是,何旧何新 不管从官僚家庭出身还是从幼年便已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去分析,作为清王朝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都不可能,也不会完全离开清王朝根据三纲五常的原则制定的法律的指导思想。但是,受命之时,时局已变,对于痛惜山河破碎,期望民族兴盛,国家富强,开明爱国而以精通西方法律的封建官僚来说,他虽然必须执行请朝廷的立法宗旨,但是又不可能不把自己的治国救国的识见注入新律,并以自己的识见去理解、执行朝廷的修律宗旨。 对于新学旧学(或西学中学),沈家本有一个总体认识,即新旧各有其是,学者不应以新旧之名而立门户。“但期推行尽利”道出了他研究新旧学说的目的。这种态度,最终构成他“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的修律宗旨。这一宗旨,集中体现了他融会中西法理,贯通古今学说,以制定最新最善之法,治理中国,挽救危亡的思想。 (2)中西法律、同异参半

浅谈李斯特的刑罚观

浅谈李斯特的刑罚观 一、问题的提出 若某国有法律规定,偷窃他人财物1000 元者,处10 天拘役并罚款。甲平时游手好闲,好吃懒做,偷窃邻居1000 元; 乙因为家人得病并无钱支付药费进行医治,而偷窃邻居1000 元; 丙欢喜读书,可是家境清贫无法购买,便去经常去书店偷书,没过多日便偷盗价值1000 元的书。怎样处理? 按照此国的法律规定,三人都要判处同样的监禁和罚款。刑事责任是以犯罪人的外部行为及其实害为基础,换言之,犯罪行为构成、可罚性及其受刑罚的依据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若仅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作为处罚的根据,公平和正义暂且不说,至少在这个社会是没有人情,法律只是一部统治的机器,立法者是一个冷酷的机器制造者。由此就引起我们的思考: 法律对于这种有同样客观情况而不考虑主观恶意的案例进行同样对待是否公平? 是否符合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和合目的性?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 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以其自身为基础,而不是派生于更高的价值。 二、李斯特的刑罚观点及与旧派之分歧 李斯特认为: 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其关于刑罚量刑的根据,强调行为者主义,又称主观主义。行为者主义认为: 行为人的行为是人格和性格的征表,不只是行为人意识的客观化、外部化、实现化。换言之,能被法律规制的是行为人的性格和人格,这便是主观主义的刑罚依据。当然他不是纯粹的主观主义者,还带有许多客观主义的成分。李斯特还提出过,我们刑法立法存在一个根本的错误: 在立法的过程,立法者不仅没有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由此造成法律在规制犯罪时,总是无用的。其原因就是立法者高估行为人的结果和没有顾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心思想。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刑法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开始探讨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并阐释刑罚的目,即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李斯特关于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求消除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使其改恶从善、重新做人,这就反过来决定了必须重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分歧点: 旧派科刑的标准是客观的犯罪,即以现实所犯罪行的大小特别是结果或被害的程度为标准量刑。旧派注重处罚行为,例如盗窃罪只处罚盗窃。从严格意义上讲,与旧学派的区别在于,旧派认为: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7日 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龙宗智.doc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龙宗智- 所谓非法人证,是指采取非法的方法,如刑诉法第43条明确禁止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这些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其基本理由是:1、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对基本人权损害极大,应当严格禁止,而且禁止使用这类证据,不使违法者从中获得利益,是遏制这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2、以非法方法获取口供亦可能妨害获得案件的实质真实。因为“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违法获取的口供的虚假可能性较大。 对非法人证的确定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对那些整个证据材料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内容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应当完全排除,即不允许进入庭审调查。如果已在庭审中提出后才发现其违法性,法官在判决时应排除其证明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对仅有某些调查询问方式不妥(如某些询问具有不适当的诱导性),则只需排除不妥的询问内容,其他部分,如诉讼对方不提出异议或缺乏合理的反驳根据,亦可作为证据使用。 就非法获取的物证,包括根据某些不合法、不妥当的询问所获得的物证(如根据口供找到作案工具),在我国应当采用另一

种方式处理。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物证抹煞其证据能力是不适当的。仅仅因搜查、扣押手续或程序上的小的瑕疵而让重大犯罪丧失定罪条件,未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这种做法在我国社会背景下尤其不会被认可。加之,我国刑诉制度对搜查、扣押程序的要求不够严格,侦查机关灵活性很大,是否违法难以界定。例如就搜查问题,我国刑诉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诉法第109条、第111条)据此,侦查机关有很大的自由斟酌处理权,实际上可以对它认为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任何地方包括人身进行搜查而无须出示司法令状。在侦查十分灵活同时对强制性侦查手段缺乏司法令状制度的情况下,要求贯彻非法物证排除制度是不现实的。相比之下,实行这一排除规则的美国,对强制性侦查手段如搜查、扣押,有十分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如:1、搜查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一名司法官员批准; 2、获得搜查证必须有正式的申请,而且必须以宣誓或者正式作证的方式来进行。向司法官申请时必须说明要搜查的地方,要扣留的物品,被扣留物品主人的情况,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根据。 3、搜查的范围必须作严格的限制。搜查证必须具体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和扣押被认为违法,即使确系罪证,也应在诉讼中排除。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况,如符合“一览无遗”法则——警察能直接看到应扣留的罪证而无需搜索,同时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被扣押物品的嫌疑人。这说明,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使用除了必须有特

刑事证据规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川高法 [2005]1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现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从2005年5月1日起在全省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证明活动,解决刑事证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证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刑事证据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树立公正和效率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客观真实与程序正当并重的观念,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按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要求收集、审核、判断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证据工作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公安机关应严把取证关,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应严把审查起诉关,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得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严把审判关,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也可以依法准许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建议或退

浅析李斯特音乐会练习曲《轻盈》

2017年第1期(总第313期) 北 方 音 乐 Northern Music NO.1,2017 (CumulativelyNO.313)浅析李斯特音乐会练习曲《轻盈》 王 玺 (山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摘要】李斯特的音乐会练习曲《轻盈》集音乐性与技巧性于一体,技巧高超,却不乏旋律感。与传统练习曲相比,音乐表现力更强。本文将通过作曲家生平、曲式结构及演奏技巧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浅析,能够有助于演奏者更好的诠释这首作品。 【关键词】生平;曲式;演奏技巧 一、作曲家生平 弗朗茨?李斯特1811年10月22日出生在匈牙利的雷丁小镇,他是家里的独生子,六岁起就跟父亲亚当学习钢琴,七岁开始作曲,九岁就成功举办了个人演奏会,由此,他也成为欧洲第一位开钢琴独奏音乐会的演奏家,艾斯特哈齐亲王发现了他惊人的才干,资助他去维也纳深造,师从车尔尼和萨列里。在维也纳期间,11岁的李斯特举办两次公演,得到贝多芬的赏识。1927年,年仅16岁的李斯特因自身疾病与父亲离世双重打击,停止了演出。1830年七月革命的爆发,革命事件使他远离父亲去世所带来的伤痛,投身于艺术创作。至于爱情,虽然曾经拥有,但结果并不是完满的。与第一位恋人在怨恨中分手后,又因为教皇的反对而失去第二位恋人。晚年,亲人﹑朋友的过世使李斯特的精神悲剧达到了顶点。多重打击使他远离尘世,投身宗教,他开始从事宗教题材的创作。1875年,运筹多年的匈牙利弗朗茨?李斯特音乐学院正式成立,李斯特为首任院长。1886年7月,去世。 李斯特享受着欧洲浪漫主义音乐带给他的光环与荣耀,在他的卓越音乐才华下,隐藏着他对音乐的无限膜拜之情。但是这种崇高的精神特性并没有实现,而是不得不被金钱﹑身份﹑地位所牵制而融入到资本主义拜金风潮中。这使李斯特的内心充满了不可调和的矛盾,辉煌表象下隐匿着痛苦。虽然命途多舛,但是他却可以从烦扰痛苦的尘世逃亡理想之国,这就是他的音乐为什么不似莫扎特般轻快,也不似贝多芬般沉重。 二、李斯特音乐会练习曲《轻盈》的本体分析 (一)曲式简析 此曲为单三部—五部变奏曲式,属于自由变奏。首先是主题,然后对主题一次一次地变奏。图式为: T(主题) V1(变奏) V2 V3 V4 V5 V6 V7 V8 V9 V10 《轻盈》全曲除引子、主题外,共有10 个变奏。为方便分析,我们把全曲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复乐段结构,1-26小节,包括引子(1-10小节)、主题(11-20小节)与V1(21-26小节),都是f小调,主要是为了呈示主题。 第二部分为复乐段结构,27-41小节,包括了V2(27-33小节) 和V3(33-41小节),bA大调。V2(27-33小节)旋律由主题的单音变为双音结构,和声丰满。 V2 和V3 在结构上是相似的,和声上也是相似的,只是V2 在小连接中间出现了新的变化音,调式由bA大调转向E 大调,进入V3(33-41小节)。 第三部分,42-52小节,复乐段结构,包括了V4(42-48小节)和V5(49-52小节)两个变奏。V4是f小调,V5结尾处由f小调再次转到明亮的bA大调上。 第四部分是单三部结构,53-74小节,包括变奏6、变奏7 和变奏8。V6(53-59小节) 为六度分解音程的弹奏,高音为主旋律,由bA 大调转换回E 大调。V7 (60-65小节)旋律线条放在了左手上,右手华彩般的三度音阶下行、上行,属于复调织体。V7 为E大调,转入V8 前转为bA大调,V8 (66-74小节)左手用八度和弦,右手用单音加三度音程的琶音进行。连接句由bA大调转回了f 小调,即该曲的主调上。 第五部分是复乐段结构,75-99小节,包括变奏9 和变奏10。V9 (75-85小节)大片的扩充都是由主题材料变化而来的,通过一串三度快速下行的音阶,进入了最后一个变奏V10(86-99小节),运用补充终止,结束在主调f 小调的主和弦中。 (二)表情记号的使用 李斯特的作品中有大量的演奏提示,他力求首先用这些提示来强调作品的形象化本质,从而帮助演奏者了解作品包含的诗意。在李斯特看来,dolce,lento,marcato这样一类术语不足以说明问题,过分一般化和平淡无奇,难以表达作品形象的丰富性。李斯特很少受这类术语的限制,他总是要做一些补充,使术语更加具体和带有诗意。 于是,在《轻盈》这首作品中,第11小节处,用来代替dolce 的是:dolce egualmente;在41小节处﹑75小节处﹑80小节处﹑86小节处是dolcissimo。不难看出,李斯特对任何提示的理解都不是抽象的,而是与具体的诗意形象有联系的:dolce egualmente 不能演奏的像dolce。需要说明的是,李斯特在选择表情术语时,受法国浪漫派影响颇深。比如说法国浪漫派爱用“幻想的”“狂热的”“亲切的”等等,与之对应的是在《轻盈》开头左标题“capriccio”,34小节处“appassionato”,41小节的“dolcissimo”。 李斯特也特别注意音响力度差异的准确计算。他建议力度上升时要十分注意渐进性,绝不能在音响力度上超越限度,每次过早地发力或超速,必然会导致无谓的喧闹或者使高潮平淡化。为了准确说明力度的差异程度,李斯特对常用的术语进行分类。我们见到他运用mf﹑f﹑ff﹑fff,甚至是ffff;pppp﹑ppp﹑pp﹑p﹑mp;带有各种附加词piu﹑ancora piu﹑sempre piu﹑poco﹑subito﹑pochissimo等等。如在该曲开头p开始,在主题开始时是pp,68﹑69小节处还分别出现了ff和fff。 三﹑李斯特音乐会练习曲《轻盈》的演奏技巧 《轻盈》是李斯特音乐会练习曲五首之一,这五首练习曲的标题都是李斯特亲自拟定的,音乐性都很强,炫技成分却不高。 整体来看,这首乐曲即使它的音响效果轻盈,充满幻想,在弹奏时手指却要始终放松,力量下沉。比如说第1-6小节,虽然乐曲以p开始,声音偏弱,色彩词capriccio为“幻想的”,但是右手力量要全部沉在指尖,这样的声音听起来才能放松﹑自如﹑飘渺。第27小节右手六度音程,要运用手腕带动指尖,把握好手指对琴键的位置。41小节开始大量出现右手的快速回旋进行,演奏这部分时,右手要连续成一条线,不能听起来一组一组的,右手的触键点应该靠指肚部分,不要使手指过分环形状态,像这种快速的跑动,手指动作要小一点,手指动作过大会影响速度。左手连续三连音并不是没有旋律,每三个音的第一个音都是旋律音,因而要突出,那么后两个音就要弱化。53-56小节,右手分解六度音程且高音是旋律音,要想突出旋律主线,右手的中心就要往小指方向送,同时弱化拇指音。60-65小节,是全曲的重难点,其实它的左手并不难,左手是主题变奏的旋律自然要突出,右手的三度叠置的音程要想快速轻巧的跑动,需要使手指直一点,不要刻板的让手指环形状,因为环形的状态不利于手指的快速交替。 音乐会练习曲《轻盈》是李斯特在成熟时期创作的,是一首充分体现浪漫主义时期的激情,对音响效果、音色变化的极至追求,音乐与技巧并重的钢琴艺术作品,是值得我们仔细探讨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只是对李斯特600多部作品中的一部进行浅析,要想对这位伟大的艺术家形成比较深的认识,还需要我们不断学习与研究。 作者简介:王玺(1990—),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音乐与舞蹈学(钢琴专业)。 90 Northern Music

浅谈李斯特的音乐美学思想(一)

浅谈李斯特的音乐美学思想(一) 内容摘要:文章初探了李斯特的浪漫主义精神在音乐中的体现,以及浪漫主义美学对李斯特的音乐作品一生的影响。通过对音乐情感美学和音乐表演美学两部分的浅析,进一步体现出了李斯特浪漫主义音乐美学的宗旨。 关键词:浪漫主义李斯特音乐美学音乐情感音乐表演 浪漫主义音乐时期在欧洲音乐史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个音乐发展的黄金时代,诞生了众多璀璨而光耀于世的大师,其中有一位里程碑式的大师是我们无法忘却的,他便是弗朗兹·李斯特。是浪漫主义造就了李斯特这样一位在音乐史上独一无二的大师,还是李斯特为浪漫主义音乐增添了别无仅有的绚丽?可以说,浪漫主义在李斯特的身上得到了直观而深刻的体现,也可以说,李斯特是真正的浪漫主义斗士。浪漫主义时期的社会思潮、人文积淀是李斯特音乐的重要表征和内在驱动,浪漫主义时期的音乐特点、音乐表现是李斯特成功的重要因素和必然因素,浪漫主义不仅是李斯特本人的性格使然,而且决定了李斯特是浪漫主义时期伟大的作曲家,李斯特不仅是浪漫主义音乐和浪漫主义自由的化身,而且其音乐是浪漫主义音乐丰碑中不可或缺的一座。 一、李斯特的音乐美学思想 浪漫主义时期,大量的炫技性的作品不断涌现。与此同时,大量的公众音乐会和音乐节也出现了,音乐家要面对比以往更多的音乐爱好者和观众,演奏家成为乐迷的新宠,成为他们心目中的英雄。而且浪漫主义时期的演奏家非比寻常地青睐音乐会上的即兴发挥。可以想象,李斯特作品中的高难度技巧并不是真正难以逾越的峻岭,没有出现在乐谱中的现场即兴表演才是难以企及的高峰。 1.李斯特的音乐情感美学 李斯特是浪漫主义时期的作曲家,他的艺术观点和美学主张不脱离浪漫主义时期艺术界的一般美学宗旨。诸如崇尚感情,坚持内容突破形式的原则,重视揭示内心世界,强调个人抒情性,喜爱自传体创作题材方面倾向于神话性、传说性和幻想性,富有借古喻今的特点,追求音乐创作的哲理性、抽象性、象征性和主观性,强调民族性,音乐创作与民族解放运动相结合,继承和发展了古典乐派的基础,比较古典乐派,更为重视音乐的社会教育功能,更为重视综合艺术的创新。李斯特在音乐史上并不是以音乐理论著称的,但他的音乐美学思想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时和现在的音乐表演、音乐创作和各种音乐理论的发展。他在一生中撰写了大量文章和数百封信件来表达自己对于音乐美学,特别是钢琴美学的看法。如《艺术家的地位及其在社会中的生活条件》《论将来的教堂音乐》《音乐学士信札》《柏辽兹和他的哈罗尔德交响曲》《罗伯特·舒曼》《肖邦》《匈牙利的吉卜赛音乐》等都广为流传。他的钢琴美学内容广博,无论是对钢琴音乐的表演、创作、情感表现力、技法都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李斯特是一名注重钢琴表现形式的音乐家,但他更为重视钢琴音乐中的内在情感和表现力。他认为音乐的表现力胜过许多其他的艺术门类,而在音乐门类中,他最熟悉、擅长的钢琴又是极具表现力的乐器。他的《送葬曲》钢琴曲是在惊闻自己的祖国革命失败之后创作的,他在创作该曲的时候,满怀激愤,非常有感染力。与音乐美学家汉斯立克关于音乐自律论的观点相反,李斯特始终相信音乐具有他律性的特点。他认为,音乐中一定要有真实的情感,而且伟大的作品都是由炽热和不朽的情感所组成的。在谈到音乐的情感问题时,李斯特认为音乐有“内容”,而这个“内容”就是音乐的情感。音乐的情感既是音乐的内容,又是音乐的形式。

浅议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

浅议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 姓名:陈开梅(贵州瓮安邮编:550400 ) 刑事证据法是研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规律以及证据法律规范的学科。刑事证据法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证据法的构成及其体系,进而揭示刑事证据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功能作用。 一、刑事证据法的构成及其体系 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证据法所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刑事法庭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过程。从广义上看,无论是证据的出示、审查和采纳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还是整个司法证明的范围、责任和标准等事项,几乎都属于证据法所规范的内容。 通常意义上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则”是有区分的。这是确定刑事证据法之规范体系的关键所在。一般来说,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基本分类。凡是规范各种法律主体之实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都可归入实体法的范围;而那些为实施实体法而确立的程式、方法、步骤则构成程序法的主要内容。刑事证据法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应具有广义上的“刑事程序法”的性质。不过,上述有关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的说法也不能绝对化,在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诉讼程序中就可能包含着一些特定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其中,前者所确定的是特定诉讼行为的标准、范围、条件、法律后果等,后者则涉及实施该项诉讼行为的主体、方式、期限、裁决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等事项。 在刑事证据法所包含的证据规则中,有些就属于这种带有“实体要素”的规则(以下简称“实体性规则”)。这主要是指两种证据规则:(1)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2)有关司法证明的范围、责任和标准的规则。还有些证据规则属于带有“程序要素”的规则(以下简称“程序性规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5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

渎职犯罪的惩罚和预防考试答案(100 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示,在(乡镇以上)在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在我国,对所有犯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 周岁以上)。 3.下列事件中,不属于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是(法官依法判处张某死刑造成张某的母亲心脏病发而死亡)。 4.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徇私的是(法官为使法院获得某企业赞助而对犯罪的领导轻判)。 5.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为由对某企业进行罚款,这种犯罪行为属于(滥用职权)。 6.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点是(多因一果)。 7.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大型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渎职行为的是(在工作中,故意刁难自己的下属)。 9.渎职犯罪中所讲的经济损失是(渎职或相关行为在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 10.渎职罪对社会危害巨大,渎职罪可判处的最严重的刑罚是(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在我国,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有(不选是否有财产损失)。 12.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有(ABCD). 13.渎职造成下列后果中,应依法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不选造成1 人重伤或3 人轻伤的)。 14.构成渎职罪的必要条件有(ABCD) 15.下列措施中,有助于公职人员构筑不想犯罪的心理防线的有(不选减轻对公职人员犯罪的处罚力度)。 16.下列行为中,属于玩忽职守的有(不选超越职权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事务)。 17 渎职案件的查处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有(ABCD) 18.下列渎职造成的后果中,属于法律规定的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的有(ABCD). 19.为防止渎职犯罪,社会应该营造不能犯罪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有(ABCD)。 20.为预防渎职犯罪,国家需要在法制体系方面进行的改善有(不选确立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 21.检查机关工作人员伪造投案自首或者立功材料造成犯罪人员重罪轻判的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正确 22.由于《刑法》对渎职犯罪主体的限制,合同制民警在任何犯罪情况下都不适于按渎职罪进行处理。错误 23.某审判员因为业务水平能力的够而造成案件的误判,其行为不构成渎职罪。正确 2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为无罪之前都认定其有罪。错误

浅谈李斯特对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李斯特对李嘉图比较成本理论 的批判及其启示 院、系:经济系 学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 学号: 指导教师: 2011年 04月

摘要 在经济思想史上,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对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做了深刻的批判,为德国在资本主义经济初级阶段制定符合国情的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重温李斯特对李嘉图的批判,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长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李嘉图的“比较成本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实质,其次分析了李斯特批判“比较成本理论”的背景、原因和内容,再次分析了李斯特对李嘉图理论批判的功与过,最后阐述李斯特对“比较成本理论”批判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比较成本理论;幼稚工业保护论;贸易自由;贸易保护

Abstract In the economic history,the Germany economist Liszt do a deep criticism for the “comparative cost theory” of the UK classical economist David Ricardo in market economy, which provides a theory basis for Germany to market economy formul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economic policy in the primary stage. In order to develop and protect its childish industry, he puts forward a series of productive forces to renew Liszt's economic theory, for economic growth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has important guidance and reference.This article except preface and conclusion outsid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l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basic content and its essence of Ricardo’s comparative cost theory. Secondly, it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and reasons of Liszt’s critical theory, and reanalyzes the fault and contribution of Liszt’s criticism to Ricardo. Finally, the paper show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Liszt’s critic to comparative cost theory. Key words:comparative cost theory; Native industrial protection theory ; Trade freedom; Trade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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