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管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行政管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使用手册

目录

操作指南 (2)

启动程序 (2)

档案管理 (4)

申请办卡 (6)

申请补卡 (8)

数据导入 (10)

单位管理 (12)

档案审核 (14)

数据导出 (17)

Faq(常见问题处理) (20)

1、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xxxx.xx.xx”is not a valid date and time的错误提示怎么办? (20)

2、程序启动时出现“连接远程服务器失败!”的错误提示怎么办?如图 (21)

3、登录程序时出现“连接服务器出错,请确认远程服务器工作正常”的错误提示怎么办?如图

(22)

操作指南

启动程序

单击开始–程序-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启动程序。如下图所示。

程序提示您没有连接读卡器,点“确定”按钮继续。

在用户登录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默认是您的(执法区域代码+单位代码)。默认密码为1。如果您用的初始密码,登陆后系统提示修改密码。

输入原密码,并两次输入新密码,点击确定即完成密码修改。

登陆后系统界面如下所示:

档案管理

点击“档案管理”,如下图:

在相应的记录上点击鼠标右键,会弹出功能菜单。可以删除和修改该记录,也可以导出人员信息到excel 文件。

点击功能按钮中的“过滤”按钮,可以打开过滤窗口,可以按不同条件搜索人员。

申请办卡

办证人员信息录入。

其中执法人员编码、姓名、所在单位、执法区域和照片是需要在执法证卡上打印的数据,不能为空。录入各相关信息后,单击“申请”按钮录入完成。

如果数据录入成功,系统会询问您是否继续录入人员信息,单击是继续录入新人员信息,单击否退出。

注:生日和性别会根据您输入的身份证编号自动识别,如果和实际不符请自己修改。

照片的格式必须符合要求。

申请补卡

对于已发卡人员,如果执法证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使用申请补卡功能。

数据导入

数据导入的作用就是把下属单位报送上来的access数据库中的人员信息导入到您的系统中进行汇总审核等操作。

进入系统后单击顶部的菜单“系统功能”-“从ACCESS导入档案数据(I)”。

提示您是否要导入执法人员信息,单击“是”继续。

选择某一单位报上来的access数据库文件。单击“打开”。

输入要导入数据的所在单位代码,您只能导入本地市区县的单位数据。单位代码为6位。如济南市发改委单位代码“A00001”。请确保您输入的单位代码和你所选的access数据库一致。也就是说您所选的access数据库中要有该单位的数据。否则不会有任何数据被导入系统。输入完成后单击“确定”。

系统会实时提示当前已导入记录数。

导入完成后显示导入情况统计。并会自动打开导入日志文件。日志文件中会列出未导入的人员信息以及未能导入原因。单击“确定”完成本次导入。

单位管理

如果系统没有相应的单位代码,导入数据时系统不允许导入,这是可以通过单位管理添加相应的单位。然后就可以导入相应单位的数据了。

单击“参数管理”—“单位管理”,如下图所示

打开单位管理窗口

您可以添加单位或修改单位信息。单击“添加”按钮,打开下图所示窗口:

输入相关信息后单击确定添加新单位。

修改单位时,只要选中相应单位,然后单击“修改”按钮,修改相应信息后单击确定保存修改后的信息。如下图所示:

档案审核

各级法制机构需要对下属单位填报的人员信息进行查验审核。审核通过的才能核发执法证。此时单击“档案管理”可以查看导入的数据。

您可以重复上边的数据导入操作,依次将各下属单位的人员档案资料导入。

全部导入完成察看审核,确定数据都完整无误。

数据审核请单击“法制机构审核”在弹出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卡申请法制机构审核”。

您可以在任何一行上双击鼠标,打开该人员的详细信息窗口。

对于信息正确无误的可以在这一行最前面的打勾,然后单击“申请证件通过”。

如果你想一次审核多条记录,可以在多条记录前面打勾,然后单击“申请证件通过”。如果您想全部审核通过,可以单击“全选”按钮,然后单击“申请证件通过”。

系统会提示你本次共审核通过几人。

数据导出

全部人员审核完毕后。可以将您下属的所有单位数据导出到access,然后将该ACCESS数据库文件报送给上级部门,以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数据导出步骤如下:

单击“系统功能”-“导出档案资料到ACCESS(O)”

系统提示你选择导出所有下属单位数据还是导出本单位数据。

单击确定。打开下图所示窗口。

选择access数据库保存的路径,输入要保存的文件名。如果文件已存在,系统会提示你覆盖原有文件。

至此,数据导出完成。

检查更新

如下图,单击检查更新菜单,可以检测是否有新版本程序。

Faq(常见问题处理)

1、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xxxx.xx.xx”is not a valid date and time 的错误提示怎么办?

答:这是程序环境变量丢失造成的。请先退出程序,然后重新启动程序看问题是否还存在。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6号)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6月21日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上栗运管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权由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熟悉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交通局和全体执法人员的形象,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培训 第二条坚持实行学法制度。各股、队、办在学习例会上都要安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辅导或宣讲,学习内容以综合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为主。 第三条坚持自觉学习制度。全所人员要坚持自学法律知识,学习时要结合执法实际写出笔记。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考评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依据。 第四条所每年要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 第五条通过学习培训,要使全所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为实施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二、执法资格管理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县法制办培训考试合格,由所向上级部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可参加与行政执法活动、协助行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系 统 介 绍

系统简介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我公司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依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出这套房产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其中包含楼盘表、产权登记、交易、抵押、其它登记(变更、预告、异议、查封)、档案管理、登记簿及综合、商品管理(开发商备案、项目备案、预售登记)、房屋测绘等房产系统内容的几乎所有业务模块,适用于各市县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使用本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办证周期,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整个系统采用C/S模式,以满足用户所有环境运行,又要保证数据安全性,后台数据库采用SQL Serer 2000。 系统运行界面如下: 二、功能简介 1、楼盘表 1.1 建立楼盘表

建立楼盘表来方便以后对房屋的登记,对于一些独户,可以根据需要省去此步骤,对相应的信息(坐落,单元,总层数,坐向,房号,所在层数)填写保存后,可以生成楼盘表。 下面是生成的楼盘表,按照单元、楼层、房号分开,并显示产权人名称,十分直观,楼盘表一目了然: 2、产权登记 2.1 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公司在开发此软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易用性,所设计的界面与登记簿上的信息尽可能做到明了,我们设计成表格式的登记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登记(我们在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培训教材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 培训班 培 训 材 料 培训会务组

目录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4) 第二部分退出系统 (6) 第三部分常用配置 (7) 第四部分执法人员考核管理 (9) 第五部分执法证新证申请 (16) 第六部分执法证审核业务 (23)

第七部分执法证制作发证 (29) 第八部分执法证证件补办 (31) 第九部分执法证暂扣注销 (33) 第十部分年审管理 (35) 第十一部分统计查询 (37) 系统说明 1、人员信息录入设备要求

计算机一台(需连接互联网) 2、登录账号说明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录入方法,各执法单位使用分配的专署帐号,通过互联网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直接进行数据录入,减少数据报送环节,减轻人员信息统计工作量。各单位账号权限不同,管理区域也不同,请根据需求通知管理员进行开放。 第一部分系统登录

1、登录培训测试服务器进行练习:在IE浏览器中输入 http://125.46.248.133:8080/lcms/ 登录正式环境服务器:在IE浏览器中输入 https://www.360docs.net/doc/8c5817933.html,/ 出现“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登录页面(图1-1) 图1-1

2、用户名为各使用单位的单位名称:如“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市审计局”、“安阳市审计局”等,各单位初始化的登录密码统一为“zjgl123456”,各单位用户第一次登录后,需要先行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密码必须由英文字母加数字组成,长度为:6-12位之间)在系统上依次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管理系统(图1-2)。 图1-2 3、进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后,默认出现登录信息显示及审批信息显示界面(图1-3)。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持证状况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认真抓好行政执法证件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做好执法证件的注册、审核、登记、年检;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4、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中队和镇政府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5、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6、严格实行持证执法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7、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退休时,应将证件及时收回,并上报区政府法制办,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8、镇政府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

证件: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9、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10、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由镇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2007-10-31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 2015年12月16日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核发。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本省不再发证,但应当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将执法人员名册和编号及证件式样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备案应当报送电子数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会博通证照管理系统助力证照管理有序化

会博通证照管理系统,助力企业证照管理有序化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证照是一类必需又重要的经营物件。而一般我们所说的“证照”,就是指证件和执照的统称,如企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工许可证等各类经营资格、资质证书以及与资质、资产相关的相关证件,这些证件我们都将其统称为“证照”,它们是企业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这类证件的遗失、过期、被滥用,将会影响到该企业的信用、资金安全甚至合法性。同时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公司规模的逐渐扩大,企业的相关证照亦会越来越多,证照的管理难度也就随之越来越大。 就目前的企业证照管理现状而言,普遍还存在着管理人才缺失、保存不易、容易丢失、查阅不便

等多种问题,主要可以归类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照类型多样,管理部门不统一,需要使用时难以寻找; ●第二、许多证照扫描件在商务人员手上都有备份,使用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第三、证照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记录,如果出现遗失或损坏的情况难以追究责任; ●第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证照文件众多,关于证照的年审、延期、换证等情况人工难以管理; ●第五、证照的申办、变更、年检等均无记录,无法查看证照历史,追本溯源。 针对以上五类常见的证照管理状况,如何高效、有序的管理证照成为许多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为了能够安全保存管理、提高证照的使用效率、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有必要为企业搭建了一个一体化的证照管理平台,可以实现智能化、有序化、标准化、数字化的管理企业证照文件。 对市面上主流的多个证照管理平台的功能测评,会博通证照管理平台可以说在性能上相对突出。凭借对证照管理的丰富经验,会博通让企业实现各类证照自定义管理分类、自定义证照属性、证照期限管理、便捷查询、标准化记录证照线上线下借还情况、全程跟踪、安全使用等平台价值,实现企业证照智能化管理模式。 会博通证照管理平台通过将企业的纸质证照增加电子化档案,构建一个证照信息管理一体化的电子信息档案室,让企业证照信息能够有序存储,方便实时更新;并且后台能够凭借证照性质自定义分类,定义其属性,并自动生成条形码、二维码等唯一编码,便于借阅使用时的查找。 同时,会博通证照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了证照借阅使用时的制度和流程,集证照查询、申请借用一体化,借阅者可使用纯线上、纯线下以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借还模式。同时,平台内搭载了支持关键字搜索、二次搜索或组合搜索条件的高级搜索功能,极具人性化,搜索证照快速且准确,避免了四

国迈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

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及云存储解决方案 1项目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执法记录是安防监控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视频监控系统是执法监控的主要基础,它保证了所有活动都在监控中心的可视范围内,同时又保证了出现相关事故后所有视频录像文件可供查证,因此,视频监控系统是公安顺利执法的基础和保证。 在当前交通执法环境趋于复杂,人民群众对公安人员规范执法期望值越来越高的背景下,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执法装备,是基层公安交警部门的必然选择。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飞速发展,用户在满足有线监控的同时,对移动监控的需求及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长期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传统有线监控已无法满足对户外突发、特殊事件的处理需求。移动视频监控可以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预先制定的预案进行正确的指挥调度,将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等优势,从而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青睐。 执法记录仪是一种具有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便携式执法取证设备,对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实现公正执法、文明执勤,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提高执法水平,监督执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现有的公安系统中,仍采用固定的摄像或监控设备进行执法过程的采样和取证,不满足公安现场执法的实时性、全面性、灵活性原则。全面、系统地更新公安局执法记录的系统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记录视频的整合、存储以及利用程度是公安执法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大部分的公安系统中已建成大量、属于各个部门、基于不同制式标准、不同设备、不同平台的执法监控系统,但目前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无法跨平台、跨部门进行集中优化处理,这就造成了公安执法现有视频资源利用率低、重复备份、缺乏统一调度等不良现象。 本项目基于这个现状旨在建设一个统一的、高度可靠的公安执法记录应用服务支撑系统,将公安现有的视频监控资源有效整合起来,保证各部门工作有序进行。通过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证。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和本办法取得的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核发、使用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加强监督和降低成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资格身份凭证。持证人员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六条申请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在统计执法人员,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法职责确定,清理、确认并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七条申请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申请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应当是: (一)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二)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市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批准后特邀有关方面的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并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

云南省执法管理系统

云南省执法管理系统地州/县级用户使用手册 云南起步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4月5日

目录 1 系统介绍 (2) 2 执法主体管理—州市 (3) 3行政执法证管理—州市 (8) 3 系统管理 (10) 3.1 组织机构 (10) 3.1.1 机构管理 (10) 3.1.2 人员管理 (11) 3.1.3 角色管理 (12) 3.1.4 授权管理 (12) 3.1.5 权限管理 (13) 3.1.6 回收站 (14) 3.2 系统日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 日志查看...............................................................................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 登录统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系统介绍 运行IE(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系统的登陆地址,点击键盘上的Enter键,进入系统的登录界面,输入管理员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登录地址、用户名、密码由省法制办另行下发。

请各州市/县级,务必在登进系统后第一时间修改初始密码 修改系统密码的操作步骤: 使用登录用户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系统,在右上角有一个系统设置如下图所示,点击进去以后就是修改密码,原始密码就是省法制办提供的初始密码,修改好新密码点保存即可,请记好修改后的新密码,如果不慎忘记新密码,请联系省法制办。 该系统主要涉及到的操作包括两部分: 1、执法主体的管理 2、执法人员的管理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3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3月3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超良 2016年4月13日 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前,应当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吉林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收回和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制证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试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二)具有与行政执法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质; (三)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行政执法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附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按照统一要求,逐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部和各省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平台运行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二)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完成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的普查工作,建立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标准档案库,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标准档案库向各省市的适时下发,支持各省市的相关应用和服务。 (三)以省市为单位,完成执法人员证件换发工作,并对证件信息进行适时上传,在交通运输部进行备案。 二、实施内容 (一)部级系统 在交通运输部部署系统运行所需的软硬件及网络环境,

部分设备清单说明如下: 1.硬件和系统软件部分 (1)数据库服务器支持DBMS(Oracle10g企业版)运行,满足50用户同时在线进行数据操作和检索服务时,数据库级响应时间不超过3秒。 (2)应用服务器提供基于B/S应用服务,满足50用户同时在线进行数据操作和检索服务时,应用级响应时间不超过6秒。 (3)VPN设备用于支持系统的远程维护工作。 (4)数据同步系统实现部级数据库和省市级数据库之间的数据适时同步功能。 (5)在满足(1)和(2)的性能要求前提下,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可以合二为一。 (6)在满足(1)和(2)的性能要求前提下,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DBMS可以利用已有设备和系统。 2.密钥系统 IC卡密钥管理系统和加密机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密钥体系(含总控密钥和分散密钥等)管理,实现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密钥管理功能。 3.平台业务系统 (1)部级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实现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的管理,是执法人员信息维护的唯

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国家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着装整齐,并出示相应证件;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应佩戴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出示《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给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可以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应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照片、单位、编号、执法权限、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加盖《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六条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由市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市法制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

㈢必须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㈣经行政执法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可免予考试; 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培训考试工作由市法制局会同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八条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㈠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申请表,连同考试合格证书,报其行政主管部门。 ㈡市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区属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政府审核。由区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市法制局。 ㈢市法制局在接到全部材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发给厦门市行政执法标志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做好本区范围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受委托的组织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和取消、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和使用等监督管 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政府法制办)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和所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领取《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所在单位是行政执法部门或依法接受执法委托的组织; (二)属于本部门或者受委托组织在编在职的人员; (三)具有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行使执法权的职责; (四)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政勤政; (五)受过本办法规定的持证培训,并取得持证培训合格证书。 5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持证培训由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经持证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机关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参加持证培训人员符合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要求。 第六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由其所 在行政执法部门持下列材料向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申领:(一)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登记表; (二)湖南省行政执法证资格审批表; (三)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人员汇总表。 县政府法制办收到申领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申领人员,在 20个工作日内核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编外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用人员; -2-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2019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1

行政执法人员模拟考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決克服有案不移、有家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4.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国。()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果A 6.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ニ项制度”,是大力推进执法規范化、信息化的重大举措。()。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 A 7.推进综合执法应当大幅减少省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抗法,严格执法责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所有的地方和部门2016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1.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14.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5.行政处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统一着装的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和制式服装着装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自律性,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根据省、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着装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证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管理和法制培训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工作人员(以下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持证人员统称为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出公务和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执法;

(三)玩忽职守;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将相应的证件交回局政策法规科。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持证人应当写明情况,经政策法规科核实,申请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补发。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按规定每年由本局法制工作人员统一报送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验证;未经验证的执法证无效。 第九条制式服装的着装人员是指具有本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在岗人员。 第十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制式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和冬装三类,以及制式帽和制式皮鞋)及其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牌)不得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 (一)行政执法时(执行特殊任务除外); (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 (三)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 (四)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 第十二条下列场合,行政执法人员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间;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行政执法监督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工本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拟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等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不合格的; (三)属于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尚在受处分期间的; (六)其他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十条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四)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