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

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必须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涉税信息,强化稽查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三条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第三章选案

第十四条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

选案部门负责稽查对象的选取,并对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稽查工作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机关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

(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

(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

(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

(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

(七)社会公共信息;

(八)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的,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八条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处理:

(一)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

(二)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

(三)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九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现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第二十条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

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

第四章检查

第二十一条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

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第二十六条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或者提供证言。当事人、证人口头陈述或者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或者证言应当由陈述人或者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证人口头提出变更陈述或者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当事人、证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第二十九条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条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第三十二条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第三十四条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稽查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告知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采取查封、扣押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措施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解除税收保全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通知书》,告知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内容和依据,并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宜:

(一)采取冻结存款措施的,应当向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

(二)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三)采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并收回《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收保全措施涉及协助执行单位的,应当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税务协助执行通知书》,

通知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第三十九条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有关资料的;

(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行为的。

第四十条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四十一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第四十二条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发现有税收违法事实的,《税务稽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被查对象基本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五)查明的税收违法事实及性质、手段;

(六)被查对象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

(七)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

(八)税务处理、处罚建议及依据;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检查人员签名和报告时间。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检查:

(一)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中止检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检查:

(一)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二)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第五章审理

第四十六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提出书面审理意见,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税务稽查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税务处理、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应当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一条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十二条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三条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理基本情况;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四)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五)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第五十五条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

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七条《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六)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九条《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四)检查结论;

(五)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六十条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制件;

(三)涉嫌犯罪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制件;

(四)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情况明细表及凭据复制件。

第六章执行

第六十一条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经稽查局确认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确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四条被执行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稽查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稽查局采取从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依法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及时将有关完税凭证送交被执行人。

第六十七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稽查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前,应当拟制《拍卖/变卖抵税财物

决定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送达被执行人,予以拍卖或者变卖。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应当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手续,并拟制《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附《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经稽查局局长审核后,送达被执行人。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费用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第六十八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执行部门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记明执行过程、结果、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使用的税务文书等内容,由执行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连同执行环节的其他税务文书、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

对执行部门的移送建议,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第六十条处理。

第七十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部门填制《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附有关证据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中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二)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执行。

第七十一条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权限和程序,经税务局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终结执行。

第七章案卷管理

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密卷管理。

第七十四条税务稽查案卷材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一)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二)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三)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

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第七十五条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十六条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以外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档案室进行。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整归还。

未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查阅或者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摘抄、复制案卷内容和材料。

第七十七条税务稽查案卷应当在立卷次年6月30日前移交所属税务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稽查局与所属税务局异址办公的,可以适当延迟移交,但延迟时间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程相关税务文书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规程所称签章,区分以下情况确定:

(一)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相关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属于个人的,由个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本规程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

第八十条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12月1日印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新手段

上市公司董事会头天下午开会刚刚做出转让股权的决定,晚上才发布公告,到现在很多员工都还不知道的时候,国税局立刻知道消息找上门了。为什么这么快?透露消息的,不是“内鬼”是“爬虫”! 为什么网络爬虫软件可以筛得这么准? 一是拓展信息渠道,将网络“爬虫”技术引入涉税信息的采集,对外部网站披露的与青岛企业资本运作活动有关的信息适时捕捉,丰富案源线索; 二是精准工作定位,将风险方向定位在股权投资和土地、房屋等大额资产的处置上,分析方法和指标设计针对性强; 三是融合多方信息,引入了税务登记、申报、鉴证报告、财务报表、地税印花税等多方信息作为信息分析的主要着力点; 四是强化信息的挖掘应用,软件着重建立了各类信息源之间的对应关系和勾稽关系,用以支持风险的推定和排查; 五是风险信息重构,对多个投资方信息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控制关系网络架构图,将复杂的资本运作行为重构还原为清晰的交易轨迹,以准确定位和发现这些交易中的税收风险。 福州国税用“网络爬虫”抓取上市公司交易信息 福州市国税局依靠“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了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实现了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信息的实时精准掌控,突破了收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股票减持信息难,导致税收征管不到位的瓶颈问题。 不久前,福州两位税务干部“突降”某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经理吃了一惊:“公司董事会转让股权的公告昨晚才发布,国税局怎么这么快就知道了?”税务干部说,第一时间给他们“透露”消息的不是哪个人,而是“网络爬虫”。 2013年7月,福州市国税局成立了风控中心,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自主研发了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相继编写了上市公司公告信息采集、限售股解禁信息采集和上市公司十大股东信息分析3个软件,同时还开发了辅助扫描等程序,建立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数据库,实现了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等信息的实时精准掌控。截至目前,该平台已抓取和分类储存上市公司信息257万条。 福州市国税局风控中心工作人员陈寰介绍,“网络爬虫”也称“网页蜘蛛”,是一个自动提取网页的程序,运用“网络爬虫”技术设定程序,可以根据既定的目标更加精准选择抓取相关的网页信息,有助于在互联网海量信息中快捷获取有用的涉税信息。 福州市国税局总经济师李建乐介绍说,他们的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分类抓取、实时监控和智能比对。平台主要从证券财经网站,重点抓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国税发〔2009〕1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地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税务稽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税务稽查内部总结

税局稽查后的内部总结 不管是被查过的企业,还是没有此经历的企业,择其善者而从之,不对的地方引以为戒!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国税稽查局《2013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814883895.html,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国税发[2009]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关于对行业性税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行业性税务稽查的几点思考 企业偷逃税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进行行业性专项稽查,有利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自觉纳税,公平同行业间的税收负担,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同时行业性税务稽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全行业生产经营和税负特点,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做到稽查的有的放矢。2010年,我县地税稽查局适时组织人员开展了全县交通运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建筑安装业等多个行业性的检查,在认真研究并掌握行业税收违法的特点和规律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全力以赴,迎难而上,既惩处了部分涉税违法分子,又通过此次行业性专项检查发现了以往未发现的新问题,并通过实践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相应办法,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绩显著。从我县税收行业性稽查的实践看,行业性稽查在税务稽查中的地位日趋突出,效能日渐显现,作用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掌握行业性违法规律,查处涉税行为。通过开展行业性稽查,从个案延伸到全行业,由点及面,可以更好地研究并掌握行业性税收违法规律和特点,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可以走捷径,减少税收成本。如今年上半年在对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稽查中,发现向挂靠车辆收取管理费、新上户车辆和报废车辆继续使用等应税项目不申报、少申报的问题,带有明显的行业特点。以此为依据认真分析交通运输业的偷税手段,基本掌握了该类企业财务上的各种做法和关键证据所在,为实施全行业稽查指明了工作方向。 2、有利于统一行业性操作模式,公平税收负担。从理论上讲,同行业企业之间税负是相同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征管的宽严不同以及是否实施各类稽查等因素,往往造成同行业企业之间实际税负差异很大。而开展行业性稽查,实行同一行业统一稽查,统一口径,统一处罚标准,统一宽严程度,使同行业之间企业的实际税负趋于公平,促进同行业企业在同一水平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平衡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 3、有利于发挥集中稽查优势,提高工作效率。相对于分散稽查而言,行业性稽查有集中的优势。一是在行业稽查的组织形式上,一般都是业务局长挂帅,上下合力,齐抓共管,能够及时解决稽查过程的难点问题。二是在行业性稽查的工作进程上,行业性稽查由于组织形式较为严谨,人员相对集中,时间相对保障,范围较为固定,容易快速突破,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三是在行业性稽查的检查处理上,由于同行业间生产经营流程、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和关联性,使行业性稽查具有简单快捷的优势,既易于操作,又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 4、有利于发现行业性管理问题,提高征管质量。通过行业性稽查,不仅暴露出企业带有行业共性的税收违法问题,也暴露出税务机关对各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如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稽查中,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对拆旧建新换房差价款不入帐、预售房取得的价款不申报、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未按规定结转收入等相关税收管理还不尽到位;在对建筑安装业的稽查中,发现税务机关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价款并入计税依据还存在管理不力、审核不细、按付款进度申报缴纳税款鉴定把关不严的问题。针对行业性税收检查存在的种种问题,通过合理化的征管建议,促进了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提高。 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行业性稽查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行业性稽查的计划性和预见性还不强,处理结论的时间和层次还不尽合理,实施过程还缺乏探索和统一等。笔者建议: 1、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掌握主动权。由税务稽查工作特点所决定的,在日常工作中,稽查部门与被查对象接触少,了解情况不多,因此在实施稽查前,我们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了此行业被查人的四项相关资料,即一是申报及纳税资料,看有无异常,二是发票的购买和使用情况,正常经营期间是否用票及用票数量,三是经营规模、营业面积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四是经营方式、从业时间,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在实际检查过程中针对行业共性的问题,研究检查结论的有效方法,及时果断结案,尽可能地减少税务稽查管理及稽查执法成本,以最低的稽查成本费用支出获得最佳的效果。

最新整理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结尾

税务稽查工作计划结尾 20X X年,我局将充分发挥稽查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稽查定位,加强稽查队伍管理,注重提高稽查质效,出色地完成各项稽查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把握三个重点,实行三个结合,实现三个提高。三个重点是: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为重点,整顿行业税收秩序;以整治税收秩序为重点,规范地区税收 秩序;以查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重点,规范企业的纳 税行为。三个结合是:稽查工作与税收征管实践相结合,透视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与税收政策相结合,透 析政策的执行情况,总结税收实践反映的政策问题;与 稽查管理软件的应用相结合,进一步规范稽查管理和执法行为。三个提高是:提高稽查管理能力;提高稽查执 法水平;提高选案准确率、结案率、查补收入入库率。 (二)主要任务 1.组织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积极完成由区局统一部署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自查、抽查和审计式检查工作。同时我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审计式检查。加大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的指导力度,提

高税收自查质量。 2.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根据区局统一安排,重点对非正常状态企业逐户、逐笔的检查,对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的县(市)组织开展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虚开建筑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等违法活动,加大对偷逃骗税活动的打击力度。 3.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地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合力,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打击“卖方市场”,整治“买方市场”。协同国税局、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捣毁制假贩假窝点。加大假发票曝光力度,提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的社会效应。 4.认真做好涉税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转办和查处工作。实施检举案件分类处理,明确分类权限和程序。提高稽查案源管理质量效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案源管理方法。强化举报服务意识,提高检举服务质量,引导检举人实事求是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严格为检举人保守秘密,依法确认、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稽查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9﹞157号 【发文日期】2009-12-24 【实施时间】201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 实施细则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 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的,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的,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是否回避。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稽查局局长的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 (七)未经批准私自会见被查对象;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 课程介绍: 税务稽查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可避免地接受稽查的“洗礼”。而稽查中出现的税务风险点,往往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对的“疑难杂症”。如果企业不能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有准确的税务理解,在稽查的税企博弈中就可能要承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甚至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不但会对企业的经营带来沉重的资金负担,更可能造成企业的信誉受损。 铂略财务培训《商业企业典型税务稽查案例》在线课程,以税务机关在对商业企业稽查过程中的常见涉税疑难问题为切入点,使税务管理者对经营中的涉税风险有较强的防控能力,避免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流程: 案例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务分析 RY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2014年税务稽查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应付账款科目有以下情况: (1)该单位2010年形成一笔应付黑龙江某煤矿的款项为12万元,系因为从煤矿购进煤炭卡数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对方单位也承认煤炭质量不达标,该单位不打算支付此笔款项; (2)发现2013年8月从本市另一家煤炭公司购进低卡煤,尚欠货款6万元,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询,该煤炭公司已经注销; (3)发现2013年该单位从内蒙古某矿业公司购进块煤,尚欠5万元货款,该单位每年都与内蒙古方面联系付款事宜,但电话打不通,发送传真也无人接收,无法联系。 (4)该单位2007年形成一笔7万元的应付账款,系发生的运费,因为对方一直没有开具发票,所以就一直未付款,但运输公司一直在索要此笔款项。 请问: (1)关于以上应付款项是否都可以认定为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2)在征管实践中,如何把握确实无法偿付? (3)如果被税务稽查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但后来又支付出去,如何处理?(4)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应付款项为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并入收入征税,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案例二:总分机构移送货物涉税分析 某家纺贸易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商贸企业,总部设在上海闽行区,在南京、杭州、合肥设有三个分支机构。2014年10月~12月,公司账面反映有1400万元产家纺产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分支机构,进项税金190万

最新税务稽查题库

稽查局上报大练兵题库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C)。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一个行政机关可以多个事由,对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做出同一种类多次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做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2、A县国税局根据举报查明其辖区内某私营企业有少缴税款的情况,遂于2011年9月5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15日内缴纳税款18000元、滞纳金900元。该企业不服,事隔3个多月后向上一级国税局B市国税局申请复议,B市国税局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次日,该企业以A县国税局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县国税局的处理决定,对此案,A 县人民法院应(B)。 A.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B.以未经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C.受理 D.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判决不予受理 3、某事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甲县国税局处以45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于2011年8月4日依法向乙市国税局(位于该市丙区)申请复议,乙市国税局于9月18日作出变更原处罚的复议决定,决定处以2000元罚款。该公司仍不服。分别向丙区人民法院和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丙区人民法院于9月23日收到起诉状,甲县人民法院于9月26日收到起诉状。本案中(C)。 A.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B.甲县国税局是被告,由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C.乙市国税局是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D.乙市国税局和甲县国税局是共同被告,由丙区人民法院管辖 4、甲公司2010年通过某乡政府,向该乡的一所小学捐赠50万元,通过某县民政局向当地贫困人口捐赠100万元。已知当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请问2010年度允许扣除的捐赠为(D)。 A.50 B.150 C.132 D.100 5、某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0年取得的来源于吉林长春的所得100万元,其2010年应该在境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C)。 A.25 B.20 C.10 D.5 6、某企业2010年1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5年租赁费500万元,租赁期为5年,请问2010年该公司税前扣除的租赁费为(C)。 A.500 B.50 C.100 D.250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如属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B)。 A.国家税务总局 B.省级税务机关 C.省级税务稽查局 D.地洲级税务局 8、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C)。 A.检查人员 B.税政法规人员 C.审理人员 D.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人员 9、税务检查完毕后,检查部门应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A)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A.5 B.10 C.15 D.30 10、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B)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考试复习题 选择题(多选) 1、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回避。以下表述正确得就是( ) A 、被查对象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回避得,或者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B、稽查局局长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规定回避情形得,应当要求其回避。 C、税务稽查人员自己提出回避得,由稽查局局长依法决定就是否回避。 D、稽查局局长得回避,由所属税务局领导依法审查决定。 2、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对检举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区分不同情形,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A、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她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得,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B、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得,暂存待办;?C、属于税务局其她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得,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D、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得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得单位。 3、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与()等方法.

A、调取账簿资料 B、询问 C、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 D、异地协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得,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A、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得;?B、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她证据材料得;?C、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她方式拒绝、阻挠检查得; D、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得。 5、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A、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得; B、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得;? C、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得;? D、其她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得. 6、被查对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得,依照《税收征管法》与《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她方式阻挠税务检查得规定处理:?A、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得; B、拒绝或者阻止检查人员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资料得;? C、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损毁、丢弃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 ●知道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 ●学会进行事件的深度解读; ●掌握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 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 一、导致税务稽查五大原因及案例解读 1.导致税务稽查的五大原因 一般来说,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主要包括: 领导批示 在中国,只要是领导交办的事情,下面都会非常重视。所以,对于领导批示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人力、物力的投入就会非常庞大,甚至有时举报一件事,可能查出十件事。 有人举报 现在这种举报类型来自于各方面,如会计举报、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举报、举报专业户举报等。对于不同的举报,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处置方式。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每年由税务总局落实。在2012年落实的专项检查中,有成品油发票问题、资本交易类项目、出口退税项目,打击力度很大,甚至可能出现刑事案件。 当地稽查 当地稽查就是税务稽查局亲自查账。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局查账后,如果对某些数字产生异常,企业要按照预警调整数字,把该交的税都交了,以后一般不会有大问题。 当税务稽查到来时,一定要问清楚稽查的目的,从而根据税务稽查原因确定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当地稽查和纳税评估的风险指数较低,应该想办法将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领导批示、有人举报和专项检查的风险指数较高,一旦出现状况,对企业的伤害比较大。 了解税务稽查局的想法很重要。认为企业都有问题,这是税务稽查局的一种思维方式。税务稽查考核指标之一是选案准确率达到95%以上,这意味着税务稽查局所选的100个企业中最多只能有5个没有问题。 2.案例解读 排行榜问题

图1 榜上有名 如图1所示,漫画中的人物“您上了福布斯排行榜了”,紧接着税务局就开始来调查了。 作为税务局,所评估的部分信息可以被理解为模糊信息,也就是上榜之后,意味着财富值很大,成为税源大户后,就会被税务局列为重点评估和稽查对象。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八大房企总裁进行了重点检查,其中包括潘石屹、任志强等。 直接查办问题 【案例】 黄光裕案件 2010年,财富排行榜首富、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被判刑14年,与其他三人一起共被罚款11亿元。 该案件最早的源头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点名对国美、苏宁、大中进行 查账。税务局利用存根联滞留票信息,核实电器零售企业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国美从其他厂商买来电器,厂商开据发票后,要求国美在90天内申报抵扣,但是国美没有这么做,而不要发票抵扣联就意味着隐藏相应收入。 于是,国美被厂商举报。同时,国美没有对外披露涉嫌隐瞒销售收入,税务局进来 检查这一重大消息。受相关报道的影响,国美电器股价当日大跌9.33%。国美随即 以声明的方式否认隐瞒销售收入。最终,国美还是被查出多种罪行,黄光裕被判刑 14年。 从纳税角度讲,与中石油相比,国美电器不属于纳税大户,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办这种小企业,是有其他原因的。而黄光裕所想到的只是国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滞留情况比较严重,所以只是召集全国财务人员,分兵把手,多头应对,把它当作普通的税务稽查应对。 作为企业管理者,对这种情况应高度警惕,而不是简单地认为只是查账补税。此案件的真正原因是黄光裕案件牵扯到很多腐败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要从税案入手,打击相关腐败案件。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办或督办的案件只有三种情况:第一,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督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准交办的案件一般都是个案,对于小企业的查办基本可以排除;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等部门需要国税系统协助查办的案件,比如审计署对企业进行整体审计之后,发现需要补税款,移交到税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i浅谈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1.应对日常基础工作 规范经营,税收筹划 资料存档,规范管理 单独办公,资料分档 u这是事前做好基本功,对公司现有业务运用扎实的财务知识,做好税务方面的筹划,资料应分门别类存档,财务办公室应单独办公,特别是集团各公司财务不要放在一起办公,资料保存也应分开存档,也不能放在一个档案室。上下班清理好桌面、抽屉的文件,不要把重要的东西乱放。俗话说:“不要把一筐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在这里同样实用,不然人家会一锅端哦! 2.稽查接待心理准备 未经批准,拖延稽查 摆正位置,不得争执 面对举报,大度宽容 相信自己,沉着冷静 如果某天稽查人员出现在你办公桌面前,请问该怎么办?

首先,给他们嘘寒问暖、端茶倒水等等,如果叫不要动,把凭证等拿出来的话,这时告诉他,我们公司有规定,未经某领导同意,任何人不能调阅资料。东西都在这里,不能拿,如果我给你看了,公司会辞退我的。要不马上打电话给某总请示一下,这时你打打打。。。就是打不通或是关机,给检查留点回旋余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查、法院才有搜查权,并且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所以不给他看他也不能强求) 千万不要和他们争执,中国人嘛,以和为贵,人家也是奉命行事,让他们休息等等,通过其他方法说不定就有转机。 有人举报说明人家看得起你,不要打击报复。 c3、稽查前的准备事项 了解原因,有的放矢(了解来者为什么性质而来,参照上图) 对方实力,心中有数(来者是什么来头,有什么喜好、家住那里、家庭情况、他与那些人有关系,就是“查户口”,平时也要多积累点,以便做出神速应对)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范文(最新)

根据市局统一布署,我局于2005年4月5日对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底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了稽查,现查明该公司涉税违法问题,提请审理处理。稽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江陵县龙祥商标辅料有限公司为私营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式为制造销售,从事商标印刷、服装面料及辅料型制品制造等自产自销活动。公司法人代表:赵德龙,男,生产经营地址:江陵县熊河镇荆洪路208号,联系电话:4744168。纳税人识别号:421024732728726,开户银行:农行江陵县支行:270201040000165。2004年度申报销售额:1,446,372.43元、销项税额: 245,883.29元、进项税额:182,615.94元、应纳税额:63,267.35元、已纳税额:38,710.02元,2004年期初留抵税额:7,096.22元、2004年底累计欠 税:17,461.11元(已在二00五年元月申报缴纳)。应承担的税负为:4.37%,实际承担的税负为:2.68%,帐面反映平均物耗为:73%。 二、检查情况 该公司财务核算不建全,无“成本类各明细帐”、“现金帐”及材料进出库依据,我们对以其所能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该公司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5号凭证记录以收取现金的方式让售原材料一批,不含税价为: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 6,000×17%=1,020.00元,销售电子盒、工具盒一批,价税合计6,000.00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补增值税为:6,000÷(1+17%)×17%=871.80元。两项合计应补增值税:1,891.80元。 三、处理意见 在稽查过程中,企业领导对稽查工作相当理解,财务人员对稽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对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缺乏所造成的,要求有关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吸取教训,不再发生违法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891.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增值税: 1,891.80元,从少缴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

稽查自查报告模板 【题注】一般被稽查时,都会给企业自查,而此时企业就需要撰写自查报告,那么自查报告怎么写,包括哪些必备部分呢? 自查报告 X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X年X月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国税稽告字〔201X〕1号)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201X 年X月X日至2月X日,对我公司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批注:一般要标明自查的文书,自查涉税所属期,自查起止日期。)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X年X月,注册资金XXXX万元整,法定代表人:XX; 经营地址:X市开发区X路X号,经营范围:XXX;201X年X

月X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批注:基本情况一般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 二、企业涉税情况: 。。。。(一般是包括自查涉及的税种,国地税因此不一样,一般国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如果有也需加上;地税包括代扣个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增税等,具体视情况而定。 一般增值税只需要说明自查所属期,如201X-201X年每年缴纳增值税数额;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以申报表为准,每年收入、成本等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接到贵局通知以后,按照贵局通知后附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安排有关人员对我公司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的相关涉税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各项风险指标异常说明 (批注:这里主要涉及的是风险类稽查,财务人员需要说明要指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一、税务稽查职责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三类发票涉税案件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二、执法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三、立案标准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二)未具有第(一)条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 (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四)其它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四、税务稽查程序 (一)确定稽查对象。稽查选案部门根据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的要求,利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它信息资源确定选案指标,向稽查实施环节下达稽查任务,处理各类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案件,报经稽查局长审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人员进行立案稽查。 (二)下达稽查通知。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 (三)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结束时,稽查人员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补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与否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连同稽查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 (四)审理。审理人员对稽查实施环节移送的待审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填写《补正通知书》连同案卷退回稽查实施环节重新进行稽查,并限期返回。 案件审理完毕,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实施处罚的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处罚事项,当事人提出申请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履行听证程序,然后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局长签发,移交执行部门送达、执行。达到大要案标准的报同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税务执行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税款及罚款必须在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