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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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

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 、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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