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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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作者:金融蝈蝈,2014年3月5日)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项目收益票据(PRN)这一新型债券品种。7月15日,首单项目收益票据——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14郑州地坤PRN001A和14郑州地坤PRN001B)成功发行。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的监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也很快推出了类似产品。2014年12月30日,发改委核准广州市第四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增添了一个新品种。

14郑州地坤PRN和14穗热电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项目收益类债券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诞生起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国家层面上希望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未来城投债将会逐渐消亡,但是公共性融资需求不会消亡,必然需要新的替代产品。而项目收益类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PPP模式一起被认为是城投债的最佳替代品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类债券未来必然会迎来大发展,债券从业人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

下面笔者将从产品名称、推出背景、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ABS、ABN)的异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业务机会等几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称之项目收益类债券,是对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项目收益票据(PRN)和由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两个债券品种的总称。

根据《业务指引》,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而发改委目前尚未针对项目收益债出台任何相关文件,故没有专门的定义,但其根本特点与项目收益票据是一样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且以募投项目自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偿债来源。

不难发现,项目收益类债券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支持资产就是募投项目本身,并以募投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发行债券。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投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业务指引》规定,PRN的募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也就是说,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项目是最适合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的标的项目。另外,《业务指引》还重点强调了“与城镇化建设相关”和“经营性现金流”两点。笔者认为,强调前者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宏观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其成为政府平台债务的替代品,

帮助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而强调后者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以财政补贴等形式对其进行隐性的信用背书,保证项目收益类债券的“项目收益”本质。

综上,可以认为项目收益类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建设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并且以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

二、推出背景

多年来,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拉动作用是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积累了大量的债务,全国人大给出的数据是30万亿左右,算上大量的隐性债务,真实的数据恐远远不止于此,而且规模还在不断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不断积聚,为中国经济发展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为了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央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作为响应,相关的债券监管部门在不断提高政府平台的发债门槛抑制地方政府债务过快增长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可以不增加政府性债务的替代产品,项目收益类债券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推出的,其以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特性正契合了“不增加政府偿债责任”的需求。

三、主要特点

与普通企业债券(指由企业发行的传统类债券,主要包括发改委

企业债、证监会公司债、各类金融债等)以企业整体信用作为背书不同,项目收益类债券以项目或者项目公司自身的信用作为背书,这就决定了项目收益类债券与普通企业债券有着显著的区别。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发行主体为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目的在于,实现风险隔离与收益隔离,因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必须以项目自身信用作为背书,为保证这一隔离制度安排,发起人或母体公司需设立独立运营的项目公司作为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由项目公司封闭运作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与运营。

第二,使用者付费。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投项目主要是在建(完工比例必须较低)或拟建的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比如市政、交通、公用事业、医疗等——而该类项目的经营性现金流一般来自用户支付的使用费用。

第三,债券期限一般较长。项目收益类债券是以项目自身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因此债券的发行期限需涵盖项目建设、运营与收益的整个生命周期,因此债券期限相对较长。

第四,地方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以经营性项目作为标的进行独立运作意味着地方政府不直接介入相关项目的融资、建设及运营,不承担债券的偿还责任,也不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偿债能力不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虽然为了体现市政项目的公益性,地方政府往往会通过税收优惠、贴息支持等措施降低项目成本,但本质上这是项目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不应作为地方政府直接偿

债的保证。

四、与资产支持证券的异同

上文已经提到,项目收益类债券本质上也是一种资产支持证券,因此与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共性,但也存在显著的区别。

由于监管原因,目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存在多种模式,主要包括由银监会监管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以信托作为SPV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由银监会监管的主要在交易市场发行的以券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称“交易所ASB”)以及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模式(ABN)。为了方便,选取交易所ABS和ABN作为比较对象。

项目收益类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具有两方面的共性:首先,三者都是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稳定现金流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其次,三者都是通过成立特殊目的机构(SPV)作为发行主体——项目收益类债券以项目公司为SPV、交易所ABS以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SPV,而ABN一般以信托计划为SPV——以实现风险隔离和收益隔离。

但是作为不同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类债券与ABS和ABN也具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基础资产方面,项目收益类债券是以在建或拟建项目作为基础资产;而交易所ABS和ABN的基础资产既包括由已建成运营项目形成的未来收益权,又包括已完工的BT项目回收款、应收账款等既有债权,但不包括在建或拟建项目。另外,ABS和ABN的基础资产还可以是

非项目类的既有债权或者收益权,比如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收益权、信用卡还款等,但是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基础资产只能是再见或者拟建项目。

第二,发行期限和资金用途方面,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集资金只能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且发行期限较长;而ABN和交易所ABS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没有严格限制,且受基础资产特点的影响,两类产品的发行期限相对较短,一般都在五年以内。

第三,风险隔离方面,项目收益类债券强调项目资产的独立性,成立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来发行,实现了项目资产的信用风险和项目发起人自身信用风险的彻底分离;ABN以信托计划作为SPV,虽然法律地位不及项目公司,但是由于信托计划具有收益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其对抗第三人的特征得到《信托法》的确认,风险隔离程度也比较高;而交易所ABS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计划委托人需要将其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完全出售给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作为发行主体对外发行,但是由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无信托的法律地位,一旦原始权益人出现破产风险,专项资产有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截至目前,已成功发行的项目收益类债券只有作为试点的14郑州地坤PRN和14穗热电债两单,尚未大规模开展起来,原因在于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发行目前面临着诸多障碍,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方面和交易结构设计方面。

在我国债券市场上,采取私募方式发行的债券,比如PPN、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由于流动性较差等原因,普遍面临着市场认可度较低导致销售困难进而票面利率偏高、发行额度较低、期限较短等问题,而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大规模开展的前提是可以公开发行,但是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身的性质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有一些的相悖之处,其比如《证券法》中对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主体净资产、净利润以及存续期的要求。

《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第十六条规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要求相对较低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开发行债券要求发行主体存续期必须已满3年,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而且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项目公司一般不存在已发行债券的情况,本不存在累计额度问题),三年平均净利润不得低于债券一年利息。但是项目收益类债券以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特性,决定了其一般难以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首先,项目公司一般成立时间不长,很多都无法满足三年存续期的要求;其次,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普遍较低,大部分项目公司的净资产都在3000万以下,即使达到了这一标准,发行额不能超过净资产40%的约束也导致了其发行额度较低,与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量大、项目收益类债券发行额度大的特点相悖;再者,项目建设周期一般较长,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不具备盈利条件,往往处于零利润甚至亏损状态,难以满足三年平均净利润须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要求(如在交易所上市,则要求1.5倍覆盖)。

因此,法律法规方面的冲突成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这或许正是14郑州地坤PRN采取私募方式发行的原因之一。而14穗热电债,其募集说明书中显示,发行主体广州环投南沙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末的净资产只有1500万元,净利润为0,但是债券发行额却高达8亿元,因此14穗热电债似乎与《证券法》的精神有相悖之处,而该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亦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笔者估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肯定就该问题与发改委进行了沟通,而为了试点需要,发改委赞同了对该问题进行回避的做法。

项目收益类债券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交易结构设计方面的困难,主要表现为风险隔离与差额补偿的矛盾。虽然项目收益类债券的标的项目原则上可以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但是由于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限较长,难免会出现个别年份回款现金流相对较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有可能无法覆盖当年应偿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如要从交易结构上对此进行根本性的防御,则

势必需要引入差额补偿,但差额补偿很可能导致风险隔离无法实现。以14穗热电债为例,其采取的措施是引入了两个差额补偿人——以发行主体(项目公司)的母公司作为第一差额补偿人,以母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第二差额补偿人。这一制度设计使得14穗热电债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项目收益债券,因为引入母公司作为差额补偿人,违背了项目收益债的“项目收益”和“风险隔离”精神,而第二差额补偿人的设置则是间接引入了政府信用作为背书,因为第二差额补偿人是广州市国资委下属全资子公司。

但是,差额补偿与风险隔离的矛盾并非无法克服,比如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者与银行签订流动性支持协议,但这又意味债券综合成本的提高,对发行主体不利。

六、市场前景

鉴于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身的性质与当前的法律法规有相冲突之处,短时间内恐难以实现大规模发行。但是,项目收益类债券由于不增加政府偿债责任,契合了中央政府的意志,是城投债最好的替代产品之一,也是相关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相信项目收益类债券未来一定能够实现大发展。而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只是暂时性的,据悉,为了迎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到来,相关部门已经在讨论修订《证券法》,而其中关于债券发行的部分也是重点修订的内容。因此,可以判断,项目收益类债券短时间内虽难以实现爆发,但是待时机成熟以后必定会大规模发行,并成为中国债券市场上的一个重要产品。

七、业务机会

目前看来,项目收益类债券的业务机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棚户区改造。

《业务指引》对PRN募投项目的规定为:“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显然,市政、交通和公用事业(统称基础设施)的市场规模是巨大的,并且是可持续的,因为投资在中国经济中所占的比在短时间内恐怕不会大幅下降,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自然不会大幅下降。

而发改委方面,截止目前并未单独针对项目收益债出台任何文件,因此无法判断其会将项目收益债的标的项目限定在什么样的范围内,但是通过14穗热电债的案例不难发现,公用事业肯定是受发改委认可的。

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中提到,“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据测算(郭实、周林、邓晶,2014),保守估计,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面临的资金缺口就在7000亿以上。可见,棚户区改造也将是项目收益债的一大业务机会。

参考文献:

1.郭实、周林、邓晶,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债券》,2014(10)

2. 胡彦宇,项目收益票据的产品特点及其与ABN、ABS的比较,中债资信研究报告,2014

(说明:作者金融蝈蝈对本文保留所有权利,并且承担本文所引致的一切责任;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作者所在单位无关;本文发布于“蝈蝈看金融”微信公共账号,欢迎转载,但请注明出处;附件一全部摘自14穗热电债募集说明书,附件二的内容来自网络。)

附件一:14穗热电债概要

一、基本要素

1. 债券名称:2014年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收益债券(简称“14穗热电债”)。

2. 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3. 债券期限:10年期。

4. 发行方式:跨市场发行

5. 募投项目:广州市第四资源热力电厂(原番禺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6. 信用级别:债项AA(联合资信),主体未评。

7. 增信安排:1.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第一差额补偿人,当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时,将由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期债券的第二差额补偿人,在本期债券募投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债券本息,同时第一差额补偿人又不能及时足额补足应付本息的情况下,将由其承担差额不足义务。

二、股权结构

三、交易结构

附件二:14郑州地坤PRN概要一、基本要素

二、募集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

项目募集资金用于郑州综合交通枢纽地下交通(东广场)人防工程项目,还款资金来源为项目经营性收入(出售和出租)产生的现金流。项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地下一层商业开发租金收入及出售收入,另一部分为地下二层、三层车位出租收入。

三、偿债保障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主要有三:一是发行人将建立偿债基金,基金来源包括政府给予项目建设期的贴息收入、项目建成后配套商业经营性收入的累积盈余等;二是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控股股东,在项目经营性收入和偿债基金不足以偿付到期本息时,发行人股东将给予发行人资金支持;三是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进行增信担保。

四、发行对象

项目发行对象以河南省内投资者为主。由于河南当地大型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本项目以与发行人母公司郑州交投有良好合作关系的银行以及中小农村金融机构为主要投资者,支持项目认购。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2015-02-15 17:21:27来源:《债券》杂志作者:郭实 摘要:资金缺口问题是我国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棚户区改造不同融资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提出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进而就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就如何促进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模式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法律依据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4、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5、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 6、2014年4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 7、201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 8、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10、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11、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2、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 (初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

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 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 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财金司 (2011.02.23)

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作者:金融蝈蝈,2014年3月5日)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项目收益票据(PRN)这一新型债券品种。7月15日,首单项目收益票据——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14郑州地坤PRN001A和14郑州地坤PRN001B)成功发行。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的监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也很快推出了类似产品。2014年12月30日,发改委核准广州市第四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增添了一个新品种。 14郑州地坤PRN和14穗热电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项目收益类债券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诞生起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国家层面上希望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未来城投债将会逐渐消亡,但是公共性融资需求不会消亡,必然需要新的替代产品。而项目收益类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PPP模式一起被认为是城投债的最佳替代品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类债券未来必然会迎来大发展,债券从业人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

下面笔者将从产品名称、推出背景、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ABS、ABN)的异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业务机会等几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称之项目收益类债券,是对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项目收益票据(PRN)和由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两个债券品种的总称。 根据《业务指引》,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而发改委目前尚未针对项目收益债出台任何相关文件,故没有专门的定义,但其根本特点与项目收益票据是一样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且以募投项目自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偿债来源。 不难发现,项目收益类债券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支持资产就是募投项目本身,并以募投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发行债券。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投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业务指引》规定,PRN的募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也就是说,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项目是最适合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的标的项目。另外,《业务指引》还重点强调了“与城镇化建设相关”和“经营性现金流”两点。笔者认为,强调前者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宏观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其成为政府平台债务的替代品,

投资银行事业部综合业务指引

投资银行事业部综合业务指引 问题一: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 回答:在金融界,投资银行业一词的使用是相当随意的。这种使用广至包括华尔街大金融公司日常所做的一切,而窄却仅限于投资银行的某些传统功能,其中,主要是从事承销的职能。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是一个连接企业和资本市场的桥梁,把投资人的需求和企业的需求完美结合起来并在此过程中控制好风险引入创新。 主要有以下功能: 1.有效地分配和交换资金的中介渠道:投资银行是经营货币与资本的企业。其主要作用是为了联结资金使用者和资金供给者,为发行者和投资者创造最佳的金融效益。 2.参与资源分配的决策:投资银行业自称是资本主义市场的起关健作用的机制,因为,它促使形成的资源分配决策体现了自由市场制度的特色。投资银行家认为,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世界经济。

3.服务行业:它的定位在于促成交易,属于服务性行业。它 不生产任何产品,也不出售任何商品,然而,它实质上正好在左右着从事这一工作的所有企业。它的主要产品是融资建议和融资能力。 4.为经济发展贡献效率:投资银行业是商业运转必不可少的 轴心,是公司和工业的生命原动力,是经济生产率的市场催化剂。 问题二:网信证券可以开展哪些投资银行业务? 问题三:投资银行业务流程是什么? 回答:(公司投行项目的开展流程涵盖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投行业务项目实

施的全部环节,主要开展流程如下: 1.项目承揽: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者除外)均可参与项目承揽。 2.尽职调查:业务部门安排项目组前往现场通过资料收集、访谈、相关部门拜访等方式形成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3.项目立项:项目组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内部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入立项申请程序。业务部门如决定进入立项申请程序的,必须按照《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项目,公司不予认可。 4.前期辅导:项目组在项目承做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遵循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

项目收益债和成功案例介绍

项目收益债及首例成功案例介绍 一、项目收益债含义 监管层定义相对客观: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1。 投研的定义偏重于与城投债的区别:项目收益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以项目公司自身信用(不是以母公司的信用)作为主要担保向债券人融资,并以项目未来经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地方政府责任清晰,期限可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募投项目通常为收益稳定且有保障的电力、水务、垃圾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隧道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2。 二、特点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总结出一些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公司无经营历史;且以自身信用为担保,与城投企业或地方政府风险隔离。 第二、项目公司资金来源单一,负债水平相对更高,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第三、债券期限覆盖项目投资期、建设期和运营收益期,发行期限更长,且不同阶段风险差异较大。 第四、偿债来源为所投项目未来收益(而非所有现金流入),项目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各阶段项目现金流的控制和补充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交易结构设计方案会影响项目收益债的风险。 1整理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0号。 2整理自申银万国市政债系列报告之四、中债项目收益票据评论及中诚信项目融资与评级关注重点。

第五、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三、区别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与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主体和期限、基础资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及增信措施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2015-03-27 09:39中国投资咨询网A-A+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项目收益债逐渐取代城投债,并将成为发改委主要审批品种。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特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同时,发改委(2014)1047号文《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试点”。总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发改委口径重点发展的券种之一。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审核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后,再次规范企业债发行。这预示2015年城投债整体规模缩量是不争的事实。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券品种,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根据《指引》规定,项目收益债是与特点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应该说,项目收益债与传统企业债最大的区别是脱离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不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有以下七大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第二,发行规模的差异。企业债品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限制,而项目收益债发行规模,本次稿件中未明确表示,但对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除债券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资金用途的差异。项目收益债的资金用途较企业债更为严格。根据《指引》要求,“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项目收益债的“账户设置”也较复杂,包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是去年11月“14穗热电债”成功发行以及5月份《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出台之后,监管层对项目收益债的进一步规范。 何为项目收益债券 在我国,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目前尚无先例,但其运作原理与美国的市政收益债券类似。具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券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同时还设有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相比,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这既实现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了债券的偿付。 《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 民生证券固收团队李奇霖认为《暂行办法》稳增长意图明显。李奇霖认为,在城投债融资约束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刺激基建融资的新渠道,意在改善基建投资增速放缓的局面。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 而且,与《试行办法》中要求“发债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相比,《暂行办法》对于项目的经济效益要求有所放松,降低了项目投资主体的发债约束。《试行办法》规定,“原则要求内部收益率上应大于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低于6%”,李奇霖表示。 《暂行办法》明确发行对象的项目现金流要求 《暂行办法》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对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现金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要求在项目运营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李丹、余雷指出,从国外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情况看,项目在运营期现金流是否充足,能否满足项目运营和债务偿还等方面,债务覆盖率(当期可用于偿债的预期现金流/当期应付债务本息)是一个核心衡量指标。国际评级机构一般认为,投资级(BBB级以上)的项目收益债的债务覆盖率应当在1.2-1.4倍左右,AA级的债务覆盖率应当在1.75-3.0倍左右。如果按照债务覆盖率1.3倍的标准,以及《暂行办法》中要求的项目收益债的最低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和6%来计算,项目收益债的发行成本大概分别在6.15%和4.62%的水平。2015年上半年5年期中票和7年期企业债的平均发行利率分别为6.02%和6.46%。 项目本身与发债主体的责权利需要进一步明确 李丹、余雷指出,《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仅承担发债

项目收益债券的特点

项目收益债券的特点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下面由为你分享项目收益债券的特点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项目收益债券的特点? 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 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条件,综合以上相关

法律规定及有关案例的律师意见,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须符合的条件总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特别适合于棚户区改造、污水处理、飞机租赁、循环经济、储气设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管廊建设等项目; 2、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特定项目,且该项目取得已取得用地、环保、立项、规划四项审批,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法律规定; 3、与发行有关的协议合法有效。 三、项目收益债的交易结构 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是特定项目的运营收入,项目所产生的运营收入将全部划入项目收入归集专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每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接收到债券募投项目所产生的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将该笔收入中不低于当年偿债保证金留存比例的资金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该笔收入的剩余部分可由项目实施主体自由支配用于项目运营或其它方面。 每个计息年度,当项目收入归集专户收到当年最后一笔项目收入时,项目实施主体应检查偿债资金专户内的资金情况,若偿债资金专户的余额不足以支付债券当年应付本息,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前述项目收入优先划转至偿债资金专户,以补足当年应付本息与偿债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 只有当偿债资金专户中的余额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年本息的情况下,项目实施主体可自由支配项目收入归集专户中的所有资金。差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如何做好专项债券发行

随着万亿的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额度的逐步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也在稳步 推进之中,在专项债券发行与项目严格一一对应的基础上,推动债券资金使用与项目管理、 偿债责任相匹配已成当前专项债券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地均加 强了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这一债券品种的发行 准备工作,探索如何创新和丰富项目收益债券品种,将更多的专项债券额度向基准设施补短 板的重点领域引导,提高项目收益债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精准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和相关省份的专项债券发行实践,就各级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做一 些探讨。 01 哪些领域项目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根据《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可发行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的项目应满足的以下要求:一是项 目应属于公益性事业领域,需要由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二是可以产生反映为政 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持续稳定的收益;三是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目前,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和棚户区改造等财政部试点品种外,在轨道交通、污水处理、 环境治理、乡村振兴、旅游、教育、医疗、供水、片区开发、市政工程、土地整理等领域已 成功发行了十余个项目收益债创新品种,基本形成了“3+X”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体系。 02 哪些项目更容易通过专项债券融资? 一是乡村振兴、生态环保等补短板重点领域。 为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未来将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 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 专项债券。 二是在建项目或已满足开工条件的项目。 为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地方政府将专项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以缓解政 府资金压力,防止出现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例如《陕西省地方政府项目收益与融资自 求平衡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是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到位的项目。

(完整版)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

专项债券相关情况的介绍及操作方式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 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 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相比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专项债券有如 下几点优势:一是成本更低,2018年上半年平均发行利率为 4.0%,较银行贷款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有明显比较优势;二是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对投资者更具 吸引力;三是运作规范透明,益于防范债务风险。 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普通专项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但并未规 定具体的募投项目。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募集资金需要具体到单一或者多个具体项目,更具针对性。(详见附表) 二、专项债券审批流程市县级政府申请发行的审批流程可分为以下 三个阶段:

(一)上报阶段。发行前一年,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 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专项债务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 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专项债务限 额; (二)下发阶段。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 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 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三)发行阶段。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土地储备、 收费公路、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按照财政部相关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在额度范围内报国库司组织发行。其他符合自求平衡条 件的重点项目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 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4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分析

项目收益债有关问题汇总 一、有关发行主体问题 1、主体有无国企民企限制? 答:对发行主体的所有制无特殊限制,只要符合发债条件即可申报发行。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是否要求发债规模依然不得超过净资产40%,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覆盖债券一年利息? 答:按《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暂时是这样的。 3、项目收益债与43号文、926号文的关系。发行主体对于企业债券相关管理文件中的其他要求(如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是否必须满足? 答:国发43号文,主要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能力,降低政府性债务压力,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9月26日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意见》是在企业债券当时的政策环境和形势下,对风险防范措施手段的完善。两者与项目收益债没有冲突。 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债,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4、如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项目公司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或,约定由母公司享有项目的收益权后,可否由母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项目收

益债券? 答: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的,母公司可以代为发行项目收益债,如为参股子公司的,如果项目收益以参股比例计算,母公司应按参股比例合理设定发债规模。 5、因项目实施主体是当地政府重新整合后设立的,设立期限未满3年,但其下属子公司均超过3年的期限,其他条件均满足公开发行的要求,可否模拟前两年报表?或由其子公司代为发行? 答:非公开发行,只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公开发行的,需要提供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原则上不允许用模拟报表代替,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豁免: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3年;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 如果实施主体和权责未转移至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子公司代为发行。 6、项目资本金到位怎么个标准,发之前全部到位?还是根据进度逐步到位?如果发行人不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如何确定项目资本金金额呢? 答:项目资本金根据投资计划进度按比例到位。如果发行人不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发行人应将其项目资本金在项目收益债发行之前存入债券募集资金监管行指定的专户上。 7、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项目主体成立时间是否像交易所私募债一样,要求成立满2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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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标 签】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发文日期】2015-07-29 【实施时间】2015-07-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项目收益债券申请材料参考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附件1: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项目收益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收益债券,是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四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五条【发行条件】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 第六条【申报方式】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政务服务大厅平台为依托,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核。 第七条【承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由有资质的承销机构进行承销。 第八条【分期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第九条【期限要求】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第十条【债券形式】项目收益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应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托管,且存续期内不得转托管。 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后,可在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交易流通。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仅限于在机构投资者范围内流通转让。转让后,持有项目收益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章项目及收益 第十二条【基本要求】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归档指引模版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归档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明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准则,以及《x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是指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统称“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和资本销售部以及公司分公司(统称“公司债业务部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统称“质控综合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质量控制过程中获取或编制的、与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相关的各种申请文件、工作底稿以及其他重要文件或资料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质控综合部分别负责保管各事业部所属部门的债券承销业务档案,并有权分别或联合对分公司从事公司债券

承销业务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 (二)分公司负责保管其独立承揽并承做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 第四条公司债业务部门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除质量控制之外的其他业务档案整理、归档和移交的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派项目组其他成员具体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但应对与所承办业务项目或工作事项相关的业务档案的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负责。 质控综合部为每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指派的审核人员是该项业务质量控制相关业务档案的责任人。 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以及分公司应分别委派专人负责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由投资银行事业部和固定收益事业部所属质控综合部以及分公司分别保管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 第六条公司债业务部门、各事业部质控综合部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指引。 事业部开展年度业务报备、业务资格申请等工作形成但与具体业务项目不直接相关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应遵循《x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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