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号】吉人社联〔2022〕85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8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新闻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现就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闻系列职称;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虽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按照“应领尽领”原则,待取得新闻记者证,且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后,可继续申报新闻系列职称。

2.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未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不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但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符合申报上一级职称业绩条件的,今年可直接申报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按照“应改尽改”原则,今年务必申报同级改职其他相近专业系列职称,取得资格时间、聘任时间、业绩成果可连续计算。参评社科系列职称评审通过的,核发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证书;评审未通过的,视同通过同级改职评审,核发社科系列本级职称证书。

3.2022年职称申报方式、程序及时间等其他事宜均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56号)有关要求执行,逾期未申报者责任自负。

4.应在2022年申报同级改职而未改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以后年度职称评审中按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6月15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22.06.15 •【字号】吉人社联〔2022〕85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关于2022年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8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局,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0号)《吉林省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字〔2021〕14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新闻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现就新闻系列职称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中,从事新闻采编业务,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新闻系列职称;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虽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按照“应领尽领”原则,待取得新闻记者证,且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后,可继续申报新闻系列职称。

2.凡在吉林省范围内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未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不从事新闻采编业务,未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但已取得新闻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符合申报上一级职称业绩条件的,今年可直接申报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不满足学历、年限、业绩等申报条件的,按照“应改尽改”原则,今年务必申报同级改职其他相近专业系列职称,取得资格时间、聘任时间、业绩成果可连续计算。参评社科系列职称评审通过的,核发社科系列上一级职称证书;评审未通过的,视同通过同级改职评审,核发社科系列本级职称证书。 3.2022年职称申报方式、程序及时间等其他事宜均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吉林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56号)有关要求执行,逾期未申报者责任自负。 4.应在2022年申报同级改职而未改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以后年度职称评审中按同级改职有关政策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新闻出版局 2022年6月15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机关调转、部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机关调转、部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6 •【字号】吉人社函〔2021〕178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1年机关调转、部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根据全省职称工作要求,现就2021年全省机关调转和部队转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委会设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授权组建相关系列评审认定委员会,对全省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人员进行职称专门评审认定(评聘结合单位除外)。 二、申报范围 1.机关调转人员。在我省机构改革或正常组织调整过程中,从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相关政府机构调转分流到省内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法定行政编制管理人员等。

2.部队转业干部。退出部队行政职务,按照国家和省安置规定及程序,转业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需评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部队转业干部。 三、评定政策 1.评定范围为除国家规定的考试范围以外的各级别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2.对机关调转人员和部队转业干部的认定,结合其转入方式及所聘岗位实际,依据其职务级别、业绩贡献、学历专业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认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1.单位申报请示(1份); 2.单位《申报人员汇总表》1份(附电子版); 3.申报人员填写《2021年度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份(A4纸正反面彩色打印); 4.申报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2021年度)》1份(附电子版); 5.申报人员电子扫描版材料册1份,扫描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机关调转人员和部队转业干部人员须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及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工作程序。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考核评议、履行公示、正式行文申报,由各地区或省直各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上报。省属企事业单位须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号】吉人社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顺应“四新经济”发展趋势,引导各类人才向“四新经济”集聚,探索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实施更加开放、更加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现将《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吉林省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审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集聚和培养新技术、新产业、新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推进我省新职业(新业态)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参照2019年以来人社部陆续发布的新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 (一)高新技术领域: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二)新型经济领域: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产业领域民营企业或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育婴服务、家政服务、汽车代驾服务、在线教育服务、在线医疗服务、自营驾驶服务、安全保卫服务等从事社会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 高新技术技术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新型经济领域营销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营销师、中级营销师、高级营销师和正高级营销师。 新型经济领域社会服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社会服务师、中级社会服务师、高级社会服务师和正高级社会服务师。 三、评价方式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行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管”的方式实行社会化评审,并纳入吉林省职称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申报人通过评审取得吉林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评审机构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新职业(新业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5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56号 全省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工作安排,现将全省职称信息化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0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省人社厅官网)。 3.以考代评系列、评聘结合以及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4.申报人员为省内企事业单位现在编、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本次职称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登录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919148126.html,)或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www.360docs.net/doc/8919148126.html,/jlzhrs/util/toIndex.do)。(用户手册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1.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要求在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后,上传电子材料报单位审核,并生成《吉林省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一览表》及《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公示表》纸质材料各1份。 2.单位审核。各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学历、职称证书等)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公示程序无异议后,逐级报送至省人社厅。 3.评委会受理。省人社厅将按照系列、专业和级别关系分配至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通知审核通过人员进行网上缴费。 4.组织评审。评委会办事机构按照评审权组织答辩评审。 5.结果公示。评委会办事机构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6.结果备案。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结果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7.证书发放。评委会办事机构自行打印证书并做好证书和评审表验印、发放工作。 四、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 五、有关说明 1.高度重视。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本次职称申报工作,将相关政策、时间要求、申报方式等及时传达到有关申报人员,并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2.单位注册。请未完成单位注册工作的尽快完成注册,避免因单位未注册影响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 3.收费情况。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文件执行。 4.政策咨询。为方便各单位和申报人员及时便捷了解相关政策,专设职称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电话。具体如下: 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431-12333(省本级)0431—88693866 业务咨询电话:************* 附件:吉林省职称信息化申报用户手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3日 ——结束——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29 •【字号】吉人社函〔2021〕204号 •【施行日期】2021.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20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该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认定权限 在我省被授予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时被授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权限。(各学、协会及自主评审企业无初级认定权限) 三、认定条件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认定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需具备我省出台的各系列(专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三)工勤人员转岗初级职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相应评委会或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四、认定程序及结果备案 省属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省属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中省直企业单位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人社局审核认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审核认定;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表由各认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有关事 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内各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我省《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精神,落实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会议要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按照国家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拟向条件成熟的民营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授权企业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获得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能为企业员工缴纳“五险一金”。 3.专业技术人员达到300人以上的民营企业或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0人以上的“专精新特”中小企业。 4.有专门人员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5.能够按照省人社厅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组建评委会,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申报材料 按要求需提交的材料,要以文字、表格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形式详细表述并装订成册(两本)。 (一)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历史及发展情况、主营业务范围、近三年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人才队伍状况等。2.申请理由。3.评审方式。自主评审或联盟评审。 (二)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四)自主评定职称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五)相关证书及佐证材料 三、其他事项 1.时间要求 申报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15日。 2.报送地点 金业大厦A座8楼A0811室。 3.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莞王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 •【公布日期】2021.06.25 •【文号】人社部发〔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 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

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工作队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牢牢把握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紧密结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突出政治评价标准,引导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2.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新时代新闻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统筹推进新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新闻舆论工作。 3.坚持科学评价。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科学设置职称评价标准,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和评审机制,突出专业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多出精品力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相衔接,更好地促进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优化管理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吉人社联〔2022〕58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2〕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统计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统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社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统计局 2022年5月10日吉林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四章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第五章申报和评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统计及统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报名参加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直接采取评审方式确定。 第五条全省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吉人社联〔2021〕146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司法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律师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四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四章三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五章二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章一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七章申报程序 第八章评审程序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从事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工作人员中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律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 第四条全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司法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律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号】吉人社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报推荐 第四章受理、审核 第五章核准、评审、备案 第六章纪律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 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 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

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新闻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和党管人才原则,深刻把握新闻舆论工作承担的职责和使命,按照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的要求,遵循新闻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新闻舆论人才队伍,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评价导向,围绕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注重向基层倾斜,注重科学评价,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促进新闻人才队伍发展。 第三条本评价标准中所指“新闻单位采编人员”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正式设立的报社、广播电视台(站)、市州级融媒体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新闻网站及其分社、记者站等新闻媒体中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组成。申报条件包括职业道德、资历、继续教育等内容。评审条件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新闻事业。 (二)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新闻舆论工作职责使命。 (三)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四)热爱新闻工作,具备相应的新闻专业知识和业务技 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实事求是。 第六条能力条件标准 (一)申报助理编辑、助理记者能力条件 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基本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了解新闻传播规律,有一定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某一方面的新闻采编工作。 申报编辑、记者资格能力条件 1.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掌握新闻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新闻学术水平。 2.熟悉新闻运作规律,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进行新闻采编工作,能基本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能够指导初级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三)申报主任编辑、主任记者资格能力条件 1.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新闻专业理论和专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13 •【字号】吉人社函〔2021〕172号 •【施行日期】202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工院校教 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7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教师是教师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推动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特点的职称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3日吉林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三章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评审条件 第四章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评审条件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第三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 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 第五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号】吉人社函〔2021〕158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 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申报人员范围 下列人员(以下统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与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评审待遇。 (一)在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民

办机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在由我省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非公经济组织和非公经济类商协会组织)投资控股的,但注册或生产经营地在省外的子公司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从省外来我省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或项目部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四)省外民营企业外派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制约,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一)面向民营企业开放全省各系列(专业)、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除外)。 (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向本地市(州)属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省属职称评审委员会自愿申报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 (三)人事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人才服务机构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四)在省外子公司工作的,可由集团公司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程序报其所对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五)从省外来我省投资创办民营企业或项目部的,可以由该民营企业或项目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程序报其所对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 (六)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在民营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 (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持续推进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高校中党务和思政人员“双线晋升”通道。省内评聘结合评委会要尽早开展评审工作,为评聘结合单位参评人员参加单位聘任提供依据。 (三)巩固“双一流”“双特色”评聘试点改革成果。持续加强向我省“双一流”“双特色”二级学院或学科直接下放职称自主评聘权,支持二级学院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自主设置岗位标准条件和自主决定评聘人员,赋予充分的用人自主权,有效巩固和拓展省内“双一流”和“双特色”学院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1.09.22 •【字号】吉人社联〔2021〕134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3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

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艺术专业人员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根据《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艺术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艺术专业人员各专业、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艺术专业人员各专业、各层级职称分为演员(四级演员、三级演员、二级演员、一级演员)、演奏员(四级演奏员、三级演奏员、二级演奏员、一级演奏员)、编剧(四级编剧、三级编剧、二级编剧、一级编剧)、导演(编导)(四级导演<编导>、三级导演<编导>、二级导演<编导>、一级导演<编导>)、指挥(四级指挥、三级指挥、二级指挥、一级指挥)、作曲(四级作曲、三级作曲、二级作曲、一级作曲)、作词(四级作词、三级作词、二级作词、一级作词)、摄影(摄像)(四级摄影<摄像>师、三级摄影<摄像>师、二级摄影<摄像>师、一级摄影<摄像>师)、舞台美术设计(四级舞美设计师、三级舞美设计师、二级舞美设计师、一级舞美设计师)、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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