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710100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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