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

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27

【实施日期】2001.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2001年11月27日)

近几年来,我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初步遏制了环境恶化加剧的趋势。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生活改善与生态平衡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了贯彻实施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生态建设步伐,实现“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努力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省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十五”期末,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00年减少10%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城市垃圾和污水

处理率分别达到96%和70%左右。各级政府要以水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着力治理和保护太湖、淮河、长江、京杭大运河水源,确保本辖区居民饮用水源和南水北调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开展以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集中力量解决城市垃圾污染、噪声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湿地、矿产、海洋、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污染,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保障食品安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标准体系,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传统产业的生态转型;加快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努力提高城乡林木覆盖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生态农业县、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到2010年,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基础;到2020年,全省大部分地区建成人居环境良好、生态基本平衡、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和乡村,建成一批国家级的生态城市,使生态省建设的进程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相适应。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核部分复习资料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考核部分复习资料 一.填空题(50题) 1. 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5 6 7 8 9 劳动合同。 10 11 12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3 1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 1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16.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18. 发展水平相适应。 19. 《苏州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规定:在各县级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设立 10万元),开办资金

2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 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 21.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23 24.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5.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6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7.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28 29 30.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行的,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各项管理和服务工 31 32.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 33 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4. 35.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需有 市场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资格实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公 告(2010)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公告 第36号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有关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乡、村庄,镇、乡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由其隶属的城市或者镇、乡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数据专题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用水总量,生态用水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江苏省用水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江苏省用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用水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江苏省用水总量占全国用水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江苏省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江苏省用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用水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用水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江苏省用水总量同全国用水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江苏省生态用水量指标分析 (7) 一、江苏省生态用水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生态用水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江苏省生态用水量占全国生态用水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江苏省生态用水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江苏省生态用水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生态用水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8江苏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执行日期:2007-2-1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分别由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江和流域性河道两侧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的林业用地和未利用地,应当优先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 第九条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

31个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pk753292008-06-03 10:47 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七届人大常委会(1979年12月---1983年3月) 主任贾庭三(河北唐县) 副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1981年1月调职) 王宪(河北易县) 潘炎(河南新县) 陈克寒(浙江慈溪,1980年7月逝世)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 王斐然(河北阜平) 杨春茂(陕西韩城)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 安朝俊(河北行唐) 叶恭绍(女,广东番禺) 武光(河北深泽,1982年3月补选) 秘书长:马耀骥(兼) 北京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3年3月---1988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潘焱(河南新县) 范瑾(女,浙江绍兴) 马耀骥(河北唐县,1984年8月增选) 王斐然(河北阜平,1985年3月辞职) 杨春茂(陕西韩城,1985年3月辞职) 武光(河北深泽,1985年3月辞职) 侯镜如(河南永城) 闻家驷(湖北浠水) 浦洁修(女,上海市) 蔡旭(江苏常州,1985年12月逝世) 安朝俊(河北行唐,1985年3月辞职) 佘涤清(河北获鹿) 陈明绍(广东大埔) 张大中(河北景县,1985年3月补选) 黎光(河北安新,1985年3月补选) 邢军(河北深县,1985年3月补选) 戎易(浙江慈溪,1985年3月补选) 夏钦林(陕西武功,1985年3月补选) 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88年1月---1993年1月) 主任赵鹏飞(满族,河北易县) 副主任马耀骥(河北唐县) 黎光(河北安新) 夏钦林(陕西武功) 邢军(河北深县) 覃异之(广西宜山) 陶大墉(上海市) 浦洁修(女,上海市) 陈明绍(广东大埔) 戎易(浙江慈溪) 秘书长赵有光(江苏无锡) 第十届(1993年1月至1998年l月) 主任张健民(满族,北京市) 副主任孟志元(北京市)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岗位表.doc

动物防疫站上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度工作计划-其他工作总结范文 在市农委的正确领导下,**市第二动物防疫站紧紧围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两条主线开展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市第二动物防疫站2018年上半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度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畜牧生产情况 截止2018年6月底,辖区内家禽存栏4885羽,其中鸡4190羽,鸭165羽,鹅530羽,山羊80头;1—6月份共出栏山羊153头,家禽6865羽,其中鸡出栏6612羽,鸭出栏72羽,鹅出栏291羽。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 1、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行动:2018年3月10日-4月25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集中防疫行动。共免疫羊口蹄疫63头;高致病性禽流感4413羽,其中鸡3498羽、鸭415羽,鹅500羽;鸡新城疫3498羽;羊小反刍兽疫58头。 2、犬防工作:2018年上半年度,我站积极开展辖区内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注射工作,共计免疫犬只1538头。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1、签订责任状: 加强调查摸底,掌握监管对象数量动态,落实监管责任人,做到一对一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失。与监管对象签订责任状和畜产品安全承诺书,明确监管对象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的后果。 2、每月度定期开展畜产品安全监管行动:一是对养殖场的投入品(饲料、兽药及添加剂)进行清理和检查,规范抗生素的使用,杜绝“瘦肉精”等违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的使用,确保辖区存栏畜禽的健康安全。二是对养殖场进行养殖环节“瘦肉精”的采样监测工作,根据我站辖区内养猪户的饲养情况,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抽样送检,共抽检养殖户1户次(华东生态羊场)尿样2份,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3、做好畜禽产地检疫和市场监管工作:每月2次定期对通过“四分开”验收的13家活禽交易市场进行巡查监督,加强对辖区内通过“四分开”验收的活禽交易市场日常监管,做好消毒及休市工作。 4、免疫效果监测:1-6月共采集畜禽血样35份,其中检测结果抗体有效保护率均超上级规定的80%。 四、“两减六治三提升”项目工作情况

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无锡生态文明助推经济发展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7版(2011年8月10日) 2008年和2009年,环境保护部批准了两批18个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目前,全国有14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另有5个省正在启动。 作为生态省建设的细胞工程,全国超过1000个县(市、区)开展了生态县(市、区)的建设,并有38个县(市、区)建成了国家生态县(市、区)。这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赢得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优势。 为鼓励不同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模式和途径,本版特推出生态文明建设系列报道,刊发一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地区的经验。 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国家生态市,江苏省无锡市在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上,走出了一条科学发展之路。本期刊发相关报道,以期对读者有所借鉴。 随着近日金城湾公园的正式开放,太湖内湖——蠡湖长达10年的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画上了圆满句号。夏日的清晨,站在渔父岛西堤拱桥之上,桥下湖水清澈,湖水之下有着茂密的“森林”,这些“森林”是一些沉水植物,如苦草、微齿莲子菜、鱼腥藻等,正是因为这些沉水植物牢牢固定住了底泥,不再搅动,从而使得湖水清澈,透明度显著提高。目前,蠡湖的水质已由10年前的劣Ⅴ类上升至Ⅲ类。 蠡湖水质的变化,让人不禁感叹,怎样的动力才能让一个在水上吃过亏的城市,利用10年时间治理好一个湖泊?又是怎样的动力让它成为全国首个建成国家生态城市群的地级市?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毛小平一语中的:“蠡湖治理的成功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无锡要走一条发展之路,就是要探索生态文明。” 正是有了像蠡湖成功治理这样践行生态文明的一个个闪光点,才使无锡市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上,不断加速冲刺。 发展理念与具体行动同步 毛小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他对生态文明的认识:“我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对人类生产、生活和发展方式的一场革命,是一项包括建立生态经济体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3.11.01 【实施日期】199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3年11月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开发区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有明确的地域界限,实行国家赋予优惠政策的经济技术区域。” “开发区旨在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以兴办外商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校项目为主,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加强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的发展。” 二、第七条修改为:“开发区内不得兴办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产品属于我国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生产的项目,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三、第八条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 考核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现将《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进度,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力争迎头赶上,确保我市在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工作中实现争先进位。 一、落实年度目标,推进重点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大会的总体部署,结合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目标》、《南京市2016年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目标任务书》等文件要求,把各项目标任务作为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

实绩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强化督导检查,强化考核激励,确保每一项工作都有部署、有跟进、有督查、有考核,真正把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责任。按照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要求,认真梳理差距,区分巩固提升和薄弱环节攻坚两类指标,坚持问题导向,找差距、补短板。对近两年考核中我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举措,落实整改机制。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情况,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三、深入宣传发动,提高群众满意度。要提高市民参与度,在黑臭河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污染减排、食品安全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群众献计献策活动,接受群众监督,力争形成共识。要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全面展现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引导市民增强环保理念,提升生态文明素质,提高群众满意度。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2016年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考核任务分解表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修正)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6.03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并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建设(园林)、环保、水利、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江苏自考人力资源复习资料

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及其价值 一、领会: 1关于人力资源的概念:在一定社会组织范围内能够作为生产性要素投入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劳动人口总和,它分为现实的人力资源和潜在的人力资源两部分 2人力资源的特点:存在状态的生物性:开发对象的能动性;生成过程的时代性使用过程的时效性,使用开发 的再生性;闲置过程的消耗性;人力资源的社会性 3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过程:人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 4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产生:1)20世纪上半叶,以泰勒为代表的学科管理理论和组织行为理论指导下形成了现代人事管理理论的基本框架;2)20世纪50年代,德鲁克提出人力资源的概念,将人事 管理理论和实践推进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人力资源管理阶段;3)20世纪80年代,比尔 等人的《管理人力资本》一书的出版标志着人力资源管理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飞跃。 5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1)外部环境的变化①经济环境变化②组织的发展③人力资源成为当今世界竞争的焦点④社会发展与变化;2)人力资源管理的变化①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心的变化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模式的变化③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方式的变化;3)对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指导意义①帮助组织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自身的发展,建立适合本组织特征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方法②帮助组织改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方法,使之更加合理,更富有激励作用。 二、掌握: 1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获取、整合、奖励、调控、开发 2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1取得人力资源最大的使用价值2发挥人力资源最大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3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1)吸引及选聘组织真正需要的各类人才;2)保证所聘人才能在组织内充分发挥所长;3)为人才提供训练和发展机会,使他们不断增强能力。 4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的竞争优势;1)基础性理论模型(以资源为基础的观点是战略管理领域的概念); 2)基于组织运作的静态资源理论模型①角色行为理论②人力资本理论;3)基于组织运作动态过程的理念模型(以人力资源管理过程观为代表,认为人力资源通过管理过程来获取竞争优势);4)基于组织运作静态资源和组织运作动态过程整合的理论模型①人力资源优势理论②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基本模型。 5战略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绩效;1)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研究包括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本身的管理绩效或实践绩效,也包括战略人力资源管理对于组织(企业运营)的贡献绩效;2)从企业整 体目标考察,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在于保证和增进组织绩效;3)为了充分实现战 略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还需进行人力资源绩效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 6人力资源战略制定的方式;①整体式②双向式③独立型 7企业战略与人力资源战略的关系。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战略是为了实现企业的使命和目标所要采取的行动方针和资源使用方面的一种总体规划。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派生于人从属于企业的总体战略,要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战略,就必须明确企业的总体战略,以及人力资源战略在其中的位置和作用。人力资源战略必须与企业的基本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才可能发最大效用。注:企业战略类型包括:企业的基本经营战略(成本领先战略、产品差别战略、市场焦点战略)、企业的发展战略(成长战略、维持战略、收缩战略、重组战略);人力资源战略类型包括:诱引战略、投资战略、参与战略。 三、熟练掌握: 1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理;1)同素异构原理2)能级层序原理3)要素有用原理4)互补增值原理5)动态适应原则6)激励强化原理7)公平竞争原理8)企业文化凝聚原理 2人力资源战略制定的程序。①内外环境分析②战略制定③战略实施④战略评估 第二章人力资源开发及其战略 一、领会 1.人力资源开发的概念:开发者通过学习、教育、培训、管理、文化制度建设等有效方式实现一定的经济目 标与发展战略,对既定的人力资源进行利用、塑造、改造与发展的活动。 2.人力资源开发的目标: 3.人力资源开发作用:

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和经验汇总

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和经验 1、山东省寿光市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进程,不断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污水处理、环卫、环境监管一体化,旨在全面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寿光市积极推进城镇(街道办污水处理一体化,对建设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镇街实行“以奖代补”,把镇(街道办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镇街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大力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完善运行资金保障机制,形成“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格局。 完善城乡监管一体化体系。为实现环境监管向基层延伸,在重点中心乡镇成立了5个环保所。同时,在14处镇街设立了环保助理, 140个重点村安排了环保联络员,形成了全民参与的环境监控网络,实现了环境执法由城市向农村转移,实现了环境执法监管全覆盖。 2、山东省青岛市以列入环境保护部第一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城市为契机,靠考核推动,靠投入保障,在全市77个镇、4425个村庄中,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生态文明乡村建设,通过大干、快干、巧干、实干,努力让农村面貌变得更美、农村实力变得更强、农民生活变得更美好,进一步提高了农村环境质量,深入推进了生态文明建设。 即墨市实施了村容整洁、造林绿化、水环境综合整治、规范村庄畜禽养殖等四大工程。各区、市充分发挥督察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大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造林绿化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做到以考核带整治,以考核促整治。 青岛市一方面普遍加大财政投入,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即墨市、胶南市、青岛开发区等区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投入都超过了10亿元,其中即墨市全年安排投资在16亿元以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江苏省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关于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08 苏环科〔2008〕11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开发区生态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的精神,在已有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各类开发区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我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成立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处,成员由省环保厅科技处、外经贸厅开发区处和科技厅高新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协调工作,以及推进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省环保厅、外经贸厅和科技厅鼓励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所有创建生态市(县)的地区,其辖区内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均应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其它地区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也应积极开展创建。今年,未开展创建工作的省辖市至少有一家开发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具体创建要求及程序,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7]188号)执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按《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各级环保、外经贸、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积极引导所在辖区内开发区走生态化改造之路,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支持和优惠政策;加强对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高标准完成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应坚持“积极、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指导,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合和产业链,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市场机制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 附件: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环保厅江苏省外经贸厅江苏省科技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江苏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

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苏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苏发〔2011〕26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0日

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行动计划 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六个注重”,实施“八项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十二五”期间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内容,对化解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在新的起点上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决定》(苏发[20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意见》(苏发[2010]24号),现就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生态省建设,提出以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大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走出一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生活富裕、生态环境良好、社会文明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十二五”期间,推动全省进入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期,大力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生态省建设80%的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确保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到2015年,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GDP建设用地占用率下降8%,非化石能源占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 25 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会常委会公告(2003)第25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15日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七条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 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对水资源科学考察、调查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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