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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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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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2010-11-30 13:34:04| 分类:环境评价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放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去要求高的那个。仅供参考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

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

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规模人员死亡(包括本企业、周围企业、居住区等人员)为目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而卫生防护距离(或环境防护距离)则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是以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人群健康的影响为目标的,由卫生部门、环保部门等分别在职业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日常监管中承担

监管职责。

4、更深入细致的论述,可参见《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实用技术》(王栋成等编,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年9

月)之第10章内容!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

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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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

1.1 恶臭 恶臭污染物是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本项目恶臭主要来源于兔舍及堆粪池。根据本项目特点,恶臭源在场区分布面较广,以低矮面源形式排放,属无组织排放。根据对同规模养殖场场界恶臭浓度的监测,本项目养殖场恶臭中臭气场界浓度小于70,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中NH3、H2S的场界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要求。 依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 -91)中的规定,对无组织排放源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公式为: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项目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确定,v=2.1m/s,L≤ 1000m,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型为Ⅲ类,取值A=350,B=0.021,C=1.85,D=0.84。 Q 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的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见表14。 表 14 本项目恶臭污染源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参数一览表 经计算,本项目运营期间产生并呈面源无组织排放恶臭中NH3和H2S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同时考虑《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的相关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的要求,因此确定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另据调查,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证灭火救援场地需 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 的计算。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厂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3.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 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4.火灾发生的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 火、放火、雷击。 5.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颗粒尺寸、粉尘浓度、空气的含 水量、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6.爆炸极限收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 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惰性气 体。 7.在爆炸下限时,爆炸压力一般不会超过4×105pa。 8.常见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10.爆炸的特性及参数:爆炸性和敏感度。 1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Ⅰ级:爆炸下限<10%、爆炸极限范围≥12%。 Ⅱ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11.耐火极限: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12.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 1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4.高层建筑防火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地下或半地下室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 15.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适当增加: A:设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B: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 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 10000㎡、 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 大于2000㎡。 16.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属相 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 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 连通。 17.歌舞娱乐放映厅当其布置在地 下或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 自动喷水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 板分隔、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18.人员密集场所:剧场、电影院、 礼堂采用甲级防火门、 19.医院、疗养院、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20.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灭火 设备室、消防水泵、和通风空气调 节机房、变电室、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锅炉房、变压器、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2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 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 火玻璃时,不低于1.00h。 22.对于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 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 燃烧实体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 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3.电梯井防火分隔要求:a:应 独立设置、b:井内严禁敷设可燃 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 不应敷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C:井 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不 燃烧性墙体、D:井壁出开设电梯 门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口、F: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4.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性实体墙。且应 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 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 面不小于50cm。防火墙应高出墙 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的宽度, 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 2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节能 环保性、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 用。 2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于扑救:可 燃固体火灾(A类)、可燃液体火 灾(B类)、电气火灾(E类)。 27.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 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 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 灾、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 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 体的场合、不适于可燃固体深位火 灾。喷头的最低设计不应小于 1.20MPA、 28.局部应用式的开式系统,其保 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按 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 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 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灾 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 喷射火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 平投影面积。 2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 大于30s、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 式系统,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Q c 1 ——— = ——(BL C+0.25r2)0.05L D C m A 式中:C 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查取。 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1。 表8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二。 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计算的L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级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本评价以H2S为预测因子,计算出净水厂H2S: Qc为0.003kg/h。 高要市近五年平均风速为2.1m/s,且H2S需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则计算系数A取470,B取0.021,C取1.85,D取0.84,计算出L 29m。再根据级差规定,评价确定新桥镇净水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因此该净水厂周围5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等敏感点。另外,净水厂现状周围50m 内无环境敏感点,故该净水厂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空气环境影响不明显。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全间距”(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 全间距”(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全间距”(新 版) 综合《加油站安全间距应区别对待》、《加油站安全间距监管应规范》、《安全间距不足,安监部门怎么办》三篇文章,笔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安全间距和防火间距 以上三篇文章都提到了加油站“安全间距”这个概念,笔者认为,这个说法不科学。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应为“防火间距”。所谓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那么,防火间距与安全间距有何关系?防火间距的认定主要是从发生火灾后热辐射影响的角度考虑的,是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

管的。安全间距除了火灾的因素外,还要包括其他因素,安全间距可能要大于防火间距,但国家安监总局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技术规范。笔者认为,采用防火间距这一概念为好,因为防火间距的具体指数是吸收了前苏联及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的。 消防部门如何确定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呢?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行政许可,即设计部门在设计好加油站的图纸后,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审核图纸时将防火间距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如果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会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重新设计并再次申报审核。只有消防部门审核图纸通过后,加油站方能施工。同时,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加油站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门还要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能投入使用。 安监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该把防火间距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因为安监部门既是政府安全监管的综合部门,又是

(完整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区别及常用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汇总

大气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的区别 一、两者之间的共同点 卫生防护距离有两种:一种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另一种是以大气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它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提出来的,名称比“卫生防护距离”更客观些。 虽然两者名称有所差异,但无论哪种距离,都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 二、主要不同之处 目前,有GB号的各种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基本是这样定义的: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通过计算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从上述可知,有GB号的各种卫生防护距离是以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为起点算起的,而大气导则是以厂界为起点算起的。 三、应用的原则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确定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有:一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有GB号);一种是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中的公式进行计算;还有一种是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提供的公式进行计算。 1、有GB号的卫生防护距离应优先执行。 2、对于大气无组织污染源而言,无GB号可执行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来说,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公式进行计算就可。 3、有的地区,在计算防护距离时,需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同时计算,然后取最大值,也没有问题。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编号:SY-AQ-0705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Discussion on fire protection distance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某一建筑物着火,会因辐射等原因而使火向四周邻近建筑物蔓延,以致形成大面积的连片火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并为消防扑救创造条件,建筑物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这一距离应力求使建筑物着火时,其相邻建筑物在强烈的辐射作用下,不加任何保护而不会被烤着。这一距离,称之为防火间距。另外,从节约用地方面考虑,防火间距应取这一距离的最小值。 在我国现行消防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热辐射,这是考虑的主要因素。物体向外发射电磁波的过程叫做辐射。电磁波所载运的能量称做辐射能。任何物体只要有一定的温度,当高于其绝对温度时,物体就向外辐射能量。电磁波在传播过程中,其辐射能一部分被所遇到的物体吸收,引起物体内电

子的谐振运动,就转变为微观粒子的动能,即所谓热能。辐射热的大小,取决于被照射物与火源的距离,以及火源的温度。距离越近则辐射热的强度越大,反之则低。而在火灾燃烧发展过程中,其燃烧温度总是由低到高,再到低。其烤着邻近建筑物的可能性也由小到大,再到小。也就是,为尽可能地防止火势蔓延,一是及早发现火情,将火扑灭在萌芽状态,使之烤着邻近建筑物的可能性尽量减小;二是建筑物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使没有足够的辐射热到达邻近建筑物,使之被烤着。另外,又考虑到节约用地,将这一足够距离尽量减小,即所谓的防火间距。 另外,火灾过程中,由于风的存在,以致形成飞火,但由于飞火波及的范围过大,特别是在风力大的情况下,它甚至可以引燃一公里之外的建筑物,所以在设置防火间距时,一般不考虑飞火的因素。 二是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最低的耐火极限决定的。其具体划分是以楼板的耐火性能为基准,即以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1.5h为一级,

污水站卫生防护距离

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为了解污水厂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上海市对10万m3/d规模的普通曝气法污水处理厂作过专门的现状闻味调查。组织10名30岁以下无烟酒嗜好的未婚男女青年进行现场臭味嗅闻。调查人员分别在下风向设5、30、50、70、100、200、300m等距离嗅闻,并以下风向作为对照嗅闻。调查当天的风向为NE,风速为4.5m/s,气温12℃。由嗅闻结果统计可知,在污水处理设施下风向5m范围内可感觉到强烈的气味(4级),5—100m范围内很容易感觉到气味(2—3级),200m 处气味很弱(2级),300m以外已闻不到气味。 采用面源模式进行预测,得出污染物NH3、H2S对厂界最大影响浓度为 0.045mg/m3、0.026mg/m3,均小于各自排放标准(NH3 1.5mg/m3、H2S0.06mg/m3)。用厂界浓度最大影响值对照上页“恶臭污染物浓度(ppm)与恶臭强度关系”,厂界处臭气强度为2.5-3级。 另外,根据预测结果,厂界外50-150米范围内NH3、H2S影响值分别为 距离厂界(m) 0 50 100 150 NH3(mg/m3) 1.4 1.1 0.52 0.30 H2S(mg/m3) 0.027 0.021 0.010 0.0054 恶臭强度 2.5-3级 2.5-3级 2-2.级 1-2级 可见在厂界外150米处,臭气浓度为1-2级水平,已经低于感觉阈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计算,NH3和H2S的最大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 2、废气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为恶臭,恶臭主要在进水泵站、水解池、BAS曝气池及污泥处理等部分产生,恶臭影响程度与充氧、污水停流的时间长短、原污水水质及当时气象条件有关。恶臭主要成份为NH3、H2S、甲硫醇等。 由于恶臭物质的逸出和扩散机理比较复杂,废气源强难于计算,本次评价类比同类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来确定本项目的废气排放源强。本次评价类比江阴经济开发区石庄园区(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数据来进行类比分析,根据类比监测资料,在各点各次监测中,甲硫醇均未检出,表明其含量很低。确定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如下: 污染物恶臭污染物排放源强 mg/s kg/h t/a NH3 一期 41.2 0.148 1.30 最终 123.4 0.444 3.89 H2S 一期 1.59 0.0057 0.05 最终 5.08 0.018 0.16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0—2000) 塑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2—2000) 内燃机厂卫生防护距离(GB18074—2000)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_汽车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5.1—2012) 非金属矿物_水泥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1—2012) 非金属矿物_石灰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2012)

非金属矿物_石棉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3-2012) 非金属矿物_石墨碳素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4-2012) 农副食品加工_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8.1—2012) 屠宰及肉类(畜类)加工生产企业 屠宰及肉类(禽类)加工生产企业

动物胶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79—2012) 缫丝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0—2000) 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_皮革鞣制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2.1—2012)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3-2000)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9175-88) 煤制气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7222-2012)

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8195-2011) 造纸及纸制品业_纸浆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4.1—2012)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7—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GB11660—89)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

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 Q C 2、0.05 D (BL+0.25r ) L C m 式中:C――标准浓度限值,mg/n3; L――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 元占地面积S(m)计算,r= (S/ n) 0.5; A、B、C 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工业企业所在地区 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下表查取。 Qc工业企业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 ?h-1 表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 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二。 II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III类: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无组织排放的

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 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计算的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宽的一级。 级差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 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本评价以"S为预测因子,计算出净水厂HS: Qc为0.003kg/h。 高要市近五年平均风速为2.1m/s,且HS需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则计算系数A取470, B取0.021,C取1.85, D取0.84,计算出L 29m再根据级差规定,评价确定新桥镇净水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m因此该净水厂周围50m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等敏感点。另外,净水厂现状周围50m 内无环境敏感点,故该净水厂的建设对项目区的空气环境影响不明显。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缘算起;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1 4.0m。 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 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

3.4.2 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4.0m ; 6.0 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 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 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表 3.4.3 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 场除 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3.0m 。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 。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 积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0m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 m 2 )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0m 时,组 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 内。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问题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有几种,其中一种情况是无超标点,这种结论是否说明面源之外没超过小时质量浓度,也就相当于不用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了? 如输出结果为“无超标点”,则代表该面源可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问题2:计算输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结果之后,是否还需要考虑对计算结果进行提级?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模式在内部计算时,已经按100m内间隔10m,100m以上间隔50m 进行取整,因此不需对最后的输出结果进行提级或取整。 问题3:某项目有多个分散的面源,单独核算每个面源的环境防护距离都在距面源中心约300~400m范围,但在使用进一步预测模式逐时计算结果显示,距离场界外600m内一次浓度超标,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环境防护距离? 环境防护距离作为环境管理规定,对于单个面源所对应的环境防护距离按计算结果为准。但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而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式由于考虑所有污染源的综合叠加及项目周边实际地形地貌影响,场界外的预测结果可能超过环境防护距离的估算结果。对于在环境防护距离之外出现区域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应考虑采取有效的污染源控制措施,确保环境质量达标。 问题4:如何执行现行导则所规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 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概念,参考执行以下要求: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两个概念,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按导则要求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 问题5:在什么情况下才能(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 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的前提:(1)无组织排放源场界监控点处排放达标。(2)无组织排放源场界外存在一次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 问题6:《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及“6、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该通知是在新大气导则出台之前颁布的,按照以往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防护距离是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边界开始计算,请问该通知中要求的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应从哪里开始计算。 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是一种管理手段,对于尚未失效的管理性的文件,仍应执行相应管理规定。

各种厂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一、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 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也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氯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的平均风速规定为: 3.2氯碱厂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二、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硫化碱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硫化碱厂及现有硫化碱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硫化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容 3.1硫化碱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三、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1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漆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油漆厂及现有油漆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油漆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的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均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 评价机构应依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要求,出具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并对评价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价目的、评价范围、评价依据。 2、被评价单位概况介绍。 (1)简述被评价单位建厂时间、地理位臵、占地面积、职工人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安全评价情况、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安全管理现状等内容,明确生产或者储存规模。 (2)详细介绍周边环境及平面布臵情况,特别是被评价单位周边敏感点情况(村庄、学校、影剧院等“13号公告”中要求的防护目标),应阐述厂区周边1km以内各防护目标情况,涉及高毒及以上气体的企业应阐述厂区周边2km以内的防护目标情况。 (3)简述气象条件、水文条件、地质条件等自然条件,气象

条件应包含十六风向的风速风频,年均温度,年均风速,大气稳定度等必要参数。 (4)简述被评价单位涉及的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辅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情况。 (5)简述生产工艺流程和选用的主要装臵(设备)和设施,明确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分级、采取的安全控制措施、探测系统、隔离系统等情况。 (6)简述重要的公用工程情况。 3、风险辨识。 通过物质辨识和生产、储存装臵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为安全防护距离计算打下基础。 运用风险分析方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分析,辨识出潜在的危害事件,确定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类型,并对潜在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场景进行分析和描述;利用事故统计、设备可靠性分析以及相关模型等进行事故发生基础概率分析;结合企业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事故发生概率分析以使风险评价的结果更加接近企业实际。 可依据《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和《基于风险检验的基础方法》(SY/T 6714-2008)对发生事故的概率进行判定,泄漏场景发生的频率小于10-8/年或事故场景造成的死亡概率小于1%时,在定量风险评价时可不考虑这种场景。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计算。 依据“13号公告”、《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完整版)国家标准GB50160中有关安全距离列表

内容摘抄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 (罐外壁) 甲、乙类液体 罐组(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 炬(火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 置或设施(最 外侧设备外缘 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 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设备 外缘或建筑物 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 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中 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 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 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卫生防护距离分级及标准

卫生防护距离的分级 (一)化学生产 第一级1000米 1、酸、硝酸的生产(参见标准29) 2、氮(固定氮)及氮肥的生产 3、用电解法生产氢氧化钠、氯气的生产(参见标准1) 4、氢氟酸、冰晶石及氟化物的生产 5、碳化钙的生产 6、有机磷、有机氯、有机砷等农药的生产 7、设有二硫化碳车间的粘胶纤维及黄药的生产 8、二硫化炭的生产 9、四乙基铅的生产 10、砷及其化合物的生产 11、溴素的生产 12、碳黑的生产 13、苯系萘、醚系、蒽系染料中间体的生产 14、苦味酸、三硝基甲苯、三次甲基三硝基胺、四硝基甲基胺、及硝基棉 等炸药的生产 15、有机氟的生产 16、煤化学产品(苯、甲苯、二甲苯、酚、甲酚、萘酚、蒽菲、丫啶、咔 唑及焦油等)的生产(参见标准27) 17、炼油厂(参见标准19) 18、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时产量超过50000立 方米的生产(参见标准18) 19、磷的生产(参见标准22)

20、合成脂肪酸的生产 21、合成纤维单体(乙烯醇、己苯酰胺、氯乙烯、丙烯睛等)的生产 22、合成塑料(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稀等)的生产(参见 标准24) 23、合成纤维腈纶的生产 24、硫化染料的生产 25、工业用硬化油的生产 第二级500米 26、合成洗涤剂的生产 27、合成橡胶的生产 28、天然气加工的生产 29、三氧化铬及铬酸盐的生产 30、偶氮染料的生产 31、化学合成药品的生产 32、用发酵法制造抗菌素的生产 33、有机试剂的生产 34、脏器制剂的生产 35、除草剂农药的生产 36、有机锡的生产 37、氨法制碱的生产 38、糖精、香料精的生产 39、合成甘油的生产 40、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每小时产量为25000~ 50000立方米的生产 41、氢氰酸及其盐类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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