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

北京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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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30 08:42:59 来源:作者:

序号名称位置容纳人数(人) 面积(平方米)

1 地坛园外圆东城区地坛公园东南侧 2.7万 5.4万

2 皇城根遗址公园东城区北至平安大街,南至长安街 4.5万9万

3 顺城公园绿地西城区北至车公庄、南至复兴门,西二环路东侧3万 6.6万

4 马甸玫瑰园西城区马甸桥东北角 2.2万 4.5万

5 西便门三角绿地西城区西便门桥 2.3万 4.7万

6 明城墙遗址公园崇文区崇文门东大街路北 6.5万13万

7 玉蜓文化广场崇文区玉蜓桥西侧 1.8万 3.7万

8 燕墩绿地崇文区永外大街西侧0.5万1万

9 南中轴绿地宣武区、崇文区永内大街14万28万

10 丰宣公园宣武区西南二环夹角处 1.5万5万

11 长椿苑绿地宣武区长椿街东南侧0.5万 1.4万

12 万寿公园宣武区白纸坊东街甲2号 1.5万 4.7万

13 翠芳园绿地宣武区西便门桥东南角0.4万 1.1万

14 法源寺公共绿地宣武区南横西街法源寺南侧0.3万1万

15 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朝阳段) 朝阳区西起健德桥,东至太阳宫乡惠中庵村23万60.1万

16 朝阳公园北部区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号15.3万120万

17 太阳宫公园朝阳区东北四环路望京西桥南侧18万36万

18 将台坝河绿地朝阳区酒仙桥地区坝河两侧8万 16万

19 安贞涌溪公园朝阳区北三环安贞桥西北角0.7万 1.4万

20 马甸公园海淀区北三环马甸桥西北角 1.4万8.6万

21 海淀公园海淀区西北四环万泉河桥西北角10万40万

22 东北旺中心小学海淀区中国农业大学北路东北旺中心小学0.4万0.8万

23 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海淀段) 海淀区学知桥至健德桥道路南侧23.5万47万

24 东庄绿地丰台区右外大街东侧4万17.1万

25 丰益花园丰台区西南三环丰益桥西侧7.5万15万

26 玉泉雕塑园石景山区石景山路南侧、鲁谷路以北、鲁谷东街以东11万40万

27 游乐园北侧绿地石景山区石景山游乐园北墙外2万 4万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033-75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周密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独立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

化自然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同时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建议每100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环卫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有条件的场所还可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五、通信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同时,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

应急避难场所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汇编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规定 1、遵循“属地管理、保证重点、服从指挥、有序集散”的原则,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服务。 2、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场地权属由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避难场所设施完好,灾时可正常使用。 3、根据邵武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应急避难场所由市政府依据灾情程度宣布启动和关闭。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时,相关责任单位根据预案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供电、供水、通讯等配套设施应急保障。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上级指令和任务分工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做好救灾物品管理发放,为灾民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挪用地震应急设施设备。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人员职责 1、热爱防灾减灾、抗灾救灾工作,全心全意为避灾避险群众提供耐心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 2、每月定期检查避难场所设施,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重要应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引导鼓励避灾群众弘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帮互助,自强自立,共度难关。 4、做好避灾群众的登记统计和接待安置工作,安排其食宿,指导其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清洁卫生和设施用具的规范摆放。 5、加强与避灾群众的交流和沟通,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健康状况,防止意外事件发生,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安全稳定。 6、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食品和用品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做好发放和补充工作。 避灾人员守则 严格遵规守纪讲究文明礼貌 听从统一安排维护良好秩序 提倡团结互助自觉帮老扶幼 爱护公共财物防止损坏丢失 维护公共环境保持卫生整洁 严格食品安全预防疾病发生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中华人民国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21734-2008) 2008-05-07发布 2008-12-01实施中华人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标准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6.1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3.1条、第6.3.4条、第6.3.5条和第7.2条的技术容为强制性,其余的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省地震局、省地震局。 本标准首次发布。 引言

为了应对地震突发事件,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科学合理地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作的各项规定,是建立在“统一规划、平震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与通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原则的基础上。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分类、场址选择及设施配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城乡规划选定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计、建设或改造。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8208.2—2001 地震现场工作第2部分:建筑物安全鉴定 GB 18306—2001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中山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Zhongshan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三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第五条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各镇(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2.0.1 应急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 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

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 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 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 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9 综合设施 Comprehensive Facilities 为提高避难人员的生活条件,在已有的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施。 2.0.10 场地(所)有效避难面积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 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 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汇总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I / 23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 23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为改善避难人员生活条件,在基本设施的基础上增设的配套设 3 / 23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样本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目次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错误!未定义书 5 应急转换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 A 用词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B 应急标志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错误!未定

1 总则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 DG/TJ08-XX-XXXX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场地选择 3.3 设防要求 3.4 应急保障要求 4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 4.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 4.2 应急管理区 4.3 灾民安置区 4.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4.5 应急医疗卫生区 4.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4.7 应急垃圾储运区 4.8 应急物资储备区 5 应急交通设计 5.1 应急出入口 5.2 应急道路 6 应急消防设计 6.1 应急消防设施 6.2 应急消防通道 7 应急建筑设计 7.1 建筑设计 7.2 结构设计 7.3 建筑设备与环境

8 避难设施设计 8.1 电气设计 8.2 给水、排水设计 8.3 应急标识标牌设计 9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 9.1 竖向设计 9.2 种植设计 10 平灾转换设计 附录A 引用标准名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Content Introduction 1 General Notes 2 Terminology 3 Basic Provisions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Site Selection 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 3.4 Emergency 4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 4.1 Emergency Zoning Plan 4.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 4.3 Refugee Placement 4.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 4.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 4.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 4.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 4.8 Emergency Reserve Area 5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 5.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 5.2 Emergency Road 6 Emergency Fire Control 6.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 6.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 7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 7.1 Architecture Design 7.2 Structural Design 7.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8 Refugee Facility Design 8.1 Electrical Design

《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指南》(GB/T33744-2017)、《关于印发〈深圳市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2〕4 号)、《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应急办〔2018〕59号、《关于印发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光管办〔2012〕69号),等相关法律、规范及文件要求,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必要性和理由 1.《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强化部门统筹,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无缝衔接的协作平台。建议由市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明确各部门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整合、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场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以进一步强化部门职责,保持整体上协同一致; 2.《关于开展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检查的通知》(深

应急办字〔2018〕59号)第一大点第五小点中明确要求各区(新区)、应急办(住建局)、市教育局、城管局要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日常管理单位(公园、学校等)要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维护。 3.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正在加快推进,场所数量迅速增加,需明确各部门对室外应急避难场所职责分工,规范和加强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灾时运行工作; 4.完善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体系的需要。 三、征求意见过程 2019年4月19日,针对《光明区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区内相关单位意见。 截至2019年5月5日,经整理,共征求16个单位意见。其中10个单位回复无意见(或未反馈);6个单位共提出了13条反馈意见,全部采纳。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分共十三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建设单位职责、管理单位职责、其他部门职责、管理维护措施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本办法的目的主要保证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平灾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地方标准 编制说明 陕西省地震局 二○○九年六月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准编制说明 1 工作简况 本标准由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陕西省地震局提出,由陕西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两部门共同起草。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全国图形符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的相关标准,借鉴了北京、天津市制定地方标准的实际经验,分析了陕西防灾减灾实际情况,尽可能使标准本身具备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5月初完成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初稿。2009年5月26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全省应急管理方面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讨论,专家听取了标准介绍,提出了修改意见,我们在跟专家深入沟通的基础上,采纳了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标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2 编制目的 自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以来,有效处置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现有的城镇整体防灾功能与现代化建设不相协调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十一五”期间陕西省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国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吸取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经验教训,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管理,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特制订本地方标准。 3 编制依据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及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参照了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DB11/224-2004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2/330—2007天津市地方标准《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以及图形符号、标志类的相关国家标准。 4 标准编制 4.1 标准编制的主要原则 4.1.1 统一性 文字的编写、词语的运用、图形符号颜色的设计都本着统一的原则,使用保持前后一致。图形符号的颜色根据人视觉对不同颜色的反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规则 1、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核心理念,积极热情为避灾群众服务。 2、按照属地和归属原则,应急避难场所业主单位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并接受所在地民政、地震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3、地震或其它灾情发生后,应急避难场所由场所所在地政府宣布启动。 4、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或其它应急预案,相关责任单位迅速做好灾民安置、物资供应、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处置、治安和秩序维护,以及交通运输、供电、供水、通讯应急保障(祥见附件1)。 5、应急避难场所工作人员根据灾害预警信息或上级指令接收安置避灾群众,并提供食宿和其他基本生活保障。 6、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周围进行改扩建时,必须经规划、市政等部门审批。 7、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时的服务管理工作。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发生地震灾情,市政府宣布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后,根据宁德市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应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 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灾民的基本生活。 2、救灾物资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公司、宁德石油分公司。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组织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应急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红十字会。 组长单位: 市卫生局 迅速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救治和安置伤员;帮助应急避难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组织检查、监测避难场所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迅速组织协调有关药品经营储备单位向避难场所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次生灾害处理工作组 组成单位: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水利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电业局、住建局、教育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无线电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 组长单位: 武警消防支队、市环保局 对应急避难场所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5、治安保卫、交通秩序维护组 组成单位: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武警边防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 组长单位: 市公安局 增加警力,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保卫。指导、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局、公路局、港务局。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周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水运和有关交通设施;组织协调各种运输力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电力供应保障组 组成单位:电业局、经贸委、水利局。 组长单位:电业局 组织对被破坏的电力设施采取应急措施和修复工作,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电力供应。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保障组 组成单位:市住建局、电业局。 组长单位:市住建局 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应急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功能。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 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指示应急状态下紧急避险场所 应急供电指示标志指示应急供电点位置 棚宿区指示标志指示棚宿区位置应急水井标志指示应急水井位置应急供水标志指示应急供水位置 应急物资供应标志标识应急物资供应点位置 应急医疗救护标志标识应急医疗救护点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标识 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应急指挥标志标识应急指挥点位置 应急通信标志标识应急通信点位置 应急篷宿区标识应急蓬宿区位置 应急灭火器标志标识应急灭火器位置 应急停车场标识应急停车位置 应急停机坪标志标识应急停机坪位置 应急厕所标志标识厕所位置

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和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和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直行)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和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右转)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应急避难场所方向和距离道路指示标志(直行)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和距离 应急避难场所出口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指示标志 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应急避难场所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避难场所的方向 应急医疗救护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医疗救护场所的方向 应急物资供应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场所的方向 应急指挥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指挥场所的方向 应急通信道路指示标志指示通往应急通信设备的方向 应急灭火器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灭火器的方向 应急停机坪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停机坪的方向 应急供水道路指示标志指示应急供水的方向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 Technology Standard of City Emergency Shelter Construction (征求意见稿) I

目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 (5) 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 (12) 5 应急转换 (16) 附录 A 用词说明 (17) 附录 B 应急标志 (18) 附录 C 应急转换设施设备表 (20)

1 总则 1.0.1 为适应城市综合防灾、抗灾需要,规范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以人为本”的建设理念以及“合理规划、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因地制宜”的原则。 1.0.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各类防灾专项规划相衔接,与公园、绿地、广场、室内场馆和人防工程等建设相结合。 1.0.4本标准中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分为场地型和场所型两类。 1.0.5本省地级以上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应按本标准执行,县级市及以下城镇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参照执行。 1.0.6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应急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灾害(如地震、战争等)或其它重大危害性突发事件发生前所做的各种防御和减轻灾害的准备以及发生后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行动。 2.0.2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City Emergency shelter 城市内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按防灾要求设计或加固的场所。 2.0.3 场地型应急避难场所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广场等开敞空间建设的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地。 2.0.4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用地下空间(含人民防空工程)、体育场馆、学校教室等公共建筑具有灾时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功能的场所。 2.0.5 避难单元Evacuation Unit 场所型应急避难场所中具有独立避难功能的空间单元。 2.0.6 避难场所出入口Entrance of Shelter 能够满足人员疏散、物资运输等安全出入的通道。 2.0.7 基本设施Basic Facilities 为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设置的配套设施。 2.0.8 一般设施General Facilities 3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样式(电子版)

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发布时间: 2013-05-28信息来源: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的术语和定义、图形符号、标志、平面示意图及标志的设置与制作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安置的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 894- 200 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 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 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堆放(填埋 ) 场 GB/T 16903.1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第 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GB/T 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 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GB/T 20501.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 3部分:平面示意图和信息板

3术语和定义 3. 1 突发公共事件pu bl i c em erge n cy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3. 2 应急避难场所em er genc y shel t er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4图形符号 4.1 构成 图形符号由图形、衬底色和(或)边框组成,其基本形式为正方形,如图 1所示。 图 1图形符号 4.2 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见表 1。表 1 图形符 号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知识点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复习知识点 第一章避难 日本防灾中“避难”一词含义 灾害对策基本法、防灾基本规划、域防灾规划、其他有关法律等 ①躲避危险 ②因住处的消失收容避难 避难的普通模型 对危险的认知 尤其是对灾害警报的反应(气象警报、避难劝告等) 避难的普通模型---缺点 对危险的认知是除了灾害警报,还通过灾害前兆或实际受灾后进行。 避难行动不能只局限于个人的意思决定过程,还需要考虑其他社会要素。 普通模型是以连续性的意思决定过程为前提,但实际上有时会跳过意思决定阶段或没有做出明确的意思决定。 日本避难行为特性 1.避难路经选择的心理特性 2.人群避难行为 3.选择避难地原因 4.了解避难地的容许密度

5.了解要避难人员的实际情形 避难信息 避难信息类型(紧急程度:低——高) 避难准备信息(要援護者避難):催促老年人等避难时花费时间的群体前避难。 避难劝告:催促可以避难行动的普通人群避难 避难指示:危险逼近,催促紧急避难 调查海啸避难时的着眼点 决定避难要素 大海啸警报、周围的催促、防灾训练、风险地图 防灾教育、平时的危机感、地震大晃动、避难的容易程度 耽误避难的要素 没听见无线防灾广播 因停电未能使用平时的信息源 必须照顾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基于过去的经验认为自己在安全的地方 以为防波提可以阻止海啸 为了与家庭成员会合 警报初期的海啸高度低 避难失败的要素 因第一波海啸退潮,回到家 开始避难延迟 开车避难遇到交通堵塞 临时避难场所高度低 避难路径不确切 因防波提阻止了第一波海啸,回到家 第二章避难场所 我国应急避难场所定义 是指在预警信息发布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城镇居民躲避灾难、临时生活和暂时避险的场所。一般建设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空旷地上,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体育运动场等;设有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ICS91.040.01 P 3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378—201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2011-04-18发布2011-04-30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唐山市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起草人:王卫国、王玉珍、张勤、李铁梅、高亦飞、赵纳鹏、郑颖、郭丽、符泽宇、李静。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他事件应急状态下,提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通道标志设置(以下简称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562.1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21734-2008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址及配套设施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3-200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与货运 GB/T 18207.1-2000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earthquake emergency response 破坏性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各种应急准备以及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应急行动。 [GB/T 18207.1-2000,定义3.4.1] 3.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三级应急避难场所为街道、社区或大单位级。一般规模不少于2千平方米可用面积,可容纳1千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服务半径500米左右。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在短期内供受灾人员临时避难,灾难预警后,5-15分钟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三级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满足应急状况下生活所需帐篷、活动简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或固定的用于紧急处置的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保障照明、医疗、通讯用电的多路电网供电系统或太阳能供电系统,满足生活需要和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管线、简易污水处理设施,满足生活需要的暗坑式厕所或移动式厕所,满足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储运设施,棚宿区周边和场所内按照防火、卫生防疫要求设置通道,并在场所周边设置避难场所标志、人员疏导标志和应急避难功能区标志。 二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区级(含新区)。一般规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最少可容纳1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主要为重大灾难来临时的区域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在半小时内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二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三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基础上,在棚宿区配置灭火工具或器材设施,根据避难场所容纳的人数和生活时间,在场所内或周边设置储备应急生活物资的设施,设置广播、图像监控、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等应急管理设施。 一级应急避难场所为市级。规模一般在15万平方米可用面积以上,可容纳10万人以上,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不少于30天,服务半径5000米以内。为特别重大灾难来临时,灾前防灾、灾中应急避难、灾后重建家园和恢复城市生活秩序等减轻灾害的战略性应急避难场所,灾难预警后,通过半小时到2小时的摩托化输送应可到达。配置要求:一级应急避难场所在二级应急避难场所的基础上,在场所附近设置应急停车场,设置可供直升机起降的应急停机坪,设置洗浴场所,设置图板、触摸屏、电子屏幕等场所功能 介绍设施。 市、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数量不足、质量落后,整体装备水平不高,特别是矿山救援、消防救援、危化品处置等需要的特种设备和装备不足,不能很好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不足,部分地市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足群众避险需求, 没有达到3个避难场所的要求,面积也没有达到15万平方米,不能满足40%市区人口避险需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覆盖率仅50%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以及相关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周边道路指示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等自然灾害,也适用于在其它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的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疏散道路标志设置。 2 标志 编号图形符号名称说明 1-1 应急避难 场所(绿 底)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或其它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用于公园、公共绿地、城市广场、体育场、学校运动场等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共场所。 在本标准其它标志中使用该符号,可采用

该符号的镜 像图形。 表2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合标志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1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2-2 应急避难 场所标志 牌(绿底) Sign of emergenc y shelter 在地震等 自然灾害或 其它应急状 态下,供居 民紧急避险 的场所。 用于公 园、公共绿 地、城市广 场、体育场、 学校运动场 等确定为应 急避难场所 的公共场 所。 编号图形标志名称说明 4-1 应急避难 场所道路 指示标志 (蓝底) Road sign to the emergenc y shelter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方向。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4-2 应急避难 场所出口 道路指示 标志(绿 底) Exit sign of 指示应 急避难场所的出口。 用于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 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 一、物资储备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长期性预储物资所需仓库,应尽可能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内或附近的公用民防物资库工程。 二、供水设施 应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供水管网现状,设置独立的供水管网系统。应急避难场所应配置独立供水管网、供水车、蓄水池、水井、机井等两种以上的供水设施,根据所选设施和当地水质,合理配置用于净化自然水体为直接饮用水的净化设备,同时结合厕所设置洗浴设施。建议每100人至少设置一个水龙头,每250人应至少设一处饮水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环卫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独立的排污系统,并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医疗卫生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内避难人员容量,按相关卫生要求设置应急厕所,并附设或单独设置化粪池,还应设置专门的垃圾集中存放点。 四、供电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采用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还应设置独立的汽(柴)油发电机组,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内照明用电及必要设施的供电需求,有条件的场所还可设置太阳能供电系统。

五、通信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固定电话,并应使无线通信信号覆盖应急场所。同时,应设置广播系统,可与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广播系统结合建设和使用。 六、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结合分类等级,建设相应数量的应急疏散通道。根据使用功能和作用,应急疏散通道区分为疏散主通道和疏散次通道两个等级。疏散主通道,主要连接对外交通枢纽、对外公路以及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受灾人群集体撤离和转运,同时作为主要的救援通道使用;疏散次通道,主要连接商住集中区域、居民集结点与应急避难场所,主要承担居民的就近疏散功能,作为通向应急场所的安全通道。通道设置数量,连接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疏散通道应在不同的方向至少设置4条,包括2条疏散主通道。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除建设地面疏散通道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以满足紧急救援所需。 七、指引标示 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入口处和各功能区应设置明显指示标志,并在入口处悬挂1:1000的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及周边地区居民疏散通道图。主要标志有:应急避难场所方向、距离道路指示标志、应急供电标志、应急棚宿区标志、应急水井标志、应急物资供应标志、应急停机坪标志、应急指挥中心标志等。标志设置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和相关标志牌相协调。 八、指挥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内不再建设专门的指挥场所,要充分利用原有管理用房兼作应急指挥场所,实行平灾结合,资源整合,把有限的资金用于主要的生活设施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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