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规章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差不多制度(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会计机构、人员治理 (4)

第一节会计机构 (4)

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治理 (5)

第三章会计确认 (7)

第一节资产的确认 (7)

第二节负债的确认 (11)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14)

第四节收入的确认 (15)

第五节费用的确认 (16)

第六节利润的确认 (18)

第四章会计计量 (19)

第一节计量属性 (19)

第二节资产的计量 (21)

第三节负债的计量 (23)

第五章会计记录 (24)

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24)

第二节会计凭证 (26)

第三节会计账簿 (27)

第四节记账规则 (28)

第五节差错更正 (31)

第六节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 (31)

第七节会计印章 (32)

第八节会计电算化治理 (34)

第六章会计报告 (34)

第一节编报规则 (34)

第二节会计报表 (37)

第三节合并会计报表 (38)

第四节报表附注 (39)

第五节会计决算 (40)

第六节会计调整 (40)

第七章会计档案治理 (43)

第一节会计档案归档 (43)

第二节会计档案保管 (43)

第三节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 (44)

第八章会计监督 (45)

第一节会计内部操纵 (45)

第二节会计监管体系 (47)

第三节会计监管活动 (48)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49)

第十章附则 (50)

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差不多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经营治理需要,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内部会计操纵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差不多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差不多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

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依照实际情况执行适用的会计标准及规范,但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四条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治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依照内部经营治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的经营治理决策。

第五条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治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治理。

第六条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治理、营业机构。

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

第七条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八条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

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

第十条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纳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二条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纳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以后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纳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讲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慎重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慎重,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及时性。关于差不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早或者延后。

第十四条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或党委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长和总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会计机构、人员治理

第一节会计机构

第十六条农业银行应依照会计核算和治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治理部门,负责会计治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治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治理。

第十七条总行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治理部门,按照“统一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计治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方法;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治理、操纵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操纵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治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

第二十条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

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及岗位治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职责

(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依照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治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关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治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治理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治理。

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刻用于会计业务学习。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能够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觉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操纵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农业银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职员作岗位必须有打算有步骤地实行轮换。

第三章会计确认

第一节资产的确认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操纵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农业银行;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条农业银行的资产要紧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

第三十一条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预备金、超额预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及系统内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拆出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

第三十四条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三十五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贷款及垫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要紧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

第三十七条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

第三十八条应收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

第三十九条应收股利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

第四十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一条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

第四十二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明确打算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同时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

第四十三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要紧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第四十四条农业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操纵、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业银行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十六条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

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预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农业银行于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农业银行之日确认抵债资产。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农业银行为提供服务或经营治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农业银行;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操纵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要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含农业银行自行开发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外购的无形资产应于购入日确认,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于符合资本化条件时确认。

第四十九条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农业银行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税款抵减产生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应

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二节负债的确认

第五十条负债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

将一项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出农业银行;

(二)以后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一条农业银行的负债要紧包括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汲取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可能负债、应付债券、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五十二条向中央银行借款是指农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三条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是指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在农业银行存放的款项。

第五十四条拆入资金是指农业银行向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拆入的款项。

第五十五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第五十六条衍生金融负债是指公允价值为负值的衍生金融工具。

第五十七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农业银行按卖出回购协议所融入的资金。

第五十八条汲取存款是指农业银行汲取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

第五十九条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汲取存款。

第六十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农业银行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薪酬,包括应付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全部货币性薪酬,非货币性福利,以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农业银行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

计期间,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第六十一条应交税费是指农业银行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的应交纳的各项税费。应交税费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

第六十二条应付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应付利息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以及提早还款日确认。

第六十三条可能负债是指农业银行承担的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可能负债,需要符合负债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义务是农业银行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专门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业银行;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十四条应付债券是指农业银行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农业银行成为发行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的一方时,应确认应付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分不确认应付债券及权益。

第六十五条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农业银行采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确认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产生的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于每季度末确认。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六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农业银行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第六十七条农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要紧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预备和未分配利润等等。

第六十八条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农业银行同意投资者(或股东)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实收资本(或股本)于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确认。

第六十九条资本公积是指农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不通过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第七十条盈余公积是指农业银行从税后净利润提取的,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的累计盈余,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农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财政部)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认盈余公积。

第七十一条一般风险预备是指农业银行的税后净利润在弥补亏损和计提盈余公积之后计提的,用于防范风险资产损失的预备金。农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财政部)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确

认一般风险预备。

第七十二条未分配利润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利润。

第四节收入的确认

第七十三条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将一项经济利益流入确认为收入,需要符合收入的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经济利益专门可能流入从而导致农业银行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

(二)该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十四条农业银行的收入要紧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五条利息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取得的存放款项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等。

第七十六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指农业银行办理各项业

务时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包括汇款、结算及账户治理手续费收入、银行卡手续费收入、电子银行业务手续费收入、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担保和承诺业务收入、信息咨询业务收入、托管业务收入等。

第七十七条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农业银行进行各项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收益(或损失)、买卖差价收入(或损失)、股利收入等。

第七十八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七十九条汇兑损益是指农业银行各类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产生的收入或损失。

第八十条农业银行应按照权责发生制,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益日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日,确认各项收入。

第五节费用的确认

第八十一条费用是指农业银行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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