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械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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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械工业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评审细则

(2014年)

1。质量绩效

1.1 学习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坚定不移地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企业在经营管理中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和“以顾客为中心”的质量意识,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整体经营中坚持以质量求效益、以质量求发展的方针,并具有本企业的特色。

1.1.1最高管理者应具有质量意识,制定以质量为中心的经营战略目标;

1.1。2培育以质量优先的企业文化,提供员工积极参与的和谐环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1.3 质量目标体现“用户满意,高标准,严要求"的思想;

1。1。4 质量承诺、践诺,认真落实“三包”政策,满足顾客需求;

1。1。5开发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有计划、有实施;

1。1.6 本企业的质量经营管理有特色;

1。2 企业坚持把全面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来抓,基础工作扎实,持续开展质量改进。

1.2.1管理体系文件完整、适用,体系健全,运行有效,覆盖主导产品;

1。2.2 有检验规范、检验记录;

1.2.3 测量、检验、试验设备定期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1.2.4 生产工艺装备按周期维修,并在合格期内;

1。2。5质量改进有计划、有实施、有结果;

1.2.6 开展减损降废和节能减排活动,质量损失率和有关指标呈下降趋势;

1.2.7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并有记录及改进措施;

1.2.8 贯彻执行GB/T19001标准,获认证注册,并在有效期内;

1。3 企业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注重科技创新,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具有较高的自我改造、应变和发展能力。

1.3.1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标准已备案注册;

1.3.2 推进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3。3 新产品开发程序化、科学化、资料齐全;

1.3.4 新产品产值率不少于20%;

1.3。5重视技术改造。

1.4企业建立健全用户服务系统,主导产品质量、服务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在同类产品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1.4.1 建立健全了用户服务系统、服务网络、信息反馈系统,有用户反馈台账、处理档案;

1.4。2产品售前、售中、售后有用户服务承诺,服务标准,监督考核体系;

1。4。3定期访问用户,有用户调查报告,用户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满意,第三方用户满意度测评达到78分以上;

1.5产品质量、经济效益指标近两年处于国内同行业上等水平,质量成效显著。

1.5。1有近两年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1.5。2产品质量的性能指标及可靠性指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1.5.3经济效益指标计算正确,且达到或超过一般标准值,主要经济指标(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处在同行业中上等水平。

2。企业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无重大投诉事件,产品质量在国家、省(自治区)市、行业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环保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2.1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2。1。1 无产、成品的让步接收或A类质量特性让步接收;

2.1.2 无因质量问题影响季或年生产计划完成;

2.1。3无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重大经济损失;

2.1.4 无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重大投诉事件;

2。2近二年无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2。2.1无重大人身、安全、环境事故;

2。2.2无精、大、稀、贵重设备因操作违章或维护不当造成重大事故或报废.

2.3 国家、省(自治区)市、行业、地区质量监督抽查全部合格,并存有检测报告;两年内没有接受监督检查的企业,提供主导产品、年度产品试验报告.

2.4 环保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提供环保检测报告。

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办法15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

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 试行 ) 受控状态: 受控号: 持有者: 发放日期: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目的 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为质量提升、供货稳定、新产品开发迅速、充分和配套体系优化提供基础和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所有已在进行产品开发和批量供货的非进口零部件供应商。 3、定义和术语 3.1有条件供货:即暂时供货,视零部件重要程度和风险大小,有条件供货的零部件价格要下浮5%~15%,整改周期短的件在1个月内、周期长的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供货价格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浮10% 。 3.2客户意识培训班:当单项扣分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达到一定值时,由采购部组织供应商主管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工程师参加培训会议,重点学习奇瑞公司的各种系统要求,讨论如何避免后果的进一步恶化,针对问题和风险认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整改。 3.3 暂停采购与配送:在零部件质量问题原因未查明前、及单项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瑕疵零部件所采取的临时停止采购和上线使用的行为。至问题查明或整改措施已落实时,可取消暂停的状态。 3.4 零部件停用:当零部件发生重大、严重批量性质量问题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供应商相应零部件采取停止采购和使用。零部件停用3~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恢复供货,恢复供货的程序见奇瑞公司《汽车零部件材料配套采购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3.5 一般性质量问题: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 3.6 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顾客满意的外观缺陷。 4、职责 4.1 由采购部、质保部、汽研院分别对供应商从供货、物流、服务、备件、质量、产品开发等各方面进行扣分并按月汇总,上传至SCM系统;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总则 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条范围 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质量检验标准; .不合格品的监审; .仪器量规的管理; .制程质量管理; . 成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产品质量确认; .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 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 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 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某某集团专家管理办法

某某集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人才队伍和梯队建设,有效解决日常工作中专业、经营管理难题,提升项目投资等专项工作的决策准确性,推进公司知识管理工作,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降低评标风险,形成全集团范围内人力资源共享机制,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包括公司各产业板块专业技术专家、技能操作专家、经营管理专家。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三个层次。 第三条专家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通过评定方式产生。每年专家评定名额根据我公司经营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子公司、职能部室、共享服 务中心及公司化运营单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专家管理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成员:由专业技术、技能操作分委会和经营管理分委会 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1、全面指导公司专家选拔、聘任、使用、考核、退出等 各项管理工作; 2、决策委员会管理工作; 3、决定公司一级专家人选。 第七条专业技术、技能操作分委会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 对专家任期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专业技术、技能操作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 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经营管理分委会 主任: 成员: 主要职责: 1、负责经营管理专家各项管理工作; 2、对经营管理专家推荐选拔人选进行评审,对专家任期 内工作进行考核以及解聘审议等; 3、对经营管理二、三级专家的评审结果上报委员会审批。

4.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供应商的行为,维护招投标结果的严肃性,确保采购质量,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供应商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及维修、设备及备件、材料、原燃料、中介、各类服务以及需要公司支付费用的各类交易的供应商评价与管理。 3.定义 淘汰名单:是指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业务过程中,按照评价标准应淘汰的供应商列表,被淘汰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司采购项目。 黑名单:是指供应商与我公司发生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经审核禁止交易的供应商名单。 4.供应商的考核评价 供应商的考核评价,按照供应商评估委员会管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运作,相关评价细则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评估结果作为公司进行供应商管理的权威结果遵照执行。 4.1备品备件类 供应商评价分为日常评价和年度综合评价两个层次,日常评价作为即时跟踪手段,围绕电子采购工作进行,随时进行供应商

调整;年度综合评价对供应商年度整体业绩、经营情况等情况综合评定,以优选供应商、巩固业务关系(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 4.1.1日常评价涉及的部门对应数据反馈项目: 采购部:合同履约、服务申请结果 使用单位:质量异议、服务申请申报 设备工程部:质量异议责任判定结果、退换货责任判定结果综合业务部电子交易业务处:标的体现的考核数据及供需双方责任确认 4.1.2日常评价中对供应商的评价方法: 每个供应商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对供应商进行加减分制考评。各部门提供对供应商评价项目的数据交综合业务部客户管理处,该数据作为对供应商考核评分的依据。 4.2原燃料、辅料类 4.2.1日常评价涉及的部门对应数据反馈项目: 采购部:合同履约、服务申请结果 使用单位:质量异议、服务申请申报 质检部:掺杂使假判定结果、质量异议责任判定结果、 退换货责任判定结果 4.2.2日常评价中对供应商的评价方法: 每个供应商的基础分为100分,实行对供应商进行加 减分制考评。 各部门每月4日前将上月评价项目书面数据交综合业

质量评定管理办法

目???次 1 总?? 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质量检验及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1.0.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指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2.0.2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3分部工程,指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各个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4单元工程,指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5重要隐蔽工程,指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工程等。 2.0.6工程关键部位,指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有显着影响的部位。 2.0.7中间产品,指需要经过加工生产的土建类工程的原材料及半成品。 2.0.8外观质量得分率,指单位工程外观质量实际得分占应得分数的百分数。 3 工程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等三级。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A。渠道、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见附录B。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评定管理制度00

浙江XXXXXX公司 管理标准 2.范围:物料供货商的审计评定和物料的采购。 3.责任者:供应部、质量部、质量检测部负责人,物料采购员。 4.物料: 4. 1生产用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统称物料。 4. 2关键物料:原料药、药用辅料、毒性药品(药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贵细药品(药材)、标签、使用说明书、I类内包材及用量较大物料。关键物料供应商为主要供货商。 4. 3一般物料:除关键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一般物料供应商为一般供货商。 4. 4物料目录:对物料按原料(中药材、化学原料药)、辅料、包装材料(内包材、外包材、说明书、标签)进行分类编号后编写目录。 5供货商的管理 5. 1供货商应由供应部、质量部按公司《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批准确认,由质量部列入《物料供货商目录表》内的供货商。 5. 2新供货商的选择、初评、现场考察审计、审批及批准应严格按《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执行,批准后的供货商由质量部列入《物料供货商目录表》内。 5.3由供应部、质量部对供货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主要供货商每年复评一次,一般供货商每二年复评一次。 5.4复评不合格的供货商由质量部将该供应商从《物料供货商目录表》中删除。 5.5当供货商不是物料的生产制造商时,不但要对经营单位进行评定,且要对生产制造商进行质量考察审计,确保物料的质量。 5.6供货商如果下列情况,由供应部、质量部对供货商进行复评或者提出取消供货商资格。 a.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b.连续三次出现供货不及时,影响公司生产; c.供货商法人代表、地址、设备、原材料等情况的变化; d.供货商批准文号、质量标准、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等情况的变化。 5.7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经公司确认的物料供货商经常性变更,当确实需要变更时,新的供货商应按《供货商审计标准操作程序》审批,若从原有的供货商中变更时,应由供应部提出申请,经质量部批准后执行。 5.8供应部采购员在采购物料时应同时向供货商索取物料的质量标准与检验报告单,不得采购无质量标准的物料。 5.9质量部设专人负责保管供货商档案,供货商档案资料包括: a.供货商营业执照; b.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c.生产批件(注册证)、批准文号; d.GMP、GSP、GAP证书; e.质量标准、首批样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产品质量审核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质量管理标准 第三层次体系文件 Q/RL 30801-1/0

产品质量审核管理规定 2003-07-28 发布2003-08-01 实施 限公司发布 产品质量审核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公司生产的总成产品和零部件的审核,按照公司技术文件、图纸、规范、标准等相关规定,判定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顾客要求,找出缺陷,以便及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和把质量进行持续改进,使之提高产品质量水平,降低成本和提高顾客满意度。 2、范围 产品审核适用于瑞立集团公司各事业部(气阀厂、液压件厂、电器厂、液压泵厂、仪表厂、

汽车电子科技公司、基础厂、产品协作部)所生产的总成产品或零部件的质量检测。 3、定义 产品审核就是通过独立部门(质量管理部)对最近生产的总成产品/零部件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判定是否与技术文件、图纸、规范、标准、法规及顾客的特殊要求相符合的检验工作。 4、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每月30日负责收集、整理外部质量信息投诉和内部发生的质量事故信息,并 进行统计分析,以及根据各事业部提交的产品一次交验合格率低的质量问题,编制、审批《月产品审核计划表》。 4.2 质量部根据《月产品审核计划表》组织实施产品审核工作,并记录、评审,发放产品审 核结果报告或《不合格项纠正(预防)措施计划表》到各事业部。 4.3 各事业部(责任单位)负责对产品审核的不合格项(缺陷)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预 防措施,并按措施计划组织实施,将制定的改进措施在要求完成时间内报质量管理部。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责任单位上报的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验证 结果不合格,责任单位必须重新分析问题的根本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 4.5 质量管理部可以根据内、外部重大质量事故或公司领导指示,临时组织实施产品审核。 5、工作规定和内容 5.1 产品审核事项的规定 5.1.1 功能:根据顾客要求、标准、图纸中所规定的产品使用性能和指标参数。 5.1.2 外观:产品表面技术要求(如表面清洁、无划伤等) 5.1.3 包装:包装盒、型号标识、合格证等是否与包装物样本相符。 5.1.4 尺寸:根据顾客提供的图纸或公司技术文件中选择重要的装配(安装)尺寸。 5.2 产品审核缺陷分级规定 5.2.1 严重缺陷/关键缺陷(用A表示):产品丧失功能或顾客提出申拆或索赔。 5.2.2 重要缺陷/主要缺陷(用B表示):严重影响产品功能,会引起顾客的不满或抱怨的缺陷, 顾客可能会提出申诉。 5.2.3 一般缺陷/次要缺陷(用C表示):不会影响产品的使用性能,一般顾客不会发现,对那 些要求极高的顾客会提出抱怨。 产品质量审核管理规定 5.3 产品审核缺陷加权数的规定 5.3.1 严重缺陷/关键缺陷(A级):产品审核时加权数为10分。 5.3.2 严重缺陷/主要缺陷(B级):产品审核时加权数为5分。 5.3.3 一般缺陷/次要缺陷(C级):产品审核时加权数为1分。 5.4 准备产品审核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 法

产品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1.目的 ?采用过程测量方法评估质量管理状况,持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统一产品质量评估的组织、方法和流程。 ?通过定期评估,识别高质量风险项目,跟踪和落实质量风险管理措施以消除质量隐 患。 ?确保质量底线,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判断一线公司工程管理状况,并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提升和改进管理的要求,从而达到 提高质量稳定性以及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所有在建(自开工至交付完成)项目和各一线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项目以及非全资但万科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司和项目。 3.组织 3.1.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统一协调集团在建项目及一线公司的评估工作并对工程质量、安 全进行管理。 3.2.各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在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评估区域: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及成都四个区域。 4.职责 4.1.集团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 4.1.2.负责集团项目分区域评估报告的收集分析和集团总体评估报告的发布。 4.1.3.对各区域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4.1.4.负责对集团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4.1. 5.根据实测及评估结果对一线工程管理状况进行评价。 4.1.6.负责每季度发布各一线公司的工程管理报告。 4.1.7.负责共享集团内成功经验和教训。 4.2.区域本部工程管理责任部门 4.2.1.根据区域项目以及工程管理的实际状况,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4.2.2.制定本区域的工作执行细则并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4.2.3.负责编制区域内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报告,报区域管理层和集团工程管理部。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发挥智库资源作用,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结合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评审专家的遴选、抽选、使用、监督管理及专家库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局机关行政决策、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中,需要专家提供技术咨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按照“统一标准、集中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分类、分项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后进入局专家库,为局机关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行政管理活动提供评审、评估和咨询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本办法专家从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GB/T 4754-2017)、国家学科(GBT 13745-2009)或国家职业(GB/T 6565-2015)(附件1)分类标准,分行业和专业划分专家类别。国家对专家的行业分类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1 -

第二章建立专家库 第六条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财税金融、法律公证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下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验。特殊行业的专家,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知名度,可以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 (四)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5年,且得到所在单位对其专业技术能力认可的。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等相关工作。 (六)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局组织的各项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局的监督管理。 - 2 -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的评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引进优秀的供应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稳定及时的供应,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提供本公司生产、研发所用原材料、零组件和外包加工厂商(统称: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寻找、评估、选择、考核及取消资格均使用之。 三、定义 采购物料:外购设备、耗材、原材料、工具、五金零配件、外协加工件等。 四、职责 1.采购部: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评估对象与评估工作的提出,评估时

间的安排,负责成本及交期的评估。针对供应商交期与服务异常,要求供应 商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 2. 质检部:负责产品的检验,供应商退换货数量的统计。 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项改善措施的追踪。 3. 研发部:评估供应商的生产技术能力。 五、供应商的引进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采购部组织进行供应商开发评定。 a)当现有供应商中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技术要求时; b)因任何原因(如:能力、价格不能满足)需增加新供应商。 采购部根据零件、物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选择1~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调查表》,进行初始调查。对潜在供应商调查的同时,采购部展开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产品的询价工作。 2.在确定新的合格供应商之前,应对供方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评价: a) 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检查其对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 检验报告等; b)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价格; c)同行业内供应商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d)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管理水平; e)其它:注册资金、专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3.供应商选择标准 a)产品的质量合适;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供应商评审及管理办法

供应商评审及管理办法

一、操作目的 加强和优化企业供应商管理,确保公司物资采购和外包服务规范有序,降低采购成本和避免往来交易风险的发生,以选择出能够满足公司的技术能力、交付能力、交付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并对其持续进行评审,确保供应商持续符合本公司的要求。 二、使用范围 1、为本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所有供应商,特别是包含预付款的供应商; 2、特殊的供应商可免于评审(国家法定部门或机构等,如海关和商检)。 三、评审原则 1)供应商开发准入要求进行初次考核评选。 2)批准列为合格供应商的要继续不定期对其业绩进行跟踪评价,将日常评价和评审意见作为供应商评审的重要依据。 3)采购活动相关的供应商都必须进行准入选择、评审和再评审管理。 四、评审部门及职责 1)需求部门: 1.1负责收集提供供应商开发需求及制定年度供应商开发计划。 1.2负责对供应商信息的寻找、基本资料收集、调查,并汇总对供应商做经营方针、原材料来源、材料成本、交期方式、服务作初步评审。 1.3负责供应商开发进度推进。 1.4 负责组织品质部、技术部、采购部、财务/法务部、总经理组成供应商评审小组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考评并将小组成员评审意见进行汇总。 2)技术部: 2.1负责对供应商供应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要求的制定输出。 2.2负责对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开发、产品实现过程、工艺处理等进行评审。 2.3负责建立产品成本模型,核实产品的技术及其核算产品成本。 3)品质部: 3.1负责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ISO9000、检验标准、制程控制、质

量记录、客诉及售后处理,各项信赖性测试条件与标准)进行评审,再评审。 3.2负责对新供应商样品检验验证,产品检验标准的建立并与供应商达成一致。 3.3负责物资分类及系统数据完善。 3.4负责对产品品质监督与异常分析辅导,对供应商质量改进状况进行跟踪、验证。 3.5负责对供应商不合项纠正预防措施的现场验证。 4)采购部: 4.1负责对供应商的交付保证能力进行评审,再评审。 4.2负责对新供应商样品验证确认的进度跟进。 4.3负责与供应商商务谈判和合同签署(含采购价格谈判签署)。 4.4负责采购计划的制定、实施;采购订单货物交期的跟进、回仓。 4.5负责对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及纠正预防措施的收集落实。 4.6负责供应商货款的对账及货款申请。 4.7负责退货回供应商的办理及对账。 5)财务/法务: 5.1负责对供应商资质、商务条款及合法性资料等评审。 5.2负责对供应商所供应产品价格的适宜性、合同合作条件进行监督与评判。 5.3负责供应商物料采购系统价格的审核和管控,以及采购货款的核对与结算。 6)总经理:合格供应商的开发批准、供应商合作合同、采购价格、采购订单的审批。 五、审查内容 1)供应商资质:营业执照、税务记証、专业资质、特种行业许可等 2)资信情况 3)产品质量、性能、合格率等,服务质量、及时性等 4)价格水平:同行业、同类产品的比较、性价比等

物资供应商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供应商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物资供应商考核管理工作,督促公司物资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质量,实现互利共盈,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和《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资供应商是指进入公司供应商数据库的合格二级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第三条供应商考核管理包括日常考评、质量与服务跟踪、后评价现场考察、供应商分级等。 第四条供应商考核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公司所属国内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物资管理中心作为公司物资采购市场办,为公司物资类供应商考核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供应商考核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二级单位的供应商考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公司供应商后评价现场考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汇总二级单位考核信息形成供应商分级意见。 第七条二级单位为供应商考核管理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供应商进行日常考评; (二)负责供应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信息的日常动态维护管理和跟踪评价; (三)参与或根据授权组织公司后评价现场考察、专项现场考察活动; (四)负责供应商考核管理资料的收集、存档。 第三章日常考评 第八条日常考评分为季度考评、专项考评。 第九条季度考评是指由二级单位按季度对当期发生采购业务或有物资消耗的供应商进行的考评。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季度末月的26日~30日,二级单位统计并填写《ERP 系统外采购信息》(附录1),上传至公司物资供应商日常管理系统;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前,二级单位填写《物资类供应商季度考核评分表》(附录2),上传至公司物资供应商日常管理系统。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不进行季度考评: (一)考评时段内未发生采购业务,且此前供应的物资在季度内没有消耗的; (二)列入集团公司和公司中止准入资格、取消准入资格供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评审员管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考核评审员行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是指经农业部考核合格取得评审员证书,并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的推荐、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评审员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四)具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能够独立或者协助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第七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需要,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中选择评审员人选,参加评审员考核。 第八条农业部应当审查评审员人选的有关材料(推荐表及其他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等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评审方法的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向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以下简称《评审员证书》)。《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评审员应当参加农业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第十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评审员进行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与所评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三)透露工作中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收受和谋取被评审单位的钱财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五)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员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评审档案记录和询问等方式进行。

专家评审办法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的工作。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均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省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属企业决定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的范围。其中,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经济行为重要程度、涉及资产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标准。 第六条省国资委负责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省属企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工作,由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的专家承担。 第二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省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 (二)具备资产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8年以上; (三)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未受过处罚、处分;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公司 供应商评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对供应商的管理,通过对供应商的评审,淘汰不合格的供应商,引进优秀的供应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合理的价格和稳定及时的供应,特制订本办法。 二、范围 提供本公司生产、研发所用原材料、零组件和外包加工厂商(统称:供应商),针对供应商的寻找、评估、选择、考核及取消资格均使用之。 三、定义 采购物料:外购设备、耗材、原材料、工具、五金零配件、外协加工件等。 四、职责 1.采购部:负责采购文件的编制,评估对象与评估工作的提出,评估时间的安排,负责成本及交期的评估。针对供应商交期与服务异常,要求供应商采取纠正及预防措施。 2. 质检部:负责产品的检验,供应商退换货数量的统计。 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项改善措施的追踪。 3. 研发部:评估供应商的生产技术能力。

五、供应商的引进 1.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采购部组织进行供应商开发评定。 a)当现有供应商中无法满足公司提出的新产品或改进产品的技术要求时; b)因任何原因(如:能力、价格不能满足)需增加新供应商。 采购部根据零件、物料清单及相关技术资料选择1~3家潜在供应商发出《供应商调查表》,进行初始调查。对潜在供应商调查的同时,采购部展开对潜在供应商进行产品的询价工作。 2.在确定新的合格供应商之前,应对供方的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评价: a) 根据采购产品的种类,检查其对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b)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价格; c)同行业内供应商的实力、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 d)企业的信誉度以及管理水平; e)其它:注册资金、专利情况、财务状况等。 3.供应商选择标准 a)产品的质量合适; b)同等条件价格合理; c)技术水平高; d)生产能力强; e)整体服务水平好。

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供应商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 受控状态: 受控号: 持有者: 发放日期: 2004年1月14日 编制/日期:郭元鲍思语2004.01.05 审核/日期:高立新查精学2004.01.05 批准/日期:李立忠2004.01.07周必仁2004.01.12 1、目的

对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为质量提升、供货稳定、新产品开发迅速、充分和配套体系优化提供基础和依据,特制订本办法。 2、X围 适用于所有已在进行产品开发和批量供货的非进口零部件供应商。 3、定义和术语 3.1有条件供货:即暂时供货,视零部件重要程度和风险大小,有条件供货的零部件价格要下浮5%~15%,整改周期短的件在1个月内、周期长的在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供货价格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浮10% 。 3.2客户意识培训班:当单项扣分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达到一定值时,由采购部组织供应商主管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工程师参加培训会议,重点学习奇瑞公司的各种系统要求,讨论如何避免后果的进一步恶化,针对问题和风险认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整改。 3.3 暂停采购与配送:在零部件质量问题原因未查明前、及单项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瑕疵零部件所采取的临时停止采购和上线使用的行为。至问题查明或整改措施已落实时,可取消暂停的状态。 3.4 零部件停用:当零部件发生重大、严重批量性质量问题或一定时期内累积扣分超过一定值时,对供应商相应零部件采取停止采购和使用。零部件停用3~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恢复供货,恢复供货的程序见奇瑞公司《汽车零部件材料配套采购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3.5 一般性质量问题:未出现影响产品的关键尺寸、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项目,仅在外观或非关键尺寸上有明显瑕疵的质量问题。 3.6 重大质量问题:影响到产品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的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顾客满意的外观缺陷。 4、职责 4.1 由采购部、质保部、汽研院分别对供应商从供货、物流、服务、备件、质量、产品开发等各方面进行扣分并按月汇总,上传至SCM系统; 4.2 采购部负责对扣分的汇总和公布,归口管理供应商业绩考核记录的存档和维护; 4.3 采购部负责供应商处置的执行,处置方案由三部门共同提出并报公司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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