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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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12个年头,跨越三届人大任期,可谓众所瞩目。该法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同时,像职工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适用范围、重整制度、金融机构的破产等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曾有过激烈争论。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新破产法,本版特约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就新破产法中的亮点和争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立法思想、清偿顺序、打击欺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

一、与时俱进——新破产法立法思想的创新

新破产法之新,首先在于立法思想即立法宗旨的创新。它以市场经济规律为立法基点,确定法律基本制度的设置,并在第一条规定,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旧破产法则将“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济责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等与破产法无关的社会目标列在立法目的之首位。立法思想与宗旨的不同,反映出人们对破产法社会作用的不同认识与预期。

破产法的本质调整作用,是保障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公平实现,解决多数债权在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的清偿矛盾,并设置和解、重整制度以挽救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保障经济秩序。不能将破产法因调整债务关系而间接体现出的一些社会效应,理解为立法的根本动因,否则,将使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中承担一些其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妨碍了其本质调整作用的发挥。

有违反担保法等法之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政策性破产被新破产法限期终止,对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维护将更多地依靠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解决。但这一重大社会政策的改变必然发生利益矛盾,导致新破产法迟迟难以出台的担保物权与职工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的争议便是突出表现,这也反映出计划经济影响下的传统观念、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客观现实与市场经济立法的理想模式之间的强烈冲突。

新法施行之后,我们必须根据新立法思想改变执法方式,包括纠正过去在政策性破产下形成的错误思维定式,以及因此形成的不规范习惯做法。过去,一些地方法院以职工无安置方案、安置费用为由拒绝受理案件尤其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这在政策性破产中或许是正确的,但在新破产法实施后的依法破产程序中必须改正。要积极抵制、化解政府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政干预,明确法院的主导地位与绝对权威,摆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仅是政府附庸的错误定位。在破产财产的处分与分配中,要贯彻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允许以低价处分破产财产或以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法换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

安置。职工安置不属于破产法调整,是地方政府应解决的社会问题,不能再成为阻碍破产案件顺利受理与进行的障碍。

二、折中方案——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协调

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何者清偿顺序优先的争议,曾影响到破产法的顺利通过。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新破产法以“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折中方式解决了实践中的难题,虽然在过渡期间内还可能出现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现象,但随着遗留问题的解决,我国的破产制度将较彻底地告别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对市场经济秩序起到长远的保障作用。

在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与执行中需注意:第一,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职工债权,是在新破产法公布之日以前发生的债权。立法以债权的发生时间而不是案件的受理时间作为分界线,所以,发生在前的职工债权在新法公布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也可优先受偿。第二,在新破产法实施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可能出现在新法公布日前后均有职工债权发生,部分有优先受偿权、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的现象。这时如破产企业仍有无担保财产,该财产要先清偿处于第一顺序的职工债权,无论其是否有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由此产生一个新的清偿顺序问题:如以无担保财产先清偿发生在前的有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待清偿发生在后的无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时,无担保财产可能已经被分光,而其余职工债权对担保财产又无优先受偿权,最终便得不到清偿;如先清偿发生在后的无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发生时间在前的有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虽然未能从无担保财产受偿,但仍可以从担保财产受偿,职工债权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清偿,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则受到损失。

从我国的商务习惯看,在对同一债权人多项债权不足清偿时,通常均按照债权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笔者认为,对职工债权也应依发生时间顺序清偿,不应以有无优先受偿权确定清偿顺序,尤其是刻意颠倒顺序清偿,方可保公平。

三、打击欺诈——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破产欺诈行为十分严重,不仅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而且破坏了诚实信用原则与经济秩序。为打击破产欺诈行为,新破产法中设置了较旧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纠正了旧法对违法行为定性混乱、列举不全、时效期间过短、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

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新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无效行为则是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特点作出的强调性规定。新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新破产法规定了对破产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取消了旧法对企业人员不切实际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范围、重整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翟炜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旧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两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等问题。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虽然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制度的实际调整范围,但将两法之规定统一,解决了法律体系与适用之矛盾,使破产程序可更为规范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企业的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存在一些不同之处,如因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破产原因不应采用资不抵债的概念;合伙企业与其普通合伙人均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解决彼此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等等。所以,真正要做到能够参照新破产法适用,解决非法人

企业与组织的破产清算,很多具体问题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解决。

自然人不属于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在实践中,自然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破产的事实状况早已频频发生,也迫切需要立法调整。此外,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难免要涉及到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连带破产,更需要立法协调解决。所以,对自然人适用的破产立法也应当尽快制定,以消除法律调整空白,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重整制度

新破产法创建了重整制度。重整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旧破产法中规定有和解与整顿制度,但其本质是行政整顿,已不适应市场经济防范企业破产之需要,故新破产法以各国公认预防破产

最为有力的重整制度取而代之。重整制度是破产法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经济活动的一定干预,更注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

新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第二,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第三,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

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第四,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第五,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第六,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一规定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尽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与业务,由

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

但在适用重整程序时,法院要严格把握受理标准,不要让重整制度变成债务人阻止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手段,偏离其立法宗旨。

管理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钱晓晨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旧破产法未规定管理人制度,而设置了与之近似的清算组。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有诸多弊端,其成立较晚,出现监督盲区;组成人员主要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行政色彩浓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隐患,影响其公正性;其成员兼职工作,无报酬,效率低,责任心差,难以追究法律责任。所以,新破产法创设了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由法院指定;二是由债权人会议上选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由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三是由

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结合确定破产管理人。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管理人,即清算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指定管理人以中介机构为首选形式。保留清算组作为管理人,一方面是因新法实施时,原受理的破产案件已指定了清算组,由其继任管理人可保证案件处理的连续性;另一方面是有些破产案件在不便或不宜(如政策性破产)指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时,可沿用清算组模式。以中介机构中的个人为管理人,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不同的案件采取何种管理人模式,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

新破产法未具体规定管理人的执业资格与考试制度,立法中倾向性意见是以专业培训合格作为取得管理人执业资格的前提,不设置资格考试制度。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但对是否所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都可作为管理人,以及破产清算事务所是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成为管理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新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既作有一般性规定,也作有具体规定。如管理人实施对债务人的不动产所有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重要管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征得法院的许可。在企业重整时,由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需监督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营业事务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对此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管理人的报酬作为破产费用可优先支付,实践中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进程和工作效果分期支付,但应在破产财产中作足够预留。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金融机构破产

如何规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新破产法制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金融机构的破产具有特殊性,作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准公共企业,其经营依赖于公众信任,个别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具有传导和扩散效应,易引发局部或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和群体事端,造成社会动荡,故金融机构破产时多需对业务转让作出特殊安排。金融机构掌握大量

的客户资产,如被其挪用侵吞,需采取特殊的保护机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政治敏感度高,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秩序与政府信誉。因此,发达国家一般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存款保险、保险保障等机制保护客户的利益,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蔓延。

新破产法在总结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实践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一是赋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提出重整或破产申请的权利。这是因为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金融机构的股东成分复杂,出现风险时股东会议往往难以召开,不能形成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决议,债权人为获得个别清偿往往也不愿提出破产申请,导致无法启动破产程序。而对有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处置措施,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参考国外的立法,授予相关监管机构以重整或破产申请的权利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和破产程序的启动。

二是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

者执行程序。由于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问题未作规定,使其难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往往需要先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一定的风险处置措施,以充分保护储户、投资者等群体的利益。这就需要事先为其创造一个相对平稳的司法环境,最关键的措施就是“三中止”的司法政策。“三中止”政策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

知,在一定期限内,对以风险处置阶段金融机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这一措施在各类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债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引起争议。新破产法在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前,将“三中止”的司法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予以沿用,对金融机构的前期风险处置和与破产程序接轨至关重要。

三是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有关金融

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可以以行政法规对金融机构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风险处置、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实施措施以及重整程序中重整后企业是否符合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审查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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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应收及应付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款项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组织应收、应付款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主办部门,物资部、机械管理部、合同部门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的协办部门,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的管理人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应收、应付款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职责: (一)办理应收、应付款项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编制并下达应收款项催收计划及催收方案,并按月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应收款项的清收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台账,定期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 (四)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借款、对外预付账款和工程垫资的控制和监督; (五)负责应收款项管理的分析总结工作,针对问题及时提出管理建议; (六)及时偿还债务,避免长期债务情况的发生;对已形成的债务,合理确定偿还时间和规模; (七)与债权方及时沟通、核对,财务困难时,要得到债权方

的理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 第五条债权债务账目的核对,主要由财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各业务部门配合。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债权债务定期清查和核对签认制度,至少于每季度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对一次。对各项债权必须取得签认记录。对清理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挂账、长期无结算、账龄较长、核对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物资采购、合同、机电等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与对方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并将核对情况及时通报财务部。 第三节台帐管理 第八条台账管理指应收款项明细台账管理和重点外欠款档案管理。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欠款重点项目档案。 第九条项目部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制度,详细反映各项债权债务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其账龄等财务信息。财务部门应当至少按季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债权债务的结算情况、余额、账龄等信息,分析债权债务管理情况,提请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债权债务的清理 第十条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与业主(局指)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根据业主(局指)批复计价确认应收账款。项目部物资、计价等部门应及时办理材料物资采购入库报销、劳务结算、机械设备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 变更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变更内容于2014年12月13日通过杭州市 余杭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 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 债务债权承诺书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公司破产清算流程 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 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如: 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ㄓ屑际酢?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对外投资的清算。 企业的对外投资一般有项目投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三种形式,因此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清算也相应的分为: (一)、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首先,应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接着,应委托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 (二)、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的清算。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 2.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3. 该项投资的现状, 4.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题要 标题,内容,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司在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对方公司可能出于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出具一份无债权债务的证明。那么,你知道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该如何写吗?公司又该如何管理自己的债权 债务呢?将在下文中就这两个问题一一解答。 ▲一、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xx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5年XX月XX日 ▲二、公司如何管理债权债务?

▲第一、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笔者经常发现有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管理,混杂不堪。该什么时候履行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债权人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53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流程 Company bankruptcy liquidation workflow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债权债务清理步骤及方法-最新范文

债权债务清理步骤及方法 【摘要】企业通过清理其自身的债权债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有效地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但是,当前我国企业在债权债务清理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导致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因此,必须增加对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管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关键词】债权债务清理;问题;步骤债权 债务清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高效地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越来越重要,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在市场的竞争力。本文从分析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的重要性出发,对企业债券债务清理的一般步骤做出探讨,以及对其他相关方面做出强调。 一、当前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当前大部分企业对其债权债务的管理比较粗放,债权债务管理的部门分工不明确,管理局面十分混乱,集中导致了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效率不高,甚至出现债权债务的挂账时间无限延长的问题,直接导致大量的死账出现,大部分的成本费用无法对应,大量的资金由于长期地挂账问题而不能发挥作用,极大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其次,企业的债权债务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再加上企业的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晰,对企业自身债权债务的管理职责缺乏认识,导致企业许多部门的配合不够紧密,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最后,企业处理债权债务的方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在具体操作中,企业往往不管债权债务的轻重主次进行一把抓,采取统一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开展的难度,降低了成效。 二、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主要步骤

(一)建立应收账款动态管理机制。企业为了提高其在债权债务清理上的质量,首先需要建立上下联动的动态应收账款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具体的账簿,对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进行统计,明确每一项债权债务的增减变动、账龄等相关内容。并且,企业需要安排管理人员在每个月的月末编制本月完整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重点突出其中数量较大、账龄较长的债务,同时向上级提出采取相关的防止债务难收回的有效措施。(二)进行企业债权债务的职责分配。企业需要将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责任人,保证权力的明确划分。因此,企业需要对债权债务清理采取横向管理的措施。具体来说,企业进行债权债务的横向管理就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有序划分企业的债权债务,按照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清理方法,并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部门,保障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到人。具体来说,划分债权债务清理责任主要从按照交易事项和部门性质两个方向进行划分。其中,按照交易事项划分是将每一项债权债务对应的经济往来的部门作为本次债权债务清理的责任部门。其中,责任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为本次债权债务清理的首要责任人,其他人员根据与该项经济往来事项的远近关系分为主要和次要项目责任人。按照这一责任分配原则来将债权债务清理责任划分给每一个责任人,从而保障问题解决的时效性。而按照部门性质划分职责的方法则是首先区分部门的性质,主要由招投标部门、物资装备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组成,在实际的债权债务清理中,需要根据涉及到的部门责任来分配任务。(三)理清债权债务清理的流程。为了保障企业债权债务清理的质量和效果,企业应该保证债权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企业破产基本的工作流程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二)立案审查→(三)案件受理→(四)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每一步具体工作内容及注意事项: 第一步、债务人(拟破产企业名称)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附申请书文本格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基本情况)

债权债务清理的好处以及如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债权债务清理的好处以及如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 作为会计人员的你,如果想迅速了解这家公司的业务情况,除了翻凭证看报表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清理债权和债务。这不仅与编制公司的资金收付计划密切相关,还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损益。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如下。 清理债权,有三个好处: 一是可以借此了解客户的情况,包括公司给到客户的信用账期或者公司实施的营销政策; 二是明晰清欠的重点对象,特别关注那些欠款金额大欠款时间长的客户; 三是有利于迅速做出成绩,把欠款按ABC分类快速回款解决公司的资金难题。 同样,清理债务,也有三个好处: 一是了解公司的供应商(或者分包方)情况,包括对方给予公司的信用账期; 二是核实成本费用是否足额计入,从而进一步夯实损益; 三是有利于弄清楚资金缺口,做好资金未来的支付计划。

总的来说,清理债务债务,既是编制资金收付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司夯实损益的主要手段。 清理债权债务,主要内容包括清理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其它应付款等的挂账情况,其中,债权债务的对象主要是指本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但也包括本单位的部分员工,如员工借支备用金(挂账“其它应收款”)。 债权债务的清理一般是以月末、季末、半年末或年末为时间点进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遇债权人或债务人破产清算或关停注销等,则会不定期进行清理,但无论如何,建议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清理,至于是月、季、半年还是一年,由各公司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那么,如何进行债权债务的清理呢?催天下小编认为,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1、双方对账 这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一步,原则上,由债权方向债务方发起对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核对债权不核对债务”,可以采取发送书面对账函、发电子邮件确认或者电话核对等方式进行对账。 2、单方销账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有一方破产清算或关停注销,没有及时告知对方(债权或债务方),导致对方的挂账成了“死账”,这时,在取得相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公司注销清算的流程 一、清算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附:修订后《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税款; (3)企业债务。 (4)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5)清算方案应经股东会确认;清算财产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6)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二、注销登记程序 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通过的关于公司注销的决议; 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6、其他。 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 公司合并、分立和重组都少不了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怎么处理?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公司注销清算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层面,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是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司开始清算的日期确定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注销清算流程及涉税注意事项 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应注意的是,这个规定包括两个层面的清算: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清算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个人)所得税清算。 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视同清算)。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1.第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第二个纳税年度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完整版)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队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债权清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快资金回笼,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债权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各种应收款项和已经核销但不放弃追索权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 第二章清欠机构及任务 第四条建立债权清理长效机制。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确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配备专职的债权清理人员和报表统计人员组成清欠机构。要保持清欠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稳定,上下对口分工明确。 第五条各清欠机构和人员要明确目标、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制定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任务配备人员,由包保人、责任人、知情人等相关人员依据任务量组成清欠小组,定人、定责、定时,依法、依规清欠。 第六条按季度落实清欠任务。由债权单位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按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认真筛选,明

确清欠重点,按季度分解落实清理的笔数、户数和金额。 第七条全年安排的清欠额度不低于应清回外部不良债权总数的30%。清欠计划上报XXXX,由XXXX下达季度、年度清欠指标。 第三章债权类别、性质及坏账损失确认 第八条参照XX有关文件,结合XX实际情况,将债权分为A、B、C、D四类。具体标准为: A类:正常经营结算期以内,或虽然结算期已过,但账龄较短(一年以内),企业通过催收后可以清回的债权。分为正常债权和关注债权。 (一)正常债权。债务人是长期稳定的客户,一直能正常偿还债务,诚信度高;各方面情况正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债权会遭受损失。 (二)关注债权。结算期未过,但债务人存在潜在的缺陷;或结算期已过,但账龄在一年以内,不及时收回有可能形成损失的债权。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债权应列为关注债权: 1.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债务人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债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公司清算注销的详细流程 一、注销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的企业应先办理地税注销手续,注销流程按先后程序共分为五个步骤分别为注销地税、国税、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统计证。 二、清算流程 (一)清算适用法规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

法》。 2、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二)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制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加盖公章)。(三)清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清算组的构成及何时开始清算; 2.企业的主要资产情况; 3.企业的主要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 5.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 6.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 (四)清算的具体流程 1.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形成决议,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2.决议形成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

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债权债务移交清理事项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债权、债务管理,现对各个项目债权债务资料的整理和移交提出以下要求: 一、新开的各项目,从工程施工开始就要重视债权债务及各种资料的收集,并按以下目录及时整理,由财务部门归档,待完工后将原件移交清欠办。目录如下: 1.工程项目来源、获取方式、招投标负责人及有关情况()页 2.建设单位有关情况———————————————()页 1)、企业姓名、性质、投资来源、资信情况 2)、地址、负责人、电话、移动电话等 3.外欠工程款形成的时间、原因、金额及说明————()页 4.项目施工原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情况————()页 5.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重大设计变更资料————()页 6.工程验工计价、付款方式及时间—————————()页 7.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表、竣工决算说明书、概算调整有关文件、外欠款双方签认记录———————————————()页 8.财务收支凭证及其有关重要资料复印件——————()页 9.税务外出经营证明—————————————()页 10.其他相关的资料———————————————()页

二、将已经结束施工项目的对外债权债务清理后移交到处清欠办统一建账管理和催收。现根据各公司整理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 (一).移交债权所需的资料包括: 1.形成债权的原始合同; 2.每笔债权的全部结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关于债权结算或还款的协议书原件,其中应包括: 还款计划期限、违约约定责任、合同争议管辖地(要求约定在xx仲裁委员会)等; 4.每笔债权的财务拨款对帐明细表、签认记录单原件; 5.调价索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6.债权单位的详实情况,应包括对方单位法人名称、项目 负责人、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对方单位开户帐号和资产情况; 7.我方项目负责人及债权说明。清欠责任书或清欠委托书。 (二).移交债务所需的资料包括: 1. 形成债务的原始合同; 2. 债务的有关结算资料; 3. 债务单位的详实情况。 (三).税务外出经营证明以及当地银行销户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清理的步骤和作法

债权债务清理的步骤和作法 债权债务清理的式子债权债务和作法 本次村组曲圣卿闫峰清理实行以村自查为主,县、乡派人指导检 查和督促,乡派人重点审计工作审计的办法,清理时间两个月,从2 月20日开始,4月20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宣传动员(2月20日2月28日) (一)成立机构,落实人员 乡人民政府村级债权债务清理领组,由乡长何佳武任组长,分管 领导吴兴平任组长,村纪委书记肖海鸥、财政所长银松、出纳杨清荣、农经站长杨剑平、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黄秀银为成员,负责乡村抓好 本乡村组债权债务的清理科研工作,每个村要成立相应的债权债务清 查小组,由村支部书记殷秀梅,村主任和驻村干部任副组长,村会计、村民小组组长和民主瓜农理财小组人员为成员,全权负责负责所在村 组的清淤工作。 (二)落实责任和考核奖惩抓好措施 乡、村村组债权债务清理小组组长对清运各单位债权债务的真实 性和全面性负责,副组长和成员准确度对债权债务的准确性负责,各 债权债务清理小组必须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各小组清理工作将纳入年 终考核,逗硬奖惩。 第二阶段:做好帐目,开展清理(3月1日4月7日) (一)做好清理的基础工作。一是社团组织搞好理帐,由村清理小 组出纳组织村会计、出纳搞好村组全部帐目单据、借垫支发票的交接,并履行其手续。二是处理好帐务,各村单据移转结束后,村会计要及 时处理完村组回会计业务,编制村组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

(二)认真仔细开展清理工作。各村清理小组在广泛开展各区清理时,应采取从帐内实行到帐外的清理方法,必须按村二级和各组分别进行清理,不能只清村级不能清理组级或只清组不能清理级村级,具体按下列方法进行清理。 1、村组债权的清理 (1)用村组债权(内部领导成员税费尾欠)清理表(一)分别填写农户截止201*年2月31日和201*年12月31日积累尾欠情况,包括村提留尾欠、乡统筹尾欠和农业税收尾欠等。 (2)用村组债权(借欠款)清理表(二)分别填写截至201*年2月31日和201*年12月31有关单位或个人借欠村组集体资金情况。 2、村组债务的清查 (1)用村组债务(借贷款)清理表(一)分别填写截止201*年2月31日和201*年12月31日村组借抵押贷款情况。 (2)用村组债务(欠款)情况清理表(二)分别填写截止201*年2月31日和201*年12月31日村组的村组各种欠款情形。 (3)用村组201*年新增债务清理表详细填写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使用日村组的借贷款总金额增加款和增加借贷款的使用情况,包括村组村屯已入帐和未入帐的借贷款。 3、村组负债化解的清理 村组在201*年1月1日至201*年12月31日期间化解债务情况也要清淤详细清理,包括村组化解债务总额情况和化解债务资金的来源情况。 (三)认真搞好查阅。村委会清理小组要对债权清理表、债务清理表所登记的内容进行逐笔核对,情况子虚乌有填写村组债权或债务,要求对方债务或抵押单位、个人签字认可。

债权债务清理办法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8b8194606.html, 债权债务清理办法 为明确公司企业债权债务关系,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应该要怎么做呢?如何清理债权债务呢?请大家阅读下文了解有关债权债务清理办法,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债权债务清理办法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诉讼保全,依法清欠,确保债权安全。 4、综合清欠。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 5、债权管理与债权经营分离。财务公司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创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 (二)债权清理措施 1、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 2、债权清缴与财政扶持和抹帐等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

3、鼓励企业发展,对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欠款,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4、规范债权转让方式,债权转让必须依法签订协议,办理公证。 5、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 6、债权清理回收的资金、物资、股权全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债务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诚实守信,审核确认,综合处置,分期偿还。 (一)审核确认 1、清查对现有债务组织专项清查,摸清底数。 2、建档收集每笔债务的原始凭证,登记项目名称、当事人、经办人、负责人,做到一债一档。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资料doc资料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是分六个步骤来完成: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 刻制清算组图章; *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和内部分工 一、清算组有以下主要职责:

公司清算程序之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公司清算程序之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题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 债权债务是分别独立的个体,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和程序。债权债务清理是公司清算的主要环节,本文就为大家整理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在公司清算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就是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处理得好坏直接涉及公司清算是否成功,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问题。因此,在公司清算中,一定要重点关注债权、债务的清理问题:对于非国有公司来说,在债权、债务的清理中,尤为重要的是清理债务,因为清算主要是清算债务和财产,被清算的公司一般只有较少债权。因此,清理债权、债务中,清理债务是中心,偿还债务是重点,如果公司有财产可以偿还,应该制定偿还方案。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设立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债务,是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债务是分离的,即便公司财产不够清偿债务,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再偿还债务。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因逃债等原因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范文

公司破产清算的工作流程及内容 --- 清算组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0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 年11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一)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二)刻制清算组图章 (三)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十二)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的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十三)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十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十五)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五、清算组内部的分工 (一)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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