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经典案例】最高院: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受该规定的

规制

1、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偿还债权人的款项,以年利率36%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无不当。其中,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偿还“自然之债”,在债务人已经实际给付的情况下,不得再主张返还。

2、《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再学,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税务*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

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俊岐,男,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高俊岐系父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占芝,女,194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明久乡胜水村于大架子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武占芝系母子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英宏,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马英宏系叔嫂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翔宇,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消防街***号政府*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与高翔宇系叔侄关系,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富民北路18号三公司家属楼2栋1单元

502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北九街东威盛世花园小区*号楼*层19门。法定代表人:高俊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克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北十九街幸福家园小区*号商服大门南侧***室。法定代表人:姜兴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荣,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通达路**号四方山*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肇东市嘉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以下简称姜再学等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借款2200万元未清偿完毕,并按照月利3分计算部分时段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嘉泰公司对于其主张的五笔借款共计2200万元,没有证据证实,既没有借据原件,也没有借款合同。2.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

具有结算凭证性质,并非新发生的借贷关系,无证据证实。首先,姜再学等人的原借款已通过给付现金、用商服抵顶的方式偿还完毕;其次,通过1005万元的借款及《协议书》的字面意思,以及嘉泰公司在另案中的主张,均显示该1005万元是新发生的借贷关系,与2200万元无关;最后,嘉泰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的五份借据,以及2014年5月24日的七份借据均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要求。(二)原审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姜再学等人已经通过支付现金、用商服抵顶的方式还款,还款金额与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本息之和基本相等,故2200万元借款本息已经基本偿还完毕。(三)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四)二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姜再学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没有回应姜再学等人关于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条件的主张。综上,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亿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借款双方主体为嘉泰公司与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既不是借款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债务人,没有义务偿还借款。1.亿鹏公司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2.姜再学、高杰、王世荣三人(以下简称姜再学等三人)与亿鹏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姜再学等三人仅是借用资质,亿鹏公司未收取姜再学等三人管理费用或分享利润。3.亿鹏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刻制过清华名苑(B)区项目章和清华名苑(B)区售楼中心财务专用章,二审法院仅凭借据复印件上的两个印章即认定是亿鹏公司加盖,明显不当。4.1005万元是新的借款,并非2200万元尚欠款项。1005万元并未实际出借,且借据上只有姜再学等三人的签字,亿鹏公司未加盖印章,亿鹏公司对于案涉债务没有还款义务。5.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明确了借款主体为姜再学等三人,亿鹏公司仅是协助嘉泰公司在“清华名苑”二期住宅楼达到售楼条件时,为其开具楼房票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6.从一审庭审看,嘉泰公司提交的吴奉明、毕广全证明,均能反映亿鹏公司没有参与借款过程。(二)原审认定借款2200万元未清偿完毕,并按照月利3分计算部分时段的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他具体理由与姜再学等人再审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综上,亿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嘉泰公司针对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答辩称:(一)亿鹏公司是“清华名苑”B

区项目的开发主体,姜再学等三人系借用其资质挂靠该公司从事开发经营活动,其借款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姜再学等三人的行为属于借用资质或资质挂靠行为,亿鹏公司应当与姜再学等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七条均对此有规定。(二)原审认定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尚欠嘉泰公司借款本金5545943元及利息正确。原始借款本金为2200万元,其中1800万元用于工程,400万元亿鹏公司留作他用。期间,仅偿还本息600万元现金,以商服和车库抵顶后出具的1005万元《协议书》。按年利率36%抵充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之后尚欠本金5545943元按年利率24%计息,亦符合该规定。(三)嘉泰公司所提交的借据虽然是复印件,但具有合法性,应予采信。2200万元借据原件已被姜再学证实由高杰收回,该复印件与黑龙江省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建筑公司)出具的收据,以及1005万元借据、《协议书》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四)原审认定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在接收高杰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五)二审程序合法,二审庭审已对所有再审申请人的上诉主张和理由进行了审理和回应。(六)原审认定《协议书》

具有结算凭证的性质,并非新发生的借贷关系,认定正确。协议签订后,亿鹏公司并未如约为嘉泰公司出具楼房票据和房屋买卖合同,其符合债务加入的情形,应承担还款责任。(七)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对外放贷业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上,嘉泰公司请求依法驳回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

王世荣发表意见为:(一)同意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亿鹏公司的再审申请意见。(二)嘉泰公司对1005万元是新债还是旧债结算后的余额无法自圆其说,其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自述是新发生的债务。(三)二审认定2014年5月24日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2.75分,无证据证明。

再审审查中,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提交两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目前尚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用以证明案涉项目是姜再学等三人合伙开发,并且没有清算完毕。第二份证据是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2民初455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3个商服置换24个车库的案件,目前已中止诉讼,等待本案处理结果。两份裁判文书共同证明本案与另案存在关联,应该合并审理。

嘉泰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问题不认可。针对第一份证据,合伙纠纷与本案不具有牵连关系,是

否属于合伙是姜再学等三人内部的事务,对外姜再学等三人是共同向嘉泰公司借款2200万元,且款项是用于开发案涉工程项目,所以姜再学等三人应和亿鹏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此,二审判决已有论述。针对第二份证据,二审判决已对该问题进行了审理,24个车库所涉的款项是433万余元,已经在案涉借款中按照“先还息,再还本”的方式进行扣除,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亿鹏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为:1.原审已经查明2200万元借款中的1800万元汇入了宏盛建筑公司账户,剩余400万元,其中姜再学在原审中提出400万元中的100万元用于个人,在该100万元在三人合伙纠纷中还未确定的前提下,现在认定共同偿还借款属错误。2.姜再学对属于个人借款还是属于三人合伙问题进行过表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借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二、亿鹏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一、关于案涉借款本息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姜再学等人与亿鹏公司关于该焦点问题,异议主要在于三方面,一是认为原审认定的尚欠本金5545943元没有依据,无法认定是2200万元的尚欠部分,1005万元是新的借款,并未发生;二是认为原审确定按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不当,即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年利率为24%,也已经基本偿还完毕;三是认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年利率为24%的规定,最多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关于原审认定尚欠本金数额是否有所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审认定本案债务属于原始借款2200万元尚欠部分本金,其依据的主要证据是嘉泰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2月5日的五份借据复印件(总计2200万元)、宏盛建筑公司收据四份(总计1800万元)、向“清华名苑”项目出纳员李艳转款凭证、2014年5月24日的七份借据复印件(总计31213400元)、2014年12月2日借据四份(总计1005万元)、2014年12月2日《协议书》、12个商服楼的购房收据、24个车库购买收据等。以上证据中,虽有部分证据为复印件,但嘉泰公司作出了合理解释。以上证据数额及前后沿革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各方最终签订的《协议书》款项为原始借款2200万元沿革而来,原审对此予以认定,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审确

定已偿还款项按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是否正确的问题。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本案主张按前述法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年利率24%抵充利息。本案中,各方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年利率36%,用款人已经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偿还了部分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已偿还款项以年利率36%为限先用以抵充利息,后以多余部分抵充本金,并无不当。其中,抵充24%至36%的利息部分,属于偿还“自然之债”,在债务人已经实际给付的情况下,不得再主张返还。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已偿还款项以年利率36%抵充利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自行确认的欠款本金1005万元及利息,予以重新核算,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姜再学等人主张2013年6月28日已还款600万元,直接认定为偿还2012年6月28日借据下的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并无依据。但是,2012年6月28日借据下的借款发生时间最早,原审该认定及抵充方式,对于债务人有利,并无不当,姜再学等人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应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制。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亿鹏公司是否应就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亿鹏公司、姜再学等人对亿鹏公司出借资质给姜再学等三人开发建设案涉“清华名苑”项目均无异议,原审认定姜再学、高杰、王世荣与亿鹏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并无不当。亿鹏公司主张并未参与借款,亦未提供担保,借款事项与其无关。但是:(一)从亿鹏公司的身份看。姜再学等三人在挂靠亿鹏公司开发建设“清华名苑”项目中对外借款,将借款用于“清华名苑”项目工程,并在向嘉泰公司出具的案涉五份《借据》及2014年5月24日结算的七份《借据》上,均加盖“清华名苑(B)区项目章”和“清华名苑(B)区售楼中心财务专用章”。亿鹏公司对外出借资质及放任借款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出借人嘉泰公司有理由相信亿鹏公司是案涉“清华名苑”(B)区项目的权益主体,以及款项实际受益人,属于案涉借款的共同使用主体。(二)从亿鹏公司的实际行为看。首先,如前所述,亿鹏公司自始放任姜再学等三人挂靠及对外借款;其次,在阶段性结算债务时,亿鹏公司作

为权利主体,将“清华名苑”12套商服及24个车库抵顶给债权人嘉泰公司,履行了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据等具体行为;最后,亿鹏公司又以签订《协议书》的方式加入对债权人嘉泰公司偿还借款的法律关系。因此,亿鹏公司基本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亿鹏公司的行为与其关于不知晓借款行为,未参与偿还借款的主张,明显相悖。(三)从《协议书》的约定上看。《协议书》约定了“楼房统一开具给乙方(注:嘉泰公司)后由乙方自行变卖,如乙方出售房屋涉及到产权变更,丙方(注:亿鹏公司)无条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如买楼者有需要办理按揭贷款的,丙方无条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此贷款返还给乙方,不按期返还按月息3分计息”“如到期由于甲方(注:姜再学等三人)或丙方原因不能开具楼房手续、达不到售楼条件,此笔借款月利息变为3分计息。如所开具房屋因甲方、丙方原因被法院或其他强制机关扣押,丙方负责用其公司其他财产偿还乙方等价值损失”。从以上内容可见,亿鹏公司承诺在按揭贷款的情况下,负责将贷款返还给嘉泰公司,以及嘉泰公司就案涉房屋无法实现债权时,亿鹏公司用自身财产偿还嘉泰公司,上述约定具有债务加入性质。现亿鹏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相应义务,嘉泰公司就此已取得房屋或实现债权,亿鹏公司应承担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三点,原审认定亿鹏公司负有清偿案涉债务责任,并无不当,亿鹏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原审是否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

姜再学等人主张二审程序违法,遗漏了姜再学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没有回应姜再学等人关于一审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主张。二审中,姜再学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为“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论理部分对于一审以年利率36%的标准抵充利息的方式,予以了“并无不当”的认定,判项主文对于一审判决的三项判项主文均予以了重新确定,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遗漏诉讼请求情形,姜再学等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姜再学、高俊岐、武占芝、马英宏、高翔宇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肇东市亿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富博

审判员李盛烨

审判员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兴成鹏

书记员张丹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方案

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参考材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规范文件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人民银行,2008.5; 2、《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政府,2009.1; 3、《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圳市金融办, 2009. 2; 4、《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提交验资报告时间的通知》深 圳市金融办,2009.3; 二、深圳市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情况 1、股份公司3家(不含4家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3家(包括2家法人独资、1家中外合资); 2、16家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8.5亿元; 备注:另有11家公司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试点资格 三、主管部门 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 四、申请人及设立要求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提交申报事宜,办理相关设立申请手续。

主发起人的条件: 1、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 2、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 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 总额的30%; 其他股东的条件: 1、单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现已登 记注册的公司并未按此规定执行); 2、单一股东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3、其他股东最多不能超过140个; 4、其他股东是自然人的,在深圳已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 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其他股东是企业的,则该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近3年财务 状况良好; 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公司法》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股份公司不低于8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所需的六大条件(精)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 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是“只贷不存” 。 【设立】必须符合六大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六大方面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000 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3000 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 2 亿元。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 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六其他审慎性条件。 【试点范围】涉农地区 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县级市以及各市的涉农区设立,非涉农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县 (涉农区域内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 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 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 册资本总额的 20%, 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10%,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并要求满足:“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近两年连续赢利,且两年累计 净利润总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条件。 【经营】只贷,不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为充分体现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 的贷款发放原则, “三为农” 和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20%。同时,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 及流动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下限限定 小额贷款公司有自己经营的灵活性, 不过虽然它的贷款利率上限放开, 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4 倍 , 下限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 0.9 倍。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书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 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15、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公司领导: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到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拜访咨询情况,现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做如下说明: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二)省级层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2、《贵州省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其主管部门 (一)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设立要求 (一)名称与组织形式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南明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 截至2010年底,北京市共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8家,合计注册资本金26.6亿元,其中已有25家正式对外发放贷款,贷款余额为25.4亿元。2010年度累计贷款额为50.6亿元,其中,涉农贷款额为22.7亿元,中小企业贷款额为18.7亿元。2011年度,新增两家小额贷款公司。 一、相关法律文件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颁布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 3、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2011年5月31日下发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二、主管部门 1、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经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金融综合处分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为朱元广副局长。

2、区、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为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3、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4、区县财政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日常监管部门。 5、北京市公安局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成立时,出具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 6、北京市小额贷款业协会负责制定自律规则、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要求 (一)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宗旨: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 (三)具体要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注意事项 ⅩⅩ市为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该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现将有关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法律程序事宜予以阐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及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ⅩⅩ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贷款外,不得跨区经营业务。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股东的条件 1、法人股东的条件 根据《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出资人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在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4)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5)近两年连续盈利。 2、自然人股东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4)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二)注册资本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高管人员的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流程

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审批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州、地)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函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 附:1、××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2、××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推荐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四)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含企业可行性分析、筹建情况等) (五)出资人承诺书 (六)出资人协议书 附:1、企业出资人名单 2、自然人(出资)名单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单 (七)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附验资报告) (八)章程(草案) (九)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提供) (十)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自然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社区、街道盖章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提供) (十一)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出资人信用记录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报告; (二)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装修完成情况、营业面积、筹建工作情况等; (三)按审查申报名称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机构设置框架图; (六)主要管理制度汇编(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登记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目录名称和顺序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采用A4规格的纸张(无法规范的原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内容文字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注:样本及资料下载地址为“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金融直通车栏目”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可行性分析 1、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坚实的生存与发展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2003年2月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我国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360万家,个体工商户279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中小企业提供的出口额占62.3%,上缴税收占46.2%,并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机会。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如获取信息的渠道问题、技术问题、人才问题、资金问题和生产经营要素资源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融资难”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中央及地方政府已出台了很多政策和办法鼓励民间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目前,XX市共有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7800家,90%以上资金需求量大,每个企业资金需求平均按10万元计算,资金缺口总需求为20亿元左右,为小额贷款公司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小额贷款业务发展的趋势 我国《借款条例》、《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物权法》等法规中专门规定了贷款条件及原则及尺度,因此,专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参考专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后开始成为企业快捷、简便的融资方式之一。由于无论是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用,在我国都是稀缺资

源,专业的贷款公司能够从事涵盖企业及个人有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业务,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行业准入限制也比较少,其发展前景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其他融资者的关注,所以小额贷款业务本身正在成为一个新的融资热点。贷款公司将开展中期企业技改贷款、在建工程项目贷款、中(短)期农村种植业养殖业贷款、中(短)期农副产品加工业贷款、企业及自然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业务。 未来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将呈现以下特点:第一、贷款业务操作的商业和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第二、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选择所熟悉的产业和领域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向金融机构申请再贷款;四是需要通过相关贷款和增值服务业务来建立贷款业的补偿机制。 从我国贷款业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己呈现出较快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己形成以政府政策支持下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包括明星企业出资发起、民营互助、股份联合等;第二、资金来源多元化,实收资本及两家银行再贷款;第三行业建设不断进步,专门从事信用贷款业务的机构大量涌现,专业人才队伍和专有技术己逐步形成,业务操作在向规范化发展,专业分工不断细化,品种也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第四、相关法律环境得到完善,继《借款条例》、《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物权法》、《担

如何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如何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先要申请,然后才可以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和成立都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和成立步骤,讲述一下具体的步骤。 第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首先要向成立地区的县区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并且要说明工作方案和承诺承担的风险防范处理责任。然后县区政府对于本县区符合条件和有关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做一个筛选。 第二、筛选选定的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需要向本地区的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完成审批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复审通过,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可凭借市金融办颁发的批文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营业执照,还要求在5个工作日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就要求2-200名的发起人,而且要求半数以上的人在中国境内。而且要求注册的资金来源应该要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发起人或者出资的人一次性缴纳整齐。 第四、注册的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而且还要求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一定要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求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按照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办理,而且审批机构必须是省政府金融办。 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取得市金融办批准方可办理。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资人限于: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3)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工作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下文是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

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 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 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 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 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 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 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

最新版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最新版 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提要 (1) 二、项目背景、意义及作用 (1) 三、编制范围与依据 (2) 四、主要财务指标预测 (3) 五、结论 (4) 第二章建设单位简介 (5) 一、**集团简介 (5) 二、项目股权结构的确定 (5) 第三章设立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8) 一、相关政策背景 (8) 二、海南省经济金融发展情况 (10) 三、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 (12)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 (13) 第四章市场前景分析 (16) 一、国内小额贷款企业现状 (16) 二、海南省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分析 (21) 三、市场前景 (22) 第五章实施计划和进度表 (23) 一、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 (23)

二、拟设立公司运营方式 (24) 三、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25) 第六章组织机构与劳动定员 (26) 一、拟设立公司组织机构框架 (26) 二、拟设立公司人员定位 (27) 第七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7) 一、成本构成说明 (27) 二、成本估算 (27) 三、资金筹措 (27) 第八章财务分析 (28) 一、财务分析说明 (28) 三、预测财务报表 (31) 四、盈利能力分析 (33) 五、主要核心指标分析 (33) 六、财务状况评价 (35) 第九章风险分析及应对 (35) 一、风险类型分析 (35) 二、各风险应对措施 (37) 第十章结论及建议 (39)

第一章总论 一、项目提要 1、本项目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本项目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意义出发,通过研究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研究海南省目前的小额贷款市场,综合分析项目建设的相关经济指标,最终得出项目建设可行的结论。 2、项目拟设立名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3、项目建设拟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项目建设拟经营范围: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项目背景、意义及作用 1、背景 略。 2、意义 (1)打造集团新融资平台,与金融机构和投资商建立紧密合作关系,互惠互利;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小贷公司成立主要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3、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除满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且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二)外资股东应有金融业务背景,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三)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6、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出资人应是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盈利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法人组织。

7、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其他单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出资比例应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8、主要出资人为具有较强经济实力,有投资金融行业两年以上经历,且实收资本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出资比例。 9、股东不得以所持股权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10、公司股权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执行监事)、总经理持有的股权,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11、公司应在小额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开展并记录全部业务。 12、资产分类真实准确,充分计提减值和损失准备。 13、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14、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申请成立步骤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

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三、注意事项 在线申请前,请确认您是否符合以下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条件:25周岁到55周岁(部分客户要求29周岁到55周岁) 单位连续工作满3个月,部分客户需满6个月,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申请程序简单便捷:避免繁冗的评估、担保手续;无须抵押任何资产凭证。

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介绍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 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如何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首先,有试点意向的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阐明试点工作方案并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其次,区(县)政府,对本区(县)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 最后,经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都需要什么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筹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当地银行业相关数据 2007年末浙江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9030.33亿元, 比上年末增长16.1%,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增长16.8%。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939.89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2%,其中人 民币贷款余额增长23.7 %。年末城乡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11381.16亿元(见表8),比上年末增长5.4%。 2007年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情况 按照五级分类统计,2007年末全省主要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余 额241.97亿元,比年初减少24.1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12%,比年初下降0.37个百分点。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二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 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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