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2015-02-15 17:21:27来源:《债券》杂志作者:郭实

摘要:资金缺口问题是我国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棚户区改造不同融资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提出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进而就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就如何促进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模式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2.银行贷款

除政府投资外,银行贷款也对棚户区改造提供了巨大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棚户区改造可采用的银行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性贷款。其中,政策性银行贷款是棚户区改造贷款的主力,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为公租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贷款支持。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国开行累计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4077亿元,贷款余额2946亿元,占全部棚改贷款余额的60%。住房公积金中心政策性贷款是指建设公司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来支持棚户区改造。但是,受制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规模较小,其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不大。

3.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是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为吸纳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多个文件,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据统计,2013年全国发行了63只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募集资金约527.06亿元;2014年上半年,全国已发行58只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募集资金约552.29亿元。从当前实践来看,由于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受发行主体自身净资产规模的限制,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很难满足建设需要。但从长期看,随着企业债发行方式的改革与优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缺口具有可持续性。

(二)创新融资模式

1.REITs模式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其本质是一种资产证券化,即由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信托计划并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面向投资者发行各种受益凭证(如股票、债券、票据等),从而筹集资金并投向房地产,其房地产运营收入的一部分将作为投资者的回报。需要强调,信托计划所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不动产领域,包括直接收购物业、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购买房地产抵押支持证券等,一般采用组合投资,从而分散单一项目的投资风险。

2.项目收益债券

2014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

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企业债券品种创新,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运营收入进入专户并专项用于债券本息支付的债券。在我国,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目前尚无先例,但其运作原理与美国的市政收益债券类似。具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券应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同时还设有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与一般的企业债券相比,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这既实现了资金的专款专用,也保证了债券的偿付。

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土地整理和开发,会形成一定收益;棚改之后的住宅商业开发,也会形成可观的回报;同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中央及地方政府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较大的财政补贴。这就意味着,棚户区改造能够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基于此,可以依托项目收益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三)融资模式比较分析

1.传统模式面临诸多限制,难以满足棚改所需资金

在棚户区改造的上述三种传统融资模式中,就政府投资而言,在我国经济增速回落的背景下,政府财税收入增幅也可能会随之下降,所以对棚改的资金支持力度不可能大幅提升,因此政府筹资将在棚改中更多地发挥引导作用,并非扮演投资主力的角色。就银行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决定其不会大规模向具有公益属性的棚户区改造提供低息贷款,而且利率市场化也会进一步强化其这种行为;而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棚改融资的主力,每年投资规模也在千亿元左右,对有近万亿元资金需求的棚改工程来说,仍然杯水车薪。就企业债券而言,受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负担较重以及发债企业净资产的约束,企业债券对棚改的支持力度有限。因此,传统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我国棚改所需的巨额资金。

2.REITs模式发展不成熟,难以适应棚改项目

对于成熟经济体来说,REITs是房地产建设融资的主要模式。但在我国,REITs属于创新品种,将其应用于棚户区改造领域,仍然面临三大问题:一是REITs的配套制度不完善。REITs的发行、运行以及赎回等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包括REITs的成立、募集、资产

托管、证券交易和转让等,而这些制度建设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二是REITs要求的投资回报率较高。REITs模式的一大特点是依靠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来吸纳私人资本,但棚改项目的保本微利特性决定其很难满足REITs所要求的收益率,所以投资者投资棚改REITs的积极性可能不高。三是REITs以已经开始建成运营的房地产为基础资产发行收益凭证,无法解决在建项目的资金筹措问题。

3.项目收益债是适合棚改的有效融资模式

依托项目收益债券来支持棚户区改造,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消除传统融资方式和REITs

模式所面临的障碍。第一,项目收益债券可以有效降低地方债务压力。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未来项目收益,而不依托地方财政,因而不会增加地方债务压力。第二,项目收益债券可以有效隔离风险。与以融资平台为发债主体的企业债券相比较,项目收益债以具有稳定收入的棚改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并实行严格的账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现金流闭合运行,能够有效隔离融资平台公司的其他业务风险。第三,项目收益债券的筹资规模较大且成本更低。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额可以匹配项目总投资,不受企业净资产等条件约束;另外,项目收益债券主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公开发行,面向的投资者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为主,有较强的流动性,债券利率可参考同评级企业债券,较低的利率水平符合棚改公益属性的特点。因此,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分析

(一)债券发行主体

在已发行的以棚改为募投项目的企业债券中,地方融资平台是主要发行主体,这就意味着目前的棚改企业债券隐含了政府财政担保并加大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与现行的棚改企业债券不同,其以独立运营的棚改项目公司为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并由项目公司封闭运作管理。具体来说,由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设立专门且独立的棚改项目公司作为发行主体,负责棚改项目的投融资及经营管理,并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基础。由此可见,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最大特点在于实现了发行主体与地方融资平台的主体信用脱钩。

(二)偿债资金来源渠道

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所以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也以棚改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为主要偿债来源。从已发行的资金用于棚改项目的企业债券来看,棚改收入主要来源于三方面,分别是政府回购款、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和土地二级开发收入。

1.政府回购收入(BT收入)

棚改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其公益属性和公共特征决定了政府应在棚改中发挥主导作用,相应的,政府财政资金也就成为棚改项目的重要收入来源,这种现象在棚改工程推进初期尤

为明显。在具体操作中,棚改项目建设主体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即BT 协议),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按协议约定向建设主体支付回购款,而这部分回购款也就成为棚改项目的收入来源。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大约有七成左右的债券都以政府回购款作为偿债来源。

以政府回购收入作为棚改项目的收入来源,最大的问题是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创新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目的之一就是以项目公司而非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债券发行主体,使地方政府不承担棚改债券的直接偿还责任,也不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如果继续使用BT模式作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还款来源,则违背了债券创新的初衷,即没有起到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的作用。因此,政府回购收入不适合作为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

2.土地一级开发收入

土地一级开发收入是棚改项目的另一重要收入来源。就其操作而言,地方政府授权棚改项目公司承担土地一级开发职责,承诺待土地开发整理完成后公开出让,从而将一定比例的出让金作为收入支付给项目建设公司。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部分债券以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在传统企业债券中,政府通常会在棚改地块之外配套给予发行人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权作为偿债保障,这种形式则违背了项目收益债券的“偿债来源于项目自身收益”的初衷。因此,以土地一级开发收入作为收入来源,出让金必须来源于棚改地块本身,但项目地块的出让金可能无法很好地覆盖投资成本。

3.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对于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不足以平衡项目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来说,政府与项目公司往往采取一二级联动开发的合作形式,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土地一级开发的权利,同时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使得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合法获得土地二级开发权。项目投资主体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待项目建成后,项目投资主体有权获得房产的销售收入、租金收入以及停车费等配套收入,并以该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从已发行的棚改企业债券来看,部分债券以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

与政府回购收入和土地一级开发收入相比较,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较好的收益来源。一是不增加地方债务压力。由于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是棚改建设企业经营棚改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地方政府收入范畴,地方政府也没有为其提供隐性担保,因此不会增加地方财政压力和债务负担。二是项目收益来源明确且多样化。以项目建成后房屋租售收入偿付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本息,可通过未来租售收益金额分布确定债券本息偿还的结构。

(三)债券的交易结构及还款安排

1.交易结构安排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交易主要分为以下步骤(见图1):

第一步,投资人缴款,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用后,将净额划入棚改项目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该账户由监管银行监管,资金划出必须用于约定的棚改项目;

第二步,棚改项目产生收入,一部分来源于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另一部分来源于商业开发收入;

第三步,棚改项目收入直接划入由监管银行监管的项目收款专用账户中,若有剩余则将剩余资金划入发行人日常账户;

第四步,若棚改项目收入无法覆盖应支付债券本息,可适当安排第三方作为外部增信机构,就实际账户金额与应付本息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第五步,在债券付息日前,项目公司将付息兑付款项划入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账户,完成本息兑付。

2.还款方式设计

以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是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有效还款方式。在具体的还款方案设计中,应重点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债券偿付周期与项目现金流相匹配。应在科学估算棚改项目未来现金回流的基础上,设计债券偿付周期,确保棚改项目收入覆盖债券本息。

二是实行严格的资金账户封闭管理。一方面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确保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棚改项目;另一方面设立“项目收款专户”,专门全额接受棚改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对项目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同时,还要设立“偿债资金专户”,使其与“项目收款专户”对接,保证棚改项目收入优先用于债券本息偿付。

三是采取差额补偿措施,当预计的项目收入不能完全覆盖债券本息时,应由第三方就差额部分进行及时补偿,确保债券本息按时偿付。这里的第三方机构可以为企业法人,例如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担保公司等,也可以为各地为推进保障型住房建设设立的专项基金。

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建议

最后,本文就促进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利率超过同期定存利率的40%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然而,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属于创新品种,在推广的初期,由于市场认可度相对较低,可能会推高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利率,并使其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4倍,从而导致债券发行失败。因此,为保证棚改项目收益债券的顺利推广与实施,建议突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利率不受第18条规定的限制。

(二)建议允许棚改项目收益债募集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最高为80%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就棚改项目而言,鉴于当前有限的政府财力和较大的债务压力,政府难以向棚改项目提供大规模的财政支持,更多的资金需要从市场筹集。因此,除了20%的最低资本金由政府提供之外,建议剩余80%的资本金可以完全通过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来补足。

(三)引入专业咨询公司及评估公司对项目未来运行情况做出可靠评估

与一般的棚改企业债券不同,棚改项目收益债券以未来棚改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并依托项目收入现金流来设计债券的发行额度与偿付周期,因此准确估算棚改项目的未来现金流及收益,对于债券的按时偿付非常关键。目前,棚改项目未来运行情况的估算主要由两类机构来完成,分别是工程咨询公司和房地产评估公司。其中,工程咨询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棚改项目的可行性、工程进度、工艺标准、投资金额以及经济效益;房地产评估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棚改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收入。

为促进棚改项目收益债券更好的推广应用,建议选择高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和评估公司对棚改项目未来收益做作出可靠评估。其中,工程咨询公司应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甲级资格;评估公司应具有证券评估资格,或具有住建部认定的房地产估价一级资质,亦或是具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定的土地评估A级资信资质。

注:

1.2009年,棚户区改造首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及,随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住建部、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融资部

责任编辑:孙惠玲印颖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大项目融资业务风险治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进展,有效治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批 准设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点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筑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要紧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要紧依靠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样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不和治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治理机制。 贷款人能够按照需要,托付或者要求借款人托付具备有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治理等有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不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有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阻碍,审慎推测项目的以后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按照项目推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打算。 第十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能够按照项目融资在不同时期的风险特点和水平,采纳不同的贷款利率。

专项债详解

专项债 一、概念 (一)什么是专项债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二)专项债分类 地方专项债又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普通专项债券用途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项目、公益性事业发展项目、脱贫攻坚等,仅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直接对应项目资产和收益,实现项目收益融资自求平衡。项目收益专项债由于偿还来源来自项目收益,除土地储备专项债外,其他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发行利率普遍高于普通地方专项债。 项目收益专项债较之普通专项债更为封闭、独立,项目收益专项债所对应的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能够完全覆盖还本付息的规模。普通专项债的发行没那么严格。如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其所对应的项目需要充分披露分年度融资计划、风险评估等,更加严格、细致、透明。 项目收益专项债也需严格遵守限额管理规定,但2017年的89号文与2018年的34号文均鼓励使用上一年度未使用限额组织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因此地方政府若欲积极利用去年未使用的限额,选择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的可能性更大。同时,89号文为项目收益专项债提供了多一层保障,提升投资者积极性:还未实现收入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可在限额内发行新的专项债周转偿还本金,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二、历史沿革 2014年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与实施 2015-02-15 17:21:27来源:《债券》杂志作者:郭实 摘要:资金缺口问题是我国棚户区改造中面临的最大障碍。本文通过对棚户区改造不同融资模式的分析及比较,提出项目收益债券是适合我国棚户区改造的有效融资模式,进而就项目收益债券的运作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就如何促进项目收益债券的推广实施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融资模式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收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而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2009年,棚户区改造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1,并被视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今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获批成立专门的住宅金融事业部并发行住宅金融债券,向市场投资者筹资,重点用于支持棚改工程。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棚户区改造工程迅速推进。据住建部统计,2008-2012年间,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棚改成就显著。 然而,资金缺口巨大是推进棚户区改造面临的最大障碍。近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根据该通知,2014年全国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以上。如果按每户50平方米、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计算,仅2014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的建安成本就将超过7000亿元,而财政部会同住建部下拨2014年保障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仅有1193亿元(包括用于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等)。即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全额用于棚户区改造,加上国开行的千亿元贷款,距离470万套棚户区改造所需要的7000亿元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而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创新融资模式以拓宽融资渠道。 棚户区改造的融资模式分析与比较 (一)传统融资模式 1.政府直接投资 棚户区改造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直接投资是支持棚改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投资棚户区改造除通过公共财务预算收入安排资金以外,还通过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根据财政部统计,2010-2012年,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231.25亿元、555.12亿元和580.08亿元;2013年,全国各级财政补助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780.61亿元。

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2015年4月

目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日益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仍显欠缺。在 货币政策暂时偃旗息鼓时,4月9日,国家发改委连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债券发行指导》等四个专项债券的发行指引,鼓励企业直接融资,这也是一些 经济学家所呼吁的降低融资成本的主要方向。 四个专项债券涉及养老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 合管廊建设,均属于重点投资和消费领域。指引明确的优惠包括,将这四个领 域的专项债券列为加快并简化审核类债券,同时放松相关发债标准。并明确城 投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放宽企业融资条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活跃度,从目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偏高的角度看,加大以债券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的支持 力度也是金融改革的方向之一。 国家发改委的发行指引称,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上述四种专项债, 均比照发改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同时放宽 相关发债标准。四个指引均明确,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企业申 请上述领域专项债券,可适当放宽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去年9月发布的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的 部分准入条件。 具体内容包括,不受发债指标限制,同时放宽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 负债率要求。《意见》规定,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其所属城投企业发债应严 格控制。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而此次发布的四个领域若要发行专项债券,均不受《意见》中上述规定的 限制。 此外,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停车场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 行指引还明确,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采取“债贷组合”增信方式, 由商业银行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 “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 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 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贷款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 实施全程管理。 发改委明确表示,加大债券融资方式对信息电网油气等重大网络工程、 健康与养老服务、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和水利、交通、油气及矿产资源 保障工程等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以及信息消费、绿色消费、住房消费、旅 游休闲消费、教育文体消费和养老健康消费等六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 拉动重点领域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发[2009]71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18 【实施日期】2009.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项目收益债券相关法律汇总、业务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业务简介 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无论利息支付或本金偿还均只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项目收益债券的核心包括三点: 一是募投项目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可预测且证据充分; 二是实现现金流的封闭运转,即通过专户的设置实现了“融资-投资-项目收入-本息偿付”资金流的封闭运行,即从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到项目资金回收再到债券本息的偿付,都在一个闭合的环境中操作; 三是提供必要的内外部增信,确保当实际现金流情况未达到预测值时,债券通过增信可以确保按时还本付息。并且,项目收益债券无需地方政府财政兜底,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可以有效隔离偿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用特定项目收入和现金流偿债,收益回报也更透明和容易预测。 二、法律依据 1、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2、2014年7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3、201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

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4、2014年5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5、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6号); 6、2014年4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603号); 7、201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720号); 8、2013年4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9、2013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 10、2009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 11、2009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12、2009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2016年安徽省基金从业资格收益率与债券价格关系试题

2016年安徽省基金从业资格:收益率与债券价格关系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干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60分。) 1、对于保守型的投资者,可选择的基金产品或组合是__。 A.股票型基金 B.债券型基金 C.保本型基金 D.混合型基金 2、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符合条件的有__。 A.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B.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C.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D.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股票的账面价值等于__。 A.公司净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B.公司总资产/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 C.公司净资产/公司库存股票数量 D.公司总资产/公司库存股票数量 4、某股份公司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发行前注册资本为亿元,公司没有内部职工股,则其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不得少于()万股。A.1800 B.2000 C.3000 D.4000 5、资产配置的过程中,____包括利用历史数据与经济分析来决定投资者所考虑资产在相关持有期间内的预期收益率,确定投资的指导性目标。 A:明确投资目标和限制因素 B:明确资本市场的期望值 C:明确资产组合中包括哪几类资产 D:确定有效资产组合的边界 6、下列关于印花税的说法,错误的有__。 A.基金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B.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C.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暂免征收印花税 D.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暂免征收印花税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有序推进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工作,探索建立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实施棚户区征收拆迁、居民补偿安置以及相应的腾空土地开发利用等的系统性工程,包括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城市危房)、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和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以下简称棚改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遵循自愿原则、纳入试点的地方政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前款所称专项收入包括属于政府的棚改项目配套商业设施销售、租赁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试点期间地方政府为棚户区改造举借、使用、偿还专项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试点期间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棚改专项债券的,由其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第六条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棚改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本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棚改主管部门。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度。

项目收益债券与公司债法律比较

项目专项债券与公司债券法务对比 于中威2015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发布《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就项目收益债券与传统企业债券做出了区别规定。对比2015 年1月15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项目收益债券属于特定背景下的新的债券产品,公司债新规在发型主体、条件等方面均进行众多修改,本文拟对二者从法务角度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初步阐述分析。 一、概念 项目收益债券是指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项目收益债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背景下产生,发债主体为特殊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和飞公司制企业,主体范围广于公司债。公司债券的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范围仅限于公司制企业法人,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仍然被排除在外。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项目专项债券品种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的特定项目的建设、设备采购等方面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资金用途较公司债券要窄,使用范围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发改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 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 (初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简称2881号文件)。经研究,现就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城投类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提出以下细化意见,作为编制、审核发债申请的工作指引。 一、关于?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问题 以经营业绩来判断平台公司的发债资格。具体计算方法以财务报表相关科目为依据:逐步过渡到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总收入)与补贴收入(如未单列则采用营业外收入科目数据)之比大于7:3,方可申请发债。(第一步以2010年报表数据为依据;第二步以2010年和2011年两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第三步以2010-2012年三年报表平均数为依据)。 二、关于?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问题 以募集资金投向来判断是否需要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

件。发行人募投项目中公益性项目或准公益性项目使用发债资金合计占比超过30%的,应提供地方政府相关文件及债务率统计表。 三、关于?平台公司所在地方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时,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问题 加上本次拟发债金额计算的地方政府债务率应当不超过100%。 四、关于?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问题 期限超过5年的平台公司企业债券,实行期限过半后各年度提前偿还本金制度。具体计算方法:债券期限÷2=提前偿还本金的年度数(舍去小数)。各年度提前偿还的本金原则上应平均安排。 五、关于模拟报表问题 平台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不能提供最近三年财务报表)的,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产业类企业债券原则上也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发债(非企业原因的行业原因除外)。 财金司 (2011.02.23)

精选范文5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试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2、项目融资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3、项目融资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筹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4、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5、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6、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7、?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8、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9、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10、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11、项目融资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项目融资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 13、??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关于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申报银行服务机构公开比选方案

关于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券发行申报银行服务机构公开比选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中心城区2020年计划改造棚户区7558户,棚户区改造以实物安置为主,拟在10宗地块建设安置房6901套。项目拟发行棚改专项债券19.58亿元,具体金额以省政府批复额度为准。 二、参选资格条件 1、参选人须为在马鞍山市域内设立服务机构的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参选人所合作的中介机构须有安徽省内政府棚改专项债券申报服务经验。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比选内容 1、中心城区棚改专项债发行有关的服务方案。(35分) 2、参选人所合作的中介机构资质、业绩和以往合作情况。(截止2020年5月31日已确认发行、由安徽省财政厅确定待发行的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参选人公章)。(35分) 3、专项债资金存放银行的收益方案。(20分) 4、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项目资料申报时间截止前3天)完成项目申报等有关材料,提供承诺函。(10分) 四、比选结果 本次比选将根据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1家中选单位,得分最高的为首选中选单位。如有得分相同的,按现场随机抽签方式进行确定。市住建局将对中选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中选单位发送中选通知书。 五、比选流程 1、公告时间: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6月17日(北京时间) 2、持相关工作证件登记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17日17:30,报名地点:马鞍山市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905室 3、评审时间:2020年6月18日9:00,评审地点:马鞍山市艳阳路68号房地产大厦2楼会议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等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项目收益债券是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方式】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交易场所以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资金用途】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项目及收益 第五条【合规性】用于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应该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其他与项目开工相关的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鼓励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目通过项目收益债券融资。 第七条【负面清单】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 第八条【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项目可研】发行债券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意见。 第十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之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须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各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和各项税金后的净现金流,应该能够覆盖债券当年还本付息资金规模的90%。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率8%。收益期较长或有财政补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于6%。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复习题 1、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制定主要是为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 2、请问制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请列举至少三个)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请问如何理解《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所称“项目融资”的概念?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

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4、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中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提出哪些要求?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5、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 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6、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对于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向贷款人提出怎样的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项目融资风险,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四条项目融资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授信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其中,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资金不能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本行受理项目融资业务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股东签字样本、借款人经过年检的贷款证或贷款卡等; (二)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财务报表和申请借款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报批材料应符合政府部门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批部门出具;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证明资料。 (六)与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相关的合同、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如总承包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购买协议、原材料供应合同等。 (七)涉及担保的,还应提供贷款担保相关资料。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贷款要素与管理要求 第八条项目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项目投资需求、资本金比例要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浅析项目收益类债券 (作者:金融蝈蝈,2014年3月5日) 2014年7月11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项目收益票据(PRN)这一新型债券品种。7月15日,首单项目收益票据——郑州交投地坤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收益票据(14郑州地坤PRN001A和14郑州地坤PRN001B)成功发行。 作为我国债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的监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也很快推出了类似产品。2014年12月30日,发改委核准广州市第四热力电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债(14穗热电债),为项目收益类债券增添了一个新品种。 14郑州地坤PRN和14穗热电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项目收益类债券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项目收益类债券自诞生起就被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国家层面上希望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未来城投债将会逐渐消亡,但是公共性融资需求不会消亡,必然需要新的替代产品。而项目收益类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券以及PPP模式一起被认为是城投债的最佳替代品种,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收益类债券未来必然会迎来大发展,债券从业人员有必要对其进行认真研究。

下面笔者将从产品名称、推出背景、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所ABS、ABN)的异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业务机会等几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念界定 本文所称之项目收益类债券,是对由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项目收益票据(PRN)和由发改委监管的项目收益债两个债券品种的总称。 根据《业务指引》,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而发改委目前尚未针对项目收益债出台任何相关文件,故没有专门的定义,但其根本特点与项目收益票据是一样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且以募投项目自身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作为主要偿债来源。 不难发现,项目收益类债券本质上其实是一种资产证券化产品,其支持资产就是募投项目本身,并以募投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债来源发行债券。因此,项目收益类债券的募投项目必须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业务指引》规定,PRN的募投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也就是说,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项目是最适合发行项目收益类债券的标的项目。另外,《业务指引》还重点强调了“与城镇化建设相关”和“经营性现金流”两点。笔者认为,强调前者一方面是为了响应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宏观政策,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动其成为政府平台债务的替代品,

投资银行事业部综合业务指引

投资银行事业部综合业务指引 问题一:什么是投资银行业务? 回答:在金融界,投资银行业一词的使用是相当随意的。这种使用广至包括华尔街大金融公司日常所做的一切,而窄却仅限于投资银行的某些传统功能,其中,主要是从事承销的职能。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是一个连接企业和资本市场的桥梁,把投资人的需求和企业的需求完美结合起来并在此过程中控制好风险引入创新。 主要有以下功能: 1.有效地分配和交换资金的中介渠道:投资银行是经营货币与资本的企业。其主要作用是为了联结资金使用者和资金供给者,为发行者和投资者创造最佳的金融效益。 2.参与资源分配的决策:投资银行业自称是资本主义市场的起关健作用的机制,因为,它促使形成的资源分配决策体现了自由市场制度的特色。投资银行家认为,是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世界经济。

3.服务行业:它的定位在于促成交易,属于服务性行业。它 不生产任何产品,也不出售任何商品,然而,它实质上正好在左右着从事这一工作的所有企业。它的主要产品是融资建议和融资能力。 4.为经济发展贡献效率:投资银行业是商业运转必不可少的 轴心,是公司和工业的生命原动力,是经济生产率的市场催化剂。 问题二:网信证券可以开展哪些投资银行业务? 问题三:投资银行业务流程是什么? 回答:(公司投行项目的开展流程涵盖保荐业务、债券承销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投行业务项目实

施的全部环节,主要开展流程如下: 1.项目承揽: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存在利益冲突者除外)均可参与项目承揽。 2.尽职调查:业务部门安排项目组前往现场通过资料收集、访谈、相关部门拜访等方式形成初步尽职调查报告。 3.项目立项:项目组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内部的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入立项申请程序。业务部门如决定进入立项申请程序的,必须按照《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立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立项审批程序批准立项的项目,公司不予认可。 4.前期辅导:项目组在项目承做过程中,应根据不同项目类型,遵循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

项目融资方案

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健服务企业诚信联盟市场运营项目融资计划书 二零一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 1.1项目简介 1.2项目背景 1.3项目商业模式 第二部分项目运营中心介绍 2.1公司简介 2.2公司团队 2.3组织架构 2.4公司发展战略 第三部分项目分析 3.1竞争分析 3.2项目优势 第四部分融资说明 4.1 融资金额 4.2 融资方式 4.3 资金用途 4.4 投资回报 第五部分投资方的介入和退出 5.1 投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5.2 资本退出

第一部分项目介绍 一、项目简介: 发起成立“中国保健服务业诚信联盟”(以下简称“诚信联盟”),并独家授权北京生熳橄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盟运营中心,负责联盟的所有商业运营。 二、项目背景: 1、诚信联盟发起缘由: 保健服务作为健康服务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90年代发展至今20多年,已经由原来的个体经济发展为今天投资上千万的诸多连锁品牌企业,目前全国保健服务业已拥有涵盖调理保健、美容美体保健、专项技术保健、康体保健等四大类型的保健服务企业140万家,从业人员2000多万,年服务对象达70多亿人次,行业创造产值约6000亿,约占GDP的2.3%,预计到2020年,我国保健服务业年平均增长率有望保持在20%以上(中共中央党校、中国保健协会编辑《中国保健服务蓝皮书》数据)。然而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企业之间无序竞争,服务环境及卫生设施不规范;行业鱼目混珠、缺乏公信力,在技术、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缺乏规范、科学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市场失去公平竞争的氛围,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缺乏保障。 为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切实保障民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保健服务企业的社会形象,促进保健服务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提升健康产业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的信誉度,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议成立《中国保健服务企业诚信联盟》。 2、诚信联盟发起背景: 2014年9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牵头、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监管单位、联合全国范围内经过“全国保健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达标认证中心”达

项目收益债和成功案例介绍

项目收益债及首例成功案例介绍 一、项目收益债含义 监管层定义相对客观:项目收益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且以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交通、公用事业、教育、医疗等与城镇化建设相关的、能产生持续稳定经营性现金流的项目1。 投研的定义偏重于与城投债的区别:项目收益债,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行的,以项目公司自身信用(不是以母公司的信用)作为主要担保向债券人融资,并以项目未来经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地方政府责任清晰,期限可涵盖项目完整生命周期的债务融资工具。募投项目通常为收益稳定且有保障的电力、水务、垃圾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隧道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2。 二、特点 从以上概念中可以总结出一些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公司无经营历史;且以自身信用为担保,与城投企业或地方政府风险隔离。 第二、项目公司资金来源单一,负债水平相对更高,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 第三、债券期限覆盖项目投资期、建设期和运营收益期,发行期限更长,且不同阶段风险差异较大。 第四、偿债来源为所投项目未来收益(而非所有现金流入),项目应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各阶段项目现金流的控制和补充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交易结构设计方案会影响项目收益债的风险。 1整理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10号。 2整理自申银万国市政债系列报告之四、中债项目收益票据评论及中诚信项目融资与评级关注重点。

第五、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获取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应存在任何直接、间接形式的地方政府担保。 三、区别 作为一种新型融资工具,项目收益类债务融资工具与资产支持票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融资工具在发行主体和期限、基础资产、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及增信措施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具体情况如下:

考试题库: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考试题库: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一、单项选择题 1.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评估项目风险时应当以(A)为核心。 A.偿债能力分析 B.政策变化分析 C.市场波动分析 D.经营期风险分析 2.《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C),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A.确认所有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 B.确认50%的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 C.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D.确认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位后的1月内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 3.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A)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多个 4.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D)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A.市场风险 B.法律风险 C.信用风险 D.建设期风险 5.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A)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A.财务顾问 B.融资顾问 C.现金管理 D.账户管理 6.银监会2009年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D)方式。 A.组合贷款 B.委托贷款 C.抵押贷款 D.银团贷款 7.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C)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A.风险管理能力 B.社会声誉 C.偿债能力 8.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A)。 A.贷款金额 B.贷款期限 C.贷款利率 9.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B),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A.专有的项目收入账户 B.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 C.专门的项目支出账户 10.《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A)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A.产业、土地、环保 B.经济、环保、土地 C.产业、财政、环保 D.产业、房产、环保 11.《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立法依据,不包括:(C)。 A.《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B.《商业银行法》 C.《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D.《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2.《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所称贷款人,不包括:(A)。 A.金融租赁公司 B.邮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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