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以乱法也。(《韩非子·诡

使》)”可以看出,为法家法所禁之私,不仅包括了“臣私”而且还包括了“君私”。韩非子明确的主张“上无私心”、“上无私威”君王的“私心私威”是法律所不能容得。在法家人士眼里“臣私”违法,而“君私”同样违法。因此,不能说君代表了公,臣代表私。公正的法律对君臣一视同仁。而且,在管子看来,君之私尤其需要反对:无道之君,既已设法,则舍法而行私者也。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为人臣者授私以为公。这里就是说的君主和臣子“上梁不正下梁歪”。

同时,《韩非子》中强调了法律不宜经常变动,认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五蠹》)对此,韩非做了进一步分析:“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谓之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解老》)这正是法家与儒家的分歧之处,儒家不注重法,标准不定,是非赏罚可以随统治者的意愿而变动,会造成人心不稳;法家则主张法令不变,则治理国家的原则不会因人而异。

并且,法家反对孔子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说法,坚持同样的法适用于所有的人,不分高贵卑贱。韩非子在商鞅之后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说明: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法律绝不屈从偏袒尊贵者,正如作为量直之具的绳不能缠于曲的东西一样。对过错的刑罚不能避开大臣;对善行德奖赏,也不能撇开匹夫。对于历来法律偏私“尊贵之臣”,对于“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韩非子深感不平。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子比管子、商鞅、慎到等人更为注重君权,但他没有放弃他们一以贯之的要求君王守法的传统。“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韩非子·用人》)”以上论述表明,韩非子并没有将君主置之法外。他告诫君王,如果肆意妄为而不守法,亡国是必然的结局。君王守法,是君王治国必不可少的。同时,在此段“中人”指的是除了尧舜这些“上人”和舜纣这些“下人”以外的大多数君王。如果所有君王都像尧舜那样,法术势都不必要。这里看出韩非子并没有要求君主一定是一个“智者贤人”,这也与“人治”中对君王的要求不符。

韩非子的“人治”

虽然韩非子所提出的法也具有了“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但是我们仍然不能笼统将他完全归于法治的范畴,毕竟法家的“法”不是由人民制定,而统治者也没有对法律负责的义务。法家人士无疑都以君王为立法者:一切法律都是由君王制定的。尽管君王在立法时会听取大臣,尤其是宰相的意见,但是,这种立法程序远远不够规范。比不上古罗马时代由元老院立法的制度。例如,虽然法家人士主管上孜孜以求君王守法,但并未设计出一套客观的制度来使君王不得不守法。而在罗马法体系中,则有监察官来转门负责监督执行法的情况。正如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所言: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而已······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夫人主可以自由废法立法。

梁启超如此评说法家是非常中肯的。在立法和守法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君王守法难以有客观的保证,而维系与君王个人的主观品质。因此所谓法治完全可能会变成人治。

按照韩非的思想体系,立法权完全操纵在君主一人手中。韩非提出“法自君出”、“言无二贵”(《问辨》)的观点。申不害断言“一言正而天下治,一言倚而天下靡。”君主一张嘴就是法,实际上就等于无法。纵然法家在措辞上有所侧重,但其所谓法治的内容实际上还是体现君主个人一直,只是希望君主不要凭自己一时喜怒而随时变动,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规范,所以,这和现代的法治不可同日而语。从君主一个人独掌立法大权看出还是有一定“人治”成分存在的。

另外,在韩非的立法思想中,他认为法不必求民众满意。在他的思想中,民众都是愚蠢

的,不知长远利益的,不愿守法的。《韩非子》中提到“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韩非子?五蠹》中说:“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韩非子?难势》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由此可见,在韩非思想中,法为君立,术为君执,势为君处,这是韩非法治思想体系的基本内容。它关涉到“君”、“法”、“术”、“势”四个概念,可以概括为“以君为核心,法术势相辅”。学界以往通常用“法、术、势”来概括韩非的法治思想,其实是有失准确的。这是因为“法、术、势”不过是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而已,君主本人才是核心,君主权利才是至上的。所以,韩非的法治思想不仅不限制专制,而且是加强专制、巩固专制,为专制服务。这就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治本质。

综上所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既不是完全的“法治”,也不是完全的“人治”。依我看来,他是在一个君王时代努力试图创造出一个平等的世界。在封建的社会里,君王的存在是不可能瞬间瓦解的。诸子百家中的法家突然完全摒弃了君王,立法权也归于人民——这是非常不现实的。尽管很多人把秦朝的灭亡归咎于商鞅的酷刑由此迁怒于法家,认为法家的“法”只是“刑罚”而已。但是,能有意识地从不平等的“礼治”、“德治”、“人治”过渡到“法治”,也是人类认识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是尊重人性的一个回归。正是前辈们做出了这种尝试,我们今天才有可能形成一个真正的同时约束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我们看到,只有用“道德”和“法治”同时规范所有人的行为,我们的社会才是进步的、健康的。

[参考书目]

《法,公正与务实》周炽成著广东人民出版社

《中国古代思想研究》乔建著民族出版社

《韩非子帝王术》胡星斗著山西经济出版社

《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武树成李力著中国广播电台出版社

《中国哲学发展史》任继愈著人民出版社

《韩非评传》施觉怀著南京大学出版社

韩非子的法制思想对现代的法制建设的作用

浅议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摘要:“喜刑名法术之学”的韩非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有选择地继承、发展了先贤商鞅、慎到、申不害的治国理论,提出了以“法”为中心、“势”“术”为辅翼、三者结合的封建君主统治方略,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方式干预和参与现实的政治运作,结下了硕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法治思想不仅在事实上为秦帝国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准备,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于我国正在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思想价值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起源 (一)社会发展进化规律的要求 中国素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喜谈道德、忌讳刑法。君主推行仁政会赢得仁德的美誉,推行法治则换来残暴的恶名。具有现实主义精神的韩非强调时代和社会历史的变迁性,呼吁因时制宜,随着时代和社会历史的改变及时更换统治策略,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旨在维护以地主阶级为代表的统治阶级更好地统治国家,因时变法、实行法治的主张建立在人口增长较快而经济增长相对缓慢的尖锐的社会矛盾基础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变人治(仁治)为法治,推动依法治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建立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对儒家、墨家、道家等思想进行批判、吸收的同时,又对前期法家“法”、“术”“势”思想进行系统整理才形成他的法治理。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守法 “法”归根结底要体现君主意志和利益。其一,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利益;其二,法要体现和维护君主的权利;其三,法要由君主制定。法家坚持国家法律 的绝对权威韩非则强调守法的绝对性,不允许人们对法律的任何叛逆。他认为,法无论善恶,人们都要遵守,“法虽不善,犹善于无法”。在法家看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体现公利、公义的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利益都要服从公利,任何行为都要接受法律评判,任何是非功过都要受法律赏罚。法高于人,守法是最高的道德。 (二).韩非子法治主张的实质 韩非认为,法是治理国家的一种公开的客观尺度。他极力提倡“法不阿贵”(《有度》),“法行所爱”(《外储说右上》),也就是臣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法在生活中的地位,主张“任法不任智” (《大体》)。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精华,值得我们汲取。但是,韩非的法治主张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根本的不同。韩非的法治主张,实际上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人之治,缺乏必要的权力制衡思想和组织机制,因而徒具法治之名,而没有法治之实。因此,韩非所说的法治根本不能和现代所说的法治相提并论,它实质上仍是一种人治,或者准确地说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韩非是一个主张法治的思想家,他并没有进入权力的核心,不具备制作法律的资格。但是他的主张却对君主的统治具有借鉴意义。其法治思想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种比较严肃的法制精神,但仍属专制制度的思想意识形态。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境界 韩非子的法治境界即禁心、禁言、禁事,他公开排斥百家之学,防止其他思想观念妨碍人们

浅谈韩非子思想的非道德倾向阐释.doc

浅谈韩非子思想的非道德倾向阐释- 非道德主义一词,源于古希腊怀疑论和某些诡辩论者的伦理思想。经过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及以后的德国哲学家尼采的发挥,使非道德主义成为一种反对道德及其作用的系统理论。但随着一股进口西方哲学某些概念来研究中国哲学的热潮到来,这种被称为反向格义的研究方法变得普遍起来。那么,本文就从非道德主义的视角来反向阐释韩非子,力图洗尽韩非子是非道德主义者的嫌疑,以此证明韩非子具有严重的非道德倾向,而绝非是曾界定的非道德主义者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内核在于法而非道德,因其思想体系本身的复杂性与矛盾性,所以在道德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道德本身及其与法的关系展开,有人认为是以法代德,是对道德的彻底否定;有人主张是道德无用论,对道德本身进行否定;另有观点认为,韩非之说仅仅是否定儒家这一特殊道德,而非否定一切道德。这些观点在其思想体系中都有所反映,且是在道德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尝试。郭沫若认为,韩非子的术毁坏了一切伦理价值。这说明韩非子的道德已经脱离道德本身,被驱逐于道德范式之外。 第一,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新编诸子集成《韩非子集解显学》,以下仅注篇名)这句话是把韩非子思想定性为非道德主义的突出论点和铁证。持此观点者忽略了这句话的主体和对象,主体是为治者对象是众。韩非子也说过仁、义、礼、智、信皆为乱国之术也,孔墨乃愚诬之学。但韩非子是站在为治者,即称王为君为民主的立场上来用众。用众就是寻求一种外在普遍的规定性一法也;舍寡即是指一种内

在特殊的个体性一圣人孔者,所以不务德而务法。作为君主,应行众者之事,道德修养是寡者圣人之行,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韩非子集解显学》),为王者必须舍德务法。 第二,君通于不仁,臣通于不忠,则可以王矣(《韩非子集解外储说右下》)。意思是说君不仁,臣不忠,那么霸王之业可行矣。君臣之间的关系不是道德上的人情关系,而是人性恶而导致的自私自利的冷酷的政治关系。作为王者,要维护自己的霸业与统治,实行非道德的政治策略,这是术的一种体现。这是赤裸裸地揭示君臣之间纯粹的利益算计关系,君尚威尚法尚术,臣等平民皆为其自上而下的对象。尽管站在为治者的角度,君不仁,臣不忠,可以王矣,但作为统治术的一种,并未排除其它多种统治的可能性。反之,若站在被统治者的角度,一开始是没有办法,他要遵守法律,要服从法律的暴力,但在经过暴力的教训或者说是威吓一最初是害怕犯法,长此以往他会意识到法制是为了每一个人能变得更加道德。只不过韩非把他的严刑峻法思想推向极端,导致法术势统治集团的破产,所以韩非子所谓君不仁、臣不忠是在以利益实现为核心的商卖原则基础上的法治范畴内的概念,是特定语境中的特定内涵,这其中既有通权逻辑的利弊权衡,又有维护客观制度公平运作的理性考量,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其定性为否定道德价值的非道德主义。 由此可见,韩非子是在特定语境中反对旧道德,具有严重的非道德主义倾向。韩非子把所谓的仁、义、礼、智、信斥为五蠢的乱国之学,他说:夫仁义辩智非所以持国也。(《韩非子集解五蠢》)这说明仁义辩智只是不能持国而已,作为持国者来说,他提倡的是反身外求的人性恶的外在规范,一种形而下的仅仅作为统治的动机法。但他并没有否定特殊个体之间的内在道德,所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谈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基于《韩非子》的分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治国要崇尚法治 韩非子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鲜明提出治国要崇尚“法治”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鲜明地提出治国要崇尚法律,以法治国。他的这一思想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最高明的治国原则在于依靠法术而不依靠个人:“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制分》P763)[1]可见,韩非子强调治国要崇尚“法治”而反对“人治”;(2)治国要崇尚法度而不依靠贤人:“上法而不上贤”(《忠孝》P741)[2];(3)要把法治作为统治民众的根本:“治民无常,以法为本”(P759《心度》)[3];(4)君主就应该依靠严守法治原则来建立功业:“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P516外储说右下)[4];(5)要以法律作为处理政事的唯一准则:“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无二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P612问辩)[5];(6)按法令办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据法直言,循绳墨,诛杀奸人,所以为上治也”(P649诡使)[6] 2.详细分析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 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还详细分析了治国要崇尚“法治”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1)对于治国而言,法治对多数人有效,而德治只对少数人有效:“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显学》P735)(2)法律是统治天下百姓的根本:“法者,王之本也”(P758)(3)依法办事能使国家强大,反之会使它衰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P41《有度》)“治强生于法,若孪生于阿”(P504外储说右下)(4)实行“法治”能有效地管理大臣:“彼明法,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P175《饰邪》) (二)、“法治”之立法 1.原则: (1)遵循自然顺天道 韩非子提出,立法要遵循自然的法则:“不逆天道”、“因自然”(P313《大体》)这就是说,立法要顺应天道,遵循自然的法则。“因道全法,君子乐而止大奸”(P314《大体》)这就是说,立法遵循自然的法则就能除暴安良。 (1)因时制宜应时势 韩非子认为,立法也要因时制宜:“论世之事,因为之备”。(P698《五蠹》)这就是说,治国要研究当代的实际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事因于世,而备适于事”。(P700《五蠹》)这就是说,政事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而措施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政事。“古今易俗,新故异备”。(P704《五蠹》)这就是说,古今的社会情况不同,因此新旧时代的政治措施也不一样。“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P759《心度》)这就是说,法律能随着时代而变化,国家就会治理好;治国措施能适应社会情况,就会有功效。 (2)权衡利弊讲实效 韩非子强调,立法也要权衡利弊讲实效:“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P673《八说》)这就是说,法制的设立若有困难,估计它虽有困难但事情能办成,那么就设立它;事情的成功弱爆含有害的一面,估计它虽有害处但功绩很大,那么就去做。“变与不变,圣人不听,正治而已。然则古之无变,常之毋易,在 [1] P763 [2] P741 [3] P759 [4] P516 [5] [6]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简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皮力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 内容提要: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本文从“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两方面,对韩非的“法治”思想进行阐述。 关键词:韩非“法治”思想 “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1] 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 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因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社会风俗变了,政治制度亦应当变化。所谓“当今争于气力”就是用暴力解决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古代的道德和儒家的仁义说教都已不合时宜,只能以严刑峻法来治理“急世之民”。 韩非的人性论继承了他的老师荀子“性恶论”的观点,并且将这种观点发挥到了极端的地步。韩非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人的这种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本性根本不可能通过后天人为的教化而改变,即不可能“化性起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的一切活动的动机与目的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比较。他以舆人和匠人为例:“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天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不仅如此,韩非认为即使是亲子之间,也是“以计算之心相待”。从以上的观点出发,韩非根本不承认有什么不计厉害关系的仁义道德,也不承认有什么道德特别高尚的“圣人”。在他看来,人就是自私自利的动物,这种本性无法改变,因此所有的道德教化对人来说都是软弱无力的。对于统治者而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用严酷的刑法来制止民众做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用利益为诱饵,使民众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简言之,就是以赏罚的手段来维护统治。 韩非根据他进化的历史观和“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指出了道德教化的失败和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要求“不务德而务法”,从而比较系统的为“法治”思想提供了一套理论。

浅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 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所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

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浅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董蕾 (管理科学系行政管理专业学号:091424026 指导教师:郭红娟) 摘要:韩非,战国末期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全面地总结了春秋战国以来各国的变法历史经验,在批判继承前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现今探究其思想要义,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治;法;术;势 韩非,世称韩非子(公元前280年~公元前233年),战国末期韩国人,是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在总结变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法治思想,形成了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法治理论适应了当时新兴地主阶级政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要求,为秦王朝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试从其“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法治的基本理论以及推行法治的方法和途径等方面作以研究。 一、韩非“法治”思想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思想理论的产生必有其所处社会政治经济的客观因素,同

时也是思想意识主观因素交流融合的必然。 (二)从经济上看,春秋战国时期(约公元前770 年—公元前221 年)是社会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韩非生活于战国末期,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标志着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产生了新兴的地主阶级。新兴地主阶级为保证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不断地运用自己的实力和权利,改革传统的社会制度、社会观念,实行如“初税田”“量入修赋”等经济政策,使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巩固和发展,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开始列入社会变革的日程。 (三)从政治上看,西周时期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开始动摇。各诸候国,各封建领主之间为扩大领土,掠夺财富和建立霸权而展开激烈的兼并战争,各自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王国。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已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所取代。礼制已不能治理天下,法治观念逐渐兴起,并被各诸侯国所实行。随着封建大一统局面的逐步形成,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最尖锐而集中的则是建立、巩固封建制同维护、复辟奴隶制的矛盾。它在政治上集中表现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和夺权斗争。在这种急需加强君主集权,巩固封建制度的社会客观历史条件的呼唤下,韩非法治思想应运而生。 二、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韩非的法治思想由“法”“术”“势”三个部分组成的。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其主要内容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法”的理论 韩非的法治理论中的“法”为新兴者倡法,也就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服务。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政策,法令,法规是由封建君主来颁布,官吏来贯彻法令,人人要遵从,是君。主统治人民的工具。“法者,事最适者也”(《问辩》)。所谓“事最适者”,就是适合时代,符合事理,利于君主之用,也即《八说》所说的“治事”。“治事”的中心是尊公废私。《诡使》说:“夫

读《韩非子》——韩非的法治思想

读《韩非子》 ——韩非的法治思想 传统将《韩非子》先秦法家学说的集大成之作,因为它集中宣扬了先秦法家所主张的法、术、势兼治的君主专制论。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并不仅仅是集先秦法家于一体,更是汇集了先秦诸子百家,使得韩非在论述法治思想时左右逢源,更具合理性,并在实践中产生了极好的效果。 《难三》篇说:“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者,编著之图集,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由此可见,韩非的“法”是一种“编著之图集”的法律条令,是一种“设之于官府”的统治工具,是一种“布之于百姓”的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在于赏罚。表面上,他是君臣万民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但实际上,不过是君主治国的工具。“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历来都只是当权者安抚民心,骗取人心的一套华而不实的说辞。 在《韩非子》中,韩非并没有系统的罗列具体的法律条文,而只是务虚的论述立法执法等方面应该贯彻的一些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在立法方面,韩非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法应该考虑其功利性。《八说》说:“法所以治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制定法令,必然会有利弊之分,所以立法时必须考虑其利弊得失,利大于弊,才可立。“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无完法”,韩非 在立法前先权衡利弊,是颁布的法律符合实际而非理想,实际上是追求法律的最大合理性。 第二,立法是必须因时制宜,适应时势的需要。《心度》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立法的因时制宜原则实际上是功利原则的延伸,法律的制定因时因地而变,符合了一切从实际出发,追求法律的最大功效,这反映了韩非的变法论精神。 第三,法令必须统一,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这一条看似与上一条所说的变法论相矛盾,其实不然。用马克思的哲学思想来说,这就是辩证法中矛盾对立统一的关系。法令一旦制成,就必须具有统一性、稳定性,不能变得太快,否则法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这是因为法律是全国臣民奉行的行为准则,统一固定,百姓才好遵守,朝令夕改,就会使人们无所适从,而且“不擅其法”,也给奸臣贼子造就了可乘之机。“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利则道之”。所以,韩非认为“法其如一而固”。 第四,法令必须适应于人的性情,容易了解,便于实行。《用人》说:“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明主之表易见,故约之;其教易之,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 法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必须为普通大众所了解,具有其通俗性和可行性。如果深奥难懂,或通过努力也做不到,人们就会“私怨生”、“伏怨结”,就会背叛君主。 常言道:“法不责众。”如果制定的法令人们都无力做到而只能违反,那就会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这样的法就是有违情理的,是行不通的。 第五,法应该详尽明白。《八说》说:“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制定法令,既要简明,又要详尽。法律太深奥,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理解,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不能达到容易了解容易实行的要求; 法律太简单,有些情况找不到法律的依据,就会有人趁机钻营。所以,法要简明详尽,构建一个明确的标准。

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 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法治理论来源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

人文经典小论文 读后感 读书笔记 韩非子的社会历史观

韩非子的社会历史观 摘要:社会历史观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观点和理论体系,在春秋战国这个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重大历史变革之际,诸子百家分别提出了自身对社会发展的看法,其中以法家韩非子“因时制宜”的认识最为深刻,从而提出了当时最有助于国家统一的一系列改革方案。本文首先介绍韩非子历史观产生的背景基础,然后分析韩非子其他主张观点与其的联系,并综合的与其他诸子百家观点进行比较,最后阐明韩非子历史观对当今社会的启发。 关键词:社会历史观;韩非子;因时制宜 社会历史观是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本质和发展规律等一般问题的观点和理论体系,是人类对本身相互交往活动的条件、过程和结果的反思。社会历史观不仅是对以往历史的回顾,更重要的是对其发展规律进行总结,以提出解决当下问题的策略或未来发展的设想。一般来说,社会历史观决定了对其他社会问题的看法,有什么样的社会历史观,就会有一套相应的认识并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的方法论,是关于社会、历史的总的哲学,具有纲领性的意义。 中国古代的关于社会历史的思维架构和考察方法主要是复古主义和循环论,即习惯于把人类历史看作是周而复始的循环,这在儒家、墨家、道家、阴阳家等诸子百家的社会历史观中均可体现,我们会在后文较为详细地对比介绍。在古代的哲学中,世界本体往往是一种不变的永恒之物,由于本体的宏大无边和静止无感,古代哲学习惯于对世界的静态观察。具体说来,世界万物只能在固定的量的界限内运动,而不能越雷池一步,故而谈不上什么质变和飞跃。而韩非子站在的他的那个正经历着翻天覆地变革的时代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因时制宜”

的社会历史观,主张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在国家社会制度方面进行相应的合适的变革。这对中国以后历朝历代的改革产生了深远而又重大的影响,直接为它们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甚至对中国今天的改革发展仍有重要的启发。对此,本文将立足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背景,力图对其社会历史观的形成与影响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1.0文献综述 有相当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韩非子的社会历史观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关立新(2009)[1]在现代角度上比较了先秦诸子百家的社会历史观,评价了韩非子的历史哲学对中国历史及现代发展的影响;黄柏成(2013)[2]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先秦法家社会进化历史观对中国当代法律建设和改革的启示; 陈冬(2013)[3]通过深入地分析韩非子反对儒家主张的“礼仪”的观点,以从侧面表现韩非子的社会历史观;宋洪兵(2008)[4]再次对比了儒家与法家的社会历史观,考证了这两派对于“复古”与“应时”的观点,得出了“这两大家均是认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只是寻求的变革方法不同”这一新的重要结论;林光华(2014)[5]通过分析韩非子《解老》而深刻地对比了韩非子与老子关于社会历史观方面的异同。本文将具体分析韩非子社会历史观的产生背景,并阐述其与韩非子其他主要观点的联系,以从整体全局上展现韩非子的历史观,再与其他诸子百家的观点进行综合的比较,最后阐述其对当今社会的重要意义。 2.0时代背景

论韩非子的法制管理思想

论韩非子的法制管理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班级:104 学号:35 姓名:许雯 关键词:重法,安国,执法,奉法,赏罚 摘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奉行法度的君主强劲有力,坚决实行法制,国家就会强盛;相反,奉行法度的君主软弱无力,不坚决实施法制,国家就会衰弱。“能去死曲就公法者,民安则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能远离谋取私利的歪门邪道而追求实施国法的国家,民众就安定,国家就太平;能远离谋取私利的行为而实行国法,兵力就会强大,而敌人变得相对弱小了。 韩非,生活于七雄争霸战国时期。出身韩国贵族,与李斯同师荀卿,才华出众,但口吃,不善言谈而擅长著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他年轻时,韩国国势弱小,屡败于秦国,割地损兵。为此,他曾多次上书韩王以法治国的计策,均未被采纳。这使他孤独悲观,大失所望,于是发奋著书立说,以求闻达。后秦王赢政读了其著作,大加赞赏。但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却并未受到重用。与此同时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言加以陷害,最后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学管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在继承和批评先秦法家尤其是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大量吸纳了黄老道学,邢名学以及兵家,儒家,墨家,纵横家的观念,形成了当时最具综合性,最具实用性价值的管理理论。其创立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借鉴和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和研究其思想的局限性,对当今我国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新旧体制转变、新旧观念更替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 一.韩非的法制思想 韩非虽然出自荀子的门下,但却成了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韩非生活的年代,已经到了战国后期,此时,旧的贵族制度向新的制度转变,已经成了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而适应了新兴阶级变革需要的法家思想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在此之前,许多诸侯国已经由新派人物的代表掌握了政权,任用法家人物进行变法,从事由旧制度向新制度的改革。不难看出,从当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已体现了法家思想的逐渐壮大的趋势。而韩非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所提出的一套完整的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君主集权思想中。 1.韩非的法本思想 韩非子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就是说国家要强大,在于国家要做好法治工作,国家

韩非子法律思想的特点

金光1108027 11级法英一班 1、2、3 韩非子 韩非师从荀卿,但思想的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末年法家之集大成者。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韩非身为韩国公子(韩桓惠王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都未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他从“观往者得失之变”之中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了《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 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嬴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已极。秦王政不知这两篇文章是谁所写,于是便问李斯,李斯告诉他是韩非的著作。秦始皇为了见到韩非,便马上下令攻打韩国。韩王安原本不重用韩非,但此时形势紧迫,于是便派韩非出使秦国。秦王政见到韩非,非常高兴,然而却未被信任和重用。韩非曾上书劝秦始皇先伐赵缓伐韩,由此遭到李斯和姚贾的谗害,他们诋毁地说:“韩非,韩之诸公子也。今王欲并诸侯,非终为韩不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归之,此自遣患也,不如以过法诛之。”秦王政认可了他们的说法,下令将韩非入狱审讯。李斯派人给韩非送去毒药,让他自杀。韩非想向秦始皇自陈心迹,却又不能进见。秦王嬴政在韩非入狱之后后悔了,便下令赦免韩非,然而为时已晚。(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 4 一、性恶论——韩非法律思想的基础 韩非子通过观察各种社会现象,加以分析,得出“性恶”的论断,为了弥补人性的这种缺陷,继而提出“厚赏重罚"的法治思想,用法的手段来限制、阻击人性恶的膨胀,最终达到韩非“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所以性恶论是韩非哲学的基础。 韩非继承了其师荀子的性恶论,认为人人皆好利恶害,“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喜利畏罪,人莫不然”,就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的自然本性。 5 二、自私自利的人性 他认为这种关系都是因为自私自利的人性导致人与人之间无情无义,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关系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非亲非故的人了。韩非从他的举例来引申他的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问的关系无不出于自私自利的人性使然,他用这种偏激的言论阐释自己的人性论观点有以偏概全之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父母都对子女采取功利的态度,也并非所有的妻子都想杀害自己的丈夫。然而,韩非这种犀利的言辞具有当头棒喝、令人猛醒的功效,使得这事例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6

韩非子

韩非是中国先秦时期伟大的思想家,法家学派的集大成者。他抨击儒家的道德教化思想,以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统治者只有制定严酷的律法,掌握好赏罚二柄,才能有效的对国家加以管理并最终达到富国强兵。“法治”的提出,最早见于《管子》一书。在《商君书》中又称“垂法而治”、“缘法而治”。“法治”中的“法”,指的是符合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的社会规范;“治”指的是以这种规范作为约束来治理国家、统一天下。这种“法治”的理念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人物,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法治”思想。但韩非的“法治”思想在吸收了前期法家优秀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突破。韩非的“法治”思想基本上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另一部分是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一、“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韩非“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理论的形成,有两个必要的理论基础。一个是“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一个是“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 韩非的历史观基本上继承了前期法家的衣钵,认为人类历史是进化发展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因此,他反对复古和保守。与此同时,他又认为根据时代的变化,国家的治国方法也应当相应变化,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他批评儒家“克己复礼”的思想,认为如果在当今之世仍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那就是“守株待兔”的傻瓜。因此他得出结论:“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韩非子·心度》)韩非提出这种历史观的目的,显然是在为当时法家所推行的法治制造理论根据。因为“上古竞于道德,中古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社会风俗变了,政治制度亦应当变化。所谓“当今争于气力”就是用暴力解决春秋战国以来出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古代的道德和儒家的仁义说教都已不合时宜,只能以严刑峻法来治理“急世之民”。韩非的人性论继承了他的老师荀子“性恶论”的观点,并且将这种观点发挥到了极端的地步。韩非认为“人皆挟自为心”,人的这种趋利避害、自私自利的本性根本不可能通过后天人为的教化而改变,即不可能“化性起伪”。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的一切活动的动机与目的都是一种赤裸裸的利害比较。他以舆人和匠人为例:“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天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不仅如此,韩非认为即使是亲子之间,也是“以计算之心相待”。从以上的观点出发,韩非根本不承认有什么不计厉害关系的仁义道德,也不承认有什么道德特别高尚的“圣人”。在他看来,人就是自私自利的动物,这种本性无法改变,因此所有的道德教化对人来说都是软弱无力的。对于统治者而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和富国强兵的目的,应当且只能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用严酷的刑法来制止民众做不利于国家的事情;用利益为诱饵,使民众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简言之,就是以赏罚的手段来维护统治。韩非根据他进化的历史观和“人皆挟自为心”的人性论,指出了道德教化的失败和实行“法治”的必要性,要求“不务德而务法”,从而比较系统的为“法治”思想提供了一套理论。 二、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法、术、势就是律法、权术、权力。从思想来源上看,韩非的法、术、势思想一方面来自荀子,另一方面主要来自于前期法家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将荀子思想中的法治思想加以发展,并对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者的思想进行比较,认为商鞅的缺点是“徒法而无术”,申不害的缺点是“徒术而无法”,以为“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2]而推行“法”和“术”还需要有统治权力,也就是“势”。所以,韩非又吸取了慎到的“势”,创造出一套“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方法。1、法”是实现“法治”的基础像前期法家一样,韩非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才可以谈“法治”。统治者要维护其统治和富国强兵,首先要制订出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发展有利于国家的“自为心”,制止不利于国家的“自为心”。这种行为规范就叫做“法”。在韩非看来,“法”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必须要公开颁布,是百姓全体周知,即具有公开性。他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至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将律法成文的颁布公开,不但可以使百姓有所遵循,同时也可以防止官吏专横徇私,从而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在怎样保障“法”的有效执行方面,韩非认为关键在于君主要掌握刑、赏二柄。他说:“明主之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这里的“德”不同于儒家德仁义道德,韩非所谓的“德”,是指以利为钓饵的“赏”。赏罚之所以是唯一有效的办法,就在于其合乎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因而韩非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认为,“法”应该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拥有绝对的权威,除它以外不能再

韩非子思想浅谈

韩非子思想浅谈 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出现了空前甚至绝后的思想大碰撞,当时诸子百家彼此诘难,相互争鸣——学术局面盛况空前,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学术思想大融合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思想发展史上重大事件。当时,社会结构急遽变化,社会矛盾异常尖锐,兼并战争接连不断,于是各种政治文化思潮相继出现。我国古代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出现在这个时代,而他们的思想构成了中华文明的精华和基础。当时著名的文化基地有战国早期魏国的“西河之学”,战国中期齐国的谡下学宫,以及战国晚期吕不韦以三千门客编撰《吕氏春秋》。 诸子百家博大精深,儒墨被视为显学,在此我只谈一下法家。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初期的齐国管仲和郑国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等。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战国末期的韩非子,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而我今天所要说的正是韩非子。 韩非——韩国公子(约前281年-前233年),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政论家和散文家,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和代表人物,后世称“韩子”或“韩非子”。据说韩非子口吃,不善言谈,但善于著述,其文章气势逼人,当时堪称大手笔。他与李斯曾同是荀子的学生,但由于博学多能,才智过人,思维敏捷,让李斯很是嫉妒。其虽师从荀卿,但思想观念却与荀卿大不相同,他没有承袭儒家的思想,却“喜刑名法术之学”(申不害主张君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所以申不害的理论称为“术”。商鞅的理论称为“法”。这两种理论统称“刑名”,所以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归本于黄老”(指韩非的理论与黄老之法相似,都不尚繁华,清简无为,君臣自正),继承并发展了法家思想,最终成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当时韩国在战国七雄中是最弱小的国家,身为韩国公子,目睹韩国日趋衰弱,曾多次向韩王上书进谏,希望韩王安励精图治,变法图强,但韩王置若罔闻,始终未予采纳。这使他非常悲愤和失望。于是在“观往者得失之变”时探索变弱为强的道路,写成《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十余万言的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治思想,抒发了忧愤孤直而不容于时的愤懑。后来这些著作流传到秦国,秦王政读了《孤愤》、《五蠹》之后,大加赞赏,发出“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可谓推崇备至,仰慕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

浅谈韩非子与法治、人治 姓名:李淼 [论文摘要]就我们所知,法治是指“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人治是指“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利,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由此可以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并不是当代意义上绝对的法治。他在以“法”、“术”、“势”三者的结合来为君王提供王权的保障的前提下,争取为社会提供一个平等的环境。 [关键词]法家,儒家,韩非子,法治,人治,君权 作为治国的基本办法,法治和人治是许多学者争论探讨的地方。韩非子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到底他提倡的是“法治”还是“人治”?他的“法”,仅仅是“刑”吗?他所设立的法对君主有没有约束? 当我们严格地从“法治”与“人治”的定义看,似乎韩非子提倡所谓的“法治”偏向于人治,但人治理论有个特点,就是那个治理的“人”一定是一个“贤人智者”,人治建立起来的基本假设中有“社会应当有而且确实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事物的最终权利”。通过以下的论述,我会逐步证明韩非子提倡的“法治”从真正意义上既不完全是“法治”,也不完全是“人治”,但总体偏向于“法治”。我们只能辩证的看2000多年前的法律思想,毕竟能从“人”向“法”的转变已经是很不易了。 韩非子的“法治” 冯友兰认为法家是出于“法术之士”,而法术之士就是“当时之一种专以政治为职业之专家”。“之所以别家没有冠上法术之士的称号,是因为别家对于政治的见解,多解于理想,与实际政治相差甚远。”我认为冯友兰的说法是正确的,这就是为什么只有法家的刑罚特别苛刻但是平等。为什么终于从“人治”的观念逐渐转变到“法治”的观念。这样看来,韩非子是一位政治现实主义者而不是政治理想主义者。 首先,这个政治现实主义者提出的法是公正的。“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管子·七法》)”以上论述表明,法家从一开始就是把法认定为客观的,公正的而不是君王意志的派生物。《韩非子·五蠹》中“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者谓之公”自环,就是专为个人一己打算。较早说明法的“大公无私”的是慎到,而韩非子也继承了慎到以公私来区分法与非法的传统,“明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 另外,从“大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以乱法也。(《韩非子·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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