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提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燃气从业人员教育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燃气从业人员是指燃气经营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运行工、液化石油气库站运行工、压缩天然气场站运行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运行工、燃气用户安装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船舶加注站操作工、汽车加氢站操作工。

第三条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

设厅)负责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委托山东省建设从业人员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教育中心)具体实施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发展规划、制度标准、大纲教材、考核题库、信息化建设等技术辅助工作。

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规定、工作程序、教材题库等,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考核、证书管理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实名制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等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章专业培训

第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为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责任主体。

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不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第六条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

告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承担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将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书面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燃气经营企业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专业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应依据、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相关教材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经营类别(范围)或岗位需要,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实操培训,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培训机构等开展实操培训,须在备案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设施设备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三章专业考核

第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对本企业报名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承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应为本企业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身体条件的现职在岗职工。

第十一条专业考核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由燃气经营企业登陆“山东省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本企业需要参加专业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考务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保证考核秩序和质量。

第十三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专业考核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核。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证书核发及管理

第十四条经专业考核合格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印章及钢印。合格证书的核发、变更、补办和注销,通过管理系统完成。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

第十五条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合格证书由纸质证书转变为电子证书后,证书验印、核发及管理等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燃气从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或燃气经营企业的发展需要同时持有不同人员类别(工种)的合格证书。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合格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每五年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继续教育采用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修满继续教育学时并经测试考核合格为继续教育合格。逾期未参加继续教

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燃气从业人员,其所持有的相应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组织本企业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

自主对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经营企业和开展集中面授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应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确保燃气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掌握燃气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知识和“四新技术”等,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

第二十条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结束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登陆管理系统为本企业需要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报名。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对本企业报名参加测试考核的燃气从业人员的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学时数量等情况进行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在所在地的市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下,自行组织本企业完成网络在线教育或集中面授教育的燃气从业人员进行测试考核。测试考核采用网络在线答题模式。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合格人员所持有的合格证书应加盖所在燃气经营企业的公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大力推进电子化标准考场建设和相关软件系统研发,逐步实现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设施电子标准化、报考智能便民化、考纪诚信自律化”,提升考核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逐步将全省燃气从业人员考核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燃气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工作流程简化和服务效能提升。

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监督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在培训、考核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替学替考、抄袭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考核成绩,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的监督、指导,按照全省“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接受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设立对外监督投诉电话,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月日。

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 第六条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 (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章检查内容 第八条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条件 (一)燃气企业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的工艺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气化、调压、加臭、计量、中控、计算机远程监控以及市政管网等完整的工艺设施;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件。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2、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 燃气气源生产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产地气源一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燃气二级批发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仓储气源二级批发销售且未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对象的企业。 (1)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及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材料消耗管理考核办法

材料消耗管理考核办法 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 2102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领用程序 (3) 第一节日常消耗材料领用程序 (3) 第二节小件、工具等物资领用程序 (5) 第三节特殊物资领用程序 (5) 第三章材料回收程序 (6) 第四章材料消耗定额 (7) 第一节日常材料消耗定额 (7) 第二节其他材料消耗定额 (9) 第五章材料消耗考核 (10) 第一节材料消耗核算 (10) 第二节奖罚及要求 (11)

材料消耗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材料费用管理,完善企业管理工作,把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达到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我矿2012年各项指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煤矿物资消耗定额管理,有效杜绝浪费,切实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益,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化生产成本管理,降低生产消耗,实行多层次管理体系机构。从矿级领导到材料管理部门(材料计划、材料保管),从管理部门到材料领用 单位(采掘、机、运、通等),从领用单位到班组,从班组到职工使用,实行 层层把关,责任到人,逐级考核,奖罚兑现。 第三条本《办法》以正常生产情况为考核对象,矿井建设单位和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初步设计或技改要求考核。其他特殊施工项目(冒顶区、片帮支护区、压力增高区、增加密度支护区等)根据技术科的支护措施要求考核。 第四条煤矿物资消耗规定按吨煤核定。 (一)煤矿物资消耗定额管理: 1.支护材料:锚杆、锚索、钢带(钢筋梯子梁)、金属网、锚固剂、托盘、单体液压支柱、工字钢、π型梁等; 2.油脂类:液压油、齿轮油、乳化油、机械油、润滑脂等; -1-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

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市政市容委,市、市建委,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围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如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日期: 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办主体:个人或企业 申办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 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从事天然气加气站建 设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加气母站不得低于2500万元,标准站不得低于1500万元,子站不得低于500万元。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 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业人员。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具备资格的专业工程人员1人以上,具备资格的燃气管理与作 业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门会计人员;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 于5人,其中,燃气专业工程师不少于2人,助理会计师以上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人员不少于12人; 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每一个加气母站经营企业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 理与作业人员16人以上;申请建设标准站、子站的天然气经 营企业必须有燃气专业工程师1人以上,每一个标准站、子站经营单位还必须有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12人以上; 6、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抢险抢修 预案,并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 7、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与设备;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申请材料: (一)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 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 .....,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 报告。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一、审批事项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台儿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台儿庄区金光路67号) 四、办理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依据供气规模分一类和二类,居民用气户数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低于以上规模的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液化)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LP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和服务站点等。 6、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民爆集团公司分公司材料消耗管理考核办法

分公司 材料消耗定额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材料费用管理,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把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材料成本核算、控制、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达到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材料消耗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的条件下,为制造单位产品或完成某项生产任务,合理地消耗材料的标准数量;包括材料的使用量和必要的工艺性损耗及废料数量。材料消耗定额是正确地核算各生产车间工序材料需要量,编制材料计划的重要依据;材料消耗定额是有效地组织限额发料,监督材料有效使用的工作标准。 第三条、材料消耗定额制定的依据和方法 (一)、本考核办法的材料消耗定额是依据分公司2010年度工艺配方原材料应消耗量与原材料实际耗用量计算出平均原材料消耗量,以生产单位产成品平均原材料耗用量确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二)、材料消耗定额制定的方法采用统计分析法即根据某一产品原材料消耗的历史资料与相应的产量统计数据,计算出实际消耗的平均先进数(或称先进平均数)作为单位产品的材料平均消耗定额。计算公式:单位产品的材料平均消耗量=一定时期某种产品的材料消耗总量/相应时期的某种产品产量。 第四条、材料消耗定额的内容:材料消耗定额分工艺消耗定额和非工艺消耗定额两部分:

(一)、工艺消耗定额: 1.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指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消耗,如硝酸铵、硝酸钠、氯化钾、乳化物理油相等。 2.工艺性辅助材料消耗——工艺需要耗用而又未构成产品实体的材料,如石蜡、水等。 (二)、非工艺消耗定额:指废品消耗、材料代用损耗,设备调整中的损耗等。 第五条、材料消耗定额管理与控制原则,坚持强化生产成本管理,降低生产消耗的管理控制原则,实行多层次管理、控制体系架构,从分公司经理到主管材料负责人(主管经理、总会计师),从主管材料负责人到材料管理职能部门(调度室、财务室、安质室、生产车间),从职能部门到班组(生产班组、库房),从班组到职工,层层把关,责任到人,逐级考核,奖罚兑现。 第六条、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组织机构: (一)、分公司设立材料定额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产技术经理、总会计师担任,成员有由调度室、财务室、安质室、生产车间相关人员组成,全面负责公司材料成本控制和管理,监督检查各单位材料计划、领用、考核等工作;负责分公司材料定额的制定与修订; (二)、材料管理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公司总会计师担任,具体负责各部门材料消耗指标的控制、考核及材料成本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财务室。 第七条、分公司按生产工序使用材料定额分为四大类,由各职能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 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 淄公燃发〔2011〕128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燃热字[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责。国家实行严格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省三级审查,设区市、省两级审批,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层级审查、审批制度。任何地方不得越级、越权审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必须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有利于从全省全局的角度,平衡全省燃气空间发展格局和行业结构,有利于燃气企业的健康有序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材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下属机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申请单位负责人以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材料 4 燃气气源的采购合同或者采购意向书 5 企业经营场所及下属机构经营场所的产权(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或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 6 燃气设施的报建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7 燃气设施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8 有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要求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估报告 9 经营组织架构图 10 安全网络图 11 各级管理人员任命书 1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3 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14 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5 累计赔付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16 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17 技术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18 运行、维护和抢修、抢险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19 抢险点设置列表 20 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抢险设备、器材的资产证明材料

21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22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劳动合同 23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24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25 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 26 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27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劳动合同 28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29 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0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1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2 技术部门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3 专业技术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 34 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凭证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材料消耗管理办法

材料消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材料消耗是生产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材料申报、领用、库存的管理,能直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各部门的管理水平。 第二条本办法中,材料消耗指出库物资、吊车租赁费、外协加工费、外协检修费和外协修理费。 第三条每旬、每月的材料消耗由设备处负责分析,各分厂每旬、月的出库物资需按设备处要求上报,所领物资备注已用或暂存。 第二章材料的申报、领用 第四条出库物资指消耗品、备件、油品及工具,其中消耗品、材料及工具只报当月所需,备件只报存在隐患设备所需。第五条大修时所需备件量大,供应采购周期长,根据供货周期可提前申报计划,但采购计划中必须注明大修使用。 第六条材料的领用 (一)原则上各分厂申报的计划,到货后由申报分厂领用。若分厂之间需窜领材料,由分厂之间办理借用手续,经 主管职能处室确认存档。

(二)大修时,出库手续必须在检修当月办理完成。外协单位出库的辅材,由分厂办理出库手续,但必须注明外协单位名称及外协单位出库人员签字。 第三章材料消耗的核准 第七条单位材耗计算办法 (月(旬)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大修分摊)/月(旬)度实际产量 第八条单位材耗指标 (一)暂定指标:矿山分厂:0.42元/吨;烧一分厂:6.88元/吨;烧二分厂:6.89元/吨;烧三分厂:6.97元/吨;发电分厂:0.013元/度;制成分厂:3.5元/吨。 (二)根据水泥公司下发的指标再做调整。 (三)根据2013年全年的检修计划,做出2013年的材耗预算,用该预算值除以12作为大修分摊费用。 第九条每月材耗指标按(日常消耗+大修分摊)/当月产量计算。其中全月计划停机的,月份材耗均摊至以后各月大修分摊。 第四章考核 材料计划申报不及时,对提前发现设备存在隐第十条.患而没有及时申报所需备件及材料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事宜,制定规则如下: 一、具体编制方法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冀+发证年份+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县(市、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确定,具体如下: (一)编号首位为省级简称,河北省简称为“冀”。 (二)发证年份:即核发许可证书当年年份,四位数,如发证年份为2020年,则发证年份编号为“2020”。 (三)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地区编号。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该类无县(市、区)编号。 (四)县(市、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县(市、区)。 (五)流水号:全省年度核发的许可证书统一编制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管道燃气为“G”,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为“J”,瓶装燃气为“P”,其他经营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二、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01,承德市:02,张家口市:03,秦皇岛:04,唐山市:05,廊坊市:06,保定市:07,沧州市:08,衡水市:09,邢台市:10,邯郸市:11,雄安新区: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00。 三、县(市、区)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市区:01,鹿泉区:02,正定县:03,井陉县:04,栾城区:05,辛集市:06,晋州市:07,赵县:08,高邑县:09,元氏县:10,赞皇县:11,平山县:12,正定新区:13,灵寿县:14,行唐县:15,新乐市:16,无极县:17,深泽县:18,藁城区:19,井陉矿区:20,高新区:21,循环化工园区:22,综合保税区:23。 承德市,双桥区:01,鹰手营子矿区:02,承德县:03,兴隆县:04,平泉市:05,滦平县:06,隆化县:07,丰宁满族自治县:08,宽城满族自治县:09,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10,双滦区:11,高新区:12。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01,康保县:02,沽源县:03,张北县:04,尚义县:05,崇礼区:06,赤城县:07,蔚县:08,阳原县:09,怀安县:10,万全区:11,涿鹿县:12,怀来县:13,塞北区:14,宣化区:15,下花园区:16,察北区:17。 秦皇岛市,海港区:01,抚宁区:02,卢龙县:03,青龙县:04,山海关区:05,北戴河区:06,昌黎县:07,北戴河新区:08,开发区:09。

材料员材料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材料管理工作,加强对材料员的管理,提高基层单位管理水平,完善和加强材料费班组核算,降低材料消耗,实现节支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材料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负责本单位材料计划的上报,核定计划的准确性,确保临时计划不超。 3、负责材料的审批、领取、发放、回收、复用及以旧换新工作。 4、负责建立材料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5、准确掌握本单位材料的使 。 ,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元罚款。 3、临时计划不得超过当月本队实际消耗量的 %,每升一个百分点对材料员罚款元。 4、计划的兑现率达 %,每降一个百分点对材料员罚款元。 5、材料员必须熟悉材料管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规批料一次罚款元。 6、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批料,必须到物管部门开据正规借条,所借材料超过三天仍不出帐的,一次对材料员罚款元。 7、认真主动填写《材料供应信息反馈表》,每月至少报物管一份,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信息不实的一次罚款元。对不按正规渠道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罚款元。 8、每月号以前,各基层单位要向物管上报本单位小仓库盘点表,由物管对照盘点表,不定时抽查,发现上报不实,多余材料没收,并对材料员一次罚款元。 9、租用物资一次使用时间不超过天,超过时间或对租用物资人为造成损坏或私自调换的,一次罚款元。 10、材料员要深入现场抓材料管理,井工作现场若发现存料过多,浪费、闲置材料现象的,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11、认真开展材料费班组核算,各种台帐报表要认真准确填写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要有考核结果,检查不按要求者一次罚款元。 12、严禁利用单项工程、达标工程,多造计划套取材料,挪作它用,每发现一次对多领材料没收,除按价值对本单位罚款外,对材料员罚款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13、旧品物资,各单位必须优先领用,减少新品投入,否则,一经发现,对材料员罚款元。 14、私自到供应或供货厂家要料或变通材料,串通、套取安全生产物资的,撤消材料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五条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名称冠以“山东或齐鲁”等字样的燃气经营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前款规定外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燃气经营企业,由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将批准文件、已签署意见的许可证申请表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经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炼铁厂材料及备品备件消耗费用考核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8837 炼铁厂材料及备品备件消耗费用考核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炼铁厂材料及备品备件消耗费用考核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目的 为实现材料及备品备件的可控管理,降低吨铁成本费用,实现零浪费,费用计划控制、计划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厂属各生产单位。 3. 职责 库房负责统计各车间每月材料备件的领用情况。 设备科负责根据厂下发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各车间的材料备件消耗费用。

4. 内容和要求 4.1各车间备件、材料费用按经济责任制所确定的分配值为考核目标; 4.2各车间要严格控制材料备件消耗费用,每月考核一次; 4.3此考核办法指的是厂属各单位的正常消耗费用;厂长批示的技改费用不在该制度的考核之内; 4.4 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因抢修而出现的材料备件消耗费用,根据厂长的批示不在其考核之内; 4.5 对于需要剔除考核的材料备件费用,各责任车间应在每月五日前把上月的厂领导批复的剔除报告的复印件交予设备科,否则在考核时,将不考虑剔除。 4.6 各单位的生产费用应执行月清月毕的原则;不得擅自存留。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程序

燃气经营许可办理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办理依据 《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燃气的设备和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万立方米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LNG生产(加工)、储配的燃气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500万元; 3、从事CNG加气母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500万元; 4、从事LNG加气站、CNG常规站及加气子站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 5、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工程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运行、维护和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七)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经营方案,有完备的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八)有与燃气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燃气运行管理和作业人员: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流程

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范围; (二)有稳定的与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与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依据注册资本本公司归为二类管道燃气企业。 (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与服务站点等。 门站等办公经营场地需提供土地所有权证明。 (六)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具备燃气事故抢险抢修能力,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设备机具,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辆。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备设施(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法人不在企业值守的,除应出具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外,应授权一名负责人履行法人职责,并经考核合格。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负责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与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与抢修人员。 就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与事故抢修抢险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燃气用户10 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其中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备资格的管理与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下列要求:二类管道燃气企业配备燃气及相关专业(化工、能源工程、暖通空调、能源与自动化、油气储运等)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燃气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 三、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单独装订四份;当地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消防、气象等有关部门的综合验收意见单页不装订,四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材料、税务登记材料、验资报告。 3、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责任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材料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材料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试行) 为严格控制成本,按照公司吨煤成本下达的指标进行分解,确保我矿吨煤成本不超支,增强各单位成本管理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努力降低我矿的吨煤材料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加职工的收入,实行成本倒算,按照矿对队材料指标分解,监督使用,节奖超罚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成立机构 材料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考核结果必须在每月2号6点前报给成本组 二、材料计划 (一)严格按照矿《关于材料计划申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本组要在每月材料计划编制前,对各队仓库进行盘点清查。凡是仓库已有的材料,且够使用的,一律不得再造计划申报。 (三)对各队仓库储存超标的材料,矿可以调配使用。调配的材料抵消相应的该队材料费。 (四)对各队因计划不周密,多领取的材料形成积压,且已不能再用的,要按照浪费材料价值的两倍进行处罚。 (五)各队严格按照矿下达的材料计划指标,编制本单位的材料计划,凡是超编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材料领取

(一)全矿材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所有入矿材料须经成本组和发放单位验收,支护材料验收后,经发放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原始收据存根,报生产副矿长。各队材料消耗单必须经成本组长,生产副矿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二)外加工材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生产副矿长批准后,交加工单位。加工成品到矿后,经成本组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 (三)各单位领取材料时,要认真规范填写领料单,严格区分生产和专项工程,分别填写,必须由队长签名。否则,成本组有权拒绝发放。 (四)坑木、小棍、竹笆、撑木、背板等支护材料,各队需开消耗单,一式三份,经成本组审核盖章后,坑木场见消耗单方可允许出门,井口把钩工不见消耗单,不允许材料入井。否则,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五)各单位领取材料原则上为八点班,其它时间不发料,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批准,但事后应补齐相关手续。材料消耗单交成本组一份、井口把钩人员一份、坑木场一份。每天料下完后,坑木场和井上运班把保存的消耗单交成本组核对,据此进行核算,如保管不善,发生丢失,对负责人处以罚款。 (六)严禁无票取料,非发料时间取料者视为盗窃,扣减该人员所在单位材料费1000元,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凡发现并当场逮住偷料者,一次奖励100元。 (七)严格交旧领新制度。凡属非易耗品(金属类),如工具、卡

燃气经营许可服务办理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事项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报监 二、备案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威海经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四、办理条件 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五、提交材料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应当向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P6-P13);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一份) (三)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一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补正资料时间) 八、表格获取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指南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8a5754069.html,/news_depart_list.aspx?d=8 九、咨询方式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咨询电话0631—5987027。 十、投诉电话 0631-59800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