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消防部分)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消防部分)

8 消防标准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针对住宅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应遵循“建筑防火为主,消防设施相结合”的防火设计原则,以满足人员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需要。

8.1.2住宅建筑中严禁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储藏间及作坊。

8.1.3高层住宅建筑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住宅,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其余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注: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

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

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

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

跃层,应计入层数。

2、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

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

层数。

3、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

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

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8.1.4 住宅建筑的底部(地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该用房层数不应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且住宅和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要求进行设计。

8.1.5 多、高层商住楼,当商业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且商业部分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时,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8.1.6住宅建筑中安全疏散通道及燃气、电气、空调等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8.1.7本标准未说明处均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8.2 耐火等级及构件耐火极限

8.2.1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注:1、一类商住楼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商住楼建

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住宅的裙房耐火等级

不应低于二级。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和疏

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高层住宅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木结构住宅耐火等级按木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执行。

8.2.2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2.2的规定。

表8.2.2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3、外墙指除内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当外墙可燃保温

层为可燃材料时,应采取防止延燃的措施,其外层应涂敷不燃材料。

4、耐火等级为三级的6层至9层住宅的楼板、疏散走

道两侧的隔墙和疏散楼梯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8.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用途、耐火等级、建筑高度、外墙防火构造以及灭火救援条件等因素确定。

8.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8.3.2的规定:当建筑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8.3.2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8.3.3住宅建筑与厂房、库房等其它建筑设施以及住宅建筑与各种管线之间的安全间距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8.3.4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8.3.4.1 低层、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其消防车道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大于160m。

8.3.4.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

时,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8.3.4.3住宅群或沿街高层住宅,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车道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应在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当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时,应设置连通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大于80m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

8.3.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住宅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8.4.6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8.3.7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登高面须符合下列规定:

8.3.7.1高层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

8.3.7.2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8.3.7.3消防登高面一侧裙房或门厅,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0m,且进深不应大于4.0m;同时,在消防登高面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楼梯或直通室外楼梯间的出口。

8.3.7.4消防登高面应与住宅楼层的候梯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同侧;

8.3.7.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8.3.8 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于下列规定:

8.3.8.1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0m×8.0m;

8.3.8.2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建筑的外墙不宜小于 5.0m,不宜大于10.0m;

8.3.8.3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3%;

8.3.8.4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和架空线路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8.3.9 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内的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及地下建筑的顶板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8.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8.4.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形式、层数等因素设置适当的数量的安全出口。

8.4.2 塔式住宅安全出口设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8.4.2.1六层及六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50㎡,且每套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的塔式住宅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8.4.2.2七层至九层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每套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m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设。

8.4.2.3十层至十八层的塔式住宅每层不超过八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每套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大于10m,应设一座通向屋顶防烟楼梯间。

8.4.3塔式高层住宅宜设置两座独立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1.00h的不燃

体墙分隔;

3、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

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8.4.4塔式高层住宅每层不超过六户,且每套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剪刀楼梯间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除满足8.4.3条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用前室应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其前室面积不应小于8.0㎡。

2、剪刀楼梯间的二个楼梯应直通屋顶并在屋顶上连通。

3、合用前室为双扇甲级防火门,净宽不应小于1.2m。

4、分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合用前室,其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3m。

注:前室采用凹廊、阳台形式的,应参照合用前室设计。

8.4.5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650㎡且符合下列条件

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8.4.5.1六层及六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敞开楼梯间。

8.4.5.2七层至九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应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如分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可不通至屋顶。

8.4.5.3十层至十一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一座通向屋顶敞开楼梯间,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要求。

8.4.5.4十二层至十八层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封闭楼梯间,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且满足8.4.5.6要求。

8.4.5.5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应满足8.4.5.6要求。

8.4.5.6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1.2m,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防火挑檐出挑宽度不小于0.4m、长度不应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

8.4.6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8.4.5.6条要求。

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可参照8.4.3条。

当单元每层不超过六户,且每套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安全出口设置要求可参照8.4.4条。

8.4.7敞开楼梯间设置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8.4.8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4.8.1楼梯间应靠外墙,并设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外窗,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8.4.8.2十层及十层以上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4.8.3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出入口,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

括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同时,对外出入口距楼梯间的距离不超过15m,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8.4.9防烟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4.9.1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其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0㎡,阳台、凹廊面积不应小于2.0m2。前室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

8.4.9.2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4.9.3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且楼梯间顶部的侧墙或通向屋面的门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0.80㎡的自然通风百叶窗。

8.4.10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0.1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甲级或乙级防火门作为户门,不应设其它门、窗、洞口。

8.4.10.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8.4.10.3住宅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4.11通至屋顶平台的楼梯间的门为普通玻璃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8.4.12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的电梯机房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或前室内,确有困难时,其门为甲级防火门。

8.4.13高层住宅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一层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8.4.14高层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明显标志。

8.4.15跃廊式的住宅,其共用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

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入走道安全疏散距离。

8.4.16住宅中跃层套房所跨跃的楼层不宜超过两层。同时,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20m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8.4.17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7.1十层及十层以上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应设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其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4.17.2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8.4.17.3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4.5㎡,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不应小于6.0㎡,合用前室内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0㎡。

8.4.17.4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15m通道通向室外。

8.4.18高层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场所在高度不超过24.0m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底部商业营业场所不应停靠(除住宅底层入口门厅)。

8.4.19消防电梯在设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高层住宅的地下室为汽车停车库时,消防电梯应在地下室停靠,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8.5 建筑防火构造

8.5.1高层住宅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为防火隔墙,防火墙的构造应牢固、完整,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

8.5.2防火隔墙两侧窗洞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5.2.1防火隔墙两侧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8.5.2.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8.5.2.3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低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8.5.2.4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墙突出窗外沿不小于0.5m时,相邻窗的距离可不限。

8.5.3电梯井和管道井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5.3.1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8.5.3.2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8.5.3.3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8.5.3.4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8.5.4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不应设置煤气管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给水管井。

8.5.4.1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小于10cm。

8.5.4.2 井壁上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8.5.5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8.5.5.1 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封堵,其厚度不应小于10cm。

8.5.5.2井壁上的检修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8.5.6当住宅建筑中的楼梯、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8.5.7住宅中每套之间墙应砌至楼层的板底或楼面梁底,墙体中不应留有缝隙。

8.5.8住宅建筑楼梯间、前室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8.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8.6.1 35层及3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8.6.2人数超过500人或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居住小区,应设置室

外消火栓系统。

8.6.3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6.4多、高层商住楼的水消防设计应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商住楼的规定执行。

8.6.5住宅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灭火器。

8.6.6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宜设置消防卷盘。一类高层住宅、一类

高层商住楼应设置消防卷盘。

8.7 消防电气

8.7.1 一类高层住宅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类高层住宅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8.7.2 高层住宅的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

合用前室,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及相关的消防设备用房,应设

应急照明。

8.7.3一类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

标志。

8.7.4 35层及35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的住宅建筑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7.5 一类商住楼的公共部位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7.6其它相关要求见10.1电气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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