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债券业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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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券业务问答

项目收益债业务问答一、项目实施主体资质1.项目受益债券的发行人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么?答:可以。2.集团公司本部自己实施一个项目,没有设立项目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么?答:可以。3.私募发行项目收益债,项目公司有诉讼未执行,会影响发债吗答:看是啥类型诉讼和诉讼金额,对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的影响。4.母公司发行城投债和子公司发行私募项目收益债,可以一起申报吗?答:原则上没限制。5.现在对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高利融资的比例有限制么?自身是项目实施主体,有另外一家做差额补偿,是否有限制?答:如果是自己做差补,就不要超;自身是项目实施主体,有另外一家做差额补偿,暂时没限制。现阶段对高利融资的要求:于2013年以后仍进行高利融资的企业,其高利融资综合融资成本达到银行相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倍以上,累计额度超过企业总资产规模9%,其中《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进行的高利融资规模比例超过总资产的4%,不再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基准利率按发生时基准利率测算。6.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拟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为发行人旗下多个控股子公司的住宅配套停车场建设项目打包,发行人主体信用级别为AA,拟

由AAA级别的专业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或差额补偿,以上方

案是否可行?答:发行人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不符合发行标准,子公司只能发双创、配电和绿色债。二、债券条款1.现在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还可以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条

款么?答:AA级别及以上,要求起始日到行权日期间账户内收入要覆盖本息,否则不可设权。2.项目收益债的债权代理人找银行做可以吗?有无强制要求,必须主承销商做?答:必须主承。

三、财务1.关于项目收益债有关项目收入覆盖成本等的公式到底是什么?答:每年累计项目收入和累积净现金流覆

盖当年还本付息规模。2.公募的项目收益债发行人需要符合近三年平均补贴收入不超过总收入的30%这条吗?答:还是需要的。

四、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1.请问私募项目收益债,募投项目2个月后开工,土地和施工这块现在只有用地预审意见

和规划选址意见,可研批复、环评和节能都有,但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申报

时暂不提供是否可行。答:可以。2.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能部分补充流动资金么?还是说需要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答:必须用于项目建设。3.发行人发行了专项债,发债规模仅占募投项目总投资的30%,现在能否以同样的募投项目操作项目收益债呢?答:没有先例,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实质

有障碍。项目收益债账户是封闭的,优先偿还本期债券,与之前的专项债出的收益优先偿还的承诺存在冲突。4.请问棚改类项目收益债中100套安置房中至少需要有多少套是要纳入国家级棚改指标的,是否有最低比例要求?答:没有相关比例要求。五、增信与偿债保障

1.项目收益债发行人可以自己做差额补足人答:公开可以,非公开不行。

2.现在项目收益债若资产被抵质押了,能否像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一样不提前解,而是与抵质押银行签协议,发完债定向还就行呢?答:不行。

3.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发行人主体AA,债项AA,差额补足人无评级。请

问需要出具差额补足人的评级报告么?答:需要,项目收益债目录中有要求,而且信用评级报告用来体现差额补偿能力。4.如果发行人自身评级AA,但非公开发行自身不能做差额补偿人,差额补足人不到AA,最后债项也是AA的

话能发项目收益债么?答:没有明确规定不行,发行人肯定要在差额补偿人之前填补账户和还本付息的差额,因为差额补偿人的补偿能力还不如发行人。这种差额对偿债来说没意义。5.项目收益债发行人是AA+,差额补偿人级别必须是AA+及以上吗?答:没有特殊要求。

六、申报材料1.项目收益债可研编制机构,是不是不需要出信用自律承诺函?答:出一个。2.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差额补偿人自己的评级报告无发改委授权的评级机构出

的,发行人主体和债项评级是有发改委授权的评级公司出的。这样申报的时候,差额补偿人的评级报告,可以提交无发改委授权的评级报告吗?答:按照项目收益债材料目录要求,要提供差额补偿人单独评级报告,也就是说这个是评级要件,所以应该也要满足发改委对评级的基本要求。差额补偿人评级报告建议单独出。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共10页文档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本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 【发行方式】 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资金用途】 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 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 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2015-02-15 17:21:27来源:《债券》杂志作者:郭实 摘要:资金缺口问题是我国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棚户区改造不同融资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提出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进而就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就如何促进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模式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

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法律依据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4、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5、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 6、2014年4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 7、201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 8、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10、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11、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2、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doc 85页)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doc 85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基本常识 (4) 一、基本概念 (4) 二、发行条件 (5) 三、其他相关知识 (7) 第二部分平台债 (9) 一、申报材料 (9) 二、申报材料要求 (10) 三、发行条件 (24) 第三部分专项债 (33) 一、申报材料 (33) 二、申报材料要求 (34) 三、发行条件 (47) 第四部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55) 一、申报材料 (55) 二、申报材料要求 (56) 三、发行条件 (59) 第五部分项目收益债 (63) 一、申报材料 (63) 三、发行条件 (73) 第六部分产业债 (76) 一、申报材料 (76) 二、申报材料要求 (77) 三、发行条件 (82) 第七部分其他 (87)

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基本常识 一、基本概念 1.问:什么是企业债券? 答: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问:企业债券有什么作用? 答:一方面可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 3.问:企业债券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1)按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4.问:发行债券筹资相对股票筹资来说有何优势? 答:1)企业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

干货 企业债业务问答

干货企业债业务问答 企业债券业务问答一、发行主体资质1.挂牌新三板的公司能申报企业债么?答:不影响。2.如果目前城投债出让地入帐时间较早,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除了补交以外有什么解决办法吗?答:只有缴纳出让金才可以认可土地的全部价值。(发债、ABS业务合作请加微信bonds-research) 3.现在申报债券还有间隔一年的要求不?答:普通企业债要。 4.目前专项债是否还受短期高利融资的约束?还是执行原来的对双创、绿色和项目收益债豁免?答:执行原来的。 5.非公开绿色债券已经做了主体评级,无担保,还需要做债项评级嘛?答:评级标准和普通债一样,债项评级还涉及到项目评估。目前企业债这边除绿债外只有项目收益可以非公开,项目收益肯定是要债项评级的。没有文件说不要或可以豁免债项评级。 6.如果同个发行人同时上报了项目收益债和一般企业债,这个会影响审批吗?答:两个债同时报,只能接收一个,一个出去再收另一个。出去以以拿到批文为准。 7.民营企业做养老地产可以发债吗?答:符合养老指引就可以。如果做养老地产大部分对外销售,这个比较困难,养老项目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 8.有一家企业计划发行企业债券,但是他母公司已发过企业债券,而且40%的额度已经用尽。现在它自己想发行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可以按照自己的净资产

的40%计算吗?答:不行,本期债券并入母公司报表,母公司额度会超。9.如果一个项目总投规模较大,部分已经进行了银行贷款和申请国家专项基金,剩余的资金缺口可以申请发行一般企业债吗?答:可以,只要满足债券资金不超过总投70%,同时资本金部分满足国家要求就行。(发债、ABS 业务合作请加微信bonds-research)10.发行人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存在一笔银行借款延迟支付利息的情况,目前已付息,是否对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答:如果目前已付息还本,就请银行出个文件,说明情况。二、债券条款1.请问现在普通平台债想分期发行,是要在申报时的募集中就写清楚,还是可以在拿到批文发行的时候再做申请呢?一般的申请程 序是什么样的答:均可。前者最好。2.报一只一般企业债,发行人后期可能考虑分期发行,首期发行额度有要求不低于总额度的多少么?答:没有相关要求。三、财务1.如果发行人以前发过企业债,公告了审计报告,但是2015年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今年再报专项债的话是要新事务所出3年连审的报告还是可以只要新事务所出15年审计报告就可以?新事务所对2014年审计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造成总资产和净资产增加了10%左右,是否有影响?答:如果只是换了事务所,没有金额调整,15年可以只出新报告。但既然调了,建议还是重做3年连审。2.发行人拟7月初申报省发改委,截至上一年末是经审计的,本年1-6月报表,是否必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规范、有序运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二)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三)期限在3年以下; (四)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 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附件1)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本期私募债券意向发售对象的情况; (八)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九)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精选范文5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项目融资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4、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6、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7、?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8、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9、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10、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11、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 13、??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明确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特定债券质押式回购,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质押债券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投资者融入资金,投资者按照规定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向本所申请开展报价回购业务。 经本所同意在本所市场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的证券公司,应与本所签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协议》。 第五条投资者经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资质审查取得注册投资者资格(以下简称“投资者”)的,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六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应委托及授权证券公司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七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应当基于投资者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未经投资者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报价回购交易委托时,应通过其交易系统以显著方式向投资者揭示约定利率可能与其他市场利率存在偏差,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接受该风险后,证券公司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互为报价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办理有关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回购双方均应确认证券公司进行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和委托。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

企业债券申报业务问答

目录 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基本常识 (4) 一、基本概念 (4) 二、发行条件 (5) 三、其他相关知识 (8) 第二部分平台债 (10) 一、申报材料 (10) 二、申报材料要求 (11) 三、发行条件 (28) 第三部分专项债 (38) 一、申报材料 (38) 二、申报材料要求 (40) 三、发行条件 (55) 第四部分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 (65) 一、申报材料 (65)

二、申报材料要求 (66) 三、发行条件 (70) 第五部分项目收益债 (74) 一、申报材料 (74) 三、发行条件 (85) 第六部分产业债 (90) 一、申报材料 (90) 二、申报材料要求 (91) 三、发行条件 (96) 第七部分其他 (102)

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基本常识 一、基本概念 1.问:什么是企业债券? 答: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问:企业债券有什么作用? 答:一方面可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 3.问:企业债券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1)按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1、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制定主要是为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 2、请问制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请列举至少三个)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请问如何理解《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所称“项目融资”的概念?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

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4、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中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提出哪些要求?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5、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6、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对于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向贷款人提出怎样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企业债券知识问答

企业债券知识问答 目录 第1章企业债券基本概念 第2章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第3章企业债券的发行程序 第4章企业债券的流通交易 第5章其它相关知识 第1章企业债券基本概念 1、什么是企业债券? 答: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债券有什么作用? 答:一方面可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发行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

3、企业债券主要有哪些类型? 答: (1)按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4、发行债券筹资相对股票筹资来说有何优势? 答:(1)企业交纳所得税时,企业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 (2)作为筹资手段,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而债券的发行更广,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 5、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企业债券的好处有哪些? 答:(1)从收益方面看,企业债券的收益更稳定,一般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发行债券的企业经营获利与否; (2)从本金方面看,企业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股票则无到期之说; (3) 从风险性方面看,企业债券风险相对更低,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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