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圣才出品】
江伟《民事诉讼法》(高教第4版)(章节题库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一、概念题

1.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西北政法2005年研)

答:(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两者的区别

①处理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②适用的阶段不同。裁定既可在诉讼程序中适用,也可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程序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要求不同。裁定既可用书面的形式,又可以用口头的形式。判决必须用书面的形式。

2.既判力与形成力(武汉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形式上的确定力(武大2009年研)

答:(1)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

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形成力,是指形成判决具有的变更或消灭现存法律关系的效力。例如解除或撤销合同,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判决对合同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的法律效力。形成力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相比较,具有绝对效力,即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二、简答题

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有哪些?(武汉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民事诉讼中判决与裁定的不同。(中财2010年研)

答:(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概念

①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②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

②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

③所有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裁定则只有极少数具有既判力。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人大2004年研)

答:(1)缺席判决的含义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

(2)缺席判决的适用

依照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①必须到庭的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②受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属被告方,可以缺席判决。

④第三人如符合上述条件,法院也可对之缺席判决。

⑤反诉程序的缺席判决适用上述规定。

3.简述既判力的概念和意义。(北京交通大学2004年研)

答:(1)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是判决本质上所具有的效力,是判决所具有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效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又称外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的不可撤销性。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时,判决成为确定的判决,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的。

②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

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既判力的意义

既判力的意义体现为既判力的拘束作用,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是针对以后的诉讼。对后诉的作用包括两个方面:

①当事人不得在后诉中提出与前诉有既判力的判断相反的主张。后诉法院也不得作出与前诉有既判力判断相反的判决。

②后诉法院的裁判必须以前诉法院判决的内容作为前提。前者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即禁止作为的消极性;后者为既判力的积极作用,即要求积极作为。

4.如何认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西安交大2004年研)

答:(1)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含义

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①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

②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2)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是指判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既判力是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

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

a.对终局判决中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未经裁判的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即使法院已作出中间判决,对该判决的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

b.判决对已经裁判的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发生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对言词辩论终结后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发生既判力。

c.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法院的裁判只限于诉讼标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诉讼标的。

d.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没有既判力。

②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

通常认为,并非只要提出抵消的主张,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就一定有既判力。只有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经法院裁判并载于判决主文中,才具有既判力(这种判断就本案来讲,属于抗辩的事实或判决的理由,并非本案直接判决的诉讼标的)。

既判力应限于主张抵消的数额,是指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

③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后发损害赔偿请求

后发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前诉判决中没有被认定,而在后诉中受害人提出的基于伤害后遗症的赔偿请求。这种场合,前诉请求是被特定的,所以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请求没有既判力。

5.简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武大2013年研)

相关试题:论述既判力的主观范围。(论述题,武大2007年研)

答:(1)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含义

既判力是指判决确定后,在实体内容上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约束效力,即当事人受

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已判决的内容再行提出争议。法院也受到判决的约束,不得就同一事项作出矛盾的判断。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对哪些主体产生既判力。民事诉讼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判决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言词辩论的结果作出的,而且诉讼的胜败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确定的,因而既判力原则上只能在诉讼当事人间产生,不宜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2)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大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判决的既判力也例处地扩张至第三人,否则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纠纷的合理、高效解决的目标将难以实现。既判力扩大的主观范围可及于以下主体:

①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承继人。所谓诉讼系属后当事人的继受人,就是指在脱离诉讼系属以后,继受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②诉讼系属后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所谓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占有标的物的人,是指专门为了当事人或其继受人的利益而直接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当事人或其继受人则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

③一般第三人。既判力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a.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诉讼、监护权的诉讼、抚养子女的诉讼及认领子女的诉讼等。

b.对于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之诉(如代表人诉讼)所做出的形成判决,因其有对世效力,故形成判决对当事人以外的一般第三人都有既判力。

6.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华东政法2006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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