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2013年版)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2013年版)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2013年版)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已经2013年9月6日六届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13年11月1日起实施。

省长 蒋定之

2013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闲置建设用地和充分利用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 5%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按照下列标准认定:

(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

(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

(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以上。

第六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动工开发日期,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认定;没有约定、规定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不明确的,以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报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进行认定。

第八条闲置土地面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宗地面积进行认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分割发证的,应当按照分割后的土地面积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

第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照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十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认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

已投资额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总投资额、已投资额,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闲置土地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后的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以下统称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和地方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或者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或者政策内容影响土地开发,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四)因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涉及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行政行为引起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导致无法动工开发的;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有确定的起讫时间的,可以扣除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时间,扣除后仍符合闲置土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第十五条因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认定符合闲置土地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七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自治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闲置原因等信息。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开。

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十九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落实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

限,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因政府、政府部门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调整后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因政府原因造成项目尚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导致土地闲置的,在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期间,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其闲置土地。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项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协商确定的动工开发时间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和年限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出让土

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第二十三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置换土地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可以在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返还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的监管,不得占用、挪用。

第二十四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满2年不动工开发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征缴土地闲置费: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至20%征缴;

(二)以租赁、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当年租金、承包金的20%至50%征缴;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划拨价款的5%至20%征缴;没有划拨价款的,按照政府支付的划拨土地取得成本的5%至20%征缴。

第二十九条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三条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继续占用土地的,按照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转交送达等方式,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的有关文书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按照前款规定送达的,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南日报》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 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三十七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

土地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成绩突出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增加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

用地计划指标;市、县、自治县处置闲置土地不力的,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四)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

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

第四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做好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日常动态巡查和定期清查,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开发利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

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按照本规定处置的闲置土地,未依照本条第一款备案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未备案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和处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供应土地,造成土地闲置的;

(三)不依法履行对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批准土地开发建设相关行政许可的;

(五)其他在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认定和处置,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同时废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 2、是政府动迁项目。 3、政府规划调整等。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 2、资金短缺。 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 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撤销信息)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 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 (政府原因参见第八条)造成的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规程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 工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明确审批监管流程及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指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指引所称短期租赁用地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等设施,按照短期租赁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管理政策统筹与协调,向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开放相关信息系统平台,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审批、台账建

设、监管等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和短期租赁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监管、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下列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场站、环境卫生、电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短期租赁用地范围】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电动车充电桩及配套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向土地闲置宣战——浅析闲置土地的成因及处理对策

向土地闲置宣战——浅析闲置土地的成因及处理对策来源:湖南省土地学会作者:胡能灿发布时间:2011-4-1 16:44:02 阅读:307 次 作者:胡能灿(1975-),男,湖南益阳人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摘要:闲置土地造成了我国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在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土地利用及城市规划的滞后,制度的不完善,这一问题呈严重化趋势。本文分析了目前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探讨如何预防解决土地闲置问题。 关键词:闲置土地;成因;利用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民间有“寸土寸金”之说。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然而,当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土地闲置躺着“睡大觉”现象,这不仅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 今年7月初,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曾表示,今年下半年仍将积极参与房地产调控,开展房地产企业土地专项治理,系统清理房地产闲置土地;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加强批后监管。而清理盘活闲置土地也被确定为国土资源部2010年重点任务之一。 如何预防土地闲置,盘活已闲置土地,达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是摆在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课题,笔者作为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者,从土地闲置的成因、土地闲置的危害、预防和处理土地闲置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和探讨。 清理闲置土地动了谁的“奶酪”? 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仍然约有 1万公顷闲置土地,其中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左右,是政府原因造成的占54%。土地闲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危害显而易见。 一是土地闲置挤压了开发空间,导致房价不断上升,增加了群众的负担。相当数量的土地被故意囤积或倒卖,开发企业通过炒作房价、地价赚取暴利,导致开发的房地产价格上升;另外,土地闲置使得大量的房地产无法及时开发,造成已开发的房地产房源供应趋紧,已开发的企业趁势抬高价格。无论是哪种类型,最终为这些行为买单的是广大消费者,无疑加重了群众的负担。 二是土地闲置造成资源浪费,无法产生任何经济效益。同时占用了大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导致真正有开发实力的企业因没有土地而无法进驻,形成了无实力开发的企业占用土地,有实力开发的企业苦苦寻找土地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既造成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中山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政府储备用地不纳入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范围。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农业、林业、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上述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九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当前闲置土地形成原因及处理建议 土地是国民经济建设的基石。在全国耕地面积越来越逼近18亿亩“红线”形势下,中央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土地征用实行了严而又严的审批制度,征用土地成了众多用地企业、用地单位“焦头烂额”的头等大事,成了一些地方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然而,与此不相协调的是,在有些地方,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荒芜、土地闲置的现象大量存在。据国土资源部资料表明,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仍然约有1万公顷闲置土地。如何清理和盘活这些“沉睡”的闲置土地,使之科学利用与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笔者就此谈几点初浅的看法。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及形成原因闲置土地是一个法定概念。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低效用地是指虽已开发建设,但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约定的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出效益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土地是稀缺资源,“闲置”是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的“拦路虎”。据《中国证券报》消息称,国土资源部8月份对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统计调查,形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其中,北京160宗、广州54宗、海南77宗、江苏48宗,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通过调查分析,笔者认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地方政府成土地闲置主因。因政府原因闲置土地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没有在约定期限内交地。第二种是城市规划多变,造成开发企业来不及做相应的规划调整。第三种情况,虽然是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了土地闲置,但拿地的开发商却是政府招商引资“求”来的。因此,政府部门很难忍痛割爱。根据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来看,由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缺乏对地方政府导致的闲置的相关约束,在各地上报的2815宗闲置土地中,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约占六成以上。如闲置土地满1年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满两年的,政府则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但实际情况却是,这些政策在执行中都被严重地打了折扣,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土地比比皆是,闲置时间超过5年的也不在少数。这些政策之所以没有能够发挥作用,很大程度上不在企业,而在政府,在于政府没有能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而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皆在于地方政府需要依靠土地生财、土地创造政绩,每一块闲置的土地,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地方政府如果严格执行政策,就意味着土地财政会严重缩水,创造政绩的物质基础也大大减少。更重要的是,这些闲置的土地,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拆迁不到位、补偿不到位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二)开发企业的原因。一是用地者资金回笼不到位,没有资金动工。开发商在土地拍卖会上你追我赶,竞相举牌,把地价炒得一个比一个高;把地价炒高之后,拿了地的开发商却又迟迟不愿开工建房,为的是等待房价涨得高些、再高些。但自国家宏观调控楼市以来,出台了很多新政策,楼市交易少了,开发商资金回笼少了,银行收紧银根,开发商因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现已无力进行开发,或者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其间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二是用地者购地就是为了炒地皮,恶意囤积土地。一些开发企业取得一块土地后,对其投入尽可能少的资金,然后拿这块土地抵押后继续购入新的土地,如此循环,以有限的

农村闲置土地现状及解决办法

关于农村土地闲置的思考 Thinking of idle status about rural land [摘要]土地是一种珍贵而稀缺的资源,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我国却有大量土地闲置。 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三大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义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毕竟,民以食为天。在“三农”中,农业是农村、农民存在的前提,没有农业,自然就没有了农村和农民的概念,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追本溯源就是搞好农业。 [关键词]农村农民农业土地闲置原因对策收入价格市场经济需求激励 闲置土地的定义及对闲置土地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及时利用的土地。根据我国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士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做了很多的规定,可是为什么闲置土地的数量还是居高不下呢?本文将阐述闲置土地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提出自己对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 农村大面积耕地闲置,归根结底是种地所得的收入不高而且远不如干其他工作所得的,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可以知道,人们将流向能满足自己最大需求的行业中去。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发展,社会多元化越来越深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当然,我所在镇也不例外,人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营生意等多种方式来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种粮已不再是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加上年头不好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就削弱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1】出外务工。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进步较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渠道,大量的涌入城市,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每年,我国出外打工的人主要来自于农村,特别是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选择的都是出外打工之路。出外打工与留守在家种田比较,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前者,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劳动力过多地剩余。农村因为劳动力剩余,当地的企业不多不能就业,又找不到合适的副业。呆在家仅靠一亩三分地很难以改善生活,所以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远走他乡另谋生活。加上如今走南闯北获得成就的农民工给留守在家农民极大的冲击,很多农民萌发了出外淘金热。于是出外打工成为了农民创收的一条捷径。二是收入差距明显。三是工作单纯。在家种田琐事多,花不少精力和时间,收成也不一定好,如果想再创收搞些别的副业,一年到头都在忙。而出外打工相对就比较单纯,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只需要把手中活干完,就可以拿一定的报酬。这样一对比,农民当然愿意选择比较简单的而又收入更高的劳动方式。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文日期:2012年06月01日生效日期:2012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工作汇报之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闲置土地汇报材料 【篇一: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 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 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 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 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 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 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 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 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 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 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 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 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 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 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借鉴材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8]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08?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2008?3号、国发…2008?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2007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

--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

--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 区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工作要求,有效盘活我区存量闲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现制定**区2014年闲置土地处置盘活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资源保护、国土空间开发、土地节约集约使用的要求,将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作为保障科学发展的核心任务,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倒逼机制,加强清理和盘活闲置土地工作。2014年市闲置土地清查处置办公室将对我区进行考核,要求市监察部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闲置土地处置考核结果与全市各区土地出让计划和农转用计划挂钩,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将等比例扣减下一年度相应计划,直至暂停区域内经营性用地和产业用地供应,同时对高标准厂房建设与使用先进地区、土地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各街道、园区及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同合作,切忌推诿扯皮,完成市政府安排的工作目标,不致影响我区出让计划、农转用计划和经营性用地供应等工作,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大局不受影响。二、目标任务加大对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和新增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其中闲置土地处置指土地收回、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经督促已开工、临时安排其他使用等。1、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闲置土地指2012年7月1日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文件实施之前已经形成且报市政府备案的闲置土地。经梳理,我区历史遗留闲置土地96宗,面积7674.19亩,2014年之前已处置盘活的有36宗,面积4485.53亩,剩余60宗,面积3188.66亩。市政府要求**区2014年历史遗留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80%,处置面积不少于2500亩,目前已处置盘活的有14宗,1260.64亩。2、新增闲置土地新增闲置土地指201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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