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江红英

内容提要 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国民政府为了抗战的需要,针对军人和军人家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军人优抚政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军人的伤亡抚恤;二是优待军人的措施;三是优待军人家属的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内容繁多,目的在于安抚军人及其家属,支撑抗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和措施却打了折扣。

关键词 国民政府 抗战 军人优抚

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为期三年,

除上等兵及特种、特业兵外,均满二年归休,轴重运输兵满半年得归休。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为期六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正役期满者充之,其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满四十岁止”;“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

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①根据《兵役法》的限定,军人这

一概念除包含上述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人员外,还包括军法官、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即针对上述人员而定,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体现在伤亡抚恤与各项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措施上。

一 伤亡抚恤

北洋政府时期已经相当关注军人伤亡抚恤问题,颁布有《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等法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专门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抚恤委员会管理军人优抚事务,各省也相应设有优抚处。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分别于1934年8月16日颁布了《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34年10月16日颁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35年1月31日颁布了

《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②上述这三个条例是全面抗战爆发后军人伤亡抚恤的基本依据。但随着抗战进入长期持久状态,原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国民政府于1940年9月27日修正了《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2日修正了《海军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又于1943年8月31日颁定《空军抚恤条例》,于1944年3月23日颁定《陆军抚恤条例》和《海军抚恤条例》

。·

67·①②

《兵役法规汇刊》,四川省档案馆藏3–259/1号卷,1938年7月。参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四册(军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上述3个条例,对军人伤亡抚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最先修正的《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为例便

可见一般。

①关于抚恤的类别“分战时平时两种”。战时分“因捍卫国家而伤亡者”和“因从事征伐而伤亡者”;平时分“因绥靖地方而伤亡者“和”现役军人在平时服务期间,备役军人在平时应召期间伤亡者”。在这种大的分类之下,还有各种抚恤之别,包括阵亡、因公殒命、临阵受伤及因公受伤、伤剧殒命4种。

抚恤金的种类分一次恤金和年恤金。

“一次恤金,按死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给与该死亡者遗族恤金一次”;“年抚恤金,按伤亡者阶级议准给恤时,依照恤金表数目,分别给与受伤者及死亡者遗族年抚金”

。抚恤金按照抚恤类别的差异,标准各不相同:即战时的标准和平时的标准不同;伤亡方式不同发放标准不同;伤亡者级别不同,发放标准不同。而受伤者又分受伤等级的不同,抚恤金有所不同。为此,《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专门附有8个抚恤金发放标准的表格,即《战时阵亡恤金标准》、《平时御乱被戕恤金标准》、《战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平时因公殒命恤金标准》、《战时积劳病故恤金标

准》

、《平时积劳病故恤金标准》、《战时负伤年抚金标准》、《平时负伤年抚金标准》。②表1 陆军战、平时阵亡恤金、负伤抚金标准(单位:元)

区别阶级 战时阵亡

平时御乱被戕战时负伤年抚金平时负伤年抚金一次抚恤金年抚恤金一次抚恤金

年抚恤金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一等伤二等伤三等伤上将3000 800 900 600 800 700 600 4550 400 350中将2000 700 800 500 700 600 500 400 350 300少将1500 600 700 400 600 500 400 350 300 250上校1000 500 600 350 500 400 300 300 250 200中校900 400 500 300 400 350 250 250 200 160少校800 360 400 250 360 300 200 200 160 130上尉600 320 350 200 320 240 150 150 130 110中尉500 240 300 160 240 180 120 120 100 90少尉400 160 200 130 160 120 100 100 80 70准尉300 120 150 100 120 80 70 70 60 50上士150 80 100 70 80 70 50 50 40 35中士130 70 90 50 70 60 45 45 35 30下士120 60 80 40 60 50 40 40 30 25上等兵100 50 70 35 50 45 35 35 25 20一等兵80 40 60 30 40 35 30 30 25 20二等兵

80 

40 

50 

30 

40 

35 

30 

30 

25 

20

资料来源和说明:根据1940年9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所载《

陆军抚恤暂行条例》附表一、二、七、八综合而成。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比较出平时与战时伤亡抚恤标准的区别。同是阵亡,但若牺牲在抗日战场,抚恤金标准即高许多。

·

77·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

下述该条例的内容均见《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96号,1940年9月。

原表以《恤金第一表》、《恤金第二表》……名称出现。为使论述清晰,作者特按表中内容加上述名称。

关于抚恤金的发放时间年限,不同种类的伤亡有不同的发放年限。《条例》规定:“战时阵亡之年抚金以给与二十年为止,平时阵亡之年抚金以给与十五年为止”;“战时因公殒命之年抚金以给与十年为止,平时因公殒命之年抚金以给与七年为止”;“积劳病故之年抚金均给与五年为止”;“平战时官佐士兵受伤年抚金之给与,一等伤七年,二等伤五年,三等伤三年”,期满后可根据期满后的伤残情况再通过相应的手续申请续恤。

而抚恤金的受益人包括父母、妻子、儿女,“以上遗族均存者,依照家属互相扶养义务,所领恤金应予计口均分,有父母者恤令由父母保存,无父母者,由妻及子女保存,父母有其他子女足以扶养者,应将恤令交其妻及子女保存”。如果父母、妻子儿女均已故,恤金受益人则依次为祖父母、孙、未成年之胞弟妹。

《陆军抚恤暂行条例》是后来颁布的《海军抚恤暂行条例》和《空军抚恤条例》的范本。如关于抚恤的类别,均分平时和战时,均有阵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等内容;关于伤残等级的划分、抚恤的原则、抚恤金的受益人等规定均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针对不同军种的特殊作战内容作出特殊规定。

如同是“因公殒命”,海军包括“舰艇潜驶敌海或员兵深入敌区服特别任务”①,空军包括“出发作战

或报送友军机要及军需品等因恶劣天候地势机械故障关系等而失事殒命者”

,“教练或练习盲目或夜间等飞行因恶劣天候地势机械故障驾驶关系等失事殒命者”,“试飞新装飞机失事殒命者”等。

②此外,抚恤金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如空军上将的阵亡或因公殒命一次性恤金分6个等级,分别为20000元、18000元、16000元、14000元、10000元,年抚恤金均为1500元,与表1中陆军上将阵亡的一次性抚恤金3000元和年抚恤金800元相比,

差异巨大。在执行上述3个抚恤条例过程中,政府还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过具体规定,如1940年12月,行政院曾下发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国民兵抚恤划分办法》,规定“国民兵团及常备自卫队后备预备各队官兵之抚恤依本办法之规定”

执行;而“经军政部及各省军管区司令部核准委派之国民兵团部各级服务之官佐(兼任者照其原任职务性质抚恤)及士兵”,“国民兵团所属之常备队”,“参加抗战及在战区

警备守土之国民兵团所属各队官兵”,则“由军事委员会照陆军战时抚恤暂行条例办理”

。③二 优待军人的措施

广义的优待军人措施应包括一切与军人优抚相关的政策措施。但这里所指优待军人之措施并不是广义的军人优抚措施,而是狭义的,仅指以军人为直接受益人的优待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救济、慰问抗战将士

救济、慰问抗战将士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动员作用上。政府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一些官方、半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对抗战将士实施救济、慰问。

全面抗战爆发后,政府组织成立了“全国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简称“慰劳总会”)以应对一些临时性的救济。根据《各省市县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委员会在重庆设总会,在各地设分会。各分会的委员包括“各省市慰劳会由省(市)党部主任委员、省(市)民政厅长或社会处处长(社会局局长)、省(市)参议会议长、三民主义青年团支团部主任、驻军最高政治部主任及其他有关

·

87·《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94号,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1号,1943年8月。

1940年12月10日,行政院训令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16,案卷号101。

机关团体首长”,其任务即包括“慰劳前方将士及荣誉军人”,“组织指导各县市慰劳会、响应全国慰劳运动征募慰劳捐款及物品事宜”。如1941年3月,各部、会向行政院反映伤兵生活困苦情况的同时,社会部即电请全国慰劳总会拨发慰劳金,作为紧急救济。慰劳总会在各省市县均设立了分支机构,“由省(市)党部主任委员、省(市)民政厅长或社会处处长(社会局局长)、省(市)参议会议长、三

民主义青年团支团部主任、驻军最高政治部主任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首长为委员组织之”

。①根据“慰劳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抗战时期,慰劳总会及其下属各分会利用节假日、纪念日,通过各种方式对抗战将士进行慰问。慰问既有精神上的支持也有物质上的救济。比较突出的慰劳活动有:

元旦劳军。如1941年1月全国慰劳总会发起的出钱劳军竞赛运动。慰劳总会制定出《出钱劳军运动标语》,打出“出钱劳军,多多益善”、“有钱人应多出钱劳军”、“战士流血杀敌,我们出钱劳军”等口号。慰劳总会还制定了《陪都各机关团体缮制出钱劳军运动标语及漫画办法》,专门印制了《出钱劳军竞赛问答》、《出钱劳军运动实施办法》等。2月17日起,竞赛运动掀起高潮,“经三天竞赛之结果,献金总数达3989033.78元,另港币300元,超过预期百万数目之三倍。其中金融界2354026.39

元压倒各界,得团体冠军锦旗。至自由献金,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得到第一”

。②振济委员会列出的捐献名单反映出政府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参与了献金活动,许委员长捐200元,副委员长100元,

杜及其他常委60元,处长50元,秘书40元,科长40元,其他职员分别为10或5元、3元、2元。

③1942年元旦全国慰劳总会发起的庆贺抗战将士新年运动是又一次元旦劳军活动。劳军对象包括抗战将士、荣誉军人和抗战军人家属,庆贺新年的方式之一是赠送礼品。共有50个大小不同的单位领取了数目不等的礼品。如卫戍司令部领取了肥皂500块、小手巾500条,草鞋1000双,铅笔986支,胃痛灵4盒,梳子4把,袜子500双,毛巾2238条,牙刷2238只,牙粉2238包,牙粉28瓶,牙粉8筒,食盐16包,全猪4只,全羊4只。新编第二十五师领取肥皂100块,手巾100条,草鞋4000双,全猪1只,全羊1只,袜子200双,毛巾550条,牙刷230把,牙粉230包,牙粉5瓶,牙粉1筒……一部分礼品经费来源于16个机关和团体的分摊。如中央党部秘书处担负2000元,三民主义青年团中央团部担负1000元,振济委员会负担2000元,军委会办公厅负担500元,重庆市党部负担500元,全国慰劳总会负担3000元,社会部负担2000元,市政府负担2000元,兵役署负担1500元……④

端午节劳军。如1941年5月30日,重庆各界“假国军大戏院举行端节劳军大会,到重庆卫戍宪军警防空部队及荣誉军人代表2000余人,由全国慰劳总会副会长谷正纲主席……谷氏旋即致开会词……词毕,即献赠慰劳金二十万元,内空军三万元,荣誉军人二万元,卫戍区宪、军、警、防空部

队十五万元……”⑤据四川省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的工作报告,1943年端午节,

四川省自贡市“发动民众团体致送军警部队338员官佐又3612名士兵代金21490元”;1944年端午节,四川省慰劳会“商请戏剧院分别表演京剧、川剧、汉剧及放映电影以娱各营壮丁、荣军、征属、遗族,并发动各大商

店八折欢迎荣军、征属及遗族采购物品”

。⑥七七劳军。如1943年7月慰劳总会发起的七七劳军运动。慰劳总会专门拟定了七七劳军办

·

97·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③

④⑤⑥

《各省市县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组织通则》,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374,第72页。《中央日报》,1941年2月20日第3版。

1941年2月《振济委员会出钱劳军捐献名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16,案卷号402。

942年4月3日《全国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总报告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16,案卷号402。《

大公报》,1941年5月31日第3版。《四川省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编:《四川抗战档案史料选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568页。

法:1.举行劳军大会;2.组队慰问当地荣军在营壮丁及征属;3.

各娱乐场所免费招待当地驻军荣军及征属;4.

电蒋委员长致×并电慰全国将士,请转饬协同参加等情。”①此外,九一八、双十节、防空节、圣诞节等也是慰问军人活动的时机。

表2 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历年发出慰劳金及慰劳品统计表(1937-1941年)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八年工作总报告》,载《民国档案》2007年第1期第44页。

除全国慰劳总会发起的救济活动外,各地分支机构及其他官方、半官方团体也纷纷用各种方式慰问和救济抗战军人。如1939年7月28日,江西省党部拟定了《慰劳出征军人实施办法》。四川省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也曾组织各种活动慰问抗战将士。1943年,四川省组织了各界慰问川区荣誉军人总团,办理慰问川区荣誉军人工作,至12月份“

承省会各机关暨社会人士协助,先后募得慰问金453780元。成都区已由本团派员慰问并发放慰问金36100元”

。②为顺利推动慰问荣誉军人工作,

四川省还专门制定了《四川各县慰问荣誉军人分团组织通则》,要求县慰劳分团“由县政府县党部参议会青年团及其有关机关为委员,互推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组织之”,其任务是发动教师为荣誉军人义务教学;发动学生为荣誉军人书写信件;发动各生产及技术机关予荣誉军人以生产上之技助;

发动娱乐场所免费招待观剧;举办军民联欢会;致送慰劳金每荣誉军人20元,每荣军眷属40元。

③表3 四川各界慰问川区荣誉军人发放慰问金数目分配表

县别

荣军机关

荣军人数

眷属人数

原定慰问

荣军金额(元)

原定慰问眷属金额(元)

合计(元)配发数(元)应补募数(元)江北

第五陆军医院100人2000 2000 1800 200第九二伤运站

100人

2000 

2000 

1800 

200

·

08·《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

1943年6月社会部致四川省社会处电,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374,第61页。引文中的“×”

因原文难以辨认以之替代。

《四川省各界慰问川区荣誉军人总团呈省政府电》,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第9—10页。1944年1月《四川各县慰问荣誉军人分团组织通则》,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第9-10、6页。

续表

县别

荣军机关

荣军人数

眷属人数

原定慰问

荣军金额(元)

原定慰问眷属金额(元)

合计(元)配发数(元)应补募数(元)巴县

荣军职训班300人2000 6000 5400 600荣军工场150人2000 3000 2700 300荣军农场

150人2000 3000 2700 300江津

第八休分院350人2000 7000 6300 700第二陆军医院350人2000 7000 6300 700第十五军医院

250人2000 5000 4500 500合川第九军医院550人2000 11000 9900 1100铜梁永川农林荣垦场150人2000 3000 2700 300宜宾

第二临教院150人100人

2000 4000 34000 28000 6000第八军医院

30人20 6000 5400 600南溪

第三军医院350人2000 7000 6300 700第二教养院

1500人1200人2000 4000 78000 48600 29400江安

第一感化院50人2000 1000 900 100第三教养院

900人750人2000 4000 48000 29700 18300长宁第一教养院200人120人2000 4000 8800 5760 3040泸县

第五教养院1500人600人2000 4000 54000 37800 16200第一军医院

1000人2000 2000 1800 200合江第十四军医院200人2000 4000 3600 400长寿第九临教院2312人600人2000 4000 70240 52416 17824涪陵

第八休养院1500人2000 30000 27000 3000第十三军医院250人2000 5000 4500 500第一荣大队

400人2000 8000 7200 800丰都

第十二军医院

60人

2000 

1200 

1080 

120

资料来源: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

第7—8页。据慰劳总会后来的自我总结和评价,抗战以来,其主要工作成效体现在:“组设荣军服务队,派驻各地伤兵医院,办理护理、教育及慰劳等工作”,“组设新兵服务队,派驻各地补训处,从事政训教育及保健等工作”,“创设荣誉军人自治实验区,收容抗战残伤军人,施以教育及技能之训练,使其由

自给而达于自治”

。①各级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的工作体现出国民政府通过组织和发动社会团体对军人实施救济、慰问以优待军人。同时,政府各职能机构、部门也开展了对军人的救济、慰问,集中体现在对待伤残军采取的各种措施上,如通过各种方式收容、救济伤残军人。

·

18·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八年工作总报告》,《民国档案》,2007年第1期,第42页。

许多军人在前线负伤后难以生活,政府采取了增设兵站医院、后方医院,设立残废军人教养院、临时教养院等方式,收容伤残军人,对之进行临时性救济。对这些临时性军人救济机构,政府出资以维持其运转,此外,还在特别情况下给予伤残军人以特别救济。如1941年,伤残军人针对物价上涨向军政部反映“月入薪饷有限,眷属生活无法维持”。2月,在社会部、军政部、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振济委员会联合商议后,“议决江安泸县等三救济院荣誉军人、眷属四千余人由本振济委员会拨振款,

每人五元”;并由“社会部电请全国慰劳总会拨发慰劳金,作为紧急救济”;此外,请行政院拨给平价米或代金。①又如1943年1月1日,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轸念伤残官兵,特下手令拨款600余万元,

在全国各荣誉军人所在地同时发给慰劳金。计伤病及残废官佐每员百元,士兵每名五十元。款项由军政部拨交荣誉军人总管理处及军医署转发重庆、成都、昆明、贵阳、长沙、曲江、桂林、兰州、西安等各埠转发,并由各战区司令长官或当地附近军政长官,代表委员会长亲往慰问,并

宣读委员长告全国荣誉军人书”

。②(二)维护、保障军人权利

救济、慰问抗战将士乃优待军人最基本的措施,维护、保障军人权利则为优待军人的必要举措。虽然由于战争的原因,抗战时期特别强调军人的义务,如《兵役法》、《国家总动员法》等相关法规均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尽力维护和保障军人自身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为以下5种:

一是延缓清偿债务的权利。193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9条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所负之债务无力清偿者,得展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清偿

之”。③1940年4月5日,

该条文内容被修改得更完备:“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所负之债务,无力清偿者,得展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清偿之,其因作战阵亡或因公积劳成疾或受重伤致成残废或因伤病请假回籍而死亡者,

得自阵亡或停役或请假之日起,满第三年后,于二年内清偿之。”④在1943年3月15日修正的《

兵役法》中,也有类似的条文规定:“应征前所负债务,无力清偿时,得延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清偿之。

”⑤二是土地承租耕作的权利。1941年12月20日,《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再次被修正,第28、29、30条新增了对军人土地承租耕作权利的规定:“出征抗敌军人或其家属承租耕作之田地或自住房屋,在出征抗敌期内,出租人不得收回或改租于他人”;“出征抗敌军人或其家属承典耕作或收益之田地或自住之房屋,在出征抗敌期内,以别无耕作或收益之田地或自住房屋为限,出典人

不得收回或改典于他人。

”⑥三是保护财产的权利。1943年4月27日,国民政府专门修正了《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28条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应征召前出典之田地或房屋,在出征抗敌期内,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

无力回赎者,得展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回赎之,其因作战阵亡,或因公积劳成疾,或受重伤致成残废,或因伤病请归休回籍而死亡者,得自阵亡或停役或归休之日起,满第三年后于二年内

回赎之。

”⑦·

28·《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④⑤⑥⑦

《社会部公报》第1期(1941年1-3月),第96页。

瞿韶华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3年1-6月),(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94年版,第18页。《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15号,1939年1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46号,1940年4月。

瞿韶华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3年1-6月),第593页。《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沙千里编:《战时重要法令汇编》,双江书屋1944年版,第118页。

四是婚姻保障。1941年12月20日修正的《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内,其妻或未婚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①1943年8月11日,

国民政府专门颁布了《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内,其妻不得请求离婚;

其妻与他人订婚者除婚约无效外,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其妻与他人重行结婚者,除撤销其婚姻外,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补五千元以下罚金;出征抗敌军人生死不明,满三年后,其妻或未婚妻始得向法院声请为死亡之宣告;出征抗敌军人之妻,自其夫死亡逾六个月后发,始得再婚;

出征抗敌军人因伤成残废后,其妻或未婚妻非取得本人同意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其以胁迫利诱或诈术取得本人同意离婚或解除婚约证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内,其妻与人通奸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补三千元以下罚金;

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内,其未婚妻与人通奸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②

客观地看,上述对出征抗敌军人之妻或未婚妻的规定带有强制性,甚至牺牲了她们的利益。但这个条例的出发点却是维护出征抗敌军人的权利。

五是通信保障。

1943年8月1日,军事委员会制定了《抗战时期前线作战官兵交寄家书优待办法》,9月14日又颁布了《

战时士兵与家属通信办法》。上述办法均对保障军人的通信权利作出了相关规定。(三)扶持伤残军人就业

除了临时性的“输血”式救济,政府还企图通过“造血”的方式,通过扶持伤残军人就业,建立起救济伤残军人的长效办法和机制。

1939年6月15日,军政部残废军人生产事务局筹备处成立,至1940年完成筹备后正式成立了荣誉军人生产事业管理局。成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在“

为专司安置荣誉军人从事生产事业之指挥监督及统筹之中央机关,并拟酌量分别设立省区荣誉军人生产事务处,谋普遍之安置,使荣誉军人

之生活可赖其自力,

以谋自给,对国家可逐渐减轻负担,对社会可补充劳力,增加生产”。③与此相对应,1943年3月修正的《

兵役法》也提出通过就业方式来扶持伤残军人。该法规定,军人“退伍后,对于机关法团学校工厂之职务,有优先充任之权利”

。④在如何通过生产与就业扶持伤残军人的具体途径上,军政部曾制定并实施了一套详细计划措施。

1940年10月3日,行政院抄发军政部呈送的《荣誉军人服务计划纲要》。该《纲要》就培训伤残军人的生活、

生产技能作出了详细的说明与要求:关于服务目的:“1.利用健存官能,各尽所能,为社会服务,藉以增强抗战建国力量;2.完成政府安置伤残官兵志愿,使人各一业,各得其所,藉以减轻政府负担;3.

养成自力更生之精神,各谋生·

38·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③④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596号,1943年8月。

《军政部残废军人生产事务局筹备处组织规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91。瞿韶华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3年1-6月),第593页。

活之自给自足;4.

破除依赖政府赡养之心理与无所事事之旧风习,使成为社会服务之一员。”关于训练项目:“1.基本常识训练,提高知识水平;2.精神训练,提高服务精神;3.服务技能训练,增强办事效能。

”关于实施程序:“1.由行政院军委会核定办法通令所属各机关尽量选用伤残官兵;2.由各级党部政工人员文化团体等举行扩大宣传,唤起社会人士及死亡官兵注意并转移其心理;3.由军政部及所属各机关工厂先行选用,

以资倡导,逐渐推及于其他各部所属各机关学校工厂及社会公私团体等,其进度由军政部酌定之;4.各机关学校工厂及社会公私团体等,在不妨碍其业务范围内,如有不尽量残废官兵服务机会者,无论何人均得向军政部或其直属长官随时检举,接受检举者,经查实后,得酌予该主管或负责人以相当之处分。

”①在上述计划基础上,1940年10月7日,军政部提出《荣誉军人实施方案》,对培训和安置伤残军人作出了如下规定:

重伤残之荣誉军人设退休院,由国家负担经费长期安置之,并酌办各种轻而易举而具有娱乐性质之手工艺,

俾能兼收生产与陶情之效;伤愈轻残及机能障碍之荣誉军人,由国家设垦村农场工厂矿场或贷予资金渔轮各种生产事业以安置之,使能自给自足以减轻政府负担;荣誉军人之眷属随荣誉军人安置于其工作地区酌予农村副业及家庭工业等短期训练,俾能协助生产安定生活;

荣誉军人之女子由国家就其家长工作地区内设学校以教育之,其经费初期全部由国家发给,

至荣誉军人生产所集之公益金足以维持开支时为止。在此项学校未成立前,其子女得在所在地学校免费入学。

②上述规定表明,政府培训和安置伤残军人的设想较为完善。为了落实上述方案,军政部还制定了与之相应的《荣誉军人技术训练计划草案》。《草案》提出了训练计划大纲、训练目的、训练要旨、训练方法等,决定设专门的训练机构,选择“伤残情形良好,已完全恢复健康者”、“年龄较轻,其有相当程度有造就之可能者”

、“原有技能因残不能工作,志愿改习适于其健存官能之工作者”,用1年左右的时间来训练荣誉军人,其中还确定,“技术干部训练由本部荣誉军人技术人员训练班训练之”,“技术训练由省区荣誉军人生产事务处视工作之需要设技工班训练之”,“荣誉军人之妻室因欲减轻其担负而有志学习技艺者,得另组织妇女队”

。③按照该《草案》提出的培训计划,培训荣誉军人分技术人员和技工两类:

一为技术人员训练班:全部作360日,除开学典礼、毕业典礼、各种纪念日及星期日外,于作业时间300日,每日作业8小时,共计2400小时,内计:政治训练10%,240小时(其中党义50小时、总裁言论50小时、国内外情势50小时、精神讲话40小时、特约讲演20小时、训练实施30小时);基本课程20%,480小时(其中包括应用科学类的国文60小时、数学60小时、合作25小时、薄记25小时、农场管理25小时、工厂管理25小时、公文程式20小时,自然科学常识120小时,社会科学常识120小时);专习课程720小时;工作实习960小时。

一为技工班及妇女队:作业时间以150共1200小时计算,内计:政治训练60小时;基本课程180小时;专习课程240小时;工作实习720小时。

·

48·《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

《荣誉军人服务计划纲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72。《荣誉军人实施方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91。

《荣誉军人技术训练计划草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91。

除了军政部实施对伤残军人进行技术培训帮助伤残军人就业外,政府其余相关部门也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伤残军人的就业问题。1940年5月,政府指导下的半官方团体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成立。在1941年5月12日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成立周年纪念会上,该会总干事郝子华报告了该会一年来取得的成绩:

第一,现在各荣誉军人教育院受职业训练的共五百六十人,均属一等残废。第二,业经介绍服务的共三百零九人,其中少一手的占一百十人,少一腿的占一百零三人,余为两腿全无者。就业范围,分押运、录事、手工艺等等,待遇除伙食外,最高可得国币一百二十元,平均为三十九元。第三,该会所办工艺生产合作社共达数十单位,参加人数约近千余人,襄助是项工作者有中国工业合作社、

伤兵之友社、中国红十字会,今后并拟组织一荣誉军人生产事业委员会,就现有成绩分区推行至全国各地,定期完成所有荣誉军人职业训练。

郝子华的报告说明,政府利用众多社会团体开展对伤残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扶持伤残军人就业,这一举措取得了一定效果。在上述纪念会上,社会部长谷正纲专门致词,提出了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今后努力的方向:“1.

扩大荣誉军人职业生产教育。2.请求政府在法律上予荣誉军人以职业保障。3.用社会力量推动荣誉军人职业工作。

”①在伤残军人具备职业技能后,政府还通过职业介绍机关提供就业岗位。如1944年3月,社会部训令各地,“职业介绍机关对于抗战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及其家属应予优先权利”,甚至具体要求到“今后职业介绍机关对于抗战军人家属荣誉军人及其家属之求职表求职索引卡应染特殊颜色以便遇有机会时易于识别尽先抽查介绍。又举办职业训练或职业补习班等事业时亦应尽先招收以示优

待”。②1944年9月8日,

军事委员会、行政院训令抄发的《荣誉军人服务办法》则明确规定:“中央及地方各党政军警机关学校医院公私金融及事业组织等均应就编制员工夫役定额内录用荣军官兵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但其编制员额不足二十人者得自行酌用,先由中央实施,次第普及地方。

”③设立伤残军人工厂、推销伤残军人生产的产品等也是政府扶持伤残军人的方式。如1942年9月10日,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呈振济委员会:为设立荣誉军人实验棉织工厂恳祈补助经费20万元,并附上《荣誉军人职业协导会实验棉织工厂业务计划书》。10月13日,振委会即回复:“查该会办理甚佳,自应特予照准本年度先拨发一十万元,仰即备具领款书来会具领,其余一十万元俟三十二年度自一月份起至五月份止,按月拨发二万元……”1943年3月26日,该会又呈补助。4月23

日,振济委员会代电:“准予拨发补助该会棉织工厂一二三月份补助费陆万元……”④又如1944年3

月2日,荣誉军人生产实业工厂函请试用荣誉军人出品以利倡销为由,3月20日,

振济委员会即令重庆第一二三四儿童教养院和振济第一三四工厂“酌予采购”

。⑤除上述各种优待军人的措施外,政府制订的一些特殊奖励措施也起到了优待作用。如1938年11月2日公布的修正的《战地守土奖励条例》,其中第2条第3款条文修正为用7种办法奖励战地守土:一晋级,二授官授职或授官衔,三建造纪念坊塔,四颁给奖章,五题赠匾额,六发给抚恤金,七

·

58·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

③④⑤

瞿韶华:《中华民国史事纪要》(1940年1-6月),(台北)国史馆1990年版,第486页。

1944年3月社会部训令,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

案卷号5,第5页。1

944年9月8日军事委员会、行征院训令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00。振济委员会代电,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222。振济委员会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222。

免除子女学费。①类似的办法还如1940年9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的《

抗敌殉难忠烈官民祠祀及建立纪念坊碑办法大纲》等。

三 优待军人家属措施

除了优待军人本身,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多项优待军人家属的法规,其中1938年12月修正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最为突出。该《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应由所在地之县市政府及自治团体或法团依本条例之规定予以优待”,“优待事宜,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办理之,以各县市长为主任委员,各自治团体或法团之负责人及当地公

正之人为委员。

”②在后来修正的该条例中,又详细规定“优待委员会得于乡镇酌设分会”,优待委员会负责筹集优待资金和物品,落实各项优待措施。③据此,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主要通过各地抗敌军

人家属优待委员会来落实优待军人家属的措施。此外,各地的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也负有慰劳出征军人家属、

扶助出征军人家属之责任。(一)钱物优待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首先从原则上确定须从金钱和物品上给予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在1941年12月20日该《条例》的修正条款中,对如何从金钱和物品上对抗敌军人家属优待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由各地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负责优待资金和物品的筹集。筹集的来源共有以下13种:

无出征壮丁及免役或缓役之户应缴纳之优待金或谷物;地方公产公款及公营事业利益之提拨;地方事业专款已停止支付者之提拨;地方救济金之提拨;地方积谷之提拨;违反兵役罚款之提拨;

逆产汉奸财产敌货及资敌物品罚金之提拨;筵席捐娱乐捐之提拨;庙会财产之乐捐;宗族财产之乐捐;殷实富户之乐捐;

游艺会义卖献金等方式之募金;

各种日常需要物品之劝募捐输。

④上述筹款筹物来源范围广泛,为落实《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条例》确定的钱物优待提供了前提。各地为具体实施《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条例》,还制定出相应的细则,如四川省即制定了《四川省各市

·

68·《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④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98号,1938年11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15号,198年12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实施细则》,规定“每家属每季应发优待金六元。物品救济以各县征存积

谷拨充,每家属每季应发优待谷二市石,均以四季为限,必要时,得由优待委员会酌量延长之”

。①据1940年7月四川省党部统计调查,各地均采取了程度不同的优待军人家属钱物的措施,如:宜宾县:对于出征及阵亡将士家属已督同县府按季发给优待谷,并派员慰问且于每届年节或其他佳节,由各联保及士绅设宴欢聚,该执委会亦派员参加以资抚慰。

武胜县:严密督促优待委员会,切实办理并分令各区分部及民众团体参加工作,发动学生广为宣传及个别慰问,并发起公宴及代耕队等至发给优待谷,早经发动全县机关法团共同办理,刻正清理发给第二次优待谷中。

梓潼县:自去年一月起即协助县府办理抚慰及优待事项,每三月发给优待谷一次,共已发四次,至举办五月节及各纪念日,由全县党政军及机关团体分组分区到各出征军人家中慰问,并各馈送食盐二斤,以资激发抗战情绪。

洪雅县:策动地方公正绅耆学校教员学生组织慰问队,同时发动党员参加慰问工作,并特别督促县府抚恤优待按四季发放优待谷,各抗属均能得实惠。

彰明县:对于抚慰出征及阵亡将士家属均视为目前中心工作。如青莲场出征壮丁罗开和在湖北钟祥阵亡,当即会同县府动员会将伊母接至城中,劝慰抚恤公款百二十元作为恤金,又募集二十八元五角一并交伊收领。至于中秋会同各公务人员士绅到各家庭拜节,每户送肉盐挂面等,并督同

委员张绍宗亲往办理,未领到物质优待者逐一补发优待谷。

②围绕《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条例》,政府还颁有其他相应的优待军人家属办法。如1943年2月10日,

军政部制定的《各省市县姓族组织优待抗战出征真正贫苦军人家属委员会办法》。该《办法》规定,各省市县乡姓氏应组织优待出征贫苦军人家属委员会,以优待出征真正贫苦军人家属,如壮丁之父母妻子女弟妹祖父母等。优待的具体内容是给真正贫苦军人家属拨付谷物,谷物的来源是

“姓祀产每年收入十分之六拨充”,定于“春(清明)冬(冬至)两期发给”

。③各省市也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一些办法,如四川省政府、四川省军管区司令部于1943年5月公布了《四川省各县(市)被征壮丁安家费筹集保管及发放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本省各县(市)于壮丁入营后,除依照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对其家属予以优待外,并于应征入营时对其家属特给予一次安家费二千元”

,安家费的筹集办法是:“先由县(市)政府按年征额所需数目于县征兵会时,依照人口及富庶程度适当分配于各乡(

镇),各乡(镇)公所将所属各保之住户,除依法享受物质优待之出征军人家属外,选出半数以下较殷实者,分为甲乙丙丁戊等,经乡(镇)民代表会或乡(镇)务会议

核定。

”④通过各地优待委员会的筹集,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得到了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如安家费、优待金、

优待谷等。下述四川省灌县地方志所载可以为证:民国28年(1939),国民政府颁发《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成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办理出征军人优抚事宜。壮丁入伍前发给安家费。征属优待金按每年两期,每期6元发放。29年(1940)4月增为10;11月增为24元;30年(1941)1月增为40元。据灌县政

·

78·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③④

四川军管区司令部编印:《四川兵役概况》,四川省档案馆藏,3-262/1号卷,第13页。

940年7月四川省党部致函中央党部附件《各县办理抚慰出征及阵亡将士家属调查情形一览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案卷号4157。

《各省市县姓族组织优待抗战出征真正贫苦军人家属委员会办法》,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1195,第111页。《四川省各县(市)被征壮丁安家费筹集保管及发放暂行办法》,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374,第97页。

府呈报省府(1940-1943年)发优待金提卖积谷清册记载:29年(1940年)冬提卖积谷1600石,款68000;30年(1941)3次提卖积谷5305石,款445372元;31年(1942年)两次提卖积谷2714石,款408500;32年(1943)两次提卖积谷2811石,款1692629元。34年(1945)

起,改发实物。全县约有4000户新旧出征军人家属,每户每期领黄谷一市石。①四川省曾对抗战期间军人家属优待情况进行过大规模的调查统计。四川省档案馆藏的统计资料及结果也应证,各地均按照上级政府要求,采取了一些相应的优待措施。军人家属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的优待。表4所示的广安县情况即为一例。

表4 《四川省广安县抗战以来征属优待概况调查统计表》

年度

征属人口户数

人数

安家费发放数

(万元)

优待金发放数

(元)

优待谷发放数

(石)其他(元)

备考

1937 4570 4860 27420 本年度共发3次,每户共发谷2市石1938 5510 5460 33060 同上

1939 6589 6569 52712

 本年度共发4次,

每次每户发谷2市石1940 7785 7940 155700 15570

 本年度金谷各发一次,每户金20元,谷2市石

1941 16832 17045 1683200 本年度共发2次,

每次每户发币50元1942 19978 23087 5993400 本年度共发2次,

每次每户发币150元1943 23058 115290 3458700 9223.2 本年度金谷各发1次,每户发金150元,谷4市斗

1944 31634 126536 15817000 

12653.6本年度发放1次,每户发谷4市斗1945 36526 149492 2207 14610.4 本年度发放1次,

每户发谷8市斗1946 34123 144209 1652 27298.4合计186605 600488 

3859 

27108000 

192547.6附记

 1.

民国三十四年度紧急征兵入营壮丁共计4414名,每名发给安家费5000元(中央汇发每名3000元,地方自筹2000元)

。 2.

民国三十五年度入营壮丁826名,每名发给安家费2万元,由中央汇发。资料来源和说明: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1206,第29页。该卷均为四川省各县市《抗战以来征属优待概况调查统计表》,计有江北、金堂、璧山、乐至、南川、遂宁、兴文、西充、合江、名山、达县、茂县、邛崃、广安、南部、开江、平昌、合川、岳池、三台、罗江、郫县、雷波、綦江、荣县、绵竹、大竹、什邡、崇庆、中江、犍为、巫溪、沐川、渠县等。

(二)捐、役、债、权的优待

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制定的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中,均涉及到关于捐、役、债、权的优待。1938年12月颁布的《

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除担负法定赋税外,得酌量减免其摊派各项临时捐款”,“应准免服劳役。”②1941年12月修正的该条例也规定“

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得减免其时捐款及劳役”,“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因壮丁出征无力耕作原耕土地时,得申请义

务代耕”

。③·

88·《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

http://www.cdhistory.chengdu.gov.cn/html/xxym2.asp

?ID=6304(成都方志网/成都市志/成都新方志/区县志/灌县志/第八篇/民政劳动)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15号,1939年1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1942年7月,

军政部制定的《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免派积谷办法》就是免捐的一个具体办法。《办法》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庭每年田产收益在谷五十市石以下或其他产业收益在五十市石谷价以下者,

得免派积谷,但以直系亲属为限,如旁系亲属同居共地者旁亲属应出部分仍应照派”;“出征抗敌军人自起役之日起其家属即得免派积谷,但已缴纳者不予退还。出征抗敌军人退伍除役或复员后其家属仍得继续免派积谷一年,阵亡病故或受重伤致成残废者,得于战事后继续免派积谷

三年。

”①除了免捐的优待,比较重要的优待措施还有对抗属的债、权优待。包括上文所述的延期清偿债务、延期回赎田地房屋等不动产、优先承租土地等。其中1940年4月修正的《优待抗敌军人家属条例》

第9条明文规定:“出征抗敌军人有服役期内,其家属赖以维持生活之财产,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②1941年12月的修正条例也有类似的条文,并且还有以前不曾有的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无土地可资耕作时,

得申请优待委员会或分会转请地方政府指定公地供其耕种。”③(三)子女就学的优待

国民政府还注意到了抗敌军人的子女教育问题。1938年6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抗战功勋之文武官佐士兵人民之子女考入各地级公立学校时,其家境贫苦不能担负费用者,得依据本条例请求免费待遇。”免费内容为4项:第一,免学费实验费及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及制服书籍等费全部;

第二,免学费实验费及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全部;第三,免学费实验费及讲义费并补助在校时膳宿费半数。

④除了《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在政府颁布的其他法规中,也能发现关于优待军人子女就学的条文。如《优待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之子女弟妹入公立学校肄业者,得免收学费”;“已届学龄之儿童,应送入国民学校或中心学校或其他公立小学肄业,除免除学杂书籍等

费外,并酌免制服费,至小学毕业为止。”⑤《战地守土奖励条例》也规定免除战地守土将士子女的学

费。此外,军政部、教育部还于1941年10月制定了《现职军官佐属在抗战期间无力求学子女救济办法》

。规定:“凡现职军官佐属子女在公立中等以上学校肄业无力担负学费者,由军政部按其军职阶级并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经审核属实后得免除其学宿费,但须由其家长迳向军政部申请之。”⑥政府的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公立学校。因此,公立学校应责无旁贷地执行政府有关优待军人子女的措施。而一些私立学校也在政府的号召下对抗属子女就学有相应的优待举措,

政府也因此给予相应的支持。如1942年6月1日,私立中正中学校长黄雍在给教育部的呈文称:“窃本校自迁渝开办以来,于兹四载,只以对于前方抗战军人或阵亡将士纪念其功在党国计,其子女入校者,除一律免除学费外,

并视其家庭经济状况,酌免全费或半数及全部学费之若干,尤以遗族学生为最多。本学期所免全部学费计在捌万余元。,查本校经费,原无的款,值此非常时期,百物高涨,开支浩大,

更感难以为济,拟恳钧部准予按例发给本学期(三十年第二学期)补助费,以资维持,而利教育。

”⑦除全日制学校优待军人子女入学外,政府还设有一些专门的教养机构,一方面负教育军人子女之责,一方面也负救济军人子女之责。《优待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有条文规定:“申请救济人数过多

·

98·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③④⑤⑥

⑦1942年7月22日《军政部代电》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14773。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246号,1940年4月。《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60号,1938年6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1941年10月9日《军政部训令》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14773。

黄雍给教育部呈文,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5,案卷号849。

时,各省县市应设立出征抗敌军人子女教养院收容之。”①从社会部1941年10月至1942年8月的

工作报告中可发现,1942年,社会部决定筹设荣誉军人子弟教养院,缘由是“荣誉军人及其眷属,人数众多,

生活困难,除年在十六岁以上之男女,已由军政部统筹救济外,尚有年在十五岁以下之儿童,失教失养,情况严重”,因此,社会部决定“在各荣誉军人教养院附近,筹设荣誉军人子弟教养所

四所,

每所收容名额,暂定五百名,四所共收二千名,按其年龄程度,分别编制,以免参差”。②通过上述举措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抗敌军人子女的教育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抗敌军人子女都能享受就学优待。1941年,国民政府修订了《抗战功勋子女就学免费条例》。修订的条例对享受免费入学者作出了如下详细规定:

1.

领有各省市政府按照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所领发之恤令者。2.

依党员抚恤条例及公务员恤金条例抚恤,暨各省市政府自行抚恤人员,无论所颁发者是否恤令或恤金证书,只须有核准抚恤之党政机关证明为抗战殉国或受伤残废者,亦均得依照

该条例之规定请求免费待遇,

以资矜恤而昭激劝。③上述规定表明,一方面政府希望能使抗敌军人子女得到就学优待,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控制享受优待者的数量,最终结果必然导致政府颁布的各种规定条文无法完全落实,使一些应该受到优待的将士子女未能得到优待。

(四)帮助抗属生产自救

帮助抗属生产自救也是国民政府优待军人家属的举措,其办法之一是小本借贷。《优待出征抗

敌军人家属条例》

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为经营生产事业需要资金时,得申请小本借款。”④办法之二是设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工厂。如1938年12月,陆军第三十六军军长即向振济委员会申请拨款成立抗战将士眷属职业社,

原因是“出征将士一旦为国牺牲,薪饷停发,所遗妻儿子女生活无依,人间凄惨未有若斯之甚者,本军鉴及乎此,拟创设将士眷属职业社,俾安集本军将士眷属,

教之养之生活,既有保障前方将士当可舒后顾之忧,专心杀敌,抗战力量倍增矣”。为此,行政院令振济委员会拨款5万元。⑤该职业社成立后,组织抗属生产纺织品,如衣帽毛巾手套布疋等类,

并加工军服军帽被褥鞋袜等类,还生产一些简单的化工品,墨汁浆糊肥皂牙粉牙膏等类。又如四川省即组织了出征军人家属妇女工业院。该院设有纺纱科、织布科、毛巾科、缝纫科、精细手工科、染印科等,以培训抗属进行生产自救。在该院1942年2月编制的报告书中明确其训练目标为:“1.训练征属干部人才,学习工业技术兼办生产事业,使敬奉不但能自立谋生,而且能推广生产事业之责;2.增养征属立身处世要道,使其奋发有为,成为良好国民;3.训练与生产工作同时推进实行工学合一之生活,发挥自立自养之精神;4.依据国防需要推广民间工业,务使日后遇任何战争,仍能继续生产,发展国力。”训练内容为:“训练程序之术科方面,分派在工场内学习,以纺纱织布印染缝纫精细手工等科为主,其他为副,学科方面,按其学力分班教授,以国文公民笔算珠算簿记合作常识为主,其他为副。”训练时间为1年,“受训期满即行出院组织生产合作社,并在当地招收征属施以训练后加入合作社为社员合办生产事业而本院则又招上其他征属入院受训,如是循环训练,其生产事

·

09·《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④⑤

《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8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4年版,第425页。《社会部公报》第3期(1941年7-9月),第98-99页。《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1938年12月22日《行政院训令》及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229。

业亦逐渐推广,以期万千征属均能学得工业技术,自力谋生而达训练生产之目的。

”①对已建立起来的征属工厂,政府再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如1942年6月13日,四川省出征军人家属妇女工业院董事会主席李伯申即请求中央振济会拨款报销补助费25000元。1943年5月19

日,振济委员会即补助靖县荣军眷属工厂建筑费10万元。②1943年6月10日,

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会陕西分会要求补助其下属抗属工厂二十万元,24日,振济会决定“于灾民难民生产事业费项下,一次拨助5万元”

。③此外,政府还组织一些社会团体帮助抗属生产自救。如中国妇女慰劳自卫抗战将士总会成立3年后,

即“已经组织了将近二万一千个抗属妇女、难民和农民,用手工纺织呢毛,它开设学校,有成人和儿童学生七百余人;

并且发动残废军人及日本俘虏从事生产。她们努力的成绩是:供给了国家1240吨织制军毯,

致使大批妇女免于乞妇的命运”。④(五)临时救济与服务

除上述常规化的优待军人家属举措外,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军人家属提供一些临时救济与服务。

1938年12月31日公布的《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明确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一旦出现“

生活不能维持”、“疾病无力治疗”、“死亡不能埋葬”、“遭遇意外灾害”时,均可“由保长甲长或迳向优待委员会请求救济”,“优待委员会于前条请求,应迅速查明,酌予金钱物品或其他之救济”

。⑤此外,修正的该《条例》还规定:“对于游击战区及其附近区域之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应特别保护协助

迁移后方,其无力迁移者,应予以一次二十元至三十元之迁移费,并代为照料。

”⑥除了上述临时救济外,还针对各种不同情况,提供各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如1940年12月17日全国慰劳总会制定的《国民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即提出:要切实遵行政府颁布的优待抗属条例;

抗属有困难,要尽力帮助解决;抗属有灾患,要尽量设法救济;要扶持和慰问抗属的疾病;抗属有丧事要赙助;抗属有婚嫁喜事要致贺;每逢年节,要给抗属送礼;一切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要让抗属

尽先享受优待的权利;要帮助抗属做工种田和收获;随时随地尊敬抗属。

⑦除得到临时救济外,抗属还可优先享受一些公益服务。《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入公立之医院或诊疗处所治疗者,得免纳诊疗费”;“得优先享受一切公益设施

之利益”。⑧如1940年11月,

全国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总会发动了全国各地医药界为抗战军人家属义务诊疗及优待购药活动,并专门制定了《全国慰劳总会发动医药界举行抗战军人家属义务诊病运动办法草案》、《陪都中西医药界同人为响应举行优待抗属义务诊病运动宣言》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抗属都能顺利享受到这些公益服务的。如《全国慰劳总会发动医药界举行抗战军人家属义务诊病运动办法草案》有如下规定:

医院及医师为抗属义诊得斟酌情形在每日中划分一定时间或限定人数但急病求诊者不在

·

19·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①②

③④⑤⑥⑦⑧

《四川省出征军人家属妇女工业院报告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276。

1943年5月19日振济委员会致第九战区荣誉军人管理处赵处长电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1222。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全宗号116,案卷号1271。宋庆龄:

《中国妇女为自由而战》,载秦孝仪主编《抗战以来妇女问题言论集》,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6年版,第6页。《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115号,1939年1月。《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国民优待抗战军人家属公约》,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6,案卷号402。《国民政府公报》,渝字第424号,1941年12月。

此例。又对于求诊之抗属须备簿登记以资查考;

受病抗属请求医院及医生义诊时先向本会领取证明单(各省市县向动委会领取),如领有抗属优待证者,并须持抗属优待证,如病势沉重不能前往医院或诊所就诊时得由其亲属凭证请医师出诊;

义务诊疗以免收挂号诊断手术等费为限,药品除医院医师乐于施赠者外,其费用概由抗属自行设法担负;

由本会或各地动员委员会商请各中西药房于抗属购药时予以特别优待。

①限定就诊人数必然使许多患病抗属无法就医,要求就诊证明更增加了就诊的程序和难度。待“过关斩将”之后,患病抗属得以就医,最终还必须自付药品费用。

四 结论

通过上文论述可以看出,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伤亡抚恤、优待军人和优待军人家属等3个方面。伤亡抚恤作为制度性、

常规性政策是国民政府军人优抚政策的基础,

对保障军人福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国民政府提供给军人的优待措施还包括救济、慰问抗战将士,

维护、保障军人权利,扶持伤残军人就业等。对军人家属的优待政策措施着重体现在钱物优待、

捐、役、债、权优待、子女就学优待、抗属的生产生活优待等方面。毫无疑问,这些政策措施是积极的,

表现出国民政府对于军人优抚问题上给予了相当多的关注,对稳定军心、鼓舞士气、支撑抗战起到了正面作用。总之,国民政府制定的各种军人优抚政策措施繁多,受益者涉及全体军人及军人家属。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在政策制定、措施推行之时,并未制定出相应的完备的执行机制和效果反馈机制,

从而使得政策制定的初衷与实际执行的效果差距很大,在基层实施之时常打折扣:一种情况是军人及军属根本未能得到优抚。比如1939年7月31日,江西省党部就在致中央社会部的函中指出存在的问题:

“一为各出征军人家属之安家费多不能实际领到,富有者生活尚不致有问题,而贫寒者确有无法维生之苦,甚至父母妻子离散;二为壮丁出征即与家属断绝关系,音讯

不通,生死莫卜,其家属纵欲函询,亦因无地址可投。”②1940年7月,内政部、军政部也发现存在“沦陷区征人家属,转徙他乡,艰困无告,实足矜悯,而当地政府,每多固执地域成见,拒不予优待”

③的情况。

还有一种情况是,得到的优抚只是应得优抚的一部分。比如1944年2月,四川新津县的军属廖王氏即控告县府:“于此六七年中,对于优待谷,有领三四次者,有领一二次者,有颗粒未领者,至于三十二年度,仅于六月份发给一次,至今未发,对于抚恤金,或昧不通知,或积案不报,竟分厘未

领。时深日久,

衣食所逼,告贷无门,典当无物。”④特别恶劣的是,基层的地方保甲长甚至借军人出征之机欺辱百姓,借军人优抚之名欺榨百姓。如1943年3月,

军政部在给各省政府、各军管区的代电中就称:“出征将士家属虽有明令优待而不·

29·《抗日战争研究》2012年第1期

①②③④

1940年11月4日全国慰劳抗战将士委员会总会致社会部函附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11,案卷号4158。

939年7月31日江西省党部致中央社会部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11,案卷号4157。1

940年7月内政部、军政部给各省政府、重庆市政府代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5,案卷号14773。1944年2月2日陪都辅助抗战军人家属委员会致省政府函,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第68页。

肖保甲土豪劣绅奸其妻室占其财产鬻其子女此种情况每有发现,而分期无智无力之人为恶势力所

欺压隐痛而不敢言,使民众咸视征兵为畏等情”①;1944年1月,

两位名叫郭恩富、郭树林的通信兵也称,

他们所在家乡四川省长寿县不承认他们寄回的在役证明书,“不但不发政府法定之优待谷,抑且因要优待谷而成仇,反勒索兵家出款担谷”②;1944年2月,

正在残废教养院的原籍四川省南充县因抗战致残的士兵罗乡藻也称:

“近接家报,云乡中保甲互相狼狈为奸,兵家中原系独子,除兵之外,即有一八旬以上之祖母及母亲二人,更无三尺应门之童,况兵已服役已残,自应饬保甲遵照中央颁布之优待征属条例办理,乃该保甲等不惟不秉公处理,乃反以孤孀易欺,施以种种虐待,诸如一切捐

税自应照章减半缴纳,却反增加一倍兵役。

”③总之,受政策措施订定的各种条款限制,以及执行过程中各种人为因素的影响,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措施最终受益者当有限。特别是,

当时较为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抗战时期人、财、物力极为紧张的状况决定了国民政府提供的军人优抚水平不可能很高。同时,由于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为抗战,因而使得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措施大多具有临时性质,制定政策措施的出发点和归宿重在“救急”,体现出鲜明的战时特色。一旦战争结束,这些临时性的优抚政策措施即会被取消。

(作者江红英,中共四川省委党史研究室副教授)

(责任编辑:高莹莹)

·

39·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②③

1943年3月军政部给各省政府、各军管区代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5,案卷号14773。

944年1月4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别动军司令部致四川省政府电函,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第76页。

1944年2月罗乡藻给省政府呈文,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民186,案卷号2099,第111页。

武汉近代工业民国前后已

武汉近代工业民国前后作为介绍背景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压制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封建专制桎梏被打碎,及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帝国主义列强忙于相互厮杀,无暇东顾,相对减弱了对中国的商品输出及资本输出;加之国内反帝爱国运动、抵制洋货运动的不断兴起,实业救国思潮的日益广泛传播,武汉曾出现过设厂高潮,民族工业得到较大发展。但是,20世纪20年代末,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卷土重来,不断蚕食,逐渐控制、垄断了武汉市场;加之国内战争,天灾人祸,以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使武汉的民族工业资金匮乏,原料不足,市场萎缩,产品滞销,不少工厂纷纷停歇倒闭。直至抗战爆发的前几年,武汉工业才出现短暂的繁荣。武汉沦陷后,工业损失惨重,因元气大伤而一蹶不振。 前期工业的发展民国成立后的十余年期间,武汉的民族工业获得丰厚利润,买办资本、官僚资本和商业资本纷纷向工业投资,至20年代中期,武汉已有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包括较大的手工作坊)约600家。这些厂分布20多个行业,以纺织工业最多,约290户;碾米业90余户,新建立的有80余户;印刷业71户,新建的有34户;机器业58户,新建立的有40余户。其中如果想侧重详细介绍打开民国后武汉工业文件 中期工业的变化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后,战乱未停,武汉经济发展停滞,工业生产一蹶不振,直到1929年才略有转机。随后,在天灾、内战及世界经济危机、日本侵略加剧的形势下,武汉工业发展极受挫折。1935年后,由于抗战、抵制日货形势的发展和湖北农村丰收的影响,武汉工业出现短期的繁荣局面。 30年代的工业结构和地位】1933年,据汉口社会局调查,符合实业部工厂法规定的工厂,恢复到300~400家,工厂总数不下500家;工人增至万人,工业登记资本额约3000万元。至1936年,工厂家数虽只528家,工人万人,但资金则增至5148万元,年总产值约~2亿元左右。(表6)抗日战争初期,武汉逐渐成为经济和政治、文化中心。除原有的500余户工厂外,从上海、河南等地迁入一大批企业。全市80万人口中,工人约20~30万人,其中纺织工人2万余人,铁路工人6 000余人,兵工业工人4000余人,卷烟业工人3700余人,印刷工人3000余人。由于当时武汉经济的畸形发展,工业生产达到历史最高峰,使武汉成为当时内地最大的工业基地和经济中心。武汉占优势的工业,也演变为纺织、烟草、水电、饮食、军火等工业。在轻、重工业结构中以轻工业占优势,1936年轻工业的工厂数、资金额、职工数、年产值分别占76%、68%、80%、90%。在工业与商业比重中,工业仍居劣势。据1929年统计,武汉商业的职工数和资金额分别占%(7万人)、%(3420余万元),工业的工人数和资金额仅分别为%和%。手工业工人和资金额也只占%和%。 在武汉工业1911~1938年创办的工厂企业中,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大厂共102家,总资金额为3万元,平均每厂资金万元。(表7) 1936年,武汉工业仍为全省工业中心,并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武汉工业的工厂数、资金额、年产值分别占全省的94%、99%、92%;武汉六大纱厂纱锭数在上海、青岛、天津、无锡、南通、汉口等6城市中,仅次于上海,仍居第二位。但在工业整体上,1934年在与上海、天津、南京、青岛、无锡、汉口6城市比较中,工人数、动力数均占第4位,次于上海、天津和无锡,资金额和年总产值居第5位,工业总水平在全国却居偏下地位。(表8) 【抗日战争时期的工业】抗战初期的工厂内迁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从河南和上海等地迁武汉的工厂达170余家。1938年10月武汉沦陷前,有250家工厂、万吨机器设备由武汉内迁到川、湘、陕、桂、黔等地,占全国内迁工厂总数的55%。武汉着名的大厂中,仅第一纱厂因英国债权洋行干涉而未迁走,其他均分别迁往西南、西北、华南各地。武汉内迁的工厂企业经过艰苦努力,

黄埔军校的创建和国民党军的组成与发展(二)

黄埔军校的创建和国民党军的组成与发展(二) 2011-09-23 18:50:14| 分类:文摘【军事琐事】|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黄埔军校的创建和国民党军的组成与发展(二) 黄埔军校的全称是中国国民党陆军军官学校,因建于广州黄埔的长洲岛,故简称黄埔军校,是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军阀割据的斗争中创建起来的。1924年5月,黄埔军校正式创建后,孙中山任校总理,蒋介石任校长,廖仲恺任党代表,钱大钧任参谋长,戴传贤任政治部主任(周恩来代主任)。叶剑英、徐向前、聂荣臻等一些杰出的共产党人先后参加了黄埔军校的创办和教学工作。北京、上海、武汉、长沙、济南、广州等地共产党的组织还积极招收和推荐了大批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优秀青年到黄埔军校学习。在黄埔军校第1期500多名学员中,就有80多名中共党员。 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联合创办的黄埔军校,是国民党军建军的开始。1924年9月,孙中山将黄埔军校学生军组成校军第1、第2团。1925年2月初至3月底,广东革命政府组织黄埔军校学生军和粤军许崇智部,讨伐了盘踞在广东东江地区的军阀陈炯明部。4月,黄埔军校校军奉命改称为国民党党军。同时,成立第3团,与第1、第2团

合编组成党军第1旅。同年6月15日,国民党中央会议决定,将各地建国军和党军改称为国民革命军。同年7月26日,国民政府将所辖军队正式改称为国民革命军。8月26日,国民革命军(以下称“国民党军”)统一整编为5个军。其中,党军扩编为国民党军第1军,下辖3个师9个团。这是国民党军队最早组建的一个军。 1925年9月,陈炯明集中兵力再次重新占领东江地区,国民党军为彻底消灭其势力,于10月初开始第2次东征,至11月初,全部消灭了陈炯明部队,收复东江,统一了广东。1926年7月,除了黄埔军校学生军组成第1军外,建国湘军改编为第2军、建国滇军改编为第3军、建国粤军改编为第4军、建国闽军改编为第5军、建国鄂军改编为第6军、建国桂军改编为第7军、建国湘军改编为第8军等。在军的编制内,一律实行“三三制”的编制体制。此时,国民党军为推翻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决定以上述8个军为主力部队,发起北伐战争。同年7月7日,国民政府为加强对国民党军的统一领导,公布了《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其中规定“国民政府特任国民革命军总司令一人........总司令兼任为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明确指出:凡国民政府下辖的陆海空各军均归总司令指挥。8月,国民政府设立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并任命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这无疑为蒋介石后来实行个人的军事独裁在法规上创造了有利

抗日时期的国民政府与西北开发

【内容提要】本文以翔实、具体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着重就国民政府开发西北的战略构想,举措与实绩,以及对西北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分析九一八事变前后西北地区战略地位的变化和国民政府开发西北战略构想的演变,认为整个开发过程经历了初步酝酿(1928-1931)、着手实施(1931-1937)、积极推进(1937-1945)三个阶段。第二部分主要选取交通水利建设、农业开发、工矿业发展诸领域,以丰富的事实和数据,展现国民政府从战时环境和需要出发,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办法,以及开发取得的成就。第三部分则从西北地区农业的进步和工业近代化程度的提高、商贸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东西部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扩大,分析了国民政府开发西北活动的影响。论文指出,作为策划者和组织者的国民政府,为西北开发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相当的作用,其成果不仅为打破日本的经济封锁、支持长期抗战、争取抗战胜利做出了贡献,而且为改变西北的落后面貌奠定了初步的必要的基础。但国民政府在西北开发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不足和问题,特别是其开发的主旨是直接为战争服务的,起决定作用的是军事上的需要而不是该地区的全面而长远的发展。因此,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政府开发西北的热情遽减,各种开发、建设工作也停顿了下来,最终导致西北地区的社会经济再次陷入低谷。【摘要题】民国史研究【关键词】抗日时期/国民政府/西北开发【正文】任何一个政权,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除了镇压反对者的职能外,都不能不执行组织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公共职能。1927年4月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春曾一度移驻洛阳办公;1937年11月-1946年5月曾迁都重庆)也不例外。20世纪30年代九一八事变后,随着日本的步步进逼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国人开发西北的呼声日渐高涨,国民政府遂将关注的目光投向比较闭塞的西北地区,开始制定开发西北的政策,并着手实施。全面抗战爆发后,西北与西南一起成为抗日总后方,开发活动达到了高潮,西北因此而获得了自近代以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而作为此次开发策划者与组织者的国民政府,在整个西北开发过程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就抗日时期(1931-1945)国民政府开发西北的战略构想、举措与实施、以及对西北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进行探讨,期收抛砖引玉之效。一西北地区所处地位及国民政府开发西北战略构想的演变西北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在我国社会文明的开创阶段和周秦汉唐时期,曾有过令人艳羡的辉煌。然而,随着历史的变迁、经济政治重心的东移以及航海事业的发展,东南沿海地区国际交往通道进一步扩大,盛极一时的丝绸之路逐渐成为历史的遗迹。步入近代,由于西方列强的攻略和欧风美雨的浸染主要来自海路,因而东南沿海成为我国外源后发型近代工商业的汇聚之所和先进生产方式的重心所在。而西北各地,则因交通不便,某些自然条件恶劣,新的经济成分极其薄弱。当时,社会上除少数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希望国人注意西北边防外,晚清政府和社会各界则对西北地区很少关顾。民国初年和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孙中山先生曾发表《实业计划》(即《建国方略之二:物质建设》),提出了建设西北铁路、开发西北资源的一系列设想。但当时的中国既不具备实现这一宏伟计划的历史环境,也缺乏推进它的社会力量和物质条件,致使孙先生的"实业计划"未能付诸实施。1927年4月以蒋介石国民党为代表的国民政府上台后,在大力推行"武力统一"与"和平统一"政策的同时,也开始逐步关注开发西北、建设西北的问题。事实上,这种关注先后经历了初步酝酿(1928-1931)、着手实施(1931-1937)、积极推进(1937-1945)三个阶段。1927-1931年,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创建阶段,也是其开发、建设西北的初步酝酿阶段。从1928年起,不仅国民政府召开了咨询性的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成立了建设委员会(1928年1月)和全国经济委员会筹备处(1931年3月),而且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还通过了《统一财政,确定预算,整顿税收,并实行经济政策、财政政策,以植财政基础而利民生决议案》。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也确定了开发西北、建设西北为其要务之一,并相继派出西北科学考察团、西北实业考察团等进行实际考察,作为开发西北的依据。1930年,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制定了《西北建设计划》。1931年5月,国民会议第七次大会通过了《开

高一历史复习知识点:国民政府前期的统治

高一历史复习知识点:国民政府前期的 统治 一、国民政府在全国统治的建立 1.大革命失败后,奉系军阀张作霖仍然把持北京政府,同蒋介石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形成了新旧军阀的对立。 2.国民党分裂为众多派系:政治上,形成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为首的武汉国民政府、西山会议派;军事上,蒋介石、唐生智、李宗仁、李济深、冯玉祥、阎锡山各有武装,派系斗争十分激烈。 3.宁汉两派在国民党内部最有实力。1927年秋,武汉国民政府迁往南京,与南京国民政府合并,史称“宁汉合流”。国民政府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它的成立,标志着国民党一党专政统治的建立。1928年初,蒋介石改组国民政府。 4.1928年4月国民政府“北伐”,讨伐奉系军阀。日本帝国主义出兵阻止,屠杀中国人民,制造了“济南惨案”。蒋介石命令部队“绕道渡河,继续北伐”。奉军退回东北,北伐部队占领北京。 5.日本侵略者因张作霖不能完全满足其侵略要求,制造了“皇姑屯事件”。国民政府劝说张学良改旗易帜,1928年底张学良通电全国,改旗易帜,史称“东北易帜”。x疆和热河的地方军阀已分别于同年夏天宣布“易帜”,国民政府形

式上统一了全国。 二、国民党颁布“训政纲领” 1.1928年8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宣告“训政时期”开始。蒋介石打出“以党治国”旗号,宣布“统一军政”“实施训政”。10月,国民党中央颁布“训政纲领”。通过“训政”,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取代了国民大会,蒋介石集党政军大权于一身。所谓“训政”实质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就是蒋介石独裁专制。 2.为巩固独裁统治,蒋介石采取以下手段强化国家机器: ①建立一支数量庞大、装备先进的正规军,作为维护统治的支柱。②组织“中统”和“军统”两支特务组织。③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反动法令。 3.1927年—1931年被国民党杀害的革命者和进步人士达百万人以上,其中包括陈延年、彭湃、蔡和森和邓演达等。 三、国民党新军阀的混战 蒋桂战争、蒋冯战争及中原大战给人民带来巨大灾难,为蒋介石建立军事独裁统治奠定了基础。 四、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的经济 1.采取经济政策和措施来稳定财政,增加收入,巩固统治:①整顿税务。②控制金融。③改革币制。④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 2.国民政府统治前期的经济特点:①民族工业有显著发

全面抗战以来国民政府的抗战战略和淞沪会战

全面抗战以来国民政府的抗战战略和淞沪会战 自1939年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帝国主义不断入侵,蚕食中国华北领土,包围了京津地区制造摩擦。不断向处于半自治的冀察政务委员会施压和拉拢,在拉拢宋哲元的二十九军失败的情况下,爆发了七七事变,触发了全国抗战。虽然中国军民英勇抵抗,但仍然丢失大片国土。而作为中国政治领导力量的国民政府面对日益严重的外患正威胁自身统治的时候,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政策应对。当时日军由南向北进犯,华北平原,江淮平原,长江流域均暴露在敌人进攻的炮火下。日军凭借其机械化作战可以一举南下围歼主力,攻占中心城市。另一方面,日军意图在上海制造兵变,牵制国民政府,向其施压,迫其就范。而南京国民政府自九一八以来,就已察觉日本志在灭亡中国,但不惜忍让数年用来增强自身防卫力量。当华北局势恶化,并且在上海的战争已不可避免的时候,国民政府的战略发生变化。即准备把华北的主战场转到上海,比起华北的开阔地带,上海地区密集的水网和大规模的钢筋水泥建筑更易与日军周旋,也可以减轻华北的压力也容易引起在上海有大量利益的英美势力的干涉,更重要的是,中国在抗战的某种程度上获得战略主动权。使得日本由南到北的进攻被迫从东往西进攻。而中国可以凭借西高东低的阶梯地势层层设防,建设战略后方,以求与日军长期持久作战。那么淞沪会战无疑是中国抗战的一次战略转移的一次会战。虽然未抑制日军进攻,并付出重大的牺牲,但却符合中国的战略大局,避免了混乱的抗战局面,同时也获得了经验教训。下面,就七七事变以来,国民政府的抗战战略和淞沪会战的意义进行浅析。 一:全面抗战以来的战争局势和军事对策 七七事变以来,宋哲元二十九军出于自保和对国民政府的不信任,仍对和平解决七七事变的和平解决抱有幻想,此时日军的部署尚未完成,向冀察政务委员会表示愿意和谈。冀察政务委员会虽然坚持抵抗,但也谋求一些让步,希望局部解决,拒绝中央军北上和谢绝全国的慰问。但当日方的企图暴露后,宋哲元决心抵抗,于7月27日致电蒋介石:“北平为华北重镇,人心所系,大势所关。现已成四面皆敌之形势,通县于今晨三时起,亦正在激战中。职受国家人民付托之重,已决心固守北平,以安人心,而作士气,绝不敢稍有畏避也。”1 面对如此紧急的局势,国民政府已然开始放弃和平打算,准备全面抗战,并开始于华北进行战略布局。 首先督促宋哲元等冀察当局做好战争准备,放弃对日幻想。同时派参谋次长熊斌北上想宋哲元宣达了“不挑战必抗战”的方针,如需忍耐以和谈,只可在不丧失领土主权原则之下同日本谈判,以求缓兵,但仍须做全般准备。7月18日,蒋介石又一次提醒宋哲元:“倭寇不重信义,一切条约皆不足为凭。当上海一二八之战,本于开战之前已签和解条约,仍于签字后八小时向我沪军进攻。此为经验,。”2显然蒋介石对于日军扩大事件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认为倭寇不可信赖,战争不可避免。蒋介石和南京国民政府对卢沟桥事变后日本蓄意扩大侵略的意图判断准确,想冀察当局明确表达了中央处理的方针,不断提醒,督促其做好军事准备,也对其表示足够的关切和理解,使得日军拉拢二十九军的意图破产,激励了广大将士,为全国抗战的进行提供了重要保证。 其次,召开国民政府军事长官汇报会,谋划全面抗战事宜。指示“我军应全1左双文《困境中的突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05页 2左双文《困境中的突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13页

从党政体制角度看国民党政权的失败

从党政体制角度看国民党政权的失败 摘要:本文将从党政体制的角度分析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失败背后的原因,分为国民党的先天不足,独裁统治,派系斗争及党政体制的自私性四个方面进行说明,得出国民党在党国关系的处理,党自身的建设等问题上的不足是其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的结论,并从中总结教训,希望能给现行制度一些对照。 关键词:国民党党政体制失败合理性独裁派系自私性腐败 鸦片战争之后,在西方列强的刺激下,救亡和现代化成为中华民族振兴的时代主题。在二十世纪前五十年,中国从半殖民地形态获得新生,走向国家统一和民族崛起。在这个过程中,国民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承担着先驱者的角色主导着中国变革与发展的方向。然而,仅仅过了二十二年,国民党政权就被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所推翻,终结了其在大陆的统治,其中的经过与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关于国民党大陆政权在大陆的覆灭,有许多种解释,比如政治反动说、经济崩溃说、腐败说、失去农村说,蒋介石和毛泽东也有各自的解释,本文则选择从党政体制(以党政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党政具体制度和党政行为规范的总和)的角度分析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失败的原因。文中的观点也许并无太多创造性的见解,但都是笔者综合各种资料得出的自己的看法。以下将从国民党的先天不足,独裁统治,派系斗争及党政体制的自私性四个方面对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失败做出阐述。 一、先天不足 1919年10月10日,孙中山将中华革命党该组为中国国民党,该党于1927 年经北伐战争完成形势上的全国政权统一。然而国民党政权看似统一中国,其权利范围只及华中,华东,而东北,西北,西南等地不时出现叛乱,地方割据实力一直存在,各地军阀与国民党中央政权间暗潮涌动,再加上地方派系,日本侵略等原因,事实上国民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办法来有效地统治中国。由此可见国民党的合理化(指有单一的、世俗化的、全国性的政治权威代替各种传统的、宗教的、家族的或地域性的政权,实现中央政权的集中和统一——塞缪尔)程度极其低下,是一个没有实现真正统一的形统实分的政权体系。 另一方面,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地位同样不堪一击。政权的合法性是指政权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所应获得的民众政治支持,即政府行为唯有代表人民的一致才具有合法性。而国民党对地方政权的控制几乎完全失败,既失去了广大工农群众的支持,同时作为该政权的社会基础的土豪劣绅又不能与其真正合作。执政党一般而言是建立在广大的党员或支持该政党的群众基础之上,因而获得执政的合法地位。然而国民党在吸引青年群体入党等扩大党的影响力上缺乏能力,又采取整军入党等粗暴的入党方式,实际和未入党没有差别,可以说国民党从未形成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意识形态统一的,或者纪律严明的政党,而是集中在蒋的个人权威之下的各派系的松散联盟。 国民党政权对中国的控制建立在其脆弱的政治基础上,仅仅是名义上的全国性政权,在其存在的二十多年中没能收集各方权威以建立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又没能实现全民政治动员以维持自己的合法统治,这样一个缺少合理性合法性的、违逆现代化趋势并且违背人民意向的虚弱政体,在于共产党的竞争中逐渐走向劣势,从而丧失建立一个国家的起码条件。 二、独裁统治 1927年正值国共两党矛盾空前尖锐,蒋介石发动四一二事变,开始了十年内战,也就在这十年中国民党建立起了一党专政的独裁政体。按照孙中山的想法,在这十年的训政阶段应该设立五院实行五权分立,地方自治,然而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其性质已经变化。国共破裂之后,国民党的最大的纲领便是清党反共。国民党虽然还标榜着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总理遗教”,但已名不副实。其党政体制蕴含着两条原则:一是政权组织上名义上

国民党军衔详解,附图

国民党军衔详解,附图 1931-1949年国民党的军衔 1931年4月,国民党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衔级和衔称都不变。当时授军衔没有统一的机构,国民政府可以授,总司令部可以授,军事委员会可以授,甚至上级机关或军政长官也可以授。1932年,西北军阀马步芳曾把还在小学读书、只有12岁的儿子马继援,委派为青海省南北边区警备司令部的上校参谋长。更为荒唐的是,上报到南京中央军政部后,竟然给予正式命令,发给了委任状。另外,当时军衔和职务相比,衔高职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军长大都授上将。一些地方军阀,手中不过万把人

最多几万人,也自封为上将。1933年,当时蒋介石在一次纪念周上讲话说:“国民党军队同列强相比,战斗力特弱而将官特多,上将都数不清了。” 为了整顿军队军衔混乱状况,以适应其军事上的需要,国民政府决定对军衔进行修订。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第一、第二两级,增设特级上将。整个军衔等级为六等十八级: 将官:特级上将、一级上将、二级上将、中将、少将; 校军: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准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军士兵分八级,称谓与北洋政府时期相同。 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佐衔,最初等级设置与北洋政府时期相同,但改变了称谓,即在军官衔的前面冠以专业名称,如“军需少将”、“军医中校”、“军法上尉”等。1934年以后,军佐衔改用新称谓,将级军佐衔统称“监”,校级军佐衔统称“正”,尉级军佐衔统称“佐”。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军队为适应全面内战的需要,对各级军官的服现役限龄作了大幅度降低:一级上将,62岁;二级上将,60岁;中将,56岁;少将,52岁;上校,46岁;中校,44岁;少校,42岁;上尉,40岁;中尉,38岁;少尉,36岁。这在当时主要军事国家中是比较低的。 国民党军队的上将衔,比较复杂。除了分特级、一级、二级三个档次外,还有中将加上将衔和追赠上将几种。 特级上将为最高军衔,授予陆海空军最高军事长官。实际上这一衔级是专为蒋介石而设的。 特级上将、一级上将和二级上将常服的军衔标志,抗战结束前都是金版领章上缀3颗三角星。抗战以后,常服的军衔标志,由领章改为肩章,二级上将为3颗五角星,一级上将、特级上将分别为4颗星、5颗星。因此,也分别被俗称为“三星上将”、“四星上将”、“五星上将”。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赠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为正式晋升二级上

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The Modern History of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 课程编号:0223327 课程类别:专业课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先修课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后续课程: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 总学分:2学分其中实验学分:0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明确中国近现代不同时期不同政权政治制度的特点、本质、相会关系和区别。这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教学内容与学时安排

导言(2学时) 一、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目的 二、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中的几个共同性问题 三、参考论文和书目 教学基本要求:了解 第一章晚清政治制度(6学时) 第一节近代以前清朝的政治制度 清朝与中国其它封建朝代一样,实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最高权力都在皇帝本人,皇帝实行世袭制。 (一)清朝的主要中央国家机构 内三院、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南书房行走、军机处、宗人府和内务府。 (二)清朝的地方政权机关 省——巡抚——从二品 道——道台——正四品 府——知府——从四品 县——知县——七品 第二节1840年后清朝国家机关的变化 五口通商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税务司署、同文馆。 第三节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 清末新政时设立的机构: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财政处。 预备立宪时《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中央资政院和各地咨议局的设立,皇族内阁的成立和破产。 本章重点:清末新政、预备立宪 难点:六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议局、资政院 教学基本要求:了解 第二章太平天国政治制度(2学时) 第一节太平天国革命的兴起和政治制度的建立 金田起义,永安建制,定都南京,天京事变,政权覆灭。 第二节太平天国中央和地方职官制度和乡官制度 天王是太平天国元首和最高领导,下设王、侯爵位,设军师、丞相、检点、指挥等职官。 天京事变前中央机关主要有天王府、东王府、北王府、翼王府等。天京事变和石达开出走后太平天国滥封王侯,设置六爵,职官、机关都有很大的变化。 天平天国采取省、郡、县三级制地方行政制度。 太平天国按军制建立“乡官制”基层政权和“寓兵于农”的乡兵制度。

专题十三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49)教师

专题十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49) 【阶段特征】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1927—1949),经历了国共政权的十年对峙、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等历史阶段,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发展和最终取得胜利的22年。 1.政治上:国共两党关系由对峙到合作抗日,再到对峙,最终国民党被赶到台湾,遗留下现代的“台湾问题”。 2.经济上:国民政府实现全国的基本统一后,采取了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措施,民族工业一度得到较快发展。但日本侵略者对沦陷区进行野蛮的经济掠夺,国民政府在国统区实施战时体制,强化对经济的全面统治,民族工业遭受沉重打击。新中国成立前,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3.思想上:毛泽东思想形成和成熟,并被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 其他涉及章节:选修四《无产阶级革命家》之《新中国的缔造者毛泽东》

【多角度整合】 1.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国的22年间。中国社会矛盾复杂多变,局势动荡不安,民族工业发展曲折。试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22年间,哪些原因造成中国社会最主要矛盾多次发生变化?它对中国政局带来怎样影响? (2)描绘一幅1927—1949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示意图。并指出你的理由。 2. 192 7— 193 7年 间, 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形势的变化先后进行了三次重要的策略调整:第一次是从城市到农村,第二次是从南方到西北,第三次是从反蒋到抗日。试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哪些事件表明中国革命在效仿俄国革命模式?举例说明中国革命是怎样“走向农村”的?这一实践形成了什么革命理论? (2)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共产党把革命中心从南方转移到西北?这一转移是如何完成的?对后来中国革命产生了怎样影响? (3)中国共产党是怎样完成由反蒋到抗日的策略调整的?中国共产党这一调整的出发点是什么? (4)上述三次策略调整贯穿着中国共产党怎样的思想路线?

近现代历史时期的中国政府

近现代历史时期的中国政府 任民 【政权顺序版】 近代时期【清政府】 (古代-1840年-1912年2月12日)(合法政府) 国家名称:大清帝国 中央政府:清政府 国家元首: 爱新觉罗·旻宁(道光皇帝)1820年-1850年 爱新觉罗·奕詝(咸丰皇帝)1850年-1861年 爱新觉罗·载淳(同治皇帝)1861年-1875年 爱新觉罗·载湉(光绪皇帝)1875年-1908年 爱新觉罗·溥仪(宣统皇帝)1908年-1912年2月12日 首都:北京 国歌:《普天乐》(1880年出现,非官方,代国歌) 《李中堂乐》(1896年出现,非官方,代国歌) 《颂龙旗》(1906年出现,大清陆军军歌,非官方,代国歌) 《巩金瓯》(1911年出现,正式国歌) 国旗:三角黄龙旗(1862年出现) 黄龙旗(1888年改“黄底蓝龙戏红珠图” 即黄龙旗为国旗) 近代时期【太平天国】 (1851年1月11日-1864年7月) 国号:太平天国

中央政府:太平天国政府 国家元首:洪秀全(天王) 首都:天京(南京) 辛亥革命时期【湖北军政府】 (1911年10月11日-1912年1月1日) 国号:中华民国 地方政府: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即中华民国湖北军政府) 驻地:武昌 地方元首:黎元洪(都督) 军旗:铁血十八星旗 辛亥革命时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1912年1月1日-1913年10月6日)(合法政府) 国家名称:中华民国 中央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国家元首: 孙中山(临时大总统)1912年1月1日-1912年4月1日 袁世凯(临时大总统)1912年3月10日-1913年10月6日首都:南京(临时首都),1912年3月迁至北京 国歌:《五旗共和歌》(临时国歌) 《卿云歌》(1913年出现,临时国歌) 国旗:红黄蓝白黑“五色旗” 【北洋政府】 (1913年10月6日-1928年6月3日)(合法政府) 国家名称:中华民国 中央政府:中华民国政府

中外教育管理史-填空题(有答案)

三、填空题 1、夏、商和西周时期教育管理体制的共同特点是“学在官府”。 2、西周实行的人才选拔制度是选贤贡士制度。 3、既是中国又是世界教育史上的第一部教育专著的是《学记》。 4、墨家和儒家并称“显学”。 5、墨家私学的领袖称为“巨子”。 6、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国家是秦朝。 7、“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董仲舒三大文教政策的核心。 8、博士弟子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汉代太学的建立。 9、汉代教育行政由太常监管。 10、汉代广为流传并留存下来的蒙学教材是《急就篇》。 11、汉代太学中由考生抽取题目然后回答的考试方法称为射策。 12、《白虎通》一书的撰写者是西汉的班固。 13、西晋国子学是我国古代于太学之外专为世族子弟设学之始。 14、我国开始建立郡国学校教育制度的朝代是北魏。 15、《颜氏家训》是专门论述家庭教育的著作,作者是颜之推。 16、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士制度是九品中正制。 页脚内容1

17.《五经正义》呗确定为唐朝全国官学的统一教材,其撰写者是 孙颖达。 18.隋炀帝在606年设置进士科,它的设置,标志着科举制的创立。 19. 进士科在唐代各科中最受重视,及第者常有“白衣公卿”或“一品白衫”的美称。 20.在唐代,礼部是中央管理全国教育的最高行政机关。 21.唐代官学的学生一律称为“生徒”。 22、既是宋代治国方针的一部分,又是其文教政策的核心的是兴文教。 23、庆历兴学是在范仲淹直接领导下进行的。 24、胡瑗的分斋教学法也被称之为“苏湖教法”。 25、我国开始设立提举学事司作为专门地方教育行政机构的朝代是宋朝。 26、宋代书院常礼聘院外名师来作专题讲座,称为会讲。 27、宋代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形式,称为展礼。 28、我国书院官学化始于元朝。 29、成为元朝官方意识形态,意味着元朝已经比较彻底地完成了“汉化”过程的是理学。 30、元代在教学管理制度上,继承并发展了宋代的三舍法和积分制,实行“分斋升等”和考试积分制。 31、“贤才,国之宝也”,说这句话的明朝皇帝是朱元璋。 页脚内容2

国民政府与抗战

国民政府与抗战 努力与估计 作者: 黄如 郝旭奇

南京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4 月18日~1949年4月23日 ),是中华民国的最高行 政机关,由以蒋介石为核 心的中国国民党建立。 1948年“行宪”后改称总 统府,代表帝国主义、封 建主义和大地主大资产阶 级利益的军事独裁政府。

政治政治统一蒋介石独裁宣言 编制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结构

北伐战争 时间 1928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发布命令继续北伐,并将所辖部队划分成4个集团军,分别由蒋介石(兼)、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任总司令。 意义 北伐战争沉重地打击了帝国主义和北洋军阀在中国的统治,基本消灭了北洋军阀,为以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国共两党团结合作是北伐战争能够成功的重要原因,为国民革命军的建立奠定基础.

国民党的正面战场 ?战略防御阶段 ?防御阶段指的是37年全面抗战始到武汉失陷这一段时期。从卢沟桥抗战打响第一枪,到淞沪战场中日双方尽遣主力大打出手。国军打的可谓是英勇顽强。近百万国民政府的精锐军队除汤恩伯兵团在华北地区与日军周旋外,尽数投入于上海战场。三个月下来,兵力消耗巨大,直接导致之后的南京保卫战失利。华北战场投入的中央军主力部队不多,主要采取迟滞性战术。山东地区韩长官不战而逃导致整个山东失陷,但五战区在台儿庄打了一个不大不小的胜仗。虽然之后日军兵围徐州,但国军巧妙的退离徐州,兵力并未受到损失。而另一路进犯山西的日军在忻口与国军鏖战月旬,虽取得太原,但伤亡巨大。

?战略相持阶段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国民党对内对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1939年1月,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防共、限共、溶共、反共”的方针。蒋介石将抗战到底的含义解释为“恢复到卢沟桥事变以前的状态”。这标志着国民党由比较积极抗战逐步转变为消极抗战。这个时期国民党对抗战在全局上逐渐趋向消极,基本上实行保守的收缩战略,以便保存实力,同时又抽出相当多的兵力来限制,打击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八路军和新四军,制造了多次反共的“摩擦”事件。国民党内外政策不断倒退。由于日本对华作战方针改变,随着战局的扩大,战线的延长和长期战争的消耗,日军的财力、物力、兵力严重不足,已无力再发动大规模的战略进攻。

武汉城市史(从古到今)

武汉 近代历史大事年表 1838年9月湖广总督林则徐在武昌、汉 口、汉阳查禁鸦片烟。 1853年1月太平军攻占武昌城。 1854年6月太平军再占武昌城。 1855年4月太平军三占武昌城。 1858年6月《中英天津条约》签订,规定 汉口辟为通商口岸。 1861年3月英国在汉口设立租界。1862年1月江汉关开关。 1868年英国汇丰银行汉口分行开 业。 1873年1月轮船招商局在汉口设立分 局。 1889年8月芦(沟桥)汉(口)铁路开 始筑建。 1890年2月张之洞奏请建设湖北炼铁厂 和湖北枪炮厂。 3月湖北织布局在武昌兴建。1893年自强学堂在武昌创办。1894年10月湖北纺纱局在武昌兴办。 湖北缫丝局在武昌兴办。1895年德国在汉口划定租界。1896年俄国在汉口划定租界。 法国在汉口划定租界。1897 叶澄衷、宋炜臣合资兴办汉 口燮昌火柴厂。 1898年4月张之洞撰成《劝学篇》,提 倡“旧学为体,新学为用”。 本年日本在汉口划定租界。1906年3月刘静庵等在武昌建立革命团 体日知会。 4月芦汉铁路全线通车。 1908年2月汉阳铁厂、大冶铁山和萍乡 煤矿,组成汉冶萍公司。1911年10月武昌起义。 湖北军政府成立,黎元洪担 任军政府都督。 11月黄兴出任中华民国战时总 司令。 1913年8月中华工程师会在汉口成立, 会长詹天佑。 1917年收回汉口德国租界。1920年8月包惠僧、董必武、陈潭秋等 在武昌成立武汉共产党组织 (即武汉共产主义小组)。1922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江岸 发生“二七”惨案。 1925年3月收回汉口俄国租界。 6月武汉人民掀起声援“五卅”运动。1926年1月湖北农民协会在武昌成立。 9月北伐军占领汉阳、汉口。 10月北伐军攻克武昌。 1927年1月国民政府由广州迁至武汉办 公。 国民政府收回汉口英 租界。 3月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开办。 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 汉口召开。 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 会在武昌召开。 武汉国民政府第二次北 伐。 7月汪精卫集团在武汉叛变。 8月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 议,即“八七”会议。 1930年汉口特别市改为汉口市。1935年1月汉口市无线广播电台开播。 12月武汉学生积极参加“一二九”爱 国运动。 1936年粤汉铁路全线通车。 1937年7月“七七”事变发生,武汉各界人 民集会声援中国军队在华北 的抗战。 11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行 政院、监察院、外交部、财政 部从南京迁来武汉。 1938年1月《新华日报》创刊。 8月收回汉口日本租界。 10月武汉沦陷。 1946年10月武昌市政府成立。 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_江红英

国民政府与抗战时期的军人优抚 江红英 内容提要 在抗战这一特殊时期,国民政府为了抗战的需要,针对军人和军人家属,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军人优抚政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军人的伤亡抚恤;二是优待军人的措施;三是优待军人家属的措施。这些政策和措施内容繁多,目的在于安抚军人及其家属,支撑抗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和措施却打了折扣。 关键词 国民政府 抗战 军人优抚 1936年3月1日国民政府实施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两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平时征集年满二十岁至二十五岁之男子,经检定合格者,入营服现役,为期三年, 除上等兵及特种、特业兵外,均满二年归休,轴重运输兵满半年得归休。正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充之,为期六年,平时在乡应赴规定之演习,战时动员召集回营。续役以正役期满者充之,其役期自转役之日起至满四十岁止”;“男子年满十八岁至四十五岁,在不服本法所定之常备兵役时,服国 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事教育,战时以国民政府之命令征集之。”①根据《兵役法》的限定,军人这 一概念除包含上述常备兵役和国民兵役人员外,还包括军法官、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政治训练人员等。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军人优抚政策即针对上述人员而定,其中最重要的举措体现在伤亡抚恤与各项优待军人及其家属的措施上。 一 伤亡抚恤 北洋政府时期已经相当关注军人伤亡抚恤问题,颁布有《陆军平时恤赏暂行简章》、《战时陆军恤赏简章》等法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专门在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抚恤委员会管理军人优抚事务,各省也相应设有优抚处。全面抗战爆发以前,国民政府分别于1934年8月16日颁布了《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34年10月16日颁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35年1月31日颁布了 《海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 。②上述这三个条例是全面抗战爆发后军人伤亡抚恤的基本依据。但随着抗战进入长期持久状态,原有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国民政府于1940年9月27日修正了《陆军抚恤暂行条例》,于1942年4月22日修正了《海军抚恤暂行条例》。之后,又于1943年8月31日颁定《空军抚恤条例》,于1944年3月23日颁定《陆军抚恤条例》和《海军抚恤条例》 。· 67·①② 《兵役法规汇刊》,四川省档案馆藏3–259/1号卷,1938年7月。参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三、四册(军政),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刘大禹 九一八后国民政府集权政治的舆论支持(1932-1935)

刘大禹九一八后国民政府集权政治的舆论支持 (1932-1935) ——以《时代公论》为中心的考察内容提要:九一八事变后,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责任内阁制,采取军政分立。在内忧外患的政治环境中,知识分子出于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通过举办刊物的方式自由表述政治观感与理性建言。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的几位教授创办了《时代公论》,以其为中心,聚集了许多东南学人,形成了“时代公论派”,强力支持国民政府采取集权政治,严厉批评国民党的组织缺陷。其他舆论界亦多有赞成集权政治模式的论调。在舆论支持下,1935年,军事权威蒋介石顺理成章兼任了行政院院长,国民政府实行了以个人权威为中心的集权政治。然而,《时代公论》作为集权政治的主要喉舌,未能避免休刊的命运。由此,进一步反思舆论表达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作者简介:刘大禹,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原文出处:《民国档案》(南京)2008年第2期。 九一八事变以后,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1931年12月26日的政制改革案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处于虚职,孙科出掌行政院。1932年初,蒋与汪联手,逼孙科下台,达成了权力分配,汪精卫出任国民党中政会主席与行

政院院长,掌理党、政大权;蒋介石出任恢复的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掌理军权。这种军政分立制度应当是国家政治的一种进步,有利于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与政治现代化的推进。在内忧外患的政治环境中,政治界和知识界普遍产生了一种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要求,希望出现一个统一、坚强有力的政府,以应付危局。1935年底,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院长,国民政府采取了军政结合的集权政治方式。①在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就是媒体对政治制度的评论与建言。1932年后,新创刊物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时代公论》、《外交评论》、《日本评论》、《民众运动》、《国民外交杂志》、《东北月刊》、《独立评论》、《外交月报》、《外交周刊》、《申报月刊》、《军国民杂志》、《大众生活》、《行政效率》、《政治月刊》、《政衡》等均系于此期间问世。今人对上述刊物的研究,阐述北方学人所创的《独立评论》的政治观点的文章并不少见,②也有学者对其他关于民间或半官方所创刊物的主张进行了考察,③对以中央大学教授所创的《时代公论》却鲜有论及。本文试以《时代公论》的创刊及政治主张为例,并兼及其他,考察其对国民政府集权政治的舆论支持。本文目的不在于考察集权政治形成的过程及对集权政治本身的评价,而在于分析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舆论支持,并分析舆论支持国民政府集权政治的原因与作用。

浅论民国时期的教育

浅论民国教育对当代教育的借鉴意义 内容摘要:民国时期的教育为中国近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教育近代化的进程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立即强调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还有民国的学前教育、职业教育、边疆教育等都很有特色。民国几十年,中国战事频繁,论教育的规模、基础教育等肯定是不及现在的。但当时教育的态度,以及教育的制度都很完善。民国时期受西方影响很大,学校提倡培养人的独立人格,更是出现了很多大教育家,远非现在的当代教育所能比。中国现在经过几十年发展,经济规模有了很大提高,教育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影响肯定也会有所改善,但教育的灵魂却不复存在。当年的民国教育是一种很大的格局,既仰仗了典雅、古朴的民初之风和波澜壮阔的“五四”之风,又有赖于一大批民国学人的风度、气质、胸襟、学识和情趣,非靠一日之功、非毕一日之力可以抵达,当代教育任重而道远。教育乃千秋之大业,民国办教育的很多做法都值得今天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教育概况教育理念教育特色 一.民国时期的教育概况 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立即强调在中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1946年国民政府制定了《教育宪法》,定位准确,要求明细,兹列举几条:“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平。”等等。民国时期成立了中华民国教育部,作为中华民国负责学术、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机构,并监督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机关。中华民国成立后,即将清朝的学部改名为教育部,当时底下有承政厅、普通教育司、专门教育司及社会教育司,从事国内教育兴革相关工作。至1926年3月于广州成立国民政府后,再由教育行政委员会接管相关任务。1927年中华民国定都南京厚,中华民国大学院接替原先所设的教育行政委员会,成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由秘书、高等教育、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分别负责国人的教育事项。1928年12月1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教育部组织法》,明定教育部为全国学术、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务的最高机关,从此正式以教育部做为正式名称。教育部下设国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高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技术及职业教育司、体育司、总务司、教育研究委员会、训育委员会、医学教育委员会、侨民教育委员会、学术审议委员会、法规委员会、国语推行委员会、诉愿审议委员会、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和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等。这些教育机构和教育法规使民国教育有了政策上的保障,为民国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目的、教育目标的确立都有指导性的意义。民国的《教育宪法》规定:“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15%,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25%,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35%,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保障。”教育经费是民国教育的一大特色,为民国教育提供了经济保障。 再说教师待遇和教育理念。1927年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的月薪,教授为600元-400元,副教授400元-260元,讲师260元-160元,助教160元-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与国民政府部长基本持平。在20世纪30年代初,大中小学教师的平均月薪分别为220元、120元、30元;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约为15元。20世纪40年代的《教育宪法》规定:“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资料显示,当时普通警察一个月2块银洋,县长一个月20块银洋,而国小老师一个月可以拿到40块银洋,民国时期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要远远超过县长。民国时期对教师待遇的重视和投入都相当大。民国以来,中学教育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南开中学校长张伯苓。张伯苓是个教育救国的伟大实践者,他给南开制定了“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正己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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