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动产质押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即出质人)以其合法自有的、经本行认可的动产质押给本行作为授信担保,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机构代为监管,本行以贷款、承兑、贸易融资等各种形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生产或贸易领域流动资金需求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各对公事业部,适用于用大宗商品作动产质押且动产质押作为主担保覆盖授信敞口的情形。

第二章动产质押一般规定

第四条动产质押分为静态质押和货物总量控制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模式是指质物与质物清单“一一对应”,债务人(即出质人)提取质物时,须向银行提出申请并交存提货保证金或提供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由银行签发提货通知书之后,方可向监管公司提取质物的操作模式。

- — 1 —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是指为了保证质物的担保价值不低于指定价值,质押动产只要符合事先约定的质物品种,可以变动但变动后的总价值不得低于本行确定的质物的最低价值(以下统称为“库存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形式。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本行原则上只接受同一名称、种类、质量、状况、价格的动产作为质押物。

第五条动产质押须由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机构监管。仓储监管机构的准入及管理须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本行只接受授信申请人和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的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仓储监管公司必须与质押动产仓储地属于同一地(市)。

第三章授信条件、质押物种类、价值

第七条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经营范围内应包括质押动产的生产、使用或销售,生产、使用或销售质押动产的时间三年以上,拥有稳定的货物来源和销售渠道;

(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原则上须经XX银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级(含)以上或小企业信用评级为B级(含)以上;

(七)企业主要股东和经营者无不良记录;

(八)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九)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结算户;

(十)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仓储监管机构基本条件。

仓储监管机构须为我行已入围的仓储监管公司,除满足《XX银行动产融资业务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需满足:

(一)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严格、信用良好,有完善的出入库制度,以往无纠纷、争议等不良记录;

(二)具备货物仓储必备的设施和条件,存放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如油品、农产品等)要具备专业仓储资质;

(三)具备业务信息网络化管理,可应用信息系统对货物进行状态查询、监管,能建立人工查询系统;

(四)能及时且如实向贷款行提供货物清单、现状、保险等情况,积极配合货物的监控、管理、处置等;

(五)地理位置优越、靠近专业市场、交通便利、货物流量大;

(六)符合条件的能够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仓储公司优先;

(七)本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 — 3 —

第九条本办法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大宗商品的动产质押业务操作。本行接受下列大宗商品作为动产质押物:

(一)钢材类。线螺、型钢、钢坯、板卷、钢管等;

(二)有色金属类。铜、铝、锌、铅、锡、镍等;

(三)化工原料类。精对苯二甲酸(PTA)、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天然橡胶、低密度聚乙烯(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聚苯乙烯(PS)等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

(四)矿产类。煤炭、铁精粉、铁矿石、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等;

(五)农产品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白糖、豆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早稻、稻谷、糖蜜等;

(六)对采取本条第一到五款规定以外的动产作质押的,在确保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若无相关明确授权或专项规定,一律报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本行可接受的质押物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有权和处分权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无权属争议,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其他已设定的他项权利;

(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环保、债务等方面的瑕疵和纠纷;

(三)质押动产的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易于储存保管,对于带有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品种,该期限到期日不得早于拟融资业务到期后的6个月;

(四)质押动产价格稳定,容易变现,有公开交易市场,且销售渠道广泛;

(五)不属于国家禁止交易和限制交易的品种;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经办行根据质押物的特性与授信申请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覆盖授信业务期限,保险金额一般应不小于质押物的价值并指定本行为第一受益人;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质押物价值的确定。经办行在综合考虑质押动产成本价与市场价的基础上,应审慎合理确定质押动产的价值,必要时可聘请资质较好、经验丰富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动产价值。质押物价值的计算方式可参照以下公式完成:质押物价值=质物数量×最低价格-相关费用;

(一)最低价格的确定须满足:

1.原则上最低价格应按照质押物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场价孰低法确定;

2.对于企业自产商品,最低价格应按照市场价与出厂价孰低法确定;

3.市场价的确定应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原则上应按照第(1)种方法确定:

(1)以国内大型市场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国内领先的专业网站、省级以上的大型交易市场等公布的前三个月的平均价格作为市场价格;

(2)若第(1)种情况无法满足的,必要时可聘请专业- — 5 —

的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对质物的价格、品质、质量或价值等进行评估或鉴定。其中,专业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准入,需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同时,在确定市场价格时,经办行须充分考虑以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和市场单价的合理预期变动;应考虑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的影响;

(二)质物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须与确定质物最低价格时,采用的计量单位保持一致,应在基准数量的基础上扣除最大允许误差。

(三)相关费用。

1.存储于保税仓库属于保税物品的动产,在总价值中必须扣除相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

2.动产质押期间应向仓储公司逐期缴付的一切费用,应在总价值中扣除。

第四章质押率、期限、用途、额度和定价第十二条质押率的确定。经办行根据调查掌握的质押动产和授信申请人的情况,综合考虑授信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授信业务的期限、风险度,质押物种类、市场价格稳定性、通用性和变现能力、市场交易量等因素,合理谨慎地确定动产的质押率。质押率=扣除保证金后的授信余额(贷款情况下为贷款本金)/质押动产的总价值×100%。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对于授信申请人风险较高,质押动产价格波动较大、数量难以精确计量、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变现能力较弱的,经

办行应适当降低动产质押率。

第十三条授信期限。授信期限和单笔用信期限应结合授信品种、授信申请人生产经营周期、质押动产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均不超过一年,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动产质押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展期。

第十四条授信用途。动产质押业务仅用于满足申请人真实生产或贸易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应按本行相关规定为依据,计算企业营运资金缺口,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定价。动产质押业务按照对应授信品种的定价要求收取贷款利息及相应的中间业务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动产质押业务由总行产品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授信审批部、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和经办机构共同管理和维护,其中: (一)总行产品管理部。

1.负责制定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完成动产质押业务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3.统一负责动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后评价工作。

(二)总行信贷管理部。

1.负责全行仓储监管机构、专业评估机构和专业检测机- — 7 —

构的准入、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和风险监控管理工作。

(三)总行授信审批部。

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审查工作,并负责报有权机构审批等事项。

(四)各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总行各对公事业部。

1.负责分支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宣传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数据汇总统计和业务运行风险管理等,并及时整理汇总辖内业务发展数据并报送总行;

2.负责本机构动产质押业务的后评价工作,于每自然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填写《动产质押业务数据汇总表(后评价)》(附件11),向总行产品管理部报送本机构上月的业务发展数据;

3.具体负责辖内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经办机构。

负责关注质押动产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仓储公司的履职情况,建立台账,关注质押物的变动情况。为客户具体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相关手续,包括收集核查资料、提交审查审批、办理质押、发放贷款、提醒借款人及时还贷、催收逾期贷款等。经办网点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业务权限进行具体操作,不得越权办理、虚假贷款和违规操作,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业务操作要点

第十八条业务受理。除提供相应授信品种要求的基本资料外,授信申请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质人内部有权机构同意质押的文件;

(二)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所有权和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三)质押物的清单及基本资料。包括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价值、性状、规格、所在地以及是否设定抵、质押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如有)、仓储单据(如有)、质检报告(如有)、价值评估报告(如有)、进口关税发票(如有)、报关单(如有)等;

(四)本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除依据相应授信业务品种及本行担保管理办法相应要求进行授信业务调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质押动产的价格波动情况,质量、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毁损情况分析,质押动产变现难易程度等分析;

(二)质押动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本行之外的质押、抵押、查封、留置、监管等限制情况;

(三)由仓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应根据本行仓储监管机构管理办法对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赔偿能力、行业信誉等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经办行应派双人对质押物的下列事项进行实地核- — 9 —

查:

(一)质押动产的名称、品种、价值、质量、数量、重量、包装、仓储地点、交易情况等要素,是否与授信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为确保质押动产的质量,经办行可聘请专业的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其中专业检测机构的准入须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

(二)出质人是否对质押动产享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其设定本次质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且已获得合法授权。

(三)需核查的其他事项。

调查完毕后,按照我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管理要求,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调查内容,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真实反映,提出明确调查意见,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按程序将相关信贷资料一并提交授信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授信审查。审查部门根据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授信资料,对授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授信用途的合规性、授信金额和期限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充分性、质押物的合规性、经调查部门确认的质押物价值确定的合理性等主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撰写授信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授信审批。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权限及相应授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落实条件、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经办行应切实落实用信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相应授信合同,与借款人(即出质人)签订动产质

押合同,与出质人、仓储监管机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质押手续落实。经办行要求借款人将质押动产交由本行认可的仓储监管公司保管。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1),仓储监管机构验收货物无误后,会同出质人共同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附件2)及予以确认,并由仓储监管机构出具唯一的货物保管凭证仓单,将仓单原件及质物清单及时交由经办行保管,经办行派专人现场核库,并将质押货物贴挂动产质押标签。

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除以上手续外,经办行还须另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3)和《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4),并收到由仓储监管机构签发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回执)》。

第二十四条仓储、监管费用缴纳及保险购买确认。授信发放前,经办行应向监管公司确认出质人已按约定缴纳了相应的质押动产的仓储及监管费用;已按要求为质押动产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期限一般应覆盖授信业务期限,并将经办行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投保的价值不低于本行认可的质物价值,保险单正本的保管按照我行权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开立保证金账户。借款人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后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当质物的市场价格处于下降期间补充保证金,或质物出库前存入等值款项作为保证金质

- — 11 —

押。

第二十六条授信发放。放款部门对提交的放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完成对授信申请人的动产质押业务的授信发放。

第七章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一节静态质押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授信审批同意借款人按照静态质押模式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在办理动产质押入库时,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明确仓储监管公司依据通知书内容进行监管。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内容,对质物进行核实,并会同出质人共同向我行经办分支机构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按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时递交经办行。

第二十八条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未完全结清质押动产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前,原则上不允许为借款人(即出质人)办理质物提取、出库手续。借款人在满足下列一种或多种条件下,经本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才可提取质押货物,且在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一)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后归还相应授信款项,还款金额应满足:还款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二)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

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三)提供本行认可的新的质物做质押,质物品种应相同,且已按协议约定交付质物,经办行收到并确认仓储监管机构发送的新的《质物清单》。新质物价值≥拟提货物价值,且新质物存储到期日迟于原质物存储到期日;

(四)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后提供新的担保,用以覆盖拟提货价值。可接受的担保方式须在原授信审批时予以明确,若原先未予以明确,须按授信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待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拟提货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对未提取质物价值进行重新核定,确保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第二十九条提货流程:

(一)借款人满足提货条件,向经办行申请并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5);

(二)经办行审核同意后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6)。静态模式下,《提货通知书》为经办行许可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三)仓储监管公司收到《提货通知书》后,须对《提货通知书》的签字和印鉴进行核对,确认《提货通知书》的真实、准确性后办理提货手续;

(四)借款人若部分提货,仓储监管公司应对结存质物进行清点,并在《提货通知书(回执)》上确认。仓储监管公司将确认的《提货通知书(回执)》交予经办行,并会同

- — 13 —

出质人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及时递交本行。

第三十条办理出库手续时,经办行须对押品及质物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新增动产价值确定是否符合我行要求,是否按要求核定申请注销或出库的质押品的数量及价值,确认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未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第二节货物总量控制模式下质押物出入库管理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同意借款人按照货物总量控制模式办理动产质押业务的,在办理动产质押入库时,经办行与出质人共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经办行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和《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明确仓储监管公司依据经办行确定的质物价格进行监管,并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通知书中要求的最低价值。

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内容,对质物进行核实,并会同出质人共同向我行经办分支机构签发《质物清单(代质押确认回执)》,按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回执及时递交经办行。

质押物价值及质物最低价格的确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进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质物价格的调整。

如发现质押动产市场价格较前次所确定之最低价格跌幅超过10%时,须由经办行的价格专管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在《质物价格确定审批表》(附件8)上签字确认,确认质物的最新价格。经办行根据审批表内容,

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新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按照通知书中新的质物价格,进行相应账务处理,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我行对质物要求的最低价值。同时重新对质押货物进行盘点,会同出质人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和《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回执)》,按议约定方式,由仓储监管机构将质物清单及回执及时递交经办行。

第三十三条质押物增加时的处理。

质押物增加时的处理等同于质押物入库处理。

第三十四条质押物减少时的处理。仓储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提货申请时,应核对货物库存总量,依据经办行确定的质物价格进行监管,并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指定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同时,仓储监管公司全流程监控借款人办理质物出入库,并及时将新质物贴挂动产质押标签。

(一)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替换的处理。

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的,可直接与仓储监管机构约定,经本行同意后,借款人(即出质人)直接向仓储监管机构申请,由仓储监管机构自行办理,借款人可以提取。仓储监管公司只能接受本行认可的质物品种,每次换货或提货时,新质押物与原质押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相同,且必须由出质人与仓储公司共同确认质物清单的内容。

(二)质物实际价值等于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 — 15 —

替换的处理。

1.借款人在满足下列一种或多种条件下,且在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的,才可提取库存质押货物,:

(1)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后归还相应授信款项,还款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2)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入相应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拟提货价值×授信审批决议中明确的质押率;

(3)借款人征得本行同意后提供新的担保,用以覆盖拟提货价值。可接受的担保方式须在原授信审批时予以明确,若原先未予以明确,须按授信审批流程重新进行审批。待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库操作。

拟提货价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执行,并按要求对未提取质物价值进行重新核定,确保质物价值不低于通知书中要求的最低价值,且提取或补充后的质押率均不得超过最初确定的质押率。

2.借款人符合提货条件并履行完毕相关手续后,须向我行经办机构提交《解除部分质押监管申请书》(附件5)。

3.经办行审批同意后向仓储监管机构签发《解除部分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7)和更新的《库存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仓储监管机构收到通知书后,进行账务处理,按照通知书内容及质物实际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质押物减少或替换的处理方式处理,完成提货后应会同借款人共同签发新的《质物清单》,并按约定方式送达经办行。

第三十五条《质物清单》的查询:

经办客户经理应双人对《质物清单》所对应的质物进行实地查询,并搜集相关图片及影像资料,货物设立质押时,仓储方应对查询属实的质物清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责任。

第八章贷后管理要点

第三十六条总行信贷管理部统一负责全行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各经办行具体负责辖内动产质押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经办行应按本行贷后管理规定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授信申请人存货周转率、销售毛利率、应收应付账款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销售资金账户管理。借款人应在经办行开立动产销售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借款人动产销售回笼资金,经办行可主动直接从该账户扣款归还贷款本息。该账户资金未经经办行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汇划资金,直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经办行应建立《动产质押业务登记台帐》(附件9),记录授信业务发生、质押动产登记/入库等过程,并对质押动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质押动产的现状。经办行与监管公司之间应每月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双方动产质押业务操作和记录的一致性。

- — 17 —

第四十条经办人员将动产质押业务的相关材料原件核实并封存,并按本行相关规定,办理质押品入库手续并妥善保管,将相关材料建立贷款档案留存。

第四十一条按照总行对押品价值管理的统一要求,经办行须指定一名价格专员,通过生产企业、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总行网站、商品专业网站、行业网站等途径对质押动产价格、市场供求情况进行监控并记录在台帐中。台账应登记质押动产价格变动情况及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的变化情况,台账的登记频率每周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质押动产市场价格较前次所确定之最低价格跌幅超过10%时,应要求借款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采用以下任一一种方法降低授信业务风险:

(一)追加现金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二)追加质押动产或提高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减少授信余额;

(五)本行认可的其他方法。

如借款人未在五日内执行上述要求,本行可按合同约定对质押动产进行处置,所得的价款,用以准备归还或直接归还借款人主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

第四十二条质押物的综合管理。

(一)贷后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至少每两周一次)到仓储方现场检查存货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核对存货与我行记载质押物情况是否相符,并建立检查台账;

(二)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质押物销售情况,若存

在长期滞销的货物,应及时调整质押货物控制总价值;

(三)经办机构应定期和借款人、仓储方对账(每月至少一次)。主要核对我行存档的质物清单上所记载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与借款人记载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仓储方登记入库的质押物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如核对不一致,应立即查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建立对账情况记录台账;

(四)借款人结清质押动产担保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我行方可向仓储方发出《解除全部质押监管通知书》(附件10)。仓储方根据通知书内容,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第四十三条质押物的处置

(一)授信业务到期或本行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清偿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立即处置质物。

(二)处置方式

1. 委托仓储监管公司销售;

2. 委托其他指定单位处置;

3. 双方协商一致后以质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4. 拍卖处置。

(三)质押物处置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即出质人)清偿,处置若有余款,应清退给借款人。

第九章违约事项

第四十四条借款人的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虚假或(和)无效;

- — 19 —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信贷合同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未能按信贷合同约定支付本息和费用;

(四)拒绝或阻碍贷款行按照合同进行检查、监督;

(五)提供虚假伪劣货物。

(六)信贷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五条仓储监管公司违约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明无效;

(二)未履行和遵守动产质押监管协议规定的义务及所做出的承诺;

(三)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与信贷合同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借款人和仓储监管公司发生违约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立即停止办理该业务;

(二)宣布该业务下借款人所有贷款提前到期;

(三)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四)从借款人任一意账户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

(五)处置质押动产;

(六)以诉讼、仲裁等措施实现债权;

(七)折价抵偿予质权人。

第四十七条经办行在质押动产范围内享有质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且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时享有依法处分权;对于经处分质押动产仍不能清偿的债务,借款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商业银行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办法

附件1: ****农村商业银行 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进展需要,满足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促进****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信贷治理差不多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治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是指具有一定的价值、能合法流通、易于变现、长期保存的仓储物资、存货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是指银行以出质人提供的动产为质物,为借款人办理的短期信用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短期信贷业务包括短期流淌资金贷款、银行承兑、信用证以及保函等本行现有的短期信贷品种。 第三条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当事方,包括借款人、出质人、监管人和贷款人。 (一)借款人:是指以动产质押为担保方式向本行申请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出质人:是指以其合法所有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动产为借款人向本行办理信用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三)监管人:具有动产质押监管能力的专业监管企业或符合本

行条件的具有监管能力的仓储企业。 (四)贷款人:为借款人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出质人能够是借款人,也能够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但不得为监管人或其关联企业。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凡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合格的企(事)业法人,均可申请办理动产质押短期信用业务。除符合本行信贷差不多制度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类型为优质客户(含)以上; (二)经营治理规范,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超信用期拖欠购货方物资或售货方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五)符合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出质人必须是质物的合法所有者。出质的动产是其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能够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对外未设置其他担保,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及其他债权债务争议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具有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性,损耗小,不易变质,便于长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金融仓储

动产质押监管流程及管理要求 目录 第一章质押物监管要求 1、明确种类:品名、规格、型号、外包装、产地等 2、明确质量验收标准:标准,验收依据、标识,验收程序等 3、明确数量:计量方法、验收方法、验收程序、盘点方法等 4、明确权属:要求提供的具体权属依据。 5、明确保值期:要求保质期较长,不易变质的物品。 6、存储条件要求:要求易保管,易清点。 7、明确质押物计价方法:明确各品种监管单价、计算方法。 8、明确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 9、明确监管预警线:原则上为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的1.1 倍。 10、明确质押物冻结线。当库存监管质押物价值等于质押物最低控货价值时,为质押物冻结线。 11、明确质押物存储要求 明确存储库位、堆码要求、监管标识、隔离措施等要求。 质押物存储库位、堆码、标识要符合质押物存储条件、货物进出方便、安全等要求。

12、明确质押物进出库操作流程质押物日常进出库操作流程要能满足公司对质押物的质量、数量的监管要求同时又符合监管协议的要求。 第二章出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第一节质押物入库操作和管理要求 一、首次出质入库 (1)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到达现场,确认监管区范围,树立监管区标志。 (2)安排监管点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存留监管点的电话和传真号。 (3)项目主管带领监管员与客户的现场操作人员(或第三方仓库操作人员)接洽,确认监管流程,出入库单据;确认关于监管业务的联系人及授权书(操作联系人和负责人)。 (4)监管区域划分,建立区、排、垛位,树立垛位标志(如果监管现场有明确的垛位标志,则按现场垛位标志)。 (5)质权人、客户与监管部项目主管、监管员共同对客户拟质押物进行盘点;盘点完毕后,客户向质权人提交拟质押(抵押)物清单。 (6)质权人、客户向监管部出具的《出质查询通知单》(以具体协议内容要求为准),监管部以《质物品种、价格、最低价值通知书》的形式,下发监管点。 (7)项目主管会同监管员及客户相关人员对监管物按照《质物品种、价格、最低价值通知书》要求核对,无误后,客户向项目主管提交格式如三方协议格式的《货物入库质押申请/ 批准单》、《监管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关于存单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金振朝 一、法律规定 1、《担保法》(1995年)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第七十六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 第八条对存单质押的认定和处理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

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3、《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 第一百条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第一百零二条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4、《物权法》(2007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二)债券、存款单;……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银监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浦发银行金融质押业务——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权开证)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适用于未来货权项下开立进口信用证业务)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物流服务提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人: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或(以下简称开证协议)和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开证协议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和货权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和质物的监管人,代理甲方在监管期间占有质物和权利凭证,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管质物的责任;应甲方要求,丙方接受乙方委托,按

照《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约定,办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代理运输、仓储等物流事宜。 第二条信用证下的有关单据 2.1 在乙方未清偿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前,相关信用证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甲方保管。 2.2 信用证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或联运指示提单,并且以甲方为抬头或空白抬头,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及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2.3 单据的交付: 丙方代甲方占有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为了通关的目的,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办理相应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 ◎甲方将正本提单交付丙方,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付丙方。 甲方和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因甲方或乙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单据存在瑕疵、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不符等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3.1 乙方应甲方要求,委托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区 甲方(质押权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监管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乙方通过云南圣境环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境环球”)向其平台合作资金方融资借款本金共计RMB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甲方为乙方为前述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甲乙双方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 3、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约定质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反担保,并约定委托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之合作原则,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对质物进行监管之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各方信守谨遵。 第一条主债权 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甲方为乙方通过圣境环球平台向其合作资金方所融得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而已经产生和可能产生的全部债权,以及甲方担保的主债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及期限 1、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1 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人义务代出质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1.2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

担保费本息等。 1.3 实现主债权和本协议质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第三条质物 1、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利的(质物名称)质押给甲方,作为本协议约定之质押担保物。 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品位、规格、重量、仓储地点等详见《质物清单》,本协议项下《质物清单》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追加质物的,相应《质物清单》所记载的追加质物成为本合同项下质物的一部分。 3、本协议项下质物基本情况: 货物品名: 品种规格: 数量: 纯度: 货物包装:货物的包装由乙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包装应符合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要求。 货物价值:不低于RMB 元/吨 经双方商定,质物总价值为:RMB 元(大写人民币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

动产质押操作细则

北京中联华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江苏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监管单位存入的货物作质押,监管单位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我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我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我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我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我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行及与我行合作的监管单位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二、所有权明确,货物系借款人所有; 三、货物规格明确,便于计算且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 四、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化学品等货物在安全条件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办理质押; 六、已办妥必要的保险,具体险种由贷款行根据质物的特性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期限多三个月,保险赔偿金第一请求权人为我行,保单正本交我行保管,保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

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方案初步 一、定义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以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银行为此其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 应为航交所认定的会员,同时: 1、贸易企业。进销渠道稳定通畅,行业经验3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2、生产制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正常,行业经验3年以上,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原料来源稳定,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业务项下的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 3、进出口公司。进销渠道稳定,行业经验3年以上,近三年连续盈利,无库存积压现象,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逃税、骗税等不良资信记录,拟作为质押项下的货物为其主营货物。 三、货物、质押率和授信期限 1、该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a.出质人应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

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b、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c、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d、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e、货物本身适销对路,货物生产厂家技术水平成熟,货物在市场变现能力强; 2、货物价值的确定 a、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下同)(如为自产货物则为成本价格)与货物市场价格(不含税,下同)的低者; b、货物价值充分审慎考虑现货市场价格、期货市场价格、拍卖价格、权威部门披露的价格、竞争性产品以及替代性产品价格等因素; c、一般质押货物的品质和价值由行内、外评估专业人员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必须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以及价格认定材料或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d、货物的估价,最终由银行抵质押物评估人员确认; e.质押率根据质押货物的变现能力、供货商的回购情况确认,但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3.授信期限的确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4号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编辑本段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公司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动产质押监管过程中的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授信是指借款人以其在我公司存入的货物作质押,我公司对该货物承担保管、冻结责任,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的一种授信方式。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动产质押授信的对象是规模较大、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源比较稳定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 第四条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其主要经营场所在银行授信业务经营区域内; 二、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有一段时间的正常业务往来(一般要求在三个月以上)。对于预期经营前景好,综合收益高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本条件; 三、各项财务指标符合银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要求; 四、能及时、完整地提供银行所需的各项授信资料; 五、能与我公司及与我公司合作的银行签订三方质押监管协议。 六、申请融资资金用于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并符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动产质押授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年检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贷款卡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 五、公司章程; 六、上三个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月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和近期的报表; 七、具有经营质押货物的资格和资质证明; 八、合法的权属证明(质押货物进货原始发票或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或货物权属证明材料;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动产,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九、对于进出口货物还应提供报关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告、货物通关单; 十、关于质押货物的上年度、本年各季度销售状况统计;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以记载项下的货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的决议; 十二、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质押项下货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不易损耗,不易贬值的,易于长期保管,具有较强变现能力;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牡丹贷记卡动产质押合约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_________(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 _________,以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贷记卡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位和个人卡持卡人。 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__________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质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质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依次为先偿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 三、甲方出质的财产由本合约项下的质押清单载明,该清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2020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丹东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监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的原则、程序、内容与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有权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各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本行人民币个人定期存单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 3.2 本规定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4 职责与权限 各分支机构应根据总行授权开展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采用报备制,超过授权范围采用报批制。 5 政策 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存单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点 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8.1.2 贷款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定期存单已办理预约转存的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定期存单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8.1.3 贷款额度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最低5,000元(含),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 8.1.4 贷款利率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利率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最低不得低于同期央行基准利率,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1.5 还款方式 个人质押贷款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还息、分次还本的还款方式。8.1.6 贷款用途 个人质押贷款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新都桂城村镇银行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升我行金融服务功能,现根据《商业 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产质押业务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 求,以企业作为出质人,以企业自有的货物动产作为质押物,向企业发放的短期授信融资业务。 第三条动产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 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应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四条动产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 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五条我行对动产质押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我 行将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不定期地公布动产质押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新增或改进具体的业务模式。 第六条岗位设置要求。动产质押业务中,中后台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业务审查岗。主要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动产质押业务审查环节的风险审查,如授信审查、法律文本审核、赎货审查、合作仓储单位的资格认定等; 2、贷后管理岗。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质物进行日常监控(现场监管与非现场 监管),做好核库工作;负责质押品价格跟踪管理;负责对合作仓储单位的年审;信贷资金用途合规及销售回笼资金监控;负责动产质押台帐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动产质押业务的统计分析工作等。

第七条管理要求。我行在动产质押授信业务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台账记录及核对制度,实现对每个客户的有关业务的质押物明细、质押物初始价值、初始质押率、保证金及变动情况、授信偿还情况、质押物释放与提货情况、质押物变动情况、相关权利凭证及变动情况的及时、准确记录,以便相关业务人员定期与仓储货物实物、仓储监管人提供的相关质物报告、会计营业部门相关保证金及表外账务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动产质押业务授信基本要求 (一) 货物、质押率及授信期限 第八条动产质押业务中应按照货物特性、仓储条件、货物生产厂家及品牌、货物经销商能力、授信申请人专业能 力以及自身的行业经验与变现渠道,谨慎选择质押货物品种,合理评估货物价值,审慎设定适用的质押率。 第九条作为动产质押业务项下的货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问题上的任何瑕疵,如无其他抵押、质押等行为,不存在产权上的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不存在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参与查 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等; 2、货物通用性强,具有较为成熟的交易市场、市价易于确定、价格总体较为稳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 3、货物物理特性稳定、易于运输、仓储,不易毁损、变形、变质、挥发,有形与无形损耗能够合理预测; 4、货物规格明确、较为单一,便于计量;产品合格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5、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上供不应求;货物生产厂家实力较好、技术水平较高,货物在同类产品中具有品牌优势;

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

协议编号: 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业务 三方协议 甲方(质权人): 乙方(出质人): 丙方(监管人):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的《动产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 质物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具体情况以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签署的《质物交接清单》的记载为准。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三方约定,质物的质押方式为: 静态质押,即质押期间质物不得存取变动,乙方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应当提前经甲方书面许可,根据甲方签发的《质物交接清单》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即甲、乙双方在《质物清单》中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存取。

股权质押所需资料

股权质押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 3、双方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双方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出质方托管帐户原件及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证持有卡原件; 9、出质方须出具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还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11、____________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股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出质方:公司与质权方:公司/银行达成股权质押(贷款)协议,出质方(托管帐户)申请将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股权质押给质权方,质押股数为(大写)股,(小写)股。股份质押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贵所予以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出质方保证:对上述股权拥有完全的、充分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在贵所正式办理质押登记之日前未设置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在办理质押登记后,该股权如发生变更,必须征得质权方同意,并在贵所登记,否则所引发责任由出质方承担。 因本次质押引起任何法律责任,由出质方、质权方承担,与___________________所无关。 特此申请! 出质方(印章):质权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在职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所: 兹证明同志,有效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在我公司任职务,现任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 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

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押品: (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 (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 (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 (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 (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 (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