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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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

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唐小军律师

XX年9月19日

张益雄法律意见书

谭瑶涉嫌抢劫一案辩护词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周红中的委托,指定刘勇军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谭瑶涉嫌抢劫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们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基本事实:2014年12月7日前,犯罪嫌疑人谭瑶受嫌疑人聂峰主使,本来在娄星广场委托去教训同校的同学张子安,后刘学纠集戈琛、吴赞杰及其朋友、肖海熙约定在学校大门口见面,因发现张子安人多,怕搞不赢,只好再叫人来帮忙,由戈琛打电话给他朋友,张益雄因为戈琛是朋友关系,硬于情面,本来在火车站歌厅唱歌的,怕朋友被打,只好跟在歌厅唱歌的几位朋友一块来到职院门口,戈琛他们看到张益雄他们来了,就跑过去问张子安,你就是张子安吗?张子安说是,周乘超走过去推了张子安一下,然后两人相互推搡了一下,张子安大声喊,打,但是张子安的人没有动手,周乘超推着张子安2米左右,把张子安推倒后,刘学等人就上去打张子安,张子安爬起就跑,跑到新化农庄附近,周乘超抓到张子安并把他弄倒在地然后大家一哄而上打张子安。这都是阅读案卷后的原话。

一、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1、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和哥们义气。根据《刑法》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张益雄是从犯,在别人殴打被害人时,只是出于哥们义气踢了几脚,并且主动喊公安来了,阻止了别人对受害人的加害,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益雄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见受害人倒在地下的情况下主动放手,属于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对张益雄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学生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是在校学生间的斗殴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张益雄是在听到朋友刘学称有人抠打他的情况下才赶到现场。这不是一场为了逞强斗狠、耍威风、取乐等行为来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抠打他人行为,相反在张益雄他们赶到现场后,受害人亦纠集多人等在事发现场,可见这原本就是一场学生间的聚众斗殴行为。 而且犯罪嫌疑人张益雄系在校生,2014年5月5日实施犯罪行为前是学生会生活部长,在学校表现一惯都非常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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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导语: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法律意见书检察院 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作为钟俢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根据律师会见时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1、在律师会见时,钟俢林明确供述说李选周的鼻梁受伤非自己所为,其只是看见李选周在打湾里其他人时前去劝架,无意中推了李选周一下,李选周不小心从约一米高的田埂上跳了下去,当即李选周就用锄头打人,因同湾人钟琼楚也在现场,就被李选周用锄头挖中了脚,后李琼楚就用手刮中了李选周的鼻梁,钟俢林见李选周手中拿着锄头就转身跑了。从犯罪嫌疑人钟俢林的供述来看,本案被害人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他人所至,非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所为。 2、在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钟俢林之亲属已向

贵院提交过钟琼楚证言,李琼楚也明确承认李选周的轻伤后果系其所为。 故而从1.、2两点看出,本案存在较大分岐,恳请贵院核实,以便准确适用当事法律。 二、犯罪嫌疑人钟俢林至今已被羁押长达五个多月,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俢林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也只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况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钟俢林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 唐小军律师 XX年9月19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_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迈克尔·乔丹先生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XX律师事务所 咨询(或委托)事项:乔丹公司侵犯乔丹姓名权 作为委托指定的法律事务承办机构,XX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XX对乔丹起诉乔丹公司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提供相关的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经验,确认如下事实: 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被称为“空中飞人”,迈克尔·乔丹的名字沿用至今。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2009 年整体变更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图案是一名篮球运动员跳起扣篮的动作。目前它在中国的5715 家零售店销售乔丹牌篮球鞋和球衣。2011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10.6亿元。按照此前计划,乔丹体育将于2012 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上交所上市的体育用品公司。 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根据法律确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根据我们专业性的法律知识和律师经验,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首先,是否侵犯姓名权,需要看“乔丹”是否让公众把它和“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形成联系,则无法说明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姓名权的范围覆盖到笔名、艺名、译名等,Michael Jordan对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享有姓名权是无疑的。只要经营者在使用商品品牌的时候,没有“搭便车”行为,没有误导相关公众的故意,则不能认定为侵犯他人姓名权。 但是乔丹是一个普通姓氏,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乔丹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的对应关系,以及乔丹体育在经营中,是否使用乔丹的姓名、形象。由于领域相同,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二字很难不让人联系到“迈克尔·乔丹”。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起诉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迈克尔·乔丹作为知名人士,无论其姓名翻译成什么语言和文字,他的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同样,乔丹体育将“乔丹”两个字注册成为商标,享有商标权,也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要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我国法律对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在于使其从社会成员的群体中特定化出来,用以区别于其他自然人,标明自己的主体地位,那么,人格权与自然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抛弃,但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本文是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导读:本文是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希望能帮助到您!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一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及法定代理人李xx委托,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李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为1816元,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周岁,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认识。因其在家人反对早恋,便赌气离家出走,在得不到家人帮助情况下,为满足上网及生活需要,伙同他人盗窃,其主观恶性不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四、李xx和其父亲李xx愿意退赃退赔,现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

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五、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唐赏 3月14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二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

关于XX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XX 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格式) 致:XX 人民检察院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委托,指派XX 律师担任 贵院审查起诉XX、XX、XX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查阅 案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多方调查相关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现就犯罪嫌 疑人XX、XX、XX 所涉嫌的罪名定性问题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X、XX、XX 是在自身和精神受到伤害后向对方提出的正当赔偿诉求, 不属于敲诈勒索。XX、XX 两人在游戏厅正常消费,因一点小事争吵而被人殴 打致伤,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对于此事游戏厅方面存在安保失职的责任, 理应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XX、XX 在人身和精神受到损害后向游戏厅 老板某某主张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20000 元。此事完全符合正常的利益主张。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 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认定,敲 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 公私财物的行为。XX、XX、XX 不存在有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或 胁迫手段要求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XX、XX、XX 事实上向游戏厅老板XX 主 张赔偿20000 元事出有因。游戏厅作为特许经营的行业,进出人流量大而且较 为复杂,在场所秩序维持和顾客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游戏厅经营商有较重于其他 行业的责任,XX、XX、XX 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敲诈他人财物的主观恶意。 2.X、XX、XX 的赔偿诉求最终得到协调解决,不存在暴力或胁迫。据案 卷提供的事实,并走访当事人得知:XX、XX、XX 与游戏厅老板某某最终是在 协商情形下达成赔偿协议:游戏厅老板XX 赔偿XX、XX 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共计10000 元。由此可知XX、XX、XX 向游戏厅老板某某主张赔偿的行为完 全是在民事平等协商解决的范围内进行,不存在暴力或胁迫他人处理财物的情形。更加说明XX、XX、XX 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如果以敲诈勒索罪来追究XX、XX、XX 的刑事责任,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要 件。这显然违背了我国刑事法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二、犯罪嫌疑人XX、XX、XX 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XX、XX、XX 等人在主观心理上不存在一种肆意挑衅故意。XX、XX、XX 等人在被他人殴打一事上事后觉得自己吃亏,无论是在面子上还 是赔偿上都没有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心理上也很难以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因此想前去找游戏厅老板再次协商解决,以便变更之前的协议追回应有的 损害赔偿。双方在之后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了冲突,在冲突中虽然XX、XX、XX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来源:无讼阅读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

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 【第1篇】刑事法律意见书(盗窃案)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检察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xx亲属的委托,指定我作为其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相关案卷,辩护人非常感谢检察官认真办案的态度,辩护人对本案犯罪事实及盗窃罪名无异议,但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所以有以下两点建议向贵院提起,希望能采纳其中之一:一、建议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如果本案提起公诉,建议在量刑时公诉机关能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上法律意见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犯罪嫌疑人xx犯罪情节轻微。 1、盗窃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此次盗窃行为的被盗物品为一辆半新的摩托车,价值不高。 2、被盗物品已追回,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 3、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参与实际的盗窃行为,他的最初目的也只是参与销赃,而且最终也未完成销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盗窃公私财务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

赃、退赔的。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此解释的此款规定。 二、其次,犯罪嫌疑人xx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坦白的比较彻底。 2、xx协助办案机关抓住了本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王xx。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xx是从犯,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不论是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还是根据其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供述,在此次共同犯罪中xx仅起到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提出犯意的不是他,具体实施的也不是他。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xx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xx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xx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也只是因为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生活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盗窃行为。 5、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xx的盗窃行为主管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

被告人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毒品犯罪》一案中李涛、马力、魏宏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参加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活动。在本案侦察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承办本案的警官及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情况,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我们特提出以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对于本案中的被告李涛 1、被告无前科。被告在逮捕之前,无前科劣迹,一直本分做人。 2、被告坦白交代了犯罪行为。被告在被拘留后,如一的交代了本人向同案被告马力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以利于贯切党和国家坦白从宽的方针。 3、被告在本案中有重大立功表现,从侦查卷中可以看出李涛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待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本案中周洪的活动规律和联系方式,这是本案中的重要环节,在今天庭审过程,他一直如实交待案情,积极配合审判工作,并对自己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也希望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认罪伏法,如果有机会其定会认真改造,报效社会。 4、从法庭调查的结果来看,该案件的社会危害后果不是很严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贩

卖毒品数量的多少、以及出售对象的人员的多少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社会危害性大小判断的重要因素,因此,结合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李涛情况,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全国法院座谈会纪要》指出:“毒品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而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量刑的数量标准不能简单化,确定刑罚必须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近期,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应当结合本地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和依法惩治、预防毒品犯罪的需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毒品死刑案件的典型案例,恰当把握。量刑既不能只片面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片面考虑其他情节,而忽视毒品数量。” 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宽大判决。 对于本案中被告魏宏 1、本案中魏宏协助李涛运输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受人利用。 在本案中,魏宏将旅行包带回天津只是出于朋友之间的帮忙,李涛并未明确告诉魏宏他身上带有大量毒品,而且李涛答应给魏宏1000元报酬,我们只能认为这是一种简单的民法中的简单交易,而且魏宏更是出于朋友义气的帮助,这是被李涛的利用。 2、本案中魏宏出于一种不知情的状态,不能认定为毒品运输 所谓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湖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荆永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犯罪嫌疑人荆永忠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地阅读了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调查、走访了相关知情人,并查找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在本案中的被害人薜昌兵及薛阳涉嫌敲诈勒索罪,请贵院立即起动立案监督程序,责令辰溪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薛昌兵、薛阳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立案侦查,并请贵院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本案的事实 2013年7月10日,荆永忠经过城郊乡经济林杨子湾煤窖时,发现堆放着一些松树尖和杉树尖,于是用自己的车拉走10节松树尖回家做柴烧,价值约300-400元,没过几天,薛昌兵、薛阳就找上门了,对荆永忠一顿大骂,并用拳头、砖头对荆永忠一顿欧打,致使荆永忠鼻梁骨折,事后两人对荆永忠说:“你偷了我的松树尖,怎么办?你得赔我一万元,否则就把你打死”,荆永忠见到他儿子用砖头砸其头部的时候,情不自愿的说:“好,一万就一万,但我现在没有钱,等我把橘子卖了以后,再赔给你”,这时薛勇就从身上拿出笔和纸强迫荆永忠打了一张一万元的欠条。 事后,荆永忠及时赶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受理,没办法只好到医院住院就诊,最后经鉴定荆永忠的鼻梁被薛昌

兵、薛阳打成骨折。 二、被害人薛昌兵、薛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构成犯罪,构成敲诈勒索罪,其理由是: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四个要件来看:1、主体标准,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标准,①罪过形式:故意,认识因素:明知自己敲诈勒索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希望,3、客观标准,①行为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②情节标准,一是数额较大即湖南为4000元立案标准,二是多次敲诈。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不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不以敲诈勒索既遂为要件,只要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就可以依法定罪,结合本案,薛昌兵、薛阳共同敲诈勒索的金额是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对于既遂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属于犯罪未遂(薛昌兵、薛阳没有获得财物),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薛昌兵、薛阳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薛昌兵、薛阳的刑事责任。 三、薛昌兵、薛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式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书作文之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给检察院的法律意见书 【篇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撰写与提交攻略 2016-03-30 法律诊所 作者:陈亮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 声明:本文来源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 立即删除!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 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 为刑事法律意见书。刑事法律意见书不仅是辩护律师诸多辩护工作 的集中体现与结晶,同时还是实现有效辩护重要工具。它具有不同 于民商事法律意见书的特别之处,首先法律意见书面对的对象仅限 于公检法等刑事办案机关;其次,因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具有阶段 性的特点;最后刑事法律意见书有集法理与情理于一身的特点。但 现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经验不足和不了解各办案机关 的办案特点等诸多原因,很多有效的法律意见最终未能被办案机关 采纳,甚至很多办案机关将意见书束之高阁。因此如何撰写刑事法 律意见书,并在各个诉讼阶段如何提交,如何从形式辩护走向有效 辩护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刑事法律意见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 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 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 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其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各阶段向办案机关撰写并提交的其认为已方当事人符合会见条件,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的专用法律文书,统称为刑事法律意见书。下面是为你带来的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欢迎阅读。 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

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法律意见书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我受谢ZZ的委托及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为谢ZZ涉嫌寻衅滋事一案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依法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谢ZZ,了解了本案的事实经过。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辩护人认为,区分两罪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犯罪客体;二是犯罪故意。 犯罪客体是区分两罪的首要标准。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进也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从刑法分则的编排可以出,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那么如何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何种客体,辩护人认为,可以把犯罪对象是否特定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当犯罪对象特定时,该行为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当犯罪对象不特定时,该项行为侵犯的主要是公共秩序。 不能把是否发生在公共场所作为是否侵犯了社会秩序的依据。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犯罪行为未必侵犯了社会秩序,辩护人认为,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公共场所没有其他人或者人很少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引起不特定多

数人的心理恐慌,公共秩序就没有受到侵害;反之,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只要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不案和恐慌,该行为就侵犯了公共秩序,也就侵犯了社会秩序。本案中,嫌疑人谢ZZ等人于店2014年6月8日15时40分许进入“兰州正宗牛肉拉面”损毁财物,此时该店除了店主和谢ZZ一伙人之外没有其他的人,而且犯罪对象特定,不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的心理恐慌,即没有侵犯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谢ZZ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故意。寻衅滋事罪中的行为人在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具有不明确性、不特定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行为人想要破坏的就是他人的财物,因此两罪的区别,反映在犯罪主观方面,就是犯罪故意不同。第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故意属于不确定的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仅有概括的认识,具体有哪些犯罪对象会受到侵害,会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行为人都没有明确的认识,这些也不是他关心的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故意属于特定的故意,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的发生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第二,犯罪的故意内容方面,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特定财物遭到侵害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对公共秩序的侵害是直接故意的态度,是积极追求,而对他人财物的毁损持是间接故意的态度,是放任,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也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毁坏持的是直接故意的态度。这是两者重要的区别;第三,从刑法分则对两罪的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两罪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

检察院常用文书整理

【名称】拘传证(1) 【发文号】检拘传[ ]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拘传证 检拘传[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兹派本院工作人员_______________对居住在____________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予以拘传。 年月日 检察长 (院印)到案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 讯问结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分 被拘传人:__________________ 宣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联在拘传讯问后附卷 拘传证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讯问时使用。制作时由检察长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填写讯问结束时间,并签 名或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本文书共二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由被拘传人填写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后附卷。 ==================================================================== 【名称】指定管辖决定书(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发文号】检指辖[ ]号 【发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文】 指定管辖决定书 (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指辖[ ]号

刑事法律意见书

刑事法律意见书 导语: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刑事法律意见书范文 身为一名成年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符合拘留的条件一定会被拘留,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也必会判刑,但谁都希望能有机会去改过自新,重新生活。我们经常会看到律师起草法律意见书,那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呢?下面是一则关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致:XX人民检察院 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此案件的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到贵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经过详细的阅读、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及悔罪的态度。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法律意见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被告人赵某对及的行为及本案的基本事实并无异议。 (二)关于本案被告人供述的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被告人供述,他与被害人在案发之前没有交集,案件发生时因为临时起的冲突,而伤害被害人也并非本意,是在两个人厮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对此辩护人恳请法院调查清楚本案的事发经过,而非结果定夺,并且对被害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给予采纳。 (三)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量刑情节方面的法律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此案件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和治安处分,所以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极好,并有及时悔改的态度。本案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是法律意见,望法院采纳。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在为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学中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通过多次会见其本人,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程序。但要认定王学中犯有盗窃罪,仍然是证据明显不足。凭现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认定王学中犯有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虽经两次补充侦查程序,但侦查机关并没有能证明王学中犯盗窃罪的新证据到案。有变化的只是将原来侦查人员对案件的部分情节的陈述和对王学中的辨认做了数量上的增加,但内容上没有实质的变化。 二、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学中犯盗窃车辆罪的证据之一是王学中的车牌挂在了被盗车辆上。王学中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王学中的车牌丢失,被他人在王学中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盗车的目的,将王学中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王学中车牌丢失的证据有:①、王学中的陈述;②、王学中邻居的证明;③、交管部门补发给王学中的车牌。在这种情况下,王学中和被盗车辆失窃没有关系。第二种情况是:王学中在知情的情况下,在实施盗窃车辆的过程中,亲自或是同意他人将自己的车牌挂在被盗车辆上,以达到盗车的目的。当然在第二种情况下王学中和失窃车辆被盗脱不了干系。但此种情况必须要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证明之。否则第二种情况的假设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事实是到现在侦查阶段彻底结束。也没有任何能证明此种情况存在的证据。 至于说王学中到底丢了两个车牌还是一个车牌的问题,说到底这是个态度问题。态度问题只有在确认王学中犯有盗窃罪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如果王学中根本就没有犯盗窃罪,那么态度问题在法律上对王学中来说就毫无意义。充其量只是个道德问题。 三、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王学中犯盗窃车辆罪的证据之二是刑警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李某先生: 2014 1 2、 3、 4、 5、 6、 7 8、《销售费用结算表》一组; 9、《证明》及购销、买卖合同一组; 10、《借款单》一组。 (二)尚未取得的资料: 1、2012年2月10日发函的签收证据;

2、在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发函主张权利的留存证据; 3、领取部分提成款的银行流水; 4、《劳动合同》; 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 2、 3、 4、 5、 6、 7、 8、 9、 10、(下 根据你提供的以上资料并结合你口头陈述可知:你自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首先,在工作期间,通常采取向某某公司借款的形式,领取差旅费、活动费及其他维护费用,且数额较大;其次,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可以根据销售业绩和某某公司有关“提成、补贴政策”领取提成费用;最后,以应当领取的提成费用冲抵前期“借款单”。2012年5月从某某公司离职后,仍有部分提成款未领取、未结算。你在2012年5月29日发函催要提成款(但未保留发

函证据),在2014年2月再次发函催要,均未果。 根据以上内容,本案有以下主要待证事实:(1)主张提成款的时效问题?(2)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提成、补贴政策?(3)所主张提成款销售的有关产品的符合领取提成的条件?(4)前期已领取部分提成款数额及已将部分提成款冲抵借款的事实? 四、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1 (2) (3 你个人独自完成,理由如下: ①因以上第三方是某某公司相关购销、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即某某公司的客户,且部分客户已因你离职而转与现在工作单位合作,故某某公司可能会以相关证明单位与你有利害关系或因与某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中有争议等为由,认定该证据缺乏证明力或证明力较小。 ②以上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购销、买卖合同与《催款函》后所附表格列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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