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

总则

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

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

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保函业务分为合同履约、支付担保和财产保全担保两类。

合同履约担保是指本公司应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向合同他方承诺,如果被担保人不履约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由本公司在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业务品种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履约担保、工程低价风险准备金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和保付代理业务等。

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的担保行为。业务品种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财产执行担保。

第二部分担保业务流程

第一章业务受理

第一节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公司融资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注册资本在人民币××万元以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受理担保的申请人条件包括:

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资产,信用良好,具有以自身名义履约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接受本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及履约情况的监督、调查与检查;

四、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

五、申请人(含实质关联企业)累计申请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15%;

六、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节个人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个人融资担保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汽车等消费品的合同或协议;

四、投资经营贷款须有明确的用途及资金使用计划,投资前景预测;

五、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六、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节合同履约担保条件

合同履约担保的对象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法人联合体及自然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所申请的担保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履约能力,能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

第四节财产保全担保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

受理担保的条件包括: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二、必须是给付之诉;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能提供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五、其他符合保全的条件。

第五节公司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属本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本公司要求申请领取并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和《财产清单》和《企业基本情况表》,对所提供文本文件和相关资料,应能随时提供原件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六节个人担保申请人应提交资料

属本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个人,根据本公司要求申请领取并填写《个人委托担保申请书》和《财产清单》,按《个人委托担保应提

交资料清单》提供文本文件和相关资料,并能随时提供原件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七节保函业务应提交资料

属本公司担保对象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根据本公司要求申请领取并填写《保函申请书》,按《申请开立保函应提交资料清单》提供文本文件和相关资料,并能随时提供原件核对,保证其真实性。

第八节项目登记、接洽与受理

本公司指定综合员负责项目受理登记,综合员对上门申请担保的申请人予以接洽,设立《担保项目受理一览》进行登记编号。各项目经理(含公司各级负责人)自行接洽的项目也应到该综合员处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完毕后,根据业务种类、所处地域、业务来源渠道等对应关系安排项目经理为接洽人。

项目经理应认真解答申请人疑问,认真审阅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对项目资料和受理条件等进行受理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基本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报告业务部经理。业务部经理同意受理的项目,要指定项目A角和B角。

第二章项目调查

项目调查是项目经理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融资用途的合理性、还款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反担保措施的可控性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对项目是否可行发表自己的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一节项目调查人的职责

项目调查实行双人落实制度。即对每一个项目进行调查必须在部门经理的统一安排下,至少由项目经理A角、项目经理B角2人共同完成。各自的职责是:

一、项目经理A角的职责:

(一)负责与担保申请人的联络、沟通,要求客户配合工作;

(二)约定时间,组织与协调对项目的调查;

(三)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完成项目调查,出具《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发表独立结论。

二、项目经理B角的职责:

(一)配合A角工作,一起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独立发表调查评价意见。

三、部门经理的职责:

(一)根据担保项目的难易程度,合理选配项目经理A、B角;

(二)督促项目经理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价;

(三)审查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调查评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对整体质量负责。

第二节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企业类项目调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非财务因素、财务因素、现金流量(第一还款来源),以及作为信用支持的反担保措施等四个方面。对个人类项目申请人的调查主要是非财务因素的调查。

一、企业类项目

(一)申请人非财务因素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所处行业的风险和申请人的经营风险等3部分,共16节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8个节点:在取得申请人的机构代码号、营业执照号、申请人成立时间、贷款卡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等证明材料后,就该部分8个节点: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治理结构、管理层评价、员工素质评价、企业发展历史概况、银行对申请人的授信情况和重大事项披露等进行调查。

2.申请人所处行业的风险,调查内容包括4个节点:成本结构、行业成熟度、行业周转期、申请人的盈利能力、依赖性、替代产品和监管等。

3.申请人的经营风险,调查内容包括4个节点:申请人经营总体特征、申请人的公司发展战略和进展情况、申请人的公司竞争策略以及多元化投资。

(二)申请人财务因素调查内容包括4个节点:财务报表质量、近两年年报及近期报表的财务数据以及明细情况。

(三)在获得申请人财务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申请人现金流量,对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进行调查确认。

(四)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调查,逐项核实价值或权益是否足值,根据掌握的资料,对万一发生风险后风险是否可控、本公司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失进行评价。对反担保的保证单位调查包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的了解,以判断保证单位的履约能力和偿债能力。

所有的调查内容结果将逐一列举在《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里,根据公司的《关于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调整的指引说明》进行分析论证,可以

形成完整的《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

二、个人类项目

(一)业主支付保函的项目调查采用企业类项目调查格式。

(二)个人经营性贷款很多是所经营的企业财务制度缺失而采用个人申请,所以对个人类担保申请人项目的调查主要是非财务因素调查,分析其所经营企业的状况;对个人消费类贷款担保,由于抗风险能力相对不足,对其担保的范围以基本覆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为限,在调查中可以不过多考虑经营业务收入,个人类担保项目调查报告具体分为3方面10个节点:

1.法律主体担保资格的调查;

2.经济来源调查;

3.社会交往调查。

三、保函类项目

保函类项目调查主要以非财务因素为主、财务因素为辅的调查办法。

(一)申请人非财务因素调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风险分析和招标形式分析3部分,共11节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8个节点:在取得申请人的机构代码号、营业执照号、申请人成立时间、贷款卡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等证明材料后,就该部分8个节点: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公司资质情况、管理层评价、员工素质评价、企业发展历史概况、银行对申请人的授信情况和重大事项披露等进行调查。

2.申请人的经营风险,调查内容包括2个节点:上年度经营业绩和今年中标项目和施工进度情况。

3.招标形式评价。目前主要是最低价中标评标办法。

(二)申请人财务因素调查内容包括2个节点:财务报表质量以及通过报表分析长期资产适合率、盈利现金比率、管理费用/营业收入比率和固定资产成新率。

(三)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进行调查,主要是申请人缴交的保证金比例、反担保保证人以及可以提供的抵质押物。

项目经理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过程中,确定反担保措施与担保费率,与申请人达成合作的意向。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审核

本公司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议和评审四级审核制度。各级审批人员必须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如未签署明确意见而又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中签名的,一律视同为同意。凡报项目评审会的担保项目,本公司总经理必须签署同意担保的明确意见。

第一节担保项目的初审

担保项目初审由各担保业务部负责。项目经理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详见本办法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二节)提出初审意见。经业务部负责人同意担保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将初审后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交给风险管理部进行复审。

第二节担保项目的复审

担保项目的复审是指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和风险管理部经理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准确性、反担保措施的可靠性、还款计划的稳定性、调查结论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给出相应的复审意见。

风险管理部风险专员按照项目要件清单对报送项目的资料逐项加以核对,如资料不齐或需要修改报告内容,退回或要求业务部补充资料。

担保项目复审由部门经理指定项目审核人员进行,项目审核人员在《项目审核报告书》上出具审核意见。风险管理部经理收到审核人员完成的《项目审核报告书》后,在《担保项目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第三节公司评议委员会评议

由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完成初审及复审的项目,交由公司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会”)评议决定。评议会的主要成员包括本公司领导班子、风险管理部经理、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专员和根据项目评议需要外部聘请的专家。风险管理部为评议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评议会复审意见和表决结果应在会议后整理成会议纪要,参加评议会的人员不得泄露具体的评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情况、评议会成员具体意见等,该纪要经整理后由领导层签字确认。

第四节评审委员会评审

超过董事会授权的担保项目,需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评审由公司董事会设立的担保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目前评审会成员由全体董事组成。

经评议会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负责将申请人资料及本公司评议资料,按照评审委员会的人数每人一份。评审会的程序、内容和方法与评议会基本相同。评委阅读项目资料后,在评审会上发表意见,并最终投票表决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对通过的项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评审会委员签字后,作为对项目进行担保的依据形成批文,下发执行。

第五节出具《担保承诺函》

经本公司同意担保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由业务部向银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对在上述四级评审环节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客户。

经领导班子、评议会或评审同意开立保函的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整理决议,由业务部向申请人出具各类保函,并由申请人签收保函。对在上述四级评审环节中被否决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客户。

第四章反担保措施

直开保函类项目通过后,本公司在收取保证金后开始办理反担保措施。融资类项目在与银行建立保证关系后,本公司开始办理反担保措施。凡本公司担保的企事业单位(经董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客户和国有企业除外),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签署反担保保证书时,须经本人配偶签署同意意见;同时提供其个人主要财产清单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采用的反担保措施形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一节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本公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申请人申请办理保证类担保业务时,应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保证人。本公司只接受不可撤消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须向本公司书面承诺承担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二是生产经营正常,具备代偿债务能力;三是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保证人须提交资料参照本公司“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的“公司概况”、“基本资料”和“财务资料”要求,以及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资料。

保证担保调查的主要内容为保证人资格的合法性,保证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代偿债务能力等;调查完成后要形成反担保调查的意见。

本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包括内容。本公司明确指出: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本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应包括内容。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的自然人,如果该自然人属于已婚人士,要求其配偶在保证合同上签署同意意见,该保证合同可要求经公证或律师见证。

第二节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转移对特定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该财产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抵押和抵押物的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本公司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人须提供有关抵押物权属、抵押物清单、

保险凭证、租赁情况等证明或相关文件。

本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内容。本公司明确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应包括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抵押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有效,享有的抵押权才成立。抵押权的实现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可根据银行文本需要办理最高额抵押。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业务部门要严格控制抵押起止时间和最高余额。

第三节质押

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本公司占有或依法登记,作为本公司或有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设定质押的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出质人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等有效证明文件。

业务部门必须对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并报经管理部门审查。调查和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同本章对抵押担保的要求。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应包括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办理反担保手续

在担保项目逐级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正式批准、银行已经同意公司的担保资格和客户的借款要求,由业务部项目经理A角通知申请担保的企业

办理反担保手续。

第五节签署《保证合同》

协调融资银行关系,争取贷款尽快到位。在与银行确定保证关系前,填制《保证合同申请表》,《保证合同申请表》须经项目经理、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逐级签字同意后,方可与银行正式签订《保证合同》。

签订《保证合同》和办理相关反担保措施后,担保项目资料应及时整理,移交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综合管理员负责项目资料的日常管理。将重要权利凭证等移交综合管理部门,由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员负责权利凭证等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建立项目档案

每笔担保业务发生后,经办的项目经理应在第一时间里将项目资料整理,按本公司业务管理要求及时归档,并移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详细操作见《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保后管理

第一章担保业务保后监管

第一节保后监管总则

保后监管是指通过监控担保项目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企业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经营管理、产销情况、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记录、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可能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保后跟踪、调查和监控,分析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重新评估担保项目是否存在风险,并在必要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避免过多的风险。

保后监管主要任务是尽早发现、评估问题以减少可能的损失。保后监管不仅可以尽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还可以带来新的业务合作机会,即在与借款人的经常性接触中,能够看到附加的借款潜力及提供服务的机会可能。

保后监管流程包括不同的部门: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公司领导;每一个部门都在公司保后监管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保后监管对象包括公司提供担保的客户信贷额度,也包括客户的贷款组合情况。保后监管的方式包括业务部各项目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保后监管人员对担保项目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节保后监管的项目企业评估

担保项目发生后,项目经理应对项目企业的风险等级再次确认。公司对项目企业的风险等级共分5类8级,具体为:正常1级、正常2级;关注1级、关注2级;次级1级、次级2级;可疑和损失。根据对项目企业的评估结果,相应按比例计提专项风险准备金。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计提采用“只升不降”原则。经专项检查、评审认定风险等级下降时,按等级追加专项风险准备金,减少或消除风险后,该准备金比例不下降,直至担保项目完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本公司的做法是:按当年确认的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在保余额的1%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公司根据这些信息对申请人采取不同的保后监管措施。

第三节保后监管的预警信号

保后监管流程应注重关注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对还款能力的影响,并对以下保后监管中出现的预警信号加以注意。

一、财务早期预警信号;

二、非财务因素早期预警信号;

三、银行内部信息;

四、其他预警信号。

第四节保后监管的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对担保业务发生后全过程的日常检查。

常规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确定保后监管责任人。经办该笔担保业务的项目经理为保后监管责任人,负责进行保后监管工作;

二、约见、走访客户,上门检查。项目经理应严格实施检查制度,填写《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

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经理和业务部经理应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对重大风险隐患应在《担保项目保后检查报告》中明确表述,并申请开展专项检查;

四、保后检查情况的反馈;

五、保后检查注意事项。项目经理进行保后检查前,应查看评议会决议(任何对决议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的文件,均视为原决议不可分割的部份),检查中应注意操作流程和反担保措施是否严格按决议要求执行,尤其是涉及分步骤、跨行、附设条款、定向支付、提前还贷的项目,在检查时要详细查询和对照。

六、保后检查总结。

第五节保后监管的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在常规检查中发现担保项目出现较大风险特征、确认有必要对客户做连续跟踪监管调查,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立项为专项检查。

第六节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

风险管理部是保后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该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并进行汇总分析。在业务部项目经理常规检查中,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员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参与现场走访以增强监管力度,协助业务部门检查客户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反担保措施及评审会决议等是否逐一落实。

风险管理部监管人应对担保业务部反馈的资料和报告认真作出定性和定量分析,发现风险隐患,会同项目经理取得第一手资料并调查落实,提出整改措施上报风险管理部经理,汇总上报公司总经理。

第二章风险分类和管理

第一节担保项目风险分类评级

本公司参照金融系统的分类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五级分类法,并通过量化法将五级分类细分为:正常(1级和2级)、关注(1级和2级)、次级(1级和2级)、可疑和损失八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担保。

根据金融系统的定义,五级分类的定义分别为:

一、正常: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其他影响还款的不利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产

生影响,应当引起注意;

三、次级:被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被担保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多次催收也无济于事,可能要出现代偿。经预测即使执行反担保物也会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二节专项准备金的计提标准

根据分类的结果,按风险程度加权汇总,就得出公司在担保金额上的风险价值。风险价值和实际担保额度的差额,就是我们对风险量化的结果,风险没有实际发生,但已经客观存在。根据审慎会计原则,我们应该针对每笔担保计提专项风险准备金,以弥补和抵御已经识别的信用风险。对已经认定损失的,就是100%计提。

计提比例的依据是各类资产损失的概率。一般通过对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获得。相对来说,如果分类的结果呈系统性的高估倾向,则实际损失的概率会增加,因此计提比例也要提高。

根据公司的分类标准,提取专项风险准备金比例是:

担保业务的专项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本公司按当年确认的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

第三节担保追偿办法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代偿责任,替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清偿债务;在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取得代位追偿权,应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本公司应自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之日起2年内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即诉讼时效2年的期限内)。

本公司在承担代偿责任后,对外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本公司追偿权的行使;主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30日内,偿还本公司垫付的全部款项。公司采取“以职定人、责随人走”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的调查、审批和管理,确定担保资产质量责任人对担保风险资产的清收和转化应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义务,明确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对所监控的担保风险资产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公司采取“健全机制、层层落实”的原则。公司对形成的担保风险资产设立专项小组,核定业务部门及管理部门应达到的责任目标,经逐层分解,落实到人,实行指标考核。公司将采取“全面监控、定期考核”的原则。随着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担保资产质量监控制度,对担保风险资产建立台帐,实施适时监控管理,按月汇总、分析和按季考核,年终清算。

公司采取“工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将资产质量考核结果与责任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以激发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感和进取精神。

担保资产产生风险后,公司设立专项清收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具体清理清收事务;相关业务部经理和经办责任人、风控部门经理和经办责任人为主要成员。组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业务部经办责任人以及法务人员为专职组员,业务部经办人员原则上根据风险产生的性质由公司决定是否从事原岗位工作,但主要精力应放在清理清收工作上;其他责任人为兼职组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但需参加清理清收工作。无论专职兼职,都必须按公司要求,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按时、按量地完成清理清收任务。在项目未完全清收之前,相关责任人不得离职,违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专项小组职责:负责担保风险资产的清理、清收工作,协调、督导和检查正常事务,研究、审查、制定和实施清理清收计划。

依据不同的反担保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追偿措施,实现追偿权。设定反担保保证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反担保保证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保证人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反担保资产分为有价证券、房地产(手续完备)、房地产(手续不完备)、动产(手续完备)、动产(手续不完备)、无形资产、股权、其它资产。这些反担保资产均为反担保权人设定了抵押或质押。

实现抵押权时,应按与抵押人达成的协议处分抵押物;如协议不成,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分抵押物的方式主要为:

一、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_____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担保行为,保证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业务风险,促进公司所属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所属担保公司是指公司直接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监管部门是指负责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公司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是指《公司所属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经公司许可并且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第五条担保公司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从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开始到担保业务相关权利义务终结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包括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担保方案落实、风险监督与防范、风险化解与处置。

第六条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当以审慎客观、风险分散、审核独立为操作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担保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行业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不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3.获得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有充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4.公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对以下担保对象原则上不接受担保委托: 1、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2、有资信不良记录者; 3、法定代表人或控股大股东有犯罪记录; 4、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担保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款的企业法人可直接向我公司或由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第十条企业申请担保应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委托担保申请书》,同时应根据《融资担保业务资料清单》的标准提供以下类型文件,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1、企业和股东法律类型文件 2、企业和关联企业经营类型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9.6 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蒙古精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在本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经董事会批准同意采用其它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担保业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主要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组合担保方式使用。 第二章保证人 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 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 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 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 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 2 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8页精选文档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与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贷款及员工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员工贷款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本行在册职工(不含退休、内退、病退职工和试用期、临时用工人员)、在岗合同制职工。 “员工贷款”是指员工向本行所辖办理信贷业务的有关网点申请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员工担保"是指员工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包括薪金收入)为保证为他人在本行的任一网点办理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员工贷款实行集中管理。本行指定由总行营业部办理全辖的员工贷款,其他网点未经授权不得办理。 第四条员工担保贷款实行贷前审批管理。各支行(部)发放员工担保贷款应在贷款前向总行授信管理部报送《员工担保贷款审批表》(表格见附件),总行授信管理部核对该员工贷款及担保的余额是否超最高限额,并予以回复。 违反本条规定发放的贷款视为超授权贷款。 第五条员工贷款的适用范围: 1.住房贷款以及自建房、房屋装修费用贷款; 2.购买汽车等消费贷款。

第六条实行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总额的上限管理。 上限额度=员工贷款额+员工担保额。 上限额度标准如下: 1.总行领导班子最高额度为50万元(含); 2.中层干部(支行行长、副行长,总行机关部室正、副总经理)最高额度为40万元(含); 3.一般员工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含); 员工贷款额与担保额之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2、3款规定的上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以上限额的,必须报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员工及其配偶均为本行员工(双职工)的,只能由其中一方办理贷款。上限额度参照第六条的标准。 对于既有员工又有他人担保的,其对外担保金额的计算以被担保贷款总额为准。 第八条员工贷款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不得向员工发放信用贷款。 第九条员工购(建)住房及购车等大宗耐用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中长期。信贷基础资料的收集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员工贷款可执行基准利率。 第十一条员工贷款原则上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购房、购车等具备条件的贷款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存量中,员工贷款和员工担保已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到期收回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或继续发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WORD13页)

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 目的 为了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降低费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对集团外单位提供担保业务,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也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业务。 2 引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3 术语与缩写 3.1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及定金等,反担保适用于担保规定。集团公司对集团内单位原则上不使用质押、留置及定金方式。 3.2 保函:分为投标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3 资信证明: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两种,前者包括信贷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查询许可证和银行信用等级证书;后者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证明材料、

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4 职责 4.1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信贷额度的申请和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审核申请人的担保用途、担保额度、企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并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涉及到与开发有关的资信证明及银行保函,应与经营开发中心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4.2 集团公司经营开发中心负责审核申办保函及资信证明项目的可行性、申办项目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4.3 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审核担保事项和有关文件的合法性。 4.4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最大额度累计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对该被投资单位投资额的50%。 4.5 如果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人需全额赔偿集团公司的损失,赔付前集团公司将暂停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新担保、保函申请。 4.6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 4.7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 5 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5.1 担保 5.1.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办理程序如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投资、委贷、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公司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所提供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系指以自有资金及向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本公司资本净额50%的资金,自主发放的投资、委贷及担保。其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并由本公司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公司的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中小企业投资、委贷及担保、三农投资、委贷及担保、个人投资、委贷及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等。 第三条按政策规定,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投资、委贷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金的5%。 第四条公司经营,以服务高新区中小企业和“三农”为宗旨。要求借款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偿债有保障,资产变现能力强、负债适度,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公司经营,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主线,金融创新和稳健经营并举。 公司内部决策建立横向制衡机制,投资、委贷及担保调查和审批分离。 公司原则上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足值、变现能力强的担保措施。 第六条公司经营原则为“自主、灵活、小额、分散”。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据规定程序对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 第章第二章投资、委贷及担保对象及条件第七条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均可向本公司申请投资、委贷及担保业务。主要对象包括: 1、处于创业发展初期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2、处在城乡结合部,信贷服务不充分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专注主业、审慎经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保持充足代偿能力,优先保障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营管理各级资产。本办法中的资产比例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非合并财务报表计算。 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产分级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第五条Ⅰ级资产包括: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存出保证金;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金融债券; (六)可随时赎回或三个月到期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七)债券信用评级AAA级的债券;

(八)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Ⅱ级资产包括: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含第五条第六项);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AA+级的债券; (三)对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的股权投资;(四)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20%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五)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40%部分; (六)不超过净资产30%的自用型房产。 第七条Ⅲ级资产包括: (一)对在保客户股权投资80%部分以及其他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二)债券信用评级AA-级以下或无债券信用评级的债券;(三)投资购买的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资产支持证券等; (四)对在保客户且合同期限六个月以的委托贷款60%部分,以及其他委托贷款; (五)非自用型房产; (六)自用型房产超出净资产30%的部分; (七)其他应收款。 第三章资产比例管理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担保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监管企业进一步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 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 项报告管理办法》(津国资法规〔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关规定,结合天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 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担保 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担 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 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 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按照担保对象的不同,担保业务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 保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业务。对外担保是指所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进行的担保业 务。 第四条 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二)依法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业务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 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担保责任额要与自身的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等财务承受能力 相适应,累计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要求。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贷款业务,明确责任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初审、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 第二章贷款初审 第三条初审由业务部负责。通过初审,获取贷款项目、申请人和担保人真实、全面的的信息,通过综合分析、比较、评价,形成初步意见。 第四条资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供资料、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审核,以确定这些信息的有效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是实地调查的重点。 第五条资料审核要点 (一)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复印材料是否加盖公章,各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应年检的是否已办理年检手续。 (二)有关各文件的相关内容要核对一致,逻辑关系要正确,通过对企业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等级、环保及市场准入等具体文件的审核,了解申请人和反担保人是否具备资格,经营是否合规合法。 (三)财务报表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是否是无

保留意见报告,初步分析财务状况,记录疑点,以便实地调查核实。 (四)对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审核与以上三项基本相同,重点是审核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权利凭证)是否明晰。 第三章贷款调查 第六条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实行双人、现场、尽职调查制度。进行实地调查前,要列出调查提纲,明确调查目标,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调查要点 (一)访问贷款申请人及有关人员,了解项目背景、市场竞争范围、销售和利润、资源的供应,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考察企业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掌握主要领导人的信用状况和能力; (二)核实材料,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 (三)考察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判断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印证有关资料记载和有关当事人介绍的情况; (四)调查核实财务报表。 (五)察看抵押物、质押物。 第八条综合分析;在核实资料和实地调查的基础上,从风险防控的角度对已经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比较和评价: (一)信用风险分析。判断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诚信度,清偿债务意愿,及能否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担保业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担保业务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湖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银行与公民、银行与企业之间等借款、融资活动中,所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业务。担保责任是指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应与借贷双方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严谨、平等自愿、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坚持以合法性、风险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 第二章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范围是:借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兼营: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民间借贷;尾付款如约偿还担保等业务。

第三章担保业务受理条件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的基本规定 担保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必需是合法、真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项目等。不准从事下列活动: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受托投资;不得从事未经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担保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司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依法设立。 2、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借款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强;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 4、企业申请担保的资金用途明确合法。 5、在指定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现金流量充足。 6、能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二、个人类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能力。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本人具有固定的住所。 4、有具体的生产、经营、项目,用途合法明确。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 (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完整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加强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以下简称“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3月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 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 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公 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 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 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 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 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 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 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河南国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通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 第四条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及反担保 第五条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兼营下列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公司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担保金额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方式。 第三章基本流程 第八条担保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保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九条受理。自客户向本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受理客户申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未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和已作过客户评价的客户要区别对待;二是对不同的担保业务类型,要求客户提交的有关材料应有所区别。 客户受理阶段由业务拓展部负责。 第十条调查评价。受理客户申请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指对客户申请的该单业务的风险点和成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担保管理,控制贷款风险,促进贷款业务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公司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贷款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第五条公司贷款业务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第六条公司只接受负连带偿还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七条贷款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办理的所有贷款业务。 第二章保证担保 第九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十一条专业担保公司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在10000万元以上(含),国有性质的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含); (三)原则上按我公司要求存入了接受指定银行监管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10%。 第十二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成都市境内有固定居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 (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其他金融机构债务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和公司认为不适宜作为保证人的其他情形。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4月2日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吊销、注销等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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