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

规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
规范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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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为规范我院外请专家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医师及我院得合法权益,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42号令)得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会诊范围 1.1 本院医师不能胜任得高难度手术或操作。 1.2新开展得手术项目以及新引进得诊疗技术。 1。3 科室或家属提出要求会诊得疑难危重症、 1.4 为解决医疗纠纷患方或者院方提出得会诊请求。 2。会诊程序 2。1 拟邀请院外会诊时,应由科主任主持进行科室内讨论,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主管医师(要求为科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向患者或家属说明会诊得目得、能够解决得问题、风险意外以及负担费用等情况,并签署院外会诊同意书存入病历、2。2由科主任填写院外会诊申请书提交医务科审批、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需要会诊邀请函得,由医务科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会诊邀请。 2。3 申请会诊科室需提前与会诊专家联系,详细告知患者病情、会诊当日或前日必须请会诊专家查瞧患者并进行有效沟通。 2。4 涉及医疗纠纷由医院提出得会诊申请,需经院领导批准

后医务科负责联系、 2.5 因急诊或其她特殊情况时,申请会诊科室可电话通知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申请会诊科室向专家发出电话邀请。会诊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科室到医务科补交书面材料。 3。基本要求 3。1 院外会诊专家会诊期间,应严格执行有关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与我院得诊疗规定。到达我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得病情,完成相应得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手术或操作前应与患方进行术前谈话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或操作未全部结束不得提前离开。会诊结束后,应详细与我院医师及患者家属交代手术过程及注意事项。 3。2 院外会诊专家在我院会诊过程中,申请会诊科室相关医护人员要准备好病历资 料,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 3。3原则上要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会诊专家应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得医疗水平及知名度,并与我院相关科室联系较密切。患者及家属自行指定得、在我院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

百度文库专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考题 一、是非判断题 1、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可直接请被邀请的医师前往会诊。(错误) 2、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可重复收费。(错误) 3、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正确) 4、医疗机构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正确) 5、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其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正确) 二、填空 1、临床病例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2、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3、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4、邀请会诊医疗机构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5、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三、选择题 1、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当患者不具备( A )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才能邀请其他医院医师会诊。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民事行为能力 D:行为能力 2、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如果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 C )批准。 A:会诊医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B:会诊邀请机构负责人C: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 D: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LC─0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1 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 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 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 批表》。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 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 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 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本要求 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 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 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3 医师会诊要求: 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 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 院诊治。 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 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 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 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 邀请会诊医院提供收据凭据。 3.6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3.7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 a 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b 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范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2668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Model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out-patient consult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与流程 1.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务科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2.1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1.2.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1.2.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1.2.4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到会诊邀请后,医务科应当及时与相关科室的科主任联系,并将会诊邀请单复印件和审核表格呈科主任审签;科主任在不影响本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安排邀请医疗机构所指定或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师外出会诊,并在审核表格中填写和签字;医务科在接到科主任签署的审核表格后,应及时按程序审核、批准。医务科长外出,则由分管医疗副院长签审;分管医疗副院长外出,则由授权院领导签审。夜间、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发生的院外急会诊,由医院行政总值班行使医务科的职责,联系科主任、医务科长和分管副院长;相关的书面手续,由医务科和相关科室在此后的正常工作日补办。 受邀科室因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在审核表中阐明理由,医务科在征得分管医疗副院长同意后,第一时间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正副科主任不得同时承担外出会诊任务。 接受外出会诊的医师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同时,向医务科汇报,后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报分管医疗副院长。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远程医疗会诊平台的建设方案 —— 一、项目的背景、目的、意义 2014年国家卫计委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医疗服务和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要以面向基层和偏远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通过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互认,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合医资金安全,达到政府满意,医务人员满意,百姓得实惠,真正体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镇、90%大病不出县这一公立医院改革的终极目标。 二、建设内容 1、×××医院远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的电子病历系统通过授权方式与各乡镇卫生院电子病历系统、心电系统、LIS系统、Pasc系统无缝连接,各乡镇卫生院将上述系统相关信息上传××医院,通过

相关部门分诊分到相关专业科室,由专家组织人员对病历进行审核,结合各种检查结果,制定指导性诊疗意见后,通过系统返回乡镇卫生院,对病人实施诊疗,该系统建设总投资约400—500万元,由××医院投资。 风险及防范 (1)病历资料的采集是否真实可靠,此为远程医疗会诊风险的核心所在,可通过多次培训而规避,必要时通过我院医师电话问诊,现场会诊而解决。 (2)治疗过程中突发病情变化,可通过及时转院而解决。 (3)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原渠道解决(即现行处理纠纷的方式解决)。 (4)具体会诊例数需卫计局信息科统计并由卫计局拨付资金。 2、影像运程会诊中心 将××医院Pasc系统通过光纤与各乡镇卫生院DR机链接,各乡镇卫生院将病人照片后的数据、图像上传到××医院由××医院出据报告后返回乡镇卫生院。 (1)该项目需投入资金购买设备(DR系统及电脑等)预计投1500万元(27个乡镇即27个DR机,每台50万元计,同时电脑、光纤等),资金政府投入或引进第三方进行投资(2)第三方的进入,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投标,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由医师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未经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允许外出会诊医师的资质和条件: (一)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 (二)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技能; (三)在不影响本科室、本医疗组正常工作并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 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须与我院医务部电话联系并发出书面邀请函,内容 包括:患者姓名、病情摘要、拟邀请科室及邀请医师姓名、会诊目的、会诊时间等。 (一)医务部根据邀请函内容联系相关科室及邀请医师。 (二)被邀请的医师在外出之前须到医务部领取《医师外出会诊反馈表》,会诊后由邀请医疗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由会诊医师带回医务部备案;如邀请医疗机构的条件有限不能发出传真邀请或患者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由医务部批准的外出医师可在会诊后将邀请函和反馈表一同带回医务部备案。 (三)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反馈表及有关情况报告医务部。 三、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时,应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并严 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四、外出会诊的医师在会诊的过程中,如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及时、 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五、如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等 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六、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相关规 定处理。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提出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框架、应当遵循的功能及安全性能,对远程会诊、双向转诊、远程预约、远程专科会诊、信息资源管理等业务功能规 范和技术要求进行定义。 本规范可用于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划、设计、开发、部署和应用,以及 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测试、验收和评价工作。 二、术语和定义 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 采用现代通讯、电子和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实现医学信息的远程采集、传输、 处理、存储和查询,对异地患者实施咨询、会诊、监护、查房、协助诊断、指导 检查、治疗、手术、教学、信息服务及其他特殊医疗活动的信息系统。 2、远程会诊 医疗机构之间利用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平台,采用离线或在线交互方式,对患者及其病史、检查等进行分析,完成病情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的医疗行为, 包括远程专家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远程重症监 护等医疗服务。 3、远程心电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心电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包含高端远程实时心电监护。 4、远程影像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影像资料,包括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由上 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报告。 5、远程重症监护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重 症病人临床资料,包括实时在线的监护信息、放射影像资料、 B 超影像资料以及视频资料等,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治疗指导意见。 6、远程病理诊断 基于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由基层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病 人临床资料和病理资料,由上级医疗机构出具会诊意见及诊断报告。 7、远程手术示教 通过远程医疗信息系统的远程会诊技术和视频技术,对临床诊断或者手术现场的画面影像进行全程实时记录和远程传输,使之用于远程教学、远程观摩、远 程诊断等。 8、远程医疗申请单 包括申请方医生姓名、职称、单位名称、医院等级、所属行政区域、申请目 的与要求以及患者的症状、体征、主诉、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 9、患者、居民和个人 通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获取和接受服务的个体。(在本规范中这些术语可互换使用)。 10、远程教育 在远程医疗信息会诊系统上,授课专家通过音视频和课件等方式为基层医生提供业务培训、教学以及技术支持。 11、远程医学数字资源 上级医院收集整理的有典型意义的病例、案例分析、手术录像等资料,以及

会诊制度

1目的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2适用范围 医院所有临床业务科室。 3具体内容 3.1医疗会诊包括:急诊会诊、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 院外会诊等。 3.2急诊会诊发出电子会诊邀请后,同时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科室。 相关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 分钟内到位。会诊医师在签署 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3.3科内会诊:入院三日未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 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应进行科 内会诊,全科人员参加。会诊由科主任或临床责任医师负责组织或 召集。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3.4科间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 疗者,行科间会诊。科间会诊由主管医师提出,经临床责任医师或 科主任查房确定需要邀请会诊后,发出电子会诊邀请。受邀科室应 在48 小时内派主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会诊。 邀请科室指定受邀医师的应由指定医师会诊。 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会诊后会 诊医师应填写会诊记录。

3.5全院会诊:入院七日未明确诊断的疑难病例、病情疑难复杂且 需要多科共同协作治疗的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并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医务科确定并通知相关科室人员参加。会诊时由申请会诊科室主任或医务科主持召开,并作总结归纳,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3.6医务科有选择性的对全院死亡病例、纠纷病例等进行学术性、 回顾性、借鉴性的总结分析和讨论。由主管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主持,医院学术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主任参加。 3.7院外会诊:本院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 行规定》执行。 邀请院外医师会诊,按照《外聘专家会诊管理规定》执行。 3.8会诊费用:科间会诊及院内会诊,按照《宜昌市医疗服务(价 格)收费标准》执行。所收费用记入受邀科室收入,医院另配套同等费用计入会诊医师绩效收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劳动合同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诊申请程序及会诊管理 1、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医务科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公章。因患者病情危急,用电话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在24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2、邀请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方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我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医院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方同意后,报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和我院医务科,并及时安排其他医师会诊,如均不能胜任会诊工作,则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我院或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6、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7、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本院协助处理。 8、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医务科具体对医师外出会诊进行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考核工作由医务科随机抽查和向医疗机构了解相关情况,也可由各临床科室及其它途径反馈的信息等方式进行。 二、对医师擅自外去会诊者的处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 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 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 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 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 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

远程医疗系统说明书

医疗远程会诊系统V1.0.0.1 用 户 手 册

目录 目录 (2) 第一章概述 (3) 第二章软硬件环境 (4) 2.1硬件环境 (4) 2.2软件环境 (4) 第三章安装说明 (5) 3.1相关配置软件的安装 (5) 3.2软件的安装 (17) 第四章服务端操作说明 (20) 4.1服务端 (20) 第五章客户端操作说明 (22) 5.1登录模块 (22) 5.2基础平台 (23) 5.3远程会诊 (31) 第六章业务流程 (39) 6.1远程管理 (39) 6.2转诊管理 (41) 6.3远程预约挂号 (44) 第七章功能列表 (47)

第一章概述 所谓远程医疗,就是借助信息及电信技术来交换相隔两地的患者的医疗临床资料及专家的意见。远程医疗包括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医学教育、建立多媒体医疗保健咨询系统等。远程医疗会诊在医学专家和病人之间建立起全新的联系,使病人在原地、原医院即可接受远地专家的会诊并在其指导下进行治疗和护理,可以节约医生和病人大量时间和金钱。 远程医疗运用计算机、通信、医疗技术与设备,通过数据、文字、语音和图像资料的远距离传送,实现专家与病人、专家与医务人员之间异地“面对面”的会诊。远程医疗不仅仅是医疗或临床问题,还包括通讯网络、数据库等各方面问题,并且需要把它们集成到网络系统中。

第二章软硬件环境2.1硬件环境 1. 最低奔腾级计算机配置; 2. 至少512M内存。 2.2软件环境 1.Microsoft Windows XP/WIN7/Server2003 操作系统 2.SqlServer2005 数据库 https://www.360docs.net/doc/8b13368152.html, Framework 4.0 4.Windows Media Play 播放器 5.Adobe Flash Player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和各部有关直属单位: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机网络进行异地医疗咨询的活动日趋增多。由于管理尚不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露出一些问题。为保证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维护 医患双方权益,提高有限的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咨询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有效配制有利于医疗费 用的控制。 1.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时,要遵循“统筹规划、加强调空、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分阶段的发展”的原则。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远程医疗会诊必须有利于不同地区之间的居民能得到高质量、快捷、便利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医疗费用的控制。 2.对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与网 络管理中心,要报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跨省以至全国范围的网络系统及卫星专网要报卫生部主管部我部批准,任何单位所建远程医疗会诊及网络系统,均不得冠“中华”、“全国”或其它暗含跨省、区的名称。 3.远程医疗会诊是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讯技术进行异地医疗咨询,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内进行,各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审定入网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在能够取得准确资料的条件下,方可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工作。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行为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各地建立的网络管理中心是为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医疗咨询活动。有关操 作技术人员须经业务培训上岗,以确保发出的信息真实、准确。 5.开设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好专科会诊医师。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方可利用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提供咨询。 6.医疗单位根据病人需要提出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前须向病人或亲属说明远程医疗会诊的 目的,并征得病人及其亲属的同意。会诊后应将远程会诊病程记录,并向病人或其亲属通报远程医疗会诊结果。远程医疗费标准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共同制定。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师外出会诊及邀请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文件《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医师外出会诊 1.医师外出会诊,须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会诊邀请函,并由医务科审批后方可外出会诊。 2.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否则,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活动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个入负全部责任。 3.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检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则、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会诊不得超出医师执业范围。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医务科备案。 8.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纳入医院财务,统一核算,医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9.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1.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

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按照患者需求或诊疗需要分别向患者说明会诊原因及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或由科室应根据诊疗需要主动提出会诊请求; 2.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时间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结束后,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给会诊医疗机构。 5.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6.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

基于Web服务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研究

远程医疗会诊[1-2]是一种现代医学、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紧密结合的新型医疗服务模式,能在不受时空地域限制的情况下,通过远程医疗会诊系统采集和传输患者病历资料,运用视频通话等手段实施疑难病例的远程讨论和指导。 通过网络传输的病历资料是会诊专家诊断的客观依据,全面采集和安全传输会诊病历信息既是远程医疗服务质量的关键,也是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所要实现的主要功能。立足远程医学信息网以及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建设现状,充分考虑与医院信息系统以及全军正在推广的新版电子病历系统(EMRS)的综合集成,设计了基于Web Services 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1 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概述 1.1 全军远程医学的发展 我国军队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行远程医学研究与应用工作[3-4],90年代中期总后卫生部组织军队数十家 医院利用PSTN 通信技术与桌面视频会议系统开展相互间点对点方式的远程医疗会诊工作。21世纪初,军队借助已取得的经验与成果,利用卫星通信及相关信息技术开始在全军范围内大力发展军队远程医学事业。目前,依托基于卫星通信[5]的全军远程医学信息网(Telemedicine),开展了远程医疗会诊、远程教学、远程考试、视频会议等多项业务。 1.2 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的功能结构 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主要包括以下4个子系统:(1)卫星通信子系统。通过卫星天线、低噪声放大器(LNB)、功率放大器(BUC)、数据链路调制解调器(RCST)、视频链路调制解调器(SCPC Modem)、分合路器等设备协同作业,在接受信号过程中,将Ku 波段卫星信号转换为数据及视频信号;在发送信号过程中,将数据及视频信号转换为Ku 波段卫星信号。 (2)音视频子系统。通过8005媒体网关、KDV7920视频会议终端、高清摄像机、界面麦克风、高清电视机等设备,采集并接收高清视频及音频信号,为远程会诊提供实时交流平台。 (3)远程会诊病历采集子系统。主要功能是从医院信 基于Web服务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研究 Study on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Based on Web Services [摘 要] 针对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存在的不足,结合全军远程医学信息网建设现状,设计了基于Web服务的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并对其体系结构、协作关系及各子系统的功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基于Web服务构建远程医疗会诊系统,不仅实现了与医院信息系统的良好集成,更重要的是全面提高了远程医疗会诊质量。 [关键词] 远程医疗会诊;Web服务;系统集成;全军远程医疗会诊系统 Abstract : For the de ? ciencies of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of PLA, considering the construction actuality of telemedicinet,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based on web services is designed. Architecture, collaboration relationship and functional structure of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are detailed. Du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web services technology,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designed in this paper not only integrates with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s well, more importantly, improves the quality of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greatly. Key words: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web services; system integration; telemedicine consultation system of PLA [中图分类号] R318.5 [文献标志码] B doi:10.3969/j.issn.1674-1633.2012.04.019[文章编号] 1674-1633(2012)04-0063-04 张腊喜,陈鹏 解放军第422医院,广东 湛江 524005 ZHANG La-xi, CHEN Peng No.422 Hospital of PLA, Zhanjiang Guangdong 524005, China 收稿日期:2012-01-11 修回日期:2012-02-28 本文作者:张腊喜,副院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医院数字化、远程医疗。 作者邮箱:zlaxi@https://www.360docs.net/doc/8b13368152.html,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 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

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医院远程医疗会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满足患者的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远程医疗会诊是医疗机构间运用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采用网络视频、音频同步的方式,为患者完成病例分析、病情诊断和进一步确定治疗方案的医疗咨询服务。规范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制度称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制度。 (三)基本要求 1.参加远程医疗会诊医师必须是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医院办理医师注册、变更或多机构备案的临床、医技科室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具有主任医(技)师任职资格者、或由科主任指定的取得副主任医(技)师及以上任职资格者。 2.远程医疗中心由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信息中心协助技术支持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远程会诊的申请、安排会诊时间;信息科负责设备调试、日常维护。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协调申请方、会诊(培训)专家、信息科,确定并通知远程会诊(培训)时间。 4.信息中心提供远程医疗会诊技术支持平台确保接收和发出的信息快捷、准确,会诊前提前完成与远程会诊医院的对接调试。为保证会诊流程畅通,需工程师协助至会诊结束。 5.申请会诊对象限于疑难危重病例及少见病例,并且已经经过科内或全院会诊,仍然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四)具体细则 1.应邀会诊 (1)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受理外院远程医疗会诊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2)若同意会诊申请,要求申请会诊的医院提前把病例资料(病历摘要、各种检验报告单、检查报告单、影像资料、照片、各类电生理描记图和病理图文资料)传送至远程会诊信息平台。 (3)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与相关科室确定会诊专家及会诊时间,会诊的病历资料至少在会诊前转发给会诊专家。 (4)会诊结束后,由会诊专家填写会诊记录表,医疗远程会诊中心(也可以是医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将会诊记录表留档后发送至申请医院。 2.申请会诊 (1)申请科室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及患者知情同意书,提

医师外出会诊有关规定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院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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