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培训室管理制度两篇

文化馆培训室管理制度两篇
文化馆培训室管理制度两篇

文化馆培训室管理制度两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级文化馆建设,构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全省群众的精神文化世界,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性质和方针

第二条文化馆是各级政府设立的公益性社会文化事业机构,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权益、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当地财政的独立预算全额供给单位。文化馆是组织当地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对当地群众进行文艺培训、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文艺作品、研究文化活动规律、向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公共文化机构,是当地社会文化活动的组织策划中心、培训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创作中心,是学习、传播、实践先进文化的主体力量。

第三条文化馆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与时俱进,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继承传统优秀文化,大力发展民族、科学、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职能和任务

第四条文化馆的服务对象是当地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

动,拓宽群众文化生活渠道,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精神文化新需求,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增强先进文化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五条文化馆的主要任务有:

1、培训本地区文化专业人员及社会文艺骨干。联合本地基层单位,组织文化活动和文化业务交流,并引导青少年、儿童和老年人参与培训交流,组织、引导群众文化活动协会(团体)开展培训交流;

2、协调组织本地区下级文化馆(站)业务工作;

3、策划组织本地区各种群众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4、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村、广场、社区、校园、企业、军营等基层单位的文艺演出、比赛、展示活动;

5、组织开展文化下基层活动;

6、搜集、整理、传承、保护、宣传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7、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中心工作,创作反映时代、具有地方特色的优秀文艺作品;

8、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文化调查研究,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9、开展地区间的文化艺术交流;

10、出版、编发文艺普及资料,提供社会文化信息。

第四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均需设置文化馆。

第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编制,要适应当地文化发展实际需要,根据当地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文化馆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当地社会需求分工,科学设立部室。一般要设置活动部、培训(辅导)部、创作部、调研部、综合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专业部室。

第五章活动内容

第九条阵地活动。

文化馆要紧密结合国家法定假日、传统节庆及世界节日,组织开展各类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宣传活动。其中元旦、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期间,均应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结合世界环保日、世界卫生日等世界性节日组织开展各类文化、宣传活动。

省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150天,市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00天,县级文化馆组织各类文化展览每年不少于250天。

第十条延伸活动。

省、市级文化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文化下基层活动。省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场次,市级文化馆每年不少于30场次。

县级文化馆面向乡村、社区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建设多种多样、各具

特色的广场文化、企业文化、社区文化、乡镇文化、校园文化、军营文化等。县级文化馆组织文化下基层活动每年不少于50场次。

第十一条培训。

省、市级文化馆参与、指导本地区各类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与各级群众文化工作者进行交流、培训。

省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2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36天。

市级文化馆每年联系基层文化活动点不少于30个(农民工文化活动点不少于5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48天。

县级文化馆依托阵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文艺培训宣传发动工作,建立各类长期的群众文化培训。县级文化馆每年联系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大院(活动室、中心)、群众文化协会(团体)等活动点不少于30个,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和社区培训、辅导、调研人均每年不少于60天。

第十二条刊物和网站。

省、市级文化馆要建立馆刊,侧重调查研究,及时为文化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馆刊。省、市级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有条件的县级文化馆也可建立本馆网站。第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各级文化馆要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工作,建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库。做好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信息上报。

全省各级文化馆都要建立工作信息周报或月报制度。工作信息报当地党委、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五条文艺档案建设。

各级文化馆应建立文艺档案,收集、整理、保存本地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主要业务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第十六条文化馆在确保开展公益活动前提下,允许适当开展符合政策法规的有偿文化服务。

第六章设施和经费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

省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6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

市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4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县级文化馆建筑面积应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第十八条文化活动厅(室)。

文化活动厅指用于馆内辅导、排练、展出等群众文化活动的用房。馆内每个文化活动厅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其中省级文化馆应达到14个以上,市级文化馆应达到10个以上,县级文化馆应达到8个以上。有条件的文化馆还应设立专门的小剧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厅。

第十九条宣传橱窗、栏。各级文化馆均要在馆内、外设宣传橱窗、栏。馆外宣传以各类文化信息为主,至少每月更换一次,馆内宣传栏要充分体现文化馆职能。其中省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40米以上,市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30米以上,县级馆宣传橱窗、栏应达到25米以上。

第二十条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

艺术演出和展览设备是指开展室内(外)文艺演出所必需的灯光、音响、服装、道具、乐器等设备。

第二十一条馆内设备总值。

馆内设备总值是指馆内用于培训、辅导和可供下基层演出的灯光、音响、汽车等必备设备器材的价值总和。其中省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50万元以上,市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110万元以上,县级文化馆馆内设备总值应达到6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

各级文化馆公用和业务经费应得到保障。

省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省人均0.05元。

全市人口在200万以内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

均0.5元;全市人口在200—500万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4元;全市人口在500万以上的市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市人均0.3元。

全县(市、区)人口在60万以内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7元;全县(市、区)人口在60—80万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6元;全县(市、区)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级文化馆每年争取财政拨款总数不低于全县人均0.5元。

第七章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三条文化馆由当地人民政府文化部门领导。文化馆设馆长、副馆长,实行馆长负责制,负责领导文化馆工作。馆长由上级文化部门负责考核任免。

第二十四条文化馆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奖惩、工作总结汇报、安全保卫、档案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市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应具备副高级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县级文化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业务副馆长一般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文化馆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在馆内部和全社会通过竞争招聘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对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专业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聘用,需经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

务素质。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馆内在职总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河南省文化厅每年依据《河南省文化馆考评办法》对全省省辖市文化馆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各省辖市文化局对全市各县文化馆进行考评。对当年考评不合格的文化馆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文化馆,建议调整文化馆馆长职务。

篇二:第一章免费开放总则

第一条加强免费开放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免费开放工作中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促进先进文化发展,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条鼓励单位、个人向文化馆捐赠资金、设施、设备。

第二章免费开放的职责与服务

第一条公示其免费开放的培训项目、课程安排及上课时间等,为公众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开展多种形式、文明健康的公益性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第二条公众在免费开放的时间内,凭听课证进入公示的开放空间,参与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第三条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充分体现“三贴近”要求,突出本馆特色、区域特点和文化优势。

第四条培训教室应有计划地安排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等艺术基础教学,对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曲艺开展普及性赏析,并进行的基本功

及技巧的训练。

第五条设置意见征求台(箱),及时了解人民群众需要怎样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我馆在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时的参考。

第六条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免费开放项目以外的文化艺术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公益收费标准收取成本费,收费的标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一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设有培训辅导、艺术活动、创作调研、安全保卫等职能机构第三条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配备相对稳定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保卫工作经验。

第五条重视发展专业教师队伍,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专业教师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条各专业教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热爱群众文化工作,服务群众热情,并能做到有教无类,因材施教。

第七条可根据本馆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专业教师、保卫、保洁等工

作人员,招聘人员须经过严格审查,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制度建设

第一条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免费开放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条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安全保卫

第一条应加强免费开放后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条各项免费开放的规章制度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内容科学、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章安全保卫

第一条应加强免费开放后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条必须做好每日开、闭馆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并有详细的安全日志和巡查记录。

第三条制定《安全应争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协同公安,消防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保卫和消防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

的能力。

第四条加强对大舞台、室内培训教室、排练厅、文化广场舞台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工作室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在免费开放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第六条安装防盗门,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全天候监控。

第七条不断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干粉灭火器等人工灭火设备,并经常检查维护,定期更换。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熟悉各种消防设施性能,并能熟练使用。

第六章免费开放相关规则与制度

第一条免费开放公众须知

1、爱护演艺厅、排练厅、教室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注重文明礼貌,不追逐嬉戏,不打架斗殴。

3、室内文化活动场禁止吸烟,不大声喧哗,不带食物,禁止携带宠物进入。

4、保管好自身财物,避免丢失随身物品,不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带入区域。

5、当免费开放文化活动场所满员时,公众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安排,依次按顺序进出。

6、社会单位、群众文艺团队若需使用文化活动场所,须提前填写《武昌区文化馆免费开放文化活动厅室(教室)使用申请表》交咨询服务台,经审核通过后,统一进行安排。

第二条演艺厅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

2、每周一、二、四、五晚6:00-8:00,周六、日全天时段面向已预约申请的社会单位及文艺团队开放,其余时段作为馆办文艺团队免费开展常规训练及培训教学。

3、服从辅导老师指挥,同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加培训活动,避免运动性及肢体性损伤。

4、进入室内后发现设备异常请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爱护设施,不随意移动,若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5、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在室内吃东西及饮料。

6、使用结束后,请与管理人员联系做好排练厅交接工作。

第三条舞蹈排练厅免费开放须知

1、免费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开放。

2、每周六、日全天时段面向已预约申请的社会单位及文艺团队开放,和其余时段作为基层文化指导员免费开展业务辅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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