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书作文之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检察院辩护意见书

【篇一: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

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

门面是他的。在 2010 年 3 月 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

2009 年 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

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

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

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

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

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

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

们双方在 2009 年 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

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

不够清晰。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

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

后当日付清。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

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1.我方代理人韩天民文化水平低下,对法律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导

致不当行为出现。但认错态度诚恳,返还原告财物及时,不无拖欠

行为。

2.我方代理人韩天民与王建军发生的纠纷属于个人财产纠纷,并无

涉及公共财产,对社会并无造成大伤害。

3.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

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

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

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

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篇二:辩护意见书】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黄河市人民检察院:

黄河市泉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

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

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

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故意杀人、伤害罪,王香秀故意伤害罪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构不成故意杀人罪,而应认定

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王香秀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无罪。为维护犯

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

规定,提出以下材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是防卫过当造成的过失杀人,而非故意非法剥

夺他人生命。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与被害人均在路南刘屯旧货市场摊位卖

自行车,曾多次因生意问题发生过口角。2007年7月3日18时许,在本市复兴路13路站点,被害人赵四、其妻张丽英、其子赵玉田前

来挑衅。赵玉田率先动手,赵四也随即动手,一家人上前连踢带打,王香秀当时多次阻拦无效。在此过程中李大国一直没有还手。在李

大国反抗无能之时,不得已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刀具。

李大国主观上并不存在杀人的故意:

⑴赵家一家三口先前来挑衅,李大国开始一直没有理睬,并不想纠缠。⑵据李大国邻居朋友家人所述,李大国性格一向宽厚,不愿与

人结怨。⑶若李大国有杀人故意,他早在被打倒之前就有杀人的机

会而不至于躲避。⑷李大国杀人时并未注意到扎到哪里,也没意识

到赵玉田伤势十分严重至于死亡。

李大国拿弹簧刀捅人的行为是防卫:

⑴赵家三人蓄谋殴打李大国,李大国避开。这一次是特地跑过来殴

打被告的。⑵赵家三人包抄无故殴打李大国及其妻子二人。从证人

证言来看,赵四和其子赵玉田当天无故辱骂李大国王香秀,随后又

率先动手,并且用锐利的混凝土块敲打李大国的头部。

⑶李大国当时在斗殴中处于劣势。当时李大国被团团围住,还要保

护自己妻子。.公民无辜遭人殴打,我们不能要求被殴打的公民“打

不还手,骂不还口”。

⑷在这种环境中三人打两人。在这种情况下,李大国无疑感到生命、健康受到很大的威胁,恐惧心理油然而生。此时,拿出随身带的刀

子自卫还击,这是正常人的做法,是生物的本能。李大国原供述中

多次提到,他被打蒙了,对方冲上来打他,他才晃刀子或刺。

⑸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

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

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

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李大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防卫过当条件。

2. 犯罪嫌疑人王香秀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受到的侵害必须是非法的; 2、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正在进行中;3、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

人进行防卫;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本案的

事实和证据,王香秀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上述法定条件。在本案中,关于王香秀防卫对象的特定性是十分明显的,也是无须

争论的。因此不予赘述。涉及本案的关键和有争议的问题是王香秀

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成立的另外四个条件。⑴关于张丽英侵害

行为的非法性,

关于张丽英等人侵害行为的非法性的证据是非常充分确凿的。张丽

英边拽边抢王香秀的包。张丽英母子有一个按着王香秀的肩,另一

个用脚踹王香秀肚子一脚,踹王香秀右边的太阳穴一脚,踹王香秀

右腿几脚。张丽英行为的非法性是不言而喻的,也是不会因张丽英

受伤而改变的。

⑵王香秀对不法侵害的防卫恰如其时,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证据证明,张丽英动手,他的儿子赵玉田也随后前来帮助。王香秀

正是此时一人挡不住两个人攻击的情急之下进行了防卫行为。这些

事实充分说明张丽英等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并且正在进行,既没有结束,也没有被有效制止,正是由于张丽英以及其子两人对

王香秀的攻击,身单力薄的王香秀才在情急之下,顺手进行还击。

这个事实充分说明,王香秀进行的有效防卫行为不是在不法侵害发

生之前,也不是不法侵害行为完结之后。而是恰如其时,在不法侵

害行为正在

越演越烈的进行中,迫不得已抓起了工具进行防卫。

⑶关于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

识才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

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的证据清楚的证明王香秀用

硬板进行防卫的行为显然是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为了达到自

己的人身不再遭受他人的不法侵害的目而实施的,是真正意义上的

正当防卫。

⑷关于王香秀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的标准是,防卫的损害后果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所谓适度。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为了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在符合这种必要性的前提下,防卫的手段、

强度和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小于、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

度和后果。而本案中在王香秀遭受壮年女性和男性青年合力围攻的

情形下怎样进行有利的防卫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事实证明自己的拳

头已无法制止,只有借助于身旁的工具来进行制止,而在当时的情

形下不允许王香秀来考虑选择何种工具、用何种方式来进行防卫。

完全是出于身体的本能加之条件反射在紧急中顺手摸起了离自己最

近的东西进行反抗,并有效的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保护了

自己的人身不受更大的伤害。

依照《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各项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

犯罪,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

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

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

1.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

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2.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故意杀人。伤害罪。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及本辩

护律师本次提交的会见笔录和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李大国

防卫过当,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王香秀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

伤害罪。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李大国应认定为过失致人

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王香秀应认定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附:

1.会见笔录一份;

2.情况反映一份;

3.证人证言四份。以上证据均为原件。

此致

黄河市人民检察院

【篇三: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范文——强奸罪

致检察院之律师辩护意见书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

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

护人查阅了本案的诉讼文书,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

人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

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材

料和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一、侦察机关认定事实不清。

1.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系出于哥们义气,而非强奸的暴力

手段。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认识,曾有

过简短交流,从朋友口中得知赵某某是大龙(绰号,某某村一家按摩

店老板)按摩店的坐台小姐(从事卖淫行为),也亲眼看到赵某某出

去接客(卖淫)。2010年1月23日上午9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

某某准备陪王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还朋友钱,王某某接到女友电话

称赵某某在郑州某某村一家理发店不让王某某的伙计(男,姓名不详)带他的女友离开大龙的按摩店,二人遂赶到该理发店。王某某

问赵某某为什么不让带走,赵某某称大龙交代了不让离开,王某某说:大龙算个啥!出手打了赵某某几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帮着

打了几下,二人问赵某某服不服,赵某某说服了。然后他们一同到

了王某某租房的地方,待了一会,王某某对赵某某说:我们去港区

机场,跟我们去玩吧,赵某某同意,三人打的去机场。在路上,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随便聊了几句,王某某也对赵某某说:大

龙不算个啥,以后你跟着我们干吧。到了机场已将近中午,三人到

某某酒店吃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一直给赵某某夹菜,称想和赵某

某谈朋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其目的仅仅是为帮朋友出气而

绝非意图强奸赵某某,此时的“暴力手段”与后来双方自愿发生性关

系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如果犯罪嫌

疑人张某某具有强奸的目的,在他们一同到王某某租房的地方时完

全有实施的条件、场所、时间,但其并未实施,这进一步表明,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出手教训赵某某无强奸的目的。

2.赵某某去郑州市某某地系自愿而非受胁迫。

赵某某是大龙按摩店的坐台小姐,其从事的职业就是卖淫,赵某某曾亲口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过。当她看到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比较厉害,比现在所“依靠”的大龙还要能混,对于她来说跟着谁干都一样,为什么不跟一个能罩着她的人,当王某某问赵某某愿不愿一块出去玩的时候,赵某某并未拒绝,所以其去机场的行为不是侦查机关认定的【受胁迫】而是自愿。

3.双方发生性关系双方完全自愿。

2010年1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王某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三人吃过饭后一起到郑州市航空港区某某洗浴中心209房间开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先到下面洗澡,大约30分钟后上楼,赵某某正在房间内洗澡,王某某称要去还朋友钱先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躺在床上看电视对赵某某说;乖,我给你暖暖被窝吧。赵某某洗完澡后躺在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身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问你家是哪的,家里几口人,为什么出来做小姐等,赵某某称她家是某地的,她是独生女,因为她爸也是开按摩店的所以出来做小姐。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又说:我挺喜欢你的,咱们谈朋友吧,以后一块挣钱买车、买房、结婚,赵某某回答:中啊,跟着谁都一样,只要你对我好就行。二人又随便聊了一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说:你愿不愿意发生性关系?赵某某笑了笑,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某某主动躺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胳膊上说:你都满足不了我,还不如我以前的男朋友。然后,他们又做了一次。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谈朋友的目的(此时需要着重强调一点,他们之间的谈朋友与一般人所理解的谈朋友有些许不同,因为他们是从事卖淫或介绍卖淫的职业,虽然这样的职业为一般人所不齿,但我们不能仅此就否定了他们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任何行业的任何人都可以有他们所可以理解、接受的谈朋友的方式与目的),甚至是出于一块挣钱买车、买房、结婚的想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出谈朋友、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用的是征求意见的口气,不是把自己的想法强加给赵某某,赵某某在整个性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反抗的迹象,甚至第二次还是赵某某主动要求的。从当时性行为发生的环境及性行为过程中的表现来看,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赵某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她是完全有条件选择走出房间向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或其他客人呼喊求救的,以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但她却没有这样做,这足以表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完全

自愿的,并没有违背赵某某的意志,并没有侵犯赵某某的性的自己

决定权。

4.假如赵某某是被“强奸”,在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有很多疑点值得质疑。 2010年1月23日晚上7、8点,在洗浴中心209房间双方发

生性关系后赵某某穿着衣服到房间外面上卫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

某躺在床上,赵某某完全可以选择逃出去之后报警(犯罪嫌疑人张

某某没有跟着赵某某出去),但她却选择又回到房间。

当天晚上12点左右,某某洗浴中心人员过来要房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嫌贵,问赵某某愿不愿意跟他回老家,赵某某同意,二人打车

回老家,此时赵某某也完全有条件向某某洗浴中心人员或出租车司

机求救,但她却没有。

回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老家后,二人共同睡在大厅的沙发上,次

日清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做好早饭后他们才起床,犯罪嫌

疑人张某某起床后亲自给赵某某打来温水、洗头,到村里商店给赵

某某买爱吃的东西。赵某某称呼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妈”,问:“妈,我爸去哪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母亲也把她当未来的儿媳

妇看待,吃过饭后,二人手牵着手、说说笑笑、无比亲热地到犯罪

嫌疑人张某某的奶奶、朋友家串门。试问,一个女人若被强奸后还

会表现得如此大度、若无其事、开心么?

在以上很多时间、很多情形下赵某某完全有机会、有条件选择逃跑、呼救、报警,但她却没有,直到2010年1月25日下午5点左右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陪赵某某到某某村按摩店老板大龙为按摩店小姐租

的房那取她的东西的时候,被大龙带领的四男三女打了一顿后,大

龙说:俺的小妞你都敢领走,你不想活了!我跟派出所熟得很,你

拿一万块钱,要不然我就报警,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犯罪嫌疑

人张某某称没钱,大龙把赵某某叫出去后报了警,这违背了强奸案

被害人举报的规律和常理,有理由合理的怀疑该举报有受大龙指使

的可能性。

二、侦查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

嫌疑人供述。

1.该证人证言由证人孙某某提供,属传来、间接、言词证据,且不

论证人孙某某与赵某某的关系,该证人证言系由赵某某在被“强奸”

后向孙某某诉说,而非孙某某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身所感,充

其量相当于被害人陈述的复述,不能证明任何犯罪事实的发生,仅

能表明赵某某曾向其诉说过而已,但仅此也要建立在该证据真实性

的基础之上,至于该证据是否真实,我作为辩护律师目前无从考量,因此,该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无实质性价值,证明力极低。

2.被害人陈述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夸大或虚构某

些关键事实情节,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审查判断。

3.从目前我所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辩解及了解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来看,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构成强奸罪。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分析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列出的证据及本辩

护律师本次提交的会见笔录和证据,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系双方完全自愿行为,本案不构成强奸罪。

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案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010年1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一起从犯罪嫌

疑人张某某的老家来到郑州某某村一家十元休闲店,赵某某去坐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去网吧上通宵,次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赵

某某送饭,赵某某称来例假了肚子疼,二人找了一个旅馆休息,犯

罪嫌疑人张某某去药店给赵某某买了止疼药。无需否认,犯罪嫌疑

人张某某在此次赵某某坐台行为中有充当牵线搭桥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案构不成强奸罪,而应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另外,为更好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辩护人

现提出如下建议,望贵院采纳:

1.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教训赵某某的原因。

2.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赵某某是否反抗。

3.查明赵某某是否从事卖淫及其报案是否受大龙的指使。

附:

1.会见笔录一份;

2.情况反映一份;

3.证人证言四份。

以上证据均为原件。

此致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贺律师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2010-5-26

法律意见书

京大(沪)法意(09)字第09号

尊敬的吴菊萍检察官:

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查阅了案宗,根据现有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敬请您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汪某某的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认定抢劫罪必须符合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是否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不是以其事先预备为标准。

抢劫罪的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强行接取财务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意识行为人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直接交出财物。

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完全不符合这样的特征,不能以二百六十三条认定他的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1、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与汪军案发前无共同犯罪故意,事前也未曾有通谋行为,其不能构成盗窃罪共犯。

。” 按照刑法一般理论,凡涉及认定共犯的,必然要考察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这是共同犯罪最为本质的特征。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一为主体是两人以上;二为个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三为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

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唐小军律师 XX年9月19日

起诉意见书范文

学论文审计论文声学论文农学论文法学论文实用文稿搜索论文考试信息考试软件论坛交流论文发表论文订 单 论文联盟首页→ 实用文稿→ 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文书 背景: 阅读内容 起诉意见书: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日期:2008-09-17] 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对案件侦查预审结果的最精要总结,是提起公诉和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二、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篇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刑诉字[2012] 34号犯罪嫌疑人许稳,男,出生于1991年12月6日,省份证号码340221************ ,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是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大学学生,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阜平县平阳镇燎原村28号.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许稳涉嫌盗窃一案,由王晶与2011年4月22日9时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许稳于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许文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早上许犯罪嫌疑人许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台球,所以在早上7时许才回到宿舍,在经过312宿舍时看见门没锁就进入了该宿舍,进入宿舍后发现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觉,同时看见三台本电脑放在书桌上,由于许稳家境不是太好,同时又沉迷于吃喝玩乐,经常手头紧张.而当天正好许稳身上没钱了,于是临时起了盗窃的意图,在经过一番挣扎后将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将电脑藏于衣柜中.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许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印) 2011年6月7日附:1,本案卷宗3卷12页 2,犯罪嫌疑人许稳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篇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9〕56号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2004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06年10月刑满释放。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7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 2009年8月27日晚,罗××隐藏在××公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范文

起诉意见书范文 学论文审计论文声学论文农学论文法学论文实用文稿搜索论文信息考试软件论坛交流发表论文订单 论文联盟首页→实用文稿→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文书背景: 阅读内容 起诉意见书:刑事案件起诉意见书及范文 [日期:xx-09-17] :作者: [字体:大中小] 一、概念及作用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 __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

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对案件侦查预审结果的最精要总结,是提起公诉和审理案件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提供了依据。 二、格式内容和写作方法 起诉意见书的结构由以下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首部 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机关名称+文种“组成,分两行行文。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由公安机关代称、程序及文书简称、年度、案件排列序码号等组成。如:“×公预起字[年度]第××号”。 3. __的基本情况及违法犯罪经历等内容 __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及住址。以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被劳动教养及其时间和事由;是否在押,如在押,应分别写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羁押的处所。共同犯罪案件有几个 __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 __的违法犯罪经历要分别叙述,按照首犯、主犯、从犯、协从犯的顺序排列。单位犯罪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和职务。 4.过渡语 在以上内容写毕后,为领起下文,另起一行写明如下一段固定用语:“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 __×××有下列犯罪事实。”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起诉意见书的写作重点,要写清楚犯罪事实和提出起诉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

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写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 写 ▲刑事代理意见书审查起诉范本应该怎么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 **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曹××罪名成立,曹××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曹××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不让曹××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曹×ד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曹××?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

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三份照片。证明曹××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曹××的辩护人: 王**、刘* 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本辩护意见书敬请公安、公诉机关依法附卷。 ▲范文二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事实方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证据方面:

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文

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文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下面是小雅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文 格式: 1、首部 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 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 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 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意见书范文: 被告王XX,男,现年XX岁,XX市人,X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XX,别名宫XX、宫大X、男,现年XX岁,XX省东阿省人,X族,初中文化,原系XX市红旗运输场工人,家住XX市河西区大沽路1325号内24号。被告人宫XX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到红旗运输场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 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XX,男,现年XX岁,XX市静海县人,X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XX,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XX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19XX年XX月XX日被拘留,19XX年X月X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X、宫XX、张XXxx一案,经本局自19XX年X月X 日至19XX年X月XX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19XX年XX月XX日下午,被告王XX将被告宫XX、张XX纠合到家中,计议外出拦截妇女。当日晚8时许,被告王XX身带菜刀一把,伙同被告宫XX、张XX骑两辆自行车沿津沽公路东行,至后辛庄双洋渠桥上等候拦截妇女。当未婚女青年宋XX与对象季XX

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丁原儒家属委托,齐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XXX担任受贿一案被告人丁原儒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为其辩护。经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丁原儒再任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校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对于案发后丁原儒坦白交代,有自首情节,现所有款项已经全部追缴,事实清楚,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首先,我们就1997年年底到1998年年底所收受董法春、马海山所送的44万元发表辩护意见。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的性质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丁原儒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是按照《教育法》的规定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于集体所有性质,举办主体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因此,山东省潍坊贸易学校不是国家机关。 我国《刑法》第93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的规定中指出,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丁原儒担任的潍坊贸易学校校长和该校党委书记职务,也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丁原儒并非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丁原儒任潍坊贸易学校校长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任命委派,而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内设机构中第二个为人事教育部,其职能有管理学校一项。丁原儒为该校校长必须服从主

刑事起诉书书写范文.doc

刑事起诉书书写范文 刑事起诉书书写格式【1】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 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

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 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表明, 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被告人杨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及刑法政策,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信: 一.我方代理人韩天民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1.在王建军询问韩天民房地买卖问题的时候,韩天民并没有说该门面是他的。在2010 年3 月22 日韩天民的笔录中记载道:在2009 年11 月份的时候,这个东海市远方宾馆的王建军来到了我经营烧烤的东海市三建公司 5 号门面,来的时候是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好店里做生意,王建军就问我,这个门面是否是我的,我当时回答他说:这个门面不是我的。韩天民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构成前提。 2.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韩天民后以五号店主人的身份与王建军签订合约但是其在讯问笔录中也说到:如果你买了这个门面,这三万元钱我就不会退给他,如果没有买下来,我就退给他王建军。我事后找一个熟人,名叫赵志龙的朋友(他是农业银行的人)叫他去帮我查一下,王建军是否直接从徐小芳手中买下了这个门面,赵志龙查了之后告诉我说,他们双方在2009 年12 月 1 日双方直接成了交。我得知这个情况之后,我就不退给他王建军这三万元钱。表明韩天民并没有希望非法占有五号门面也没有想非法占有三万元的主观意识,只是法律认识界限不够清晰。韩天民在得到三万元后也并没有直接花去,而是交予妻子,并且在之后全款归还给了王建军,更加没有构成非法占有的事实。 二.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韩天民诈骗王建军3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韩天民与王建军的合约中,与双方的询问笔录中都提到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了定金叁万元现金给他韩天民,其余的就按约定在权证过户后当日付清。表明30万元并没有真正支付,而且三万元的现金也在随后一次性归还,且原告证言前后矛盾,有理由质疑其真实性。 三.被告人丁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量刑情节。 1.我方代理人韩天民文化水平低下,对法律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导致不当行为出现。但认错态度诚恳,返还原告财物及时,不无拖欠行为。 2.我方代理人韩天民与王建军发生的纠纷属于个人财产纠纷,并无涉及公共财产,对社会并无造成大伤害。 3.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院开庭审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崔某某一审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起诉书、本案案卷材料以及鉴于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吸收存款是以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在该案中,集资人是向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资金,集资人收到的都是盖有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章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河南美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长垣分公司。虽然有时集资资金转入了崔某某账户,但还是以美嘉公司单位名义进行的集资,这只能说明公司财务混乱,而不能说明是崔某某个人集资。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美嘉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其次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支付集资人利息和壮大公司实力。集资人的证言一致认为自己的集资款是向美嘉公司提供的,也一致认可崔某某是美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其从事的行为也是美嘉公司的行为。每次收到集资人的集资款均有美嘉公司会计出具的收据以及投资合同。 最后,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第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第二,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第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综上,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应为美嘉公司,崔某某作为美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本案报案记录反映不实 1、根据卷宗3孙秀英报案情况,其供述其第一次到河南美嘉存款是2014年。侦查机关问你怎么知道李保国也参与公司的经营了?孙秀英回答美嘉公司在2012年阴历腊月二十六在长垣县城湘豫情大酒店请我们村在美嘉公司存钱的人吃饭时勾洪宇给大家介绍时说李保国是美嘉公司李总,李保国也主动说自己是美嘉公司李总。根据孙秀英供述其在2012年时并没有在美嘉公司存钱,既然其没有存钱其是如何去参加的请客呢?这只有一种可能,她的供述不是真实情况的描述,况且孙秀英也未提供存款合同,在崔某某的还款计划中也未见到孙秀英的记录。

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本

精选文档 * *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X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XXX……[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辩护律师XXX……[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犯罪嫌疑人涉嫌XXX(罪名)一案,由XXX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XXX涉嫌XXX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 精选文档

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XXX……(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涉嫌XXX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履行情况,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随案移交物品件 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精选】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会签时,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非法经营烟草辩护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朱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担任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的听取了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并愿与公诉人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本案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共同商磋。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1、关于非法经营犯罪的客观要件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是指“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即无生产许可证而生产、无批发许可证而批发、无零售许可证而零售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形式必须是无证经营才能构成。这里没有无证运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2、关于非法经营共犯的主观要件问题。 从《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4条及该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仍提供车辆和运输,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才应认定为共犯。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共犯应当同时具备两个主观要件:一是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在无证经营烟草;二是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帮助他人无证经营,没有规定为没有准运证托运人运输烟草制品就构成共犯。 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他被告人是在无证经营烟草,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朱某某提供车辆运输是用于帮助其他被告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庭审证据表明,事实上朱某某只是作为承运人运输烟叶,而不是为了帮助其他被告人非法经营,只是为了收取自己的运费。朱某某对于本案涉及的非法经营行为事前既无共谋、也没有想事后分脏,更未参与无证经营的过程。因此,朱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的共犯。 第二、本案中烟叶价格197130元的鉴定结论不合法,涉案的金额存在重大的出入。 本案涉案的烟叶价值是由汉中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估价,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规定,汉中市烟草专卖局只能对“卷烟(含国外卷烟)”进行鉴别检验,而不能对本案涉及的烟叶进行鉴别检验,当然更不能对涉案的烟叶价值进行估价鉴定。而本案涉及的烟叶不是假冒伪劣的卷烟,所以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没有资格对本案涉及的烟叶价值进行估价鉴定。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因此本案涉及的烟叶的价值只能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当地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起诉意见书格式范本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

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履行情况,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1、本案卷宗卷页。 2、随案移交物品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8a13325252.html,)/总结报告/情况报告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落实情况的 报告 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给我镇的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建议,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镇领导班子会进行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进行了认真的落实,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针对我镇曾存在的个别干部职工存在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进一步加强法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贿赂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针对本镇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镇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以案释法观看《警示录》;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腐败的危害性,汲取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牢记肩上的责任,正确看待和行使党和

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做到警钟长鸣,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巩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不断提高拒腐防疫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xx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镇属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这个核心,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将年度反腐各项任务分解细化为多个工作项目,分别落实,年终进行专项检查和考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制定完善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信访监督等制度。出台考评奖惩制度、廉政责任书制度、行政投诉通报制度等,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靠制度监督、按制度办事的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村用镇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符合审批事项的先审批后收款,村级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置的“村级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二是严格村级

辩护意见书(精神病人故意杀人)

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公诉人: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会见了犯罪涉嫌人***,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公诉人予以采信: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案发后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且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应视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结婚数十年,被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经常无故打骂、虐待犯罪嫌疑人及女儿,犯罪嫌疑人也多次尝试向公安机关求助,但问题总是难以得到彻底解决。 被害人***的妹妹***称(证据卷第50页):“我嫂子平时是一个很软弱的女人,在我哥哥常年的殴打辱骂下也患有精神疾病,持有精神残疾证……我哥哥第一次送往精神病医

院时是因为我哥哥精神病发作殴打我嫂子***,差一点将***殴打致死……今天我嫂子会做出杀害我哥哥***也是常年受到我哥哥***殴打辱骂后精神崩溃导致……”。案发当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弟王**发生矛盾,王**报警,民警调解劝离后,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扬言要杀死其弟和其母,犯罪嫌疑人因受其长期虐待且自身患重度抑郁,情绪难以控制,终至崩溃,故被害人对于案发存在严重过错。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14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被害人过错程度、犯罪的性质和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辩护人认为,法律在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前提下,也不应忽略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当被害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行为也已经触犯了法律,当该行为是诱发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动机最主要的因素时,就应当认定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犯罪嫌疑人本身也成为受害人,在该情形下,对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情节较轻”处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长期遭受暴力以及处于恐慌压抑状态,使得其在心理上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这种精神上的抑制积压到一定程度,一旦爆发就容易走极端而失控。由于男女体力相差悬殊和出于对施暴丈夫的恐惧,对被害人的反抗时间点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所以无法以正当防卫事由得以免于处罚,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疑就是对长期殴打虐待的一种潜意识的防卫行为。 三、犯罪嫌疑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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