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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答疑

雇佣退休人员,受伤是否工伤?

案例:广州高女士大伯已退休,受雇于一个私人小厂从事车床工作,平时主要是指导年轻工人,一般不需要亲自上机操作。最近一次他在做指导演示时,由于另一名工人违规操作,导致他的手被压伤,伤势相当严重。该厂以高女士大伯是退休受雇而非正式员工为由,不给他申请工伤的认定。同时,因为另一名工人违规,工厂把责任都推给了那个工人,让高女士大伯找他索赔。高女士大伯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规的那名工人是否有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高女士的大伯退休后到企业务工,与该企业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其能证明在聘用期间遭受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赔偿。从法律上来说,该企业对他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而肇事的工人由于在工作时间造成事故,如其有明显的过错,则高女士的大伯可要求他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1.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

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4、什么叫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答: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常见的相邻关系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装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相邻竹木关系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上述相邻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哪些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答: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70多种,概括起来分为八类:(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4)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6)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7)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8)违反户口或者身份证管理的行为。

农村法制宣传资料全

1、什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利行为,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怎么办?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要注意,一定别错过了法定期限。

3、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非法拘禁罪作了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关押的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非法拘禁是继续犯,即该行为自开始至恢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期间内始终处于继续状态。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时间多长才可以构成犯罪,刑法未作明确规定。但如果时间过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以犯罪论处。是否定罪,应当综合案件的各种主观情节来确定。为索取欠款而将债务人私自关押,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以拘禁罪论处。 4、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臵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2020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主题班会教案内容

组织开展“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为本次活动制定方案。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主题班会。 2020年12月4日法制宣传日主题班会1 目的: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过程: 一、导入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做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中学生不应当违反这些规定。要自觉做到:不吸烟、酗酒、流浪、聚赌、吸毒,不弃学经商、从工,不进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书刊、录象,不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知识检测

学校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吸烟、酗酒; 10、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旷课有哪些危害? 旷课是指学生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上学的行为。未成年人旷课后,常常在外闲逛,或与有不良习气的人在一起鬼混,少数年龄较大的也可能外出打工。未成年人旷课不仅逃避了学校教育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从而直接影响学习,而且容易受到社区不良环境的感染,滋生不良的品德。有些未成年学生旷课后,涉入一些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声场所,如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等;有的本来就沾有不良习气,脱离学校环境后会变得更加放纵,在不良团伙的教唆、引诱下,极其走向歧途。所以,未成年人旷课是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危险信号,必须引起家庭、学校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未成年人赌博有哪些危害? (1)、赌博易使未成年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沦为金钱的奴隶。 (2)、赌博严重影响学习、工作,妨碍休息,损坏身体。迷恋于打牌赌钱的人,想方设法凑齐牌友,一赌就没完,赢者还想赢,输家不服输,不思学习,不思工作,有学不上,有工不作。有的人白天晚上连轴转,高度兴奋,极度紧张,以致有的在牌桌旁猝死。 (3)赌博毒害未成年人的心灵。赌博活动易使未成年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4)赌博严重影响人际关系。赌者夜不归宿,耗费钱财,变卖家产,搞的家庭不和,妻离子散。原本友善的邻居、朋友、同事,由于赌博争得脸红脖子粗,吵闹不休,甚至大打出手。 (5)赌博还诱发违法犯罪。赢家有了钱,随心所欲挥霍无度;输家耗尽钱财,往往债台高筑。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酗酒、偷窃、说谎、打架等恶习,有的为了还赌博之债,甚至铤而走险,实施诈骗、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行为,所以,犯罪学家常常把赌博看作是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未成年人吸烟有哪些危害? (1)吸烟损害身体健康。医学专家告诫我们,吸烟可以导致心脏病、肺癌和多种多样的呼吸系统疾病。 (2)少数未成年学生误以为吸烟“像大人”、“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于是他们从模仿成人吸、背着教师吸、偷着家长吸到三五成群扎堆吸、厕所吸,最后吸上瘾。

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

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担负着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的历史重任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材料我们看看下面的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吧! 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1 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2 法制宣传黑板报材料3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就必须立足法制宣传把 握时代脉搏在不断创新中实现与时俱进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实现思想观念的创新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自己作为主体把教育对象视为客体首先考虑要进行什么教育很少考虑对方有什么需求这样工作上就缺乏针 对性其结果往往是你动他不动你主动他被动收效甚微法制宣传教育 要实行思想观念的创新就要了解现状了解经过二十多年法制宣传教 育后干部群众的需求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让教育对象由被动变为主 动由客体变为既是客体又是主体把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在平等交 流中激发受教育者乐于接受并参与其中的积极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 的效果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选好合适的载体 不同的载体适合不同的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根据对象来选择载体更好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比如在城市以社区为载体开展法制服 务进社区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贴近居民;在农村以加强农村基

层民主法制建设为载体推进农村基层的依法治理使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在企业以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寻求有效的法制宣传途径推动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在学校以素质教育为载体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育守法维权意识增强依法办事能力范文《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材料》 三、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增强科学性 工作任务要反映出时代的特征显示出时代的气息;拟定的工作措施要围绕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要反映出该阶段的工作特点不能总是重复过去的做法;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要有明确的指向性讲究实效性如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就要在具体工作中实施依法管理把法律内容引入部门、单位工作的管理过程之中;要对特定人群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要考虑其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要考虑制订的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不是有效能不能得到落实从而能以较低的成本、较高的效率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在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包括制订制度、落实制度、完善制度、创新制度一系列内容制订了制度还不行还要能落实制度、完善制度和创新制度我省在全国较早出台了《安徽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我们对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的学法有了规定但这些制度和规定并未能得到完全落实我们在完善制度和创新制度方面做得也不够落实制度、完善制度和创新制度应该是今后的努力方向要在把握法

农村法制宣传调研

农村法制宣传调研 我的办公室门口挂着民调办公室的招牌,而我本身也是法律专业毕业,所以村民间有什么纠纷或有什么咨询的事情都是直接到我的办公室来,我也接待了很多这样的来访村民。总结下来,村民间的纠纷和咨询事宜多因法律知识欠缺、法制意识淡薄而起。当前,正处于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全面发展,成为当前农村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从探索农村普法的新途径入手,在镇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的配合下,我在全镇开展了此次的农村法制宣传调研活动。 一、目前农村法制宣传存在的问题 1、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收入,近年来,国家施行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广大农民自主经营性增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发生变化,流动速度加快,所以为集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带来了困难。在调研中发现,有些村对于法制宣传仅限于村部内的一两块宣传栏,试问能有几个村民经常跑到村部来看着宣传栏学习法律知识,这样的法制宣传浮于表面,只是村里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农民群众本身根本得不到教育,形成

“死角”。 2、个别村领导干部对法制宣传认识不到位。农村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是硬指标,也很多是软指标。法制宣传,对有些村干部来说,是很好糊弄的事情,因为它不像其他工作一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对组织群众,宣传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都停留在一般号召上。遇到矛盾纠纷绕道走,了解问题一般化,分析问题一般化,解决问题一般化,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有些村干部甚至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村民很多越过村委会这一级,直接到镇上上访,或集体群访,严重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3、法制宣传物质条件欠缺。苴镇有些村的集体经济不是很宽裕,甚至负债不少。要进行法制宣传,不是光靠嘴上说说就行了的,没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无力支撑普法经费,宣传读本的紧缺、宣传设备的落后,这些都是制约农村法制宣传的客观原因。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村普法人员力不从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农村法制宣传在广度和深度上大打折扣。 二、应对策略和建议 针对以上调研结果,借鉴其他县市地区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成功案例,结合本镇实际,提出以下应对策略和建议。

法制宣传资料

实验中学法制宣传资料 一、法律普及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接受法律知识教育,我想主要从三个方面来了解、学习掌握: 一、知法:就是要明确“法”究竟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二、懂法:就是要明白自己与那些法律有更多的关系,明确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 三、守法:知道怎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

来。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若不注意用道德、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用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学生守则等来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熏陶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而沾染上不良习惯、不良行为,不加管束,任其发展,必然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方面教训和事例枚不胜举,青少年朋友要注意啊!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现列举一些不良行为发展的轨迹,请青少年朋友注意: 吸烟——易伤害健康、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农村法制宣传讲座 全村的广大群众: 你们好! 我今天要发言的题目是主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学法、守法、用法,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理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通过五个五年的普法教育,人们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因此如何把法制建设纳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使老百姓能够自觉守法、护法,不断提高自身知法、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本领,而不去犯法,如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合理表达诉求。“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共同营造遵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我针对农村经常性会发生的几类纠纷,及如何处理,简单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广大群众参考: 一、房屋宅基纠纷 1、所谓的房屋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而发生的争执,房屋纠纷,有的属于民事纠纷,有的属于行政纠纷,也有的因房屋纠纷造成了伤害后果,酿成刑事犯罪。这类案件首先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是属谁的,有没有权属证书,当然农村主要是以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为准,确认该份房屋的登记证上是谁的名字,那么该处房屋的归属权就是谁的,这种类型的案件争议很多,有的是建房纠纷,宅基地四至不清引起的

纠纷,一方侵犯了他人或集体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是违章建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房屋赠与纠纷、换房纠纷等。 2、宅基地纠纷主要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他人和集体的纠纷。这类纠纷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宅基地使用主要以宅基证为主,四至或界限不明确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权,待土地管理部门确权后方可使用。 二、债权债务纠纷 所谓的债是按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所谓债务纠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中发生的争执,债务纠纷主要包括:(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三)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因他人受到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种利益原则上应予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四)因无故管理所生之债务纠纷(五)其他原因所生之债务纠纷 三、邻里纠纷 指城乡住宅区街坊邻居日常生活中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常见的有土地通行纠纷、排水纠纷、装潢纠纷、相邻通风采光纠纷,空调主外机滴水引起的纠纷等等,这类纠纷的发生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基本上是由日常生活鸡毛蒜皮的琐事上引起的饿,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法制宣传手抄报内容

法制宣传手抄报内容 以下是关于法制宣传手抄报内容,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法制宣传日的意义(一) 1、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因此,将现行宪法的实施日作为全国法制宣传日,充分体现了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 2、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有助于营造全社会浓厚的法制氛围,让“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全体公民熟悉法律、认知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节日,成为展示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节日,成为树立我国良好法治形象的节日,使现代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为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打下牢固的社会思想基础。 ·

3、确立“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通过这一形式来引起广大公民对社会法律环境的关注,提高公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能力,增强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的责任感,从而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 法制历年主题(二) 2001年 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2002年 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003年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 2004年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 2005年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2006年 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 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2008年 ·

201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涵江区萩芦中心小学“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材料 2014.12.8

2014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今年是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也是第14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宪法,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大力营造推进法治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以学习宣传

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现就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如下安排: 二、活动主题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共筑伟大的中国梦”。 三、组织领导 组长:林金顺 副组长:郑文灶陈金俊郑骏飞蔡惠海 成员:全体行政人员及各班班主任 四、宣传内容 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在深入学习宣传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体和政体等基本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同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学习,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工作水平。 五、活动时间 2014年11月15日~12月15日 六、活动安排 1.召开一次以宣讲普法知识为重点的国旗下的讲话,内容为法制宣传动员。 时间:12月9日宣讲人:郑骏飞 2.学校邀请法制副校长许金松来校作专题讲座。(视情况而定)集中对全校师生进行普法教育。 地点:操场时间:12月4日负责人:张金涨 3.开展一次以“积善习,法律伴成长”为主题的班队会。老师要以生动的法律故事、或是创设一个鲜活的法律情境、童话教育等形式,让学生积极发表自己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到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广泛讨论法治的内涵,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黑板上要提前准备好会标。 时间:12月5日负责人:郑骏飞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农村法制宣传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要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法制宣传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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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汇报材料 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政策方略,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在九寨学校更好地贯彻执行,并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因此我校在法制宣传上做了很多工作。 我校始终坚持依法治校的方针,并把法制教育工作的重点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以此来增强师生法制观念,提高学生法制素养,有效地促进了我校法制宣传工作的开展。下面就是我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我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共有教学班64个,学生2180人。我校重视法制宣传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有兼职法制教育教师6人和兼职法制教育辅导员64人(班主任)。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成就 (一)学校一直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加强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着力加强德育工作的领导。在完善和落实德育管理的同时,成立了法制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职领导、中层管理干部和法制辅导员为成员。与辖区派出所实行警校桂钩,并聘该所所长何文广担任我校法制副校长,负责协助、指导学校开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帮教,协助解决整治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环境问题,使我校的德育工作一年上一个新台阶。 (二)注意法制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结合 1、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经常利用学校广播、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等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2 页共5 页

2、举行一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3、请法制副校长进课堂讲课。 4、法制教育与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丰富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一方面,每学期根据学校法制教育计划经常请公安部门的同志到校给学生作法制教育讲座,围绕学生的切身利益,传授实用法律知识,教育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每周一节法制宣传课。 5、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家校联系手册》,通过电话联系、家访、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等,做好跟踪教育。 6、每个月教会学生一首法制歌曲 三、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1、问题是家庭(单亲家庭)和缺乏正确教育方式的家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为催化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 2、社会上的网吧、电子娱乐场所对青少年学生有较大危害。 四、法制教育工作的建议。 1、建设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为青少年的继续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措施具体化、法制化。 2、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的关系,加强对电子游戏场所的整治和校园周边治安的整顿,从社会环境的经常性管理入手根治不良因素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3、努力推进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素质。 4、强化区域教育、管理功能,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各村各地,采取各种形式帮助,组织好在校学生的课余活动,扩大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总之,理解、尊重是开启学生心扉的钥匙,只要我们怀着一颗诚

普法教育宣传资料

普法宣传教育 [摘要] 对于乡村社会来说,影响法律控制的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能否接受法律所提供的权利观念,二是法律能否为人们的权利提供保障,法律是否具有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普法来说,第一个方面相对来说容易实现,而对第二个方面,则不仅要求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而且也要求乡村自治组织真正发挥自治职能,能够为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之间提供一个缓冲地带,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乡村社会法律控制普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治的背景下,乡村秩序的安排不管是从现实还是从理想来看,都寄希望于法律。从1985年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乡村的法律教育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一过程中,国家试图将统一的法律知识和观念推向农村,以此实现法治现代化。法治就其内容来说,包括两个方面,即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一点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不应有任何不同。这是因为权利作为一种利益或是一种资格,能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在利益的引导下,很难认为乡村社会会对其加以抵制。因而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我们必须研究作为法治主体的一个部分,乡村社会,特别是普通的村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到底是什么,他们是不是总是处于被动的接受者的地位,因而对法律的控制有一种本能性的抵制;作为法治主体的另一部分,基层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否总是在法制建设中处于一种正面的地位;实行自治的乡村自治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中应处于何种地位;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法治的倡导者,国家究竟应站在什么样的角度来看待乡村社会的法律控制。只有在回答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对乡村社会的法治建设有一个更为客观的认识。 二、普法背景下的乡村法治观念 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是法律能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通常认为当行为按法律所希望的方向而动时,就被认为有效。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农村一直是普法所面向的对象。所谓普法,不可避免地涉及一套规则及其价值观念的教和学的问题,相对来说,国家处于主导的地位。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国家的普法是处于被抵触的方向的,恰恰相反,普法、大众媒体和宣传教育所提供的权利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被广泛接受。 例一:周广立现象 周广立是山东阳谷县一个只有五年级文化的农民,1995年9月周广立在赶集的时候遇到县法院正进行《行政诉讼法》实行五周年的法律宣传,当时县法院在大街上摆了3张宣传桌,来一个人就边递材料边说:“有冤案没有?民可以告官。” 周广立在咨询一个有关计划生育的罚款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得到法官的肯定回答后,便代理了这一案件并且最终胜诉。自此以后,他成了一个免费为当地村民代理民告官官司的“土律师”。在他代理的案件中,胜诉率达到90%以上。1

法制宣传栏内容

热线答疑 雇佣退休人员,受伤就是否工伤? 案例:广州高女士大伯已退休,受雇于一个私人小厂从事车床工作,平时主要就是指导年轻工人,一般不需要亲自上机操作。最近一次她在做指导演示时,由于另一名工人违规操作,导致她的手被压伤,伤势相当严重。该厂以高女士大伯就是退休受雇而非正式员工为由,不给她申请工伤的认定。同时,因为另一名工人违规,工厂把责任都推给了那个工人,让高女士大伯找她索赔。高女士大伯的情况就是否属于工伤?工厂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规的那名工人就是否有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高女士的大伯退休后到企业务工,与该企业所形成的用工关系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关系范畴,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其能证明在聘用期间遭受事故受到伤害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赔偿。从法律上来说,该企业对她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而肇事的工人由于在工作时间造成事故,如其有明显的过错,则高女士的大伯可要求她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1、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与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5)人身权。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与以其她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6)人格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与诬告陷害。(7)通信自由。(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9)劳动就业与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10)受教育的权利。(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与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与利益的行为。(2)遵守宪法与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依照法律服兵役与参加民兵组织。(40依法纳税。依法纳税就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5)计划生育。(6)参加劳动与接受教育。劳动与受教育既就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什么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就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法制宣传教育材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的九种不良行为,只要你有了这几种不良行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边缘:(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大家也要谨防来自别人对你的伤害,下面给同学们提几点建议: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

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作为21世纪的新人,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 学习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从小养成道德好习惯 一、“爱国守法”是公民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内容 国家法令是每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同学们熟悉的我们宋代的“青天”包拯(包公)曾说:“法令即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意思是,制定好法律条文之后,人们所应该遵守的准则和规范也就随之而明确了,那么就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国家了。这便是所谓的“法行则国治”一个国家治理得好不好,其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种社会秩序是否良好。这也是国家、社会正常运转,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条件。接受法纪教育,增强法纪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我们小学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社会公德、学校的各项纪律,只要是正确的,我们都要遵守,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一个法制的社会、一个安定的社会。 二、“明礼诚信”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道德素质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一览-范文资料

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一览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12月4日,作为每年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特意整理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方案一览,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内容对您有参考价值。 为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推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各镇、开发区和区直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管理水平,为推动龙文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时间安排 20xx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从12月初开

始,到12月中旬结束。 四、宣传重点 (一)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精神。大力宣传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x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二)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国体和政体等基本内容,学习宣传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三)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推进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五、活动内容 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区里将重点组织开展以下活动: (一)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围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题,结合“六五”普法活动,由各镇(开发区)

东华镇乡镇法制宣传栏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一) 1.《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答:《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答:《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益。但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虽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债权也属于民事权益,但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答:(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是行为人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实质上就是从侵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免除了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责任,加重了行为人的证明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对行为人的一种较重的责任,不宜被滥用,要由法律对适用范围作严格限定。例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就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如法院在审理环境污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断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只要查明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没有过错,即可适用无过错原则判决污染者承担责任。 5.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的,除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外,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是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己承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为此,《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6.在什么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侵权人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什么叫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答:所谓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二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是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侵权责任法》分别作了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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