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三违”管理制度

安全“三违”管理制度
安全“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

一、“三违”的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三违”的确认

由安全管理部根据界定标准对“三违”进行确认。

三、“三违”的管理

全厂所有人员都有权利和义务制止、举报“三违”,在生产作业中,对纠正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抢险救灾、减少事故损失等有关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00—2000元奖励,对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重奖。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如下:

(一)违纪行为

发生一起一般违纪行为罚款100元;发生一起严重违纪行为,罚款200元。发生违纪行为给厂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的,给予降职、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二)违章行为

1.发生一起一般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500元,班组当班其他员工罚款100元,责任人停工学习3天,移交人力资源部进行思想教育,并在本车间公开检讨。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行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2. 发生一起严重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1000元,班组当

班其他员工罚款200元,车间管理人员当月不兑现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人停工学习7天,移交人力资源部待岗,进行思想教育,同时,由综合管理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帮教活动。车间主任陪同责任人在各车间进行公开检讨。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行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3. 发生一次特别严重违章行为,责任人罚款2000元,协议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留厂查看3个月,3个月内只发基本生活费,所在班组其他成员罚款500元,班组长建议免职,并罚款2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沉淀,责任人停工学习10天,移交人力资源部待岗,进行思想教育,车间主任陪同责任人在各车间公开检讨,车间主任在厂安全办公会议上做检讨。同时,由综合管理部工会组织,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帮教活动。上岗后,由车间主任、班组长对责任人进行再教育,列为车间重点关注对象。

四、“三违”的考核

(一)按《**“双基”建设实施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等相关安全考核制度对其本人和单位进行考核。

(二)车间考核违章人员时,违纪行为原则上只进行处罚,不再考核。违章行为,车间可根据本车间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但要保证一般“三违”最多扣除安全结构工资的50%;对严重、特别严重“三违”最多扣除安全结构工资的100%;并且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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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中考核,不得连续多月扣罚。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罚,必须报安全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处罚。

(三)单位自查“三违”:对“三违”人员由车间按照本车间制度进行考核,厂不再进行考核。

(四)所有“三违”取消本人年度安全评先资格。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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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三违”界定标准

一、一般违纪行为

1.迟到、早退。

2.在岗注意力不集中、干私活、接打电话、看书、看报等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

3.违反会议纪律。

4.安全生产信息汇报不及时或汇报不准确的。

5.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行为

1.在岗期间脱岗、串岗、喝酒的;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酒后上岗作业的。

2.领导干部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在禁火区吸烟的。

4.对厂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计划不按时整改反馈又无延期报告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5.无故不参加当月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或安全办公会的。

6.对上级安全文件、指令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的。

7.其它经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三、一般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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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岗位前,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2.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留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长发盘在工作帽内的。工作服的三口(领口、袖口、下口)未收紧的,护目镜未戴好的。

3.车辆超速、超载或不按有关规定捆绑货物在厂区内行驶的。

4.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的。

5.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位、保护罩、警戒区等危险区域内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转动、传动、滑动部位及旋转中的工件的。

6.试运转设备时,没有进行联系,或没有启动警告铃的。

7.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

8.从中间抽取堆放物品的。

9.用货车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10.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11.开车前未检查就直接开车的。

12.未按规定打铃发出警告信号的。

13.直接用5档快速提升吊物的、超速吊运的、吊物在安全- 5 -

通道上行驶时,吊物离地面高度超过0.5m的、吊物不沿安全通道行驶的。

14.在光线阴暗不清的环境下进行吊运作业的、有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吊运的、斜拉歪挂吊运的。

15.起重机司机工作完毕后未将各类操作机构归位的。

16.露天作业起重机下班后防风措施不落实的,因防风措施不到位,起重机被风吹行走的。

17.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大于120°的、物体翻转时速度太快导致物件摆动较大的。

18.大型工件、设备吊运,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

19.起吊后身体置于吊物之下的,吊装大件时吊运过程中用手扶的。

20.起重作业时,司索工未戴安全帽的。

21.电焊作业,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22.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焊接作业的。

23.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的(如减压器、焊、割炬、回火阀等)。

24.雨雪天气进行室外焊接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25.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的。

26.将正在工作中的热焊钳浸入水中冷却的,电缆线、电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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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破损未及时修复就使用的,超负荷运行的。

27.用汽油清理配件的。

28.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压力气瓶曝晒的。

29.叉车性能未完好就进行作业的。

30.叉车作业,货件未放置稳妥就起步导致货件倾倒的。

31.叉车行驶时, 将货叉升得太高或货件障碍视线的。

32.单叉作业或两叉负荷不均衡的;货件的一面未紧靠挡货件的。

33.叉车作业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34.无人监护进行高处作业的。

35.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的。

36.进入有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的。

37.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的,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的或措施不到位的。

38.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专人扶梯的,扶梯人员工作期间离开现场的。

39.在高度1米以上2米以下作业的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40.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的。

41.低压带电下作业,未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操作的;未戴- 7 -

绝缘手套操作的;独自一人操作的。

42.不验电进行操作的。

43.高压电器拆除后遗留线头未短路接地的。

44.在进行电器线路的安装时,未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操作票的。

45.捆绑绳与被吊物间隙大,起吊时绳索及起重机遭到严重冲击的。

46.吊运不规则金属体时,未采取防滑措施进行吊运的。

47.卸载时,吊物未放置稳妥即落钩卸载的。

48.被吊物捆绑不牢起吊的。

49.指挥信号不明吊运的。

50.叉车行驶时货叉升的太高,进出车间或行驶途中,碰触上空障碍物的。

51.叉车作业高速转弯的。

52.叉车作业下坡时熄火滑行的。

53.叉车在坡道上转弯或横跨坡道行驶的。

54.叉运易倾倒、易挂落的物品未采取预防措施的。

55.叉物时,人站在危险范围内的。

56.叉车超载作业的。

57.在局部焊接时,用氧气对焊接部位进行通风换气的。

58.人站在瓶嘴正面急剧开启氧气瓶阀门的。

59.冬季使用氧气、乙炔气瓶发现有冻结现象时, 用明火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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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的。

60.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未将该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暂时拆除的。

61.湿手操作电器开关的。

62.非设备检修(试验)人员去合闸的。

63.用手拉超1m长的铁屑的。

64.旋转机床运转中检修测量、用手摸刀具、转动部分的。

65.车工用手指夹持砂布打磨内孔的。

66.高压胶管连接用钢丝等代替u型卡的。

67.支架拆、装作业不戴安全帽的。

68.冲洗支架时喷嘴对人的。

69.组装顶梁、掩护梁时,未采取支护措施在吊物下作业的。

70.剪切作业时,用手送料后手未拿出即开动剪切的。

71.冲床作业时,人体部位伸进危险区域的。

72.打锤戴手套的。

73.未经审批从事高处作业或其它危险作业的。

74.外单位在厂区作业无安全协议的。

75.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

76.无安全操作规程安排职工操作设备的。

77.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安排职工上岗作业的。

78.其它经认定的一般违章行为。

四、严重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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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的,起重机司机、叉车司机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但未经厂实际操作考核单独上岗作业的;

2.新工人或调换岗位工人不按规定培训就进行上岗作业的。

3.安排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4.使用砂轮、操作车床不戴护目眼镜,正对砂轮进行危险作业的。

5.吊物上有人吊运的。

6.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未切断电源,用水灭火的。

7.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的,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8.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9.设备不停电进行检修的。

10.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的。

11.带负荷拉开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的。

12.现场安全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的。

13.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的。

14.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10KV及以下≥ 0.70米)不够或无监护的。

15.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行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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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行车司机作业时,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同时开动三个机构运行。

17.叉车作业时,人员站在货叉上的或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18.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19.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的。

20.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的。

21.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

22.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未系在牢固位置的。

23.进行厂规定的危险作业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学习不到位,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的。

24.未科学合理组织生产作业,导致职工疲劳作业的。

25.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责任人的。

26.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27.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的。

28.操作旋转机床戴手套的。

29.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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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设备试验停送电作业未按流程操作和未执行监护制度的。

31.龙门刨床开车后,人站在床面上的。

32.其它经认定的严重违章行为。

五、特别严重违章行为

1.使用报废吊具吊物件的,起吊物件重量大于吊索具吨位标识的。

2.高压停送电作业未戴绝缘手套,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的。

3.隐瞒事故、私自处理安全事故的。

4.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的。

5.吊运压力气瓶、易爆物品的。

6.高压设备检修没有执行停电、验电、制定安全措施的。

7.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进行焊接作业的。

8.使用焊机时接地线搭接在易燃易爆物品上的。

9.使用报废压力气瓶的。

10.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厂房外作业的;

11.无安全措施安排职工进行危险作业的或没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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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作业的。

12.其它经认定的特别严重违章行为。-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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