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

高速公路管理标准化技术指南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1.4适用范围

2总体目标7

3总体要求9

3.1 标准化活动9

3.2进度控制10

3.3工程质量11

3.4施工安全11

4管理责任12

4.1 质量安全责任制12

4.2 集团公司12

4.3 项目管理处13

4.4 设计单位14

4.5 监理单位15

4.6 施工单位16

5招标管理18

5.1 一般要求18

5.2 集团公司18

5.3 招标条件18

5.4 招标方式19

5.5 标段设置19

5.6 招标程序20

5.7 招标时间22

6工程管理23

6.1 一般规定23

6.2劳动竞赛23

6.3 设计审查24

6.4 工程进度25

6.5 工程数量审定25 6.6 设计变更25

6.7 分包管理29

7质量管理30

7.1 一般规定31

7.2 质量巡查31

7.3 工程材料32

7.4 工程材料试验资料32 7.5 首件工程认可制33 7.6 第三方检测33

8合同管理34

8.1 一般规定34

8.2 工程投资控制35

8.3 工程计量支付36

8.4 工程款监管36

8.5合同履约37

8.6 农民工工资支付37 9安全管理38

9.1 一般要求38

9.2 安全生产费用39

9.3 监理安全管理39

9.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41

9.5 工程施工安全43

9.6 安全风险评估45

9.7 安全专项活动46

10设计管理48

10.1 一般规定48

10.2 设计和咨询单位责任48 10.3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51

10.4 勘察设计质量与费用挂钩51 10.5 标准化设计要点52

11工程交验54

11.1 中间交工54

11.2 交工验收54

11.3 单项验收55

11.4 专项验收55

11.5 竣工验收55

12管理职责57

12.1集团公司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职责57 12.2项目管理处职责57

13项目考核59

13.1 一般要求59

13.2工程进度考核59

13.3工程质量考核59

13.4工程安全生产考核60

13.5考核与奖罚6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认真落实省厅开展“五化”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内在质量,消除质量通病,延长公路使用年限,在总结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指南。

1.2编制依据

1)《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3)《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和《陕西省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工作要点》

4)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近年来颁布施行的高速公路管理文件,本行业国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3与相关规范的关系

在使用过程中本指南凡未涉及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执行。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及改扩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2.总体目标

按照现代工程管理理念,为落实交通运输部、省公路建设“五化”(发展理念人本化、项目管理专业化、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日常管理精细化)要求,“十二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能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质量通病基本消除,工程质量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态势更加平稳,工程品位和文化内涵明显提升,高速公路的综合服务水平和广大司乘人员满意率明显提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工程施工标准化的理念得到广泛落实。

2.2 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更加统一,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管理体系得到建立。

2.3 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操作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2.4 工程实体质量明显提高。

2.4.1 质量抽检单点合格率达到93%以上,关键指标合格率达到96%以上,弱项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4.2 路基局部沉陷、桥头跳车及路面早期破坏等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通车三年无病害、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大修”的目标。

2.4.3 沥青路面的使用品质和水泥混凝土实体质量,尤其是外观质量和小型构造物、附属工程等质量进一步提高。

2.4.4 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根治,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和由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2.4.5 公路建设与自然环境更加和谐统一,工程的抗灾能力、耐久性及使用品质显著提高。

2.4.6 创建优质工程,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和“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2.5 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措施到位,实现零事故。

2.6 档案资料真实可靠、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2.7 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市场监管力度明显加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基本建立。

2.8 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显著提高。

2.9 各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处应根据指南要求,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明确所属项目创优目标,并制订相应的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和落实措施。

3.总体要求

3.1 标准化活动

3.1.1 开展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专业涵盖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通安全和机电工程。

3.1.2 工地标准化

1)按照平原区、平原微丘区和山区不同建设环境,分别制订统一标准,临时建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施工单位驻地标准、统一监理驻地标准、统一试验室标准、统一施工便道标准,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

2)推行集约化生产,施工生产做到“三集中”,即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碎石等)集中拌和,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梁板等构件集中预制,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3)制订统一安全标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3.1.3 施工标准化

1 )细化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与机电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

2 )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标准试验必须经中心试验室平行验证试验后予以批复;施工单位必须按100%完成各类试验检测,监理按照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完成抽检试验;重要工序可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以验证施工和监理数据的可靠性,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满足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达到规范要求。

3.1.4 管理标准化

1 全面贯彻执行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

2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制及保证体系,明确参建各方职责,强化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和问责。

3 优化管理流程,把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落实到施工全过程,实现工程进度合理均衡,节能环保措施到位。

4 强化档案资料管理,做到档案资料真实可靠、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5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统一从业人员挂牌和着装。

3.1.5各项目管理处按照《陕西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和本指南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制订本单位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并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确保100%项目开展活动、100%项目达到标准化要求,全面实现建设目标。

3.1.6 制订的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既要体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集约化生产、减少施工差异性,又要鼓励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水平。

3.1.7各项目管理处制订的标准化施工实施细则均应向集团公司报备,并每半年将标准化活动实施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3.1.8 施工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应列入招标文件,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从合同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3.2进度控制

3.2.1 合理安排,均衡生产,确保各项工程在其最佳季节和最佳时段完成。

3.2.2 路基填方应尽早安排,及早填筑,保证有一年以上的工后沉降稳定期,高填路基应与控制工程同时开工,保证有更长的工后沉降稳定期。

3.2.3 提前涵洞、通道、挡护等影响路基贯通的工程施工,及时调整施工力量,在下面层开工前,消除所有“路基断点”,保证路面连续铺筑,避免交叉污染。

3.2.4在通车前一年的上半年完成路面工程施工招标。路面单位进场三个月内交验50%的连续路床,前一年底必须完成路床交验。前一年入冬前应完成路面(底)基层和全部下面层、80%中面层、50%上面层的备料;通车当年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基层和跨线桥、跨线桥,封闭平交路口;关中、陕北8月底前,陕南9月底前完成全部沥青面层施工,且应先施工匝道和连接线,消除污染源。

3.2.5 交安、房建、机电等附属工程,须在通车前一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招标,尽早安排施工,在沥青路面铺筑前必须完成所有土方施工,如中央分隔带填土、路肩、标志基础、机电设备检查井等,避免工序交叉和路面污染。

3.2.6 绿化及生物防护工程应纳入路基、桥隧招标中,与路基工程同步实施,做到边开挖边防护。

3.3工程质量

交工验收时,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检测全部合格,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在92分以上,质量鉴定检测关健指标合格率在95%以上,其中混凝土强度,路基路面弯沉合格率达100%,路基路面压实度和路面厚度合格率在95%以上,路面平整无破损;交通、绿化工程合格率100%。

3.4施工安全

建设过程中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避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

4.管理责任

4.1 质量安全责任制

4.1.1公路建设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4.1.2项目管理处应将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4.1.3项目管理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参建单位和人员,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质量负终身责任。

4.1.4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覆盖全部工作、全部岗位、全部过程的责任制网络,把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道工序、每个人员。建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和责任档案,按规定填写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表和质量安全责任卡,确保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并能追溯到个人。

4.1.5 工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由质量问题引起较大不良社会反响时,必须追究相关参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于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或档案资料不全,追究不能落实到个人的,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4.2 集团公司

4.2.1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部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标准,开展有关质量安全活动。

4.2.2 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4.2.3 按照与省厅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将总体质量安全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项目、职能部门和人员,采用召开动员会、专项活动、定期检查等措施,严格考核和奖惩,确保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

4.2.4 检查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等,并现场实测实量,全面掌握工程实体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2.5 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发生较大问题或存在同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严格责任追究,并将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及时向检查部门报告。

4.2.6 严肃查处各类质量安全问题实名举报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责任问题的,应严格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及时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省厅及厅质监站,并反馈举报人或问题反映单位。

4.2.7 切实落实监理费用,监理招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监理收费,监理费率不得低于指导价的80%。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调整监理费用。

4.2.8 按照省厅信用评价的有关要求,做好参建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扣分标准扣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厅和厅质监站。

4.3 项目管理处

4.3.1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对建设项目负现场管理责任。

4.3.2 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和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确保全面实现质量安全管理目标。

4.3.3 在项目实施前6个月,根据项目特点编制完成本项目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使本项目的建设目标更加明确、管理更加精细、施工更加规范、建设更有特色,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面创优。

4.3.4 进一步明确本项目创优目标,制订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办法,全面加强现场管理。

4.3.5全力支持监理工程师按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及时解决监理提出的各类问题,并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监理费用,严禁挪用和拖欠。

4.3.6加强对参建单位的履约管理。按照合同文件和创优实际需要,对参建单位的人员、设备、资金投入和制度建设、管理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等实施全面管理,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4.4 设计单位

4.4.1 严格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省厅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4.4.2 根据关中、陕南、陕北不同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生态环境、人文环境、路网结构等自然区域特点,制订具有区域特色的勘察设计指导思路和设计原则。

4.4.3 积极采用成熟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标准化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4.4.4 制订设计标准化指导意见,对各种结构明确标准尺寸,除特殊结构物外,一般均应采用标准设计,全省统一使用,以满足集约化生产的要求。

1 )预制梁板均应采用标准跨径,同一跨径采用统一尺寸。

2)挡护工程、排水工程等小型预制构件采用标准尺寸。

3 )桥梁墩柱按承载力要求和高度不同,规定几档标准结构尺寸,一般结构桥梁均应采用标准结构尺寸。

4 )车道数相同的隧道应采用相同的内轮廓断面尺寸。

4.4.5 派驻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进行设计交底、后续服务、指导施工,发现未按设计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问题不能得到纠正和解决时,应向省厅及厅质监站报告。

4.5 监理单位

4.5.1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企业讲品牌、监理人员讲责任”行业新风建设活动要求,强化品牌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有关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4.5.2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合理设置监理岗位,减少监理人员数量,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附录A配备适量的监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个驻地办原则上设高驻1名,道路、隧道、桥梁、测量、试验、合同等专业工程师各1名,对桥隧结构复杂,数量较多的驻地办可适当增加桥梁、隧道专业工程师数量。

4.5.3 各监理岗位人员资格条件为:总监应具有部监理工程师资格及路桥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高驻应具有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合同工程师应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包括厅质监站核准的临时资格);试验工程师应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测量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监理工程师助理应具有相关专业工程技术员以上职称,且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4.5.4 强化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监督管理,敦促健全体系、完善制度、有效运转、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人员追究处理。

4.5.5 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理,坚持重要工序旁站和一般工序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存在普遍性问题和经常反复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制度、办法,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4.5.6 加强试验检测监理,标准试验必须经中心试验室平行验证试验后批复,质量检查应按照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完成抽检试验,通过旁站、平行验证试验和抽检试验等方式,查验施工单位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抽查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4.5.7 提高一线监理人员待遇,吸引水平高、能力强、工作负责的人员参与监理工作,提高监理队伍整体素质。

4.6 施工单位

4.6.1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4.6.2 按照合同文件和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要求,组织合同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时进场,组建强有力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及责任制,严格实行施工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全部创优,确保施工安全。

4.6.3 按合同文件和本项目总体建设目标要求,保障各个阶段人员、机械设备和费用投入,对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提出不称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应及时更换,更换进场的管理、技术人员资质不能低于合同要求并具有承担该岗位工作的能力。

4.6.4 在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合同段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报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审批,经论证、优化、审批后纳入本合同段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检查考核,确保实施效果。

4.6.5 本合同段控制性工程或路面、特殊桥梁、长大隧道、特殊地质路段治理等工程,应制订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操作性强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

4.6.6 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技术交底,且应有监理人员参加。

4.6.7 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严禁偷工减料。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合同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按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

4.6.8 应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务分包合同,建立保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保证民工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生产安全。

5招标管理

5.1 一般要求

按照“业主招标、企业投标、专家评标、政府监督”原则,依据国家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方案核准、招标公告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核备、招标文件核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报告核备、中标结果公示”等审核制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开标过程、中标结果”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开,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程序。

5.2 集团公司

5.2.1招标工作责任

为夯实集团公司责任,按照“谁招标、谁负责”原则,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责任制,集团公司对所辖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实效负责。若项目招标发生违法违规或执行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则严肃追究招标工作负责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

5.2.2 招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招标工作;审定招标工作思路、方法;审定研究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限价制订、定标等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重大事项;集团公司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工作实行内部监督。

5.3 招标条件

5.3.1 招标范围和规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3.2 招标条件

1) 已完成国家有关审批手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审查)。

2)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 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环境保障(优惠政策)协议。

4) 已完成招标所需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4 招标方式

5.4.1 符合招标范围和规模的工程项目招标均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5.4.2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均应采用资格预审,特殊情况采用资格后审的须经省厅同意。

5.5 标段设置

5.5.1实行大标段招标,路基桥隧土建工程单个标段投资不应低于2.5亿元,一般在4~5亿元。技术复杂、多个标段实施时相互干扰,或整段工程实施有利于施工组织等情况下,单个标段投资可提高至5~10亿元。

5.5.2 推行集约化招标,按照标准化要求实行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混凝土构件集中预制,“三集中”,充分发挥集约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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