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远程行政法学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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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行政法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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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一

一、填空题

1.行政权是由国家的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2.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可以将行政主体划分为

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3.行政法规要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

4.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行政相对人享有了解权、申辩权、听证权和要求回避权。

6.申请人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由

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管辖。

7.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理作出决定以及行政复议的履行。

8. 行政滥用职权是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行为。

9. 程序违法主要有两大类表现形式:方式违法和步骤违法。

10. 在我国,确认行政违法的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其中权利机关的确认具有最高、最后的效力,但只限于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只限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确认;司法行政机关的确认效力最低但运用最广泛。

二、名词解释

1.行政授权。

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与限制效力。

3.一般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对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都予准许,是一种无特殊限制的许可。

4.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越权。

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而做出的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 简述行政立法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不同之处。

答: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性质,但是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其所立之“法”处于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之下的地位,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属从属性立法。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有权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主体是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立法权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权一部分来源于宪法规定,另一部分来自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而后者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权力,由宪法规定相应权力机关享有相应立法权。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而权力机关立法所涉及的内容通常是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所立之法的等级效力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的效力。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立法程序相对来说要正式,要严格得多。所立之法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立法效果不同。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较行政机关所立之法其时间效力要长,稳定性要强;而行政立法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2. 简述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征收主体的有关规定。

答:行政征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征收中的各种税收,除关税由海关征收外,其余均由国家税务机关组织征收。我国现行税务行政机关的组织体系是:在中央财政部设税务总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分别设税务局(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县以下设税务所,大中城市的区或街道可设税务分局,承担具体的税务征收工作。海关是代表国家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是依《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进出口税则》的授权,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税的征收主体。交通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与交通有关的社会发展费用,因而成为行政征收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环保机关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成为相应的社会发展费用的

行政征收主体。

四、案例题

【案例一】市民李某劳教释放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准备开办一饮食店。各项准备就绪后,李某向该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试析:(1)李某对工商局上述行为能否起诉?为什么?

答:能起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否许可?为什么?

答:李某委托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通常应予许可。因为根据行政法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包括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一般公民,此案刘某具备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所以法院通常应予以许可。

(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法院怎么办?

答: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工商局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缺席判决。

【案例二】某日,李宾骑车横穿交通十字路口,险些造成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因李宾违反交通规则依法给予罚款5元;李宾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完全承认,也愿意缴纳5元罚款;但李宾发现该交警开出的罚款5元的收据是一张普通的“收款收据”,除有交警大队公章以外,并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的标记或印章。李宾以此“收款收据”不是正规罚款收据为由拒绝当场缴纳5元罚款。该交警解释说,2003年度统一使用的罚款收据现在还没有发到交警大队,先用交警队自己制发的“收款收据”替代,并强调说,这几天都是用此“收款收据”在开罚单。

问题:李宾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答:李宾以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为理由而拒绝缴纳罚款的行为是合法的,交警的解释于法无据。理由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一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交警开出的罚单无任何财政部门制发标记或印章,不符合法律规定,李宾拒绝理所当然。当场收缴罚款行为的强制性行为方式之一,就是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该收缴行为无效;法律赋予相对人拒绝的权利。据此,交警的行为因违反强制性而当然无效;拒绝缴纳罚款也是李宾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作业二

一、填空题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法律转化形式,行政职权只属于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并不拥有行政职权。

3.国务院具有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4.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相比较,主要有单方强制性和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要件包括职权合法、意思表示正确、真实、依据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6.对某县一区公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对某省一行政公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8. 行政不当只发生在行政主体的合理裁量行为中,它侵害了行政关系的合理性。

9.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与行政责任的关系不同。其中行政违法必然会引起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不当与行政法律责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10. 行政不当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其中,权力机关的救济的效力最高。

二、名词解释

1.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3.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4.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

5.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不适用于个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不适用于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

3.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不是所有的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

4.必须有法律根据。

2. 简述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答:1.两者严格程度不同。行政授权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授权是特定法律规范的结果,是基于立法行为而产生的dmj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结果,基本上是基于具体行为而产生的。

2.方式不同。行政授权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授权,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授权。行政委托以委托决定(“委托书”等形式)来进行,有关事项均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不同。行政授权的结果发生职权。职责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产生新的行政主体,而行政委托不导致新的行政主体的开成,其法律后果仍由原委托机关承担。

4.接受授权或委托的对象不同。行政授权只发生于原来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一定组织机构身上,而行政委托可以发生于没有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身上,也可以发生在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身上,还可以发生在个人身上。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

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

答:1)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

答:2)朱某与县委之间不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理由:A: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B:县委常委会免去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属行政法调整范围;

C: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案例二: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该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

2)理由:

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

C)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

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作业三

一、填空题

1.行政法的渊源就是原则和行政法规范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2.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我国中央政府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

4.以行政行为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5.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6.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状。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 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委托的行政行为。

9. 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履行;二是被动履行,即由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一项决定强制其履行。前者称履行责任,后者称追究责任。

10. 行政行为按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名词解释

1.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3.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4.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

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答: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 ,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不可否认和随意改变的效力。行政行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内容。此种确定力是针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于相对人来说,相对人只能按照该行为的要求履行,但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这种请求的权利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才有行使,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行政主体来说,确定力表现在: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有相对稳定性,不经法律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2.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效力不爱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变动的影响;3.原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要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2.简述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

答:规章的立法权限就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规章时的权限范围。包括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主体有哪些,各享有哪些权力,能够规定哪些内容,这些都是规章的权限范围问题。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是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且只能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如果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就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其一是为数执行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制定规章的事项;其二是属于本地行政区域的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警察王某根据一卖淫女的指认,将正在街上行走的青年朱某带至派出所。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朱某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来某行政拘留。

问:(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为什么?

(1)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2) 朱某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2)朱某可以要求复议:向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向该派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二】严××的4岁女儿媛媛连续3天出现流鼻涕,咳嗽,发烧等症状。1991年8月4日上午8时30分送县人民医院治疗。家长见女儿病重要求立即住院,因无床位医院不准住院。40分钟后,医生才给媛媛看病,作了一般检查后,医生说,孩子病得不轻,但还诊断不出什么病,先在观察室观察治疗。医生开了药方,家长取药给媛媛服用后留在观察室治疗。上午11时,媛媛突然发生抽搐,面色苍白,不讲话,值班医生立即抢救。下午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于急性心肌炎。

严××认为医院开始误诊,又抢救不力,属医疗事故,一直反映到县卫生局。在县卫生局督促下,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媛媛之死进行鉴定,结论

是媛媛之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1991年10月6日,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鉴定结论隐瞒了事实真相,是错误的,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

问题:(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至少是个有权主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

(2) 若县卫生行政机关根据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出了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什么?

2、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论其依据什么,均是行政行为,公民不服就可以。

作业四

一、填空题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履行;二是被动履行,即由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一项决定强制其履行。前者称履行责任,后者称追究责任。

3.依据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则主要有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效。

5.行政立法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

6.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限期履行

决定撤销和变更。

7.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8.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

9.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二、名词解释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授权立法。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契约”。

4.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三、简答题

1. 简述行政立法的特征

答:行政立法的特征有:第一,行政立法行为是国家立法权的具体体现,第二,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属于法的范畴,是法源性规范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依据或参照,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司法适用性。第三,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第四,行政立法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立法程序。第五,行政立法具有不受司法审查的特性,具有不可诉性。

2. 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答: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行政职权的优先性在权力上表现为行政优先权,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李某是甲市A县个体工商户。2004年10月30日,A县工商局以李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是10月5日。12月10日,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本案的被申请人是县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A县工商局对李某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李某对该处罚不服,县工商局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被申请人。

(2)本案应该由哪些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答:本案应由A县人民政府或者甲市工商局管辖,负责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地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本案中,A县工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是A县人民政府,A县工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是甲市工商局。因此,本案复议机关是A县人民政府和甲市工商局,李某可以自由选择向A县人民政府还是向甲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

(3)复议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月5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李某是在10月30日,即李某在10月3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在12月10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不应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二】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仅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

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1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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