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

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
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

绿色公司债券政策、募投项目及发行情况介绍当前绿色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发展风口。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得到了我国政府在政策和监管方面的大力支持,市场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已经成为满足我国绿色投资需求的主要工具之一。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其中绿色项目是指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

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的明显不同是: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环境效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为主。监管机构对绿色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引导和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

绿色公司债券,则是指依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公司债券。

一、国家对于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支持

防治污染、优化环境、调整能源结构、低碳清洁发展,关系到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成败,“绿色”在我国顶层政策脉络中的重要程度在不断上升。包括绿色公司债券在内的绿色债券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因为其契合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获得国家政策的高度支持,具有“多、快、好、省”的融资优势,是具有广阔前景的金融资产领域。

借鉴国际经验及我国实际市场情况,监管机构不断提出和完善一系列政策法规,积极推动这一新兴产品的发展。

为了激励各市场主体对绿色公司债券的参与度,沪深交易所在绿色公司债券审核方面都承诺给予“特殊照顾”。

2016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表示设立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受理及审核“绿色通道”,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同时表示,对绿色公司债券进行统一标识,并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在时机成熟时将设立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本所绿色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力。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后在试点通知中也表示,将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以提高绿色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提出的激励措施更加丰富,不但允许发行人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使用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和补充营运资金,鼓励开展绿色债券品种创新,包括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还鼓励主承销商与报价系统银行类参与人对绿色项目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对绿色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

综上,即绿色公司债券申报及审核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的政策。此外,设立绿色公司债券还可通过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利用政府贴息、财政补贴等降低融资成本。

同时,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也两次对已发行的绿色债券进行了表扬,旨在激发相关行业公司和券商的积极性,推动绿色公司债券的发展。

二、绿色公司债券募投项目范围

上交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中认定的绿色产业项目范围,主要系参考2015年年底绿金委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具体如下:一是节能:高能效设施建设、节能技术改造等。包括工业节能,如特高压电网、生物质、低热值燃料供热发电、LED照明等高能效产品利用项目等;包括“上大压小、等量替换”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及工业、交通、通讯等领域其他类型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可持续建筑、能源管理中心设施建设运营、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或者根据城市内涝及热岛效应状况调整完善地下管线布局、走向以及埋藏深度的建设及改造项目)等。

二是污染防治:脱硫、脱硝、除尘、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包括污染物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如污水、污水处理副产污泥、大气污染物、城镇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等;包括环境修复工程,如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项目、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项目;包括煤炭清洁利用,如煤炭洗选加工、分质分级利用,以及采用便于污染物处理的煤气化等技术对传统煤炭消费利用方式进行替代的装置/设施建设运营项目。

三是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如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农牧业节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非常规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咸水、微咸水、再生水和矿井水处理利用等)设施建设运营;海绵城市配套设施建设运营项目;尾矿、伴生矿可再开发利用;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废弃金属、非金属等资源再生利用、再制造;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及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机电产品再制造装置/设施建设运营;农业秸秆、林业废弃物、城乡生活垃圾等生物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置/设施建设运营等。

四是清洁交通:包括铁路线路及场站、专用供电变电站等设施建设运营(含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城乡公路运输公共客运车辆购置及公共交通体系所需的站点、BRT线路、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线路养护;水路交通船舶购置及航道整治;高清洁性标准燃油生产装置建设,既有汽油、柴油生产装置清洁性标准提升技改项目,车用燃油产品生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及整车制造及配套充电、供能等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交通领域互联网应用等。

五是清洁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智能电网及能源互联网项目;分布式能源项目。

六是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等;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经营和保护、生态农牧渔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三、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情况介绍

截至2017年6月,市场上已公开发行18单绿色公司债券,共计217.40亿元,平均单只发行规模在12亿元左右。发行期限主要为3、5、7年。发行利率上,大多数绿色公司债券利率低于5%,2017年上半年利率市场波动,G17龙源1、17东江G1两只绿色公司债利率在5%左右。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2015-02-15 17:21:27来源:《债券》杂志作者:郭实 摘要:资金缺口问题是我国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棚户区改造不同融资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提出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进而就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就如何促进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模式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公司债券发行具体方案 债券具有融资规模大、期限长、综合成本较低等优势,可以解决市政基础建设投资的资金瓶颈问题,是充分发挥平台企业作用的成熟有效的融资方式。近年来,一些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极大的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一、债券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行人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核准或备案流程 公司债券三种发行方式: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的核准或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三)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参与主体主要职责 发行人选定主承销商,选聘各中介机构;协调、解决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主承销商负责发行方案的设计;与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现场沟通;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债券的发行上市。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 律师事务所把握、解决发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债券上市后定期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发债需达到的财务目标 根据前述企业债券发行的有关要求,发行企业债券需达到以下财务指标。

表2:财务指标要求 注以上按照发债利率为8%测算 几点说明: (1)关于会计报表要求 最近一年(即2015年)的净资产,以及近三年的净利润直接决定着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以及申报时间选择。 企业的净资产的增加不能陡增,需平滑,即申报期的第二年的增资产不能超过第一年的2倍,第三年不能超过第二年的2倍。 (2)关于净资产要求 根据有关要求,发债所依据的净资产不能含有公益性资产(2881号文规定: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已将上述资产(公益性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在发债时需就此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净利润要求 ①净利润为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法律依据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4、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5、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 6、2014年4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 7、201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 8、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10、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11、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2、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我国企业债券融资存在问题分析与对策

摘要 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是最主要的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已日益取代了股票筹资,逐渐成为国际直接融资中占统治地位的筹资渠道。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国际发展潮流是背道而驰的。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股票融资远大于企业债券融资。股票市场的发展速度远快于债券市场。在我国,非上市公司偏好于争取上市募股;上市公司偏好于配股和增发新股。而国外的企业融资决策顺序则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同样的筹资主体,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呢?探索其中的原因,分析我国企业债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加快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使我国资本市场中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协调发展,成为本文选题的动因所在。 本文采用了对比、演绎、归纳的研究方法,从国外企业债券融资的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企业债券市场发达的原因分析,进而对我国企业发行债券进行实证分析:回顾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规模,分析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的现状。然后剖析了目前我国企业债券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企业债券融资的对策。 通过查阅学术期刊等文献资料和网络搜索,搜集到了相关数据,通过归纳总

结分析出我国企业债券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所在。 关键词:直接融资;债券融资;企业债券 Abstract Stocks and corporate bonds are widely used in the direct financing Instruments. In 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corporate bonds are used more and more and stocks are used less and less. On the contrary, more Chinese enterprises are willing to issue shares, not to flight bonds. The speed of stock’s developing is faster than corporate bonds’. In China, it is normal that unlisted companies strive to go public and listed companies try to ration shares or placing, but this appearance will be thought strange in Western countries. Why is there so different? How to make more and more Chinese enterprises choose corporate bonds and more investor select corporate bonds? This is the reason the author selected this paper. In the paper, after analyzing the bond-financing of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author analyzes all sorts of impediments to corporate bonds’growth in China, Analyzing the scale of Enterprise bond financing and the patent advantage of the way of bond financing in our country, analyzing the status in quo of Enterprise bond financing in our country. Then taking apart the main problem that Enterprise bond financing at present time in our country has. In the final we put forward the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

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7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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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 (试行) 总则 一、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二、发行人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申请经国家发改委备案之后如果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需向国家发改委书面说明情况,并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申请应重新向国家发改委报备。 三、募集说明书引用的所有数据应该客观公正,均应注明资料来源。 四、如果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按相关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因披露该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国家发改委申请豁免披露。 五、募集说明书应披露发行人、中介机构、归属地政府和管理机构信用承诺书,明确诚信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措施承诺。 六、募集说明书版式要求:中文字体设为仿宋4号,西文字体设为Times New Roman,行距为1.5倍,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采用亩为单位。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 —2—

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

投资银行介绍

中金公司 前言: 中金公司全称为中国国际金融,其作为中国首家合资投资银行,自1995年成立以来,中金公司以迅猛之势迅速扩,从最初的默默无名到如今大学生挤破头也要进去的香饽饽,中金魅力何在?补充:摩根士丹利为中金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有中金公司34.3%的股权。利益与顶级的国际投行MS携手发展,中金公司无论是业务围及业务质量都足以稳坐中资投行中的第一交椅。 薪酬福利 评分:9分 和外资行的一点区别是,毕竟中金带有一定的国企性质,所以本科生和研究生的起薪是有差别的,本科生年薪11万,另加9250*6的奖金,研究生年薪19万,另加19250*10的奖金,可以看到,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差别还是挺大的。福利方面,国企自然是不会差的,公司会给每位员工及员工的家属买商业保险,并且是100%报销,另一方面,公司还给员工在嘉里健身申办年卡,这是顶级的健身中心,年卡价值17000,员工业余时间都可以过来健身。 职业发展 评分:8 员工的培训方面,中金的认为对员工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投资,而不是一项费用。所以中金在员工培训和发展方面比较舍得花钱,力求为积极向上的与员工提供不断发展的平台。公司为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公司部培训,海外培训以及对员工考取相关专业证书的资助等。职业发展方面,外资行有一点不好就是部员工之间竞争太强,如美林,员工之间是有功争抢,有过争推,而中金在这方面就好得多。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在中金,不用担心没有项目做,而外资行则有可能项目短缺,没有项目就会裁人,外资行经常会大规模的裁人,中金则不会,本科生加入中金一般从分析员做起,研究生或MBA可以直接作为经理加入公司,分析员大多会在中金工作两到三年,然后在国外的高等学府继续深造MBA或硕士学位,学完后,他们可以继续回到中金,中金对他们你也很欢迎。 工作舒适度 评分:6分 投行素以工作时间长著称,中金也不例外,在中金,难得有休息的时间,每天都要加班,一般从早上九点工作到晚上十二点半,这和同类投行相比,也无可厚非。 公司品牌/专长/发展前景 评分:9分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CICC)是国最好的投资银行,成立于1995年,是由国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主要负责中国公司海外上市,海外发债等业务,基本上近年的大笔承销业务都是中金作的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与国券商相比优势地位明显,而大牌外行,例如摩根,高盛在大陆也要让中金三分。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360docs.net/doc/888386115.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360docs.net/doc/888386115.html,/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规定 核心内容:对于发行债券来说,我们需要注意的内容是有哪些的呢?首先就是主体的问题,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二者中的主体是有区别的吗?主要区别是在哪里呢?原因如下文分析,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分析,希望下文对你有所帮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中仅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可以成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条作出这种区别规定的原因是: 一、公司发行债券是一种向社会的举债行为,这种债务也同其他债务一样存在不能偿还的风险。 因此,为保护认购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且应当公开全部财产状况,使认购人可以依据准确的信息自主地作出判断。一般来说,股份有限公司有众多的股东,资本规模比较大,具有偿债的基本实力。 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定期公开,所以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也是国外公司法的通行规范。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有限,其财务状况封闭,不对外公开。 所以,国外一般不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基于同样理由,本条没有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但是考虑到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规模并且已经发行过债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本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这一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适应我国实际经济生活的需要。

债券融资的特点介绍

债券融资的特点介绍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下面跟一起来看看关于融资融券的介绍吧! 债券的特征都有哪些呢? 债券体现的是债券的持有人与债券的发行者之间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债券代表了债权债务的关系,要有确定的还本付息日。当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就要进行本金偿还。那么债券的特性都有哪些呢?今日王海英律师就债券的特征为我们解读相关方面的问题。 一、债券的特征 1、期限性 债券是一种有约定期限的有价证券。债券代表了债权债务关系,要有确定的还本付息日。当债券到期时,债务人就要偿还本金。 2、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债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转让流通。债券是具有流动性的,持券人需要现金时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随时进行卖出或到银行以债券的形式作为抵押品来取得抵押借款。债券的流动性一般是仅次于储蓄存款。 3、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定期从债券发行者那里获得固定的债券利息。债券的利率通常高于存款利率。债券的收益率并不完全等同于债券的票面利率,而主要取决于债券的买卖价格。 4、安全性 债券的安全性,表现在债券的持有人到期能够无条件地收回本金。各种的债券在发行时都要规定一定的归还条件,只有满足一定的归还条件下才会有人进行购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债券的发行者都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只有信誉度较高的筹资人才会被批准进行发行债券,而且公司发行的债券大多需要进行担保。当发行公司破产或清算时,要优先进行偿还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债券的安全性还是有保障的,比其他证券的投资风险要小得多。 5、自主性 债券具有自主性,企业通过进行发行债券筹集到的资金是向社会公众的借款,债券的持有者只会对发行的企业拥有债权,而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公司债券发行中的律师实务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12月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个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这对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调整企业融资结构、丰富证券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持续健康发展,意义亦相当重大,债券融资是我国资本市场除了股权融资以外的另一个重要的企业融资渠道。 自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酝酿多年的公司债券发行正式启动。本文从律师实务操作的角度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律师的工作做简要的介绍。 一、律师的尽职调查 律师在接受委托人为其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后,首先展开的工作是对公司进行调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法律意见的内容起草尽职调查材料清单,由公司按照清单所列内容向律师提供材料,律师进行审查。 对于需要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律师应亲自到公司办公、生产场所,比如调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必要时律师还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尽职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经办律师须详尽的知悉公司的具体情况,并保证让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详尽,这样才能确保发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没有遗漏。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154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据此,在我国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都具备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资格。 《试点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因此,只要是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无论是否是上市公司,其发行公司债券都需要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才能发行。但是,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和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股份公司来说,在目前阶段若要发行债券,则只能按照《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条例》等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对于主体资格,律师还需对公司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合法有效存续等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的实质条件 具有公司债发行主体资格的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时,还必须具备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律师要对该公司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进行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试点办法》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的条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作者:金融蝈蝈,2014年3月5日)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项目收益票据(PRN)这一新型债券品种。7月15日,首单项目收益票据——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14郑州地坤PRN001A和14郑州地坤PRN001B)成功发行。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的监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也很快推出了类似产品。2014年12月30日,发改委核准广州市第四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增添了一个新品种。 14郑州地坤PRN和14穗热电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项目收益类债券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诞生起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国家层面上希望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未来城投债将会逐渐消亡,但是公共性融资需求不会消亡,必然需要新的替代产品。而项目收益类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PPP模式一起被认为是城投债的最佳替代品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类债券未来必然会迎来大发展,债券从业人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

下面笔者将从产品名称、推出背景、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ABS、ABN)的异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业务机会等几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称之项目收益类债券,是对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项目收益票据(PRN)和由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两个债券品种的总称。 根据《业务指引》,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而发改委目前尚未针对项目收益债出台任何相关文件,故没有专门的定义,但其根本特点与项目收益票据是一样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且以募投项目自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偿债来源。 不难发现,项目收益类债券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支持资产就是募投项目本身,并以募投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发行债券。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投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业务指引》规定,PRN的募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也就是说,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项目是最适合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的标的项目。另外,《业务指引》还重点强调了“与城镇化建设相关”和“经营性现金流”两点。笔者认为,强调前者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宏观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其成为政府平台债务的替代品,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 题要 按照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是什么 按照公司法第159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 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 ▲二、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有三种,即面值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时,可按超过债券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溢价发行。溢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多付利息而事先得到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可按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称为折价发行。折价是企业以后各期少付利息而预先给投资者补偿。如果债券的票面利率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相同,可按票面价格发行,称为面值发行。溢价或折价是发行债券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利息费用的一种调整。 ▲四、公司债券的特点有哪些? 1、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选择权 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项目收益债和成功案例介绍

项目收益债及首例成功案例介绍 一、项目收益债含义 监管层定义相对客观: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1。 投研的定义偏重于与城投债的区别:项目收益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以项目公司自身信用(不是以母公司的信用)作为主要担保向债券人融资,并以项目未来经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地方政府责任清晰,期限可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募投项目通常为收益稳定且有保障的电力、水务、垃圾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隧道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2。 二、特点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总结出一些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公司无经营历史;且以自身信用为担保,与城投企业或地方政府风险隔离。 第二、项目公司资金来源单一,负债水平相对更高,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第三、债券期限覆盖项目投资期、建设期和运营收益期,发行期限更长,且不同阶段风险差异较大。 第四、偿债来源为所投项目未来收益(而非所有现金流入),项目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各阶段项目现金流的控制和补充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交易结构设计方案会影响项目收益债的风险。 1整理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0号。 2整理自申银万国市政债系列报告之四、中债项目收益票据评论及中诚信项目融资与评级关注重点。

第五、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三、区别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与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主体和期限、基础资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及增信措施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及相关配套规则培训纪要 一、《管理办法》发布后,各类债券品种审核分工及申报审核流程(一)总体分工 1、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继续由发行部审核; 2、其他的公司债券(含可交换债、证券公司债、减记债等)公开发行由证监会债券部(证券交易所)审核;非公开发行由交易所初审、证券业协会备案。(二)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债券项目的处理 为减少法规修订对现有公开发行债券申请项目的影响,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申请文件: 1、证监会按照原《公司债券发行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审核; 2、发行环节按原有规定执行,在审项目、已过会项目、或已核准尚未发行项目其后续发行承销管理仍由发行部既有程序执行; 3、上市环节由沪深交易所予以明确,拟预留一定过渡期; 4、发行人也可自主选择撤回申报材料,按《管理办法》等要求重新申报。(三)管理办法发布后拟申请发行的 发行人按新规申报;审核机构按申请文件目录及相关要求受理,按新规进行审核;发行上市环节按照新股执行。具体如下: 1、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公募),仍向中国证监会直接申报审核。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小公募)的申报审核,主要流程如下: (1)上市预审核:发行人先向沪、深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预审是确认上市条件,上市条件确认的前提是符合发行条件。 审核重点:发行文件齐备性,发行上市条件合规性,信息披露完整性 (2)行政许可核准: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证监会以交易所预审意见为基础简化核准程序。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2015-03-27 09:39中国投资咨询网A-A+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项目收益债逐渐取代城投债,并将成为发改委主要审批品种。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特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同时,发改委(2014)1047号文《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试点”。总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发改委口径重点发展的券种之一。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审核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后,再次规范企业债发行。这预示2015年城投债整体规模缩量是不争的事实。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券品种,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根据《指引》规定,项目收益债是与特点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应该说,项目收益债与传统企业债最大的区别是脱离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不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有以下七大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第二,发行规模的差异。企业债品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限制,而项目收益债发行规模,本次稿件中未明确表示,但对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除债券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资金用途的差异。项目收益债的资金用途较企业债更为严格。根据《指引》要求,“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项目收益债的“账户设置”也较复杂,包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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