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

廉租房制度

问题:什么是廉租房制度?廉租房制度是什么意思?

我国早在1998年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1999年建设部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提出由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年3月我国在《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并正式颁布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广州等在内的多个城市的廉租房制度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出台了适合各地情况的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廉租房在我国房地产市

场体系中的进展仍然较为缓慢。

廉租房制度,是指政府(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保障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即对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保证其住房达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建立廉租房制度的目的是,构建面向住房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供应对象明确。廉租房制度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政策,属于社会救济型福利,其保障特点是范围窄、标准低。只有符合各地方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

2、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其中,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再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提供住

房,并按照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核减,则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的办法。

3、具有社会保障性特点,是政府主导性社会福利制度。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保障对象和范围及享受标准作出规定,并建立合理的资金来源和筹集房源的渠道,同时,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也是政府的重要责任。

4、廉租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5、廉租住房制度是具有严格资格条件限制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具有公开公平的准入机制、轮候机制和退出机制。廉租房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从国际经验看,当前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形成了三种基本保障方式:

一是以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直接建造公房的住房供应支持方式,即政府通过设立专门机构,提供运营资金负责建设和管理;

二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政府金融支持非营利机构建房的间接参与方法,即提供政府优惠贷款,实行贷款利息补贴的办法,支持非营利机构发展低租金、低成本住房;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买房者减税和租房者进行发放房租补贴的支持方式。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发放住房补贴,以帮助住房支付能力有限的低收入家庭能在住房市场上租到合适的住房。

国际经验也证明,由于各国在社会历史背景、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各种政治社会力量具体形态等方面有差异,住房政策的形成和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仅仅从社会因素考虑住房问题,促进经济发展、提高

市场运行效率,也是各国决定住房保障方式的重要因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廉租房管理制度和职责

1、负责管辖范围内廉租房、直管公房的全面管理工作; 2、确保完成租金任务; 3、协调处理管区转租、转让、搭建等违章行为,确保管区不产生新的欠租户; 4、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5、每周组织房管员学习廉租房、直管公房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一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6、每周至少有三个工作日下管区,督促房管员工作,协调管区管理; 7、确保管区内计划生育工作达标。

1、负责管区范围内日常管理工作,为住户提供服务; 2、要熟悉掌握管区房屋、租户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座落、面积、租金,租户姓名、家庭经济状况、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建立管区信息台帐; 3、租金按月收缴,按月考核。季度内每月分别达到30%,70%,100%的收租率。确保租金及时入库,租金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缴存银行专用帐户。 4、管区内不允许产生新的欠租户; 5、每季做一次租金报表,在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前将报至房管股; 6、发现管区私自搭建、转租、转让等违章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同时在第一时间报所长; 7、管区必须设立常驻服务点,每周至少有三个工作日在区,并做好工作记录; 8、定期下户宣传廉租房、下管公房法律法规、确保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住户维修单; 9、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管区要有1-2名关系良好的联络员; 10、确保管区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维修主管工作职责 1、施工员受理保修单后一般情况当天处理,特殊情况不能超过三天并及时上报工程股,否则每超过一天扣施工员工资30元。 2、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不当,认为造成材料损失的由施工员责成责任人照价赔偿,否则将在施工员当月工资中扣除材料款。 3、施工员应建立好材料台帐,认真做好材料出入库记录,每月未由工程股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对台帐与实际库存材料不相符而施工员又不能说明材料用途而造成材料流失的,由施工员照价赔偿。维修工具由施工员妥善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由施工员照价赔偿。 4、施工过程中施工员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否则将责任划分对施工员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5、雇佣民工原则上由各所施工员管理,如遇特殊情况,工程股可随时调配,施工员应积极配合。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

北京市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普及版) 一、政策目的: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颁布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三、政策解读:以下内容结合了北京市在不同时期发布的廉租房政策及管理规定文件,所摘出处见附件。实践中以 现实标准为准。 四、廉租房定义: 4.1.租赁住房补贴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 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4.2.实物配租方式: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租 金。 4.3.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 五、政府作用: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 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 六、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七、保障形式: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 八、监管方式: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九、相关条款释义: 9.1.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2.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 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9.3.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 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的家庭资产。 9.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可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因残 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9.5.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 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9.5.1.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廉租房制度的公共政策分析 摘要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民生问题也随之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现阶段住房不公平的主要途径,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最近几年来,我国廉租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本文在了解廉租房制度现状的基础上,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分析了我国廉租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对此尽享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强调要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就必须有效地解决群众住房消费这一民生问题;通过对对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提出了一些我国可借鉴的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廉租房制度的建设的对策和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全面发展,更好的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廉租房制度,公共政策,分析 引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拉动经济、保增长、扩内需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廉租房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尤其引人关注。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首次提出“廉租房”的概念,规定“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用由政府或单位提供廉租住房”。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

年8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城市廉租房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0年底前,全国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要纳入保障X围。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房条件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 一、定义 (一)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与其他房产相比,廉租房具有很强的福利性,它体现了社会公平,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廉租房实行只出租不售出,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对国民,具有公共福利和以及社会保障性质。其以两种形式居多,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廉租房一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重要的住房制度之一,虽然建立时间不短,但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发展程度有限,成为当前房地产市场结构性失衡的关健问题之一。 (二)公共政策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制度

公租房物业服务和使用监管制度 为加强公租房物业的科学化和正规化管理,使我所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公租房的特点及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宗旨与行为规 一、管理宗旨 公租房项目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它具有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等特点,各级政府非常重视,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将坚持“爱岗敬业,踏实工作;安全高效,外和谐;住户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进行管理和服务。 二、职工行为道德规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2、遵章守纪,廉洁奉公。 3、尊重领导。听从指挥 4、仪容仪表,举止端庄。 5、态度诚恳,待人热情。 6、关爱集体,爱护公物。 7、诚实守信,表里如一。 8、钻研业务,技能熟练。 9、团结合作,互助友爱。 10、艰苦奋斗,厉行节约。

第二部分各级职责 一、物业管理组组长职责 1、在主管所长的领导下,按照物业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2、负责所管辖区域公租房物业的全面管理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和 目标。 3、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上级物业管理工作的 指导和监督检查。 4、负责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 5、负责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不定时听取职工的 意见和建议,适时改进工作方针和方法。 6、加强组织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改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职工 综合素质。 7、负责审订物业管理与服务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物业服务 人员的使用和考核等。 8、负责协调对对外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9、制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 服务形象。 10、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 二、物业管理员职责 1、在管理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组长完成各项任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廉租房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政策

[参考文献] [1]包宗华.住宅与房地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2]焦建国,郎大鹏.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由来、问题、借鉴与改进建议[J].经济 研究参考,2005,(76):38-44. [3]金俭.中国住宅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卢有杰.全面分析城镇住房保障制度[J].城乡建设,2004,(4):40-42. [6]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7]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01届区 域经济学专业硕士论文. [8]周宝妹.社会保障法主体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三、我国的廉租房制度发展和建设情况、存在问题 1廉租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虽然建立了廉租房制度,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有限,城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不足以及缺乏其他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制度实施面临着许多困难。 1.政府住房保障职责缺位。 2.低收入者缺乏住房保障。 按照各地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最低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但现实情况是,一方面,即使是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许多低收入家庭因支付能力不足仍然买不起。并且在全国大中城市里,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比起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的收入普遍更低,居住条件更差,更应享受住房保障,但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却将他们排斥在外。 3.土地与资金形成瓶颈。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

剖析廉租房制度的问题与策略

剖析廉租房制度的问题与策略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是我国目前住房保障体系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为我国城镇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失业、城市移民和城中村改造等形成大量的城市弱势群体,收入很低是他们显著的特征。显然后两种住房保障制度无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在制度失衡的市场背景下,完全依靠市场来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无疑是行不通的。因此他们住房问题的解决政府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1我国廉租房制度问题现状及原因分析 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廉租房制度非常重视,也配套出来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政策,许多地方也推行了针对性的地方性廉租房政策。在政策制度的指引下,各地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廉租房制度。但囿于种种因素制约,廉租房制度依然躺在襁褓之中。困扰廉租房建设踌躇不前有其深刻的制度原因: 1.1土地和资金瓶颈制约廉租房制度实施 廉租房建设一般有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二是资金,这二者构成了廉租房建设的瓶颈。就土地而言,城市用于建设的用地总量是确定的,为了降低成本,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必须是划拨而不是出让,但是如果用于建设廉租房的土地划拨多了,那么用于出让而获得财政资金的土地就会减少。这对于各级政府来说是一个两难问题。政府面临着是急于取得城市各项发展急需的资金,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加快本地区的GDP增速,还是放弃这个利益,给老百姓无偿建房,同时又贴进去更多资金的两难处境。就资金而言,作为地方主要财政收入的土地出让金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地方政府注定会缺乏提供资金的动力,继而会造成房源难以为继并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状况在现实情况下是难以避免的。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情况就是廉租房源的供应量和当地的房价成反比,供应越多,房价就越不可能上涨,这也意味着也越不可能为当地政府带来更多的税费收入。另外,在廉租房建设过程中,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公租房管理规定

公租房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我公司公租房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服从国家颁发的公租房管理的相关政策。 第二条公租房所有权属于甘肃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中检联公司行使管理权,由职能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国家的明确规定,职工不得对公租房进行转租或改变公租房用途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否则公司有权立即收回房屋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入住协议。 第四条员工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或违章搭建。 (二)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 (三)按时缴纳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严禁违章用电、用水、用气等。 (四)保持室内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入住公租房的员工一律交纳押金300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还公租房: (一)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公租房结构,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他人的; (四)利用租住公租房从事经营(“门面”)活动的;

(五)在公租房内酗酒、赌博者; (六)其他违规国家法律法规者。 第七条退房规定 (一)凡是在公司租住公租房的员工,办理移交完所有的工作,包括公租房物业费、水电费等等; (二)若房间设施有损坏现象照价赔偿; (三)在移交手续上有总经理签字方可退房,不然押金不予退回。 第八条卫生情况 (一)公司每月方可检查公租房卫生一次,卫生不合格着限期整改; (二)两次整改不合格着公司全体通报批评一次。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城东新区、大圹圩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遵照执行。 (正式文件国庆节后下发) 天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 天长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低收入非农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天长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天政〔2010〕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有两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住房,并收取一定的租金。 第三条廉租住房工作采取政府统筹,坚持部门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自愿申请、属地管理、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稳步运行、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民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各镇、天长街道办事处和城东新区及所辖社区居委会、大圹圩农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的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认识

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认识 摘要当今世界,住房难题几乎困扰着所有国家的平民百姓,我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从复苏到快速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住宅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因此,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就成了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自1998年提出廉租房制度构想,至今已经进行了十余年,各地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进廉租房制度建设,并在一些城市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国来看,廉租房制度的推行仍然十分缓慢。关键词:住房问题;廉租房制度;低收入家庭 0前言 住房是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价格和住宅价格迅速上涨,使得部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买房难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作为现代城市的社会问题之一,住房问题是城市化与工业化的产物,具有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双重含义。从社会方面来说,房地产的暴利使大量社会财富在短时间内流向少数人的手里,引起财富杠杆发生严重倾斜,最终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两极分化”,加剧社会的动荡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经济方面来说,房地产吸引了大量资金,造成我国在工业、制造业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投入降低,使我们经济的科研含金量降低,并使产业的制造成本提高,给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留下隐患。特别对每个个体来说,飞速上涨的房价,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消费负荷,甚至出现了“房奴”这样的字眼,未来消费已经严重透支于住房,这对其他领域的消费会造成较大影响,形成不平衡的消费结构,因此住房问题对我国是一个集社会、经济为一体的重大问题,而这个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的重中之重是如何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问题。 1廉租房保障制度综述 廉租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性住房,是住房保障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我国住房相关的社会保障的重要体现,其基本内容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和住房保障的根本宗旨——是为解决达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并且住房困难家庭(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提出的救济政策,是为提高该人群的居住水平和生活质量所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措施,是社会保障制度在住房领域的拓展,也是住房制度对社会保障的体现。 1.1我国廉租房保障制度建立前提 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选择。首先,由于工作强度、人的能力、技能存在巨大的差别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必然产生高、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市场化的过程中,大量低收入家庭没有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其次,由于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年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的数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廉租房制度面临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名词解释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各省制度略有差异) 二、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以武汉市为例) “要有住房,因为安居才能乐业;衣食无忧,孩子能上好学;平时少生病,生病少花钱;老了有保障。” ——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畅想的每个市民的理想生活为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武汉市早在2002年8月份就启动了廉租房政策,对住房紧张的低保家庭实行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租金核减3种不同的保障方式。据了解今年底全市廉租房将达到两万套。 (一)廉租房申请条件(7个中心城区) 1、廉租房租金补贴: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600元以下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二)廉租房租金补贴申请 申请廉租房补贴者应提交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住房租约或者住房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属低 保家庭的,须出具低保证。申请人可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再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产局分阶段审核、批准。 (三)廉租房补贴标准 租金补贴按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按目前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7元。以无自有住房的三口之家计算,最低收入家庭每月可领到租金补贴360元,低收入家庭可领到252元。 三、廉租房规划与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廉租房是中国出现贫困群体的产物 由于改革的分化,我国已经出现相当数量的贫困群体,城市已出现了不少买不起房的穷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寻求一种新形式的住房,那就是政府提供的廉价出租房,甚至是完全无偿提供的免费福利房。所以,首先我们要认清廉租房出现的背景,那就是为社会贫穷者提供的住房。廉租房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范畴。政府如果不能及时提供廉租房的供给,便会直接影响到一个群体的生存质量。 市场经济是区分优劣和产生贫富的竞争经济,但市场经济也是一个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福利经济。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被淘汰者和那些低收入者,政府和社会仍然有义务和责任担负起他们能保持基本人格尊严的生存保障,共享经济发展的好处。 (二)廉租房是市场掠夺性竞争的结果 这些年里,中国的改革和经济发展只有一条腿走路,那就是完全靠市场,尽量市场化。但市场经济是个能者淘汰和掠夺弱者的经济,在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甚至不劳也得的市场规则下,房地产资源会最大限度地聚集到富裕群体的手中。而如果让这种竞争性的市场模式继续下去,我国很快会出现一大批贫无立锥之地的城市居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必须坚决地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份额,照顾那些毫无竞争力的贫困和低收入群体。 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同时,必须市场与政府两条腿走路。市场是在不断扩大人际间的贫富差距,政府要干的活就是尽量减少这种差距。 廉租房与经济住宅房和市民出租的房屋性质不同,廉租房不是可以买卖的商品,廉租房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它是具有宏观经济调控作用的物品。廉租房的性质不只是表现在政策性、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方面,还要考虑运用它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作用。 (三)廉租房具有计划经济的特色 目前我国有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最低住房标准,许多贫困的低收入群体住在狭小肮脏的环境里。政府并没有将最低住房标准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失误之一。

公租房管理制度

修武一中学苑公租房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公租房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条件 1、本县以外户口的教师。 2、刚毕业未婚教师。 3、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的已婚教师(必须出具户口簿、房产证原件、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4、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可申请入住公租房。 5、学校行政值班人员和有早读、晚自习的教师,在行政楼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安排公租房。 6、有子女在本校就读的教师和学生需家长陪读的优先安排高三年级,需提供村委会开具进城务工证明或房管局出具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0㎡证明。 7、学校贫困生原则不安排公租房。 二、申请程序和管理规定 1、学校成立教师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租房管理工作,租赁程序由教师或家长填写租房申请表,班主任、年级主任、主管校长校长签字后,领导小组审查后,按租赁方案安排租赁;租赁协议期满后,再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请、租赁;有特殊情况需要长期租住的,本人向学校公租房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在原房屋居住。一年租期满后本人不主动申请租赁或未一次性缴纳押金,则自行搬出租赁房;若本人调离或退休,在调离或退休后一周内

搬出租赁房。 2、不得私自将房屋转租、合租、转让或转借。一经发现,取消入住资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租金在签署租赁协议后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不得拖欠房屋租金。不得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4、按时交纳卫生费(0.4元/平方米月),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一学期或一学年;水电费(根据学校水电费收缴标准),每季度缴纳一次。 5、任何员工不得私自对学校安排的房间进行改造,如确实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房管中心同意后再进行改造。 三、租金收缴标准:按照县房管局相应政策收取租金。租赁人获得申请后,缴纳住房押金800元。 四、公租房财产管理:爱护房屋及各种设施设备。教师住房前,需签订房屋财产协议,退租时经检查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公租房补贴规定:1、单身教师(主要指刚毕业未婚教师),本人申请后学校安排入住公租房,每年给予(1000元)住房补贴,婚后继续在公租房入住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2、公租房入住其他教师,家庭条件确系困难的,本人向学校工会申请,根据有关规定由工会给予一定经济补助。 六、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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