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一、区委、区府战略目标: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令第608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2012】9号)、《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201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激励措施。此项目由闵行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述文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闵行区关于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对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相应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描述: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为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经济补助类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1、农村退伍及复员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按6个月本市低保补助金测算,标准为3660元/人。经费由区财政承担35%即1281元/半年,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40名农村兵,区财政拟安排预算5.124万元,街镇财政拟安排预算9.516万元,合计14.64万元。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包括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按平均每人6.0605万元测算,实际发放标准5万元—10.5万元不等,经费由区财政承担,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260名城镇兵选择自谋职业,区财政拟安排预算1575.73万元。

3、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包括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平均每人6万元测算,实际发放标准为退伍义务兵5万元/人,复员士官6.5万元/人,经费由区、街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40名农村兵选择自谋职业,区财政拟安排预算120万元,街镇财政拟安排预算120万元,合计240万元。

4、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按6个月本市低保补助金测算,标准为3660元/人。经费由区财政承担,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260名城镇退伍军人选择自谋职业,区财政拟安排预算95.16万元。

5、退役军人待安置期间住院医疗补助,拟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5%比例给予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2013年区财政拟安排预算3万元。

(二)项目设立的必要性

本项目是本区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具体的多方面优惠与保障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闵行稳定发展,鼓励适龄青年积极参军保家卫国,促进国防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措施

本项目为2013年度区民政局重点工作。为确保项目实施,拟定期组织检查,掌握进度,实施实效跟踪和质量跟踪,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有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和多方审计制度,通过运行“公共财政资金安全平台”,对部门内部所有资金的使用实行从申请到支付的全程监控,并详细规定财务人员在支出审批上的权限。

(四)项目绩效目标如何考核

根据“及时发放、标准达标”的要求,对凡在规定期限内本人书面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后,在1个月内及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并监督街镇认真落实相关补助政策,并将街镇执行情况纳入民政工作考核目标。

(五)影响项目执行的因素可能会有哪些?

由于难以精确预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人数,导致项目资金预算精确度不高。拟在年中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预计将支出情况对预算进行调整,确保预算及最终决算的较接近。

(六)项目绩效目标达到的效果

对2012年冬季退役选择自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相应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待安置期间给予生活和医疗补助,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绩效目标

说明:1、本表为样表,请在“绩效预算系统”中填写,然后系统导出。

2、“指标解释”是对“指标名称”的解释

3、“标杆值”是行业平均值、或横向发达地区标准。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前评价自评报告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预算明细单位:元

1、“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项目名称”及“年度总金额”应与《项目绩效目标》中编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明细金额”=“上级资金”+“区级资金”+“镇级资金”

3、备注中可以填写资金分担方式、资金测算方法的说明

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切实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登记表》; (二)签定协议,发给证书。个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书(一式两份,本人一份,民政部门存档一份),颁发《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书》); (三)发放补助金。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四)办理落户。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五)档案管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六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标准为: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2.5倍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1.5倍发放。在此基础上对服役期间立功人员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个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30%;荣立二等功增发20%;荣立三等功增发10%,多次立功的,按其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发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管理类行政性收费。 第九条退役士兵持《自谋职业证书》进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免交各种费用。各级复员退伍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参与市场竞争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通过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录用后的待遇按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工资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除享受伤残保健金外,可增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的5%。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摘要】“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一大创举,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法规限制多、保障不健全、就业领域窄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自谋职业的质量,甚至违背了制订政策时的初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等途径着手,综合各方面有利因素,特别是通过教育手段,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力求完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关键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问题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

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好地发挥退役士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一套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退役士兵社会化人才服务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X〕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X〕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根据云政办发〔201X〕149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化人才服务机制,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服务功能和人才市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有效配置、保障作用,健全就业安置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为退役士兵提供便捷、高效、规范、优质服务作为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和重要服务内容。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把人才服务、人事代理等公共服务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除尘滤布培训、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建立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代办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二、纳入人才服务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二)到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三)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非国有单位。以上人员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均可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三、人才市场化配置 (一)做好就业市场化配置宣传工作。 1、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深入到部队单位,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及就业政策,以人才市场配置功能、人事代理服务功能为主题,举办各种讲座、培训,进行讲解、宣传,让退役士兵了解社会各行业需求情况,正确调整就业心智,掌握就业技巧,了解掌握人事代理服务内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相关媒体、报刊上大力宣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宣传社会化人才服务的意义及政府保障功能。通过有力的宣传,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就业氛围。 3、人才市场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聘、挑选人才时,优先选择退役士兵。(二)强化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市场化手段 1、开通人才市场便民渠道。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要在工作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 2、建立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平台。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人才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门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提供人才动态配置、人才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一)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一) 【摘要】“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一大创举,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法规限制多、保障不健全、就业领域窄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自谋职业的质量,甚至违背了制订政策时的初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等途径着手,综合各方面有利因素,特别是通过教育手段,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力求完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关键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问题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不断完善,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大为增加,这种做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其中,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在20%—30%之间。到200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总人数的20%,而且这一比例正在快速增长,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2004年至今,共安置退役士兵254人,其中自谋职业的132人,占已安置退役士兵总数的51%。由此可见,用自谋职业的方法解决安置难的趋势已经到来。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 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负责安排工作的旗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有关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域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来源 (—) 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二)按规定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收取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对不履行安置计划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和责任人的罚款; (四)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一)退役士兵自报到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向入伍地或批准安置地的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安置工作机构依据本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本人。 (三)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安置工作机构签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领取通知书》,在30日内,领取自谋职业—次性经济补助金。 第七条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城镇退役土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原则上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参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及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确定。具体参考标准: (一)退伍义务兵和初、中级复员士官:旗县不低于15万元;盟市不低于1.7万元; (二)转业士官:旗县不低于2.5万元;盟市不低于3万元;(三)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三等乙级起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 同一城区内,自谋职业补助金应统一发放标准。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项目描述 一、区委、区府战略目标: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令第608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关于对本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2012】9号)、《关于对本市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沪民安【2012】12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本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激励措施。此项目由闵行区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上述文件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闵行区关于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对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相应的补助标准及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项目描述: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为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经济补助类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1、农村退伍及复员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按6个月本市低保补助金测算,标准为3660元/人。经费由区财政承担35%即1281元/半年,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40名农村兵,区财政拟安排预算5.124万元,街镇财政拟安排预算9.516万元,合计14.64万元。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包括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按平均每人6.0605万元测算,实际发放标准5万元—10.5万元不等,经费由区财政承担,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260名城镇兵选择自谋职业,区财政拟安排预算1575.73万元。 3、农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包括农村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按平均每人6万元测算,实际发放标准为退伍义务兵5万元/人,复员士官6.5万元/人,经费由区、街镇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中预计有40名农村兵选择自谋职业,区财政拟安排预算120万元,街镇财政拟安排预算120万元,合计240万元。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2001年,出台了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具体规定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由于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底,到期后将不再执行,不利于今后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和社会的稳定。为继续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给予扶持,建立一个稳定的长效机制,2003年12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对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3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具体规定是:?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但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2)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当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即安置了1%的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减征2%的企业所得税。?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思考

【摘要】“自谋职业”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的一大创举,对缓解就业压力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法规限制多、保障不健全、就业领域窄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制约了自谋职业的质量,甚至违背了制订政策时的初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社会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开展就业指导等途径着手,综合各方面有利因素,特别是通过教育手段,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力求完善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问题。 【关键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问题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3.17 【实施日期】2000.03.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2000年3月17日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安置保障

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服务体系建设的 调研报告 20XX年7月地级市组建后,更名为区,为地级市唯一一个市辖区,辖区面积987平方公里,现有人口148万人。近年来,区每年要接收退役士兵达550人左右,其中符合安排安置条件的一般在150人左右。安置任务十分繁重,安置工作中的矛盾也十分尖锐突出。 为扎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定军心、安定民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

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下,于20XX年开始对部分退役士兵进行了自谋职业安置的大胆尝试。经过周密部署,精心运作,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义务兵每人1万元,转业士官每人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过三年的尝试和摸索,到20XX年,区开始全面实行新型安置工作模式,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由退役士兵自己进行双项选择的安置新模式,这种做法使区的安置率由20XX年的65%逐步提高到了100%,自谋职业率水平由20XX年的58%逐步提高到20XX年的%,并创下了全省自谋职业率较高水平的记录。目前,区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导,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扶持就业为突破"的安置工作连续几年达到了安置率和自谋职业两个100%不动摇。

本年度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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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 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是关系军队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年退伍安排工作又面临军队裁军的全面推开,局部服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安排任务将加重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把退役士兵安排当作一项重要政治责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领导。要对年度退役士兵安排新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强化调控手段,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政府将把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作为“双拥”评比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安排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先进单位。对拒绝接收或不按计划接收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严格把关。 今年市本级退役士兵的接收安排对象为经审查符合退伍安排资格的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市直单位退役子女或配偶;市高新开发区退役子女或配偶;区城南、城北办事处居民退役子女或配偶;迁入市满两年在入伍者和配偶迁入满两

年者;父母在市区且申请在市本级安置的未婚转业士官;因国防要求和工作需要经省安排办或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市本级安排者;兵役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特殊照顾需要在市本级安排者。 转业士官为当年度6月底。城镇退役士兵报名接收截止时间为当年度2月底。 三、加强教育。 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分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士兵安排政策,宣传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自谋职业胜利守业的典型。要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发生群体上访事件。要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关心退役士兵的生活,主动协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和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增强他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要安排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得

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2011修订)

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2011修订)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2011年8月修订茂名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落实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全面推进以自谋职业为中心内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当年度退出现役,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应由市、县(市、区)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入伍

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入伍的一、二期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及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经本人同意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未婚的复员士官,实行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能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待遇: (一)已按政策为其安排了工作。 (二)本人要求分配工作,并已落实单位因不满意而坚持不报到的。 (三)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五)档案中的《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及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等主要手续不全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获得伤残和功臣荣誉证书的。 (七)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八)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分配期间犯有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 (九)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和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的。 (十)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每人按茂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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