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1)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为确

保中央、省、市、县政令畅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好广播电视节目,确保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的广播电视信号不中断、高质量传输,切实增强我县广播电视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围绕大局、职责分明、科学规范、统一协调、密切配

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及本预案的要求, 对广播

电视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实施分级响应处置。同时将广播电视安全

播出的日常运行与应急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各个播出机

构的应急保障等级,形成安全播出综合防范机制,建立完善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确保应急联络渠道的畅通,建立信息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资源使用效能及系统运行效率.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对广播电视播出安全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突发事件和由于责

任、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广播电视重大播出事

故,以及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在广播电视宣传、技术及装备等方面的应急协调、支援配合。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XX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X

成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广旅游局, XXX任办公室主任,

负责日常事务。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一)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广播电视

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

统一领导,统一决定,统一协调,并及时向市文广局、县委、县政府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广电系统外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广播电视部门配合支持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的监管、巡查和事故调查处理。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

(三)县电视台、无线转发中心职责县电视台、无线转发中心负责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

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 服从县广播电

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四)县广电网络公司职责

县广电网络公司负责信号源、前端、传输等环节的信号安全和与本单位播出任务相关的安全播出工作,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服从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

(五)广电系统外安全播出协调或联动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广电系统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县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有关重大事项,指导广播电视宣传部门宣传报道工作的导向。

县综治办:将防范对有线电视接入网的插播、偷盗等破坏活动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项目。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协助有线电视网络巡查工作.

县610 办公室:协调涉及有关方面的广播电视安全防范工作,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安全播出、防范非法攻击破坏等工作.

县公安局:与广电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和应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盗窃、损毁播出设施和对广播电视信号进行插播、干扰等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进行广播电视传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在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配合广电部门做好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相关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对尽快恢复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增强防范能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县直其他部门: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广电系统启动应急预

案的,应及时予以通报。

(六)广电系统外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广电系统外与播出相关的单位是指广电系统外承担广播电视传输、播出业务,为广播电视提供传输通道或资源的单位或部门。其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业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当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部署。

1. 电力部门:保障广播电视播出部门供电安全,重要操作前或电力故障发生后,及时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供电措施。

2. 市政部门:及时向广电部门通报将对广播电视播出造成影响的相关市政施工规划和施工情况,协商解决方法、采取必要的保障安全播出的措施.

3. 光缆单位:在对光缆网络进行应急抢修或例行割接前,通知广电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尽量缩短影响线路传输的时间。

4. 施工单位:提前通知广电部门可能影响广播电视光缆、有线传输的施工计划, 同时提交有关施工线路图纸, 获得广电部门认可后,在广电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七)镇(乡)人民政府职责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参照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本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

四、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危害信息的收集是做好预警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通过事前防范,最大限度地降低

或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广电系统要随时密切注意播出异态,各播出部门要建立节目播出的监听、监看制度,县广电网络公司应充分利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建立信号传输质量反馈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动态, 做好防范工作。密切注意气象、水文、地震等部门对灾害性情况的预报,发生灾害性情况应主动同相关部门联系,了解灾害的发展动态。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突发广播电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时间、地点等因素,将突发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分为一般(IV 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突发事件的分级可根据事件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对收集、了解到的危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分析结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向上级及有关

部门报告和通报,提前做好防范准备。预警信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等方式发布。

五、应急响应

(一)信息共享和处理

1. 事件报告

当发生下列事件之一时,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向当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向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较为严重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随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填写快速报告单,通过传真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并随时报告事件进展、排查和处置情况.

(1)无线广播电视受到非法信号攻击;

(2)有线广播电视出现非法信号插播;

(3)卫星信号源遭到非法信号攻击;

(4)广播电视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5)有线网络遭到非法信号插入;

(6)地面卫星接收信号遭到非法干扰;

(7)发生人为故意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事件;

(8)发生或者预期发生的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造成严重破坏或威胁的自然灾害。如:发生水旱灾害,雷电、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9)发生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

(10)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原因造成的大范围、多套节目或长时间的播出中断技术事故;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具有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突发事件。

报告内容:事件发生、发现单位或值班人员应在事发后逐级上报书面材料。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广播电视台、县无线发射中心、县广电网络公司的书面材料报告应于事发后3 小时内上报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

备、事件处置过程、原因、性质、影响范围、造成损失、防范改进措施等内容,若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内容暂时难以确定,待查明后补充报告。

2. 事件报告的处置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领导小组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所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采取必要的应急防控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的突发事件。

3. 越级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报告威胁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事件和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广电行政部门举报广电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4. 保密原则对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涉及的保密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窃取或泄密。

5. 突发事件

出现下述条件之一的,为IV 级突发广播电视事件:

(1)因施工事故等原因,造成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损坏,导致有线电视网络1 万户以上中断1 小时以上;

(2)发生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重大播出事故(广播电视播控停播10 分钟以上,有线电视前端停播30 分钟/每套以上);

(3)出现供电事故,严重影响广播电视的正常播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