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
因果关系鉴定

一、问:如何进行伤病因果关系确定?

答:1、申请条件:(1)本次外伤与疾病的关联关系。

(2)由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委托。

2、申报资料:社保管理处工伤保险科或管理站的介绍信、原始病历资料、X光片、CT片及报告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和被鉴定人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被鉴定人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3、办理程序:(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者领取《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2)按《鉴定通知书》,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带

齐相关资料进行鉴定并领取回执。

申请人凭回执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鉴定结论。

二、原告有颈椎病,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面部擦伤)。之后原告住院期间做了颈椎病手术,并提出手术费由被告赔偿。被告提出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法官不准许。

请问:法官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拒绝鉴定的请求

(备注:原告在没经过法院的情况下私下做了医疗鉴定,并且被法院采纳)

严格说,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的,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原告委托的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鉴定,法院的确有可能采纳。如果该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法院仍要采纳,那就是法院有问题了。被告应向法院继续提出异议,如果法官仍不采纳,并以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判决,建议被告上诉,并在二审重审要求重新鉴定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点: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应记载有被告要求鉴定的内容,否则二审法院也肯定不会支持重新鉴定。

二、具体案例及鉴定报告:

2006年6月23日,张某驾车在市某十字路口,将闯红灯横穿马路由南

向北通过的58岁的江某撞伤,责任认定张某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技术标准

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横过道路违反安全通行

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江某伤的部位是:额头碰在车的前部,前右臂及右手掌皮肤擦伤。根据江某

现场受伤的情况及江某在120急救车来时,自己快步走向急救车的情节,张某认为江某受的是轻伤或者是轻微伤。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的时候张某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6000余元。江某在医院住院两个月,共花费11000余元,要求张某支付,张某觉得江某的病情应该是很轻的,不应该花费如此高的医疗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江某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共15万余元,其中,住院治病花费医疗费110000余元。

从法院的阅卷中发现,原告江某治疗的病情如下:1.无骨折脱位型颈髓损伤(D级);2、颈4—5,颈6—7椎间盘突出症3、轻度闭合型颅脑损伤脑震荡;

4、右前臂皮擦伤、右手掌皮肤软组织挫伤;

5、2型糖尿病

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2级。更重要的是,在原告的病例中显示,原告在行椎间盘摘除植骨融合内 (枢法模zephir前路钛板) 固定手术治疗时,使用了进口的前路钛板,该钛板就高达35000元,而国产的价格为经过我向有关的厂家咨询才17000元,是家属要求使用进口材料的。原告医疗费用中包括了治疗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这两种病,稍有医疗常识的人都知道,肯定不是事故造成的,由此看来,就非常有必要对该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即原告的受伤情况及医疗花费情况进行鉴定,换言之,哪些病是该起事故造成的,哪些医疗费是被告应该承担的进行鉴定。为此,被告代理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后某鉴定中心做出了“法医学鉴定报告”报告的结论是:

一、被鉴定人—原告江某颈部有原发性颈椎病(退行性变较重),发育性椎管狭窄,但此次车祸可加重其相关颈部疾病症状,即不能排除颈部疾病症状

的加重与此次车祸的关系,根据资料记载,结合被鉴定人本身的情况,此种车祸与颈部损伤的参与度为10—30%,医疗花费的承担与损伤的参与度一致(10—30%)。

二、.进口的前路钛板为不必要花费,该手术可采用国产钛板材料,国内临床使用最多是价值18200元的钛板,治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疾病合理的花费为70230元。

结合本案,被告张某根据其过错责任,对原告发生的医疗费应该承担70%的赔偿责任,再根据损伤的参与度10—30%,若按照最高的参与度30%计算,被告张某最高应该承担的医疗费为14748.31元。该司法鉴定是非常公平的,也是符合实际的。

三、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及医疗技术鉴定的功能区别及证据属性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属于法医学,多数属于对故意或过失性的人身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进行的鉴定,多数为侵权行为单一且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鉴定目的主要是确定人身损害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而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过失鉴定在内的医疗技术鉴定则属于临床医学,而由于医疗纠纷均是因过失性临床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纠纷,临床医疗行为也存在医疗措施本身所具有的侵袭性、患者体质的多样性、损害原因的复杂性、医疗效果的不确定性、病症发展的不可控制性等特点,医疗技术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有所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等同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的医疗技术鉴定。

医疗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作出的医疗专业判断,是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的证据,也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医疗技术鉴定应当针对是否存在医疗侵权行为事实作出医学技术认定。即医疗技术鉴定结论的内容,应当包括提交鉴定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损害行为、损害结果及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等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因患者原患疾病、医疗合理损害、医疗非正常损害等混合因素形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医疗技术鉴定应当对医疗过失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结果的等次及比例作出确认,以克服医疗事故鉴定覆盖面狭窄的缺陷。

医疗技术鉴定固然重要,但是,其只是法官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之一而非全部,甚至不是关键。在事实认定中,其能起多大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来裁量。换言之,法官虽然需要将医疗技术鉴定作为重要参考,但医疗技术鉴定不能取代法官的认定,医疗技术鉴定组

织也不能替代法官判案。医疗技术在医疗技术鉴定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为其内容或程序问题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地认定事实的证据时,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是认定事实的关键依据。

四、损伤程度的鉴定

一、概述

(一)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就是要解决有关规定中的医学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以损伤程度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35条中,以损伤程度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3条、第129条、第13l条中,根据各种伤害案件的具体情况,规定赔偿、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所以正确评定损伤程度,能为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对维护社会安定、打击罪犯、保护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

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医临床学检验的某础上,依照我国《刑法》第10条、第85条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之规定,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有关标准条文正确评定损伤程度。

(三)损伤程度鉴定的方法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必要时重新勘验现场,查明损伤与行为人之间的因果关系。

2.运用临床医学知识.借助先进的医学检测技术检验损伤。确定各种致伤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3.根据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判定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四)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的评断

损伤程度(重伤、轻伤、轻微伤)的鉴定结论与定案量刑有关。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关系。人争执的焦点和实质性分歧)等综合分析定案的。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全面阅研法医学鉴定书,评断证据价值

(1)检验方法是否科学、规范,检验过程记录是否完整。因为法医学鉴定中的被鉴定人与一般病员不同。应排除伪装及夸大伤情的情况,除了依靠仔细的询问和体格检查外,尚需要借助于现代先进的科学的检测方法。

(2)分析说明是否根据检验所见和损伤机理深刻阐明缘由,不作猜测及逻辑推理。

(3)鉴定结论是否确切;是否是分析说明的必然结果。

(4)阅研鉴定书过程,弄懂法医学鉴定书中专业术语及名词的真正涵义,必要时请专业人员一齐审核。如对鉴定结论有疑问,委托高一级鉴定机构或聘消有经验的法医复核鉴定或更新鉴定。

2.鉴定结论本质来自损伤本身,要结合案情考虑,但不能偏信供述(陈述),轻易否定鉴定的科学性。

3.不能提出不现实的要求。法医学属于自然科学范畴,尚有许多现象或问题不能用现代科学知识解释或检测,有待研究解决。

二、人体各部位损伤程度评定

我国法律把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二个等级。本节参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对人体各部位损伤程度进行评定。

(一)肢体损伤程度评定

肢体是人体两上肢和两下肢的总称。肢体损伤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工作中比较常见。外伤当时的损伤有骨折、关节脱位和软组织损伤。损伤后果包括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功能障碍甚至丧失功能。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况及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1.肢体软组织损伤

(1)软组织挫伤:若挫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30%以上,应评定为重伤;若挫伤面积6%以上,未达30%,应评定为轻伤。

(2)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单个创口长达10cm(儿童8cm);多个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cm(儿童l2c m);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均应评定为轻伤。

(3)肢体神经损伤:肢体重要神经是指臂丛及其分支(尺神经、挠神经、正中神经),腰能丛及其分枝(坐骨神经、腓总神经、胫神经),神经完全断裂、挫压,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上述神经部分损伤,肢体功能部分障碍的,应评定为轻伤。

(4)肢体血管损伤: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伤及血管影响功能的,应评定为轻伤。

2.肢体关节及骨骼损伤

属重伤范围的损伤:(1)四肢长骨(肋骨、尺骨、桡骨、股骨、胫骨、腓肯)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股骨干骨折、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cm,或者成角畸形大于30度;(3)肪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4)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等。

属轻伤范围的损伤:四肢长骨付骨折;华甘完全性骨折;舟竹骨折;距骨、跟骨骨折;四肢大关节脱位;半月板损伤;月骨脱位。

3.肢体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大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肢体重要神经、血管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损伤致手功能障碍(丧失40%),不能对指和握物,应评定为重伤。

4.肢体缺失

凡各种致旧因素致使任何一肢体离断,应评定为重伤。

(1)手部缺失:手的功能包括提物、夹物、平持、握圆柱盘和拧圆盘等动作以及重要的实体感觉功能。其中拇指占一手功能的40%,食指、中指各占20%,环指、小指各占10%。凡损伤致拇指缺失

超过指间关节,或拇指损伤严重,无法存活,须手术截指而形成的缺指;致使手功能丧失40%以上,应评定为重伤。缺失半个指节的为轻伤。

(2)足部缺失:足是人体负重、行走和缓冲震荡的重要结构。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足趾缺失,影响行走、跑、跳功能的,应评定为重伤。缺失一个趾节的为轻伤。

5.肢体损伤程度评定中应注意事项

(1)凡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的,评定伤情,侧重于受伤当时的伤情;肢体完整但已功能障碍甚至丧失功能的,侧重于损伤后果。

(2)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评定。应在肢体损伤后3—6个月。或者临床症状、体征稳定后进行评定。

(二)面部损伤程度评定

面部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权前与下颌缘之间,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口唇部、须部。广义的面部除上述部位外。还包括两耳廓:

面部位置外露。容易受到外界暴力作用而发生损伤。面部损伤包括面部软组织损伤和颜面骨骨折两类。容易发生容貌毁损(容貌丑陋及感官功能障碍)。

1.影响面容的损伤分级

(1)面部软组织损伤

轻伤:面部皮肤及皮厂组织损伤,单个创口长度达3.5cm(儿童3cm);多个创口累计长度达5c m(儿童4cm);颌面部穿透创;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疤痕,单条长度3cm,多条累计长度4cm,单块面积2cm2,多块累汁面积3cm2;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cm\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

重伤: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脸、鼻、口唇、面颊部位(位标),明显块状疤痕(质标),单块面积大于4cmz,两块面积大于7cnl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cm2(量标);损伤后面部留有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位标).条状明显疤痕(质标),单条长度长于5cm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cm、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cm(量标);面神经损伤。致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耳廓损伤显着变形。

(2)颜面骨损伤

重伤:眼眶骨折、颧骨骨折、上、下颅骨骨折、鼻骨骨折畸形愈合。致面部显着变形,影响面容;一侧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轻伤:眼眶、颧骨、上、下领骨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2.感官缺损及功能障碍程度分级

重伤:①眼: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一侧眼睑下垂覆盖瞳孔影响视线;②耳:一侧耳廓缺失达50%或者两耳缺损总面积超过“耳60%;②鼻:鼻部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着变形;损伤后疤痕性鼻道狭窄,导致呼吸困难;④口唇部:口唇缺损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七枚以上。

轻伤: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牙齿脱落或者折断达两枚以上,等等。

3.面部损伤程度评定中应注意事项

(1)面部明显疤痕是指除扁平疤痕以外的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等而言,此类疤痕高出皮面或低于皮面。

(2)面部疤痕达到重伤程度必须具备:①面部疤痕达到规定的长度、面积;②明显疤痕;②疤痕部分或全部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部位,或者伴有眼、鼻、口唇、面颊功能障碍。

(3)面部损伤是否达到毁损容貌的程度,宜在伤后4—6个月评定。

(4)面部损伤程度评定时,尚应包括精神损伤及社会适应能力.再就业受到的影响等综合考虑。

(5)面神经损伤程度评定,须经电生理检查证实为不可恢复的损伤;面部骨性毁容应有x线摄片做为客观依据。

(三)损伤性听觉障碍程度评定

听常县一种经过大脑皮层分析的感觉,包括传音器官和感童量官。传音器官句括外耳道、鼓膜、中耳;感音器官包括内耳、听神经、中脑神经传导系统、大脑皮层的听区及颞上回的神经联属部。这两个系统的任何部位受损害,均可造成不同程度的听觉障碍。

1.听觉损伤程度分级

重伤:内耳损伤,或合并中耳损伤,或听觉中枢损伤致一言语言区听力损失在91听力级分贝以上;二耳语言区听力损失在60听力级分贝以上。

轻伤:外耳道损伤致使外耳道狭窄:鼓膜穿孔;听骨链中断耳震荡、内耳挫伤。致一耳语言区听力损失在41听力级分贝以上,两耳语言区听力损失达30听力级分贝。

2.听觉障碍检测方法

主观测听方法:是检测过程需要被检者实事求是地充分合作测结果才会有参考价值。目前常用的是纯音听力计测听法。在被检者密切配合的情况下测出的结果既能定性又能定量。能反映各语言区频率听力情况。在法医学鉴定中,为了排除被检者伪装或者夸大伤情,往往不单独使用该方法。

客观测听方法:是不受被检者主观意识支配。通过仪器测试的方法。目前国内采用的是中耳阻抗测听法、耳蜗电图、耳声发射、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可以反映客观听闻情况。

3.损伤性听觉障碍度评定中注意事项

(1)评定时,首先要确证有听觉系统损伤的病理基础,排除伤前的听力障碍。

(2)检测方法要全面,既要有主观测听方法,也要有客观测听方法,而且以客观测听方法为主。在借助医院客观测听仪时,应当了解仪器的性能及正常值。

(3)听力损失在25听力级分贝以下属于正常听力。

(4)老年性听力损失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听力级分贝。”

(四)损伤性视觉障碍程度评定

视觉障碍可指狭义的中心视力减退或广义的双眼单视功能障碍、视野缺损、光觉与色觉异常。中心视力减退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视觉障碍

2.造成视觉障碍的损伤

(1)眼部损伤

穿孔性眼外伤:眼球裂伤;眼球内异物;角膜表面损伤;交感性眼炎;外伤后眼球感染。

非穿孔性眼外伤:角膜擦伤;虹膜睫状体损伤;晶体损伤;脉络膜破裂;视网膜损伤*视神经损伤。

(2)眼外损伤

颅脑损伤:①脑损伤间接引起视路系统受损害;②颅底骨折压迫视神经或者致使视神经断离;②视交叉部损伤、视束及外侧膝状体损伤(出现偏盲)。

胸腹部严重挤压伤:严重的胸、腹部挤压伤可致外伤性血管性视网膜病。

急性大量出血:大量出血可致视网膜缺血,视乳头病变,出现永久性夫明。

体内深部脓肿能引起转移眼内容炎或者视网膜中央静脉阻塞

3.视觉障碍检测方法

视力是眼的重要功能,是损伤性视觉障碍程度评定的主要参考依据。测试视力的方法分为主觉测试和客观测试两种。

主觉测试视力方法:此类方法需要被检者实事求是,充分合作,方能得出真实视力。①中心视力测试:分为远距视力、近距视力检查两种。远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者对数视力表.测试裸眼视力祁戴镜片矫正视力。儿童用儿童视力表。②视野检查:视野指眼球向前方注视不动时所看到的空间。

客观测试视力检查方法:此类方法可获得不受被检者主观意志所转移的客观数据,如眼底检查、裂隙灯显微镜检查、前房角膜镜检皮、眼压测量,可以发现影响视力的病变。视觉电生理检查:包括眼电图、视网膜电流图、视觉诱发电位和早期感受器电位,对损伤性视觉障碍程度评定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4.损伤性视觉障碍程度评定中应注意事项

(1)评定视觉障碍程度以最好矫正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蔄E。

(2)对视觉障碍的被设备不能单纯只做主觉视力测试,应做盲试验及客观视觉测试。

(3)评定时,应尽可能掌握受伤前的视觉资料。对伤前已存在的视觉障碍。应判定外伤与伤后视觉障碍的因果关系蔄E。

(4)视觉障碍程度的评定,应在伤后3—6个月待伤情稳定时再进行评定。

(五)颅脑损伤程度评定

颅脑包括头皮,颅骨和脑。由于三种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不同,同一种外力即可使三者同时受累也可伤及其中之—。脑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中枢,损伤程度评定时,既要重视损伤当时的伤情,问时亦个能忽略损伤后的后遗症及社会适应能力。

1.损伤分级

五、如何判定法医学鉴定中伤害赔偿的因果关系(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黄秋玲)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及普法教育的开展,主张完善法律制度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害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其必然结果是各类诉讼案件中的伤害赔偿问题,而合理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乃是判定因损伤所致的疾病(全身性损伤病)以及残废、死亡等的因果关系。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

在伤害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可能在受伤前患有某种疾病,而在受伤后诱发疾病;或受伤前虽是健康或不自觉有病,在受伤后也可发生疾病以及后遗症等。此时鉴定人需解决损伤与疾病及其他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原则

1. 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间一种联系:表现为由损伤引起,产生或造成疾病的一种现象,即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一定要深入到客观事物中进行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了解受害人损伤前的身体状况等。

2. 损伤为原因,疾病为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从损伤与疾病之间的一联串链条中抽出其局部加以研究才能明确表示因果关系,这叫做直接因果关系。

3. 损伤与疾病的表现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损伤在前,疾病的出现在后,因此,必须从疾病出现以前所发生损伤中去寻找原因。

4. 如果损伤是在多人多次的情况下形成,则就各人、各次个别地鉴别损伤的程度,而对疾病之发生分清哪个原因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从而确定某人、某次、某部位的损伤对引起疾病的主次问题。

(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又可分为直接的与间接的因果关系。而此时两者均有必然性与偶然性之分。

1. 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健康组织、器官,而加速破坏组织、器官解剖学结构的完整性,并出现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例如,颅脑损伤后发生损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为原因,损伤性癫痫为结果,此两者之间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 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作用于人体原有的患病处,而在正常情况下,可不致于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完整性以及引起功能障碍,然而已有潜在性病变之基础上,使其病变表面化或更加恶化。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形式:①诱因:由于损伤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例如,头部损伤后发生先天性或已有的动脉瘤等血管性病变破裂,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②辅因:损伤仅在疾病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例如,右大腿被他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并伴有发热,经X线摄片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因。③损伤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例如,某甲被某乙打伤,伤并不严重,然而在医院诊治过程中,由于医生丙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创,致使某甲创口感染,并发脓毒败血症。又例如,某甲把某乙打伤,其创口因细菌感染引起破伤风。上述二例原发的损伤与脓毒败血症、破伤风之间存在着间接因果关系。④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例如,汽车将小孩撞死,小孩的母亲由于精神上的严重刺激,旧病复发或并发精神异常。

二、判定伤、病因果关系的方法

(一)仔细、认真地收集并观察被害人本身的情况,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外力作用的大小、方向、性状、损伤部位、严重程度,以判定发生损伤的原因。

(二)认真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以及各种医学检查等,用以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三)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受伤到发生疾病的时间间隔的规律性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联系。总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必要时求助于专科医师的协作,以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例如,颅内晚期出血是否确系某种外力造成,此时应依据①有确凿的头部损伤史;②必须明确出血之存在,通过脑CT扫描、病理乃至临床检查(如钻颅术、腰椎穿刺术)等来诊断;③头部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较短的间隔期,一般不超过6-8周,但遇到更长的间隔期时,则需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④既往史中未发现有脑出血的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系统疾病等)。

(四)损伤与疾病确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应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以及参照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认定由于损伤而致疾病,并评定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

(五)损伤与疾病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

(六)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也不援引《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七)案例介绍:

许某,男,48岁,2003年10月19日被人用水果刀捅伤腹部后在当地县院行腹腔探查术,被诊断为“肠系膜破裂,第十一软骨断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加重,遂被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1月15日转入市级医院行腹腔探查术,见腹腔内粘连明显,脓腔形成,被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经进一步治疗,同年12月14日出现精神萎靡,症状加重。家属因经济困难而要求出院,6日后许某死亡。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主动粥样硬化,轻度脂肪心,肝脏、肾脏、胰腺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合并胆汁性炎症。分析说明:许某被人用锐器刺伤右腹部,造成十二指肠破裂及结肠系膜破裂。伤后第一次行剖腹探查术,术中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形成十二指肠瘘,因长时间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第一次手术探查未能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及其以后对肠瘘的处理不当,是造成许某死亡的重要因素。从此案例看出,外伤引起十二指肠瘘,外伤是直接原因;腹腔严重感染,重度营养不良,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是结果。

三、法医学检验与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在伤害案件中,从损伤至疾病、残废、死亡等全过程中,判断因果关系时,可以抽出某一个阶段中止,此称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故人体损伤赔偿问题应分阶段、严格区别不同情况,按比例标准判定。其中涉及疑难疾病及其他的复杂关系时,在专科医师协助下判定伤、病关系是否属直接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可以建议:伤、病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比例为100%;两者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为0%;有间接因果关系,应视损伤对疾病发生、发展所起影响的大小,赔偿比例分别为75%、50%、25%等。

六、过去,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内部法医来完成,遭到“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质疑。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和

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旨在促使司法鉴定和审判更加公正客观。

这个官司是《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全国首例两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直接发生对抗的案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从一审到二审,经历了整整一年时间。5月10日下午,扬州市的毛某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全国首例社会司法鉴定“对抗”案尘埃落定。

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江苏高院驳回了当事人双方提起的上诉,二审判决维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扬州市某医院赔偿毛某等各项损失28.83178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岁女患儿在医院死亡

2004年1月27日,毛某11岁的女孩因间断性呕吐一个多月,被送到扬州市某医院儿科就诊,并作为危重病人收住入院。住院期间,医生对其进行输液治疗。1月28日凌晨2:15左右,孩子突然出现神志不清,面色苍白发灰,呼吸逐渐减慢,继而心率逐渐下降以至消失。

经抢救,她的循环系统在药物的作用下得以维持,但自主呼吸一直未能恢复。医院于是使用机械通气及脱水剂脱水等来救治。2月19日,孩子经检查确诊系“后颅凹肿瘤,疝入枕骨大孔;脑组织严重损伤”。2004年3月13日患儿死亡。家属状告医院,索赔百万。患儿在医院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孩子的死亡是因医院未能及时诊断病情,延误治疗所致,属于医院事故,于是状告该医院,要求法院判定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高达70余万元。

原告委托鉴定:医院与患儿之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毛某夫妇在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前,通过代理律师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的死亡与扬州市某医院诊疗过错的因果关系给予鉴定,该中心经鉴定于2004年4月14日作出鲁金司鉴中心(2004)临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毛某之女死亡与扬州市某医院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中指出,在2004年1月28日2时之前约14小时时间内病情相对较轻的情况下,未能做颅内CT检查,以致未能发现后颅凹肿瘤,如果期间给以CT检查,能及时发现后颅凹肿瘤并给以手术治疗,完全可能挽救患儿或延长患儿生命。

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医院与患儿死亡后果无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扬州市某医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58号鉴定书。

5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扬州市某医院的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行为,但不影响基本医疗事实的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关。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不足与患方所花费的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存在关联。58号鉴定书认为,从病程记录中可以看出经治医师对神经内、外科专家的会诊意见的回应不够积极,和患方的交流(告知义务)不足。当获知神经内科专家的会诊意见后,经治医师没有对“后颅凹病变可能”提出自己对此诊断的认识和处理措施。当神经外科专家提出“家属同意可强制行头颅CT检查”的意见时,病历中没有见到向病人家属通报、征求是否做头颅CT 检查的记录。直到20天后“家属提出作头颅CT检查,签署风险责任书”后方得以作

CT检查。这种不足客观上延误了“后颅凹肿瘤”的诊断。这种延误诊断虽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关,但可以增加不必要的治疗。

一审判决:医疗过错占死亡原因50%

2005年10月10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毛某与扬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宣判:虽然患儿的疾病恶性居多,但医院延误诊治、涂改病历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患儿在1月27日23:12出现了教科书上典型的枕骨大孔疝的症状时,未能引起被告经治医生的足够重视,从被告经治医生使用甘露醇的情况看,实际上此时经治医生已经意识到患儿存在颅高压的症状,但仍未能进一步做脑部检查,使患儿丧失了最后的治疗机会,此行为与被告医院应有的医疗水准不符。法院综合确定为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和患儿的原发病各占造成患儿死亡原因的50%。法院遂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8万多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不服,均提起上诉。

2006年3月16日上午,该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二审开庭。法庭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原判决认定的医院过错、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医疗行为与患儿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赔偿数额、原审程序公正性等四条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双方不同意庭外调解,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06年4月28日,江苏高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终审判决可以看出,被告委托鉴定中“扬州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后果无关” 的核心结论没有被判决采纳;而原告通过律师诉前委托鉴定的核心结论“被鉴定人死亡与被告诊疗有相对直接因果关系”被法院采纳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2003-02-21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咎于行为人,就必须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否则这种归责就违背了罪责自负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凡是因果关系需要判断的犯罪,都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有所表述,否则刑事判决难以令人信服。但是,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不足。 、因果关系理论的适用范围 有的人认为,因果关系理论只在认定结果犯时有意义,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果关系虽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但却是认定犯罪的重要工具,所以,其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首先,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例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等罪的成立,除要求有行为之外,还要求有死亡结果发生,没有此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或者只成立未遂。即使有死亡结果,但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也是未遂。 例1,甲欲杀乙,在其坐飞机以前半小时投毒,乙在飞机起飞4 5分钟后必死无疑。但在飞机起飞10分钟后,恐怖组织成员丙劫持航空器撞击建筑物, 乙死亡的。甲应负何种罪责? 在这里,虽然有乙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丙的介入使甲的投毒行为和 乙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所以,甲只负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 其次,在处理行为犯时必须考虑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和实行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存在,行为人仍然只应承担犯罪未遂的责任。有的人认为,行为犯一旦实施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这可能值得推敲。 例2,A为贩卖假币而向B打电话预定,在B将假币依约送给A之前, C却将A的邻居D定购的假币误送给A, A也稀里糊涂地将其收下。A构成购买 假币罪既遂还是未遂? 购买假币罪是行为犯,犯罪成立与否与犯罪人是否最终取得假币无关。但是,犯罪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则与是否取得假币有关。从表面上看,A实施了购买假币的实行行为,最后也取得了假币,似乎应当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假币的取得不是因为其向C定购,而是C的误送,所以,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A只成立犯罪未遂。 再次,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也需要判断。 例3,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并致其轻伤,李某在医院治疗时,医院发生火灾,李某被烧死。张某的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加重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时,不是结果加重犯。本案中,是医院火灾直接导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他人头部开枪,导致他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是看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是看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是看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看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重新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生,汉族省份证号,住。 申请事项:请求对刘良川人体损伤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请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认定的刘良川轻伤二级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鉴定程序违法 (一)完成鉴定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邻水县石永镇派出所于2014年5月9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良川损伤等级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当即受理,并于5月10日委托重庆市中山医院检查,最迟应于7月10前完成鉴定,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月16日才完成鉴定,鉴定时间严重超过法

定时限。 (二)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1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已充分说明,刘良川在新桥医院的“疑似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鉴定结论的主要鉴定依据,未造成视力下降等并发症。而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原发性损害,刘良川应于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方可准确鉴定损伤等级。 二、鉴定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刘良川病历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依据刘良川提供的符合规定的证据资料以及刘良川在鉴定过程中的检查情况,根据专业知识与经验独立作出鉴定结论,而不能主观臆断与猜测。刘良川的邻水县人民医院病历与CT报告未见“颅内异常”,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仅仅描述“可疑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而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在CT报告单中也仅仅描述“可疑右侧枕部密度增高,已当时损伤可能”,也没有确定右侧枕部密度增高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尽然依据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与

司法鉴定申请书模板

司法鉴定申请书模板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某某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谢某某、西安某某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21年12月4日在西安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具体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2021年7月15日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签名:zhuna 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 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21年7月30日至 2021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 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 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 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解除了与张三的劳动关系,经广州市 番禺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裁决案号:穗番劳仲字2021第153号后,申请人诉诸贵院案号: 2021番法民初字第4578号。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21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 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 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 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贵院提 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21 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 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 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公安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 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 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 法律责任。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我国对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一)民法通则现行规定及应注意问题 侵权行为是一个外来词语,其原涵义一般是指一种为社会所不容许的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我国民法界通常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实施侵害,并对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五项:须有加害行为、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致生损害、须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即严格责任的认定要件仅为三项: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所以,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归责的主要依据,尤其是在特殊侵权中可以说是直接依据。因此可见,在我国民事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确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三大问题:第一、审判实践中,法定处理侵权损害纠纷,往往都是从损害结果,即已发生的损害事实入手,去分析、寻找查明这一损害结果是自然因素造成的,还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要查明是谁的行为,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以此为根据进一步确定是否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第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简单明了,一因一果,显而易见。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二者结合造成的;在人的行为中,可能是一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数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也可能是行为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第三、要注意分析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必然引起某种后果发生的原因,如以拳击人致人伤害、以铁器砸门致人损害。间接原因是指一般不会引起某种损害后果发生,但因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的情况十分复杂,不能简单地认为行为人应全部负责或行为人皆不负责,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之,对于间接原因,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其负全部责任感。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历经阶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客观可归责性) 一、因果关系概念 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向构成要件结果现实化的过程。 1、因果关系的起点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引起结果的,不成立犯罪既遂。 2、因果关系首先是存在实行行为引起结果这样的事实关系(事实判断);然后是基于 刑法目的而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价值判断)。 二、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说 (一)条件公式: “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1、条件关系是肯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最低限度要求。完全遵循条件公式,意味着任 一条件都是原因(等价理论)。 2、构成要件的结果必须是具体的结果。 (二)代替的原因 1、因果关系的断绝:条件公式意味着“没有前者行为,也会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不是后者的原因”。 2、择一的因果关系:甲、乙都在被害人的饮料中单独投入足以致死的毒药。 3、假定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亲属在死刑犯执行现场先于法警开枪。 三、对因果关系的规范限定——客观归责 (一)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追加认定因果关系的要件,通过“相当性”来限定因果关系: 1、要求实行行为通常会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是异常的、不适当的。(经验上的通常性,此所谓“相当性”) 2、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人可能认识、预见的,或者行为人特别认识、预 见的。 (二)客观可归责性 实行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为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 1、实行行为制造了或者将已有风险升高到不被容许的风险。 2、风险以一般人能够预料(非罕见)的方式被实现为构成要件的结果。 3、因果过程的异常,是与实行行为的危险性不同的其他危险实现为结果。 四、具体应用 根据当初行为的危险性是否现实化成了结果,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 (一)被害人特殊事情 【典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行,因其存在着特殊的事情而死亡。 【处理】在考虑被害人特殊事情的基础上,再去判断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特殊事情是因果关系发生的背景) 例:(1)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2)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因果关系 的认定——以 刑事审判指导 案例为中心的 考察 作者:杨海强文章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 志》2014年第3期点 击数: 1467 更新 时间:2014/9/29 ★★★ 一、研究方法与样本 (一)研究方法 人文知识的产生有两种路径:一是唯理主义,认为知识通过逻辑推理而得;二是经验主义,认为知识源于经验而非天赋。⑴具体到刑法学研究中,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主要遵循前者的方法,注重理论思辨和逻辑推演。而后者指从现实问题出发,对司法活动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其是司法官智慧的结晶。因此从判例中汲取营养,提炼理论、构建理论是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在国外,理论和判例相互滋养、互惠互利,许多重大理论源于判例的推动。这样的知识增长方式不但有利于改善我国理论界往往步人后尘的尴尬,而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本土性,并因此

而具备解决问题有效性和实用性。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生成有两种方式:一是理性主义模式,主要指制定律典;二是自然而成的经验主义路线。指在成文法之外的经由司法实践摸索、积累、检验后形成的判例。⑵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前者是我国立法的主要方式。但现在随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后一种方式,即重视司法活动的价值,审视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提炼相关裁判要旨,是发展、完善我国法律规则体系的重要渠道,对我国以后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经由司法工作人员的智慧锤炼而成的实践理性是一块膏腴之地,其闪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理性之光既是萃取理论的富矿,也是提炼裁判要旨、形成司法规则的活水。既有利于指导司法审判,也有利于构建新的理论。因此判例研究方法是一项重要的研究范式。 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是我国理论界传统的争点和难点,随着国外相关理论的纷至沓来,该问题处于风口浪尖,更成为理论聚讼的纷争之地。且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确立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司法裁判无据可依,该问题的解决更多依赖司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情况下另辟蹊径的指导案例研究便具备了鲜活的生命力。 (二)研究样本 本案的研究样本是在我国刑事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好文)

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摘要」我国目前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仍非常滞后,尚未形成任何定型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不能适应现实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因此,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因果关系问题是民事侵权案件构成要件之一,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而且在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尽管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问题。秉承现代民法精神的各国侵权行为法无不承认因果关系是使人对某种损害结果或不法事态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而如何正确确定因果关系也因此吸引了众多学者和法官的眼球。但令人遗憾的是,因果关系问题目前仍然是一个远未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世界两大法系代表理论之比较,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因果关系的证明,融会相关哲学观点论述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侵权法,因果关系,证明,认定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矛盾在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上尤为突出。 一、世界两大法系因果关系学说之比较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我国现代民法及司法实践中也倾向于此种说法。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1888年德国富莱堡大学教授Johamn .Von.Kries 提出的,后成为权威性学说性。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构成,即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也即在“条件说”的基础上再引入“相当性”对条件说进行必要的限制。诚如王伯琦所言:“无此行为,必不生此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中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 判断相当性的标准有三种学说:一、主观说,此说主张应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认识或所能认识的事实为标准,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3篇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3篇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一: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三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王志忠、王油田、王文丽、林玉英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申请人: 委托法院鉴定申请书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书(328字)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汉,年月日出生 住址:遵义市区路号。邮编:563000 委托代理人:汪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中华南路259号外贸大厦8楼 电话:130******** 0852-******* 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例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单位对涉案工程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进行鉴定核算(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 事实与理由: 仅有小部分工程由被申请人施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施工部分工程款业已按照随干随结的方式全部支付完毕,且为证明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等以证明工程最终结算价格。同时,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申请人自行施工的工程总量。 申请人主张以《建设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核汇总 表》最终确认的工程结算总价为依据,减除申请人自行施工部分的工程款。申请人根据该计算方法已确定了被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

款,且该结算数字小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并不拖欠被申请人工程款。 为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申请,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涉案工程结算总价中涉及申请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单价以工程中标单价或最终结算单价为准)予以鉴定核算,并同意预交鉴定费用,该鉴定费用按照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 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近,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专题《因果关系》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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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一、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例如,甲骗乙钱财,乙识破但基于怜悯给甲5000元,甲成立诈骗罪未遂。因为甲取得财物和诈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例如,甲只想伤害乙,致乙轻伤,又送乙去医院,途中第三人车祸致乙死亡。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考试坚持的学说: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条件因果关系说 ①条件关系的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与生活中因果关系的区别)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生活中因果关系是日常生活行为与现实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危害行为是指对法益产生危险或实害的行为。如果对法益不创设任何危险,则属于日常生活行为。注意:日常生活行为偶然产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很重要的考点。 例1,甲劝说乙自驾车旅游,希望乙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后来乙果真死于交通事故。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例2,乙很想让王某死亡,便劝其坐飞机,心想:如果飞机坠毁,王某必然死亡。王某便去坐飞机。飞机竟真的坠毁,王某死亡。乙的劝说行为属于日常生活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3,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聊天行为不会给黄某的生命创设危险,与其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4,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被冻死。妻子的行为与丈夫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例5,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三百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认定 (一)概述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就是解决当某个结果发生时,如果存在多种因素,则需要判断该结果就是由哪个行为所引起,最终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研究因果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 一就是因果关系问题一定就是多因一果的情况,一因一果无须讨论,这属于常识问题。例如,向她人头部开枪,导致她人死亡,我们不会怀疑两者的因果关系。 二就是这里讲的因果关系,就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即使与结果有联系,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例如,乙欲跳楼自杀,甲大喊“怎么还不跳”,乙跳楼而亡。在乙跳不跳的问题上,甲无法控制或支配,甲的行为只就是偶然导致结果发生,不具有危害行为的类型性,不属于危害行为。再如,座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甲与司机乙聊天,导致司机不注意将行人丙撞死。甲与丙死亡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甲的聊天行为能否评价为危害行为。显然不能评价为危害行为,因为司机乙对控制汽车起决定作用。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介入因素的情形

(1)概念。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也发生了一个危害结果,但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加入了一个介入因素,最后由介入因素造成该结果发生的情形。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说介入因素就是否切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联系?如果切断,前行为与结果就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切断就有因果关系。 (2)判断方法。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从三个方面考查。一就是瞧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则前行为与结果之间还存在联系,反之不存在。二就是瞧介入因素就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没有被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说明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三就是瞧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力大小,如果作用力大,说明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被中断,反之,说明前行为与结果存在联系。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综合考查,最终瞧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哪个作为力更大些,如果前行为作用力大,则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作用力大,则不存在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三种:自然现象、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 (3)具体认定 1)如果介入因素就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使介入因素不

刑法因果关系学说

浅论刑法因果关系的不同学说 因果关系一词本是哲学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被广泛使用,刑法上也使用这一概念,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其定型性,它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中外学者发表了诸多的专著和论文,然而至今为止,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纷争并未停止,这也就导致了无论是在中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还是审判时间中遇到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大家总是迷惑不解,其实在应用中因果关系还是一个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作者就是想通过对中外各界对刑法因过关系判断标准的阐述中为大家理出一条思路。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笼统的概念,它是指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为了对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我们必须确立判断刑事个案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中外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事实上都是为了明确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本文作者就从中国刑法学界、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阐述: 一、中国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研究的影响,形成了同前苏联相类似的以哲学因果关系作指导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因此,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没有偶然因果关系。如果某人的行为在事件发生的具体条件下,不是必然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时候,那么,尽管这个人的行为表面上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有着某种联系,也不能认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不能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刑事责任。仅考虑英国关系的必然性势必有放纵罪犯的可能性,不符合一般的社会认知,也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1储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57] (二)刑法偶然因果关系论者说:”必然性是事物内部的、根本的原因决定的;偶然性是由事务外部的非根本的原因决定的。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的根据与它们的辩证统一形成的结果分别联系起来,就自然得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这两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偶然性已过关系理论虽然在理论上纠正了必然性因果关系的局限性,但是也有扩大因果关系范围的弊端。必然性因果关系论和偶然性因果关系论的共同点是都注意到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这也为两种理论的并存和博弈打下了基础。[2李光灿,张文,龚明礼。刑法因果关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二、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因果关系理论 (一)条件说 条件说亦称条件即原因说、同等说或等价说、共同原因说。该说主张,一切行为在理论上可以成为发生结果的条件,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求证的方法是”排除思维法”,设想该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会同样发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该事实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可能将该事实排除于原因之外。 由于这一学说认为所有的条件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处罚范围广成为其特色。但条件说也对条件进行了一些限制,例如,条件说所说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等等。尽管如此,条件说还是由于其不完善之处受到广泛批判。 (二)原因说 原因说又称差别原因说、个别观察说、限制条件说、原因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该说主张,在先行的众多事实之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前者即原因,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从而与后行事实有因果关系。反之,后者即条件,与后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在原因说内,根据以何种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分为最有利条件说、优势条件说、最终条件说、离规条件说、必要条件说等。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1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杨xx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因谢xx、西安xx客运责任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致损病危,20xx年xx月xx日在xx市交大一附院做了颅骨缺损修补手术(具体见住院病历)。 术后因昏迷、休克等症,又被该院确诊为外伤性癫痫。至今,有确切见证人见证和送医院就诊记录的癫痫病发作已有三次。发病时,口吐白沫,眼睛上翻,随后休克昏迷。不发病时,亦经常精神呆滞,头疼头晕,恶心抑郁。现因申请人的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所以申请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确定赔偿依据。 请予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补充)

补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条件说 一般而言,条件关系是否存在是容易判断的。但是,是否存在条件关系,也不是没有争议。 1、假定的因果关系。在行为人“故意地”实施危害行为的场合,假设没有类似行为,结果也会发生的,一般作为刑法上的“假定因果关系”问题加以讨论。例如:将一座处于烈火中的建筑物的未烧毁部分纵火予以烧毁,仍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使大火在很短的时间内将烧毁一切。又如,精神病医生通过药物杀害了某一名病人,假设医生不杀他,其长期饱受折磨的家属也会实施类似的杀害行为。 A将一块石头砸向B家花园中的郁金香。正当石头砸到郁金香时,石头遇到天上下降的冰雹,而该冰雹若没有因被撞击而改变方向的话,那么本也会和石头一样损坏郁金香。 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只是事实上存在的、对于因果地解释结果的发生不可或缺的那些情况,根本未实现的那些情况,在因果的解释中也是不需要考的。 2、择一的竞合(替代的因果关系、双重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结果。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在丙的杯子里投放了致死量的毒药,并在同一时间产生作用而致丙死亡。 在这种存在多个条件的情形中,如果除去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除去所有条件之后,结果将不发生,因而所有行为同结果之间都具有条件关系。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应当依照规范化世界的标准进行解释归属:在考察A的归属问题时,应当认定B是合法行事和没有在S 的汤中下毒;在考察B时,则应当假定A是合法行事的。 不存在双重因果关系:人们无法获知,两个潜在引发结果的条件中,哪一个在事实上可以认定成为原因。例如C和D分别独立地朝Q射击。在这两枪(枪枪致命的)射击中,有一枪是先射出的。但是现在无法查清,Q是谁射杀的。因为只有一粒子弹真实地命中受害人并引发死亡,这粒命中的子弹导致了围绕另一粒子弹而产生的因果流程的中断。“疑罪从无”,均为未遂。 3、重叠(累积)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合并后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没有意思联络而分别向丙的杯子各投放50%的毒药,致丙死亡,一般承认甲乙的行为同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条件关系。 4、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在食品卫生、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14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

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14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试论述因果关系的认定: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一)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法国、日本为代表。 他们将因果关系区分为责任构成因果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责任构成因果关系性质上讨论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而对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则属于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判定,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义务射程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法规目的说”等,其中最为通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始于1988 年, 德国富莱堡大学生理学家Von Kries 教授主张判断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二项要件: ( 1 ) 该事件为损害发生的不可欠缺的条件; ( 2 ) 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此说认为,如要判断某项事实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则必须在通常情形下, 依照社会一般认识认为有发生该结果的可能, 那些依照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看来是偶然的条件行为则不是法律的原因 (二)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英美法系对于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两分法的思维程序。英美法把因果关系区分为两类,一为事实上的原因,二为法律上的原因。事实因果关系由陪审团认定,而法律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须具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原因。 1.事实上原因的认定:(1)必要条件理论;(2)实质要素理论;3)充分条件之必要因素理论 2.法律上原因之认定:1)直接结果理论;2)可预见性理论;(3)相当因果关系说;(4)风险理论 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无统一的科学标准,尤其对于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各种规则、标准之间时有冲突甚至前后矛盾。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都需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但是鉴定之前都要写一份鉴定申请书,下面我们来看看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欢迎阅读借鉴。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xx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

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xx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 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AAA,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 路XXX号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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