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证券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关键术语

证券法的宗旨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

第一节证券法的宗旨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

1.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复杂多样

2.证券发行和交易之标的具有特殊性

3.证券行为必须遵循特殊规则

4.证券行为涉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存续和发展的基础

2.投资者是最缺乏证券市场信息的参与者

3.投资者人数众多、力量分散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1.国家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助于提供稳定的市场预期

3.维持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最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节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交易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别法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与证券法的宗旨

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些证券法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浅谈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自1998年虽几经修定,但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上,仍是始终如一的。2005年修定的《证券法》更加明确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该法第3、4、5、6、7、8、9条分别相应规定“三公”、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分业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证券法明确上述原则,不仅在于确立原则的权威指导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归纳总结了证券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 立法者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也是一般理论上的,不能要求过于具体,因为如果法律能够规定很具体,相关原则就具有规则的特性而不再属于原则。法律如果不能完全归纳总结成功的实践经验,上升到法律一般性要求,体现法治一般原则,这种立法价值就值得怀疑了。证券法把该法的基本问题放在总则予以明确,并规定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证券法基本原则特性 证券法基本原则来源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的活动领域的归纳总结,可表述为贯穿于整个证券法领域,在证券市场起着核心的指导性意义的准则、规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和体现,也是证券法律制度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它对证券法起着指导和核心的作用,表现为既要在制定证券法律制度时,以之作为证券法所有具体内容的指导思想和精髓,又要在证券法体系中,将之置于总则之中,使其不仅对证券法具体内容进行约束指导,而且还要要求其他证券立法活动,也不能违反和抵触该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具有如下特性: 一是证券市场的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离不开证券市场,它与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等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证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缘生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所有活动和行为经过多年实践总结,逐渐归纳概括上升到准则、原则,是来之于证券市场的实践。诸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几乎是所有国家证券市场具有的共性,它紧密结合着证券市场中发行、交易、登记、服务、监管等实际活动。总结其成功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明确其具体做法及措施,使“三公”原则在指导证券市场健康良性运行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证券交易第7章练习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A.10% B.15% C.20% D.25%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2 B.3 C.5 D.1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1,5 B.3,15 C.2,30 D.6,60 4.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 A.5% B.10% C.15% D.20% 5.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A.1% B.2% C.3% D.5% 6.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3 B.5 C.10 D.15

7.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A.5 B.10 C.15 D.30 8.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各方托管机构名称 B.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D.各方托管机构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 9.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A.托管银行 B.证券公司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1.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A.1 B.2 C.6 D.12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第七章证券法 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选题 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政府债券 D.认股权证 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 A.基金 B.股票 C.公司债券 D.政府债券 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 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 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 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 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 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4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证券法名词解释 简答题 论述

一名词解释 1.证券:表示一定权利的书面凭证,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P2 2.证券权利: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内容,包括债权和股权及少量衍生类投资权益P3 3.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交易都必须遵循重要事实的公开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披露与证券交易和发行及证券价格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不得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和透明P54 4.持续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当事人披露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P82 5.实质监管:对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是否符合法定实质条件的监管P91 6.证券发行: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P109 7.证券募集:本身包含有劝导、兜售之意,即向投资者发出出售证券的意思表示P110 8.超额配送选择权:在稳定股票市场价格的特别措施,被视为安定操作的特殊形式P150 9.操纵市场: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P334 10.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P310 11.善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符合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2.恶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动机或意图违背目标公司或管理层利益的上市公司收购P262 13.要约收购: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时,应当通过向被收购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的方式来继续收购的一种法律制度P267 14.协议收购:投资者通过与上市公司特定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方式购买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收购制度P276 15.虚假陈述:特定主体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违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采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等形式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P289 16.征集表决权:征集人出于控制公司或改组公司董事会进而调整公司经营策略的目的,将记载必要事项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交付公司股东,劝说股东选任自己或第三人代理行使其表决权的行为P278 二简答 1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征和本质P259 本质:证券买卖,具有证券交易的性质 特征:上市公司收购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上市公司收购客体的多样性 上市公司收购场所的特定性上市公司收购目的的多重性上市公司收购之规制的严格性 2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P319:内幕证券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行为 3 证券法中首次公开发行债券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P118 ●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运行规范:发行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

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5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 0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某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数额最多是( )万元。 A.2 000 B. 1 600 C.1000 D.500 3.中国证监会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 )。 A.3个工作日内 B. 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 10个工作日内 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日期是( )。 A.30 B.60 C. 90 D.120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 )。 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6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今后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不被受理的期限是( )。 A 6个月内 B.12个月内 C.24个月内 D.36个月内 7.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低是( )。 A.平均6% B.平均10% C.平均15% D.平均20%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限制转让的期限是( )。 A.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D.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 9.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时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该决议的是( )。 A. 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I-2上通过 10.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I 213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计划于2007年6月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 200 B. 2 000 C. 1 200 D.1 000 11.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期限最长是( )。 A.2年 B.3年 C. 5年 D.6年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1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济法第四章答案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市场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该题针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B.C.D中,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因此本题只能选择A。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根据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证券发行 (3) 第三章证券交易 (9)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 (20) 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 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 第八章证券公司 (30) 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 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 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 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 第十四章附则 (55)

目录 原《证券法》 (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 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证券公司 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第十二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证券法 心得

《证券法》学习心得 今年四月中旬公司组织了对员工的培训,其中包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法》、“八荣八耻”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以下是我学习《证券法》后的心得体会。 证券法属于经济法系,是以证券市场上的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条例。证券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证券法的原则是为了实现证券法的任务,要求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管理者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活动准则,它是证券法的精神所在,贯穿于证券法律法规的始终。我国《证券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九条原则,我认为其中以“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以下就本人学习这三原则谈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是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也叫信息公开制度。它是指证券发行者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有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资料。公开原则要求企业所公开的信息应做到: 1、真实。公开的企业财务等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不实记载。 2、全面。所有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资料应尽可能详细地公开,不得故意隐瞒、遗漏。 3、及时。企业的有关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传达到接受者,不得故意拖拉迟缓。 4、易得。信息资料应以广大投资者最易得的形式加以公开。发行者应设法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传播。 5、易解。信息内容的表达应通俗简明,易被大众理解。不得使用深奥的、容易引起误解的字句。 我认为,买股票毕竟不同于购买一般的实物商品,购买者在不了解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的情况下,是无法判定其价值的。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者就得不到应有的外部约束,虚假证券就难免招摇过市,投机、行骗、欺诈行为就会兴风作浪。只有确立公开原则,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利益,才能有效完善投资环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二是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活动中应公平合理,照顾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4财务管理第四章单元测试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优化资本结构和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的筹资动机是()。 A.创立性筹资动机 B.支付性筹资动机 C.扩张性筹资动机 D.调整性筹资动机 2.下列各项属于资金使用费用的是()。 A.证券印刷费 B.公证费 C.律师费 D.利息支出 3.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的筹资方式是()。 A.吸收直接投资 B.发行债券 C.发行股票 D.融资租赁 4.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是按照()。 A.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 B.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 C.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来获取社会资金 D.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 5. 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所涉及的筹资管理原则是()。 A.筹措合法 B.规模适当 C.取得及时 D.来源经济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权筹资的是()。 A.留存收益 B.认股权证 C.发行股票 D.引入战略投资者 7.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长期银行借款筹资的缺点是()。 A.财务风险大? B.筹资速度快 C.稳定公司的控制权? D.资本成本低 8.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是()。 A.不可转换债券 B.可转换债券

C.担保债券 D.信用债券 9.有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是承租方售给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则这种融资租赁形式属于()。 A.直接租赁 B.售后回租 C.杠杆租赁 D.贷款租赁 10.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1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1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租费率为12%,若采用先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万元。[(P/F,12%,5)=,(P/A,12%,4)=,(P/A,12%,5)=] ? ? 下列各项属于融资租赁特点的是()。 A.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B.租期较短 C.维修与保养全部由出租人负责 D.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1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必须是法人? B.合作企业是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 C.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作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D.合资企业通过签定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作企业以投资比例来确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 1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并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是()。 A.合资经营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独资企业 14.下列关于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中,不正确的是()。 A.两权结合,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B.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相对吸收直接投资资本成本较低 C.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利于市场确认公司的价值 D.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方式来说,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筹资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维持和发展,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证,但每次的筹资行为,往往受特定动机的驱动。企业的筹资原因包括()。 A.创立性筹资动机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与证券有关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立法包括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关于发行外资股的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章、有关证券交易所的法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规和处罚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法规。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调整在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指1998年12月29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与公司法是姐妹法,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故可将公司法称为组织法,证券法称为行为法。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各国证券法几乎都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证券法本质上是一部“投资者利益保护法”。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保证其投资证券的价值,不是保证其赚钱获利,而是保护其平等的投资机会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证券交易的机会,并排除那些妨碍投资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断进行证券交易的不当行为。通过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预

防投资者上当受骗,同时,在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能提供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措施。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平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公平保护,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超越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享有特殊权利,证券市场的各类主体不应受到歧视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与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适用法律。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参与证券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偿原则,是指证券市场主体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应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导语】 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 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 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 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章阐述了信息披 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 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 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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