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指数分析

综述——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指数分析
综述——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指数分析

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学评价

兴超

摘要:通过文献调查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学现状,阐述了公共场所空气质量卫生学分析评价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研究了近年来国内外普遍采用的室内空气质量分析方法及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

关键词: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评价方法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休息、文体、交流、交际、购物、美容等活动之用的人为的生活环境。于居住、办公场所比较起来,其特点主要是:①人群密集,易传播疾病;流动性大,易混杂各种污染源,设备及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造成沾污;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②设备及物品易被污染。由于设备和物品供公众长期反复使用,极易造成致病微生物污染,如不消毒或消毒不彻底,可通过交叉污染危害人群健康;③涉及面广。无论城乡,只要是有人群居住的地方,都会有大小不一、数量不等、建筑各异及功能不同的公共场所,因而涉及面广;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场所不断增多,从业人员数量也随之增加,这些人员卫生知识匮乏,素质参差不齐,给卫生制度的落实和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公共场所中由于大量聚集的人群自身代谢、吸烟等原因可使CO2浓度增高,在密闭的环境吸烟还可致空气中CO含量增多。可吸入颗粒PM10来源于维护结构外大气污染、公共场所

没大量人群的活动,地面的清扫等。甲醛、苯和总会发性有机物等则来源于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公共场所的一些用具,这些物质对人体有刺激、致敏作用,或可引起全身作用。生物性污染时公共场所卫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污染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病媒生物、植物花粉等,致病性微生物主要来源于人说话、咳嗽产生的飞沫。呼吸道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百日咳、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肺结核、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等都可以经过公共场所的人群流动引起大规模的流行,病媒生物则可以传播鼠疫、流行性异性脑炎、疟疾、登革热等传染病。公共场所中也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如氡和氡子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的地基和建筑材料,长期接触高浓度的氡及子体可以引起肺炎。

1 室内环境研究现状及进展

1.1国外室内环境研究简况

20世纪70年代起 ,IAQ研究在国际上开始受到重视 ,政府与民间组织、机构投人了大量的人力和经费从事室内环境问题的研究。美国成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室内环境安全与空气质量 ,法国成立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中心。不少国家投巨资建立了专门用于室内环境研究的受控环境舱(Controlled Environment Chamber,CEC),如美国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LBL)的室内环境系、丹麦理工大学的室内环境和能源国际中心(ICIEE)等[1]。目前 ,国外所从事的室内环境领域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Slck Building Sundrome ,SBE)的成因及预防、氛辐射的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与人类健康等方面。

许多国家已经发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 ,建立了室

内空气质量监测中心等机构 ,研制开发了一些专用的室内空气痕量气体快速检测仪 ,室内环境健康咨询、室内环境监测等相关产业也悄然兴起 ,室内环境污染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总体来看,仍是理论研究较多 ,真正做到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还有漫长的过程。

1.2 我国室内环境研究现状及差距

国内IAQ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 ,当时制订了职业安全的车间空气质量标准。80年代末制订了公共场所的IAQ标准。90年代以来 ,由于室内装饰装修导致的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系统的IAQ研究开始展开。由国内60多家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参加的中国室内环境联盟2003年在京成立。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室内环境及材料测试分会也在筹备中。目前 ,国内有关室内环境方面的研究工作 ,主要集中在对燃料燃烧、吸烟等以及不同场合的VOC S的排放、室内装修及家具带来的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的治理与对人体的健康效应、对氛的检测等几方面。与国外相比 ,在研究手段、研究广度和深度上及研究的系统性方面差距较大。

我国政府于2001年7月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法规 ,现已经公布并开始实施的有以下4种: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2001。)此外,还有《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6566 –

2001,GB18580、GB18580 - 2001),共10项,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 - 2002),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颁布 ,2003年3月1日实施。

中国对于IAQ及对策研究较晚,但是以制定法律规章开始 ,发展势头良好。虽然各项标准之间的整合性以及实施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但是可以说是一项不仅采用了系统的填密的科学研究成果 ,而且是融合了国外最新的技术信息 ,既为行业的从业者考虑 ,又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的政策。

1.3 我国IAQ标准与国外IAQ标准的比较

世界各国对IAQ已有深人研究 ,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系统地制订出IAQ标准 ,主要原因在于IAQ管理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性。部分国家和地区制订的IAQ标准有:居民室内质量指引、办公楼空气质量技术指南、公共楼房过滤细菌污染认识与管理指南(加拿大)楼房卫生条例、办公楼卫生条例(日本)[ 2 ]办公楼良好室内空气质量指引(新加坡);公共卫生法(韩国);可接受的IAQ通风标准(美国) [3];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引(中国香港地区)[4]等。我国与部分国家和地区IAQ标准相比 ,

具有如下特点[5、6]:

(1)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室内污染特点不同,人种、体质特性不同,制订标准的目的不同,因此 ,各国IAQ标准值是有差别的 ,且多为推荐标准 ,总体上可以归纳为5类:空气污染卫生基准、职业安全标准、公共场所IAQ标准、居民住宅IAQ指导标准、暖通空调的行业标准(HVAC)。

(2)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IAQ标准包含的指标较全面。最新颁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中全面规定了室内空气4类共19个指标的限量值 ,其中与人们生活和工作长期密切相关的物理性参数4个 ,化学参数13个 ,生物性参数1个 ,放射性参数1个。甚至包括了主观指标 ,如无异常嗅味。

(3)发达国家的机械通风行业标准一般包括IAQ标准,这类标准多数同时也是职业安全、公共场所或居民住宅的IAQ标准。而我国则在IAQ标准中包含一些暖通方面的指标 ,如新风量、相对湿度和温度等。

(4)氨在我国制定的多个IAQ标准中均作为一个指标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北方民用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过程中使用含氨基类混凝土防冻剂导致了室内氨污染。而在发达国家 ,氨没有被列入IAQ标准。

(5)美国IAQ标准中包括氯丹 ,美国很多房屋建筑使用大量木材 ,氯丹常被用于防治损害房屋木建筑材料中的白蚁而成为室内主要污染物之一 ,国内则无此问题。

1.4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物质限标准比较

控制室内主要污染源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一

个重要方面。欧美国家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就开始推行产品环境标志计划 ,不要求企业必须执行 ,但获得认证的产品往往受到消费者的信赖 ,能够提高市场竞争力 ,促进绿色消费。我国的建材限量标准具有强制性汇[7-9],尽管我国在制定建材限量标准方面起步晚 ,但发展快 ,因为我国制定这些标准时充分借鉴了上述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有关国际标准工[ 10]。

2、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评价(IAQ)方法研究

随着人们生活、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室内环境污染又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最初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认识就是一系列的污染物指标,后来又加上了人们的主观感觉,即如果大多数人不因室内空气有异味和刺激性而不满,表明室内空气质量是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可以概为它是室内空气中污染物对人体危害程度及人们对室内空气感觉满意程度的总体评价。

按照目前为各方所接受的美国 ASHRAE 标准 62-1989R[11]中所述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的定义是:空调房间中绝大多数人(≥80%)没有对室内空气表示不满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浓度。该定义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从主观上对室内空气进行判定,即利用人的感觉器官完成对室内空气描述、评判工作;考虑到人对室内空气的主观评价受到性别、年龄、人种、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因而还需对室内空气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即通过对室内空气中已知的污染物(尤其是有些可能是室内存在但人不能

感受到的污染物,如:氡、CO 等)浓度进行客观测量,看其是否达到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的程度。然后综合客观、主观的评判结果,进而得出对IAQ的评价。

按照上述的定义,并根据目前对 IAQ 的评价研究来分析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基本分为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及主客观评价几种方式。

2.1 客观评价

客观评价就是直接用室内污染物指标来评价IAQ,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地反映IAQ的状况。进行客观评价首先要选择污染物的种类,国际上通常按下表选择污染物种类来定量反映室内环境质量[12]。

IAQ评价用室内空气污染物种类

有害气体类颗粒、细菌类空调类背景类

CO2、CO、Nox、SO2、甲醛可吸入室内细菌温度湿度风速照度噪声

性颗粒总数

上述这些指标根据具体对象可适当增减。此外,考虑到热环境、视觉环境、听觉环境以及人体工作活动环境因子的干扰,客观评价还需要测定背景指标。有关客观评价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人体模型方法、模糊评价方法、灰色理论方法、CFD 方法。

2.2 主观评价

主观评价方法利用人的感觉器官对室内空气进行描述、评判工作,主要通过对室内人员的问询及问卷调查得到。较有代表性的评价方法有感官法、分贝法、现场调查。

2.3 主客观评价

主客观评价包括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和个人背景资料调研等方面的工作。美国 ASHRAE 标准 62-1989R[3]提出的可接受的室内空气品质定义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起来。这种方法不仅运用人体的感觉器官作为评价工具,而且还要求利用专业仪器对室内空气污染物进行检测,这样能克服单一的主观或客观评价的局限,从而全面正确的反映室内空气状况。

同济大学沈晋明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室内空气品质评价方法[13],建立了室内空气品质分级标准与方法。评价方法主要有三条路径,即客观评价、主观评价和背景调查。该套评价方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其评价结果也是较公正和有效。其中,背景调查中一部分是排他性调查,另一部分是个人资料调查,主要用以排除非室内空气品质因素所引起的干扰以及潜意识对评价的影响,以有助于做出正确判断。最后综合三条路径的资料,通过统计分析,来评价室内空气品质。

有鉴于IAQ问题的主客观属性,主客观评价当是较为全面、科学的评价方法。我国颁布的 GB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4]中对部分过去一直没有要求但与人体感受相关的指标进行量化,体现出将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结合的趋势。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组织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小组,运用主客观结合的评价方法,当是IAQ评价研究的正确之道。

2.3 IAQ评价方法研究现状

目前,IAQ综合评价方法还有主客观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灰色评价法、动态模式法、达标评价法、通风效率和换气效率评价法、应用计算流体力学对IAQ进行评估。这些评价方法主要集中在评价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和主观感觉评述两方面。室内空气污染的健康风险评价(HRA)能较全面地反映IAQ认及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但这方面工作做得不多 ,有待加强。我国已提出一些适用于室内环境特点的健康风险评价方法和工作程序

通过IAQ评价能够了解室内环境污染水平和对健康的可能影响 ,还可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措施。IAQ标准是客观评价的依据。主观评价需利用人体的主观感觉对室内环境进行描述和评判。许多情况下 ,特别是涉及建筑内部环境时 ,主观评价能够弥补客观评价的不足。但是由于不同的专家和个人对环境因素的感觉有差异性 ,导致评价结果不一致。因此 ,主观评价评价规范化、标准化是目前最迫切的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年编制的《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把室内环境质量分为3级:一级(优)指高档、舒适、良好的室内空气环境;二级:(良)指能保护大众健康(包括老人和儿童)的室内环境;三级(一般):指能保护员工健康,基本能居住和办公的环境。根据《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国家环保局推出了针对我国IAQ的评价方法,即达标评价法 ,此方法采用的是单因子评价法 ,目前正在被广泛采用。

3 结语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针对室外空气污染而制

定的并未涉及室内空气污染这一新问题因此加强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导向切实提高全民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的意识 ,加紧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法律、法规 ,提高室内场所的空气质量 ,尚需立法机构、政府机构、企业和居民几方面的配合与协同一致的努力。由于室内环境是一个涉及到大众日常生活的问题 ,有关学术成果应该尽快传播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直至社会公众 ,这是此领域内专家和研究人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学术和技术交流应面向社会和企业 ,推动企业研发和生产出有利于改善、有利于人体健康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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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及相关政策专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三)北京,中国人类生态学会 ,199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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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ASHRAE Public Review Draft 62-1989R. Ventilation for 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Z].August 1996.

[ 12 ]叶海.室内环境品质的综合评价指标[J].建筑热能通风空调,2000,19(1):31-34.

[ 13 ]沈晋明.我国目前室内空气品质改善的对策与措施[J].暖通空调,2002,32(2):34-37.

[ 14 ]国家质检总局.GB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S].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000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5 ≤5 ≤10 甲醛,mg/m3≤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h·人) ≥30 ≥20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7 ≥7 ≥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经验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其它室内环境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T 11737 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气相色谱法 GB/T 12372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氮检验标准方法改进的Saltzman法 GB/T 14582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GB/T 14668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14677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526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28 居住区大气中二氧化硫卫生检验标准方法甲醛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6129 居住区大气中甲醛卫生检验标准方法分光光度法 GB/T 16147 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量方法 GB/T 17095 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 GB/T 18204.13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4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GB/T 18204.18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GB/T 18204.23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5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 18204.26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GB/T 18204.27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3、术语和定义 3.1 室内空气质量参数 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制度 体育场馆卫生 1、体育场馆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场)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7、有空调的室内场馆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卫生间应有有效的独立机械排气装置。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 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 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一、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明显异味、臭味。 二、空气质量标准见表其中: 室内空气的质量参数(indoor air quality parameter) 指室内空气中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参数。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les with dimeters of less,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利用Tenax Gc或(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普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乙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物。 标准状态(normal state):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时的干物质状态。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新风量要求≥标准值,除温度、相对湿度外的其他参数要求≤标准值 2、行动水平即达到此水平建议采取干预行动以降低室内氡浓度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2006) 1.0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 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 间。 1.03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 机物(TVOC)。 1.04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①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 建筑工程; ②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 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 5%,并不得少于3间。 2、当房间内有2个及2个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 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 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状态下进行。放射性氡浓度检测时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 时后进行。 5、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 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 9663~9673、GB 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663~9673—1996、GB 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公共卫生检测

欢迎阅读 篇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rulesof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 (gb/t17220-1998) 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 3.2.5游泳馆、体育馆 表6游泳馆、体育馆 表7游泳池水样 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 共交通等候室。 表8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 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3.2.7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4.卫生用品、用具的微生物监测 4.1.采样 4.1.1.采样必须在无菌操作下进行。 4.1.2.采样用具,如采样器、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4.1.3采样方法涂抹法:将无菌棉拭子蘸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10m1)后涂抹用品、用具,然后将拭子放入生理盐水管中,及时送检培养。操作时应避免人为污染。戳印法:将溶化并冷至50-55℃的营养琼脂培养基倾注入已灭菌的特制戳印平皿内(使培养基平面比皿边缘高2- 3mm),每皿约10m1,待凝固后盖上皿盖(皿盖与培养基之间有一定的空隙),翻转平皿 一、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旅店业卫生标准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三、文化娱 乐场所卫生标准 四、理发店、美容院(店)卫生标准值 五、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六、体育馆卫生标准值

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值 八、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值 九、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值 十、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值 十一、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值 十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十三、饭馆(餐厅)卫生标准值 十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 十五、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 〔2007〕50号)第四条、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四、检测机构资质: 取得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到当地卫生监督所备案,卫生监督所委托该 机构从事公共卫生检测工作,网上公示,并认可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住宿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住宿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住宿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的设计及评价。度假村等其他住宿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暗室 darkroom 无自然采光的房间。 3.2 窗地面积比值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floor area 窗户的有效透光面积与该室内的地表面积之比。 4 基本要求 在住宿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良好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住宿场所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住宿旅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5 设计卫生要求 5.1 场所设置与布局 5.1.1 合理布置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位置。避免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5.1.2 住宿场所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室等。

两种室内空气检测标准主要区别GB50325GBT18883

一、两个标准的介绍: 两种室内空气检测标准(GB50325、GBT18883) 目前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有两个: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一、两个标准的数据 18883的数据: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①新风量要求≥标准值,除温度、相对湿度外的其它参数要求≤标准值; ②行动水平即达到此水平建议采取干预行动以降低室内氡浓度。

50325的标准: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I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体育馆、公共交通候车室、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二、两个标准的区别: 深度分析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室内环境污染物质检测的18883标准和50325标准的区别——颁布机构不同,目标不同、检测条件不同、动机不同。老百姓怎么办? 主要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是推荐性标准,是自愿实施的。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是强制性标准. (2)适用范围不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内部的室内环境质量评价。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和装修)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该标准中涉及的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3)规定指标不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规定的参数指标共19项,包括物理性指标、化学性指标、生物性指标和放射性指标。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规定的参数指标共5项。(4)封闭时间不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要求检测之前封闭12小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要求: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颁布机构不同,目标不同、检测条件不同、动机不同。 1、18883是卫生部颁布的,50325是建设部颁布的。 2、18883是一个人居环境健康的最低标准,50325是建筑工程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3、18883标准涉及19项指标,50325规范只涉及5项指标。 4、18883要求检测前关闭门窗12小时,是出于让检测条件尽量接近日常居住状态的考虑,即居住者一般能够保障一天有两次机会开窗通风。50325检测条件(甲醛、苯、氨、tvoc四项)是关闭门窗1小时后进行,显然,50325标准更多地考虑的是令建筑商和装修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过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只要不是太不象话就行啦,在实际房屋中对比12小时和1小时的检测,结果往往要差2~3倍,也就是说,50325检测达标的房屋,按18883检测就很可能不达标,也就不符合健康人居环境的最低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 GB/T18204.1-18204.30-2000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 GB/T 18204.1-2000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 GB/T 18204.2-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 GB/T 18204.3-2000 公共场所茶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 GB/T 18204.4-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5-2000 公共场所毛巾、床上卧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6-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 GB/T 18204.7-2000 理发用具微生物检验方法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 GB/T 18204.8-2000 公共场所拖鞋微生物检验方法霉菌和酵母菌测定 >>>> GB/T 18204.9-2000 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 GB/T 18204.10-2000 游泳池水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 GB/T 18204.11-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 GB/T 18204.12-2000 公共场所浴盆脸(脚)盆微生物检验方法大肠菌群测定>>>> GB/T 18204.13-2000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 GB/T 18204.14-2000 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 >>>> GB/T 18204.15-2000 公共场所风速测定方法 >>>> GB/T 18204.16-2000 公共场所气压测定方法 >>>> GB/T 18204.17-2000 公共场所气辐射热测定方法 >>>> GB/T 18204.18-2000 公共场所室内新风量测定方法 >>>> GB/T 18204.19-2000 公共场所室内换气率测定方法 >>>> GB/T 18204.20-2000 公共场所采光系数测定方法 >>>> GB/T 18204.21-2000 公共场所照度测定方法 >>>> GB/T 18204.22-2000 公共场所噪声测定方法 >>>> GB/T 18204.23-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一氧化碳测定方法 >>>> GB/T 18204.24-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 GB/T 18204.25-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 GB/T 18204.26-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 >>>> GB/T 18204.27-2000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 GB/T 18204.28-2000 游泳水温度测定方法 >>>> GB/T 18204.29-2000 游泳水中尿素测定方法 >>>> GB/T 18204.30-2000 海滨游泳水透明度测定方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6修订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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