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 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

(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

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

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

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

(二)身份证;

(三)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

(四)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七条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

(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

(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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