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试析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关键词: 主体商事主体法律特征

内容提要: 本文拟通过对商事主体含义、界定标准和商事主体分类的探讨,从而揭示商事主体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特征。一、商事主体概说

(一)主体的基本含义

所谓主体,首先是指事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哲学上,主体指的是与客观实在相对立的认识者。法律关系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任何法律关系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主体一词的界定各不相同。可以说,在所有的主体性研究中,法律主体最有研究意义,而商事主体的研究最有实践意义。在法律上,法律关系主体又往往被称之为“人”一般认为应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自然人主体大多存在于商事法中。

(二)探究商事主体的理论意义

1、主体是行为的承载者,这是哲学和法学上对主体的研究,因此没有对主体的研究,那么对法律和社会的研究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

2、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型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由不同的主体来构成。在民法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刑法中,刑事主体是指因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在行政法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两个组成部分。在经济法中,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律主体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由此可见,一般说来,法律关系主体与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因此,在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商事主体含义的认识问题上,也存在界定的理论上的可能性。

3、在商法中,如何塑造性能、性质、和质地更为完善和完美的商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现实性。因此,探究商事主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商事主体的质量和节约社会资源。

二、商事主体的含义

(一)商法的本质

我们要明晰商事主体的含义,必须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商法的本质。商法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其他法律现象一样,也有其自身产生、发展和运动的规律,这一规律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讲就是对商法本质的认识,商法现象本身的实在性决定了商法本质的实在性。在哲学意义上,本质是相对于现象并与现象构成了辩证关系的诸多范畴之一。本质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是构成某事物的各必要因素的内在联系。它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事物中比较稳定的构成要素。而本质本身又是多层次和多等级的,这反映了人类对事物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相对应,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

国内法;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1]

1、传统商法中商主体含义

在传统商法中尤其是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由于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成为区别于民法的重要标志,各国商法典一般都会对商人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譬如,《法国商法典》第一条规定,从事商活动并以其作为经常职业的人为商人。《德国商法典》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人,是指以实施商行为为业者。《日本商法典》第四条,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为业者即为商人。《意大利商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的人是企业主

[2] (p42)。

2、传统商法中商主体界定标准

从以上各国的商事主体的含义可以看出,法国商法典是以商行为为基点来界定商事主体的,因此,从事商事活动并以此作为常业者即为商人。德国商法典虽然确立了商人中心主义,规定只有商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才属于商事经营,才可以视为商行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若行为人从事了商事行为,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商事主体资格。由此可见,尽管各国均用商事主体和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的基础,但在商事主体的构成上却差异很大。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言的客观主义、主观主义和折衷主义标准。伴随着商法的成文化、民族化、国家化和国际化,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业随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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