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公民的身份意识释论

摘要:公民意识的核心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因为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就不会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身份,就会迷失公民意识。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才能建立。

关键词:公民;市民;百姓;国民;人民;群众;身份意识

公民意识,包括独立的人格意识,更包括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权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源于公民对独立个体的意识,更源于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公民的认识。公民不但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一方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它还包括丰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涵。如果缺乏对公民身份的认识,人们难以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自我身份的第一反应就会是,“我是一个老百姓”、“我是一介平民”、“我不过是草民一个”等等,模糊了公民身份与其他非公民身份,迷失了公民意识。本文尝试讨论公民身份与非公民身份,以便明确在社会主义法治目标下每个人的角色定位,唯如此,我们的法治才是民主的法治、自由的法治,我们的社会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

一、何谓身份

“身份”是一个古老而熟悉的词语,它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

《牛津法律大辞典》(第855页)解释说:“身份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布莱克法律辞典》(第1264页)除指“社会地位”外,还指个人与团体或国家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联系。

身份是人在组成社会后出现的特殊现象,是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的必然反映。有社会存在,就必然存在身份。身份有时体现为一种分配原则,不同身份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分配不一样;身份也是一种不可相互跨越的界限,不同的身份其地位存在差异。除此之外,身份在法律领域内的运用也具有特定的含义,如依传统民法的观点,民法上的身份限于亲属关系范围之内。

当我们反对某种身份划分时,或许另一种身份又会出现。人类主观必然反映这些差别,并构成身份的最初意识。因此,可以断定,只要我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下,我们就必然拥有某种身份。但是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究竟是何种身份意识占据支配地位,则往往影响主体的具体行为,并进而影响部分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有着悠久封建社会历史的中国,身份几乎是无处不在。在近现代以前,一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取决于他先天或后天具有的身份。换言之,法律根据不同的身份确定人们相应的权利或义务。如果这种情形极为普遍,构成社会的常态,这种社会就可称之为身份社会。[1]

二、公民身份

(一)公民身份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成员的法定身份的延伸

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种法律身份,它基于法律的确认才产生,或者说这种身份是基于“契约”而形成的身份,不同于订立契约前的身份。既然是一种法定身份,就意味着这种身份不得被随意剥夺,除非法律另有所规定。

其次,公民身份也将契约的另一方-国家作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与国家的存在息息相关。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而没有公民的参与或监督,国家也就没有合法的公权力。因为公权力来源于人们的认可和让渡。公民并不因为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而在人身和精神上隶属于国家,他始终是国家的能动的管理者。公民身份是公民社会中人作为参与或监督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的一种身份。

第三,由于公民是社会成员普遍的法定身份,由此也延伸出另一观点,即拥有这种身份的人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即公民,不论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以及何种出身,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认任何形式的特殊公民。

(二)选民是公民的一种常见角色

选民是指依据国家的选举法达到一定年龄(在我国是指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选民是公民在一定阶段的特定身份,而不是公民的代称。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权力运行或监督的一个环节。选举权的行使是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一种最有效、最直接的认识,特别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往往会激发广泛的公民意识。同时,从广义上,选民不是仅仅按照程序规定进行投票的政治主体。因为选举权实际上是与公民的创制权、罢免权联系在一起的。所以选民身份是公民最重要的一种的身份体现。

但是选民不能代替公民,公民的角色不限于选民,公民的权利不仅仅限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学者认为相对于人民、公民而言,选民乃是从政治力量到政治行为的一个转换性概念。[2]

(三)公民身份的立法规则

关于何种人可以享有公民身份,以及享有公民身份的人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决定公民必要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不同时期,不同国情,一国往往形成不同的立法原则。

古希腊时期,奴隶、妇女和异邦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男性,都不能成为公民。中世纪,公民概念由反映不平等的臣民概念所取代。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后,通过宪法和法律,将国籍作为公民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从而使得财产的多少等其它外在差别都不能对公民资格的取得产生任何影响。

但是法国1791年的宪法仍存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之分,积极公民是指在王国的任何

地方,至少已经交纳了相当于3个工作日价值的直接税,并需提出纳税收据。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简而言之,只有交得起税的人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使得近代公民概念所体现的平等精神在实际的实现过程中大打折扣。而在英国,直到1928年实行普选权,1948年实行平等选举之后,男子和30岁以下妇女的不同地位及同一个人可以在几个选区投票等现象才得以消除。美国则在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之规定,任何种族的人出生在美国就是美国公民,将公民范围扩大到美国的印第安人。20世纪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女权运动进一步扩大了公民的范围,充实和发展了公民概念的内涵。

尽管公民本身在各国的演变过程不尽相同,在立法规定上也呈现出一定变化,但总的趋向则是公民身份被越来越稳定地规定各国宪法之中,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一种普遍的法律身份而存在。

三、非公民身份

作为一个国家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所扮演的身份角色是不一样的。而且在不断延续发展的文化历史上,人类潜在的非公民身份角色意识也不可能突然在某个历史阶段消失。了解这些非公民身份,有利于厘清不同身份对主体不同的引导作用。

(一)市民

“公民”与“市民”存在区别。市民有几种含义。在日常世俗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说到“上海市市民”、“最市民化的城市”等等,这时候的市民是指城市里的居民。他对应的是“农村人”,严格地说是农村里的居民。第二是指一种市民阶级或阶层。市民,作为一个阶级是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起成长的,市民与封建特权斗争的历史正是资产阶级成长和壮大的时期,他们对自身利益和地位的争取正是激发资产阶级革命的经济动因。第三种,市民就是指民事关系的一种主体。这时候,市民侧重于在经济生活领域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追逐,当然这种利益的获得要遵循大家一致公认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与市民的不同就在于,公民则强调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特别是政治生活领域个人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市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是“社会”,公民赖以存在的共同体则是“国家”(包括古希腊的城邦国家)。当然,就像国家和社会不可能截然分开,公民身份和市民身份也不是能够截然分开。他们两者都是对个人权利的关注。

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采用“市民”这一词,也很少有一个国家的民法使用“公民”一词。这个特点在双方存在的不同社会关系可以得到体现。即使我国《民法通则》使用了“公民”这一词,但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该更多地使用“自然人”而非“公民”一词。[3]

(二)百姓

“百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中国的家国特征是宗法制,即以血缘关系为单位的聚合体,“百姓”不是以个体人为单位的称谓,而是以家族为单位的称谓。与宗法相关的是,“百姓”同时也包含了相对于君主、皇帝而言的臣民含义,因为它是相对于“国”姓、“皇”姓而言的。“百姓”是众多血缘姓氏的集合体,它反映的是宗法制自然经济的观念残余,它包含了宗法制、臣民甚至弱者以及无权利救济等含义,反映出地位卑微

的无奈,以及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悲哀。“百姓意识”当然不是近代意义的“公民意识”,它没有公民意识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地位,也缺乏参与国家权力运行和监督国家权力的理直气壮。与含有丰富权利和责任内容的“公民”概念相去甚远。[4]《现代汉语辞典》对“百姓”的解释是“人民(区别于官吏)”,这里的“人民”同我们的政治术语“人民”之间是存在区别的。

与“百姓意识”密切相连的“清官意识”的严重存在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公民意识”的匮乏。当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也能当家作主,而是呼唤明君廉官替他们当家作主,我们不能认为他就是公民。当前不少影视作品都渲染清官如何受百姓的拥戴,清官在处理违法乱纪行为时的关键作用,这种误导造成比较广泛的影响。百姓意识和清官意识都于宪政民主的实现无补。现在我们需要的不是清官意识,不是与之相生相伴的百姓意识,而是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公民意识。

(三)国民

公民与“国民”的不同可以以公民籍与国籍的不同来说明。国籍主要以隶属一国人口因而服从该国主权这个概念作为基础,而公民籍除了意含这个概念外,还暗含政治权利的享有。在一些国家里,经常有是国民而非公民的人,如在法国,殖民地的土人虽然具有法国国籍而是法国国民,但不是法国公民。在1945年前,法国法上就有法国公民(citoyenfrancais)和法国臣民或法国被治者(subjetfrancais)两种身份。前者享有完全政治权利并且主要是法国本土的人,后者受治于法国而没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是殖民地人民。但这两种不同的身份只是在法国国内法上具有意义。在国际关系范围内,无论是法国公民或者是法国臣民,既然他们均具有法国国籍,就均是法国国民(nationalfrancais)。在美国,在它取得菲律宾群岛及其他岛屿属地以后,“national”这个名词(而不是citizen)也颇为通常地使用了,因为这些岛上的居民虽然有美国国籍,但并无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意义上的美国公民的地位。在上述情况下,国民似乎包含了臣民与公民,它的范围显然比公民要广。

至今,还有很多国家的宪法是同时出现“国民”和“公民”,如丹麦、法国。有的国家宪法只出现国民一词,如韩国、日本。在英国不成文的宪法文件中,没有“公民”一词,反倒是“选民”、“国民”。我国宪法更多的使用“公民”,而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国民”一词,如“国民经济”“国民生产总值”。

总体而言,国民所包含的主权国家意识强于公民一词。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

(四)淹没集体概念下的个体:群众、人民

“人民”这个概念在很多国家同公民群体一样都被称为“thepeople”。但在我国,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或者说人民仅指那些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居于主人翁地位的那一部分公民。这是政治学上的解释。新中国将“人民”引进法律,并且规定由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旨在提高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法律地位。但是只注意抽象的人民整体,忽略了个人权利,则会导致人民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重视,就会构成无法排除的矛盾。[5]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6]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是一个象征着历史前进方向的阶级化概念。但是人民毕竟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是由无数原子化的个人组成的一个集体。人民如何组成政治共同体,以及人民如何通过有效的安排来实现他们的主权,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在历史上,的确出现过以人民的名义建立起来,却在运作中践踏人民权利的国家或政府。在我国20世纪初上演的一幕幕政治闹剧,恐怕都与这种抽象的“人民”概念有关。因此,人民概念如果不得到具体规定,从而下降为一种制度操作上可以定性与定量的政治单位或作用主体,它的意义其实是极其有限的。当政体规模越大,人民这一概念就越难以用来指一个具体的共同体,它更多地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虚构,或者一个高度抽象的建构。萨托利甚至呼吁:“让我冒亵渎生命之大不韪,给‘人民’一点具体的含义吧。”[7]

关于“群众”这一词汇,《现代汉语辞典》对其有三个方面的含义:泛指人民大众;指没有加入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人;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有学者撰文认为“群众文化”是介于传统的臣民文化与当代的公民文化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的政治文化。很显然,现实生活中我们使用群众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笔者以为,“群众”一词的确意含一种居高临下的“领导”俯瞰芸芸众生的优越感。让我们再回头看看《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一词的解释,“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现代汉语辞典对“人民”、“百姓”、“群众”的释义,真是饶有意趣。它们互为解释,看起来似乎是相同的主体,但三者相对应的一方却大不一样。人民相对敌人;百姓相对官绅;群众相对领导。

(五)我国传统的五大身份系列

由于国家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占有和控制,由此而形成以下几种身份系列:

地域身份系列,如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城乡居民几乎被固定在生活的地域上,除了参军、升学和城市居民下放到农村之外,城乡居民再无可能改变身份的途径,而且绝少异地而居的可能;职业身份系列,如职工和农民;职务系列,干部和工人;所有制身份系列,公有制相对于非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相对于集体所有制有一种政治上的优越感;政治身份系列,如革命干部、工人、农民、小业主、历史反革命、地主、富农等,政治身份系列是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产物,随着政治斗争的内容而变化、发展。不同的政治身份享受不同的政治待遇。

这五种身份划分是基于制度安排而非血缘关系形成的,他们都曾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一阶段以压倒性的意识盖过其他的角色认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国家各项制度相应地悄然变化,社会成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开始淡化,这五大系列身份角色的鸿沟逐渐变浅,同时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的共同基本身份-公民的角色。

(六)潜在的身份

在专制主义政体下,皇帝一向“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这些被治者,这些受某一公

“子民”。臣民依赖人治或专制权力,众权力支配的人或隶属某一主权的人往往被称为“臣民”、

无视或忽视个人自由,惟上是从、惟权是从。新中国成立时的庄严宣告“中国人民从此站起

来了”来诀别过去“中国人民跪着的、俯伏着的状态”,即试图以“公民”意识取代“臣民”意识,人民在法律上成了国家的主人,“臣民”、“子民”的称呼已经扫进了历史的故纸堆。但是,长期以来的习惯定势仍然强有力地作用于人们心理,“臣民”、“子民”心态却已是根深蒂固,成为一种的潜在身份。

与“臣民意识”密切对应的是“在上者”口口声声要施其仁爱,美其名曰仁民、爱民。殊不知,人民既不是这种子民角色,就无需这种恩施。

四、正确认识公民身份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8]: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和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在这两者之前。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有时的身份是公民,有时的是市民,有时则可能是百姓。阿尔蒙德和维巴曾说,合适的公民文化并不是单纯的始终的公民身份意识,而只是公民意识占主导的、混杂的文化。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从来都不曾有过充分的公民意识形态,也不曾出现市民阶级,而只是各种语言符号的堆积,那么,澄清公民身份的内涵就仍然是有必要的。

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在推进法治进程中,必须改变公民意识淡薄乃至错位的状况。在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公民意识的倡导和培养,并使之获得“意识形态性”,从而为建立现代法治国家提供内生原动力。

「参考文献」

[1]梁治平。法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

[3]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的“人”的观念[M].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1卷第1期。

[4]朱学勤。书斋里的革命[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363。

[5]梁治平。新波斯人的信札-变化中的法观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34。

[6]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932。

[7]萨托利。民主新论(第2版)[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8。

[8]朱学勤。“公民意识”:中国的困难与曲折[C].知识分子文存。长春:长春出版社,1999。

公民宪法意识调研

社会实践报告 公民宪法意识调研 团队名称: 队长姓名:

公民宪法意识调研 姓名:安逸 团队名称:×× 学院:××× 内容摘要:宪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大法,公民意识与社会的正常发展息息相关。公民宪法意识决定了公民在一系列情况下的行为选择。与此同时公民的宪法意识水平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决定着国家公民意识教育的推进。本文阐述了有关公民宪法意识的基本概念,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公民宪法意识现状及成因,试探性地提出了公民宪法意识提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宪法、公民、公民意识、公民宪法意识、现状及成因、解决方案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的。 在我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多次修正。[1]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书,以及各类组织活动的根本活动准则,公民有义务对宪法有基本的认识,政府机关有义务推进宪法意识的普及。从近几年社会热点问题来看,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已经成了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亟待解决。 一、主要概念 1. 宪法: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

论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见诸于报端的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把党和人民赋予给他们的权力,当做自己贪污、腐败的专用工具,视党纪国法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挺而走险,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他们带给自己身边的班子成员的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共同犯罪与集体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起到了主要作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法大于权,而不是权大于法。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论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1)论文 [论文关键词]法治国家公民宪法意识[论文摘要]法治国家不仅应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还应包括所有公民应有的宪法意识,两者同样重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要通过宪法教育来进行,还必须结合社会生活和宪法实践来进行。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而且包括良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就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需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艰巨复杂过程。国家的法治状况不仅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有一般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公民是否具有一定的宪法意识。公民的宪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是推动国家法治进程的必要动力,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力量。一、宪法意识的结构与内容宪法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及其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是人们自觉运用宪法进行思考、判断、处理各种问题的心理特征,它是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核心。1、宪法意识的结构在内在结构上,宪法意识包括宪法基本知识和宪法观念。前者是人们对宪法常识、规范和相关知识的了解,后者是人们对宪法精神和内涵的领悟。宪法基本知识是形成宪法意识的基础,宪法观念是人们通过对宪法基本认识的消化和提炼而得到的理性认识。在层次上,宪法意识包括宪法心理和宪法理论。前者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觉,是感性认识;后者是人们对宪法现象进行系统抽象后的思想观点,它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形成的理性认识,是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从宪法意识主体上划分,宪法意识可以分为个体宪法意识与集体宪法意识。前者是指个人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观念和评价,后者是社会群体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观念和评价。宪法意识的结构分析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培养公民宪法意识来说,宪法基本认识、宪法心理和个人宪法意识都是基础,如果没有良好的对宪法的基本认识、良好的宪法心理和个体宪法意识,那么建构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整体宪法意识就不会是稳固的、进步的、对法治建设有益的。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普通公民都精通宪法,对宪法的理性认识,或者说要具有系统的、完整的、抽象的宪法知识体系只是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则更应该着眼于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的培养。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2、宪法意识的内容宪法意识的内容与宪法规范的内容在本质上是相对应的,但是又有超越之处,这体现在宪法意识不仅包括对宪法规范的理解和认识,也包括对宪法运行的思考和对宪法的评价。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基本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了解本国的基本制

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 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当代中国走向法治化进程中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历史课题。公民法律意识作为现代依法治国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既可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进实现法治的国家,要培植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法律的建立必然要求法律意识培养的率先确立,并且应当将法律观念内化为相应主体的自觉意识——法律意识。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依法治国的建立。因此,塑造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 对于培养公民法治意识的作用:第一,公民法律意识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确认和保护什么利益、需求,限制什么需求与主张,往往根据的是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认知以及法律理念构成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意义重大,法律意识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 第二,公民法律意识对严格执法、守法有重要作用。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重要的是看它能否为人们所接受和拥护,即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在社会生活中,大至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小到个人的生活、学习,如公民依法纳税,签订各种合同等,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支配公民做出的。因此,公民法律意识一旦形成,就会成为法律活动尤其是执法与守法活动的潜在原动力。 第三,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实行民主和监督机制。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之一,实行民主政治,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机制。但在现实中,公民能否积极踊跃地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还得看公民的法律意识,看公民在合理、合法的法律要求的基础上是否具有权利主张精神和护法精神。公民法律意识有利于促使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政治、国家管理,有利于社会民主法治化的进程。 那么,如何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呢? 第一、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行为。 第二、要继续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有严密性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现代社会生活的运转。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感染”及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层面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使执法者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行政,消除以法治百姓的传统观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树立严明司法的意识。为此,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和相当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 第三、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 第四、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要进一步消融国家优位理念,逐步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要在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建成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自治中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从历史上看,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

市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市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和xx一起来看看下文关于,欢迎借鉴! 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

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花戏楼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花戏楼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访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访谈的调查方法。

浅谈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中国传媒大学2012——2013学年 第1 学期 课程编码051030 课程名称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题目浅谈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学生姓名张淼宇 学号201204313004 班级文化产业管理2班 学生所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任课教师彭珂 教师所属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成绩

当前,“法”对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人们主动依法保障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之所以取得这样的成就,一是归结于中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地完善,二则依赖于现代传媒为法律的传播提供的有力保障。例如现在最受大家欢迎,被誉为“饭后法律茶点”的《今日说法》,大家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观看一个小故事,吸收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我国基本的法律精神和方向。常年浸润于这样的法律知识传播氛围中,受众们的法律知识可见一斑。再加上国内教育范围的扩大,教育质量的改善和条件的提高,法律知识讲授的范围亦不断扩大,各种媒介都通过其特有的形式传递着法律信息,法律信息填充着我们生存的每个时空,宛如空气般存在,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纵观当代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不少的缺漏和有待完善之处。首先,引发社会大讨论的活熊取胆事件,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漏洞。在西方等发达国家早有针对动物的保护法实施,但我国还面临有案件却无法可循的尴尬境地,致使公民行为准则出现不一致性;其次,通过城市治安案件中看出中国的法制进程虽然稳步有序的提升,但影响和传播力度不够,致使边缘人士,如农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接触不到或者不理解法律条文;此外在一份来自百度文库的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调查报告中显示:有92.11%的同学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而且有45.11%的同学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有用。所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结合我国现状,我用分类方法研究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手段。人和人之间存在差异性,但人和人组成的群体中却存在共性,藉此,针对不同人群体现出的不同特性,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方案建议。 首先,我将传播对象做了如下分类:青少年、大学生、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普适大众等。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双重成长期,在此阶段形成正确良好的价值观对其一生的发展尤其重要。对于所受教育条件和质量好的青少年来说,应力求在日常教育中渗透法制观念的介绍和加强道德建设,正如林肯所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而对于处于边远地区的青少年来说,接受高质量教育不甚现实,所以,需要在思想政治课堂上普及法律的精神和知识。 大学生正处于个人生涯和社会角色的交汇点,正在完成“社会人”的转型过渡,

2.2.2 增强宪法意识.

2.2.2 增强宪法意识 【教学目标】 1.增强宪法意识,学习宪法、认同宪法,践行宪法。 2.了解增强宪法意识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做法,能够自觉增强宪法意识。 3.学好宪法,热爱宪法,领会宪法原则和精神,积极践行宪法精神。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增强宪法意识的具体做法 教学难点:增强宪法意识的原因,中学生如何践行宪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多媒体播放视频《习近平:我宣誓》 3月17日,十三届一中全会第五次会议,习近平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这是习近平进行宪法宣誓。3月17日至19日,人民大会堂连续举行多场宪法宣誓仪式。这是对宪法最庄严的宣誓!这是对人人民最神圣的承诺!这正体现了宪法的权威,昭示公民要增强宪法意识。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为什么要增强宪法意识? 1.增强宪法意识是加强宪法监督的需要 加强宪法监督,既需要完备的制度措施,也需要人们增强宪法意识 权力行使需要接受监督。监督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我国今年又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以保证我国的监督制度更加完善。 2.增强宪法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我国设立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以强化他们的宪法意识。关于宪法日学 生都已经了解了,这里不做赘述,我们重点了解一下我国的宪法宣誓制 度。请同学们观看视频两会特别报道《宪法宣誓仪式》, 活动二:观看视频两会特别报道,思考下列问题: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什么意义?(学生思考后回答,教师总结) 为了强化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让他们珍惜宪法授予的权力,自觉规范

xxx居民法律意识现状调研报告

xxx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调研 一、前言 自八六年我国进行普法宣传以来,法律已经深入基层,走进并影响着农民的生活,促进了农村的建设与发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农村的法制建设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开展着。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宣传工作,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究竟如何,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是否有所增强,在矛盾纠纷难以和解、调解时,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成为我们心中的疑问。对此,借着借着十八大到来之际,我对我的家乡xxx村民进行了社会调查。 二、对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一)调查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村民法律意识现状的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有利于发现问题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进一步有效地开展农村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努力扫除法盲。同时,根据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对农村的普法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使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促使农村居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主法制观念的提升,对农村的安定与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此次调查地点为xxx村,是我的家乡,所以我比较了解。所被调查的对象大概在18-65之间,他们来自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还有本地的商人。 (三)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主要用的是问卷调查和访问相结合的调查方法。以调查问卷为主,访问为辅。(四)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因为考虑到本次调查问卷的调查对象主要都是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尽可能做到浅显易懂。这次的调查共发问卷70份,采用当场回收的方式,70份全部回收,但有5份没按要求填写,所以,最后的有效问卷为65份。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 以下是我的调查问卷:单位(人) 1 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 A 该了解的都了解了——11 B.不太了解——37 C不了解——17 2 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 A 能,我对法律非常有信心——7 B 不能,法律越来越成为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和工具——13 C 现在还不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逐渐完善。——16 D 说不好——29 3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 A 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26 B 带上一群人,拳头解决——13 C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气吞声——7 D 拿钱私了——19 4 您觉得您的法律意识强吗?

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精心整理关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 让更多人知道生命的重要性,学会保护生命。 问题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目的:考察公民在经济理财方面的法律意识。存在问题:对于欠条的正确使用还存在误区,也有人认为熟人之间使用欠条是对对方的一种侮辱更有甚者怀疑欠条的法律作用。虽然问题很多,但是大多数人对欠条的理解和使用还是正确的。但是在这里我认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在法律中有关欠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有效,借条可以做为合法的证据使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希望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是能够正确的书写使用已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有关的宣传力度。 问题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目的:全面考察我国公民对我国法律制度的理解。存在问题:不少人认为打官司难,诉讼难,民告官难,打官司成本高,执法不严,没有关系打不了官司,还有人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的事与平头百姓无关。我们可以看见的是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加深,但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学习者面前的问题仍然很艰巨。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调查对象都期望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大家说,一个国家机器为了正常运转,必须有一种权威,这个权威只能是“法”而不能是“人”。人们从内心要求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切社会组织及个人都要服从法律,任何人 都要 “拿 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些人面对问题还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私了的观念。对于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日常行为,有的人还有着武力解决的观念,不能理性的处理问题。 社区在居民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作为社区应该发挥社区的优势,做好对居民的普法教育。社区对于居住在城市的居民非常重要,因为随着社会职能的不断改变,居民的生活重心逐渐以社区为中心,所以,法律进社区显得极其重要。 只有法律进社区,才能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

公民 宪法意识 薄弱 成因 培育

【摘要】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依然较为薄弱,主要体现在公民对宪法的认识有待提高、宪法理念有待提升、权利意识有待加强、对宪法事件的态度有待转变。造成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薄弱的成因在于,公民的宪法意识提升受传统观念、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宪法实施效果的制约。针对上述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薄弱的现状和成因,文章提出了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若干培育路径。 【关键词】公民宪法意识薄弱成因培育 公民宪法意识是一国公民对宪法现象的认知、评价、意志等方面意识形式的总称。公民的宪法认知是公民对于宪法理论、宪法实践的理解,是公民其他方面宪法意识的基础条件。公民的宪法评价,是公民在其宪法认知的基础上,按照宪法理论标准或者道德标准,对不同的宪法现象之间通过比较之后获得的肯定性、否定性评价。公民的宪法意志,是公民具有相应目的的宪法意识,宪法意志是公民宪法行为最为直接的思想源泉。公民宪法意识包含权利保护、权力制约的意识和公民对宪法本身的认知。 培育公民宪法意识,是推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切实维护公民各项权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国切实强化了法治建设,公民宪法意识在较大程度上获得了提升。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公民宪法意识还存在许多薄弱的地方,主要是公民的宪法权威意识尚未牢固树立,公民的宪法信仰明显缺失,宪法主体并未不折不扣地将宪法作为自己的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公民尚未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对宪法的功能作用认识错位,并未正确地认识到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如何在当前形势下培育公民宪法意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和亟待加以切实解决的重大历史命题。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的宪法意识无疑就是十分重要的“软件”,公民的宪法意识只有在法治的土壤之中才能茁壮成长,有力地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意识依然较为薄弱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

浅谈公民的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为线索,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对如何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建解。 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写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部分写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普法教育 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

关于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调查报告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至XX 年12月4日已经整整20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20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为此,笔者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的问卷调查。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如下:一、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调查时间:XX年11月初至12月底。调查区域: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调查地点:这次调查的范围很广泛,调查人员的足迹遍及调查区域内的党政军工农学商等各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火车上、长途汽车上、公共汽车里、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闹市乡镇以及邻居家中,等等。调查人员:苏州大学法学专业学生,共96人。调查方式:调查人员亲自走访调查,由调查人员询问填写,或由被调查者当场填写问卷。为消除被调查者的顾虑,发表自己的真实看法,本次调查一律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调查要求:调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调查必须客观中立,不能先入为主;调查要尽可能多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每个调查人员至少调查10人以上,要尽可能扩大调查面,选择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的人进行调查,一个单位的调查对象一般不超过3个人。调查问卷:

这次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001份。江苏947份,其中苏州708份(市区582份、市郊城镇106份、昆山10份、张家港10份)、无锡62份、南京48份、常州45份、泰州30份、盐城20份、南通18份、镇江16份;上海42份;浙江宁波12份。调查对象: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基本情况,详见下面的表1、表2、表3、表4。表 1 调查对象的性别构成统计表性别人数百分比男596 59.54% 女 405 40.46% 合计 1001 100% 表 2 调查对象的年龄构成统计表年龄人数百分比 18-29岁391 39.06 % 30-39岁 26 3 26.27 % 40-49岁 212 21.18 % 50岁以上 135 13.49 % 合计 1001 100 % 表3 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统计表文化程度人数百分比不识字或识字不多 21 2.10 % 小学 55 5.49 % 初中 157 15.68 % 高中或中专 327 32.67 % 大专 203 20.28 % 本科及以上 238 23.78 % 合计 1001 100 % 表 4 调查对象的职业构成统计表职业人数百分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90 8.99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57 15.68 % 国有企业职员 124 12.39 % 集体企业职员 81 8.09 % 私营企业职员 153 15.29 % 外资企业职员 70 6.99 % 个体户 97 9.69 % 农民 40 4.00 % 在校大学生 128 12.79 % 其他 61 6.09 % 合计 1001 100 % 表4说明:这次我们调查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市委、区

浅谈公民法律意识论文

浅论公民法律意识 专业:法律(本科) 学号:1337001257849 XX:王宝琦 指导教师:兰华 容摘要: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公民法律意识对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作用日益凸现。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人的法治观念的现代化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在中国,法治道路并不是自发的选择,而是在世界文明大潮的冲击下对先进政治法律文明的吸收和采纳。但是,法制不会简单地建立在法律规的条文之上,在规条框的背后,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和观念在支配、影响着它。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和文明力量。可以说,人的法治观念的现代化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实现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也不是法治现代化的副产品,而是法治现代化赖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关键词】传统法律意识;法治;现代法律意识;全民守法;公安检查站; 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就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树立。只有外在的法律条文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因此,对我国公民进行普遍的、深入系统的法治观念的启蒙、培养和教育对法治社会的生成极为重要。 位于的北部,是首都的护城河,地理位置非常重要,交通四通八达,自古就有“九达天衢”之称,治安防控工作非常艰巨繁重。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检查站的公信力,公安部已将治安检查站名称统一更改为公安检查站,把它明确为公安机关的综合战斗实体,不但兼具治安、刑警、禁毒、交警、巡警等多个警种职责,也要行使治安、刑警、禁毒、交警、巡警等这些警种的职权。公安检查站是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在通过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设立,主要有隶属

(完整版)浅谈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毕业论文

浅谈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法制宣传的问题时曾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对此必须予以重视。本文试就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涵义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 具体说来,法律意识应当包括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组成部分。 (一)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反映,任何人的意识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马克思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

意识到了的存在”。法律意识当然也只能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的反映。所以,法律意识的产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人们只有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才可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说,要树立一定的法律意识,就要求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掌握起码的法律知识。 (二)法制观念是人们对法律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 人们生活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对法律知识也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各个人的观念中对法律的重视和自觉遵守的程度不同,就构成了各个人强弱不同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观点是法律意识的灵魂 法律观点是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法律的产生、发展规律、作用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由于对法律的本质、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作用的看法不同,所以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观点。 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者构成了人们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是在马克思主义法

浅谈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浅谈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提高 内容摘要: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法制宣传的问题时曾明确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所以,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本文试就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谈谈自己的几点看法。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写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原因分析。第三部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普法教育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

和心理的统称,即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及执法、守法的自觉程度等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我国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对性地搞好普法教育活动。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如何提高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打铁先要自身硬”,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司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

公民法治意识调查

公民法治意识调查报告 学院: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系别:会计系 专业:会计学 班级:2013级会计七班 姓名:李佳冀 学号:201392510301 调查时间:2014.7.25~2014.8.8

公民法治意识调查报告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现阶段的一项重大任务,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全民都树立了法制观念,自觉把自己的一切行动纳入法律规定的模式和轨道之中,不仅是自己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内在要求,而且当人民的、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和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非法侵犯时,人们能够挺身而出,同违法的人或事进行斗争,才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和谐。此调查报告,旨在了解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原因,就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民法制意识调查的主要原因和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依然处在较低水平。 二、公民法制意识调查中的现象和原因 在被调查的群众中,有超过一半的人认为普法宣传活动对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有帮助的,大部分的人认为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是普法宣传资料,这比例在同项调查中相对偏高,这说明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同时,有少数的人认为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是媒体,这一比例也不小。显然社会在不断进步,科技在迅猛发展,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传媒成了人们了解外部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成了人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同时在调查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不少问题: (1)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缺乏维权意识。在与他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时,竟有一半的人选择私了,选择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人仅占极少数。这说明大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说他们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法律能在哪些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也有不少人对法律不了解,没有信心。这直接反映出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公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公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大部分主要采用双方和平协商的方式进行私了。同时也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由于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公民的心中的都是政府管理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公民权益这一功能。公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所以,不少公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思想认识不够深刻。公民的思想认识较低,对法制建设认识不够。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这一问题,群众的思想认识分歧较大,有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学校的责任,有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家庭的责任,有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学校的责任,也有人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多方面的责任,各项比例接近,说明公民思想认识不够统一。对于道路交通整治工作这一问题,有一半的人认为当前我市道路交通整治工作的关键是严惩交通肇事者。其实,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严惩交通肇事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道路交通整治工作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关键是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搞好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交警队伍的建设。 (3)法制建设环境较差。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公民对执法机关缺乏信任。多数的人表示除非不得已,一般不跟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打交道,还有少数的人表示持有异议,极少数的人也只是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仅有很少的人对执法机关“充分信任”。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仅过半数。对于我市举报职务犯罪的渠道,仅很少的人认为是畅通的,其它多数人认为不畅通或不知渠道或另外因素。 三、如何加强公民的法制意识 对于以上在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问题本质的分析,我认为: (1)我们应该加大普法力度,首先是普法内容要突出重点,加大与公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精心整理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以禹州市市区居民为例 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弘扬五四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实践团队 我们“弘扬五四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以禹州市为范围通过访问、发放调查问卷形式进行了一次比较深入的的调研。 本次调查问卷共发放100份、收回72份、有效72份,极高的有效回收率表明了公民对其自身的法律意识的普遍关注,对其自身及周围人的法律意识程度讨论态度是积极的。

(二)受访公民基本信息 本次调研的对象性别差异不大,在回收有效调查问卷里男性42名,女性30名。这表明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对自身法律意识乐于讨论的程度基本一致。 在年龄方面16—29岁公民人数40、30—39岁公民人数16、40—49岁公民人数10、50岁以上公民人数6人,不难看出16—29岁公民所占比例高达56%,说明三十岁以下的青年自身法律意识关注程度最高。 在文化程度方面,小学9、初中24、高中(含中专、技校)18、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有21人;政治面貌上,受访人员为中共党员11人共青团员21人群众39民主党派成员1人;受访公民职业上,在校学生13人、国家公务员3人、私企工作人员2人、科教文卫人员3人、自由职业21人、其他20人。

月收入情况为1000元以下32人、1001—2000元21人、2001—3000元9人、3000元以上4人。可见,公民的收入水平还是相对较低,收入在3000元以上的仅占5.6%,公民收入有所增长,但收入水平不高。 (三)对公民法律意识的相关调查 1.法律现状及作用 在“法律与您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中有39人认为关系非常密切,23人认为 有多大用。”以上数据表明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起到很大作用。然而对于“与人发生纠纷”通过“和平协商解决”的占67%、“向法院诉讼”占14%、“找中间人解决”占18%,72人中只有一人选择了“其他”。这表明,人们虽然承认法律在生活中其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上还是不会直接选择“法律手段”,这与我国的文化传统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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